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论文

2024-12-01

法制建设论文(共8篇)

1.法制建设论文 篇一

政治建设:法制建设

2006年

由“开门立法”谈起——如何理解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14万多条修改意见。参与提出意见的,既有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也有普通市民甚至农民工。他们提出的不少意见,都很有见地和价值,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开门”征求意见,这么多的群众纷纷提出建议,本身就有力地说明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正在日益深入。

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社会?

“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法律是个守护神,惩罚犯罪护好人。”这句话道出了法治的重要作用。

“法治”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可以说人们都耳熟能详。但法治的内涵,却并非三言两语就能道清。顾名思义,法治即“法的统治”,一般来说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的实施。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并得以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具体来说,法治社会的特征是,法律在全社会获得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管理。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法制”一词,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一、两者的区别:法制,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统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法治,指依法治理,这里的“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反映了一种价值目标与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因此,法治只存在于民主国家中。

二、两者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即帝王、君主或独裁者用道德教化、个人权威的方式治理国家,推崇君权至上,维护专制体制。在封建人治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并不重要,有时是可有可无的,权力尤其是君权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

法治也是有阶级性的。法治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治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本质上讲,它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是维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权力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最大多数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迄今最先进的法治形态。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但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使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一个新阶段。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清醒把握国内外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法治,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又是一个根本保障。

首先,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谐社会,并不是一团和气、没有秩序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利益和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秩序得到规范、矛盾得到化解、冲突得到弥合的社会。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其次,和谐社会内涵丰富,涉及方方面面的任务,都离不开法治。比如,民主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保障下的制度安排,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公平离不开法治,无论是权利的公平还是机会的公平,无论是规则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需要法治的保障,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诚信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之心就无法真正培养起来。安定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的强制约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宁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建立不起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离不开法治,没有完善的环保法规和有力的环保执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往往就会落空。

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这个“坎”上。我们一方面拥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改革日益触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法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法治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促进和谐的一剂良药。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主要方式,法治明确规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公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方法。为求和谐,必行法治,有法治才有和谐。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建设和谐社会 同时也就是在推进法治建设。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执政不断推进,正在向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迈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进展,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逐步提高;顺利完成4个五年普法计划,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成,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同时,健全立法方式、实行民主立法有了新进展。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取社会建议;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但同时也要看到,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比,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还相对滞后,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和不足。比如,有些领域还无法可依,有的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存在法律部门化和滥用行政权力现象,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当前,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方面的进展

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至今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

2002年到2004年,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到2004年年底,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项已减少50.1%。

2004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提出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2005年2月,《国务院工作规则》公布,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民主精神。

2005年5月,《信访条例》重新修订后开始施行,保障了公民的申诉和检举权利,强化了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

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治。因此,首先必须完善立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法的质量。

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的多种功能,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规范与制约政府行政权力。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使各级行政机关做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有句格言说:“立法易,司法难。”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措施,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

点,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理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的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思想,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是基础。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展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五五”普法规划已经制定和开始实施。要按照这个规划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千秋大业。只要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不懈地努力,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一个人人知法守法、处处法治昌明的社会就一定会到来!

“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任务(2006—2010年)(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深度阅读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6日。

2.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5日。

3.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求是》2006年第12期。

4.《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相关链接

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人民日报》2004年3月19日。

2.人民日报评论员:《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工作》,《人民日报》2006年4月28日。

2007年

“开门立法”的典范——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有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物权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这段话可以作为开头句)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确认物、利用物、保护物的法律,它与规范专利等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的债权法,一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

对物权进行专门的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文法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而物权法正是通过确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从民法角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市场交易的实质,就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明确了物的归属,也就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就为合法、平等、有序、规范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物权法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物的占有是静止的,而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可以让物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发展。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正是保障资金、土地等物尽其用的基本规范。此外,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政府的职能真正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需要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由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的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和完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自起草以来,社会热议不断,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织。比如,有人就认为物权法是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在搞私有化。对此该怎么看呢?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并非是针对私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而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又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我们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使得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十五大的上述论断已经载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物权法第三条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物权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平等保 4

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细化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维护。

