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

2024-09-21

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8篇)

1.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 篇一

研究生毕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也使毕业研究生对毕业流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现对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我院每年安排二次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时间,分别在12月上旬和6月上旬。

二、每年组织进行毕业研究生毕业证书相片图像采集工作。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申请的程序:首先请导师或企业导师审阅论文,然后提前40天上交论文进行评议,同时领取学位档案等材料进行填写;提交学位档案材料和学术论文(可用已发表的原件或录用通知书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术论文原稿);答辩通过后装订四本正本学位论文。

四、将所有毕业材料提交到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到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由总校办理毕业证、学位证。

六、深圳研究生院举行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

七、毕业研究生分别向校图书馆、大学城图书馆、深圳研究生院档案室提交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及平装本,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详情请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八、完成以上各项后,发放有关证件。

2.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 篇二

为保证发票的取得、相关审核及传递程序的正确、及时与安全, 预防发票的取得、传递不符合规定, 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票的取得

1. 发票取得的条件。以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真实交易为基础。

2. 发票取得的种类。

按业务类别及开票条件, 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17%、 (维修类3%) 增值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不可以抵扣税) ;运输发票 (有开票条件或没有开票条件到地方税务局开据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7%的税) ;其他服务及娱乐等方面的发票不可以抵扣税。取得发票的种类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发票取得的时间: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

二、发票取得时正确性的审核。发票中相关要素的审核, 发票要素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销售、维修) 。

(1) 开票日期:是否在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期间内。

(2) 购货、销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否正确 (与企业的三证是否核对一致) 。

(3) 货物或应税劳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税率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核对一致。金额、税额、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 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

(4) 盖章:必须有销货 (提供劳务) 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5)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机子打印的要把名字打印上去。

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采购、产品销售、矿石运输) 。

该发票的开据条件:税务局规定有开票条件的, 由承运公司自己开据;没有开票条件的 (在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没有运输项目的、或其他不具备开票条件的) 到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关要素如下:

(1)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是指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及其税务登记号, 在税务登记号前需写上“+”号, 表示可以抵扣税。

(2)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指具有货物所有权的单位及其纳税人识别号, 其税务登记号前不能有“+”号。

(3)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是指负责承运物资的单位, 一般是第三方的物流公司。

(4)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一般是承运公司所在地方税务局。

(5) 运输项目及金额栏:货物名称、数量 (重量) 、单位运价、计费里程、金额需核对正确。

(6) 盖章:承运人盖章处需要盖承运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 还需要盖本承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7) 开票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机子打印的要把名字打印上去。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及运费的抵扣规定

1. 发票必须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开票单位必须合法。

(1) 发票的开据单位必须是签合同的对方, 最好不是对方的联营单位, 或者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发票时在已尽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 但对于在其他环节存在“虚假”的情况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而承担增值税已抵扣后又被追缴情况的发生。

(2)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 (含走逃户) 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3) 在签订合同之前, 首先要确定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开据发票的单位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发票) 或失控发票的情况。预防对方提供虚开、失控发票的措施:对方三证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年检;通过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了解, 得到关于该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同时向对方索取其经营范围, 开票范围、限额等资料。

(4) 如果接收到的发票是对方虚开的税务局已抵扣的情况:相关经济法规定, 税务局对已抵扣的税款向抵扣方进行追缴。由于接收票据方 (税款抵扣方) 在已尽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 但对于在其他环节存在“虚假”的情况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 即票据善意接收人, 针对该情况, 国家税务局作如下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 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 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2. 增值税认证、抵扣时间及规定:

(1) 时间:自开票时间起180天内有效。当月到税务局认证的必须当月抵扣。

(2) 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发票。有三联:发票联 (购货方记账凭证) 、抵扣联 (到税务局抵扣) 和记账联 (销售方记账凭证) 。抵扣联要保持票面整洁, 否则税务局不允许抵扣。

四、发票的审核、传递规定

1. 采购部门的业务采购科室:

按规定取得发票后, 以合同或协议、公司三证件为主要依据, 对票据的各要素进行审核, 发现有误或不符合规定的, 退回对方重开;如果涉及虚开等违法行为的, 按相关程序或规定把违法票据提交司法部门。对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票传递给市场科。时间要求:自收到票据后2天内审核完成。要有记录 (接收及移交时间、内容, 数量、相关人) 。

2. 采购部门的市场科:

在接到业务采购科室的票据后, 以合同或协议、公司三证件为主要依据, 对发票及其他单据的各要素进行复核。发现有误或不符合规定的, 退回业务科室;如果涉及虚开等违法行为的, 按上述1处理。对复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票、单据传递给部门领导。时间要求:自收到票据后半天内复核完成。要有记录。

