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经济学下

2024-07-10

法学和经济学下(共8篇)

1.法学和经济学下 篇一

关键词:行政收费 效力 乱收费 委托 滥用职权 救济 宣告无效

内容简介:行政收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从行政法学角度重新定义了“行政收费”,归纳其含义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费的分类。行政收费作为行政行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和存续力。本文逐一讨论了行政收费中各种效力,对行政行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还简要考察了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从作者作为原告参加的一次行政诉讼角度,本文探讨了违法的“行政收费”(违法行政)――乱收费的一些问题:重构行政主体理论,认定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受委托组织以及公务人员在违法行政中均由承担责任的义务;列举违法行政的基本形态,并认为“乱收费”是滥用职权;“乱收费”的最好救济办法不是撤销乱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将非法的委托作为滥用职权宣告(自始)无效,使相对人得到普遍救济。

作者:刘建昆13361372517

2.法学和经济学下 篇二

一、法律和经济增长有因性

传统的西方两大法系主张法律促进经济的增长。早期研究围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大多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进行分析。以Coase, Posner和Becker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研究, 强调“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如尼古拉斯.麦考罗, 斯蒂文.G.曼德姆 (2005) 认为改变合法统治社会的关系或它的运行规则, 将最终且全面地影响经济绩效。即:法律或运行规则——激励结构——制度行为——经济绩效。[1]随后, 法律和经济增长关系在法和金融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La Porta et al. (1997) 为代表, 从法系的历史起源出发, 分析了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因果关系, 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优势大于大陆法系。[2]但在指标编纂、法系分类和其他相关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面的瑕疵, 引起了很大争论。随后, 法学家Paul G.Mahoney (2001) 通过对1960-1992年间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增长要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证分析, 指出只有加强对契约和产权的保护, 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3]

二、法律和经济增长无因性

由于之前的很多文献大多局限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的分析上, 但客观法律技术上的局限使得不同国家法系归属难以判断, 经济学者的研究也遭到了很多法律学者的质疑。因此, 一些经济学者开始转而分析某个单一国家的法律制度, 借以回避他们与法学学者的“冲突”。Trubeck (1972) 认为在非西方传统法系的发展中国家中, 本土的法律占主导地位, 将世界法律体制划分为西方的两大法系是片面的, 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判断是不准确的。Dhammika Dharmapala and Vikramaditya Khanna (2008) 通过对印度的公司法律变革的实证分析, 指出法律制裁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但文章没能明确经济增长的原因究竟是实施法律的结果, 还是法律与其他制度共同起作用的结果。随着视野的扩展, 经济学家把注意力转移到了法律的法律实施效果上。Jason Higbee, Frank A.Schmid (2004) 认为法律的实际实施效果远远大于不同国家法系的差别, 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腐败会抑制投资, 导致经济衰退, 得出腐败会导致成文法的低效。[4]

三、法律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同步性

在我国, 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的讨论, 大多是围绕中国本土化法律问题, 从微观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法学家周林彬指出“长期以来, 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被排除在经济分析之外, 且被视为已知的既定‘外生变量’……正确的结论应该是, 将制度因素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 即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从而制度对经济行为影响的有关分析应该属经济学研究核心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存在方式与经济制度、经济绩效是相关的。”而近期的成果大多是实证方面的研究。桂林理工大学曾鹏指出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与经济增长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并提出在对司法本身进行内生性的改革的同时, 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外生性的推动。[5]

四、法律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得出以下启示:第一, 当前繁荣的法和经济学运动填补了“法律和经济增长”领域研究的空白, 但法经济学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特定的理论学说的微观层面上, 注重有关经济效益的分析, 对产生经济增长的制度结构特征的实证研究不多。第二, 究竟是哪些特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福利水平的提高, 从宏观视角研究的法学文献不多。第三, 多数的经济研究中对于法律、权利这些术语还存在误解。从事研究的经济学家们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 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学家的参与, 建立法学家和经济学的对话机制, 这样才能推动法经济学更好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美]尼古拉斯.麦考罗, 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2]La Porta, Rafael;Lopez-de-Silanes, Florencio;Shleifer, Andrei;Vishny, Robert W.“Law and Fina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De-cember, 1988, 106 (6) :1113-55.

[3]The Common Law and Economic Growth:Hayek Might be Right[J/OL].http://www.journals.uchicago.edu/doi/abs/10.1086/322053.

[4]Rule of Law andEconomic Growth,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ends (Au-gust 2004) .

3.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 篇三

关键词:经济法学;框架;探析

前言:所谓的研究框架,是指相关人士在长期的社会研究过程中,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由思维定式所构成的体系,同时它也表明了一个学科遵循的思维逻辑以及理念依据。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种,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之外,还要予以创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一)经济法与经济现象的关系

经济现象与经济法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映射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现象是对经济法直接需求的主要表现载体,另一方面,经济法在施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现象也要通过经济现象来表现,这二者相辅相成,因此经济法学要把观察、分析经济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去探析法律互动与经济之间的规律。而目前重点研究的经济现象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波动、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秩序、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等,这些经济现象与经济法密不可分,应根据他们之间的关系、规律制定出相应的经济理论、经济政策[1]。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高度概括了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而经济学作为探索经济规律的学科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经济学当中内含了很多适用性原理,对于经济法的存在基础、适用范围等内容能够进行全面的映射。除此之外,在对经济法制度的研究工作当中,也对经济学进行了全面的渗透。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政策在经济与经济法中充当着媒介的作用。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要从多个层次方面考虑:1.要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研究其表现形式、实施机制、稳定程度以及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区别,明确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不同职能以及地位差别。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对于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研究其范围和途径,哪些政策范围是可以法律化的,哪些途径可以为法律所吸收。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能够有效的规范经济法当中较为模糊和牵强的条例,并且通过对经济政策的调整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的规范,同时,经济政策还可以影响经济法的执行力。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经济学概念的转换与选择的问题,经济法学当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并且确保立法当中的相关经济学概念,也要同经济学具有相同的内涵。2.法律经济学方法的使用要合理,不能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3.法学的独立品行要一直保持下去。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研究学者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更多的侧重于对其经济政策和方针的研究与探索,虽然这种研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现了其解释实践、贴近生活的特征,但是长此下去,容易背离法学的严谨科学态度,缺乏独立性、主动性。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规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的,该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以往法律部门当中涉及经济的各项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综合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最终重组而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多的经济纠纷根据这种框架能够显示其特殊性,从而打破传统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性。一些难以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如税务征管纠纷、劳资纠纷、企业的兼并纠纷等都很难达到公平解决,设置处理以上难解决的纠纷案件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2]。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种,涵盖了多类关系、多种行为以及多方主体复杂系统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属性和运行规则,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由此可见,经济法中的各个对象虽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各自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收到不同法律的規范性作用。但是它们都共同包含在同一个整体当中,并且由多种关系共同组成了复杂的多维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框架的涵盖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仅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是,单纯的从这两个方面无法对权力因素进行全面的概括,也就是说,无法多维度的对法律关系做出解释。而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除了公共关系,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而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不能够很好的对其阐述。

很多经济立法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没有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来设计,而是以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个框架结构对各个法律部门都可以通用,因此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中也可以把“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作为主要框架,把法律关系框架作为辅助框架。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般是以“政府-市场”研究框架为主,主要体现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权力与权利、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法与私法等方面,但是运用这种框架不能全面的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着,它们的某些职能既履行了政府的一些职能,同时又与市场主体的职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些职能缺陷,因此“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研究框架实质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修正。因为它既保留了“政府-市场”框架的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同时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很多立法中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框架结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证券法》中的“中国证监会一证券交易所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工会职业介绍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等,这些框架中都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具体体现。

