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共7篇)
1.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条 各稽查下一环节对上环节移交的稽查资料负有书面审核的责任,凡资料未编序号、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附件不齐全,下一环节有权拒绝接受并退回上环节重新制作整理。
第十一条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使用的稽查文书资料按照统一的样式和标准要求制作。统一的样式和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式及标准。第四章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资料的立卷,是指审理部门把在税务稽查中形成的、处理完毕的、与稽查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稽查资料整理、分类,形成案卷的过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资料的移送或立卷工作:
(一)选案部门应在领导批准立案检查的3日内,将案源资料移交给检查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检查部门应在案件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以及上一环节移交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整理,移交给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执行部门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整理,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已执行完毕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十六条 案卷内容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封底。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卷名称、案件编号、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稽查实施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稽查人员、案卷编号、立卷人、立卷日期、案卷保管期限等。
第十八条 卷内目录应微机打印。内容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页码、经办人等。“序号”,填写每份资料的顺序号码,“资料名称”,填写每种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码”,填写每份资料所处的页次,“经办人”,分别填写各环节资料收集人名称。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二十条 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10)。
一、正卷:
(一)结论类资料
(二)选案类资料
(三)检查类资料
(四)审理类资料
(五)执行类资料
(六)其他类资料
二、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卷内文书要求齐全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各文书的填写时间要严格按执法程序填写,所查问题表述清楚,定性准确,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正确无误,注明文件全称和文号,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到条、款、项。
第二十二条 稽查案卷应由审理部门整理装订。各环节案卷应在本环节处理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在收到各环节的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整理排列后进行总撰编号,在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码,填写《税务稽查案卷目录》,并在装订前,对归档资料是否齐全、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编号是否正确、卷内目录与卷宗内容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行装订。装订案卷资料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装订区域过窄的应当贴边加宽;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要求达到上齐、下齐、右齐,结实、美观。
第二十三条 资料装订立卷后进行统一编号装入标准的档案盒,按子目录号顺序装盒,可一盒多卷。
第二十四条 案卷号按照 “—保管期限”分类,同一案卷按永久类、长期类和短期类三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每年从1开始不间断排列。
第二十五条 视听资料、电磁介质可读取转换资料等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各部门环节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视听资料复制件,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载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同时在装具上或者资料背面逐件、逐盒(盘)编号,此编号应当与文字资料的编号相对应,并在案卷目录表中记载。
第二十六条 各类稽查档案立卷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室集中归档管理。
第五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建立档案室,设置专用档案柜,分类存放、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要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及必要的保管设备。档案室内要达到温度、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二十九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和运用制度,对档案的归档、移交、库存、运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全面反映档案资料的管理运用情况。第三十条 稽查案卷资料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一)永久案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对视听、电磁介子资料等档案资料应和相对应的文字材料的编号相互参照,同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一)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三)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四)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稽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备和档案管理情况,保证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磁带资料应当每半年左右重新卷绕(倒带)一次,计算机光盘等机读资料应当定期作拷盘处理,保证按期保存。发现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交接人员要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移交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向本级地税局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要严格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案卷资料移交清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责任分明。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地税局稽查局对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各级稽查局负责本局的稽查案卷的管理工作。各级要建立完善稽查案卷管理和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确保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上级机关对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 各级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发生下述行为,可根据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及时的;
(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规范、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资料严重失真的;
(三)隐匿稽查案卷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按照规定运用、移交稽查案卷的;
(五)保管不善,造成稽查案卷资料毁坏、遗失的;
(六)未按规定保密的;
(七)利用稽查案卷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八)其他过错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列资料:
附件1: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 附件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附件3:
(一)结论类资料目录 附件4:
(二)选案类资料目录 附件5:
(三)检查类资料目录 附件6:
(四)审理类资料目录 附件7:
(五)执行类资料目录 附件8:
(六)其他类资料目录 附件9: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副卷)附件10:副卷资料目录 附件11:附注
附件12:税务稽查案卷卷宗内容、标准及责任部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2.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二
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
