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精选6篇)
1.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篇一
从一个村村委会的“难产”看待
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并且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推进完善。1983年起,历时4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三十余次,我国于198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1994年重新加以修订,1998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那么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一、案件情况
2010年5月17日,某地区80人来上访反映经区、乡两级政府公告,两村分别于2010年5月13日和5月14日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但在选举过程中因原村民与新(后移民落户)村民之间发生了冲突,区、乡两级政府暂缓了他们两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上访要求尽快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后经调查了解,他们两个村都属于城中村,1989年以来,因为当地企业发展及城镇建设征用两村大量土地,两村大部分老村民被占地招工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迁出两村。此后,两村陆续迁入了大批的后落户村民。现两个村的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的比例为1比3,后落户成为多数。原本换届选举时,后落户村民基本上不关心,但随着近年来的征占地补偿不断提高,而后落户村民因没有分得承包地,导致在补偿分配上与老村民存在一定差距,所以他们极力想推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村主任;但老村民因人数比后落户村民少,害怕后落户村民的人当上村委会主任,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老村民极力反对换届选举。从2007年开始,两个村的换届工作就无法进行,到这次换届选举前仍处于无村委会状态。5月13日村委会选举时,部分70、80岁的老村民到会场搅闹,发生了老村民与后落户村民之间的冲突,当天区政府为了做好选举工作,特意调用50余名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但也没有制止住双方的冲突。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流血事件,区、乡两级政府经请示市、省两级民政部门,宣布这两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被暂缓进行。
二、案例分析
两村村委会之所以“难产”,不仅是为了争夺村主任这一“官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新老户村民在土地承包权的争议是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 后落户农民认为他们到该村落户后,参加了该村的生产活动,履行了相关村民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贡献。而老户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后落户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其原籍解决。因为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民的生产技能又相对单一,因此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按照现行政策,后落户村民在现居住地如果得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就得不到承包地,遇到征地时得到的补偿费也少于原住村民,大部分地区的后落户村民数量远远少于原住户,导致此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在全省农村普遍存在,条件越好的村问题越多。而该村由于后落户较多,要求落实承包权的呼声更加强烈,导致冲突程度较为激烈。
(二)新老户村民在选举资格认定上的不一致矛盾纠纷冲突加剧
《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两村的老村民认为后落户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参选资格;后落户认为他们既然落户到该村,就成为了该村村民,自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老村民和后落户在选举的态度上存在巨大争议,且互不让步。
(三)新老户村民选举力量上的差距导致村委会“难产” 《村民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 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两村后落户的人数占到75%,在选举时的优势十分明显,其候选人很大程度上的代表了后落户的利益;而老村民认为其人数与后落户相比力量悬殊,选举必然失败,一旦后落户村民当选村干部,将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到了他们的利益,因此老村民极力反对选举。
三、村民自治目前面临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我国农村初步建立,依法自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目前,村级民主选举和自治基本走上了正轨。但不可否认,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选举过程中难以做到完全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当选人的素质难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对候选人的标准规定不够细化,如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文化要求、遵纪守法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给县乡制定细则,造成当选人的素质难以保证。尤其是难以保证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和村级 后备干部当选。如在农村换届选举类信访问题中,有的反映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是刑满释放刚刚出狱的人员,有的反映当选干部已经80多岁,还有的反映当选村委会干部是夫妻关系等。
二是村干部的力量难分配。现在农村村委会往往由几个自然村(屯)组成,特别是在村屯合并工作完成后,此类现象更多。虽然表面上几个自然村(屯)合并为一个,成为一个村的村民,但实际上受历史、地理、人文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农村的生产生活和组织活动仍是以自然村(屯)为单位进行。为了工作的便利,现在大部分存的选举是按自然村人口数量确定候选人比例,导致选举时自然村大的比自然村小的要占据优势。选举出的村干部难以在各自然村中进行合理分配,使村干部少或是没有村干部的自然村村民认为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证,产生抵触情绪。
三是亲族派性难避免。以家族或宗族利益为中心的派性自古以来广泛存在,经过多年的演化发展,虽较古代的宗族门阀观念弱化了许多,但在广大农村依然存在“是亲三分像”的观念,靠血缘关系、宗族亲属拉票的现象在选举过程中依然屡禁不止。而个人通过寻求合法的权力手段(当选村干部)来为家族或利益集团谋取更大的利益也屡见不鲜。
四是违法行为难界定。在村委换届当中,部分候选人采用上门做工作、许愿或者说由其小团体出面做工作,但没有 用钱物进行贿;或用钱物贿选但金额很小,难以界定;或在选举成功后采取宴请答谢等方式贿选,难以取证,群众虽然反映强烈,但在实践中都很难查处。
五是上级插手现象难避免。客观上目前许多的村民自治范围内工作都必须依赖乡镇直接参预下才能完成。另一方面,现在乡镇有较多的硬任务需要村能按时完成,这就需要一个与乡镇保持一致的村级班子。乡镇往往在选举过程中,在合法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插手村民选举,往往是通过乡镇党委有效控制了村党支部成员的选免,实施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再由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实施直接领导,有效地控制整个村级事务的决策权。
(二)村民自治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策难以产生执行。《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在会议召集过程中,由于村民或村民代表到场数量不够,导致会议流产;或是赞成票不过半数,导致形不成决议;或是在实施村民会议决议时总有部分村民是反对或不支持的,如果村干部对这些村民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仍无效果,导致决议无法实施,影响了村务的正常开展,最终损害全体村民的利益。二是村干部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村干部由于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对事关农村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不熟悉,导致村务管理水平低。个别村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村干部收入不入账,私分、贪污公款问题一直存在。还有的是靠宗族宗派关系、贿选等手段而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容易造成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村民自治不能真正取得实效。
三是村民意识的“二重性”依然存在。目前,仍有相当部分村民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二重性”。主动参与村民自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表现在: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积极参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参加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事务对全村有多大的长远收益,只要影响到自身利益就一律反对;注重既得利益,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村里要进行村内部基础建设,以前有“三提五统”等农业税费,村里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权,只要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就能实施;但在税费取消后,村收入仅能维持在相当低的水平,一旦需要大家出工、出力、出钱,少有成功的现象,导致农村建设停滞不前。