3. 采购部门领导:

部门领导对市场科送来的发票及单据进行审批, 审批完成后, 由市场科返回业务采购科室 (在半小时内) 。在返回业务科室之前, 市场科要把业务科室传递来的票据数量与将要返回业务科室的票据数量进行核对, 检查是否有遗漏的, 如果有遗漏的, 可以查出原因, 及时解决问题。要有记录。

4. 财务部相关科室:

采购部门业务采购科室把市场科传递来的经过相关科室及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的票据传递给财务部相关科室 (在1小时内) , 要有记录。

5. 采购部门业务科室、市场科:

(1) 对财务反馈关于发票方面的问题或者其他方面的建议要及时向本科室和部门领导汇报, 以便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 对于财务已办理结算但需要返回股东、客户、或供应商的一些票据, 要及时办理邮寄手续 (1天内) , 要有对方收到该票据后签字盖章的确认函。 (1) (2) 点均要有记录。

3.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目前游艇业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

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它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规定》中对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中规定,游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

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

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19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而新西兰则不对游艇进行检验。

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

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目前,我国游

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则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4.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

(二)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具体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学习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同时需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情况。鉴定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五十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或者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做博士后研究等事项,须征得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单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团委和校团委同意,报学校党委审批。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研究生院团委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5.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五

校办教务处(2014)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学业的在校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本科学生学籍一年(研究生学籍保留两年)。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一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休学期满研究生,经学校统一审核,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携带个人有效证明(档案证明,调档函)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在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

第十条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的,由学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全校通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因休学参加复学后缓考的研究生所在的研究生院,应及时做好学生延期归档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该生延期毕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选课制。研究生通过选课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上课时间应达到课程总量的2/3以上方可获得考试资格,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应办理重修手续并参加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2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专业课向学部、院(系)研究生秘书,公共课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批准后可安排在后续学期重修。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留学生除按照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计划学习外,《中国概况》作为外语必修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部、院(系)同意,转入学部、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第十七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2至3年,博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3至6年,硕-博连读一般为4至8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休学期间的必修课程由学生独立自修完成,并在复学两周内参加研究生院系内缓考,缓考成绩与正常考试成绩一样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出国研修

第二十三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非患有传染病休学学生,学校依然为其保留入学证明和导师授教资格。休学研究生的院长,任教导师以及辅导老师不得在学生复学(学校审核通过)后,以任何理由辞退学生。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取消该生的任何任职资格。此外,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学从学校批准之日起,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限,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必须遵照学院规定,不得进入学校教务系统。不得参与学院内项目评比。休学期满复学后,研究生学籍档案等管理依然归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学生档案暂由原先的提档单位保管。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者,办理入校手续。并提供半年或半年以上保障金(详见本文件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与在校生一样自修研究生必修课程,并于复学一个月内参与校内缓考。缓考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病情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才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学生个人利益,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必须出示学校指定助学卡所办银行的近两月流水帐单(助学卡内不少于2000元视为有效),并与学校签立保证金相关协议。学生提前缴纳至少半年的学生在校补助(6000元—12000元),为确保学生复学后不与社会组织和单位有任何工作关系。学校可以在学生复学一个月前要求银行冻结该卡6个月,到期后归还本息,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学生保证金。若研究生坚持拒绝缴纳保证金,学校视情况对该生予以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复学后仍与校外工作单位或企业组织,有任何经济往来或工作关系学校可以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研修的,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离校研修手续,且离校研修阶段计入其修读年限,出国研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 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的,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与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作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其它情况学校按学习及成绩记载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学部、院(系)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完成论文答辩或达到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学校视为学业完成,注销学籍。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可根据其录取类别的不同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定向委培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全校教职工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和发扬光大重庆大学“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且符合《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学术诚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必须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五天,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上预注册。正式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复查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审阅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身体状况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新生是否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培养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查实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的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违规,并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报到当日应上网注册,7日内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录入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往届生应在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3日内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只有本人到校报到且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后才视为已注册。若无正当理由,新生超过7个工作日、往届生超过3个工作日才注册的,视为违规,其当月普通奖学金停发。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凡未注册的研究生均暂停发放普通奖学金。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及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均需按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记入纸质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或考查可采用开卷、闭卷、写论文等形式。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定,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院任课教师选择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同意。

公共课试题由课程组命题,专业课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系主任审批。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课堂考试的课程,其考试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专题讨论、实验、教学与科研实践、选题报告等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依据研究生平时完成的作业、规定的任务或期末检查进行评定。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学位必修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选修及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优为90~100;良为80~89;中为70~79;及格为60~69;不及格为60分以下)。

