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24-09-13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共11篇)

1.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为切实加强社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社区内部的安全稳定,现就节日期间内部安全保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防盗工作。注意随手关门,下班或较长时间离开,应做到关窗、锁门、关灯,请勿将钥匙挂在抽屉或门上。贵重物品应做到专柜存放,节日期间尽量不要存放在办公室。要及时开启各类防盗设施。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万无一失。

二、加强防火安全。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灭火器。节日期间各社区要拔掉各类电器电源,特别注意取暖设备周边清洁,防止火险的发生。

三、加强值班管理。

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农历正月初六)春节放假,共7天。1月30日、2月12日上班。做好节日期间排班工作,保证每天2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不得擅离岗位,要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向街道值班室及相关部门沟通。

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制度,各种密级材料,阅后应随时入柜。交东社区、南锣鼓巷社区重点保障网络节点信息安全。

五、做好节日期间其他工作。根据相关业务科室工作安排,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一、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保卫工作,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 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企业保卫工作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现象。其内部的治安状况因为具有聚众性、集中性、突发性强、牵涉面广和影响力大等特点, 历来被称为社会稳定的晴雨表, 对社会稳定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因此, 企业内部治安状况的好坏, 直接制约或影响着构建和谐企业的发展进程。做好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安保工作的目的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主要是维护企业稳定, 确保安全经营 (生产) , 落实企业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 保持职工队伍的长期稳定。在新形势下,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搞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才能使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使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生产建设中去, 没有后顾之忧, 切实为企业的发展肩负起应有之责。

二、企业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形势

当今社会企业内部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主要表现在:1、企业内部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凸现。当前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劳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 打破了原有的管理方式, 使部分职工的利益受到冲击, 使其思想情绪波动大, 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大大增加。2、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1) 基层领导的保卫管理意识不强, 表现为单位落实责任不到位, 抓职工个人执行力度不够。由于企业保卫工作提供的是治安环境的保障, 产生的效益往往是间接的、隐性的, 导致一些单位负责人不把内部保卫工作放到全面提高本单位效益的大局中去加以考虑。而在开展内部管理时, 只重视了安全生产规章的执行, 忽视了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落实。

(2) 资金投入不足和治安保卫力量配备不够, 保卫人员待遇低, 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危险性大、设施老化、配备不足、安全保卫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情况, 解决好安全保卫人员的地位、职称、待遇、人身保险等问题, 杜绝其后顾之忧, 充分调动其生产、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稳定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不仅要求人身、财产安全, 还希望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复杂的国际斗争形势带来的严峻挑战, 国内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 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大量存在、种种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 犯罪手段也呈现高智能化、高技术化、团伙作案的新特点。因此, 企业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职能, 不断探索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新模式, 关键是要加强单位技防设施建设, 弥补传统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 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

“人防”的落实, 人的防范是决定性因素。要配强配足保卫干部和精明强干的保安队员, 要加强门卫管理, 把好中心秩序的第一道关口, 中心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专人专管, 加强中心安全工作的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保卫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物防”的落实, 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 严格落实监控、报警、保险箱等安全措施, 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双帐”管理制度, 预防和避免因物防不到位发生事故和案件。

“技防”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中心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建立、建全消防安全监控、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立体化、联动化、网络化的安全防控系统。形成一个以人为本, 综合治理, 全员防范的新格局。

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还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解决问题。检查要以查思想、查责任、查隐患、查措施、查不稳定因素等为主要内容。总之, 加强企业保卫工作, 就是要立足以人为本, 不断创新机制、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卫干部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 以适应新体制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 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 才能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应加强队伍建设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企业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 尽快建立健全保卫机构, 选配政治立场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熟悉业务的人员来担任专职保卫干部, 配备相应兼职人员, 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 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划分明晰、机构设置科学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保卫部门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和业务建设, 通过采取岗位练兵、在职培训、外出学习、入学深造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提高保卫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使他们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自身的长处, 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内部安全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

结语:

3.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的工作目标,以督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二)工作职能。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工作落实。通过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二是辅助科学决策。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决策落实的情况,掌握落实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落实,纠正偏差,完善决策。三是促进作风转变。通过督促检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注重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的督查。既包括专项督查,又包括决策督查。

三、努力实现督查工作的“三个转变”

