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2024-08-17

企业年检提交材料(共10篇)

1.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一

所有换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准允经营精神药品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上述证照、批准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经换证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上报,原件退回);

2.企业换证申请(含企业成立日期及历史演变过程、基本状况、上一会计销售额、利税额等);

3.《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企业经过行政许可和通过GSP认证检查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及方位图、平面图;

6.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考核证明。

7.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版(统一使用A4纸格式)和电子版。

2.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二

内资企业申报年检除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根据本地年检机关的要求,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是否已通过上年检;

2、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附带复印真实有效证明;

3、企业法人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

二、前置审批的重新认证材料

在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以及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企业设立或者经营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前置审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许可证,二是批准文件。

三、住所、经营场所继续租赁协议

对于租赁期限已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继续租赁协议。

四、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3.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篇三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4.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四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本规范。②.网上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事项、延长有效期的适用本规范。②.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本规范。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③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④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⑶.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⑷.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新设集团名称申请、变更申请的适用本规范。

补发核准通知书提交材料规范 ⑴.补发申请书。

5.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五

1、《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企业住所:住所使用证明注: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注册资本:(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2)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注:适用于减资。(3)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 经营范围:(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注:①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股东:(1)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6)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1)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原董事、监事、经理/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的,提交《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财务负责人:提交财务负责人信息注:提交税务部门 ◆ 联络员:提交联络员信息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更换的需将原件交回登记机关,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7、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六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登记申请书由组建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2组织章程由投资单位或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字

3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国有企业由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或产权登记证明;其他企业出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7.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七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申请中方签字盖章)

3、合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发改委立项批复

4、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

5、(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9、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10、董事会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县、市级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以上的报省级商务局。

领取批复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注: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8.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八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到登记机关领取);

(二)公司章程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一般为房屋租赁协议)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分公司经营范围中须提交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登记机关出具的地址勘察意见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先到登记机关审核企业名称;

(二)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和1寸照片一张;

(三)企业住所证明;(一般为房屋租赁协议)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须提交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九

(为节省你提交行政事项的时间,请仔细阅读下面提示信息咨询联系方式:82313220)

一、申办流程:(请妥善保管注册账号和密码: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均在此系统操作申请)

申请人操作:登录http://182.150.60.215:8188注册(选择 崇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系统申请名称预核并填写提交——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核名通知书――申请人持核名通知开设验资账户――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登录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填报并上传登记资料(经审批机关系统审核后打印纸质资料签字并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行政许可签章)――纸质资料递交到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审批纸质资料与系统填报无误制作登记证书――申请人持证书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银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请人登录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提交民政局审核”附件上传印章、基本账户)―――民政部门办结

二、申请资料

1.承诺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2-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表2-3)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统计表(表2-4)(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工作人员统计表(表2-5)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经拟申请登记单位董(理)事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请保持示范章程内容的完整性,仅对“XXXX”的地方可增加内容)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

5.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志(二维码)的《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均有效。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或在登记表中签章。慈善类、科技类、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不提交此件)。

10.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篇十

案情:

甲公司在办理2012企业年检时向A市工商局B分局(受A市工商局委托承办在A市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的年检工作)提交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甲公司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今年3月23日,A市工商局以甲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吊销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甲公司不服,认为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年检材料,遂向A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按规定提交了年检材料,但年检材料中有虚假的内容,登记机关能否以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笔者认为,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登记机关对此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拒不改正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然而,本案中登记机关以甲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依据《企业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正确。

《企业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条针对的显然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企业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应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办理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企业检验办法》中的相关程序规定。

1.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并处罚款。

2.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应当予以公告。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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