根据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给予同样的法律地位,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同样救济。这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那种认为“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就是向保护私有财产倾斜的观点,恰恰混淆了不同所有制在现实中的作用与其法律地位的区别。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说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主要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削弱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过去我们常听说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俗语反映的就是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物权法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情况,强调了特别的保护,保障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它们在市场中通过平等竞争实现进一步发展。当然,物权法不是单纯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法律,不能将防止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所有任务都让它来承担,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等相关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也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坚持,对于加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其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广大人民群众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创造激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富裕。创造财富是辛劳的,但如果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来规范、保护,守住财富也并非易事。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首先,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其次,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这次集体学习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这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学习、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指明了方向。

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推行法治,观念先行。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其次要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为实施物权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还要抓紧制定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

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同时,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施物权法,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和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公正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可以想见,随着物权法的施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注:《物权法》的实施无疑是一件大事,背诵本篇文章有很强的意义)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大家抓紧背吧!

2007年

从诉讼费用的大幅降低谈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难问题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 “打官司难”,原因在哪里? “打官司难”,解决之道在哪里?

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用大幅下调。比如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诉讼费。这一办法的实施降低了诉讼成本,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一段时期以来,“打官司难”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要想官司赢,耗钱又耗人”„„这些说法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群众对打官司难的慨叹。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是国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一系列举措之一。当前,如何进一步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同时,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也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在解决纠纷方面出现了从过去那种“有纠纷找领导”转向“有纠纷找法院”的新变化。

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打官司难”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呼声也比较高。那么,“打官司难”究竟“难”在哪里呢?

“难”在不知如何打官司。当前,广大群众在发生纠纷时虽有上法院“讨说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愿,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很多当事人才发现自己诉状不会写,律师不知如何请,对于法律用语、举证责任等也不太了解。这样,群众往往就会觉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难又麻烦的事情。

“难”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之前,诉讼成本过高是广大群众对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据报道,一个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天—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这种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标的的情况,往往使当事人觉得打官司不值当、打不起。

“难”在打官司费时耗力。许多案件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审理时间长,从一审到二审就得大半年时间,如果再加上执行期限,少则一年半载,有的要一两年,甚至数年。打一个官司,不仅往往使当事人很长时间不能专心从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于一些法官态度生硬,不热情、不耐烦,服务态度不好,还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些都使群众对于打官司产生畏惧心理,以至于有人说“打场官司脱层皮”、“耗时耗财耗精力,最后还是白费力”。

“难”在有理不一定打赢官司。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讨一个公道,得到公正的判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有理却难以打赢官司的现象。有的案件明明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应当受理,比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却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的时候当事人却不合理地败诉。这样的事情虽然是极少数,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难”在赢了官司执行难。官司打赢了,本来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却又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决有时候却难以执行,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债务人的欠款也不能马上追回,打赢的官司这时候相当于白打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白条难兑现”。个别的甚至连垫付的诉讼费用都因无法执行而要不回来,让人不由得对打赢官司的真正效果产生怀疑。

上述种种情况,虽然并非普遍现象,但却像一道道“门槛”,把很多权利受到侵犯的老百姓阻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使他们难以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影响了社会和谐。

“打官司难”,原因在哪里?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官司作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按理说应该让人们感到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什么原因使打官司变得难了起来呢?

看待“打官司难”,我们不能忽视社会大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经济活动要靠法律来规范与约束,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与这种需求相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比如,在许多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几乎成了“办案机器”;而在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据报道,上海法院近10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从宏观上看,人民群众诉讼需求的不断增长与目前司法服务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较大的矛盾,这是“打官司难”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打官司难”,群众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内部问题,又涉及法院的外部问题。法院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弄权渎职,催生司法腐败。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进行廉政建设,努力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然而必须承认,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驱动下办关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为恶劣的是,还有些法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完全丧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令人震惊的是,本来应该以正义和法律的化身出现的法院和法官,现在有的却变成了违法犯罪的典型。据报道,2006年,全国法院加大力度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对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这些案件数量不多,但其恶劣程度和

