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诉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9-05

XXX公司诉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精选5篇)

1.XXX公司诉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篇一

沈a诉a(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26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a,男。

委托代理人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

法定代表人卜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a,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a,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沈a与被告a(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皓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吕a,被告a(上海)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a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诉称,其与被告存在长期的礼品加工承揽业务合作关系。2009年9月14日左右,被告员工俞a通过电话及网络要求原告为其紧急加工一批变色礼品杯,双方就此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礼品杯单价为8.3元(人民币,下同),加工数量5,000个,交货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先支付原告30%款项即12,450元。之后,原告立即按约完成了承揽义务,并于2009年9月25日交付被告。但被告收货三天后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9,050元,并要求原告将系争礼品杯取回。原告认为,其承揽的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以此为由拒不付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价款29,050元。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3、原告银行卡对帐单及送货单各1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支付原告预付款12,450元;原告于同年9月25日按约交付被告约定数量的礼品杯;

4、通知1份,证明被告承认于2009年9月25日收到原告交付的礼品杯5,000个,以及被告以杯子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原告剩余价款。

被告a(上海)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确实存在5,000个礼品杯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收到杯子后,因杯子的质量问题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原告之后委托了李a全权处理此纠纷。根据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告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a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价款减少为21,450元,扣除已付原告的预付款12,450元后,剩余价款9,000元在签订协议时即支付给了李a。因此,本案系争的承揽合同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被告为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9日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原告委托李b、李a全权处理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 2、2009年10月12日的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a与被告协商后签订协议,同意将价款减少为21,450元,扣除已付款12,450元后,剩余价款9,000元在签订协议书时即支付给了李a,李a以收款人身份在协议书上予以签收。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可俞a系其单位员工;对证据2真实性不能确认,但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对于价款、数量等均无异议;对证据3中对帐单真实性无异议,对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可其员工俞a确实代表被告签收了5,000个礼品杯;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均不认可,认为李b、李a不是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债权人c制伞厂亦与原告自然人身份不符,但原告承认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其曾委托讨债公司追讨款项,并向讨债公司出具了该份内容并不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原告确认该授权委托书上第一行委托人处“沈a”的签名及落款处委托人“沈a”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第二行手写的电话号码亦其本人所写,委托书除此之外的手写内容非其本人所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亦不认可,认为该协议书无被告公章、所谓的原告代理人李a提供的身份证号虚假、且该协议书仅能证明被告与李a之间的约定。

本院对双方的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9月中旬,原、被告通过网络方式,商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定作5,000个礼品杯,礼品杯单价为8.3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9月25日,并约定被告于同年9月14日支付原告总价款的30%即12,450元作为预付款。双方达成承揽合意后,即实际履行。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12,450元预付款,原告则于同年9月25日向被告交付了5,000个礼品杯。

2009年9月28日,被告致函原告,认为经对原告交付的礼品杯检查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作全部退货处理。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2009年10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a持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被告协商后签订协议书1份,内容大致为:被告向原告采购的礼品杯由于质量问题,原告委托李a全权处理此事,原总价为41,500元,经协商一次性付款21,450元,前期已付款12,450元,今天再付款9,000元。协议书上,李a以原告代理人身份签字,并在收款人处签字,对此,被告称协议书签订当时,其向李a支付了余款9,000元后,由李a在协议书收款人处签字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系争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已经结清。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据此主张其已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a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减少价款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双方的债务已经结清。针对被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告述称该委托书系其先前委托讨债公司追讨本案系争价款时向讨债公司出具,其签名时委托书上其余内容均为空白,但其从未委托过李a处理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亦不认识李a。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对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在前、主文手写内容形成在后这一节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其次,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那么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风险意识,应当预见到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将委托书交付给他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本案中,李a持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磋商并达成的《协议书》,亦应对原告产生法律拘束力。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李a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被告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将本案价款余款9,000元支付给了李a,其已经履行了余款支付义务。至此,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原告现起诉被告再行支付价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如认为李a在代理活动中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根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13元,由原告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周皓媚茅建中

2.XXX公司诉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篇二

裕丰公司是一家经营种子业务的小型企业, 涉诉的两起经济纠纷基于同一份合同引起, 具有同源性质。但是, 在案件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一个是实体问题争议, 焦点在于哪一方违约;一个是程序问题争议, 焦点在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折射出像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的疏漏。

一、涉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了经营种子承包合同, 约定裕丰公司将四大农作物种子经销权承包给承包人, 裕丰公司为承包人提供周转金, 并为其提供办公室和经营场地;承包人于每年经营结束后向裕丰公司交纳承包费之后产生的经营盈利部分, 承包人与裕丰公司七三分成。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 经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并有保证人为其连带保证。承包人须聘任裕丰公司员工数人, 并负责其工资和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 双方就提供周转金和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又发生承包人拖欠聘任的裕丰公司员工工资事件,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两起诉讼便应然而生。一方面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裕丰公司赔偿未按约提供周转金给其造成的损失, 以及裕丰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承包人现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以裕丰公司和承包人为被申请人, 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周转金, 承包人集资行为如何定性。从一审到二审,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裕丰公司未违约, 但须给付承包人集资利息款, 驳回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从发生到解决, 历时三年多, 一审中, 裕丰公司还出现了重要证据未提交的问题。