在运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的研究中,还应注意一下几点:(1)对于该框架的使用范围要把握好,并不是任何的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都适用于这一框架,但是其对于主题研究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题的制度设计。(2)弥补社会中间层的主体缺陷,社会中间层的主体也有其本身的缺陷,因此,对于其主体缺陷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要进行研究,同时还要研究对其进行弥补的策略,让其平衡发展。(3)探析不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及其政府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主体是多种类型的,其职能、任务以及同政府、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注重区别,注重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3]。

nlc202309020815

五、法益主体框架

所谓的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并且实现和保障的利益。法益是各个法律部门协调各种冲突利益的前提,因此,法益主体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表主体—归属主体框架

法益主体包括法益代表主体和法益归属主体,二者的主体并不一定都是一致的。法益归属主体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由自己为代表,有时还可能由他人代表。比如个人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个人代表,归属主体是个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表。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机构或者是非政府公共机构。而对于社会利益,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代表,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个人为代表。

归属主体分为单个归属主体以及共同归属主体,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的差异则可看做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区分。

(二)当事人与相关人的框架区分

法律界限下,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同质当事人与异质当事人,这两种人虽然均为当事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所谓的异质当事人主要是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看做为强者和弱者当事人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强弱之分,但是其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与区域之间的当事人关系之间均存在着这种差异性。

当事人与相关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而社会关系与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要注重内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要考虑到相关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注意的是相关人与当事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并且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有正负、大小以及主客观之分。对于二者的利益也要从内容、方式上进行合理的协调。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

所谓当代人、后代人是代际关系的主体,而代际关系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后代人“缺位”时,当代人可以拥有对资源的先占与垄断,因而当代人具有“经纪人”的属性,其会损害后代利益。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因而基于这一目的,当代人就必须对后代人承担起不损害后代发展并为后代发展创造条件的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经济法要不断创新其调整手段,法律的调整功能也要与时俱进[4]。

六、比较框架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在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一问题上,其前提是应该处理好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进行全面的比较,才能更加清晰的明确经济法在众多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比较往往是集中在总轮层次而没有作具体制度层次的深入比较,更多的作表层的比较却没有作深层的比较,更多的是比较研究部门法律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对于行政法、民生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较多,但是很少相关专业人士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研究成果也较少。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

国际比较是指中国的经济法与外国的经济法相比较,而区际比较则是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经济法比较,但是目前的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研究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的比较,却忽视了中国的区际比较。中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除了有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同时又有其他国家法系的传统,其特殊性值得我们更深层次的去研究。因此,在进行区际比较时,应该从世界各大法系入眼,并且在区际比较当中,也包含了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比较,其中,尤为凸显的便是经济法在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本土化比较,这很好的体现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在比较研究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东方文化的背景,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更要与时代接轨,重视与发达国家的法制比较,从而找寻适合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策略,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法条一背景一效果”比较

在比较框架中,要实现对法条本身的比较,并且对于其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所谓可诉性简单来说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判断纠纷的属性。而不可诉性与其相对,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起诉讼。这就表明了其缺陷性。因此对于经济法研究框架中应考虑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性。

在研究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对于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弥补对策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如劳动法院的建立、经济审判庭的存废等。对于不可诉性规范要注意其现状、成因、评价,也要考虑不可诉性的弥补对策。

经济法有可诉性规范和非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就要注重制度案例研究,不能只局限与审判案例研究。而且经济法是现代法学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很大区别,其中不可诉性规范较多就是其中一点,因此,更应该重视制度案例研究[5]。

结束语:总之,经济法学研究框架是经济法学的体系的重要部分,经济法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各种经济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七大方面概括其框架结构,浅显的研究相关的内容,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框架还需各位学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张世明.空间、经济法与和谐之美——从费肯杰先生两卷本《经济法》审视中国经济体系的建构[J].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 2011,(1):21-22.

[3] 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3):52-53.

[5] 宪义土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

4.经济法学课件 篇四

主讲:

陈江华

chjh0551@126.com

教材:

经济法实用教程

主编:

陈广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整理制作:向龙浩注:仅供08经济学类(1)班内部传阅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概念最早使用—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自然法典 》。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的解决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需要经济法。

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

1、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如:1890年《谢尔曼法》。

2、“战争经济法” 的出现(20世纪初)

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于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1919年《煤炭法》。

(二)经济法的发展

1、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年--1945)

其典型事件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法律被学者形象地概括为“危机对策经济法”。

德日等战争发起国家及其他参战国,运用强制手段,全面掌控国家经济,将其纳入战时体制。“战争经济法”。

2、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1989年)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制定法律解散财阀,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后,表现为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经济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

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世贸规则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律的走向。

(三)建国后我国经济立法

1、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法(1949年—1978年)

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00年)

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

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

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

(四)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客观基础:市场缺陷——“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

①市场的不完全(垄断)。②市场的不普遍(公共产品)。③信息失灵。④外部性。⑤公共产品。⑥经济周期。

(2)政府失灵

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度干预。集权体制下,及向市场体制转型时。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国有产权;侵害非国有产权;政府财产责任等。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⑥权力寻租。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2、社会原因

(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融合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社会原因。(2)国家间战争是诱致性社会原因。

3、政治原因

任何国家都有经济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范围、深度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之经济法制有限的,而且是主要以间接干预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事法为主。财税法主要是发挥“组织收入”功能(消极干预)。

垄断阶段后,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经济危机、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国家更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成为“兜底性”选择(积极干预)。财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型的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移植与创建需要。

4、法律原因

(1)从法律文化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2)从部门法角度看

民商法调节作用存在有限性、局限性。民商法律确立了三大调整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 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总称。如:工厂超标排污。

5、经济学理论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先导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实践的成功。

6、经济法得以充实和前进的新动力:二战以来不断高涨和深化的各种人权运动。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定义

主流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制)说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界限。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全部的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初次分配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干预谨慎性,在于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解决规则的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标明国家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经济法方式的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这一方面的例子就是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38年罗斯福提出经济民主主义,“与政治民主相辅相成,它以经济机会的均等和经济权利的平等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国家尽可能

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

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与经营者相比较,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经济民主的推行,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从而求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

在形式上,各社会主体因为法律的适用而得到了一种平等。一是机会的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起点的公平,这是指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起跑线公平,即任何参与竞争者都按照其参加的市场形态的基本要求来进行竞争的,尽管每个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受到形式上的歧视;三是规则的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时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但是,这种形式的公平带来了实质的不公平。经济法构筑了一种与传统法律不同的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的这种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秉赋等方面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是一种实质的公平。

(五)经济安全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及其它自然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主体不同。

(1)主体范围不同。(2)主体的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调整的方式不同。经济法私权和公权并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权力从属关系,大多数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3、调整的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5、调整程序不同。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1、广泛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

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

民法主体视为平等、均质的抽象人。经济法将法律关系视为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不平等。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权限具有不对称。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

1、国家干预主体(1)国家-特殊主体

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2)权力机关。争论:权力机关不受法律追究,不能成为主体。(3)行政机关

2、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

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市场主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述

二、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企业法定义

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

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

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

→合伙企业

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

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

(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

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述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