涉案人员的数量之多却使社会公众非常震惊。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法院的外部问题涉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的关系,主要是指由于现行体制的某些因素,有时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非法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浓厚,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存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审判的情况。有的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护,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人在“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的心理下,公然阻碍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这些现象有着极坏的影响,它影响着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此外,诉讼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也是产生“打官司难”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还得对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种证据,并且配合好律师的工作,这些相对专业和麻烦的工作都使群众对打官司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由于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不少人以为只要打赢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损失,而放弃了协商、调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决或者执行结果没有符合心理预期,也容易产生“打官司难”的情绪。

“打官司难”,解决之道在哪里?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公开、告知义务和责任以及各种便民措施,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各个部门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和办法。全国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约13万职业律师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具体实践当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专门的执行队伍,加强了执行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办法扩大了司法救助的对象;等等。这些措施使群众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得方便多了。当前,要多管齐下,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要继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采取专家说法、案例讲解、模拟审判等各种方式,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让群众明确法定权利与义务,了解法律条文及程序,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各级司法工作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积极宣传法院系统中的劳动模范和杰出群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之一。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进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司法机关的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逐步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司法审判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完善现有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有效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环节和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责。

此外,也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适合我国国情,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相结合,在解决群众纠纷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分流群众的诉讼需求,减轻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调解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群众纠纷中的作用,争取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将会有力地缓解“打官司难”的问题。

(注:理论热点面对面从现状到原因再到解决措施,谈的都很精辟,不愧为申论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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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制建设论文 篇二

网络如果能被合理使用,人们生活、工作方式将产生质的提高;但如不加以规范和管理,诸如网络银行诈骗、电子商务欺诈、网络侵权与犯罪等一系列问题将会愈演愈烈。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网络实施法制化建设与管理成为一种必然。法律对于网络空间的介入并不是现有法律适用范围的简单延伸,而是制定出符合网络空间自身特点、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网络法律规则。

1 我国网络法制化建设原则与方向

在当今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站与网民的存在着包括经济、社会等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例如,镜像信息资源属于资源提供者,一般不能进行增值服务。那么,哪些信息资源可以合法地用来提供服务?如何界定网络信息发布的法律责任,怎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既保障广大的网民能获得优质的服务,又能保障信息资源提供者能获得合理的利益。这些在互联网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遇到的法律问题,都急切地需要我们在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和解答,从而能在最大程度上对网络资源服务者和网络资源利用者的诉求都予以满足,从而保障互联网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国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制定网络法律和解决网络法律问题,注重网络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对于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显现的一些现象,我们不能以墨守成规的眼光来看待。我们应该从大局出发,平衡各局部网络的利益,促进各局部网络的均衡发展。要使网络法律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潮流,与其发展现状相呼应,使网络法律的主体逐渐从“作为个体的人”扩大为“作为的整体的类”,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种网络资源,特别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更加的合理和协调,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共享的巨大优势才能得以合理的发挥和发展。

人们习惯地将21世纪成为互谅网的时代,如今,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在各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将主宰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但是,互联网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其给我们带来的那些始料不及的弊端正在显现。在当今的世界,互联网的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其也将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因为如此,网络法律制定的理念应当融合文化传统、时代精神和对未来生活的展望,将网络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结合起来,站在未来的维度来构建我们的网络法律制度。

网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的发展。美国社会学家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网络法律的制定不仅要有符合其特性的原则做指导,更应该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对网络法律做细致和实用的规定,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完美的融合,是网络法律不仅具备理论的深度更能成为一部能有效地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发展的法律。

2 正确认识网络法制化的作用

正确地认识法律在网络环境中的重要地位,对于构建健康、稳定的网络秩序至关重要。

(1)重视法律对网络的作用,走出“网络法律虚无主义”的误区。从互联网诞生开始,人们就惊叹于自己能自由地选择信息资源,能够自由地发表想法、与人交流。自由是互联网精神气质的核心,这也是互联网能如此迅速的被接受、普及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当国家和法律的触手伸展到网络中时,那些沉溺于网络带来的自由自在的人们本能地反感和抗拒。但是任何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这种思想是极端危险的,如果互联网成为了一个无法无天的法律真空地带,和实体社会没有法律和秩序一样,网络将成为一个秩序混乱、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世界。而且,网络只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种工具,网络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存在,这决定了它可以且应当置于国家法律的规范之下。如上所述,法律对于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是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克服轻视以至忽视法的作用的倾向,只有这样,互联网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2)正确认识网络环境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在网络社会中,法律对于建立和维护网络秩序,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就如现实社会中法律不是惟一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一样,法律对于网络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不能盲目夸大。