四是对村干部违法违纪查处不力。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九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 村民会议讨论界定后,方可办理的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制度的不规范,农民群众很难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虽然实行了村务公开,但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农民很难获得全面、完整的信息。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时,假公济私,或利用法律政策的空子,中饱私囊,并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因为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代表了村集体,与其本人无关,所以目前法律规定了是由集体承担,最终是由村民承担。这就造成了村干部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和责任,这种错位的认识造成了对村干部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难以进行处罚,村干部也就可以逃避相应的处罚。
(三)传统管理观念和模式仍遗留一定的影响 一是传统管理观念仍未完全改变。部分乡镇领导对党提出的村民自治,对《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有的干部表示“村民自治是由一群素质最低下的人采取最先进的管理方式”。部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二是传统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改变。现在乡镇政府的职能已经逐渐转变,但“对上负责”的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改变,造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局面,从而必然要求村干部也对乡负责,只要做到服从乡镇的指挥,完成乡镇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就行,对农民的意愿考虑得较少,对农村的村民自治造成了阻碍。部分乡镇的职能没有转变到位。乡镇干部还没有从“收费收税”、行政管理中转变到“服务型”的工作中来,仍然用以前的老办法在工作,代办代决策的现象经常发生,村民民主管理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
(四)配套法律政策还不健全
《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村民自治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尚缺乏细致的可操作的统一的具体规范。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内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缺陷,特别是对当前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作出合理可操作的规定,对一些关键的问题或是没明确或是不符农村的当前发展的现状,村级组织执行有关法律制度时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如在村主任罢免方面。《村民组织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看似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受农村由于亲戚、邻里、朋友甚至不同利益村民群体的影响,无论是五分之一村民联名、村民大会、还是半数投票表决都很难实际操作。
再如《村民组织法》规定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导致农村在选举后形成了“第一年还选举前人情,第二年适应工作,第三年准备再次选举”的现象,导致村干部时刻围绕选举转,难以真正刹下心来工作,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四、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村民自治实施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这是不容否定的。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面临的问题多,面临的挑战也多,因此必须研究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村民自治的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的人数之多,堪称“世界之最”。这样一件关系全局、带根本性的大事,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领导和推动村民自治,保证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改善党的领导,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鼓励广大党员和党支部成员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委会竞选和村务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村民自治的不断 发展。
二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仍应围绕四个民主进行。从总体上看,村民直选的选举模式不容动摇,选举仍是重点,是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到其它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建设,要紧密结合村委会的选举,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理清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及村委会的关系,把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委会管理村务,村民积极参与的农村治理格局。
三是理顺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一方面要理顺村与乡镇的关系,同时实现村务管理的制度化。要转变乡镇政府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地单向式运行,还权于民,使村民自治名副其实。另一方面要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党组织 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要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的规范运作。党组织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四是培育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意识。农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提高。通过民主选举,把选举村干部的自主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决策,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在实践使农民群众逐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并逐步创造出完善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的范例,从根本上推动村民自治日趋完善,进而加快整个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五是加强对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培训。当前农村村委会负责的事务较为杂乱,这就需要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业务素质。但村委会成员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上任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上任后平均每年只培训1-2次,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农村,受交通、信息传播等条件所限,培训指导更为困难。导致村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村日常工作的需要,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也不够。这就直接 影响到他们在村委会的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村委会成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上任前的培训,以便于他们能够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以利于农村的正常发展。
2.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篇二
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就已经诞生,但直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乃至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影子银行才逐渐进入人们视线并引起重视。很多人把这次金融危机归罪于影子银行体系。近几年来,国内外学者、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都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2007年,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首次提出“影子银行”概念,即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非银行的投资渠道、投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与接受正规监管的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
201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2014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常规银行系统外的信用中介行为和机构”。
虽然有关学者及国际组织纷纷就影子银行给出自己的定义,但关于影子银行的外延和内涵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影子银行是区别于传统银行体系的,并且可能带来风险。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比,中国影子银行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结合中国情况,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受到监管的银行体系外的金融中介活动”。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年报中,结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影子银行进行定义,并指出“影子银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不完全的信用转移和高杠杆等四个方面”。
