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2024-08-23

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共10篇)

1.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一

附件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

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细则 第一条【篡改数据】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 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 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 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点位 属性的;(二 故意改变采样时间、频次、方法的;(三 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 部环境的;(四 人为操纵、干预或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 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五 有稀释排放或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 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六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 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监测 监控或辅助设施的;(七 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性质的;(八 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 的监测方法的;(九 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运行状态或对 — 8 —

监测设备中关键参数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仪器使用试剂、标样进行人为干扰的;(十 未向环保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 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 界面,可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一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二 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处理原 始数据的;(十三 故意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 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报告或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四 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修改报告中关键信息或数 据的;(十五 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二条【伪造数据】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 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谱图与分析 结果不对应,或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二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 数据的;(三 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四 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 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 监测数据的;(六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 — 9 —

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七 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三条【指使行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情形具体如 下:(一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有关责任人员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二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将考核达标或评比排名情 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 数据的;(三 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多次监 测数据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四 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监测委托,挑选其中 “合格” 监测报告的;(五 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10 —

2.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二

气质也称为脾气、禀性、性情,是与人的身体素质、精神类型相联系的1种比较稳定的心理活动动力特征。气质类型一般分为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4种,一般将胆汁质和多血质归为外向型性格,将黏液值和抑郁质归为内向型性格。不同气质类型的驾驶人一般具有不同的行为特性[1]:胆汁质驾驶人精力充沛、工作效率高;但是有时急躁,爱开快车、爱超车,情绪容易冲动。多血质驾驶人判断交通情况和对情况的反应比较迅速、动作敏捷、操作反应迅速;但是注意力容易转移,对复杂情况可能轻率处理。黏液质驾驶人性情安静、严守交通规则、起步与刹车平稳、不轻易超车和开快车;但是应变能力较差,可能判断迟钝、反应缓慢,错过当机立断的机会。抑郁质驾驶人自制力强,遇复杂交通情况比较镇静;但是处理紧急情况时比较优柔寡断,害怕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的生理心理特性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肖可等[2]采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罗湖区非职业驾驶人气质类型与交通安全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单一型气质比混合型气质者更易违规,混合型气质者违规行为相对较少,不同气质类型驾驶人表现出不同的行车特性。Barrett和Thormton[3]利用驾驶模拟器采集的数据分析了紧急情况下驾驶人感知模式与驾驶行为反应的关系,研究表明不同类型个体驾驶人感知模式的差异直接影响驾驶人的行为反应模式。Z B等[4]研究了专业和非专业驾驶人的应急反应和危险驾驶行为,研究表明冒犯性的驾驶行为等方面直接影响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严利鑫等[5]利用实车实验的方法研究了驾驶人个体因素对驾驶愤怒情绪的影响,研究表明:男性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产生愤怒情绪的概率要高于女性驾驶人,年长驾驶人出现驾驶愤怒情绪的概率显著高于年青驾驶人,随着驾龄的增加驾驶人平均愤怒等级逐渐降低。现有关于驾驶经验、驾驶人气质类型等因素对驾驶行为的综合影响的研究还较少,并且现有研究多采用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的形式,利用实验车在真实道路上采集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较少。笔者针对驾驶经验和气质类型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进行定量化实证分析,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驾驶人特性与交通安全之间的关系。

1 驾驶人行为特性数据采集

1.1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主要包括车载激光测速测距一体化系统1套(车载激光测距仪1台、GPS 1个、摄像头1个)、笔记本电脑1台。GPS用来测量实验车的实时经纬度坐标。车载激光测距仪用来测量实验车与前车的跟驰距离,可以测量0~150m的距离范围内的目标,测量精度为±1.0cm,为了采集高精度的实验数据,激光测距仪的采集频率设定为20Hz。摄像头用来记录实验场景和驾驶人驾驶行为,为GPS和激光测距仪数据的校验提供参考。笔记本电脑作为实验数据采集终端,用来运行实验软件系统,存储实时的实验数据。所有的设备都安装在车内,并且避免对其他车辆的干扰,实验车辆采用家庭常用的小汽车车型。

1.2 实验对象

实验对象包括16名非专业驾驶人和10名专业驾驶人。目前国内外对专业和非专业驾驶人,以及老手和新手驾驶人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定义驾龄大于7年、累计行程大于10万km且近2年累计行程大于4万km的驾驶人为专业驾驶人;定义驾龄小于5年或累计行程小于6万km且近2年内累计行程小于3万km的驾驶人为非专业驾驶人。实验驾驶人员气质类型见表1。

