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注意事项

2024-08-13

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注意事项(精选3篇)

1.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注意事项 篇一

关于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

年审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管理,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我区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及执行服务价格单位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进行年度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1、是否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发布的收费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提高收费频次等违规行为。

2、是否按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有无自制票据或使用不正规票据、错用票据、收费不开票据现象。

3、是否继续执行省、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重新确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注销

后是否仍在继续收费。

4、收费单位是否向社会公示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符合公示制度。

5、收费单位是否擅自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服务性收费、自立项目或利用年审年检收取学会、协会会费。

二、收费单位接受检审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区物价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和相关批文;

2、区财政局核发的《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购领证》或税务部门核发的发票领购登记本;

3、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价格自查表(见附表一);

4、2008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财务帐薄、会计凭证、票据、收费公示资料(或收费公示样表)

三、年检采取送审和上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送审定点地址为:区政府二号楼B542价格科办公室,时间集中在2009年5月1日至7月1日,具体时间见附表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认真清理。

四、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搞好自检,按时参加年检。凡有乱收费的单位以及弄虚作假或不按时接受年审的,将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收费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年审结束后,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年审情况。

五、年审年检联系电话

区政务中心物价窗口5880970

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5880334

长沙市雨花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自查表

附表二:收费单位时间安排表

2.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注意事项 篇二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各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市从2012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一、参检企业

凡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地在深圳市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向我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统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及外汇局共7个部门申报联合年检。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仅向市场监管局申报年检。

二、年检受理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方式

全面实行网上年检。参检企业一律通过互联网完成所有信息的申报。除外汇局外,联合年检其他部门不再设窗口受理纸质年检申报材料,除市场监管局外,其他部门不再在本部门所发证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参检企业申报年检的程序

㈠从3月1日起,登录联合年检网站(或),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查阅年检须知、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等相关资料。

㈡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企业2011财务审计报告、外汇收支情况表等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年检系统。

事务所上传数据前需先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领取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异地事务所还需先到市注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详情请咨询市注协:83515421)。

㈢登录联合年检网站,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在网上填写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及其他申报表格。

年检部门在年检系统上审核数据后,如未通过,将发手机短信告知修改内容,企业也可通过年检系统查询各部门的年检结果。㈣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网站(http://wgj.sz.gov.cn/),按照外汇局年检通知要求提交外汇年检数据。

㈤已通过年检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需加盖2011年检戳记的企业,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就近市场监管分局注册大厅办理,享受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也可到市民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窗口或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管理处办理。

五、对申报年检人员的要求

为确保年检数据填报的质量,各参检企业应安排本企业财会人员从事年检申报工作。

六、缴费

企业在年检中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七、对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

3.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注意事项 篇三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中央企业: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开展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年检内容和程序比较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年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凡年检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分(满分60).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满分5分)。得分标准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企业和投资主体情况自行确定。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2.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登记、核销手续。凡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核销手续的,得5分;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得0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凡填写完全一致的,得10分;有任何不一致的得0分。

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的批准手续。凡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经过外汇局批准的,得5分;未经批准的,得0分。

5.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凡按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的,得10分;未按照外汇局规定进行备案的,得0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凡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5分;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0分。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每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一份报送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分,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各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主要根据本通知年检内容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上述评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中加盖公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每年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主体及时参加该联合年检,并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在9月15日前形成年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参检情况、境外企业等级等)报商务部(合作司),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年检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于9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档案,将前三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

(四)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五)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六)2009年检工作不再单独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下一篇:收入证明书(农行)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