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精选5篇)
1.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一
最新赔偿标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xx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2.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是对生命的尊重 篇二
郝俊波的这一建议是否被采纳国人拭目以待。虽然一些人认为三百万的赔偿标准不太符合中国国情,但对于提高死亡赔偿标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几乎没有什么异议。这说明了人们对于生命权和生命价值的觉醒。人的生命的价值不容忽视,是金钱等物质的东西所无法衡量的。尽管数字符号不能刻画生命的价值,然而从人文伦理的角度来说,死亡赔偿标准的高低。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对于生命价值的态度。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人们对于国内过低的死亡赔偿标非议不浅。我们经常从新闻报道里发现,一个死去的生命的代价与区区几万元的赔款划上等号,令人闻之伤怀,唏嘘不已。
如果赔偿标准提高到最低三百万元,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一种力量。引导社会尊重生命,关爱生命,对生命产生一种敬畏。死亡赔偿标准过低,导致一些人漠视他人的生命。甚至草菅人命。提高死亡赔偿标准,可以形成一种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生命悲剧的发生。在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由于得到媒体的关注而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而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在高昂的利润面前。他人的生命在矿主眼里显然微不足道。如果提高死亡赔偿标准,矿主可能因为赔付而倾家荡产。这样一来想必他不敢漠视矿工的生命。
处在社会中的人有贫富之分。但對于生命价值而言,则无贵贱之分,作为社会个体。每一个生命应该是平等的。政府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成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人在社会地位中的平等,而这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其实就是生命权和生命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个人的生命得不到尊重。生命价值得不到体现,逞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潜在和现实的需要。
死亡赔偿标准。就中国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具体应该为多少有待商榷。社会在发展。死亡赔偿标准也不应该原地踏步,而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应该有所提高。至于一些人担心的具体的操作实施问题,那都不应成为障碍。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是势在必行的事情,它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是对生命价值应有的体现。
3.工伤死亡认定条件与赔偿标准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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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条件与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所有亲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小孩出生证;
2、工伤认定书;
3、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4、医疗费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药品明细清单;
5、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委托公证; 温馨提示:
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亲属关系,用于仲裁、诉讼;
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证明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用于房产过户、到银行取存款和查询帐户信息;
委托公证:继承人有多人时,多人可以委托一人处理,一人领取赔偿款,多用于领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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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款环节。
工伤认定程序: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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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办理时限:最迟一年申报工亡
4.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四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增长6.5%。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8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对2018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一、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全国统一标准)
计算公式:36396元/年*20年=727920元
36396元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6396元/年*20年=727920元;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8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广东省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71*6=36426元;广州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6=44550元(2018年7月才会颁布广东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5.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五
甲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1、××,××之妻。身份证号码:………。
2、××,××之子,身份证号码:………。
3、××,××之父。身份证号码:………。
4、××,××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夫××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xxxx年x月x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xx,性别 , 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xx,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母亲:xx,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配偶: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子女: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为妥善解决××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 万元,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xxx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该款项在乙方的分配方式为: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乙方各位成员不持异议。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乙方违约的,需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其为xxx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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