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2024-10-01

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通用8篇)

1.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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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0、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披露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给董事会秘书,上述资料提供义务人应根据通知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提供。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篇二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消费者,金融隐私权,信息安全

一、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以及互联网业务的广泛应用对金融服务业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变革。随着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新型的交易媒介、交易方式层出不穷, 网上银行业务的开通, 银行电子化营业网点关于外汇买卖、自助付费、多功能转账、账务查询等多种金融服务的开展, 在银行和广大个人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成为传统营业柜台的有力补充和服务的重要手段。这也增大了消费者的机密资料、个人隐私、交易的敏感信息、支付的信息等可能遭到窃取、盗用或篡改的可能性。例如, 不法分子针对网络的攻击和盗用金融消费者的网络密码及账户等, 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成为新型的安全问题, 亟需相应法律措施的保护。

二、欧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比较

在西方国家,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以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 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较早形成系统、完备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国家, 其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单独立法的模式。

美国对银行客户金融信息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判例和相关的成文法规定。美国联邦法律中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主要有《金融隐私权利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隐私权利法》 (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Ac of 1992, RF-PA) , 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中涉及客户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加以规定, 使法律更加有针对性。《公平信用报告法》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 of 1970, FCRA) (该法已经多次修改, 最近一次的修改是2003年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 (Fairand Accurate Credi Transactions Act of 2003, FACTA) , 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 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 实际上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2003年通过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 (FACTA) 则针对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1999年, 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 ,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非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各个监管机构或当局应该制定适当标准, 使金融机构在行政、技术和有形保护措施方面, 遵从这些监管机构或当局的规定。

此外, 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银行保密法》 (Bank Secrecy Act) , 确立了银行对客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并认可中央政府为防止金融犯罪,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取客户的资料。

但其更多的是赋予政府获取银行客户信息的权力。

英国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是默示的和普通法上的义务, 该普通法上的义务于“图尔尼尔”案中得以明确解释。英国对金融服务业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的直接立法较少。主要体现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 (Data Protection Act) , 该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处取得信息, 取得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个人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 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

欧盟对于所有行业的隐私保护实行同一标准, 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采用的是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

欧盟议会于1995年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1998年欧盟通过了《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

(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规定。根据这项指令, 资料当事人享有接触资料权利与反对权利, 并有权更正、删除或封存其个人资料。《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把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包含在个人资料的保护中。该指令对于个人资料的告知、个人资料的查阅、个人资料的处理等问题做了规定, 这些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对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保障。有关个人资料的告知问题体现在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中。其第10条规定:资料控制者及其代表在收集个人资料时, 至少应向资料主体披露或者告知这些信息:资料控制者及其代表的身份、资料处理的目的;任何进一步的信息, 包括资料的接受人或接受人的类型, 个人资料的询问是否必须答复以及未予答复的后果, 资料主体的查阅权和修改权;资料收集的特定条件以及保证资料的公平处理。其第11条规定了对潜在资料主体的告知义务。有关个人资料的查阅和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12条和第16条中, 该条规定了资料主体的查阅权与参与权。

2001年, 欧盟还出台了《欧盟职能机构处理和传播个人数据的专门规章》, 以规范欧盟各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行为。

三、我国相关立法评析

我国法律未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法, 仅在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零散地规定我国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资料的义务。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最早规定了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则。该条例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总则”中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加以界定, 具体的保护条款体现在第6条和“对存款人的保护”一章的第29条中。

2006年3月生效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38条明确了金融机构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时, 各方的数据保密责任。第57条规定了对金融机构的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2006年7月生效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007年3月1日生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相对原则和单薄, 缺乏系统性和相互协调性, 且对金融隐私权的规定更是鲜见。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 构建金融服务业消费者金融隐

私权

鉴于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以及互联网业务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 不法分子针对网络的攻击和盗用金融消费者的网络密码及账户等新型金融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 可以将网络信息保护归入金融隐私权的立法中。在银行法律体系中规定专门法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一, 明确规定金融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清晰界定金融信息隐私权保护的信息的范围, 应包括:银行等机构对客户相关交易的记录的信息, 如交易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账号、支付命令、支付金额、日期、收益人等信息以及使用电子支付手段涉及的机密资料、个人隐私、交易的敏感信息、支付的信息等。