(二)影子银行的影响
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研究兴起于近几年,目前大多数研究都是有关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有一部分学者从微观层面出发,研究影子银行业务对传统商业银行某一方面的影响。
李波,伍戈(2011)分析了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影子银行体系的典型运营模式,以信用创造为重点,研究了影子银行体系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毛泽盛,万亚兰(2012)基于1992-2010的年度数据,测度国内影子银行规模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并通过数据模拟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两者之间存在阈值效应,在阈值范围内,影子银行的发展与银行体系稳定性正相关,超出阈值范围,则两者之间呈负相关性。
苗晓宇,陈晞(2012)研究发现影子银行有利于商业银行在业务方面的创新。但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从多种渠道套取银行资金,使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发生扭曲,并且在规避监管的过程中,不利于人民银行的调控政策的发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王浡力,李建军(2013)梳理了国内研究文献,剖析了国内影子银行的类型及产品,发现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倒锥体结构,并估算出中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在2012年末达到25万亿元人民币。研究还发现,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内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集中领域。
徐军辉(2013)研究了国内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他认为中国式影子银行体制烙印显著,证券化过程不足,并和传统银行有功能上的重叠,这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所不同的。虽然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也给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不利影响。典当行、民间借贷、小额借贷等运作不规范、且成本高,只能充当资金应急的角色。此外,各传统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相互关联,其中的利益链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
孙珏琦(2014)也认为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有重叠的,并且体质特征显著。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研究了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发现影子银行对物价水平变动不具有显著影响,仅仅对货币供给量产生了轻微影响;此外,影子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刘超,马玉洁(2014)通过VAR模型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2002-2012年间的数据,对影子银行与金融发展以及金融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影子银行与我国金融发展正相关,而与金融稳定负相关。
单位:万亿人民币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统计年鉴》,再根据笔者计算所得。
二、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测度
目前,对于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及测度,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澳新银行2012年发布的大中华区每周经济观察报告估计,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为15-17万亿人民币,这一规模大约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资产的12%-13%。
海通证券在2012年测算认为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大致在28.8万亿人民币,占当年GDP的55.4%。
201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2014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指出当前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英国;增速为全球第二,仅次于阿根廷。
在此,笔者通过社会融资规模①与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之间的差值来粗略衡量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鉴于国内影子银行是从2007年前后才开始大规模发展,故选取2007-2013年进行测度,结果如表1所示。
利用这种方法得到的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估计存在一定不严谨之处,但仍有一定参考意义。从估计结果可知,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猛烈。因此,对影子银行进行合理监管,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挑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如何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挑战
影子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应对其带来的挑战也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一)针对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应积极应对,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在深入了解影子银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力求准确把握相关数据。获得数据是进行深入研究及监管的前提,而影子银行天生具有隐蔽性,要想获得准确的信息及数据难度较大,所有应该对现有统计调查的途径、方法进行创新或改善,力求获得关于影子银行的更准确数据。
第二,继续深入研究,挖掘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及影响路径,并相应对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创新。目前国内相关文献或侧重于研究影子银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或侧重于从微观层面研究影子银行对传统商业银行某一方面的影响,而关于其对于货币政策影响的研究为数不多。曾有学者从影子银行对货币供应量M2的影响角度出发,研究影子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监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各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协同监管。目前国内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对于影子银行来说,很难将其具体归为某一类,其业务范围是多维度的,因此各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排除监管空白,同时尽量避免监管重叠,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第二,建立影子银行自律机构,健全影子银行自律机制
对于影子银行,应该尽快建立本行业的自律机构,并在各影子银行机构内部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推动影子银行规范、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影子银行天生具有隐蔽性和不透明性,所以其信息披露建设都至关重要。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中国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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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篇三
村民自治20年来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了农村改革的推进,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
二、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
(一)面临新的制度环境
一是国家化推进的环境。取消农村税费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去由农民承担的公共产品逐步由国家承担起来,村级自治范围的内容逐步缩小。二是行政化发展的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出现行政化的趋势,村干部工资由财政支付,村财乡管,乡镇政府加大了对村级的干预。三是城市化的环境。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形势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大大减少。四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环境。封闭的乡村经济、文化传统越来越受到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冲击和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民主意识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二)村民自治实行中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调查显示,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显得滞后。其一,选举成为村庄内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焦点,但候选人的选举动机则偏向于个人和小集团获利,增加了贿选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其二,选举方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三,选举后治理呈现出“村委会少数人自治”局面,村民没有更多有效途径监督村干部。其四,竞选还不普遍。