(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
(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
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
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
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
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
(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
1、案件目录;
2、立案审批表;
*
3、税务处理决定书;
*
4、税务稽查结论;
*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7、账务调整通知书;
8、执行报告;
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0、调帐凭证复印件;
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12、审理报告;
*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6、税务稽查报告;
17、举报资料;
*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
19、询问通知书;
20、询问(调查)笔录;
*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23、稽查结果明细表;
24、税务稽查底稿;
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
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27、协查函;
28、协查回函;
*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
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
(1)保全类:(组卷顺序)
*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 冻结存款通知书
* 查封(扣押)证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2)强制类:(组卷顺序)
* 催缴税款通知书
* 扣缴税款通知书
* 查封(扣押)证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32、其它;
33、稽查资料传递卡
三、案卷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未查出问题的案件,其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及计算机软盘等其他有关资料,在适宜的环境下与案卷同期保管。
(三)本的案卷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档案室)移交。
四、案卷借阅
(一)税务稽查案卷年内查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征得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2、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级税务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须在资料办公室进行;
4、需要抄录、复制税务稽查案卷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稽查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
5、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二)税务稽查案卷年内外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稽查案卷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出;
2、本机关人员借阅税务稽查案卷,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3、对逾期未还的借出案卷,应向借阅部门或个人催还或索还;
4、对需续借的案卷,应经双方共同核对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5、借出的税务稽查案卷收回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检查案卷,并办理收回税务稽查案卷的有关手续。
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三
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筑牢税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税务系统多年来的有效做法及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主要工作任务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想基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为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税收职能和广大税务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长期坚持,不懈努力,才能逐步增强广大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思想和理论教育
1、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坚持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学习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打牢税务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基础,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开展理想信念和税收工作宗旨教育。组织学习党章,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熟记党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教育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增强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保持政治上清醒和坚定。同时加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教育,增强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将个人的理想、抱负融入到为国聚财的光荣使命中,立足岗位,践行宗旨,勤廉尽职,为税收事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3、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组织广大税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公务员法》、《刑法》、《征管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与税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为重点,进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各项具体规定,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条规。
4、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教育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调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人员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5、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深刻内涵、目标任务和重要部署,树立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观念,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维护科学发展的观念,维护群众利益的观念。深刻学习领会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广大税务人员明辨是非、区分善恶、分清美丑,做到知荣明耻,树立新风。
6、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和形势教育。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和工作部署,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两权”监督制约、“三个贯穿于”工作方针等,使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7、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教育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经受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切实解决好入党干什么、当官为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以“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党内监督七项内容、干部工作十项纪律、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促使领导干部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为带好队伍和树立风气当好示范和表率。
8、开展税务系统廉洁自律教育。教育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记“五项责任”,深化“四慎”意识。牢记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的具体要求,强化不碰“四条高压线”的意识;牢记对送钱送物的“三个坚决”,增强抵制拉拢腐蚀的意识;牢记“四笔帐”,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牢记“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税务人员五项禁令”,熟知“两权”监督的相关规定,自觉廉洁自律。