第二, 明确规定责任条款。对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所申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应予以明确规定。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尽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责任内容、处罚、赔偿标准等, 对侵害金融信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 完善相应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

有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可以更好地履行银行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保障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的规章几部分组成。但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 既有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方面仅有原则性规定。应在重要的监管法规中确立保护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的基本目标, 并将保护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之一。同时,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 仍未系统全面地开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这些都会影响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服务时的信息安全。在《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应对此进行完善, 将网上银行明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的对象中。

其次,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安全保障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对于银行业消费者关于安全权益的投诉问题, 目前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在银监会这类监管机构中, 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的事务。

从境外相关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 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模式, 以及其参与解决金融服务业消费者损害的相关做法对我国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简称FSAct) 明确规定金融业管理局作为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 同时设立申诉专员计划和赔偿计划以处理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投诉, 包括安全问题的投诉, 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种“分离”式的监管模式把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纳入到一个单独的监管机构中, 把与金融服务业消费者有关的安全保障职能赋予一个专门的金融机构来执行, 更能制定出专业性的防控措施, 而且专门的监管机构具有集中的财力、物力、权力, 有助于协调各方力量, 解决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英国解决纠纷机制的申诉专员计划, 在金融行政机构中设立一个由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的、负责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的机构, 来参与对消费者的救济, 通过专门制定保障措施, 受理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申诉, 并承担教育消费者的职责, 教导消费者识别关于金融诈骗, 及如何避免受骗;教导消费者了解与安全相关的各项权利, 如知情权、隐私权等, 以及解决投诉的各种选择等。

参考文献

[1]、SALBU S R.The European Union Data Privacy Directiv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J].35.VAND.J.TRANSNATL L.655-656, 2002.

[2]、Summary of FACT Changes to the FCRA[EB/OL].www.consumerlaw.org/ini-tiatives/facta/nclc_analysis.shtml.

[3]、张忠元.信誉资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0.

[4]、常艳.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理论探索, 2009 (4) .

[5]、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急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3.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篇三

摘 要:从2007年初开始的次贷危机已经逐渐演化成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必然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对实体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从会计信息披露角度来分析对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以及会对今后金融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危机;会计信息披露;金融企业

1 会计信息披露对本次危机产生的影响

1.1 结构产品缺乏透明度和流动性

不少次贷衍生品MBS和CDO不仅品种不多,而且交投不活跃;不仅在场外交易,而且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一对一交易;不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而且信用评级机构的价格发现机制缺少竞争性;不仅交易信息不多,而且交易信息对公众价值不大;不仅或有负债、SPV等表外工具并表条件不清,而且并表准则不统一;不仅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全,而且缺乏投资者审慎评阅机制;也就是说,场外交易的结构产品缺乏透明度,缺少流动性,价格形成机制和发现机制不畅,形成了结构产品的潜在风险。

1.2 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不够

次贷产品市场中,证券行业只是业务中介,通过中介投资方和融资方获取管理佣金,不仅没有重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而且不少次贷产品在场外交易,没有高频的市场交易和公允的市值,难以适时管理市场风险;不少机构只好“外包”内部的风险管理,依赖信用等级度量次贷产品风险,结果在次贷危机期间,不少证券公司符合法定的净资本要求,但却无法满足公司的流动性需要;缺乏临时融资能力的证券公司,还迫于流动性而破产兼并,传染了次贷危机的风险,扩散了次贷危机。

1.3 信用评级的独立性不够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信用评级工作小组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在结构产品市场中的定位》发现,信用评级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

2 对我国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建议

2.1 银行业需要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银行业内控制度建设强调的比较多,但没有对内控建设的透明度要求,也即信息披露提的很不够。除了上市银行外,银行的经营几乎都在灰箱中操作。这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后遗症。

