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10-19

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6篇)

1.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篇一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2.护理差错事故的分类及判定标准 篇二

护理缺陷是指在护理活动下,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规章和护理规范等造成护理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失误。护理缺陷与护理差错事故判定标准不尽相同,护理缺陷包含内容比较广,包括事故、差错及未构成差错的缺点。

一、护理事故及判定标准

护理事故的定义、分析均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分级标准》执行。在护理活动中,有下列护理行为之一者即为事故。

1、护理人员工作失职,如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情不严密,不

按时巡视病房等,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丧失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及严重的人身损害者。

2、护理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如不认真执行医嘱及查对制度,输错血、打错针、发错药;护理不周发生严重烫伤、Ⅲ度褥

疮;对昏迷、躁动患者或小儿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患者坠床、结扎止血带未及时解除造成组织坏死、肢体残疾等;构成上

述事件,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或人身损害者。

3、手术室器械护士或巡回护士,清点纱布、器械有误以致使纱

布或器械等异物滞留在患者体内或软组织内。

4、护理人员在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过程中,抢救药品及物

品准备有误,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人身损害者。

5、发放未消毒或过期的手术包等物品,造成严重感染者。

6、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体表面积成人大于2%,儿童大于

5%者。

二、护理差错的分类及判定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分级标准》中取消了医疗差错的概念并划归为四级医疗事故,但在护理工作中事故仅为极少数,护理差错仍为常见。因此,抓好护理差错的防范,才能有效的防止护理事故的发生。根据差错程度可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大类。

1、严重差错指在护理活动中,由于护理人员自身原因或者技

术原因给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但尚未构成护理事故者。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视为严重差错。

(1)护理人员未认真执行医嘱及查对制度,错用、漏用“毒、麻、限、剧”药及特殊治疗用药(如抗肿瘤药物、特殊心血管药

物、抢救用药、麻醉药、胰岛素等)或上述药物发生投药、给药浓度、给药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等错误,给患者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

(2)护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如使用过敏性药物时,错用或未按

规定做过敏试验或原有药物过敏史者给予投药;错抱婴儿但

及时发现,采集胸水、腹水、血液、体液等标本时,由于采

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血药需重新采集或损坏、遗失

活检组织送检标本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

(3)因护理不当,如造成Ⅱ度压疮,浅Ⅱ度以下烫伤或婴儿臀部

糜烂,手术时体位不当造成患者皮肤压伤及功能障碍者,卧

床患者因护理不当发生坠床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影

响者。

(4)在输液过程中,因护理不周所致刺激性或浓度较大的药品漏

于皮下,引起局部坏死者,体表面积成人小于2%,儿童小

于5%者。

(5)因工作失职,误发放未灭菌或灭菌不合格物品造成重大影响

者。

(6)护士缺乏慎独意识,涂改病历,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者。

(7)将新生儿腕带挂错,或母乳喂养时错抱新生儿,虽经发现并

予纠正,但造成重大影响者。

2、一般差错指在护理活动中,由于护理人员自身原因或技术

原因发生差错,但未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轻度影响者。例

如具有下列护理行为之一者应视为一般差错。

(1)由于交接班不清,使一般治疗中断或者遗漏者。

(2)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进行一般性药物治疗时打错针、发错

药、做错治疗,对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临床护理(包括基础、重症、专科护理等)未达到标准要求,单位造成不良后果者。

(4)各种护理记录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填写不齐全,但未

造成不良影响者。

(5)标本留置不及时,但未影响诊断者。

(6)各种引流管不畅未及时发现,处理或护理不当致引流管脱落

而需重新插管,但无不良后果者。

(7)因管理不善致使抢救药品、物品未达完好状态,未造成不良

后果者。

(8)因护理不周发生婴儿臀部轻度糜烂者。

三、护理缺点

在护理活动中,虽然有某一环节的错误,但被发现后得到及时纠正,且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者。例如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发错维生素类药物、营养类药物等未造成不良影响者;未认真落实护理安全制度,护士给患儿执行治疗后未立即放置床档,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影响等。

