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流程(通用11篇)
1.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一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汽车报废标准
(修订)
国经贸经〔〕456号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5
8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大中型拖拉机
15
否
5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2]物机字191号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34号
多缸四轮农用
9
可
3
12年
正三轮摩托
7-9
可
3
10-12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8-10
可
3
11-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10
否
5
同上(其他摩托)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20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2.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二
公众关注
新规内容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与旧规最明显的区别是, 小、微型私家车再无使用年限限制, 只规定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当时规定私家车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 行驶10万千米。2000年《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对此作出修改, 将私家车使用年限标准延长至15年, 对超过年限继续使用的, 规定了每年2~4次的严格的检测制度。
“一辆性能良好的小车, 如果15年一到就得报废, 实在可惜。”太原市民李林宇是一家外企的职员。去年, 他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到了报废年限, 跑了16万千米, 由于车子平时保养得当, 车子性能还很好, 同事告诉他车子过了报废期会有很多麻烦, 再三考虑下, 李林宇只好忍痛将爱车以极低的价格做了报废处理。谈到报废新规, 李林宇表示, 早有这样的规定自己的爱车也许就不用报废了, 这样的消息对车主来说再好不过了, 而且汽车的使用率也大大提高, 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姚力是山东人, 他在太原经营一家贸易公司, 他表示, 自己已更换过2辆车了, 以前的车只能跑15年, 而现在每年按2万千米计算, 30年60万千米才到报废期, 正好是过去的2倍, 如果平时车子保养得好, 理论上讲一辆车就能开30年。太原市民杨小方说, 五一过后, 自己要买车了, 新标实施, 自己成了新规的受益人。
没有使用年限, 是不是车就可以跑到“烂”?“也不是这么说, 车子能开到什么时候, 要看年检过不过得了。”太原市交警支队车管处副处长李建民介绍, 在新规中,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及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已经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意味着私家车车主如果对汽车保养得当, 车辆就能开得更久一些, 但并非“可以开到烂为止”。只要车辆在年检时通不过, 还是要被强制报废的。此外, 车辆开到一定年限后, 车管所对其年检要求更为严格, 会加大年检的频率。
记者了解到, 目前, 私家车购买时限6年以内的是两年一检, 6~15年是一年一检, 达到15年 (含15年) 以上的实行一年两检, 21年以上的小车则需要每季度检测一次。
另外, 太原市车管部门负责人还表示, 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进行引导报废。比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后, 交管部门会视车况对车主提出报废建议。
市场蝶变
新规带来什么样的冲击波?
二手车市场面临洗牌
报废新规实施后, 会给二手市场带来什么影响?4月28日上午, 记者走访了太原部分二手车市场, 发现多数商家对新标准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从事多年二手车交易的李靖告诉记者, 这个规定使二手车市场“俏起来”。他告诉记者, 新规实施后, 到时会有更多的车进入二手市场, 买家也有更多的挑选余地了。发生变化的是, 以前买家看重使用年限, 如今会更加看重车辆跑的公里数、实际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 应该说, 挑选车辆会更加理性。
采访中, 也有商家认为,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后, 一些车龄较长但性能还可以的二手车, 价格可能要比以前高一些, 对于二手车市场价格的评估将有新的标准。一位从事二手车评估的评估师表示, 新标准施行后, 保守估计, 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将增加2~3成, 而价格也将提高15%左右。
新规取消了私家车报废年限, 一定程度上肯定会使得车辆更新换代的速度变缓。以汽车销售为主业的4S店将如何应对?太原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谷峥认为, 新规不会对销售市场产生过多的影响。从实际需求来看, 随着消费理念的更新, 消费者对于自己的爱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 一辆车开到底的做法其实已经很少了。谷峥表示, 新规实施后, 很多汽车经销商也会继续出台各种汽车以旧换新的换购业务, 以此来促进新车消费。
另一家汽车4S店的销售主管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 新规实施是一把双刃剑, 看似延缓了新机动车上路的增速, 但对新车上市影响不大, 而本身性能优越的一些中高级轿车将更加畅销。同时, 新规还能带动4S店的维保业务, 车主们将比以前更加注重汽车的保养, 以便在将来进入二手车市场后能有较高的残值。
“暖法”之忧
新规会成“老爷车”的“避风港”?