考虑到现实体制性的因素,很多学者主张循序渐进,逐步推行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急需研究一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达到迫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增强抵御巨额损失风险能力的目的,能给商业银行施加压力。它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它披露的内容,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六大范畴:一是银行业务状况;二是银行财务状况;三是风险管理的策略和原则;四是风险状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及其它一些风险;五是会计准则;六是基本的企业管理原则。坚持准确、全面、及时披露信息,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就要好做的多,同时,对商业银行来说,它的约束力也增加了。

2.2 保险公司信用体现在其信息披露中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其实质是购买保险公司的现实和未来,也就是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能提供风险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障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但一旦暴露,则可能难以收拾。

2.3 证券公司及其它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完整透明化的要求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很不完善,在证券发行核准制条件下,证券商就有条件为上市公司进行违规包装,再者,证券商对于内幕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证监会也需要加强对证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监管,使他们的经营行为不滥用其优势,不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用信息披露的制度来约束证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同时也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连锁的影响,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证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业务要拓展、规模要扩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良好的人才和规范的管理。同样,信息披露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有效催化剂。

2.4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息披露应是最基本的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信托,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按照我国最新颁布的《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自己的帐户和客户的帐户分别设立,也即应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而现实中,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要求及监管不充分的前提下,极易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的用途,将信托财产用于自己经营或为自己的经营提供担保,以及将不同信托帐户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参考文献

[1]陈宝森.次贷危机在恶化[J].世界经济,2008,(18).

4.金融公司运营办公室规章制度 篇四

各位伙伴:

大家好!为规范公司运营及正常上班秩序,现对办公室实行以下规章制度

1.上班时间:每周工作五天

中午12:30——下午18:00 下午19:00——晚上21:30 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2.考勤制度

(1)公司员工上下班(10分钟以内为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则视为旷工)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一月内累计三次(包含三次)及以上情节严重者,降职使用或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一次未解释和理者直接劝退。(2)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按旷工处理。(3)公司员工因事需请假,须持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或小组领导签字同意报行政办公室。(病假凭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口头申请一律须及时补上医院所开具证明手续)(4)旷工:员工款旷工一次,时间不超过半天,罚款200元,一天罚款400元,以此类推;累计旷工两天以上,降职使用或劝按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上班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电脑上网打牌,下棋,听歌,查阅无关资料等。(一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发现员工一次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发现员工二次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二次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部门负责人违反一次罚款1000元,二次扣当月佣金30%或降职使用,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4.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他活动,如有事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或带队人员请假。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早退,不参加的,按照本制度第2条规定处理。

5.员工上班时间禁止在办公室及走廊和楼梯过道抽烟,一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望各位伙伴遵守为好!祝各位伙伴工作愉快!

天濠金融公司运营中心

5.金融租赁公司调查报告 篇五

作为实习生,在此公司实习时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学习会计核算方法,记账方法的确定等;账簿管理,总账科目明细账,数量金额账,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学习外汇英语及中行柜台营销技巧与服务礼仪。并进行零售业务的操作。

一、实习报告

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

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代理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

这次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年尽管大量开展租赁业务的公司还不算多,但是几家积极开展业务的公司租赁额却飞速发展。公司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业内交流,缩小行业差距,为租赁事业的发展共同进步。

二、实习总结

实习收获与体会:通过这次毕业前的实习,除了让我对租赁公司有了一定了解,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首先,我觉得在学校和单位的很大一个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其次,我觉得尽快完成自己的角色转变。对于我们这些即将踏上岗位的大学生来说,如何更快的完成角色转变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问题。走上社会之后,环境,生活习惯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能尽快适应,仍把自己能学生看待,必定会被残酷的社会淘汰。既然走上社会就要以一名公司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6.金融专业投资公司实习报告 篇六