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变更。

(三)公司资本和出资

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

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

(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

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

3、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

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

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

3、公司债券转让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三、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

(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

(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

(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规定一人一票。

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

(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

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

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

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148条

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

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149条

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

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

1、股东知情权。(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

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

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

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

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

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

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

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2、债权人利益保护。(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 ;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产品质量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

1、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2、调整对象

(1)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①对特殊的交易主体的规制。

②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③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①垄断。

②限制竞争行为。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产生和发展

1、产生19世纪末叶,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

2、发展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着利益。(2)法律规制更趋于灵活。(3)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①对跨国合并的规制。

②一国竞争法为维护本国利益,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的作法成为普遍趋势。③确立国际层面上的统一的竞争规则。

(三)基本原则

1、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3、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利益。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兼顾公平。

二、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反垄断法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体是市场主体。企业、联合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政府、行业协会)。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英国判例“限制贸易应受谴责”。1890年《谢尔曼法案》。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得到不断修改和调整。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立法。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

5、反垄断法理论分析

(1)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的负面影响在于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带来经济低效率。垄断的产生和存续与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有关。

(2)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学的价值是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等。表现在经济上为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

(3)法学理论分析。西方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迁。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1、经营性垄断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性垄断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竞争者

(1)固定价格的协议 —索思比和克里斯蒂固定拍卖佣金。(2)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石油减产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日本三啤酒(4)联合抵制协议 —两石油公司拒供90号汽油(5)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竞争者与交易相对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药厂向医药销售商规定的合同最低零售价格,只能以此为唯一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药厂给医药销售商限定的合同零售价格,此价格之上可以销售,限定了几个波动的空间。

垄断协议例外: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2、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1)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它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3)市场支配地位确定

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②③达不到10%的不算。

3、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6)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7)其他

(五)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经营控制型合并,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经营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社会整体效益。(2)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①事先申报制度; ②行政调查制度; ③司法审查制度。(3)法律责任

(六)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定义和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1)扭曲市场机制。(2)违背公平竞争原则。(3)消弱企业的竞争能力。(4)违背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行政地区垄断(2)行政部门垄断(3)行政性强制交易(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

(七)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

1、定义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即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其意义:(1)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2)有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2、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济活动实施独立控制。(2)自然垄断。某些产业自然性质所形成垄断,如电信、水电气等。(3)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4)特定的联合行为。

3、域外适用

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外的某些影响国内利益的行为形式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八)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

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范围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知识产权滥用加剧市场力量集中。

3、民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法律特征:(1)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2)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3)是一种滥用经济优势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立法模式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仿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二)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 16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明示

(四)虚假宣传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1)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

(2)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2、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而引发的问题。

3、消费者问题存在原因

(1)科技水平的局限性,包括经营者在内人们不能认识和克服的缺陷。(2)经营者对利益的不当攫取和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3)消费者自身的局限性。

(4)政府保护不力和立法滞后。

4、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自发或有组织地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

19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消费者联盟。1983年,国家消费者组织联盟(3.15)。

5、消费者保护立法

我国消费保护法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法。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法。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效法?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5、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6、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义务。

(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

1、途径

2、损害赔偿主体确定

(1)一般情况:销售者;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或生产者。(2)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变更后企业。(3)使用他人执照—销售者、或持有人。

(4)展销会、柜台出租——销售者;结束后,展销会举办者、出租人。(5)虚假广告—销售者,广告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各国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我国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农副产品;建筑工程;初级加工品;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其中: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2)缺陷。(3)劣质。

(二)产品质量责任法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1)默示担保条件 商销性和适用特定用途(2)明示担保条件(3)产品缺陷

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2)产品标示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保装要符合要求

3、销售者义务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标准品质量管理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5)奖惩制度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消售者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责任竟合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的定义

对宏观经济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表述,但学界趋同的认识是: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 20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不同于市场秩序规制,对其特征的理论分析,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宏观经济调控以经济总量平衡为主要目标。(2)宏观经济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述如下: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1)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

(2)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3)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4)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1、概念:

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业务的监管关系。

2、适用范围:(1)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

3、基本原则:

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传播公开。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公正—指监管者一视同仁。

4、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1)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集合竟价.(2)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证券的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

2、发行股票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行程序

(1)聘请保荐人。(2)申请。

(3)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4)公开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期: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券上市交易制度

1、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交易程序: 聘请上市保荐人:

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核准:

签订上市协议:

公告文件及法定事项: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上市交易。

3、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条件:(1)暂停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持续信息公开:

(1)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经营公开,即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持续性体现:除当时公告上市文件(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上市期间:

报告—第二年四月底前。中期报告—每年8月底前。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3)信息披露要求:

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5、上市公司收购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曰目标公司。(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协议收购。

(3)要约收购的程序

①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及相关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份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当已持有5%,如果所持比例每增减5%,仍应报告及公告。②强制要约收购:

持有30%时,继续收购的,应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及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情况处理: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针对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针对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针对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针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针对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禁止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含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自己买卖;泄露该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5)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第八讲 合同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的担保

七、违约责任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1、一般指示性规定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②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③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的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7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a,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或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⑵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即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4,表见代理。

5,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种类(情形)。

(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原因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②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消灭。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1,关于财产后果的处理 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④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辩抗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可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转让

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让 3,概括转让

(三)合同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债务的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

7、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债务的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形式:

1、保证: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单个保证合同、连续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期限

①合同约定。②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抵押:(1)抵押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生效:①交付债权人生效、②登记生效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七、违约责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

5、价格制裁

6、采取补救措施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除理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免除事由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上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冲突称之为“责任竟合”。如:出售有瑕疵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管人非法使用其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供电部门违约停电导致损失的。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标的物的交付。(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物权、知识产权)。(5)价款支付。

(二)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四)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合同,未采取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应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八)建筑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九)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 是保管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 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 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 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

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没钱不要喝水”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没钱不要看电视”

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5.经济法学概论汇总 篇五

1.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在一国出现,始于()。

(A)19世纪中期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末20世纪初?(D)20世纪中期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2.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B)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C)普查制度

(D)抽查制度

参考答案:

(D)

没有详解信息!

3.在性质上,产品质量责任属于()?

(A)侵权责任

(B)违约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综合责任

参考答案:

(D)

没有详解信息!

4.根据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倍。

(A)1(B)2(C)3(D)10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5.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法?

(A)反垄断法

(B)国有企业法

(C)公司法

(D)产业政策法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6.下列哪项内容,既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一项义务?

(A)消费者安全权

(B)消费者知情权

(C)消费者受教育权

(D)消费者受尊重权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预期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8.消费者保护运动发端于()。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英国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9.下列哪项不是市场机制的缺陷?

(A)市场障碍

(B)市场全球性

(C)市场唯利性

(D)市场被动性和滞后性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10.当前,()正在成为东西方经济法的核心。(A)市场规制法

(B)国家投资经营法

(C)宏观调控法

(D)反垄断法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二)多选题

1.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A)安全权

(B)知情权

(C)选择权

(D)意见表达权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2.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包括()。

(A)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C)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D)消费者协会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3.下列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

(B)不得以监制方式参与经营。

(C)不得以监销方式参与经营。

(D)不得伪造检验结果。

参考答案:

(ABCD)没有详解信息!

4.市场机制存在哪些缺陷?

(A)市场障碍

(B)市场的全球性

(C)市场唯利性

(D)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参考答案:

(ACD)

没有详解信息!