配套制度尚需有效跟进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在采访中, 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声音, 对于车辆报废新规, 这个政策符合实际, 科学人性化。然而, 过于宽泛的强制报废标准, 如果不在排放等其他方面提出细致而严格的要求, 难免会使规定剑走偏锋。只有相关配套制度有效跟进, 才能让车辆报废新规真正落到实处。
据悉, 截至2012年底, 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9.9189万辆, 是2005年机动车保有量的3.84倍。太原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表明, 机动车尾气排放的PM10贡献率为22.5%;PM2.5贡献率为30%, 太原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 机动车污染防治形式日益严峻。太原市环保部门人士称, 今年太原市将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力度, 尤其将加大老旧车辆的报废力度。对2003年以前营运的8 637辆黄标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对1 422辆连续5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 限期检验, 逾期强制注销;对到2013年底达到报废期限的10 082辆车进行强制报废。
目前, 太原市仍然有近4万多辆黄标车, 由于黄标车出厂技术性能低、污染排放高, 加上使用年限长、维修保养差、超载运行严重, 排放超标现象频繁, 尤其是黄标柴油车冒黑烟现象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太原市今年将加大老旧车辆的报废力度, 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柴油通勤车辆、土方车和载货车辆。
太原市车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绝大多数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 而是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 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比如, 在欧洲, 车主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 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即可继续使用, 不符合就要修理并再次检查;一些旧车用户为了通过检查, 就要花费很多费用进行修理, 如认为不值得修理, 就会主动报废。
国外几十岁的“老爷车”为何总能正常上路?记者了解到, 在这些国家有很多固定的维修厂, 有严格的维修标准。反观国内目前的状况, 负责任的维修厂数量并不是很多, 而且还存在投机取巧现象, 只要车子还能跑, 就有人敢开, 哪管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以及节能指标?基于此, 车辆报废新规之后, 制定有效的配套制度显得刻不容缓。有关职能部门还需要在引导用户自愿报废上下功夫, 让他们在新规里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
李远山在太原经营着一家汽车4S店, 他表示, 车辆强制报废新规之所以引发一些争议, 归根到底还是对安全因素的担忧, 生怕“老爷车”增多会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李远山不无担忧地说, 取消报废年限规定, 车的质量能否有保证很难说。万一出现管理力度不够现象, 难免让本应报废的车辆混入其中。这些车辆上路行驶必然会带来不少安全隐患。不让老车带“病”上路, 亦需要有效的配套制度跟进, 才能消除公众对新规的焦虑。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篇三
【大 中 小】【 打印】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3-01-14 16:4
5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篇四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5.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共邢台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以“还XX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的发展战略为着力点,全面落实《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方案》有关目标要求,使空气质量得到根本改善,确保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全部淘汰,我局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3月21日,我市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到期机动车报废领导小组,XXX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和乡镇办领导任组员,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二)制定方案。参照《XX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方案》和《XX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考核办法》,制定了我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方案、考核办法和信息上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将全市XX辆到期报废机动车分解倒了全市
个相关部门和乡镇办。
(三)强化协调配合。3月22日下午,XX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会议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机动车强制报废领导小组,各乡镇办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XX市政府副市长X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由XX市委督查室副主任贺健主持,我局党委书记、局长XXX宣读了《XX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方案》,副局长XXX就我市机动车强制报废任务分解、信息上报及回收安全工作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沙河市政府副市长XXX在讲话中指出,市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要紧紧围绕做好我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这个中心,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工作态度,以一丝不苟、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全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市委、市政府开展这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抛弃犹豫心态,充分认识做好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按期完成到期机动车报废任务。
二、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XX市到期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问责制。
6.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六
该公司隶属于市商务局, 是以主营报废汽车为主体的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专营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该公司顽强拼搏, 拓市场、抓整治、强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 增强服务意识, 找准符合自身的经营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公司专营优势, 积极寻求有关职能部门支持, 最大限度地把报废车辆回收入库, 使公司经营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近年来, 报废车辆经营规模连年上台阶。2010年, 共回收拆解报废汽车2 733辆, 累计回收拆解各类报废机动车辆突破3 600辆, 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数量列全省县级同行榜首。2011年, 随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终止实施, 政策效应逐步消退, 但各种报废机动车回收量依旧保持稳定增长经营势头, 其中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突破400辆。回收拆解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包括残疾车) 、拖拉机等各种报废机动车辆累计突破6 000辆。2012年以来, 尽管废旧金属市场极其低迷, 但公司以报废汽车为主体的各种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规模总体上依旧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量再创历史新高。