(三)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
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力结构包含了村官腐败的可能性。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看,村委会是执行机构,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同时行使监督职能。但《村组法》对具体的权力结构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
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工作程序的规定上不利于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村干部常常不愿意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当前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经济发展不够快、经济发展不平衡,其中特别是当农民群众收入普遍提高的时候,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甚至瘫痪,难以对民主建设形成有效支持和呼应。因此,农村的“四个民主”必须围绕村级经济发展来落实。要拓开视野,不拘成见,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愿奉献的人选进村“两委会”班子,使村干部都要成为能够带头致富而且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雁”。集体经济有了发展,村民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就有了保障,村民也就愿意关心、参与村级班子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村民自治也就有了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实践证明,只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力量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而集体经济愈发达,就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使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要完善和落实现行制度
要认真总结20年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将现行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固定下来,对存在缺陷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内容要提倡和鼓励。要突出五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产生于有关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决策,其最初目的就在于让村民能够充分发表对于有关公共事务的意见,以使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策符合广大村民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其自身的功能也逐步得到了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村民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关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决策的执行情况。二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公开是防止腐败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增加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资金数量不断增大,因此,要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将村务公开作为核心的制度内容。它要求涉及村民的具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都必须对村民公开,以便让广大的村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以确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促使村民委员会的正确运作。三是制定村民质询制度。这要求村委会每周召开一次质询会议,会上村民可以就村务财务政务等有关问题质询干部,村干部当面答复并给予解决。这一做法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一事一议”制度,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和服务农民的意识。四是发动民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包括村务会主任的选举可以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吸收行政人员。五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制度。将村民自治的经费法制化,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提供。
(三)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
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应当提到议事日程。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村民参选率的高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包括文化教育程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实效、村级经济发展的指标、文化、教育、社会发展指标、环境等指标体系等等。
(四)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使传统的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转型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质,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设能够共享现代文明成果的现代农村社区。由此看来,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中国农村的逐渐衰落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农村精英的逐渐流失也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过程。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必须逐步实现转型,由自然村落制度到社队村组制度,再向社区制度转变,而传统的村民自治也就必须相应地转变为农村社区自治。这将使村民自治获得一个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4.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我们灵璧县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次直接选举成功的占全县326个村的91.6%,有8%的村由于诸多原因进行了二次投票选举。参选实践的成功、参选热情的高涨、竞选竞争的激烈足以说明群众民主自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当家作主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但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辅之以相应的民主法治教育以及村委会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顺。
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诸多因素束缚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这些因素主要有:农民文化水平低下,民主素养不高;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民委员会较好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较弱;乡镇与村之间如何解决“附属行政化”与“过度自治化”问题,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保障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建设的必要。
现在村民自治“四项民主”实践,可以这样评价,民主选举很成功,民主决策无章程,民主管理无规范,民主监督不到位。这是造成目前乡村两级工作难干、事情难办、群众“难管”的根本原因。具体分析:一是思想观念上有差距。群众的现代民主意识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很强烈,而我们各级干部仍扮演“父母官”的角色,主仆颠倒;二是因势利导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缺乏总结,缺乏制度规范,使村民自治这项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推进缓慢,使“四民主”没有很好地或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由于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缺乏诚意,也使经济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的具体工作打了折扣,这也是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缺乏制度,也即公共品(章程、规则、规范)供给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而是村干部管制,“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没有理顺,村民会议与村委会本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实践中有相当一些村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村民选上我,村务大事就由我说了算,村民就成了我的臣民。