9、开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教育。把握新形势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别是要结合对近年来税务系统一线执法人员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执法权行使、执法程序操作、执法依据适用和执法证据收集等容易产生渎职犯罪等税收执法风险的岗位、环节及其原因、后果和防范措施;分析税收业务流程中容易产生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岗位、环节及其原因、后果和防范措施,使广大税务人员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执法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
10、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税务人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道德情操。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对待手中权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公正执法、热情服务。
(二)廉政宣传工作
11、把反腐倡廉宣传纳入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把纳入到税收宣传工作中。要制定反腐倡廉宣传的实施计划,抓好宣传项目的实施。同时要畅通渠道,协调各方,保证经费,提供各种保障和支持。
12、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廉政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坚持党管媒体、正面宣传的原则,掌握税务系统反腐倡廉舆论的主动权。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经验和成效,客观分析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深刻剖析税收工作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成因、危害、特征,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形势,增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13、注意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效果。在《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所办报刊(含内部刊物)上开设廉政专栏,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针对热点问题积极引导,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宣传的舆论导向。在各级税务网站上开设廉政专栏,建设反腐倡廉网上宣传阵地;开办网上廉政论坛,加强交流沟通;把握各种思想动态,注意宣传掌握教育效果。关注国际互联网上的涉税廉政信息,注意利用信息,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引导。
(三)廉政培训工作
14、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廉政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不同层级人员开展廉政培训,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业培训等培训中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
15、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廉政教学大纲,作为税务人员培训的必设课程。编写廉政培训教材,建设专兼职廉政教育师资队伍,组织师资培训。
16、把领导干部廉政培训作为重点。在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中,将廉洁从政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结合干部任职培训,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政培训。
17、党组和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各级党组和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为本级机关和基层讲党课,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四)廉政文化建设
18、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布置廉政办公和办税环境;举办廉政主题演讲、文艺汇演,编演反腐倡廉小品、相声、戏剧;展出廉政书画摄影作品;创作诗歌、歌曲、廉政警句格言;出版廉政书籍和音像制品;开展以“读书修德,以德律己”为主题的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建立税务网站廉政专栏,开辟廉政文苑、反腐倡廉讲座、热门话题、廉政文化大家谈、廉政书窗视频栏目,提供廉政法规资讯服务,开展廉政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发送反腐倡廉“热点专题”邮件,创作以廉政为主题的小说、诗歌、散文、廉洁从政格言;建立廉政文化园地;向税务干部家属发倡议书、寄廉政贺卡、台历等廉政文化宣传品,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开展“廉洁家庭”评选活动等。通过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形成“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廉政文化氛围
19、积极引导纳税人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结合税法宣传、税企联系会、特约监察员座谈会等活动,向纳税人介绍税务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向纳税人公开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廉洁从税的规定;结合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营造具有廉政氛围的办税场所,与纳税人共同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基本形式
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要注重教育内容和形式的结合,要把传统的方法和现代手段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又深入人心,确有实效。当前反腐倡廉教育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提倡个人自学、开展读书活动、交流学习心得、读书笔记展评、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倡导税务人员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习。
(二)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集体教育。
(三)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运用“三会一课”(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的形式,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在税务人员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时,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时,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六)结合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税务人员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廉政谈心活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强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
(七)依托“红色”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八)依托税务党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基地开展反腐倡廉理论教育。
(九)加强示范教育,注重发现和宣传税务系统内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感染广大税务人员,形成学先进、崇廉洁的良好氛围。
(十)深化警示教育,采取组织税务人员参观反腐倡廉成果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十一)在各重要节日和遇家庭婚丧嫁娶、子女升学、过生日、生病住院、迁新居、职务提升等时期,通过告示、短信,及时重申有关廉政纪律规定,超前提醒和防范。
(十二)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文化创建活动。
(十三)建立廉政教育电子资料库,丰富、共享教育资源。
(十四)运用多媒体电教技术,增强廉政宣传教育培训效果。
(十五)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主题(专题)教育活动,统一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三、职责分工
按照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要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大税务人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定期检查,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个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及时交流通报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负责反腐倡廉形势教育、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二)办公厅(室):负责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工作。
(三)法规部门:强化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负责行政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及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和培训。