(四)转变工作职能。要将督查工作职能由单纯的推动工作落实转变为推动工作落实与辅助科学决策、促进作风转变相结合。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同时,通过督查掌握相关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过督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求真务实,提高效率。

(五)转变工作重心。要将督查工作重心由单纯的专项督查转变为专项督查与决策督查相结合。改变只注重抓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特别是批示交办案件的督查,忽视抓重大决策部署督查的状况,有力促进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转变工作模式。要将督查工作模式由单纯的被动督查转变为被动督查与主动督查相结合。在坚持“有令即办、无令不办”这条督查工作原则的同时,对于专项督查,要及时掌握进展,主动反馈情况。对于决策督查,在立项环节要提前介入,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和方案;在查办环节要主动跟踪,实时掌握落实情况;在总结环节要积极作为,客观反映落实情况和问题,为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七)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度。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自上而下各层次各部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八)建立完善工作运行制度。要对督查任务的启动立项、拟办送审、转交方式、催办程序、反馈时限、报告要求、结项标准、保密归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

(九)建立完善优先办理制度。对于决策督查事项,需要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要优先安排上会研究;对于案件督查事项,要优先立项,及时落实到案件承办人,确保依法、及时审结。

(十)建立完善报告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限,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督查结果;要对各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办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十一)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考评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院内绩效考评体系。

五、进一步创新督查工作方式

(十二)积极创新督查工作方式。要在加强电话督查和书面督查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督查工作方式。要借鉴党政系统督查工作经验,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联合督查、交叉督查、实地督查;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十三)研发应用督查工作软件。有条件的法院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依托科技手段,积极研发督查工作软件,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实行区域性网上督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网络

(十四)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要建立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督查机构的设置,明确督查机构职能,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交流,构建上下一致、职能统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督查机制,建立兄弟法院间的交流机制,对事关重大、任务交叉的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充分挖掘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潜力,着力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在院内其他部门设立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督查任务的落实。

七、进一步严格督查工作的纪律要求

(十五)严格督查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开展

督查,任何督查活动的立项实施都必须经过领导同志的批准;不准擅自立项督查,不准借督查之名干预案件审理,不准为个人私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以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机构设置。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有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

(十八)加强力量配备。已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将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审判职称的同志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没有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大督查干部交流力度,可以将院内其他部门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也可以将督查岗位上熟悉审判业务的同志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

(十九)抓好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督查工作专项培训和加强对下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相应开展督查工作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督查队伍素质,提升督查工作水平。

4.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完善管理体系

全市法院要依托信息化管理软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做到宏观调控,节点制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花和精细化。

4、加强审限管理。要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使审限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限管理职责,加强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程序变更等环节的监控与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间,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要完善审限通报制度,对将超审限案件实行预警、催办,对已超审限案件实行领导督办。

5、严格节点监控。全市法院要增强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要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

6、加强卷宗归档和移送管理。全市法院要将卷宗归档、移送工作作为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流程管理体系。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归档卷宗按期完成,移送上诉卷宗或上级法院调阅卷宗及时快捷。要尽快将案件卷宗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规划,为三级法院联网后网上调阅电子卷宗做好准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庭审评议工作

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继续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在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搞好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7、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自查工作。从每年年初开始,组织开展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评查工作。评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范围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各类案卷。其中,重点评查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

8、认真做好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抽查工作。市法院成立案卷及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本院及基层法院(庭)的案卷及裁判文书进行抽查。抽查案卷,由抽查小组随机抽号,抽查重点是: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抽查采取分类审查、分项登记、小组评议、按分排序、归档存留(司法、瑕疵)档和即时通报等方法进行。两级法院对评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提升审执水平。

9、大力推进庭审评议活动。两级法院要继续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百案活动。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各班子成员除加强对庭审活动指导外,要有计划的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四、完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增强质效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性

全市法院要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对法院整体的质效评估体系延伸至对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绩效考核,实现以个体促部门、以部门促单位的全方位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有力促进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创先争优目标的实现。

10、认真推进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全市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审判质效评估指标,要依托、服务于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权数,切实开展业务部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逐步实现从个体到部门、从部门到单位评估指标和权数的统一,全面促进各业务部门加强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引导每一名法官、执行员努力提高每一件案件的审判执行质效。