5.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

(A)批评权

(B)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6.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经济制裁方式包括()。

(A)?没收非法所得

(B)没收财产

(C)征用?

(D)强制转移使用权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7.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8.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下列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该商品的购买者

(B)该商品的使用者

(C)该商品的广告代言人

(D)中国消费者协会

参考答案:

(ABD)

没有详解信息!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属于消费者的有(??)。

(A)使用女儿购买的压力锅的甲

(B)为职工购买福利用品的工会

(C)为开办一人公司而购买商品房的丙

(D)免费试用某化妆品的丁

参考答案:

(AD)

没有详解信息!

10.下列哪些活动是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

(A)商品经营

(B)营利性服务

(C)以收费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

(D)以接受捐赠方式向消费者推荐服务

参考答案:

(ABCD)

没有详解信息!

(三)判断题

1.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2.《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民事责任采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3.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是消费者保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4.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没有详解信息!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于兼顾效率和公平。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7.消费者索赔权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索赔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8.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9.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服务时不得牟利。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0.产品召回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产品存在瑕疵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11.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12.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13.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5.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6.产品质量责任简称为产品责任。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1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跟踪检查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8.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A)对

(B)错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19.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但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交纳罚款。

(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20.产品质量主管机关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公平合理。(A)对

(B)错

参考答案:

(B)

没有详解信息!

(一)单选题

1.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折扣

(A)回扣

(B)佣金

(C)酬金

(D)

参考答案:

(B)

2.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B)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C)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D)

参考答案:

(D)

3.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A)

(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B)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 中奖”字样

(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 产品包装上 D)

参考答案:

(B)

4.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有权依法奖惩职工的是()。

职工代表大会?

(A)工会委员会

(B)

管理委员会?(C)厂长

(D)

参考答案:

(D)

5.下列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销售鲜活商品

(A)季节性降价

(B)

处理积压商品

(C)开业促销大酬宾

(D)

参考答案:

(D)

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工故意说:“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属于()。

侵犯乙公司名誉权

(A)侵犯乙公司荣誉权

(B)虚假宣传

(C)商业诋毁

(D)

参考答案:

(D)

7.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属于()。

垄断高价

(A)垄断低价

(B)掠夺性定价

(C)拒绝交易

(D)

参考答案:

(A)

8.下列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的是()。商场

(A)

私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美容院

(D)

参考答案:

(C)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四分之一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

参考答案:

(B)

10.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仝聚德”的行为属于

商誉诋毁

(A)低价倾销

(B)市场混淆

(C)虚假宣传

(D)参考答案:

(C)

(二)多选题

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不构成垄断协议?

(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A)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 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 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C)

D)

参考答案:

(ACD)

2.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A)

(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B)

(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 处理

(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 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C)

D)参考答案:

(ACD)

3.《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

(D行政垄断))

参考答案:

(ABCD)

4.国家对国有企业投资有哪些目标追求? 微观规制目标

(A)宏观调控目标

(B)核心竞争力目标

(C)盈利目标

(D)

参考答案:

(BCD)

5.下列哪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

(A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B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标

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C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加投标

(D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参考答案:

(ABCD)

6.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

国有资产管理法

(A)国有企业法

(B)国家投资法

(C)国际投资法

(D)

参考答案:

(ABC)

7.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

审批制

(A)核准制

(B)备案制

(C)

申报异议制

(D)

参考答案:

(AB)

8.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经营管理权

(A)资产收益权

(B)

参与重大决策权

(C)选择经营者权

(D)

参考答案:

(BCD)

9.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可以酌情减轻

(A)可以免除

(B)

应当酌情减轻

(C)应当免除

(D)

参考答案:

(AB)

10.下列哪些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的主体。

经营者

(A)行会

(B)商会

(C)公会

(D)参考答案:

(ABC)

(三)判断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A)

(B)

参考答案:

(A)

2.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企业自主经营

(A)

(B)

参考答案:

(B)

3.商业诋毁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A)

(B)

参考答案:

(B)

4.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公司董事会进行管理。

(A)

(B)

参考答案:

(B)

5.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A)

(B)参考答案:

(A)

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A)

(B)

参考答案:

(A)

7.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A)

(B)

参考答案:

(A)

8.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

(A)

(B)

参考答案:

(A)

9.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视,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A)

(B)

参考答案:

(A)

10.国有企业法既是组织法,也具有政策性。

(A)

(B)参考答案:

(A)

11.工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A)

(B)

参考答案:

(B)

12.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采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A)

(B)

参考答案:

(A)

13.政府不得限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A)

(B)

参考答案:

(B)

14.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A)

(B)

参考答案:

(A)

15.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A)

(B)

参考答案:(A)

16.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A)

(B)

参考答案:

(A)

17.国有独资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A)

(B)

参考答案:

(B)

18.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A)

(B)

参考答案:

(B)

19.一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A)

(B)

参考答案:

(A)

20.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入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A)

(B)

参考答案:(B)

(一)单选题

1.某纳税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按规定其应纳((A)增值税

(B)营业税

(C)消费税

(D)关税

参考答案:

(A)

2.人民币统一由()统一印制、发行。

财国(政

(务

(中国中国(人民A)部

B)

C)

银行

D)

银行

参考答案:

(D)

3.下列税种中,不属于商品税类的是()。

增消

土地(值

(费

(增值

(契A)税

B)

C)

D)

税 参考答案:

(D))。

4.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是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

间接诱导(A)手段

行政、信息指(B)导手段

间接管制(C)手段

直接管制(D)手段

参考答案:

(A)

5.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0.13

(A)0.17

(B)0.25

(C)0.33

(D)

参考答案:

(B)

6.我国的中央银行是()。

中国人民(A)银行

中国(B)

银行

中国工商(C)银行

中国建设(D)银行

参考答案:

(A)

7.纳税人因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向()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原税务机关

(A)上一级税务机关

(B)

当地人民法院

(C)当地政府

(D)

参考答案:

(B)

8.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等是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

间接诱导(A)手段

行政、信息指(B)导手段

间接管制(C)手段

直接管制(D)手段

参考答案:

(B)

9.现行营业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定额税率

(A)比例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

参考答案:

(B)

10.根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

听证会制度

(A)行政复议制度

(B)协商制度

(C)

价格成本调查制度

(D)

参考答案:

(A)

(二)多选题

1.下列项目中,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的有()。

从事金融保险业所得

(A)从事建筑业所得

(B)

从事食品加工所得

(C)从事娱乐业所得

(D)

参考答案:

(ABD)

2.个体户王某拖欠个人所得税税款2万元,经数次催缴仍未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中,错误的有()。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A)书面通知银行从其个人储蓄存款中扣缴税款

(B)注销税务登记

(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参考答案:

(CD)

3.下列哪些主体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

参考答案:

(ABCD)

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以效益性

(A)安全性

(B)流动性

(C)回应性

(D)

参考答案:

(ABC)

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等业务。

向地方政府贷款

(A)对政府透支

(B)

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C)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D)

参考答案:

(ABC)

6.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原则

(A)均衡原则

(B)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C)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D)

参考答案:

(BCD)

7.关于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目前的通说认为产业政策法由()构成。

产业结构(A)法

产业组织(B)法

产业技术(C)法

产业布局(D)法

参考答案:

(AB)

8.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哪些()。

资源配置作用

(A)

收入分配的效率作用

(B)收入分配的公平作用

(C)经济稳定增长作用

(D)

参考答案:

(ABCD)

9.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A)保护投资者利益

(B)