(四)教育部门: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加强指导和管理;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各级培训机构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必设课程;督促抓好各级培训中心配备廉政教育师资力量和制作廉政培训教材。负责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五)人事、巡视部门: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与教育部门共同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廉政教育和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工作,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注意培养、表彰、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抓好人事和巡视工作纪律教育。
(六)机关党委、纪委:按照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总体安排,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负责将反腐倡廉理论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安排党组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和领导干部讲廉政课;负责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日常政治学习和党组织“三会一课”的必要内容;负责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教育;发挥工会、妇委会、团委等组织的作用,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
(七)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征收、管理、稽查等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中,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八)财务管理部门:在经费管理、基建工程的立项、拨款、审计等工作中,加强财经纪律教育。
(九)政府采购部门:把廉政教育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环节。
(十)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加强财经纪律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真抓实干。要引导广大税务人员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增强反腐倡廉意识,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坚决克服 “无所谓”、“可有可无”等不正确思想情绪,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按照部门职责,将宣传教育工作内容细化分解到岗位目标和责任制考核之中,落实具体工作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发挥作用。
(三)抓好日常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台帐,对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积累资料;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
(四)严格检查考评。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目标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考核评估体系,量化考评标准,科学评价教育效果。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确保实效。注意总结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典型,推动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建立奖惩机制。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成效作为政绩考核、评先表优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工作上有创新、实际效果好的部门和单位要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
《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词语解释
“两个务必”: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八荣八耻”: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内监督七项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干部工作十项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税务人员十五不准”: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欠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趁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税务人员五项禁令”: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拖延办理税务事项;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吃请等。“两权” 监督: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
“三个贯穿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四慎”:慎独、慎微、慎欲、慎权。
“五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自律责任、管好家人的责任、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
不碰“四条高压线”:不要收送金钱及各种代金券卡,不要收送金银珠宝,不要收送高档电器、汽车及房屋装修等,与自己直接的公务对象交往一分钱的东西都不要收送。对送钱送物要做到“三个坚决”:千方百计坚决拒、想方设法坚决退、按照规定坚决交。
4.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人函[1999]62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以下简称海淀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站目的是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 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一期成员单位为:联想集团 四通集团 北大方正公司 时代集团 北新建材集团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常设在海淀试验区管委会。
第六条 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海淀园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海淀园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最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 海淀园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向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管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我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我站成员单位申请。经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我站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二十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研究项目经费。
研究项目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但如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体、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供,日常经费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也可根据协商,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一次性拨到流动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成员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统一标准租住公寓,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完成我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入我站,由我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成员单位所在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户口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三十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标准发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成员单位同岗位待遇安排。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由接受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三十二条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九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和成员单位需要,愿留成员单位工作的,可留成员单位工作。需流动到下一站或外单位工作的,报全国博管会安排。