三、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结合20多年来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权利保障完善法律制度。由于历史条件的规制,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首先是从组织建构开始,有关法律也是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这虽然符合事实逻辑,但毕竟也具有自治法。从法理逻辑上看,应该是先制定村民自治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组织法。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国情,使我国先制定的是组织法而未出台相关的基本法律,这不利于凸现以村民为主体的基本自治权利,也不利于农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后的维护。现行的组织法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却未规定违反后应该如何处理,因此组织法的权威大受影响。虽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但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没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由此使原则性规定因没有程序法律的保障而难
以落实。所以,在村民自治的深化过程中,需要制定有关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和程序性法律,以保障广大农民能够依法自治,依法行使并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自1980年底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农民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创村民自治,尤其是共和国于1998年颁布并施行《村委会组织法》以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对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样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村“两委”矛盾问题、村委会成员薪水问题、村委会中的女成员问题、选民和候选人问题、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问题、村委会成员进行不公平竞选问题、选民投票问题、罢免村委会成员问题、村民会议召开问题等。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自身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
村“两委”矛盾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也非常严重,造成村“两委”矛盾的原因有体制上的,有利益上的,还有就是《村委会组织法》上对“两委”权责的不清晰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同时规定“中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一方面承认村民选举产生的材委会的领导权,充当“当家人”的角色;另一方面确认了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赋予了村党支部对村务的“决定”权,这就为村民“支持”的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支持下的村党支部“争权夺利”埋下了“祸根”。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中共应该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作用,但是领导的方式有多种,不是领导具体事务,而是应在思想上进行领导。再者,村委会实质上是一种群众性民事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中共党组织直接领导村委会内部事务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第三条的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发挥思想领导作用”,并增加村党支部“不得决定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具体事务。”
目前,我国还有少数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成员,这极大的损害了农村妇女权利,打击了女姓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村民自治妇女工作的开展。出现这种情况与法律中“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建议将第九条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村委会成员中,妇女至少有一名。”
2、加强选举的公正性。关于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问题的讲座已有很多,但大多数人坚
定支持《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剥夺,也就成为一些农村出现精神病患者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荒唐闹剧的原因之一。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符合法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许有人说剥夺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公平的,是违背《宪法》的。但是我要说,首先,未满18周岁,但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符合法定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只是没有什么人指出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释不能直接从《宪法》中移植过来。利用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引起村民普遍不满,大多数村民认为曾经有过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村民不应或在多少年内不应享有被选举权。对于这些人剥夺选举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在目前想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很难,不过可以出台一部剥夺出任公职权法。因此,建议将第十二条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修改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村民„„”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少在职村委会成员利用手中职权之便进行不公平竞争,甚有部分村委会主任落选后,拒绝进行交接工作.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村委会竞选的候选人能够公平竞争,确保换届选举后村委会交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新一届村委会尽快步入正常工作轨道。因此,建议增加“村委会成员参与竞选下一届村委会成员,必须在选举委会员成立或公布候选人名单的第二天辞去村委会的职务,由选委会暂行其职权这一条。
我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与村集体利益联系较弱,加上农务相当繁忙,很多村民不愿主动到投票点投票,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真实投票率低,而现实显示的表面投票率高,尤其是代投率和流动票箱投票率极高的状况。农民工与农村经济联系弱,对村委会选举漠不关心,亲自回家投票或寄票参与选举的农民工极少,有的村甚至会出现有选举权的村民超过一半成为农民工,村委会选举权投票率过半很难实现。不过,我国农村的特殊环境,一户内成员与村集体利益基本一致,他们所选的候选人一般为同一人。因此,村委会选举投票不一定非要实行选民投票制,也可以实行户代表投票制。如果施行户代表投票制,一方面可以体现民主选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真实投票率,实行起来比选民投票制方便、科学。但是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是每个村都适合实行户代表投票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建议将第十四条“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修改为“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将“选举村委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修改为“选举村委
会,在外出务工超过1/3有选举权村民实行选民投票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篇五
[摘要]:数据表明,在我国农民工人数继续增加的同时,农民工总量增速呈持续回落态势;随着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峰值的到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也即将面临拐点;现在的局面是“民工荒”与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并存。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劳动力状况,采取动态的就业政策;实现产业结构有步骤的升级;根据“刘易斯拐点”在我国东中西部到来的时差,实行地区政策的差别化;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政策。
[关键词]:民工荒农村劳动力转移刘易斯拐点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刘易斯拐点”理论
刘易斯认为,在一国发展初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一个是以传统生产方式生产的“维持生计”部门(以传统农业部门为代表);一个是以现代生产方式生产的“资本主义”部门(以工业部门和城市为代表)。农业部门人口多、增长快。由于边际生产率递减规律,其边际生产率非常低甚至为零,农业部门出现大量劳动力剩余。此时,只要工业部门能够提供稍大于维持农村人口最低生活水平的既定工资,农业部门就将涌入大量劳动力至工业部门,为工业部门的扩张提供无限的劳动力供给。(所谓“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即指劳动力供给曲线在既定工资水平下具有无限弹性。“既定工资”即是农业部门劳动力维持生活需要的最低收入水平。)由于在既定工资水平上,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工业部门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将所获得利润转化为再投资,将规模不断扩大直到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吸收完,这个时候工资便出现了由水平运动到陡峭上升的转变,经济学上称之为“刘易斯拐点”。