1.3 实验方法

采用量表测量与仪器测试相结合的实验方法。驾驶人的气质类型采用我国著名心理学家陈会昌编制的气质类型调查表[6],该调查表简单易行,信度和效度都较高。混合型和一般型气质类型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是多种气质类型混合的结果,即气质类型之间有交互作用。为了更清晰地认识气质类型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将所有具有某种气质类型驾驶人的指标相加求取平均值得到这种气质类型驾驶人的特性参数。根据本文的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本文采用主动式的实验方式通过实验车来采集驾驶人的行为特性参数。主动式实验方式在实验车上安装相关实验设备,受试驾驶人驾驶实验车在道路上行驶,测量受试驾驶人的跟驰行为特性参数。

实验获得16名非专业驾驶人的有效实验数据共26 052s,10名专业驾驶人的有效实验数据共14 305s。

1.4 数据采集和处理

实验道路包括城市主干道与快速路,实验时段包括高峰时段和平峰时段。采集的原始实验数据包括实验车经纬度坐标和跟驰距离的实时数据,GPS测得的经纬度坐标精确度较高,而跟驰距离原始数据可能存在错误数据或随机误差[7],使用局部加权拟合法对前车的轨迹数据进行处理[8],获得前车准确、平滑的行驶轨迹。利用前后车的行驶轨迹数据推算出行驶速度、加速度、跟驰距离、时间间隔等参数。

表1 实验驾驶人气质类型概况Tab.1 Temperament type of test drivers

2 驾驶经验和气质类型对驾驶行为的影响

2.1 对行驶速度的影响

不同气质类型和驾驶经验驾驶人的行驶速度见图1。对于气质类型的影响,在主干道上不同气质类型非专业驾驶人行驶速度的差异较小,而不同气质类型专业驾驶人的行驶速度则表现出明显差异,而在快速路上的结果正好相反。总体上内向型性格(黏液值和抑郁质)驾驶人的平均行驶速度明显小于外向型性格(胆汁质和多血质)驾驶人,这种影响在主干道上对专业驾驶人的影响比较明显,而在快速路上则对非专业驾驶人的影响更加明显。对于驾驶经验的影响,在主干道上相同气质类型的非专业驾驶人的行驶速度大于专业驾驶人,而在快速路上则正好相反。并且内向型性格的专业与非专业驾驶人的行驶速度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而外向型性格的专业与非专业驾驶人的行驶速度差异较小。

内向型性格对行驶速度的影响更大,但是显著性检验表明气质类型对驾驶人行驶速度的影响无统计上的显著意义。并且专业驾驶人对行驶速度的选择不仅受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往往也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行驶速度;而非专业驾驶人对速度的自主性选择能力往往较差。

图1 不同气质类型和驾驶经验驾驶人的行驶速度Fig.1 Speed of drivers with different temperament types and driving experience

2.2 对加速度的影响

不同气质类型和驾驶经验驾驶人的加/减速度见图2。气质类型对专业驾驶人的影响更加明显,表现为不同气质类型非专业驾驶人的加/减速度并无太大差异,但是不同气质类型专业驾驶人的加/减速度则呈现明显差异;并且内向型性格专业驾驶人的加/减速幅度要小于外向型性格的专业驾驶人。对于驾驶经验的影响,专业驾驶人的加/减速幅度都大于相同气质类型的非专业驾驶人,以胆汁质、多血质和黏液质更加明显。

图2 不同气质类型和驾驶经验驾驶人的加/减速度Fig.2 Acceleration/deceleration of drivers with different temperament types and driving experience

在跟驰时驾驶人的速度和加速度选择方面,每个驾驶人个体都有自己的驾驶规则而不是严格遵守确定的驾驶规则[9],并且不同驾驶人的跟车行为有较大差异[10];但是总体上专业驾驶人对速度和加速度的选择更加具有自主性,并且内向型性格驾驶人的行驶速度和加/减速幅度一般要小于外向型性格的驾驶人。笔者研究结果与文献[1]的研究部分相符合,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刘江等人[1]的研究发现胆汁质驾驶人会以冒险的形式采取较快的速度,而抑郁质驾驶人会以保守的形式采取较慢的速度,这与笔者的研究相符合,但是对于相同气质类型的专业与非专业驾驶人相比较时,在快速路上专业驾驶人可能确实更具冒险性,而在主干道上专业驾驶人可能会综合考虑安全性、自我驾驶习惯等因素,对速度的选择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并不一定会冒险地采用更快的速度[11,12]。