金融专业投资公司实习报告范文篇

1一个月的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投资咨询管理公司是家主要投资于国际**的投资公司。由于我们该专业课还没具体学习。故对我而言是个全新的领域。刚开始的几天,什么都不知道,只得从头学起,公司的一位投资部成员给了我几本专业参考书,只有加班加点学习了。一星期过去了,渐渐开始适应公司的环境和企业文化。也开始能够初步看懂一些图表和数据了。公司领导逐渐让我阅读一些英文商业报告。都是摩根斯坦利等著名投资银行的研究报告。这时才发现,英文到用时方恨少啊!这可不是应付考试,这可是实实在在的阅读理解。在英文字典的帮助下,总算“啃”完了不薄的一叠英文资料。刚松了一口气,公司就提高了要求,要求我翻译两篇宏观经济评述的文章。那更马虎不得,重要句子一个字一个字的“抠”。这时才发现专业英语应该好好地学。随时在网上查找信息了。每日下午,公司投资部成员都会一齐探讨大盘局势和分析操作策略,这于我而言,是个极好的学习机会,我也不时择机就投资方面的问题请教专家。

一个月过去了。我从对期货的一无所知,渐渐开始了解和熟悉这个行业,在实际应用中,发现了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确是两者不可分离。理论知识可看做是入门的铺垫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准备。实践操作,则是对理论知识的一种灵活应用,并且更重要。因为它是工作的具体内容。一个月的亲身体验中,我出了个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心得:

一、英语能力

在校只知道考四、六级英语,却从没想过英语学习的真正应用,到了公司,才知道英语的重要性。金融投资是个十分重视资讯和信息的专业,第一手资料都是以英文形式率先公布的,为抢得先机,必须能够看懂诸如摩根斯坦利等著名投资银行的商业报告,所以,以后的英语学习,要主要着重于英语实际阅读能力的提高。

二、专业知识

金融行业是个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故很多专业术语和操作包括整个行业对我而言都比较陌生。使得自己花了不少时间在熟本文来自悉行业上,这直接影响了社会实践的进程和效果。这在以后的实践中随着专业课的逐渐开设,我想会尽量避免这类问题的。同时需要我们更深更广的了解所学专业知识。“面”要广,“点”要专。

三、学习能力

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新事物,新观点层出不穷,必须具备快速学习的能力,并要以一种终身学习的心态来积极吸收新知识和新观念,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未来的变革。同时,要注意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结合。要以理论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提高理论可信度,深化认识。以后我们面对社会的选择,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工作很可能不一致。那时就应该调整心态,找准个人定位,及时充电,更快更好地适应新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适应能力

这不仅包括对于一项新工作的适应,更包括对公司企业文化的一种认同和融合,在一个月中,我和公司的员工、同事等相处的都不错,大家也都比较照顾我这个新来的“子弟兵”,在这一个月中,我对公司投资部各岗位特点、能力需要有了初步的认识,并能帮助公司翻译一些资料以供决策层参考,短短一个月能为公司作出一些菲薄的贡献,还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总之,这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是我们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第一步,是我们寻找差距,进一步认识自我的良机,更是我们了解对口专业的有利契机。这次实践,为我们今后踏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还是要感谢**咨询管理公司所有成员(特别是老总、投资部员工和集体宿舍的几位同事)对我此行的大力帮助和热心照顾,没有大家的关心和帮助,这次活动不会如此顺利。

金融专业投资公司实习报告范文篇

2烈日的来临,不到三个月的实习终于要结束了,通过实习收获颇丰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工作经验。实习是对我们理论知识的现实检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一次演练。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在即将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社会走向人生的第一步。

一、实习单位介绍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是集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管理、外贸营销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投资公司。

公司在商业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投资领域有着长达十五年丰富的运作经验,2003年~2006年间,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安定西里危改、国际玩具城、****小区等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项目,实现投资60000万元,创造利润10000万元。

同时,公司在金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显示出了先进的创业、融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2007年成功并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8年择机收购位于****,新增了近18500平方米的物业资产。同年成立合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

资产的持续扩展和经营运作理念的不断创新,使得公司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公司的经营前景更为光明。多年来,在总裁的率领下,公司不但创造了可观的商界业绩,而且形成了以人为本、心系事业的企业文化,铸就了奋力拼搏、永不言败的团队精神,公司的今天归于心血和奋斗的结晶,公司的明天则属于前瞻性理念与智慧的创新!