与“刘易斯拐点”相对应的是“人口红利”,由于年轻人口数量增多形成的廉价劳动力,提供给经济发展相对便宜的要素价格。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廉价劳动力是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这一点,在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
而“刘易斯拐点”与“人口红利”之间似乎有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前者的显现,往往是“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一个前兆。我们面临的“拐点”更多的是指 “初级劳动力”领域。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国家统计局5月12日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即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16610万人,增加274万人,增长
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加359万人,增长3.6%。数据表明,在我国农民工人数继续增加的同时,农民工总量增速呈持续回落态势,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增加较多。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专项调查处处长阳俊雄分析,近年农民工总量增长有两个特点:一是本地农民工增长无论数量还是速度都快于外出农民工,2013 年本地农民工增加359万人,增长3.6%,分别比外出农民工多85万人和高1.9个百分点,就地就近转移成为新特点;二是农民工总量增速呈持续回落态势,2011 年、2012年、2013年增速分别比上年下降1.0、0.5和1.5个百分点。这两个特点,一方面表明,随着国家加大中西部发展支持力度,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产业在区域间的转移,有力促进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加速了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另一方面说明,随着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峰值的到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也即将面临拐点。
有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峰值的到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也即将面临拐点。有人赞同,近年来各地“用工荒”已渐成常态,这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已经出现,劳动力无限供给、依靠“人口红利”带动经济增长的时代结束了;也有人持保留态度,仅从“用工荒”现象就判断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拐点出现,还为时尚早,劳动力总体上依然供大于求,这种短缺只是结构性失衡。
三、“刘易斯拐点”逼近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拐点逼近有利有弊。
短期看,似乎利大。因为在劳动力增量受限的情况下,对存量劳动力的竞争势必会加剧,有些企业可能会用提高工资、改善工作环境等的方式来吸引劳动力。农民进城务工,最朴素的想法就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过去为了拿到相对“高薪”,农民工可能要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如今有可能工作好、收入高兼而得之。数据显示,近几年工资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引擎,2013年农民工月收入达到2609元,延续了逐年上涨的态势。
长期看,似乎弊多。随着劳动力供给拐点即将出现的预期逐渐增强,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引入机器、转型升级等方式来替代劳动力或减少低技能劳动力的使用。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因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文化水平不高、实用技能不强,只能实现低端就业。可喜的是,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正在加强,农民工素质逐渐提高。2013年,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2.7%,比上年提高
1.9 个百分点,各年龄段中接受过培训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就业能力增强了,就业机会将显著增加。
我国以前所出现的“民工荒”是一种劳动力泡沫,农民工“回流”是劳动力泡沫破灭的表现。从发展动态来看,我国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数量相当可观。目前,劳动力仍然是我国的比较优势。或早或晚,这个拐点终将会来。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保证农民持续增加收入,我们都需要早做打算。从近期来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激励,保持转移速度,是延缓人口红利的关键之举。
四、“民工荒”与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矛盾的原因分析
1.区域经济增长更加平衡
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西部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逐步缩小,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工资待遇也逐渐赶上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内地的收益成本比大大提高,而教育部“金融危机对珠三角农民工的影响”课题项目的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外来工月平均工资为1677.8元,比2008年增加70多元,但月平均
开支却增加了80多元,实际收入相对下降,内地与沿海收益成本比的一增一减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不愿意去沿海就业,许多农民工在内地一年下来的积攒甚至超出了在沿海打工的积攒,加之国家的扶持“三农”政策,沿海企业对农村劳动力在经济上的吸引力越来越小,所以出现招工困难的现象。
2.制度政策阻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长期以来,在外务工的农民较之于城镇职工一直遭受着很多不公的待遇,这在心里上给了外出务工农民很大的创伤,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积极性,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户籍制度是农村劳动力面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公待遇的制度基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户籍制度,逐步减少由户籍带来的待遇差距,但它仍然是阻碍农村劳动力由“候鸟式”转移向迁途式转移转变的一大因素,使农村劳动力不能形成及时、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劳动力的供给在特定时期相对于企业用工需求具有延迟性,导致民工荒现象。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得不到任何保障待遇,一旦失业便流落街头,使外出务工的风险性增高;农民工在企业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障,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随意加班加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极大的打击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热情。
3.新生代农村劳动力独具特点
伴随着80后和90后农民工成为农村劳动力中的主力军,新一代农村劳动力相比与以前的农村劳动力有着它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新一代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较之老一辈的劳动力要高,思想也更开阔一些,他们对自己的预期收益也更高;
二、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带来的是就业观念上的改变,他们更希望从事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一点的工作,不愿意从事脏活、重活、累活,以前那种物美价廉的劳动力已经大大减少,这种特定工作的劳动力供给减少也成为民工荒的一部分。
4.农村劳动力缺乏企业所需的劳动技能
在历年的民工荒中,总会出现很多企业招不到好钳工、好车工、好焊工,更招不到好的数控技工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技工荒现象。这主要是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有很多是没有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这种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不具备企业所需的劳动技能,不能满足企业对技能型工人的需求,技工荒现象也构成民工荒的一部分。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结论及对策
(一)结论
1.目前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潜在的剩余劳动力,20年内劳动力资源仍然是我国的比较优势。那种认为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我国马上面临全面的人口短缺是没有根据的。只要劳动力价格合理,跟上CPI增长的步伐,我们仍然可以在不减少农业边际产出的同时,为工业提供无限的劳动力供给。
2.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并不是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标志。现在的局面是“民工荒”与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并存。
3.尽管我国GDP连续20多年基本保持近两位数的高速增长,而我国的工资增长速度却远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劳动者工资在GDP中的比例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这种“低工资”现象及农民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障福利体制之外的事实是“民工荒”的真正原因。以城镇(非技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上升作为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标志的论断要慎重。它将直接影响到就业政策和消费,更影响到中国