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C)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D)

参考答案:

(ABCD)

10.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A)

发现经营相同商品的经营者降价,自己也跟着降价

(B)为防止鲜活商品腐烂,降价销售

(C)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歧视价格

(D)

参考答案:

(AD)

(三)判断题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2.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采核准登记制。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3.国债的认购具有准强制性。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4.产业政策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5.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方式是就地抵留。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委员会制。货币政策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7.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利息所得不得减除。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8.转移支付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9.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10.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不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责。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11.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12.政府采购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13.我国预算采行分税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14.《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我国预算体系由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市级预算和县级预算四级构成。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15.金融监管法应属经济法的市场秩序规制法。

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16.中央银行对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实行接管。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17.我国财政采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对(A)

(B)错

参考答案:

(A)

18.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银行。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19.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只能是地方政府。

对(A)

(B)错

参考答案:

(B)

20.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制度。

对(A)

(B)错

参考答案:

6.经济法学教案新 篇六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编主要讲述经济法一般理论,内容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独立地位、经济法律关系及经济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需要理解何为经济法。本章内容的讲授需要16课时。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调整对象研究 1.部门法概念的意义

2.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调整对象

二、重要意义

1.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2.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

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社会公共性说

(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3)评述:

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其次,“社会公共性” 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

二、论争的症结

1.理论预设的困境

(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2)传统理论的困境

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

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此无法解释。

(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2.问题与主义之争

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调在理论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法律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

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

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

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

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

(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

(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6

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

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存在着交叉。

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产生背景

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

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

基本精神

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

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

调整对象

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调整方式

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1、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

2、微观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

3、国有参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投资管理等

4、涉外管制法:外商投资保护、涉外金融、对外投资贸易、涉外税收

5、市场监管法: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期货监管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和发展

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

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

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

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

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二、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1.西方国家

金泽良雄

丹宗昭信

斯米特托夫(英国)

2.苏联

B·B·拉普捷夫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70年代末。

1.概念的提出

1978年7月胡乔木同志在其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随后,邓小平、叶剑英、彭真等中央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类似的思想。2.1992年前的经济法概念(1)纵横说(2)密切联系论(3)综合说

(4)经济行政法论(5)学科经济法论

3.1992年后的经济法概念

(1)经济协调关系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5)社会公共性说

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起点界定与不同学说

(一)存在四种观点:

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界末,但不否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 3.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

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

(二)批判:

1. 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 2.时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

(三)我们的观点:

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1.市场缺陷

(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2)原因:

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

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2、市场失灵

(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原因:

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

(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

(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2.国家职能的转变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渡。

(三)法律体系的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1)政府失灵的原因

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及其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项权力的有效运行。(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 2.法律体系的演变(1)民法的社会化:

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

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2)经济法的产生

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三、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

系统研究市场的缺陷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

四、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派到社会学派的转变 德国耶林(1818-1892),法律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

美国庞德(1870-1964),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

五、经济法的发展

(一)德国

1、德国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

(1)1896年5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就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

(2)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判决,卡特尔协定只要不是对同业竞争者和非同业竞争者施加不正当的压力,不违反善良风俗,侵害营业自由,就是有效的。2、20世纪上半叶的曲折发展:战争——魏玛国——战争

(1)1909年6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增设“弹性条款”,以弥补1896年立法缺陷。(2)1910年,《钾矿业法》,遏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3)一战期间,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确保战争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国家集中管理经济。

(4)1919年后,根据魏玛共和国社会化计划,颁布《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经济统制法律。(5)1923-1933年,德国加强竞争立法。

(6)1934-1945年,为准备战争,德国开始对国家经济的管制。1934年,《德国卡特尔变更法》和《德国强制卡特尔法》;《德国经济有机建设的法令》。

3、二战之后: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德国经济法

(1)竞争原则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反对限制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14

法;

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经过六次修改; 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历十四次修改后,依然有效。1978年《损害赔偿责任法》 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

(2)社会平衡原则要求规范社会保障——就业促进法等; 1969年《就业促进法》 1975年《社会法典》

(3)国家原则要求宏观调控 1948年《基本法》;1957年《联邦银行法》;1969年《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4、德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美国 1、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法: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领域 1887年《州际商务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议。

1890年《谢尔曼法》反托拉斯协议无效。当时的法律,目的仍然在于回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2、二战之前: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

1914年《克莱顿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无效的。191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规定了权力机关。

1933年后的新政立法,金融计划,农业调整计划,全国工业复兴计划,救济和举办公共工程

3、二战后,美国经济法逐渐成熟,范围更为扩大

(三)日本

1、一战之前未酝酿期。颁布一系列适应战时经济的法规;战时海上运输令等

2、一战至二战期间形成:经济危机法律(农业危机与社会稳定);卡特尔促进法;战时经济统制法。

3、二战后的发展:(1)经济恢复期——消除垄断成分和封建因素《禁止垄断法》(2)经济高速增长——工农业现代化,中小企业促进,金融

体制,对外贸易。

六、经济法历史考察的意义

1.经济法必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2.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 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第三节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律性质定义 1.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经济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上;(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3)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5)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管理市场

二、法律规范定义 1.概念: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2.特征:

(1)经济法的制度内容,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存的现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条件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

2、特征

(1)由经济法确定;

(2)最终表现为权力或权限;(3)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二、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政府;(2)中介组织;(3)市场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管理权(2)经济权限

经济法是两者的统一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更为强调的是行为

第二节

国家(政府)主体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及其行为

一、国家(政府)主体定位

1、具有经济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2、特征:

(1)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经济性:管理对象的经济性、管理手段的经济性;(2)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统一性:组织的统一、目标、权力规则、责任

3、经济法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包括部门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1)职权法定;(2)权限适当;(3)权责对称

二、国家(政府)主体双重身份

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三、国家(政府)主体的层级结构

中央和地方关系:即要集中统一管理,又要加强地方的积极性。

1、横向上看,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2、纵向上看,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

3、地方级别上看,包括所有的

4、内部看,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四、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微观规制行为、国有参与行为、涉外管制行为、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中介组织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

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

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间性

二、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

1、法团主义——政治学基础

2、市场增进论——经济学基础

3、自组织论——社会学基础

三、中介组织的功能

1、服务功能;

(1)为政府管理市场服务;

(2)为市场主体的交易与竞争服务。

2、干预功能;

(1)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避免市场失灵;(2)干预政府管理活动,避免政府失灵。

3、协调功能:协调市场主体间以及市场与政府间关系。

四、中介组织的分类

1、中介自律组织,是指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管理的主体,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包括:(1)社会经济团体:证券业协会、轻工总会等;

(2)其他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消费者协会等。

2、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场中的各种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一般可以具有营利性。包括:

(1)事务所: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2)其他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

五、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1、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

2、中介组织与政府存在分工;

(效率、承受力、非均衡为分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政府监管中介组织(1)完善立法;(2)完善执法;(3)完善预警机制;(4)完善国民教育机制。

4、辅助政府干预

(1)提出议案,建议政府管理某一领域或行业;(2)协助起草相关法规和政策;

(2)帮助政府解决相关纠纷;

5、制约政府干预

(1)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异议;(2)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

(3)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中介组织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1、中介组织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关系:(1)民事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3)社会保障关系。

2、中介组织与作为成员的市场主体的关系:(1)自律关系(2)保护关系

四、行为

(一)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1.自律管理行为

(1)概念:是指中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

(2)权力来源: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

(3)实现方式:

首先,中介自律组织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靠成员的自觉遵守实现。其次,对于违反管理的成员,主要通过资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专业资质、影响商誉、剥夺成员资格等方式对其制裁。

2.授权管理行为

(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

(2)权力来源: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证券法》第11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3)实现方式: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组织保障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为组织成员谋求利益的行为。

(2)权力来源:团体契约。(3)分类:

第一,对内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包括内部利益协调行为、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

第二,对外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包括促进对外交流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

4.接受管理行为

(1)概念:作为广义市场主体的中介自律组织,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以保证其职能的行使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设计的要求。(2)中介自律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

第一,中介自律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背其非营利性宗旨。

第二,中介自律组织通过行业统一价格的方式,以固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1.中介服务监管行为

(1)概念: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中介自律组织的委托,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专业监管,从而履行其中介监管职能。(2)权力来源:中介服务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职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

(3)分类:会计监管、审计监管、法律中介监管

2.接受管理行为

一、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

国家和中介组织均可对其进行管理

二、管理行为

1、接收管理行为,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

2、抗辩及救济行为

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作用

促进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三、确定的标准

1、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经济学内容

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

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民主原则

一、经济民主的含义

民主,就是尽可能的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自由和更多平等的政治制度。

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即为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22

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二、体现

1、首先,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现平等,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体现

2、其次,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度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

3、经济法领域首倡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的精髓。交易主体本身是公平的,但为体现实质公平,保护弱者。第三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一、含义

效率,分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经济效率的含义,社会效率的含义。但是,社会效率其实涵盖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效率优先特指的效率。公平,也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体现

1、宏观调控方面,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充分贯彻这一原则。

2、微观领域,反垄断法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反映了上述原则。

3、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企业国有,体现公平;中小企业的私有化,反映效率。

第四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概念

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社会发展不仅要求量的增加,更多注重质的提高。

1、最早提出: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保护大纲》.2、定义: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给出普遍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

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概念首先发端于环境法领域,其后为经济法领域吸纳。是个整体概念,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

二、特征

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1、以人为中心;

2、跨世代发展;

3、整体发展;

4、综合发展;

5、协调发展;

6、反周期发展。

三、条件

1、经济资源发展;

2、经济体制条件,古典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无法满足;

3、社会环境条件;

4、民主条件,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权;

5、法制条件,制度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 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

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

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干预式政府转变 但是干预式政府亦有限制:

(1)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

(2)政府决策科学会;(3)政府廉政建设。

3、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和反波动性,避免经济大起大落,以便各个时期都能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发展,这是对经济安全的要求

第五节

经济公正原则

1、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2、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

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

第一节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一、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1)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管理职权必须法定;(2)经济管理行为要件、内容、程序必须法定。

2、经济立法模式(1)独享模式

概念:经济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优势:能够比较充分的体现法定原则。

劣势:繁琐、负责的立法程序,使得立法无法紧跟经济运行的变化。

(2)分享模式

概念:立法机关授权政府部门,使其可以对相关立法细化,甚至有权直接制定相关的规范。优势:

①行政机关的效率能够使得立法适应现实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的要求;

②唯有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才能适应经济领域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

3、目前我国立法模式的缺陷(1)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2)立法数量总数虽多,但一些重要领域尚无立法;(3)立法质量较差。

(4)部门立法过多,在部门利益的影响下,立法协调性较差。

二、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实施的特征

(1)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法院;

(2)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3)政府的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

2、经济执法的特点

(1)政府性的管理主体一般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2)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因素,对经济执法存在较大的影响。(3)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较大差距。

三、司法因素的弱化

1、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失灵,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积极的执法活动来完成其目标。执法因素加强。

2、经济法的很多领域,可诉性不强,从而影响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

3、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并基于效率的考虑,使得司法因素缩水。

四、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

1、利益因素

(1)经济法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当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2)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

2、合法性因素(1)形式合法性;

(2)实质合法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一、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1)诉讼程序

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由法院的受案范围决定。

经济法方面的纠纷再诉诸法院后,所运用的是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涉及私益的是民诉程序,公益的则是行政诉讼程序。

(2)非诉讼程序

经济法国家主体的经济管理行为需要专门的管理权,这些权力一般体现为一定领域范围内的立法、执法权,上述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即为非诉讼程序。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1)正式程序: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

(2)非正式程序

二、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

法的可诉性: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程序用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

2、经济法可诉性分析(1)市场秩序规制领域(2)宏观调控领域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

本编的学习,大约需要20个课时。第一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解析):宏观调控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总体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关系。

社会总供给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全部商品和劳务关系。

社会总需求是指全社会生产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总和。而要保持上述平衡,就是指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就需要加强宏观调控。

2、特征:

(1)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主体是国家。

(2)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层面,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而非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3)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必须借助市场机制,包括计划、税收和金融等手段,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市场中介引导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同宏观经济目标相互衔接。

(4)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亦即经济性手段,以刺激市场主体,而行政和法律手段,前者太过刚性,后者则太过繁琐。(5)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各国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

(6)宏观调控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在严格的规制下运行。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早期是危机对策法。

2、特征:

(1)调整范围的整体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的指导性和调节性;(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三、宏观调控法功能、作用、定位

1、功能:

(1)弥补市场缺陷,引导市场主体行为;(2)规制政府宏观调控权使其合法使用;(3)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作用:

(1)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2)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依据;(3)保障政府调控依法进行;(4)促进宏观调控与国际接轨。

3、部门法定位:经济法之下的子部门法。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式

1、社会整体利益平衡;

2、尊重市场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4、经济民主原则。

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宏观调控法在调整宏观调控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特征:

(1)行为规范的内容是以专业性、政策性规范为主导。

(2)行为规范方式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弹性规范方式为主要形式。

(3)对相对利益主体的约束力具有间接性。(4)法律后果形式上制裁和奖励法律措施并用。

六、宏观调控法的法律体系

1、计划法;

2、金融调控法法;

3、财税调控法;

4、产业政策法。

5、价格调控法

第二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及相关问题

一、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历史

1、主要是三个阶段:(1)经济软着陆;(2)扩大内需;

(3)宏观调控的阶段。

2、发展趋势:

(1)从宏观调控政策到宏观调控法;

(2)从“行政与经济”双重调控到法律调控;

(3)从集权式调控到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分权式宏观调控体制;(4)从政府宏观调控到政府与社会相结合

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立与联合

3、公共参与的问题

4、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部门协调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基本法律问题

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

1、产生:

(1)萌芽阶段;(2)创建阶段;

(3)改组和推广阶段;(4)强化阶段

2、个案研究:

(1)自然演进型(英国);(2)间断发展型(美国);(3)重建型;(德国)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1、中央银行是公法人

(1)公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并行使公权力的法人。(2)中央银行的公法人性质: ①宗旨服务于公共利益; ②拥有公共权力; ③由国家设立或控制

2、中央银行是特别银行:(1)发行的银行;(2)政府的银行;(3)银行的银行;

(4)调控和管理金融的银行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公共服务

是指中央银行以其公法人和特别银行的身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1、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1)经理国库;

(2)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我国禁止向财政透支;

(3)担任政府的金融代理人(持有管理外汇储备、代表财政组织发行、出席会议等);

(4)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

2、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1)担当全国金融业的资金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换等来办理商业银行间的资金转移;

(2)担当全国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

3、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1)发行人民币;(2)管理人民币流通。

(二)宏观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三)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监管。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制中央银行:指一国只设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央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及调控的银行发挥作用。大多数国家如此。