护理差错事故的管理对患者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护理管理者必须将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护理差错事故的工作列入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中,以减少差错及杜绝事故的发生。

1、各科室建立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护士长及时登记发生差

错或事故的日期、责任者、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差错性质、后果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2、在工作中,如果发生一般差错,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护士

长报告,并由护士长在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本上做好登记,每月上报护理部。

3、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一旦发生或发现护理事故及可能引起医疗

事故或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当事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向护理部主任报告;护理部要即刻逐

级上报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等并协同医院进行事故调查。如果发生严重差错应逐级上报。

4、对发生事故及严重差错的科室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少

或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按规定详细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上报护理部。

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有关药品、物品等均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分级标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后,护理部或科室要根据其性质组织护理人员

进行讨论,分析出现差错事故的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制订整改措施。根据差错事故的情节及对患者的影响程度,确定差错、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护理差错、事故检测报告制度,一

旦发生事故与纠纷,应及时报告、及时检查、及时采取可能减轻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应急措施,不得隐瞒、掩盖和拖延。

8、护理部及科室要在月统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差错、事

3.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篇三

由于全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强化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力地推进了全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但在具体的安全检查方面,特别是查处“三违”和隐患方面还存在着定性不准、查处不利等问题。为抓好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处罚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矿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月度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与治理

由总工程师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具体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特别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上而下排查治理。各单位由技术员负责,区队干部参加,每月专门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C级事故隐患在生产过程要立即解决,B级事故隐患要上报矿安监处、调度室,并制定整改措施。矿指定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落实,并对排查出的A、B级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

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分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人员落实、整改责任落实的原则组织进行整改落实。特别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对本矿的水情和“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排查,次月初分别向集团公司技术处和通防处作专项汇报。

安监处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进行跟踪复查。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二、对现场事故隐患、“三违”和问题的分类及处罚 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三违”和问题的掌握、检查和考核,对照有关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将各专业的隐患,按照性质及危害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业务部室协调解决的。对上级领导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三违”,除上级领导处罚外,矿还将加罚同等数额的罚款。矿领导及部室人员下井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10000元,区队干部每人罚款500元;发现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区队干部每人罚款300元;发现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区队干部每人罚款100元,发现一条问题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所有罚款均到安监处填写罚款单,并将罚款全部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三、其它几项规定 1.“三违”比率考核规定

(1)安监处根据各单位发生“三违”人数和单位在册人数,确定每月具体的“三违”人数,并定期进行调查。

采掘区队按10﹪比率折算:综采队12人,综掘一队10,综掘二队10人,准备队13人,掘一队10人,掘二队10人,掘三队10人,掘五队10人 辅助单位按5﹪比率折算:机电队3人,运搬队3人,通巷队3人。

(2)区队每抓一名一般“三违”可抵消一名外部抓的一般“三违”,区队每抓一名严重“三违”可抵消三名外部抓的一般“三违”。区队抓的“三违”必须到安监处填写“三违”人员分析处理通知书,安监处月度考核严格按下达的“三违”人员分析处理通知书进行考核。

(3)对于出现的一般“三违”的人员,不影响矿发的各种奖励,对于出现严重“三违”的人员,按比例扣减各种安全奖励。

(4)在月度考核中,区队每超一名“三违”考核指标,对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50元,每少发生一名“三违”,奖励所在单位党政正职50元,并以此类推。

2.因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事故隐患而被停产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头(面)次对区队管理干部每人罚款500元,并一次罚区队工资总额5%。

3.因现场工程质量低劣存有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被挂老虎牌的每头(面)次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对区队干部每人罚款1000元,并一次罚区队工资总额10%。

4.对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到期能够整改而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500元,对单位罚工资总额10000元;B级隐患到期能够整改而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300元,对单位罚工资总额5000元;C级隐患到期不整改的,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外,每一条对有关负责人每人加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被停产的单位整改完毕后,必须向矿写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报告,经矿组织人员验收后,认为达到生产条件,并下达恢复生产通知书后,才准许恢复生产。否则,按以上罚款加倍处罚。