未来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对策
1.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劳动力状况,政府应采取动态的就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力将会变得越稀缺,劳动力价格相应会有所上升,政府应实行不同的产业政策和不同的就业政策。
2.重视传统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有步骤的升级。要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必须改变原有的低成本、高投入、低附加值的粗放型发展战略,转向集约型的发展战略。但目前在中国存在大量低素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实条件下,应继续重视传统制造业的发展。单纯选择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意味着失业人口的增加,最终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反过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根据“刘易斯拐点”在我国东中西部到来的时差,应实施地区差别化政策。我国的东中西部发展程度不一样,“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存在着时差,东部到来早,中西部到来晚。由此形成东部与中西部要素禀赋的差异,产业也应形成级差梯度:东部以资本技术密集型加工业为主,中西部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业为主。为促使级差梯度的形成,应加大实行地区差别化政策力度。在贸易加工、出口退税以及其他产业政策方面,给予中西部更加优惠的政策,以利于企业向中西部转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延长“人口红利”。
4.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政策。“民工荒”实际上是民工权利荒,民工短缺实际上是权利短缺或制度短缺,是民工没有真正融入到打工的城市,而用脚投票的一种理性选择。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政策,给予农民工完全的国民待遇,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体制。应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城市调整户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政策,把农民工纳入到这些公共服务中去,逐步把进城的农民工转化为当地的市民,实现农民工的真正转移。
【参考文献】
1.《当拐点来临的时候》,朱隽,人民日报,2014年5月18日,第010版
2.《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面临拐点》,朱剑红,人民日报2014年5月13日,第002版
3.《农业劳动力流出最优点"农民荒与粮食安全》,韩占兵,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13卷)
4.《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瓶颈及对策》,高田田,《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4月号下(总第487期)
5.《民工荒及农村劳动力过剩并存现象的分析及对策》,蒋太才、江朝梁,《商场现代化》2010年12月(上旬刊)总第631期
6.《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战略抉择和政策思路》,“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经济,2011.06
6.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篇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1978-2008年,流通业增加值从242.3亿元增长到23100.7亿元,增长了93倍,占GDP的比重大多数在7%-9%之间。与第三产业其它行业相比,流通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一直是最高的,大多数年份保持在20%左右。[1]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贸行业遭遇重创,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扩大内需、大力发展流通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2012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之年,整个“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速,经济结构能否调整的更为合理,流通业的发展是关键之一。实践问题需要理论指导,建国以来国内学者围绕流通理论和流通现实问题开展了诸多研究,成果丰富。
本文基于文献检索和流通发展实际,将现有中国流通问题研究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视角。在早期研究中,以宏观视角研究为主,主要论述流通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流通地位日益提升后,学者们将研究目光转向流通产业体制,研究产业发展模式等问题。宏观视角研究是流通问题研究的主流,且大多数研究基于经济学视角。随着研究的深化,微观流通问题开始引发关注,流通价值链的细分领域如零售、批发和物流等逐渐涌现出一大批研究成果。通过对已有流通问题研究文献两大视角的系统回顾与反思,本文最后给出现有研究述评,这也是未来研究,特别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流通理论完整体系值得深入的方向。
二、中国流通问题研究的宏观视角
在经济管理研究中,一般将所研究的问题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大层面。大致涵盖宏观国家层面,中观产业和区域层面以及微观企业和个体层面。本文基于流通文献检索,鉴于国家和产业层面在已有研究中的区分并不明显,故将流通问题研究划分为宏观与微观层面,宏观主要是在国家和产业层面对流通问题的理论研究,微观主要是在流通价值链细分领域对流通企业主体行为的探讨。在宏观视角研究中流通地位和作用问题与流通产业发展模式问题是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
(一)流通地位和作用研究。
国内对于流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经历了由“无流通论”到“流通与生产相互决定论”,到“流通决定生产论”,再到“流通先导产业论”和“流通基础产业论”的演化轨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流通理论基础。
“无流通论”是自然经济论,它在我国有很大的影响,与中国古代以来形成的“重农轻商”特有文化相关联。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流通和生产相互决定论”被广为接受。高涤陈较早提出流通生产力问题,认为社会生产力包括生产领域生产力和流通领域生产力两部分。[2]王希久则进一步提出商业流通力的主导因素。[3]陈学工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流通的关系似乎应该倒过来。[4]流通决定生产,生产只对流通起反作用即“流通决定生产论”。在此基础上,刘国光进一步提出“流通先导产业论”,认为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经济从资源约束型、供给约束型变为市场约束型和需求约束型的时候,流通产业的地位就提高了,流通产业将从末端产业提升为先导产业。[5]万典武亦认为现代流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宋则建议商贸渠道建设应该成为国家战略,并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6]
《流通基础产业论》一书提出中国流通产业已成为基础产业,但其基础地位不稳定。[7]黄国雄指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先进流通方式,关键在于改变时代对流通的看法,摆正流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并从理论依据、产业特征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系统论述流通产业是基础产业的命题。[8]何大安对现有的流通产业研究提出了批评,他指出流通产业运行在经济学的研究中是被置于一般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之内的,即产业组织理论,并没有把流通业与制造业区别对待,忽视了流通产业运行的基本特征。他认为考察流通产业的运行应该结合制度理论来进行相应的分析,即中国流通产业中存在“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而不是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所认为的“完全竞争”。[9]
(二)流通产业发展模式研究。
流通是指实体经济运行引起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总和或总称。[10]流通产业包括与第一产业相关联的农产品流通、与第二产业相关联的工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服务业。国内对于流通业模式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 发展模式研究。
易志明提出了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未来发展的七种模式,如企业管理体系从粗放型向集约化发展、物流运作方式从传统的批发模式向现代供应链管理模式发展、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现药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等。[11]杨海丽从“中观”行业层面对重庆市农村流通业经营模式开展了相关研究,发现知名零售企业进入农村市场需要调整其经营模式,创新适应村—乡—县三级市场的流通业经营模式,选择差异化的经营理念。[12]吕延昌指出物流在流通业的表现决定了流通业服务水平的高低和商品的最终价格,物流在流通业中有四种模式,即自营物流、外包物流、共同化配送、供应商配送,商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自营物流或外包物流是需要认真选择的,并预计未来流通业的物流将朝着电子商务、专业物流、供应链优化和优化采购环节等方向发展。[13]
2. 盈利模式研究。
沈绍强指出流通业的发展经历了六种盈利模式:“进销差价”模式、“连锁经营”模式、“通路费用”模式、“类金融”模式、“供应链管理”模式、“增值服务”模式。我国流通业盈利模式仍以最原始的“进销差价”为主流,发展较好的和大一些的企业则采用“通路费用”模式或“类金融”模式,“供应链管理”模式和“增值服务”模式应用实践较少,应用的典型较少。[14]也有学者专门对流通企业盈利模式创新进行了研究,芮明杰等在分析流通企业现有赢利模式不足的基础上,指出传统赢利模式主要在于转移价值方面,而在创造价值方面所占比重较少,因此在现行宏观经营环境发展趋势下我国流通企业赢利模式的创新主要是朝创造价值、提供更多增值服务等方向发展。[15]
3. 经营模式研究。