公司发展至今,已拥有由房地产投资开发、金融和国际贸易资深人士所组成的高级管理核心,以及由各类专业人士及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优秀团队,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全部具有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以及国际贸易、企业管理领域丰富的实际操盘经验。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0%以上,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15%、本科学历者占30%。

公司总资产为32000万元,目前拥有下属控股公司三家。公司对中国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充满信心,公司着眼于通过运用我们的战略投资经验、专业管理技能以及蕴含的业界资源,为企业和投资人实现更高额的回报;同时注重新能源、高科技、环保、文化传媒和养老保障系统等诸多领域的投资经营。

我们相信,2009必将是**投资有限公司更加火红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又充满无限机遇,我们全体同仁将以更为饱满的激情,更为刻苦艰辛的努力,百倍发挥智慧与能量,实现集团化发展的战略目标,赢取更大的胜利,共同享受成功的喜悦和快乐。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是跟着一位北京学长学习投资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来学习的,实习期间主要参与了公司操盘练习进度及金融投资最初步的间歇化操作以及一些日常的简单的数据处理问题,并且作为资深投资顾问的参助一起协力构建新的金融建筑模型是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浅薄我的路还很长,由于我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真正参加模型的创建,在完成工作后,我又参与报表的核对过程,工作底稿的装订,以及一写现金流量表的整集,都是在实习期间协助师长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三、实习体会

实习就是把我们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自己的所学有用武之地,只学不用是书呆子我们要做有思想有能力的有用之才,因为实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接触的人也不同,因此也呢个锻炼我们的为人处事,随着现在中国发展脚步的加快每天都会有新的事物涌现出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来适应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被社会淘汰不被新的形式淘汰,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立足于这个社会。

这次实习终于明白了一些所谓的名词的意思私募公募到底怎么区分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有了深切的认识发觉自己还是太浅薄了,同时对投资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师傅带我让我知道什么是战略开发怎样去评估投资回报率,怎样去做市场评,信息对战略的影等等总之大开眼界。刚到那根本就是蒙的自己不知道该干什么,就是瞎撞被师现没有批评我他知道刚出来的懵懂,他叫我如何整编材料如何分类报表使我逐渐的走出了困境,带我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团队的精神还有文化是多么重要以前一些陌生的词语什么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等等都清晰的在我脑中留下不仅让我们对整个会计核算流程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认识,熟悉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对象,也缩短了抽象的课本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距离。

在实习期间,主要利用真实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表对一定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税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更加熟悉了用友财务软件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的各种操作,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为会计工作带来的便捷,我终于走出了一无所知。

四、实习建议

没出学校前对会计的认识仅仅是自己的专业,学了专业就是会计了。可当我到了那里却发现就是井底之蛙,会计还有很多种如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等原来市场对会计也是要求越来越细分化了,我对自己的一无所知感到愧疚,原来世界那么宽广学的太少懂得太少这是我的第一感受在公司,原来我什么都不懂,这是我要学的吗?我都暗暗问过自己,自己太无知了只能默默地跟在老师后面汲取养分争取自己独立的那一天!

所以回首我只能以我自身的经历留点建议,学习不只能学完自己所谓的专业课就满足多去涉猎些相关领域的东西,你的求职之路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所以在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工作不能像在学校学习那样遇到不会的问题了自己首先要认真研究,实在不会了再去请教老师,这样既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进度,最后也影响了团队的工作进度,所以这一点是我实习期间体会最深的一点。

7.金融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篇七

关键词: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在资本市场发展、公司治理改革和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完善的进程中,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与重视。但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信息等定量信息的披露上,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实证研究目前基本上处于空白。本文以我国金融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对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试图提出有效的建议来提高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 促进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是指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信息披露, 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方面的披露。影响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有很多, 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特征两个方面:

(1) 股权集中度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契约理论认为, 股权越集中, 经营者侵犯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越小, 原因在于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 单个股东保护其利益所付出的成本较小, 与单个股东加强监督的成本相比, 所获取的利益比重较大。Shleifer和Vishny (1997) 认为, 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有能力去收集信息, 有效地监督管理层, 并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导致管理层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披露更多的信息。在我国, 国家持股在上市公司中很普遍, 金融业也不例外, 用国家持股比例来代表股权集中度, 相比国外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或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 更适合我国国情。因此提出:

假设1:国家股比例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

(2) 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契约理论认为, 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身份, 使其成为监管管理层的工具。由于其代表外部股东利益, 能有效遏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因此能够防止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有利于促进公司信息的对外披露。因此提出:

假设2: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

(3) 董事长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根据代理理论,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委托人利益, 因此需要委托人进行监督, 在现实中就表现为董事长对总经理的监督。一旦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 这种监督机制就会丧失, 致使对外部股东隐瞒利差消息, 不利于公司信息的披露。因此提出:

假设3:董事长总经理二职合一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

(4) 公司规模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代理理论认为, 规模大的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复杂, 代理成本较高, 为了降低成本, 公司会倾向于披露更多信息。小企业披露信息成本较高, 披露更多信息所获得收益也较少, 而且小公司较少受到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即使披露更多的信息也未必能争夺到更多的财务资源, 所以小公司披露公司信息的水平较低。因此提出:

假设4:资产总额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

(5) 盈利水平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Wallaceetal (1994) 和Inchausti (1997)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指出, 高盈利公司的管理层对外披露信息的积极性更高, 从而为维护他们的地位、声誉和薪酬安排提供理由;Grossman、Hat (1980) 和Milgrom (1981) 从信号传递理论提出, 高盈利公司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 使市场正确评价其价值, 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和避免股票价值被低估。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收益率越高, 说明公司盈利水平越高。因此提出:

假设5:净资产收益率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所有金融类公司为研究样本, 包括14家商业银行, 3家保险公司, 11家证券及信托公司 (上市的13家证券及信托公司中, 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为2009年上市, 没有以前年度数据, 故剔除) 。选取2006至2008三个年度为样本年。本文数据全部来自于中国证监会网站 (www.csrc.gov.cn) 和东方财富网 (www.eastmoney.com) , 其中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的构建是基于各家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的途径很多, 将年报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首先, 年报是证券分析师和投资者做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其次, 相对于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年报信息全面, 格式规范, 利于比较。而且Lang和Lundholm (1993) 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年报和其他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等级相关 (相关系数为0.62) 。

(三) 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的构建

本文要研究的是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 因此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研究方法, 构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 (corporategovernanc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dex, CGIDI) 来测度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指标设置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报的内容与格式) 》 (2007年修订版)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公告[2008]1号) ,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银监会令[2007]7号) 和保监会暂未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评价体系共分为8个类别, 18个一级指标和40个二级指标, 具体如 (表1) 所示。对40个二级指标赋值时, 若披露内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或定性描述详细, 赋予2分;若披露内容为一般性简单描述, 赋予1分;若不披露该信息或披露内容毫无意义, 赋予0分。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的计算公式如: 其中, TSi代表按照上述的赋值方法得到的第i家金融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总分值 (本文N=28) , k代表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评价指标体系的所有二级指标个数 (k=40) 。

注:“**”, “***”分别代表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四) 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本文中的所有变量涵义如 (表2) 所示。鉴于样本公司的数量有限和回归分析这种研究方法的要求, 选取的解释变量不宜过多, 否则会导致检验效能不足。因此本文选取了被广泛使用、最能代表各自方面的解释变量, 在公司治理结构因素中选取了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长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 在公司特征因素中选取了公司规模和盈利水平。具体的选取依据在理论假设中已逐一阐述。回归模型如:CGIDIi=α0+β1STATEi+β2INDIi+β3DUALi+β4LSIZEi+β5ROEi+εi。模型中, α0代表回归方程中的常数项, βi代表各解释变量的待估系数 (i=1, 2, …, 5) , εi代表随机项, 其他变量定义见 (表2) 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通过 (表3) 可以观察到, 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整体较高, 个体之间差异不大, 证明了金融业在所有行业中, 信息披露机制比较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也相对完善, 可归因于行业内部规范严格, 普遍形成了良好的信息披露环境。同时还可以观察到, 我国金融业国家持股比例平均占到了30%以上, 独立董事比例也平均达到了规定的1/3以上, 绝大多数公司实行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任, 公司资产总额自然对数的平均值也接近20, 净资产收益率 (全面摊薄的) 超过15%。从 (图1) 可以看出, 左图表明不同年度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相差不大, 说明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比较稳定, 2007年较2006年有所下降可能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的回升则可能是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结果。右图表明保险业较银行业和证券信托业,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较低, 原因可能是保监会还未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而银行业和证券信托业的法规则比较健全了。