首先,法律并不能调整所有的网络关系。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社会关系体系:一是现实世界的现实社会关系体系,二是虚拟世界的虚拟社会关系体系。现实的社会关系只能靠现实的法律来调整,而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却不能全然靠现实的法律来调整。由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虚拟社会的某些社会关系超越了现实的社会关系,只有当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发生交叉时,现实的法律才能对虚拟社会进行调整。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社会关系都能仅靠法律来调整,只管那些建立和维护网络秩序最基本、最现实的网络信息关系,而对于其他可以由道德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应该干预。

其次,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滞后性,对于比现实社会更加千变万化的网络世界来说,法律对于它的调整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是抽象、概括的社会规范,而且相对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法律具有稳定性。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在调整网络社会时的滞后与缺失是必然的。尼葛洛庞帝曾把社会既有法律比作是网络社会中“垂死的鱼”。他说“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

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指出:“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法律变得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法律作为调整网络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应当明确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通过法律对网络利益进行的合理分配,均衡地配置网络资源才是保障人们普遍遵守网络法律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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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曦民.我国网络安全的现状与建议[J].电信快报.2004.

[9]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

3.法制建设论文 篇三

1. 当前农村法制建设滞后的原因

1.1宣传力度不够 现在农村普法基本上还是靠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方式的针对性不强,不系统,存在“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现象,宣传的内容不一定是农民需要的,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

1.2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某些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较低,在平时的工作中又疏于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引导群众;有的甚至对自己正在宣传的法律,都没通读过,一问三不知,极大影响了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程序和方法,造成了农民的逆反心理。

1.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对法律知识表示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法律不可信,有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极少数的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甚至有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

1.4法律与农村道德风俗存在冲突 在乡村日常生活中,道德风俗自古以来就对农民有着深深地影响,这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农村嫁女有收纳彩礼习俗,有人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法分子则借着这一道德习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改善农民法制思想状况的措施

2.1努力提高农民法制建设的认识 认识的高低决定着思路的正确与否,只有思路正确,才能提高农民的法制思想建设水平,应该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历史背景下,审视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确立依法治理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法律推进型发展体制。农民的法制思想状况在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民法制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工作,要舍得必要的经费投入,要站在若不抓好法建,迟早就会演变成群体性矛盾(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

2.2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基层执法人员和民众接触最多,在农村基层,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他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因此提高农村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农村法制思想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基层执法 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3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及教育力度 政府在普法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搭建一些服务平台,经常性地组织律师深入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效果。最后,应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农民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进行教育。经过调查发现广大农民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大多是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包括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等。各级部门在进行宣传应该进行调查,把农民群众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

2.4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大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降低诉讼成本,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效公正司法,把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纳入司法监督之中,保证司法最终原则的威慑力。

4.法制建设 篇四

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作用,要求对其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定。而这种限定既使政府不为所欲为、无所不为,又使政府为所必为、为所能为。

从政府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看,从权力与责任对称、激励与约束对称、管理与监督对称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要应该体现三重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理性的管理主体,既必须放手让市场和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又必须填补市场的缺陷、矫正企业行为的偏差,由此决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责的责任政府。第二,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而是要为它们充分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政府的管理和调节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立足于服务实施管理和调节的服务政府。第三,政府作为拥有庞大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其行为一旦发生偏差,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同时,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理应是社会规则的模范执行者。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政府应该是全面依法行政并受法律严格制约监督的法治政府。而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效率政府、开明政府和廉洁政府。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府管理的方式也不断完善,但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受法律约束、主要依凭主观意志行事的状况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抓住重点领域的改革奋力攻坚,着力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要着眼于转变职能建设责任政府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起政府不再直接从事非政府事务的机制。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关键,是实现政资分开。政资不分,极易形成政府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进而借出资人身份将作为公共管理者实施的经济社会管理变为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实现政资分开,完善行政干部选拔任用与政绩评价制度。在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更多地运用市场竞争与社会评价机制,在其政绩评价方面更多地使用反映人民切身利益状况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迫使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职能。