韩润润对国内大型零售流通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多案例分析后指出:物美模式是连锁、托管、合资、加盟、资源整合模式;北京华联是“走出去”模式;国美、苏宁是家电连锁模式;苏果则是开拓农村市场的模式。[16]谢乃明和刘思峰专门对家电流通企业商业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商业模式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核心能力、业务组合以及企业的赢利模式、资源结构和运营策略,三层结构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形成企业商业模式的整体。[17]也有学者基于整个流通产业层面,对其运行模式给予了关注。吴宪和运用美国学者斯莱沃斯基的价值转移理论,对我国流通业价值转移趋势、特点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批零企业处于价值流出阶段,物流、仓储类企业由价值流入阶段向价值稳定阶段转移,销售环节主营业务利润向资源、服务、品牌、网络环节转移。文章还对我国流通产业可持续盈利提出了设计流通盈利模式、实现价值创造,建立竞争壁垒、控制价值流出等建议。[18]徐从才和原小能基于流通创新视角构建的现代生产者服务体系很有参考价值,研究认为,从功能内涵上来说,生产者服务可以分为产品服务、要素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其中产品服务是基础和载体,要素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最终实现形式也是为产品提供服务,提高整个社会生产和分配产品的效率,可以通过几种流通创新形式完善产品服务功能:一是大型零售商纵向约束与供应链流程再造;二是流通商主导的供应链动态联盟;三是推行新型商人雇佣制(农村分包制和品牌规则控制等);四是农产品流通体系重构;五是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19]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展模式、盈利模式以及经营模式的研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似乎都可以归为盈利模式的研究,对于发展、盈利模式提炼上缺乏规范的理论支撑。商业模式理论是盈利模式研究中较为成熟的理论,但商业模式研究大多基于企业层面,宏观产业层面的商业模式研究目前还很少。
三、中国流通问题研究的微观视角
基于国内流通企业研究的文献检索,本文从流通业的三大分支零售业、批发业和物流业角度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参见表1)对现有成果进行梳理。
(一)零售企业案例研究。
以淘宝为例开展研究大致有两大视角:一是宏观视角。期望从淘宝网管窥我国C2C市场的发展,如C2C电子商务模式研究、[20,21]C2C市场竞争策略[22]以及网络零售产业的未来发展之路;[23]二是微观视角。基于企业层面探讨淘宝网经营问题,如长尾理论在网络零售中的使用,[24]网络零售的难点问题即声誉机制的建立[25]以及网络零售促销问题[26]等等。总体来看,现有淘宝案例研究缺乏深度,特别是基于企业层面的微观视角研究多为泛泛而谈。
(二)批发企业案例研究。
孙蕾等将阿里巴巴作为国内电子商务B2B模式的典型展开研究,通过总结分析其盈利模式以期为国内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启示。[27]类似于淘宝案例,吴玮和侯希玲也开展了对B2B市场的信用体系研究。[28]胡岗岚等则基于电子生态系统角度从整体上剖析阿里巴巴的发展模式。[29]著名学者荆林波采用类似于嵌入式案例研究的方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阿里巴巴以及支付宝等模式进行了总括式的研究,[30]陈海权《整合分销服务:创新机制与香港利丰的实践》一文也是嵌入式案例研究典范,这些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历程吸引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形成了专门的“义乌模式”说。陆立军是“义乌模式”的长期关注者之一。[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陆立军和于斌斌对传统店铺式市场是否要发展电子商务市场展开了研究,指出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联动发展的新型专业市场势必将代替传统三现交易,从而引发现有专业市场的洗牌。[34]骆小俊则对义乌小商品城的国际化经营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分析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化经营新阶段的特点、优势及发展中的矛盾,希望为更多专业批发市场走向国际化经营提供借鉴。[35]冉光和等以义乌市场、汉正街市场和朝天门市场为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东中西部专业市场竞争力。[36]最新的有关义乌小商品城的研究是陆立军基于经济系统竞争合作动力机制,从演化动力学角度建构了专业市场与产业集群协同演化互动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模型,以揭示专业市场与产业集群互动的内在演化机理及实现机制。[37]大致来看,对于义乌小商品城的案例研究,大多是基于宏观或中观层面,把义乌小商品城作为一个企业,来深入探讨企业商业模式的案例研究还是学界研究的一个盲点问题。
(三)物流业案例研究。
浙江物产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是浙江物产旗下专门致力于物流领域的企业,公司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的多模式联合运输营运中心和构建金属材料贸易与物流配送加工中心。胡劲松和张江以浙江物产集团的转型情况和发展模式为例,总结了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要求的转型和资源整合的核心内容、途径,以及转型后的主要业态形式。[38]李笑盈也认为浙江物产集团进军物流业也是现代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战略层次的考虑,并对浙江物产集团发展现代物流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行分析,提出了要发展现代物流应采取的策略。[39]但目前对于浙江物产物流的案例研究还较少,物流与流通供应链的整合研究是可供研究的方向。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具规模、最具影响力、最领先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张宏斌基于宝供物流进行案例分析,认为宝供集团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起步、传统储运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乃至第四方物流企业等阶段,并尝试应用分工演进与规模经济理论解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分析最后还指出进行多案例比较,分析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差异及其原因,以及物流服务多层契约关系中的激励机制等可能是未来研究的方向。[40]陈建伟针对宝供物流的下一个发展阶段即“第四方物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第四方物流是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最有力的手段,着重分析目前我国第四方物流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及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和措施。[41]总体而言,物流发展的速度快于理论界的研究,物流企业现今正面临着各种模式的整合,行业发展多变,基于企业层面的物流模式分析十分必要。
四、研究述评
(一)流通问题研究理论框架不清晰,致使研究缺乏深度。
受现代以边际分析和均衡分析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对于流通环节略化的影响,即便国内学者在流通经济学体系构建上做出大量努力,[42,43]学界对于流通理论研究仍缺乏清晰体系,流通经济学的学科性质、理论框架以及分析工具尚未明确,流通经济学的发展显得甚为无奈。正是由于流通经济学逻辑框架的不明晰,导致在很多流通问题的研究中,所做分析往往只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描述性考察,而难以借助具体理论深化切入,导致缺乏研究深度。正如柳思维等指出的,目前流通理论研究存在研究导向的政策解释性、研究内容的横向重复性和研究方法的封闭落后性等问题。未来的流通理论研究应该结合我国流通实践,采取经济学最新发展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如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交易费用”的关注,[44]开展本土化、原创性研究。
(二)现代商贸流通研究宏观与微观视角脱节,微观企业层面关注不够。
通过前文对已有研究的回顾,不难发现,相对于流通宏观研究,流通微观研究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存在差距。应该说现代商贸流通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量著名流通业专家学者的努力下,涌现了诸多优秀成果,但现有研究重市场而轻结构,重宏观(国家经济运行)、中观(流通产业运行)而轻微观(流通企业发展),基于微观流通组织即流通企业行为的分析成果还较为贫乏,这一问题也受到其他学者的关注和呼吁。[45]新时期流通产业能否实现转型升级,流通企业作为产业主体是关键。与宏观视角相比,微观视角研究更贴近企业实际,更能为企业实践提供指导。但本研究发现,中国宏观视角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如产业运行和产业发展模式,在微观企业视角研究中似乎很难找到很好的切入点,反而是基于价值链将流通产业细分后,在各细分领域形成了代表性成果,如零售业态理论等。这表明两大视角研究存在脱节,如何找到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研究的联接点有待努力,如是否可以考虑使用在企业研究中理论融合性较强的商业模式理论,[46]研究企业商业模型与产业发展模式的耦合演进问题。
(三)企业案例分析缺乏规范方法,流通企业商业模式系统性研究很少。
微观视角研究以企业行为分析为主,本文按照零售、批发和物流三大流通细分领域分别对相关研究进行整理。我们发现案例研究方法由于对典型企业案例实际发展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利于构建有价值的新命题和新理论,[47]而被微观视角流通研究者广泛采用。但是现有的案例研究,多为描述性案例分析。一方面,理论的支撑比较薄弱,这当然与前文提到流通理论体系不明晰有关;另一方面,深入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的使用比较缺乏,研究步骤和方法的不规范也大大降低了研究结论的信度和效度。此外在案例选取上,仅仅只是流通业的一些支流领域,缺乏整体性。荆林波采用嵌入式案例方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多业务组合商业模式的系统考察是国内流通企业案例研究的代表作,但目前这类规范性、系统性研究还太少,且没有对流通业各细分领域企业的商业模式开展跨案例分析,进行比较研究,因而难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流通企业商业模式运行机制更难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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