2、多元制中央银行:只在联邦中央和联邦地区设置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分别依职权独立行使央行职能,美国、德国如此。

如在美国,中央银行由联邦储备系统中央机构(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但实权在联邦储备委员会。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3、混合制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分,国家设立一家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普通银行业务。

4、跨国制中央银行:数个国家在结成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础上设立的跨越国家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央银行与议会的关系

(1)一方面,议会可以通过立法来规定和限制中央银行的权力,塑造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央行直接对议会负责,如美国和瑞士;而大多数国家则是央行对政府负责,但日本却更加对财政部负责。

2、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中央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表现在人士任免、货币政策决策、资本控制等方面;

(2)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要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允许的融资服务、经济与金融方面的咨询、经理国库等;

(3)中央银行对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政府的控制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4、我国的情况:

(1)与政府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与人大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3)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4)人事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33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制度

一、概说

1、央行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

(1)央行宏观调控,是它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利用各种法定手段对货币和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

(2)货币政策:是指货币当局(一般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3)货币政策的特征: ①宏观经济政策;

②调整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③间接性的控制措施; ④长期性的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1)概念:

中央银行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进行宏观调控所应达到的目标,它与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基本一致,又称战略目标。(2)发展过程

稳定货币——充分就业——追求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由单一发展至多元。

(3)终极目标的权衡

四种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协调的。多种目标的设置一般具有虚假性。目前,又从多元走向单一,一般以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为目标或主要目标。

3、宏观调控手段

(1)一般性调控手段: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常规手段。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

(2)选择性调控手段:主要是以个别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或整个银行体系的某种信用活动为调控对象,只是选择性调整某些具体信用活动而非整体信用活动的手段,包括: ①消费信用控制 ②不动产信用控制 ③优惠利率

(3)其他直接调控手段:信用分配、规定利率最高限额、直接干预、规定流动性比率

(4)窗口指导:又称道义劝告,是中央银行利用其说服力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1、概念:是指存款机构依法按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及自我保持的库存现金。金融机构交存准备金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

2、立法宗旨的变迁:从前是为了维持流动性的安全。现在主要是作为调控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法定手段。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差别准备金率。2003年9月1日是7%,但从04年4月25日开始,一直处在上升通道中,至08年6月达到最高17.5%。但从2008年9月起进入下行通道。

三、再贴现与再贷款制度研究

1、再贴现

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所得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的行为,即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其法律实质是商业银行将票据权利有偿转让给中央银行,其金融实质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了贷款。

2、再贷款:同上。

3、再贴现调控作用机理

一方面,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金融机构准备金和货币供求;

二是通过规定再贴现条件,影响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向。当央行提高再贴现率时,压缩银根,否则提高。

四、公开市场操作法律制度研究

1、概念: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和外汇的行为。中央银行买入证券,意味着向金融体系注入基础货币; 而卖出证券,则意味着基础货币从金融体系流会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可以调控货币供应量。

2、特点:

(1)灵活性和主动性强;(2)调节具有弹性和柔和性;(3)公开性与公证性相结合;

(4)货币政策操作与财政操作相结合;调节范围广泛。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一、政策性银行法的定义

1、概念

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

2、特征:

(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2)不以营利为目的;

(3)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

3、与政府的关系:

(1)依附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类;(2)相对独立型,市场经济国家属于;(3)独立型,发达国家。

4、与央行的关系,切断基础货币关系;但对其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法律规定

1、开发银行是专门从事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贷款及贴息业务的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见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

2、资金来源:

(1)财政部拨款,注册资本500亿。(2)发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券;(3)建设银行存款的一部分。

3、业务:

(1)管理和运用国家拨付的预算内资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3)办理国外贷款;(4)发放政策性贷款;

(5)为重点项目物色合作伙伴;(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概念:是负责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2、任务:筹集农村信贷资金;代理政策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惠低息贷款。

四、进出口银行

1、概念:是我国进出口业实行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是经营国家进出口方面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2、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五、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1、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银行的财政延伸功能使命结束,需要重新定位;(2)过度商业化竞争,背离政策性宗旨。

2、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1)商业银行的定位;

(2)政策性业务实行招标机制。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1、主体是国家

2、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

3、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

二、税收的本质

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表现在:

1、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2、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三、税收的特征

1、征收上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的纳税。这一特征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形式。

2、缴纳上的无偿性。这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没有等价交换,也不再返还。这于国债,规费不同。

3、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标志,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可靠的保证。

四、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1)税法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使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1、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 流转税; 收益税; 财产税; 资源税; 行为税。

2、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 中央税; 地方税。

3、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划分 国内税; 涉外税; 国际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征税主体:

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2)纳税主体:

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纳税主体的意义:

纳税主体是税款的直接缴纳者;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

2、征税客体

(1)概念: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2)确定原则:

①要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足额、及时和稳定; ②要有利于调节经济;尽可能简化。

(3)征税客体的作用: ①征税的前提; ②税种的区分依据;

③实现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

3、税率

(1)概念: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2)作用:

①税率起到税额怎样计算及计算多少的作用; ②税率是正确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核心。

(3)税率的分类:

①定额税率:每一单位征收,比如车船使用牌照税。

②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百分比,不论是数量、金额是多少

③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40

增征税。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超倍累进。

4、税目: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5、纳税环节:在商业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缴税款的环节。

6、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限,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

7、减税免税(1)起征点(2)免征额

(3)税收减免与税收抵免

税收减免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或者免征全部税额。

税收抵免是指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国内纳税时,准予抵免。

8、违章处理

第四章

税法一般规定 第一节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理解: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的区别 2.特点:

(1)通过税额的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2)税负公平;(3)道道征税;(4)中性;(5)零税率。

二、纳税人

1.概念: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分类:

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但税率较低

二、纳税人 3.划分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其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4)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

三、征收范围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

(2)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于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设在同一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税率

1.基本税率:17%

2.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出口退税。3.特别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五、计税依据—销售收入额 1.一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价外费用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贮备费、代垫代收费用等。

2.特殊规定:

(1)合并定价时,应当把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剔除,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公式: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3)混合销售,合计征税;兼营销售,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增收增值税。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收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税收,43

并且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成为进项税额。(1)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④购进和销售货物(不动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运费结算单(普通发票)所列运输金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综上,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七、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品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和残疾人有关的项目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二节

消费税、营业税法

一、消费税

1.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的纳税人,2.税率:

固定税率和比例税率

固定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比例税率:绝大多数

3.征税范围:5大类、14小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烟火等;

(2)奢侈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二、营业税

1.纳税主体: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征税范围:

(1)劳务7种: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公司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税率

(1)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2)5%:金融保险、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5%-20%:娱乐业

4、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 1.法律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理解:

所谓的“企业”包括:一切性质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所谓的“组织”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区分(1)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46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区别的意义(见下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区分)

二、征税对象

1.概念: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原则:

(1)必须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现行税率的合理性

(1)企业的实际税负。现行内资、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即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税率分别是25%左右和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偏重,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偏低。

(2)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在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在选择税率时既要充分考虑国际上和我国周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也要有利于保持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不应过低,要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4)税收公平。给予小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应当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一档略低的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两个概念:

1.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的所得收入 2.应纳所得税额:应当缴纳的税额

(二)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

五、收入总额

(一)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六、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七、准予扣除的项目——收益性支出