6.安监处要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分类编号,每月将排查和已整改的隐患于8日前报集团公司(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7.对现场查出的严重“三违”每人次罚款250元,一般“三违”视情节罚款不少于100元,问题罚款不少于50元;对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二次一般违章的,按严重违章程序进行处理;对在三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严重违章的,将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职务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对属于隐患及“三违”人员,凡认定不实,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或经职工举报查出后,对有关人员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五、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关于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处罚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事故树图抓好安全管理,切实加大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做到超前预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

2.由安监处建立各类考核台帐。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停头停面、停用及复查情况都要建立记录,对处理、处罚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此增强作业人员整改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感。

3.要定期排查本单位现场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人员,并将上述排查结果每10天一次报安监处存档,延期不报者,每次对单位罚款500元。分管领导及安监处要采取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督促解决,各单位对薄弱人员要进行重点管理和教育。

4.各单位的重点监控单每周六必须报安监处,对迟报的罚责任人50元,对不报的罚责任人100元,对不认真审查监控单内容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

附:现场事故隐患分类标准及“三违”和问题标准 采煤B级

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2.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水闸墙隔离的。

采煤C级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综采(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超前支护单柱初撑力Φ100的达不到6.5Mpa,Φ80的达不到10Mpa,且抽查合格率低于70%的。

2.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m未回撤;回撤后未支设密集支柱的。3.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

4.液压支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支护的。

5.工作面上下出口及风巷、机巷、人行路的高度、宽度连续10m以上低于设计的30%的。

6.无水而开动采煤机的。7.不按措施中规定放顶煤的。

8.仓口不按规定设置篦子,或因管理不善,煤仓内掉入钢材、木材、砼、大块矸石、大块煤等其它杂物而造成事故的。

9.未按《规程》要求,使用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10.自动配比器、糖量计不正常使用的,乳化液浓度低于3%的。

11.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平行煤壁使用,上下出口超前支设的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平行巷道使用的。

12.支架出现咬架及支架倾斜严重不及时调架的。

13.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4.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达不到1.8m,运输巷人行道宽度小于0、7m的,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5.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断层处、顶板破碎处等特殊地段控制不力的。

16.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特殊控制措施的。17.初次放顶,过老空、跨巷道、开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掘进C级

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有关质量检测和不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支护材料的。

2.巷道掘进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抽查锚杆角度50%低于75度,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4.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落时,未及时改变支护或加强支护,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6.锚喷(锚网索)巷道锚杆、药卷、梯子梁金属网数量、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有连续5棵锚杆托盘紧固不牢的,锚杆、锚索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7.巷道贯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现场未标注贯通位置、站岗位置的。8.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迎头掘进超过批准距离的。

9.锚喷巷道锚杆数量不够,发现一处3棵锚杆失效,喷浆厚度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

10.装放炮不按规程规定,放炮母线长度小于75m。放炮未实行“三级信号”、“三保险”的。

11.耙装机四副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稳绳固定不合格的,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档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装机无照明的。

12.安全设施及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13.铁路扣件不全,接头间隙、内外错、高低差、轨道水平严重超过规定,无轨枕或轨枕间距过大,造成临时铁路质量严重低劣的。

14.锚喷(锚网喷)巷道初喷、复喷距离拖后超过规定的。15.处理巷道高落没有编制专门措施或现场不按措施施工的。16.综掘机非操作侧无紧急停止运转按扭,或虽有但不起使用的。

17.上下山车场及施工巷道无躲避所或躲避所位置、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8.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或迎头微风作业的。19.锚喷巷道连续2m以上喷浆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A级

1.矿井没有实现两回路电源的。

2.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主扇风机的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机电B级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2.立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严重缺项的。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装置不全的。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C级

1.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的。2.主要排水设备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提引水装置均不起作用的。

3.设备带病运转的。

4.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不起作用的。

5.承压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使用的。6.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7.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出现失爆的。

8.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用品,或有防护用品但不合格的,或不使用的。9.设备主要部件不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10.机电设备达不到“三无”“四有”规定要求的。11.主提升装置不按规程装设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的。