公司始终将提升服务品质作为拓宽回收渠道, 扩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在“十大”行业产品质量安全整规工作和“两无” (即无证无照) 整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 积极配合市质监、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做好罚没物品的运输和集中处理、销毁工作, 当好执法部门整治工作的“配角”。为了及时接运整治中罚没收缴上来各类伪劣物品, 公司合理调配接运车辆和接送人员, 做到有求必应。2011年接运、处理罚没物品达50余吨, 拆解获得的可利用资源为公司经济效益新增长点提供了有力支持。
7.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七
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8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8.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车辆报废更新流程 篇九
相关的复印件或原件:(准许先按批准车型等级购车,再履行审查、报废手续)
(1)、报废车辆最后期间的费用缴汔证及其复印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二级维护卡及其复印件,(3)行驶证复印件,(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8、报废公司回执商务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9、公安车管部门回执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0、提交业务股
(1)同意办理营运手续表,审查新车车型技术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2)收取公司新的承包经营者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查看车辆的公车公营产权承诺,在道路运输证办证表上签署准予办理营运证件审核意见,在县所或市处办证
(3)收回省、市、县的道路运输证办证表,并所有资料逐车存档。
报废车辆审核单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报废车辆审核单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编号:编号:
存根XX市XX报废回收公司XX报废点: 车号:兹有车号车形的车辆有关 车型:手续齐全,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切割,报废时间:
编号:存根车车型:报废时间:
请予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XX县公路运输管理年月日
编号:
XX市XX报废回收公司XX报废点:的车辆有关手续齐全,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切割,请予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XX县公路运输管理年月日
NO: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NO: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报废车辆证件核对单
今收到你(单位)车号车型座(吨)位经营范围的有关证件如下:
1、报废申请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3、道路运输证(证号:)
4、交通规费缴讫证
5、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购置附加税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车管所车辆注销单
9、商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经营业主联系电话住址
经办人签字:
10.车辆报废流程 篇十
第一、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一般的城市内都有车辆报废的基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第二、报废受理手续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灭失的 第三、申请注销登记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第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11.机动车报废流程 篇十一
可 行 性 报 告
xxxx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
第一章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x机动车报废拆解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xxx北路
建设单位:xxxx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一、项目区概况 1.项目地点选择
xx地区总人口40.19万人,xx是中共xx地委、行政公署所在地,是全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和贸易中心。本项目位于xx地区超丹北路(地区环保局附近),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
2.本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次性资源日益紧缺,同时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旧垃圾及产品再利用程度仍不是很高,国家对再生资源利用不仅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给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出了许多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国际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趋势带动了再生资源产业的较快发展,20世纪90年代国内在湖南、广东、福建、山东、天津等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现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发展模式。
报废汽车也蕴含着巨大的回收利用价值。一辆报废汽车,金属材料占80%左右(其中有色金属占到3%—4.7%),因此,其拆解回收利用潜力巨大。
二、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
1.在经营规模方面:本公司回收废旧金属、塑料、玻璃、纸张等众多品种,与多内地家回收加工企业有着良好的业务往来,无销售上的后顾之忧。
2.在管理服务方面:本企业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管理,资金到位,同时有着专业的拆解设备及技术人员。
3.在政策环境方面: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和支持资源在回收利用项目的的建设发展,本项目的建立有利于推进产业化的发展,必将受到地区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4.在行业发展方面:目前,xx还没有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同时每年又有着200辆左右的市场,因此,潜力巨大。
三、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充分依托政策条件、市场需求,按照报废车辆拆解回收要求,本着“高起点、多功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将本企业建设成为多功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四、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3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00万元,占总投资的67%;申请财政补贴100万元,占总投资的33%。
五、项目效益
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拆解报废机动车200辆,回收资源(主要是各类金属)150吨,价值138万元;企业年均营业收入138万元,年均上缴税金6.9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75.90万元(按营业收入的55%计算),投资回收期3.95年,提供就业岗位10个。
六、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原则
(一)、编制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
3.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4.《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2、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精神,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效益低下、恶性循环的局面。
3、积极创造条件,为城市下岗职工和农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再就业空间,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七、综合评价 本项目建设是企业经营优势及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经财务初步分析,该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能源、资源消耗迅猛增长,一方面给能源、资源供给提出了严峻挑战,另一方面可再生利用资源不断增加。“十一五”期间我国主要回收的废旧物资总量近五亿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再生资源已成为我国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再生资源将越来越多,回收数量将逐步增长,在目前生产加工水平不高、配套设施不全、产业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会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并会造成局部二次污染,重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意义深远。