拖欠工资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院裁决由承包人偿付工资, 裕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均未偿付, 员工在裁定做出3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17个月后强制执行了裕丰公司。自强制执行14个月后, 裕丰公司起诉承包人, 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 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一审判决认定裕丰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支持了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从发生到平息也历时三年多。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基于一份合同发生的两起纠纷, 反映出裕丰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 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裕丰公司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管理缺位。第一, 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总经理或者部门经理, 合同的管理主体是谁, 没有人知道, 谁签订的合同, 合同就在谁手里;第二, 没有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从拟签订到签订, 从签订到履行都无人问津, 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第三, 没有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旦出现问题,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而知, 往往把这项工作交付给办公室主任, 而办公室主任并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 在主客观上都颇显为难。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 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企业管理的疏漏。

(二) 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裕丰公司的两起涉诉纠纷都暴露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在违约纠纷处理中, 一审漏交重要证据;在拖欠工资纠纷中, 遭遇诉讼时效危机。这些问题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但更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 管理人员对控制风险的知识缺乏, 没能有效控制风险, 造成企业损失。合同管理的过程, 从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开始, 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 一旦发现问题, 必须及时解决, 才能避免和挽回损失。

(三) 合同条款不规范。

裕丰公司的这份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第一, 合同条款不全面, 虽然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质上并未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以约定, 不具体, 欠缺操作性。虽然合同中有保证人的保证条款, 对于公司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未对保证人的资信进行调查, 这种保证对于资信较差的承包人则约束力不强, 一旦承包人违约, 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 则对公司本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 合同文字不严谨, 在提供周转金、承包人集资、利润分成及承包费用给付等方面, 语义模糊, 难以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四) 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 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裕丰公司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 将合同管理简单理解为签订合同, 是一种事务性工作, 因此就不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造成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 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措施

为了降低风险, 减少纠纷及诉讼, 节省成本, 提高管理效益, 针对裕丰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 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 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 可以结合业务类型和业务数量等因素, 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的模式。归口管理, 即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 形成合同分散多头管理体制;集中管理, 即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进行合同统一管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 都要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 即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 法人授权委托办法, 合同专用章管理,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等过程, 做到层层把关, 使合同从签订、履行, 到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中。

(二) 完善合同管理流程。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可以从企业层面解决合同管理的混乱局面, 但是在具体合同管理业务中, 管理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 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同时又能控制企业风险。因此, 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第一, 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取消、终止等环节, 建立具体的操作规则, 实现“交至接”的闭环, 同时便于落实责任。第二, 梳理合同文本管理流程, 建立合同文本管理的动态监控体系, 对合同文本进行跟踪管理, 注明合同起止时间, 进行备忘登记, 包括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提示, 以及诉讼期限预警等, 这样既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又可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 加强合同内容的规范性。

小企业的业务类型相对较少, 对于公司经常性、普遍性、重复性的合同, 建议公司各部门统筹协商, 制定统一的、严密的合同范本, 使公司在某一时期的合同具有统一性, 便于管理和跟踪, 也便于公司解释。同时, 可以在文本中预留补充项, 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 在统一中又允许有例外条款的存在,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形, 在规范中又体现灵活性。

(四) 设置合同管理岗位, 加强法律专业培训。

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 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 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 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 也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找律师, 将法律风险一并由诉讼解决。裕丰公司拖欠工资纠纷的迟延诉讼、违约纠纷的一审漏交证据, 就是上述状况所导致的风险。根据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 即使不设置法律事务部、不聘请法律顾问, 也要设置合同管理岗位, 由专人进行合同管理, 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 聘用法律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教育的形式, 派专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使之在合同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摘要:合同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合同管理的有效性是企业管理成败的重要环节。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 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为企业保驾护航。本文以裕丰公司为着眼点, 探讨小企业合同管理相关问题及措施。

关键词: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4.

[2]关哲, 史胜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8.

3.XXX公司运输车队合作合同 篇三

合作

合同

合作合同

机动车所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驾驶员:(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赣C号车,营运证号车辆型号

该车产权属于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经营,其中甲方占51%股份,乙方占49%股份。甲方以车辆财产占股份,乙方以驾驶技能和劳动报酬占股份。

第二条、合作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方具有该车的所有权,危货运输调度权和经营使用权。在经营中,负责货物配载,管理服务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在合作期内要负责车辆驾驶操控,保管好车辆,不能讲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必须按甲方调度线路运营。

3、车辆审验费、车船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收、营运证年审费用、办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乙方生活费

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对乙方运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和调配。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强行旅行车辆各项保养工作和确保危货运输安全。

3、甲方有权利安排乙方承担社会救助义务。

4、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安全学习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安全和机动车操作规程。

2、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3、禁止违法、违规驾驶和酒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4、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A、不能满足车辆运输货源、货物配载、造成亏损。