12.主井罐笼、斜井人车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立井罐笼提升系统各种闭锁不起作用的。

13.各类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送检或检查的。

14.压风机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不起作用的。15.主泵房水泵没有设足底阀,提引水装置未按规定设置的。

16.皮带运输机不使用合格的阻燃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7.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电动机综保、照明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等三大保护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

18.未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未设置风电闭锁的。

19.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20.井下电缆未使用阻燃电缆或接头不合格的。21.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22.不按要求设置档栏保护的。23.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的。24.熔断丝(管)不按规定要求更换的。

25.机电硐室消防器材不设置,设置不全及失效的。运输B级

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摘挂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运输C级

1.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信号按钮未进入躲避所,运输兼行人斜巷无语言报警信号。

2.斜巷摘挂车场躲避所位置不当,有障碍物影响出入和躲避的。3.斜巷人车不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4.运输行人巷道电机车架线高度连续20m低于1.9m的。5.电机车闸、灯、铃及撒砂装置不齐全有效。

6.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规程宽度;绞车与轨道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运输巷道连续10m严重失修的。8.轨道线路连续100m质量低劣的。9.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10.小绞车(1.2m以下)钢丝绳锈蚀严重,磨损或捻距内断丝超过10%不停用更换,滑头插接不牢固的。

11.使用中的三环和矿车销子磨损超限(25%)或变形严重的或用其他物品代替三环和矿车销子的。

12.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保安绳的,挂车数超过规定的。13.上下山信号装置不齐全或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使用的。通防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2.瓦斯出现异常区域。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通防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矿井、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2.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的。

3.瓦斯监控及断电装置、束管监测、注浆、注氮系统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4.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未采取降尘措施的。5.煤仓上方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6.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井下三天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的。

7.巷道严重失修,回风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8.不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9.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未安设防尘管路的。通防C级

1.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间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2.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位置不当及显示数字不准确的。

3.井下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致使通风系统紊乱,而使其他地点风量不足的。

4.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进行的。

6.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氧化碳超限作业,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井下和井口房烧焊不按规定执行的。

7.消防材料库内消防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的。

8.局扇无专人管理随意停开的,一台局扇供多头的。

9.无计划随便开关水门,造成防尘管路停水的,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健全而开机生产的,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和放煤口不实行喷雾洒水的。

10.综掘机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使用不正常的。11.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矿用防爆型固定照明设备的。12.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3.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火炉取暖的。14.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15.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的。

16.水文地质人员不按时观测全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1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18.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的。

19.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的。20.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密闭的。

21.不执行火药管理和装放炮制度,“一炮三检”不落实的。

22.风井扇风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而无计划停开及改变风机转速和角度,或有计划换开而换开的时间超过10分钟的。

23.开采自燃发火煤层无防火措施,或随意破坏防灭火设施的。

24.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无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或接到通知书后而没有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致使贯通后通风系统紊乱或造成瓦斯积聚的。

25.启封密闭无排放瓦斯措施的。26.井下携带烟火吸烟的。

27.随意破坏通防设施和监测设备的。

28.井下爆破材料库内电雷管与炸药存放在一起的。29.放炮员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防治水A级

1.开采受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2.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3.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水闸墙隔离的。

防治水B级

1.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备,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进度或回采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

3.受含水断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孔的。

4.在水体下开采时,采留宽度不按批准的设计执行的。5.贯通巷道不认真核查积水情况盲目掘进的。6.防排水设施能力达不到要求且没有采取措施的。

7.对于各类防治水工程不严格按设计、措施施工,随意变动的。防治水C级

1.矿井、水平、采区水仓不定期清捞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对相邻矿井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要求定期检查的。3.未经批准开采破坏各类防水隔离煤柱的。4.对水闸门(墙)不按规定检查或维修不及时的。

其 他

B级

1.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2.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C级

4.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篇四

一、填空题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一级、二级、三级、一级。

3、0.10

4、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5、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8、2017年7月1日

9、矿长

10、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11、90

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3、3

二、选择题:CCCAB DCCDD

三、多选题:

1、AB

2、ABC3、ABC

4、ABCD

5、ABC 6.BCD 7.AC 8.AD 9.ABCD 10.ABCD

五、问答题:

1、答:(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

(2)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事故隐患治理中,分级治理指什么?