(二) 相关性分析

为了检验变量间是否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检验变量之间的相关性。从 (表4) 可以看出一些变量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有共线性的可能。但一般说来Person系数大于0.8时, 较可能产生共线性问题, 而表中Person系数都小于0.5, 共线性可能不大。为保险起见, 本文又做了方差膨胀因子 (VIF) 检验。由 (表5) 可以看出所有VIF都在2以下, 根据数量统计规律, 可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三) 回归分析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对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与各个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拟合, 结果如 (表6) 所示。由 (表6) 可得回归方程:CGIDI=0.716-0.045STATE+0.003LSIZE+0.096ROE+ε。调整后的R2为0.376, 说明被解释变量中37.6%的部分可以由解释变量解释, 由于影响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因素很多, 本文只选取了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和公司特征因素中的部分变量, 很多方面的很多指标没有考虑到模型中, 所以本文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回归方程的F值为4.139, 显著性水平为0.009, 说明回归效果良好, 具有统计学意义。通过回归分析, 本文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公司规模和公司盈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国家持股比例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负相关, 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长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它们与金融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数不存在相关性。原因可能在于:我国金融业独立董事的设立只是形式上的, 独立董事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监督管理层, 而是忙于所在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外的事务, 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而是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大多数公司虽然实行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任, 但实际上28.57%的总经理都是由副董事长担任, 除一家公司外, 所有的总经理都由董事担任, 所以这种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三、政策建议

8.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篇八

成熟国家历来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加以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等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鼓励上市公司做好自愿信息披露

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只是一个证券市场上较低、较宽的标准,以保证法规的可执行性。从提高企业价值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除了做好法定义务的信息披露,还应当做好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即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是如果投资者十分关心,则上市公司同样应当尽到披露的义务。

完善做空机制

机制问题的本质就是一个利益问题,要引导信息充分披露,就是要引入多种利益冲突的主体,使得股市的利益格局多元化。对于我国股市而言,做空机制是形成一个刺激信息充分披露的机制的基础,其对促进整个市场的信息披露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动性做空的目的是避险,做空投资者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资金增值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因此,投资者一般只在较少情况下才愿意做空卖出股票。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远远滞后于其股票价格的攀升,股票市场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形态,投资者要获利就要不断地低买高卖推升股价,形成强烈的做多愿望。做空与做多难以形成良性的平衡关系,致使股票市场的风险不断积聚。要维持中国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降低市场风险,就需要改变目前单边做多的市场机制,完善并强化做空机制。

加强证券交易所与外部合作

首先要积极扩大与媒体、专业研究机构等的合作。媒体、证券研究机构、证券投资机构的工作,本质上都是在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有贡献的;其次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和现代化。

建立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

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交易所应逐步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风险预警机制,把高风险的上市公司甄别出来实行重点监管,从而合理引导并规范上市公司,并能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

推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电子化

上网披露实现了披露媒体的突破,但仅仅实现披露文件电子化是不够的。因为上市公司信息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性,我们在应用时还需要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所反映的客观数据进行规范存储、统计、分析、深层次挖掘等,如统计年度上市公司业绩总体情况、八项计提情况、分红及公积金转增情况、融资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这些都需要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化。将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与数据化信息结合为一体,实现信息披露电子化,正是我们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建立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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