2.3 对跟驰距离的影响

不同气质类型驾驶人的跟驰距离均值见图3、4所示。对于气质类型的影响,在主干道和快速路上各速度段内向型性格非专业驾驶人的跟驰距离大于外向型性格的非专业驾驶人;并且单方差分析表明大部分速度段内二者均值有显著差异(除了主干道上0~5,30~35,45~55km/h和快速路上45~50,55~60km/h速度段)。各速度段内内向型性格与外向型性格专业驾驶人的跟驰距离相当,并且单方差分析表明大部分速度段两者均值无显著差异。总体而言,气质类型对非专业驾驶人跟驰距离的影响更加明显,并且各速度段内向型性格驾驶人的跟驰距离大于外向型性格驾驶人的跟驰距离。

图3 不同气质类型非专业驾驶人的跟驰距离均值Fig.3 Average value of the following distance for non-professional drivers with different temperament types

图4 不同气质类型专业驾驶人的跟驰距离均值Fig.4 Average value of the following distance for professional drivers with different temperament types

2.4 对时间间隔的影响

主干道和快速路上相同速度段内的内向型性格驾驶人的时间间隔大于外向型性格驾驶人;并且单方差分析表明大部分速度段二者均值都有显著差异。对稳定交通流状态下(10~60km/h)不同气质类型驾驶人的时间间隔进行统计,其均值见表2。气质类型的影响表现为:内向型性格的非专业和专业驾驶人的时间间隔分别比外向型性格大0.27,0.04s;而在快速路上,内向型性格的非专业和专业驾驶人的时间间隔分别比外向型性格大0.39,0.3s;并且内向型性格与外向型性格的非专业驾驶人表现出的差异要大于专业驾驶人。驾驶经验的影响表现为:总体上相同气质类型的非专业驾驶人选择的时间间隔都要大于专业驾驶人。杨玲玲[13]研究了出租车驾驶人和普通小汽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差异,发现出租车驾驶人的平均车头时距为2.07s,要小于普通小汽车的平均车头时距(2.61s)。实验得到的稳定跟驰状态下专业和非专业驾驶人的时间间隔与杨玲玲的研究得到的车头时距相当,并且表现出相同的特性,即驾驶经验的丰富和驾驶技术的熟练能够有效减小时间间隔或车头时距。

表2 稳定交通流状态下(10~60km/h)不同气质类型驾驶人的时间间隔均值Tab.2 Average value of the time gap for drivers with different temperament types in steady traffic flow(10~60km/h)

s

3 结束语

3.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三

为了响应教育部第34号令,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本班于2013年3月21日20:20,在崇德楼314教室,市政学下课之后,组织班会学习教育部的第34号令,既《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应到人数38人,实到人数37人,其中一位同学请假未到。

班会由班长主持召开,向班上同学宣读了《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共十六条,重点之处反复强调,如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学位证书等。让各位同学知道学位论文作假后果的严重性,以此规范每位同学,确保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在本次班会中,我们还很荣幸的请到了方丽老师,她每年都指导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她向我们指出毕业论文作假后果的严重性,并告诫我们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不要在网上随意摘抄,不要简单的认为在不同的地方抄袭就检测不出来,事实上这样的抄袭方法同样可以检测出来是抄袭。方老师给我们讲了很多她身边的例子,并让我们引以为戒。

现在我们已经大三,马上就面临撰写本科生毕业论文,这样的学习能够规范每位同学,严格要求自己,保证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最后我将本文件复印后,每个寝室一份,并让每位同学再次认真阅读。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五

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一个人民教师,除了做好“传道、授业、解惑”这一天职外,同时应该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六条规范是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具体表现。

一、热爱教育。我们所从事的是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就是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教育事业需要的是我们教师实实在在的付出,不是在工作中投机取巧,更不是事事以报酬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因此只有拥有了对事业的一分热爱,才能脚踏实地、默默奉献,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尤其是青年教师,要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育教学工作。

二、疼爱自己。教师疼爱自己就是要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用自己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去影响学生、改造学生。这就要求我们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做一名“学习型”的优秀教师。有了良好的素质、过硬的本领,才会在工作中自信,才会在生活中快乐,才会有积极的教育态度和人生观念,才会不迷失工作和前进的方向。

三、珍爱学生。这是教师所有“爱”的归宿点。教师对学生的“爱” 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6.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六

一、单选

1、各级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形成以下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A、造成经济损失B、后果或情节严重的2、各级领导人员由于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或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失当,严重影响营业办公秩序,或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A、严重损害建行信誉和声誉的;B、客户投诉的3、领导人员对辖内发生的案件负有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A、自查及时发现案件的B、态度较好的4、各级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