答:(1)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答: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3、答: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

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

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4、答:(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

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

5.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篇五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及其行业(系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援,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最快的速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减少负面影响,维护我市的安全与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物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建筑及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救援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

3、属地为主,各方支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4、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

6、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事故单位应尽快尽早组织力量全力施救,并尽最大可能为社会各方救援力量创造施救条件。

四、机构设置和任务

市政府成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所在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监察局、教育局、水利局、电业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环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煤管局、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等领导组成。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和有关重大事项,督促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表彰抢险救援中

有功人员,对抢险救援中失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人员给予惩处。

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各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部的事务工作,收集汇总救援情况并协调各工作组的救援行动,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2、宣传报道组。由市、县(市、区)宣传部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相关情况,宣传事故施救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及其行业(系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援,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最快的速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减少负面影响,维护我市的安全与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物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建筑及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救援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

3、属地为主,各方支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4、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

6、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事故单位应尽快尽早组织力量全力施救,并尽最大可能为社会各方救援力量创造施救条件。

四、机构设置和任务

市政府成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所在县(市、区)

政府县(市、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监察局、教育局、水利局、电业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环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煤管局、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等领导组成。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和有关重大事项,督促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表彰抢险救援中有功人员,对抢险救援中失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人员给予惩处。

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各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部的事务工作,收集汇总救援情况并协调各工作组的救援行动,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2、宣传报道组。由市、县(市、区)宣传部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相关情况,宣传事故施救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3、安全保卫组。由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保护现场,维护施救现场秩序,防止和控制有关事故责任人逃逸和进行资产转移。

4、抢险施救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市政府专家、有关专业抢险施救队伍负责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并落实施救措施,组织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和物资,阻止事故扩大,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医疗救护组。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者实施救治,全力挽救生命,出具死亡证明。

6、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交通局、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供应事故抢险施救所需器材、设备,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市政府专家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8、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遗物,接待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协调筹措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以及疏散人员的安置。

五、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安监等有关部门,有人员伤亡和仍有险情的,应同时报相关医疗救护机构和专业抢险队。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险情)。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办、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领导汇报,市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

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需启动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和专业抢险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市委总值班室电话:2323136,传真:2338218;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322584,传真:2321561;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328366,传真:2328603。矿山救护与省煤电公司联系,电话:2502559,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救援急救中心:120,道路交通事故报警:122)。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报告。

(二)现场保护

1、根据需要设立隔离区,布防隔离带,必要时对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2、指定车辆停放位置和救援物资存放场所。

3、根据事故性质检查进入事故现场人员防护用品和设备,禁止违禁品带入事故现场。

4、在施救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要详细做好记录。

六、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防止各类较大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和任务,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任务。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方法步骤。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规定。

5、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物资的保障。

6、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程序。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方法。

8、预防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9、应急救援奖惩制度。

(二)落实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医疗器材、药品的储备。

(三)建立必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应急救援作用。

市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下发。即:煤矿事故由市煤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电力电网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由市交通局负责;渔业生产事故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农机事故由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工业卫生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龙岩市经济开发区事故由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命令、不服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篇六

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督 办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

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

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八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安全生产协调处应加强督促。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1.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协调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草拟审核意见,会相关业务处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安委办主要领导审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三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以省安委办名义将提交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反馈给事故发生地安委会。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除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原则上尊重地方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要求相关市安委会督促事故调查组补充调查并重新上报;对符合要求的,复函同意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市政府审批。发出同意复函后,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同步从“事故督办专栏”中撤销督办事项。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地落实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跟踪和督办,安全生产协调处应督促指导各地安委办在处理工作落实后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地安委办及时向省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委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各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将事故备案材料交局档案室保存。局办公室应配合安全生产协调处做好较大事故备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3年。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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