5.强化审计法制建设 篇五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配备了总审计师,分管法制工作。成立了法制股,配备股长1名,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法制工作。做到了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办事,有工作措施,有良好效果。

二是改善执法内部环境,加强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增强审计执法能力。树立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创新学习观念,加强经常性法规学习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制度,将学习纳入目标管理,在全局审计干部中营造讲学习、比学习、会学习、促学习的良好氛围;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法纪教育,要求审计人员研究问题先学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行举止符合法;加强廉政建设,健全惩防体系,对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审计纪律和财经纪律的人员,坚决予以查处;加强依法执审能力建设,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发展。

三是严格执行准则,积极推进项目审理,强化审计质量全过程控制。以贯彻执行审计准则为重点,严格执行项目审理、自由裁量和责任

6.法制建设结硕果 篇六

黑龙江省鹤大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及省交通厅法制宣传教育的指示精神,突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旋律,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处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了以法治路和构建和谐交通的进程,促进全处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建处以来,征收通行费平均每年以26.98%的超收幅度,连续四年被省厅评为‚全省交通系统收费先进单位‛,先后被省交通厅授予‚厅级文明单位标兵‛、‚交通系统先进单位‛、‚标准化党委‛,2003年被省政府授予‚全省防治‘非典’先进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省直文明单位标兵、省直先进党组织;全处13个收费站全部跨入县级文明单位行列,有一个单位跨入省级文明单位、6个单位跨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行列。处党委书记、处长夏伟君被授予‚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有两人获省级劳模称号,有50人次被评为省交通厅先进工作者。

鹤大管理处按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规划的要求,努力提高全处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了法律素质的转变、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严格培训,提升素质。一是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的教育。处党委建立了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今年全处集中组织党员干部大型普法培训班一次,聘请佳木斯检察院副检察长为大家上法制课,观看了法制专题片。

二是抓好全处普法规划的制定。除了对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外,鹤大处还制定了全处普法规划,制定了《鹤大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落实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是严格各项依法行政的考核标准。鹤大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记分制度》、《鹤大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规章。依据《公路法》修订完善了路政执法、行政执法、治超等项规章14项,做到了处罚依据准确,执法文书规范,执法力度到位。

(二)有机结合,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注重实效。在‚四五‛普法中,在全处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管理处和各收费站共举办了普法培训班25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律知识演讲8场次,印发普法宣传资料近10万次,书写和张帖各类标语500多条,出动宣传车辆210台次。

(三)明确责任,推行公示,严格执法,奖罚分明。一是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管理处把执法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班组和人头上,明确了执法责任和主体,避免相互推诿扯皮。

二是推行执法公示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向社会郑重公开了执法承诺,公开了收费、路产索赔等标准。各收费站也都聘请了社会文明执法监督员。

7.浅析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 篇七

关键词:农村,权利,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 农村法制建设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第二种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 是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 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制度;第三种认为法制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然而大多数学者趋向于将法制定义为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 认为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 依法办事是其中心环节, “十六字方针”是其基本要求, 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基本要求是互相联系、不可或缺的, 只有达到了这四项基本要求, 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和民主。农村法制, 是指运用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保护农业稳定、协调发展, 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增长、保障农民权利得到实现的治农方法和措施。 (1)

从法制的含义可以看出, 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农村的法制建设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搞好农村的法制建设, 就得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二) 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容

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概念, 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法制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 强化农村立法、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法律体系, 这些举措在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第二, 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 以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从而完善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体系;第三, 完善农村的司法机构和农村基层仲裁组织, 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 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 利用有效手段和措施进行普法建设, 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全体农民的法律文化和权利意识, 使得农民能更好地维权和守法, 以便推进依法治农的进程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五, 加强农村的法律监督, 让农民能懂法守法还能充分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监督。树立法律的权威, 从而使得农村的法律得以充分的贯彻实施。第六, 建立和强化农村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体系, 确保我国农村法律的落实。第七, 进一步落实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建立农村法制建设科研机构,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 这是关系到加强法制建设理论指导, 提高整个农村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并向我国农村输送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大事, 应当摆在法制建设的重要轨道上。