扣除的项目——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常规成本和费用:(1)成本;

(2)费用(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等);(3)税金,其他税金。

(4)损失,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5)其他支出。

(6)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允许扣除。2.允许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实施细则)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除外)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1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八、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固定资产折旧——资本性支出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不得在购买固定资产当年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

(二)不得折旧的固定资产

7.法学和经济学下 篇七

近年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在实际发展中, 历经了从繁荣到沉寂又到新兴的种种考验。但是在面临考验的同时,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有效把握机遇获得发展则成为当下研究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现存问题

要想有效把握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 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其在现今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理论发展的限制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众多学者的刻苦钻研, 我国对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一定的成果。但是, 这些理论尚不足以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理论研究难以跟进市场变化的需求,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

(二) 对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观念难以统一

现今, 我国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各种观念学说较为繁多。众多研究人员各执一词, 众说纷纭, 难以形成一个统一观念。这就造成现今经济法学研究即使是针对同一问题, 不同研究者的见解、观念以及提出的解决措施都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也导致我国很多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研究及发展工作难以跟进并落实, 白白错过了很多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 专业人才的缺乏

缺乏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 也是造成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难以把握机遇获得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众所周知, 21世纪的发展人才是第一位的。只有专业的人才才能更加有效地引导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而发展。但由于我国对于这项课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加上人才培养客观环境的不利等, 我国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优秀人才还较为缺乏, 进而影响其获得有效发展。

三、如何把握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机遇

针对上述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现存问题, 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探寻把握其发展机遇的有效方法:

(一) 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理论发展

想要切实把握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 我们必须首先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去开拓思维, 革新观念。我们必须抛弃与我国市场经济实际并不相符合的理论, 努力传承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理论,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 以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 达到适应市场规律与时代发展的目标。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 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二) 转变观念, 形成统一认识

针对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研究中思想观念难以统一的现状, 政府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合理引导, 以推动研究领域对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观念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 研究者才能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较为合理且有效的改善措施, 才能在决策落实过程中有效避免口头之争, 真正为把握发展机遇, 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 提高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把握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提升相关研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政府首先应当鼓励并支持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研究工作;其次, 定期举办相关的技术培训会或经验交流会等, 以强化相关人员对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此外, 完善人才引进制度、工作人员考核应聘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制度, 以此吸引并甄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也是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的有效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此背景下, 我们必须深入发掘其现存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并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提出合理措施, 进行有效解决。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在机遇来临时牢牢把握,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J].法学研究, 1993, 02:3-12.

[2]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J].政法论坛, 2005, 06:32-43.

[3]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 2011, 02:105-112.

[4]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J].河北法学, 2003, 06:37-40.

8.从经济法学的视角浅析法院拍卖 篇八

关键词:法院拍卖;委托拍卖;市场经济

中国的强制拍卖制度,最早出现于 1987 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拍卖首次被作为变卖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199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强制拍卖措施,但并未确立强制拍卖优先适用原则。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变卖更容易操作的原因,变卖成为执行人员的首选方式,变卖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以及缺乏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竞争性、程序性的特点,给执行人员留下了可以操作的巨大空间,这就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并使得标的物的变价往往没有价值最大化,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1998 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但在此规定出台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动产强制拍卖出现了混乱的局面。2004 年 11 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标志着不动产强制拍卖具体制度的基本形成。

作为一种变价方式,强制拍卖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以使债权得到充分的满足。本文将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强制拍卖制度,以期找到一条新的进路。

我国的不动产拍卖制度成本和运行成本很高,试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制度本身的成本

(1)评估、拍卖费用。假设债权人的债权为200 万元,按照现行较为官方的数字,以债权的实现率为50% 计算,进一步假设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为100 万元,最后以拍卖方式成交,根据拍卖规定,由于部分费用按成交额或者评估额计算,则形成的费用情况如下:评估费用 6000 元(按评估额的 0.6%),拍卖费用50000 元,占成交额 5% ,以上费用总计为 56000 元,债权人实际得到的款项为 944000 元,债权人的受偿率大大降低。实际上评估费一般来说还要高一些,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高估的情况。

(2)监督成本。由于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拍卖机构的行为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要求上,人民法院都应该对拍卖公司进行监督,但是监督也需要成本,有效的监督可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时间成本和实际拍卖费用。《拍卖规定》将拍卖的次数设定为三次,并且每次的公告期不少于 15 天,仅公告期就长达 45 天,最高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图在于尽量地让公众广泛知晓,充分挖掘可能的买受人,但是公告方式不当,时间对公众的知晓度影响是有限的。并增加了实际拍卖费用。

二、制度执行中成本的放大

(1)债权人权益受损。《拍卖规定》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但是由于势不两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很难达成一致,同时现实中双方申请公开招标的情况也很少(由于拍卖规定明确是双方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一方申请置之不理),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也就成了法院的事情。《拍卖规定》第 6 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由于对重新评估的苛刻要求,使得制度性的救济难以奏效。在制度上,法院确定保留价时,仅仅以评估价为参考,但是在有了明确的评估报告后,作为执行人员一般不会再有动力改变这一结果,于是参考标准就成为实际标准。由于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是按评估额收费的,因此评估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具有高估的倾向。不容忽视的是评估机构还可能会因受到债务人的不当影响而高估,这一不當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如果依据评估部门过高的评估结果确认底价可能会造成流拍,在流拍的情况下,根据《拍卖规定》,债权人可能被迫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否则该标的物就会被退还给被执行人;另一方面,据对笔者所在市拍卖机构的了解,在 2005 年 1 月份以来,也就是最高法院《拍卖规定》出台后,拍卖公司共接受法院委托的近80 起拍卖,但都以流拍告终。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拍卖的标的物,由于第一次确定的底价一般为评估价的 80% ,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再行降低 20% ,第二次流拍后,又可以降低 20% ,比如评估价如果为 200 万,第一次保留价为 160 万,第二次保留价为 128万,第三次保留价为 102.4 万,从理论上说,第三次的保留价接近了评估价的一半,应该说,物有所值,再卖不出去,似乎只能解释为评估价太高了,至少远远高出了市价的一倍以上。在制度运作过程中,由于制度性缺陷存在,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债务人可能会采用不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救济成本增加。人们对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在实践中,对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各行其是,比如执行瑕疵或者拍卖物瑕疵的情况,拍卖是否有效,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都是众说纷纭。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况下,由于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混淆,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而且由于委托的存在,在拍卖机构和抵押权人或者买受人之间形成了私法关系,完全用公法的规则去约束,可能力不从心,由于法律关系的杂糅,使得处理纠纷的成本相应地提高。

(3)统一对外委托,降低了拍卖的收益。法院普遍设立了技术室,在其部分职能发生变化后,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在拍卖或者评估时,由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由于技术室统一委托,执行局往往在将有关材料交付给技术室后,对拍卖不再过问,而技术室也仅仅从技术鉴定委托的角度考虑问题,因而对拍卖或者评估的监督被弱化。另外,在拍卖物的点交等方面,也都存在执行局撒手不管,技术室管不了的情况,增加了拍卖物无法转移占有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拍卖物变价收益水平。

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分析,现行的拍卖或者委托拍卖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不过所有的法律或制度的靠坚实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能产生最大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尊重宪法。相信拍卖或者委托拍卖也会有更合法的执行,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力。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强制拍卖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载法律教育网(http://w w w .chinalaw du.com)(21/4/2006)

上一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下一篇:枯叶蝴蝶试题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