对于个别难以用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记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具体管理办法按《重庆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必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注“重修”字样;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百分制超过60分)及以上的,一律以及格或按60分记载,第二次重修不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都注明“重修”字样,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两次重修不及格者,取消重修资格,其处理办法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获得规定学分,否则不予毕业。各类研究生的应修学分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选题报告后,方可进入中期考核。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除必修课程外,允许跨门类、学科、专业选修研究生课程,并记学分,但不得超过两门。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跨校学习课程。在他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由该校研究生院(处)出具成绩单,并提供试题和试卷,经本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可承认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允许其参加下一届该课程的考试,记入成绩并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而需重修的,公共课程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专业课程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重修,该考试成绩不注明“重修”字样;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违规,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对认识态度好的,可允许其重修,但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确有特长需转专业,或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或确因某种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由原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以及转入专业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跨门类转专业或由低分录取专业向高分录取专业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及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硕士层次转为博士层次的,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的,由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批准,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重庆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学校商洽重庆市教委将有关材料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学制及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部分硕士专业其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可适当缩短,但不低于2年。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缩短,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必须满足十五条的规定,且硕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5年。具备条件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提前答辩的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时进行答辩,但学习年限尚未超过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有碍公共健康,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休养治疗的,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可准予休学;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因故(出国、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已婚生育,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等)中途停学,视为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

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包括停发普通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业务费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重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复查合格后可准予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正当理由,硕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5年(脱产学习)或6年(在职学习),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6年(脱产学习)或7年(在职学习)的;

(二)课程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有二门被取消重修资格的(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

(三)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因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且不符合休学条件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处理。研究生院根据其在校学习的事实,由培养办公室出具《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一门课程取消重修资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相应级别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研究生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查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作退学处理,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研究生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通过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学生团体等渠道反映或实事求是地通过校园网向学校相关部门对话反映,也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意见箱或电子邮箱等渠道反映。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非法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读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团体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负责人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研究生团体出版刊物或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研究生院同意。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履行请销假制度。凡擅自离校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的“三助”活动,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任务,不得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可以采取颁发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论文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解除研究生留校察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该生留校察看的建议或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给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给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送交其亲属或按研究生提供的邮件地址寄送至亲属,并同时在校内公告。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学校可提出补充规定。原《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有关部分实施。

7.《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篇七

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 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 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 (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

(三)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 ;

(四) 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 (厚度低于0.025毫米) 塑料购物袋、超薄型 (厚度低于0.015毫米) 塑料袋生产企业, 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 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 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

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特别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 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

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四) 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 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

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 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 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 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

处置的, 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 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 具有附1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

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 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

工利用企业, 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 (见附1) , 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2) 。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 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 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2) 。考核表过期的, 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 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

8.北京率先出台微博管理规定 篇八

不注册真实身份信息就不能发言

微博这两年的热闹劲儿让不少“微博控”大呼过瘾,“郭美美事件”、“微博打拐”等热点让微博慢慢演化为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民生以及信息传播的有效平台。但在另一方面,微博里也出现了传播谣言、买卖“粉丝”、利用网络欺诈等突出的弊端。

北京是微博发展的重点地区,为了给博友们建立一个诚信、健康的信息平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后简称《规定》)制定出台,并于12月16日正式实施。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微博将实施实名制,形式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就相关问题,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科技生活》:《规定》提出实施微博实名制,具体如何执行?

发言人:任何组织和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不能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想用微博发布或转发信息,就必须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然不能使用发言功能。如果仅仅是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中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当然,微博实名制只是让博友在提交网站注册信息时填写真实身份,但微博昵称可以自愿选择,通俗地说,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科技生活》:对实名注册微博的用户信息,《规定》如何保护?

发言人: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应该想方设法保护博友们的个人信息安全,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严禁泄露用户信息。不能制造虚假的微博用户,不能买卖“粉丝”。

另外,按照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流程,博友的个人信息,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指定的机构注册,获得认证标识后,再使用该标识在网站注册账号。

《科技生活》:对已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以及已开设微博账号的用户如何执行呢?

发言人: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应当自《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条例,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科技生活》:《规定》公布施行是否会限制微博的发展?

发言人:《规定》不但不会限制微博客服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微博客网站树立企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让博友们拥有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这两年来,以微博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微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等突出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加强互联网诚信建设,规范微博客服务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于是,才有了《规定》的诞生。

从微博发展来看,在注重服务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社会效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信息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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