A、警告至记大过处分B、或责令辞职

5、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以下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A、其他责任人B、主要负责人

6、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者驾驶操作规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至开除

7、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业务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过 B:警告至撤职 C: 记大过

8、违反民事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的,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警告至撤职 C: 记大过

9、违反企业形象(包括行名、行徽等)有关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A:警告至记大过 B:警告至撤职 C: 记大过

10、工作人员有截留、挪用、侵占建设银行捐赠款物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记过至开除 C: 记大过

11、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内幕交易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记大过至开除 C: 记大过

12、工作人员挪用建设银行的资金或者客户的资金买卖彩票、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开除 C: 记大过

13、工作人员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给予()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开除 C: 记大过至开除

14、留用察看处分可在()期限届满时解除。

A:考察期满后满两年 B:考察期满后 C: 考察期满后满一年

15、留用察看期满后,应当按降低()个职等以上另行安排工作。

A:一 B:三 C:二

二、多选

1、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A:进行银行卡虚假营销的;

B:代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造成风险的;

C:未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由相关部门处理,遗失申请材料的;

D:未按规定核实客户身份、客户签名和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或出具不实推荐意见的; 2、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建设银行桌面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在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没有正当版权的或未经许可的安装介质或软件包的;

B:私自变更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统版本、系统服务、用户权限、密码强度等);

C: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等软件或安装各类与工作无关互联网软件的;

D:私自卸载或屏蔽全行统一防病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管理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置的;

3、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建设银行生产经营系统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B: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

C: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擅自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或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

D:重要业务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未按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有效性检验的4、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A: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

B:擅自提供密级档案,造成失、泄密的;

C:擅自涂改档案,造成档案失去凭证价值的。

5、违反建设银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A: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秘密的;

B: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传播国家秘密、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和客户秘密的;

C: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有以下违反消防和危险物品、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章行为并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在营业、办公场所放置危险物品或擅自动用明火的;

B: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C:擅自挪动、拆除、损坏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

7、审计人员、责任认定人员或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对在审计、责任认定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B:袒护、包庇违规失职行为人的;

C: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D: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8、员工行为排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A:应组织排查而未组织排查,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B: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C: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D: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判断:

1、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不通过计财部门直接向下收取费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3、不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应视金额大小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5、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或超越权限办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操作人员之间违反规定调剂储蓄重要单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7、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8、发放假名、实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所约定的发放贷款的条件生效即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0、伪造虚假信贷材料报批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1、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警告至撤职处分。()

12、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漏报,以及对外泄露重大信贷风险事项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3、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4、信贷风险监管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报告延迟、遗漏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5、在信贷风险监管工作中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16、未经批准核销呆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7、违反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18、违反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咨询,致使审查、咨询报告严重失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19、未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商业保险代理业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20、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与除上级行以外的机构进行系统内、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22、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度,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3、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在其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支付外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24、违反规定审批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额度、调整信用额度、调整系统参数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贷记卡(准贷记卡)的取现、透支,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5、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26、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授予信用额度,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7、授权人员违反规定授权批准持卡人超过规定额度透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8、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成品卡、废卡以及密码信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9、银行卡网络业务受理行发出紧急止付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止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0、工作人员私自抄录、复制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供给他行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31、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治安、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淫秽色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或者为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32、印章丢失或被盗等,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形成风险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33、在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 未按规定收集、登记、保管,造成重要归档文件不齐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34、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35、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在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时,不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漫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问答题

1、各级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什么处理?拒不改正的,给予什么处分或处理?

2、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说出其中4项即可)?

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说出其中4项即可)?

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5、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题库答案(补充)

一、单选

1、B

2、A

3、A

4、B

5、A6、A

7、B

8、A

9、A

10、B

11、B

12、B13、C

14、B

15、C

二、多选

1、ABCD 2、ABCD 3、ABCD 4、ABC 5、ABC 6、ABC 7、ABCD 8、ABCD

三、判断:

1、对

2、对

3、对

4、对

5、错

6、错

7、对

8、错

9、错

10、对

11、错

12、错

13、对

14、对

15、对

16、对

17、错

18、对

19、错20、对

21、对 22、错 23、对 24、对 25、对 26、对 27、对 28、对 29、对 30、对 31、错 32、对 33、对 34、对 35、对

四、简答题

1、各级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什么处理?拒不改正的,给予什么处分或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责令辞职。

2、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说出其中4项即可)?