B、车辆手续不健全,造成路检修查罚款。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A、未能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造成运营效率,安全无保障。

B、不服从货物配载调度的。

3、违约方承担违约金3万元,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有权向

违约方主张提出赔偿。

4、违约方除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1、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续签合同,原合同解除。

2、不在续签合同的,要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告示。

3、因国家政策变化和不可抗拒的的因素使用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4.xxx汽车租赁公司长期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经办人:手机:

承租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经办人:手机: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汽车长期租赁(带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准:租期、押金、支付、行驶里程限制

1、出租方同意将年月日至年(以下简称租赁期间)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为该车配备驾驶员。车辆由出租方保管,出租方驾驶员每日在承租方指定时间开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并接受承租方指示开往他处,但车辆行驶区域限湖南省境内。

2、承租方以方式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预计共为人民币元(含税带司机),以实际结算为准。承租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_号前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剩下的所有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租金_______%的滞纳金,但不超过逾期租金的_______%。

3、租金增项:

(1)驾驶员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具体休息时间由承租方提出提前通知承租方驾驶员。因此,租赁期间内工作日折算为_______天,租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元/辆/天。若驾驶员休息日内承租方需要安排工作则亦按¥_______元/辆/天计算。

(2)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小时。承租方承担司机工作期间_______元/天的餐费补助

(3)出租车辆在租赁期内限行_______公里,超出按¥_______元/公里计算,作为车辆磨损费计入租金中。用车结算明细格式详见附件,承租方将签字确认。

(4)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去外地(xx城市以外)食宿费由承租方承担,去外地餐费按¥_______元/餐计算、住宿费可按¥_______元/晚结算。

(5)双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将根据以上实际增发的项目进行结算,由承租方统一支付。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规定不能通行和停车的区域及其它违反交通法规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2、车辆只限出租方驾驶员驾驶,驾驶员连续驾车4小时,有权休息1小时。

3、交通事故出险时,出租方免费负责处理,并提供同等车辆替换。

4、在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出租方负责保管。

5、提供车辆设备齐全,车辆及驾驶员有效证件齐全,保持车况良好及车辆的整洁与安全防护。

6、出租方驾驶员在租赁期限内不随意拖延工作时间,不拒绝乘载客户,不违章。

7、出租方在车辆租赁时间内,允许承租方在车身两侧粘贴广告喷画,广告由承租方制作安装。在租赁到期后由承租方负责把车身广告清除,如造成车辆油漆损坏的则承租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8、车辆全额保险费、养路费、车船税、车辆保养维护费、司机的工资等费用由出租方自行负担,承租方仅支付第一条中注明的租金及实际发生的租金增项。

9、若因出租车辆出现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若承租方因此承担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全额补偿。

10、出租方应承诺其具备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资质资格,否则将视为具有过失。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租金按合同规定,司机每天早下班,(其中包括小时午餐时间),超时超公里、承租方按合同额外向出租方支付费用。

2、如需要驾驶员在外加班过夜,承租方按规定承担驾驶员(食、住宿)等。

3、出租方驾驶员的接待工作需保持热情的服务态度,如承租方对驾驶员不满意,承租方有权让出租方提出调换司机,出租方将尽快给予安排。

四、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协议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

1、要求出租方立即提供同等档次代替车辆;

2、解除本合同,租金费用按天结算,多退少补,同时出租方应按租金总额的_______%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十五天,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赔偿对方。

五、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用车结算单>>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全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 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任何一方的注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5.XXX公司诉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篇五

投保人吴某所有的东风牌货车挂靠在某服装厂的名下,因该车年审需要保险,吴某遂请其哥哥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同学李某到其家中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当时吴某的母亲缴纳了保险费,李某出具临时保费暂收据给吴某的母亲,收据所开金额为2920元,时间是2000年3月2日,投保人为服装厂,保险金额为2920元,盖有服装厂单位财务公章,实际投保人是吴某。保费暂收据备注栏说明:“1.本收据为暂收据,如付款后7日内,未收到本公司正本收据及保单,请立即同本公司联系。2.本收据仅为收费凭证,如保费不到账,不承认保险责任。”李某同时出具保险证,保险证上填写的被保险人为服装厂,车损险保额为70000元,第三人责任险限额为100000元,适用性质为非营业车辆,保险期从2000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2日24时止。保险证上还注明:本保险证不作为索赔依据。

另外,服装厂系法定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吴某,车辆属于吴某所有,同时服装厂对吴某所交保费也无异议。2000年4月2日,吴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货车,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将骑自行车的叶某撞伤。经法院处理,判决吴某赔偿叶某各种费用71217.78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尚有59217.78元由吴某赔偿,吴某与服装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某的哥哥将4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李某遂于2001年4月3日将该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并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魏某,将存款日期变为2001年4月1日。李某和魏某被检察院找去谈话时,均承认自己作假的经过。而李某收取的4000元费用名义上为找关系所用,实际是作为吴某交营运车的保险费。

后服装厂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保费未到账及合同部成立等理由拒付,服装厂遂以法院的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第三人责任险保险费人民币5697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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