第二章 企业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为地区xx再生资料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成立,注册资金 50万元人民币。本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目前年均经营收入在80万元左右,年均上交利税4万元。
企业目前拥有职工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人。企业经营业务包括废旧金属、塑料、纸张、玻璃回收等。我们在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当中,始终坚持把满足社会需求放在第一位,积极服务那曲社会发展。本项目的建设也是本企业扩大经营、加快发展的重要一步,对本企业、对社会都将是一件大好事。
第三章 项目需求分析及必要性
一、项目需求分析
(一)市场需求分析
1、区域市场需求
从xx内部市场来看,机动车保有量为20000辆左右,还不包括各县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因此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拆解市场,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2、那曲地区以及地区外经济活动引发的市场需求
1)、产业规模快速扩张。目前各地均已建立覆盖全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经营品种众多,年交易额达8000亿元。
2、科技含量逐渐提升。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起初由单一的废品回收、分拣、打捆、外运,发展到中期的分类、加工、拆解、熔铸、生产可利用的工业原料。现在有的企业开始利用再生资源材料向加工生产终端产品发展,并且技术力量和生产工艺有较大的改善,生产能力有所提升,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二)市场风险分析
本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政策,作为地区唯一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发展稳定、经营稳定,客源稳定,因此从政策层面、社会层面都没有任何问题。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整个自治区正在规划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建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本地还没有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不能满足未来建设发展的要求,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的发展,建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迫在眉睫。市场建成后,有利于整合资源,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本项目选址超丹北路,与市区与居民相对隔离,符合规划编制,不扰民且交通方便。
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该项目建设既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又可提升城市品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有着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并且国家、自治区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方面有诸多政策支持。市场建成后,既完成了本地区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又能促进本地区乃至全自治区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项目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发展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使命不仅仅局限于报废机动车拆解运作,同时也是依托国家政策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建立起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系统框架。
本项目符合地区发展和产业规划政策要求、市场需求、企业发展需要,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具有十分明显的战略意义。
在本地区建设一个具有拆解、分拣、初级加工等功能的拆解中心,是我地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第四章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建设目标
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包括厂房、办公室、道路等基建用地),可容纳至少10辆报废机动车的同时拆解。建成后将成为自治区内规模较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再生能源回收企业。
二、设计原则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高起点、多功能、可扩展、高效益。
三、建设内容
规划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整个厂区用围墙隔断(防止污染),场地内铺设混凝土路面,配套供电、供水等附属工程。其中,拆解中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办公用地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四、建设规模
本项目建成后,年拆解报废机动车200辆左右,国内潜在供货市场有青海、宁夏、甘肃、四川等省,每年回收量评估值为150吨,年创税6.90元人民币。解决劳动就业10人。
五、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地处城市郊区,与居民相对隔离,我们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建设。同时在日常工作当中做到严格规范,合理 使用。
第五章 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
一、投资估算依据
1.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参数》。
2.土建工程费用按西藏自治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财政厅2001年编制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二、投资估算
根据工程设计规划,本项目建设占地面积6000㎡,其中:拆解中心建筑面积3000㎡(为框架敞棚结构),造价500元/㎡,建筑费用150万元;办公楼建筑面积800㎡,造价1200元/㎡,建筑费用96万元;道路硬化费用20万元;拆解设备设施34万元。
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3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00万元,占总投资的67%;申请财政补助100万元,占总投资的33%。
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建设将实施严格的审批、立项、设计、施工管理,地区财政局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评价
项目竣工使用后:预计年拆解报废机动车200辆左右。回收资源(主要是各类金属)150吨,价值138万元;企业年均营业收入138万元,年均上缴税金6.9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75.90万元,投资回收期3.95年。
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拆解报废机动车200辆,回收资源(主要是各类金属)150吨,价值138万元;企业年均营业收入138万元,年均上缴税金6.9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75.90万元(按营业收入的55%计算),投资回收期3.95年,提供就业岗位10个。
二、社会效益评价
1)本项目建设是国家产业政策需求,对促进城镇建设、经济发展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2)本项目作为报废机动车辆拆解具体服务点,必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机动车报废流程】推荐阅读:
机动车报废补偿标准07-1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自5月1日起施行08-30
长沙最新机动车年检流程09-23
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06-17
机动车考试罚款标准07-02
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例07-08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07-06
机动车科目二考试心得09-09
机动车检测申请书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