第三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海淀园成员单位企业。
成员单位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五
提要:UML 是一种可视化的建模语言, 是面向对象分析与设计的重要工具。本文采用统一建模语言UML对税务稽查管理系统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UML系统分析税务
统一建模语言UML是Rational公司的知名专家 Gary Booch、Ivar Jacobson和Jim Rumbaugh三人联合开发的第三代面向对象的建模语言。于1997年被OMG接受,在软件开发的每个步骤中,从对需求的分析到技术规范,再到结构设计及配置要求,它采用了一整套成熟的建模技术, 广泛适用于各种应用领域。它得到了工业界的广泛支持, UML是一种定义良好、易于表达、功
能强大、适用面广的第三代面向对象的建模语言。它不仅支持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 而且支持从需求分析到系统设计以及系统实现的软件开发的全过程。UML代表了面向对象方法的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方向, 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UML已被对象管理组织(OMG)接受为标准的面向对象建模语言。
为促进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主动申报, 集中征收, 重在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本文利用统一建模语言对税务稽查管理系统进行了系统分析。
1、统一建模语言概述
UML是OO开发中一种有严格语法定义、易于表达的建模语言, 支持面向对象建的全过程。它通过一整套的图形符号和相应的方法学来系统地反映现实世界的客体, 是一种可视化的图形建模语言。UML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模型:
1.1、用例模型:通常认为, 用例模型是由系统的内部功能(用例)、系统的外部环境(角色)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用例图)组成, 这是以系统的外部的操作者的角度描述系统的功能;从而为需求分析提供标准化手段。
1.2、静态图:包括类图、对象图和包图.其中类图用于展示系统中类的静态结构, 不仅定义系统中的类, 还表示类之间的联系, 如关联、依赖、聚合等, 也包括类的内部结构(类的属性和操作),它表达了系统在一个稳态必须满足的对象间的关系, 它描述的是一种静态关系, 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都是有效的;对象图是类图的一种实例化图, 它使用与类图完全相同的标识, 不同之处在于它显示的是类的多个对象实例, 由于对象存在生命周期, 因此对象图只能在系统的某一个时间段存在;包图是对类图的一种分组机制, 用于描述系统的分层结构, 可以帮助理解与维护。
1.3、行为图:包括状态图和活动图, 其中状态图用于描述一类对象具有的所有可能的状态极其转移关系;活动图用于展示系统中各种活动的执行流程。
1.4、交互图:包括顺序图和合作图, 其中顺序图用于展示对象之间的一种动态协作关系(强调时间上的顺序关系);合作图用于从另一个角度展示对象之间的动态协作关系(强调相互间的通信关系)。
1.5、实现图:包括构件图和配置图, 其中构件图用于展示程序代码的物理结构;配置图用于展示软件在硬件环境中的配置关系(尤其在分布式及网络环境中)。
UML包括5个大类10种模型图, 为人们提供了从不同角度去观察和展示系统的各种特征的一种标准方法, 不同类型的系统、不同领域的系统会分别用到不同的模型或几个模型的组合, 作为系统分析, 通常以用例图、类图和行为图的视角来描述系统。
2、系统模型的建立
目前存在很多种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 各自具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基于这些方法中的成熟技术,UML采用其中最好的思想、观点以及相关的技术特色, 并把它们融合成一个完整的开发过程。因此, UML是一种扬长避短的方法。UML的分析步骤可简述如下:
1、建立需要模型。根据初始的需求文档, 在用户参与的情况下, 定义角色与用例, 建立其需求模型, 包括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 即用例图和活动图, 而静态模型就是功能模型;
2、建立初始的对象模型。系统的对象模型同样包括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 通过包图、类图和对象图定义系统对象及对象间的静态关系, 通过顺序图、合作图和状态图描述对象间的交互关系和交互顺序、对象的生命周期以及生命周期中对象可能存在的状态以及状态间的 转换约束;
3、建立定义类的责任由此确定对象模型中类的服务和属性, 重定义和精化类和类之间的关系, 产生了一个精化的对象模型;
4、参照对象模型可以从用例和服务建立事件踪迹图和对象状态图来描述系统的动态特性。
通过重复分析过程同时精化对象模型和动态模型, 可以保证分析模型的正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1、建立系统的需求模型
需求分析就是说明系统需要做什么, 对于系统项目, 需求说明不仅是开发的基础, 也是衡量最终系统是否满足用户需要的依据。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及其偷、逃、骗、抗、避税行为的审核和查处行为的总称。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前提是案件选择的正确性,本系统根据实际需求, 分为如下几个功能:
制度违章。对计算机存储的确定稽查对象提供依据的有关信息资料, 依据选案标准, 确定日常稽查待查对象, 经过人工归集分类得到稽查对象;
综合查询。对稽查管理有关的各种数据进行排列, 组合的查询, 以便随时提供各种准确数据;
计划管理。是税务局内部进行计划制定, 计划调整, 计划完成情况监控分析而使用的功能。它是稽查从选案到实施、审理、执行的一个全面管理过程;
稽查分析主要是利用税务稽查问题汇总单数据对违法成因, 违法特征、违法频度及稽查
成果进行统计、分析, 为选案部门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文书处理。主要是处理稽查过程中的各种需要输人、输出的结果。根据功能划分, 画出用例图(见图1)。
2.2、建立系统的分析模型
面向对象的分析就是用对象的概念分析系统应该做什么。而采用UML 进行分析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系统的分析模型。UML中支持分析建模的图形有多种, 在实际进行系统分析时,系统分析员与工程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的图形进行描述。通常主要采用3 种图形:类图、序列图和活动图。类图是UML中最核心的图形, 描述了系统中的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以类图为例进行说明。
按照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些类。制度违章类及纳税情况分析类。制度违章类又派生出税务登记违章类、纳税申报违章类及发票违章类、而纳税情况分析类又派生出零申报情况分析类、流转税情况分析类、企业所得情况税分析类及财务指标分析类。详细见图所示。
3、结论
UML是一种定义良好、易于表达、功能强大且普遍适用的建模语言。它溶入了软件工程领域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技术。本系统采用UML建模语言进行分析, 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 为进行可视化大型系统的开发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6.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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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篇七
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院士工作站在推动企业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新人才培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参照《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引进、聚集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申请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已与相关领域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
(三)为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能够满足院士及创新团队研发活动的需要;
(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承接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科技攻关的研发能力;
(五)建立院士进站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对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市科协配合市科委共同推动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拟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所辖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2-3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第七条 市科委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企业院士工作站条件的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的培养等,并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八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未通过的,不再纳入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协议期满后,若院士与设站单位续签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给予重新确认;若院士与设站单位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定为空站单位;若空站单位两年内与未进站院士签订企业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恢复设站资格。
第十条 市科委每三年对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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