给建设银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

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任期内所辖发生多起案件的;

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引发或者扩大案件风险的;

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

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说出其中4项即可)?

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违规失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阻 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违规失职后逃匿的;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较大财产损失的;

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声誉、形象损失的;

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建设银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

7.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篇七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强县创建方面的工作、学校的常规工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第三条 对督导室督查反馈的内容学校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学校的处理坚持“属地管理、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根据违规程度的不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

第四条 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督查整改不利的学校的查处工作,并向县教育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中小学校教育强县创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督导部门进行督导的内容敷衍了事,不认真完成的,对于督导部门所下的反馈没有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对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计划制定、推进表和执行落实情况不到位的;

(三)对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推进力度、取得成效和计划完成各个阶段不得力的;

(四)对义务教育标准化档案不按要求统一整理或不按时整理、整理不规范的;

(五)对学校各功能室、实验室、图书室管理不严格,致使教学器材丢失或人为损坏及使用率达不到要求的;

(六)对于标准化评估体系中所规定的师资、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结构合理等方面统计失误造成验收中扣分的;

(七)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致使所上报的表格延期、数据错误、没有经过统计自编数据的;

(八)不按时、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所需要的材料的;

(九)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致使标准化材料中出现大的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中小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书面家庭作业量超过规定要求,或体育活动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考试科目、次数及内容超过规定要求;考试不达标且没有组织补考的;

(三)没有经教育局同意,节假日私自上课、补课的;

(四)没有执行课程标准,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及教学进度;

(五)违反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征订教辅书籍、报刊,增加学生负担;

(六)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或者通过租借校舍、场地等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

(七)没有规范管理校产,侵占、挪用校产或变相侵占、浪费、流失等现象;

(八)“3+N”活动流于形式,《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应付差事的;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综合素质评定填写出现大量错误的;

(九)宣传炒作学校、年级、班级 高(中)考升学率、分数以及高(中)考状元的。

(十)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一般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及时改正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两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 中小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违规情节一般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并撤销已有荣誉称号,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及时改正违规办学行为、主动规范教学管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办学行为三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办学行为直接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九条:

1、学校未按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现金,经查违反有关规定,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套取现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另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学校负责人记过处分,财务人员记大过处分;同时视违纪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以一月工资以上罚款。

2、学校未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校长一枝笔审批的,设立帐外帐、小金库、公款私存、私款公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个月工资罚款。对财务人员给予撤职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个月工资罚款。

3、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支两条线”、收入不缴财政专户、坐支资金,由此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对学校负责人、财务人员处以损失资金的20%的罚款,同时处以记过以上处罚。

4、中、小学校在购置固定资产、大综开支1000元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办理控办手续外,同时应先报请县局批准,未经批准开支的,对校长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5、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散修缮)应编制预算,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支付。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校长处以警告处分,并处以损失部分的50%罚款。

6、各学校每年都应编制收支预算,并报局核算室存档。不得超计划支出。违反规定的校长不得调离本校,并给予超计划金额10%罚款。

7、校产应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帐、卡、册;做到帐、卡、册实物相符。对学校财产管理混乱、无帐、无卡、无册的,对学校处以全县通报,对校长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8、学校严格公物领、借用手续,健全领、借用制度。对公物借用长期不还的按购置价的200%进行罚款。借用公物遗失的,经查实,借用人按100%购置价赔偿。

9、学校校产转让、报废,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请局里批准,违规对学校处以全县通报批评,处以一个月工资以上罚款

10、严禁学校为单位、个人贷款担保;严禁学校银行户头为私人套取现金;学校贷款、担保,应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违反以上三点对学校领导、财务人员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罚款两个月工资。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8.驾驶行为的数据分析的处理办法 篇八

中纪发1997年9号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

(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

(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9.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篇九

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突出师德激励,促进良好风气,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失德行,规范师德惩处,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师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市中小学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管理秩序的;

(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

(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职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

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第十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四十八团中学中小学教师、宿管部生活老师、幼儿园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

第十四条、本处理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十八团中学

10.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篇十

-------------------单中旭

近段时间,受宏观环境影响,金融案件频特别是涉及银行员工违规违法的案件时频频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更为银行稳健运行带来新的挑战。

通过此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更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将制度规范置之不顾。

一、加强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此次学习,我要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特别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二、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全员自觉遵守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坚守合规底线,避免触及“高压线”的行为出现。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

三、坚持合规操作,防范操作风险。通过此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更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将制度规范置之不顾。

上一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导航》学习体会下一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