二、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一) 农民权利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1. 教育权方面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70%大学生来自城市地区, 只有30%来自农村地区。目前我国文盲数额仍高达数千万, 且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不均, 人为地造成农民群体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 都将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绊脚石。

2. 社会保障权方面

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 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城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滞后。

(二) 立法上的问题

近年来, 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法律法规, 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但是, 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立法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 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和立法滞后的问题, 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难以得到实施的现状。另一方面, 我国虽然已存在一部《农业法》, 但是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其步调, 导致了农村立法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 造成了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政策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模式与规范且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很好的解决的话, 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影响。此外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其他缺陷, 比如农民权利缺乏保障、法律的普遍认同感较差等。

(三)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农村开展了近20年的普法宣传活动, 但仍然存在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够深的现象。而且, 许多农民遇到纠纷时,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了”, 降低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也说明了农民的维权意识差。

(四) “村官”作用没充分发挥

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 “村官”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农村基层“村官”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村官”违纪违法;农村的大学生“村官”跳槽现象屡屡发生;有些“村官”虽然懂得一点法律, 但却不用法, 或将“人治”的执政方法渗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一些“村官”缺乏依法治理农村的意识, 他们流露出不希望农民了解法律知识, 只要其服从于“村官”的领导即可;还有些“村官”关心的只是行政命令, 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却有失偏颇, 这些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有些“村官”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农村加强的法制建设的途径[下转第51页]

(一) 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本身隐含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在法律上赋予农民真正平等的权利, 使农民信仰和认同法律, 是建立我国现代农村法制最根本的出发点。具体到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应该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 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选举、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自由迁徙等权利。

(二) 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

建立我国农村法律体系, 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 学习和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有益的东西, 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特点的, 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制。一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二是以《农业法》为标准, 支持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三是注重立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四是注重农村法制与时代的相适应性;五是进行开放式农业立法, 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六是注重立法的层次和统一性。

(三) 提高法律意识

对“村官”进行普法培训, 增强“村官”法制观念, 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村官”的普法培训方式, 相关部门应根据农村生产、生活的特点, 在财政上给予支持和投入, 定期、定批地为“村官”组织法律知识讲座, 委托高校或法学研究部门承担对“村官”的培训任务。

到农民家进行走访, 与其交流思想, 向其宣传国家政策, 为其设置法制宣传栏, 让农民及时了解到关于农村方面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让农民能够知法守法, 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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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纪元.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 2009, (6) .

8.聆听法制建设的足音 篇八

以法为镜

日常工作中,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平时统计报表经常出现差错。自“六五”普法活动以来,基层统计人克服了人员少、时间紧等困难,积极地与这些企业进行沟通,特别加大了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经常挤时间去相关企业,结合日常统计工作向企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同时,各统计所还专门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学习《统计法》等相关知识,企业领导和统计人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水平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比如,以往企业统计人经常出现填报数字不准确、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准确、漏报迟报等现象,但在此次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中,统计人针对这些现象,深入细致、耐心详细地向企业相关人员做讲解,直到他们完全掌握为止。培训还采用了互动的方式,对企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讨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共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事实证明,我们的辛苦没有白费,原来存在问题的企业在统计数据的质量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以法为尺

新《统计法》实施以来,统计工作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通过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保证了企业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操作规范,保证了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进一步规范了统计行为的准确性。

作为基层统计人员,我们通过不断努力学习统计执法等方面的知识,使自身的执法业务水平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在较短的时间内加入到统计督导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在顺利完成统计执法工作的同时,也促进了相关企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我们对个别迟报的单位,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报,给企业发放《催报通知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资料,在此过程中,相关企业进一步了解了按时上报统计资料的重要性和统计法律的严肃性;对个别统计资料中存在统计数据不准确的单位,我们进行了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通过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与企业的《统计台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并将统计法律的有关条例运用其中。事实上,这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统计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使企业对认真上报统计资料的认识程度进一步提高,使他们更加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上报统计资料不认真及迟报、漏报等现象有了较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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