11、科学设臵审判执行质效评估指标。审判管理部门要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中的“短板”,明确主攻方向,着眼于各项指标的提升,科学设臵对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评估指标和参照系,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实现指标体系的优化和量化,使之能够真正反映审判执行质效,切实提高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透明性,增强审判管理的导向和辐射作用。要充分应用审判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客观、准确的指标数据,杜绝人为造假、虚报瞒报。

12、加大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两级法院对各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评价工作、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司法档案管理,将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庭审评议及干警违纪等情况及时、完整、详实地收集到司法档案和瑕疵档案中,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及时将考核结果引入对部门和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部门评先评优和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13、完善对调解、和解工作的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对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和解等考核指标,要不断地总结调研修改完善,并将诉前调解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五、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和推动力

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开展审判执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适时做出科学务实的分析报告,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服务。

14、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机制。按照目标一致、成果共享、信息共用的原则,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各种渠道形成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及时研判各种数据,做好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并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15、明确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内容。综合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本院和本辖区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数据情况、总体现状、成功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长期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部门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具体某一方面的数据指标所反馈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细化性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16、搞好分工配合和指导交流。审判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态势分析工作,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或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两级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形成一份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市中院要在做好本院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力度。各基层院(庭)要将本单位季度、审判工作态势分析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之前报送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

17、重视态势分析结果运用。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结果的作用,通过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运行的整体和专项态势,及时发现影响均衡结案、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其他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判工作决策建议,促进整体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六、不断完善措施,全方位纵深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18、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设。两级法院要参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省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的具体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的实施办法。

19、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从2011年开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按照省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规定》,各级法院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0、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以此为契机,全市法院要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逐步完善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工作。

21、搞好庭审直播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今年有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市中院确定丰南区、遵化市、丰润区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省高院备案。

22、提高信息化操作应用水平。按照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对裁判文书纠错、司法档案、绩效考核、四合一综合审判管理等软件的开发、测试、评估工作,力争年内投入使用。加强对软件应用、数字法庭使用的培训,使广大法官熟练掌握其操作技能和使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推动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均衡发展

全市法院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的开展,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实现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在全省法院创先进位的目标。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把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及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到入心动脑,确保形成机构设臵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职能作用明显、创新势头强劲、管理规范科学、发展均衡有序的审判管理新局面。两级法院党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敢抓敢管,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庭长要求真务实,共同将各项任务部署好、落实好。

24、加强工作指导。市中院要抓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全市法院审判管理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基层法院(庭)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重点抓好部门和个人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与审判质效评估的结合工作。

5.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五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

目前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干燥,是各类安全事故易发期,且元旦、春节又即将来临,各在建项目施工任务重、工期紧、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差等因素,施工人员容易产生松懈麻痹思想。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具体要求如下:

1、各部门、项目部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

2、各在建项目部要根据季节特点和施工作业条件,结合实际情况把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好,加大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冬季施工质量保证和安全防范具体措施,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确保节日期间施工安全。已停工项目部要做好越冬停工防护准备工作。

3、认真落实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内部安全稳定。①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管理,避免财产丢失、被盗现象发生。②切实做好防寒、防火工作。在取暖方面:采取燃煤取暖的炉具要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室内通风换气设施完善,保持空气流通,严防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事件发生,夜间要派专人巡查;采用电力取暖的要使用合格的电暖设施,禁止使用电炉和自制电炉取暖,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项目经理要组织专人经常性的对职工宿舍用电设施和线路进行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的用电设施取暖,做到防患于未然。

4、机关、各项目部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加大巡逻密度,发现异情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对瞒报事故或对发生事故处置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卫部具体负责。

5、工会、安全部、质量部、保卫部要加大对各部门、项目部的安全监管力度,发现机关、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及时进行整改。

6.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六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国庆节特保工作,依据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并结合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作为公司强化生产和国庆期间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的重要防控措施。

一、明确安保工作管理责任区域及防控重点

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包围和防火工作。按着分工范围,芬雷公司自行安排开展工作。

1、芬雷公司负责全厂生产系统、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日常安全保卫和防火管理工作。重点提示:

1.1生产系统区域。包括:原煤场地及附属物;201皮带栈桥、筛分厂房及301皮带栈桥;主厂房;柴油库区域;出厂皮带栈桥(701—704);机修车间;库房。

临时动火作业、临时电源、柴油库区域、浮选的柴油箱和药剂箱、库房等为重点防火区域。

1.2办公区域。包括:综合楼的办公部分。防火重点:做好各类电器和吸烟明火事故的防控。

1.3生活区域。包括:综合楼的员工宿舍;食堂、浴室;办公和生活区域的大门(负责早晨开大门和夜间锁大门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员工宿舍和食堂的防火防盗工作。

2、易大宗公司调度室负责生产区域内进出厂大门的日常管理。重点: 2.1负责进原煤的人员,负责原煤大门的开和锁。2.2负责产品出厂的人员,负责产品出厂大门的开合锁。2.3对工作所涉及车辆和人员,加强安保监控管理。2.4做好各磅房的防火防盗日常管理工作。重点:电气防火安全,室内明火安全。

3、化验室负责化验室区域的日常管理。

3.1闲杂人员禁止入内;不经领导批准,谢绝参观。3.2做好马弗炉、电热板等发热电气设备安全防火。

3.3下班关好门、窗和相关电源、气源和水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易大宗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保和防火工作。

4.1下班时关好办公室的门和窗,关闭电源,清除烟蒂等明火隐患;做好防火防盗工作。4.2各办公室所使用的电源插排接触是否有过热等危险隐患;充电器等日常所用电器,不使用时是否拔离电源插座等;做好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工作。

二、做好生产和国庆期间的安保和防火教育工作

1、各单位各部门在国庆节前都要开展一次安保和防火教育。在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全员教育,就是要不断提高员工的安保意识、责任意识和防火意识,全面提升员工安保防控技能。针对没有用专职保安人员的情况下,人人都重视安保,人人都关心安保,人人都是安保员;以适应新体制安保管理工作的需要。

2、提高反恐防谍思想意识。目前,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但是局部的动荡依然存在;境内外恐怖分子和间谍蓄意破坏活动日益猖獗。

尤其是我们地处鲅鱼圈港口内,属于边防前沿地带,国庆期间是恐怖分子和间谍活动猖獗之时,更应时刻提高反恐防谍警惕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运用技术防控资源做好安保防控工作

充分利用技防设施作用来做好公司安保工作是公司发展的一大趋势,经过实践经验也证明了技防设施在安保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实践证明:“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的综合防范体系是公司安保工作较为完善和有效的防范体制。同时必须充分做好技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以发挥技防设施的最大作用。

目前公司已决定不招聘保安人员,大大削弱了人防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充分发挥公司各监控系统的作用。这就要求所有监控画面前的工作人员,时刻绷紧安保这根弦;发现可疑的人、事、物,恐怖、治安案件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四、安保和防火工作应急预案

1、发生火警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防火是安防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要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

员工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数量和位置,熟悉和贯彻有关消防法规。一旦发生火灾安防人员应做到:

1.1发生火情时,应立即上级领导报告,在找不到领导和自行扑救无效的情况下,应立即拨打6269119火警电话向港消防部门报警或拨打119区消防部门报警电话。报警时,要清楚讲明火警单位、地点、路名、门牌和电话号码,燃烧物是危险品还是一般物品,有条件的

还要派安防人员在路口迎接消防车辆进入现场,并介绍火场和水源情况;

1.2报警同时,要切断电源、煤气、天燃气气源(有自动喷淋设施的不能切断电源),转移易燃爆等危险品和贵重物品,启用灭火器材控制火势;

1.3维护好火场秩序,保证消防车辆和抢救通道畅通,看管好抢救出的贵重物品,防止坏人趁火打劫,疏散危险区群众,保证消防人员实施灭火措施;

1.4火灾发生后即注意观察情况,尽可能记住火灾发生、发展和现场变动情况以及最初在现场人员姓名或体貌特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向公安消防提供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

2、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在保卫目标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和灾害事故后,安防人员要做到: 2.1迅速向港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2.2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法把整个现场严密封锁起来,禁止任何人进入现场,安防人员也不得无故进入现场,以免破坏现场原貌遗留的痕迹、物证,影响收集证据和案件、事故分析定性。如遇下大雨下雪气候条件变化时进应采取妥实保护某些痕迹、物证。遇到受伤或人命危机时,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或采取其他措施。但在采取保护措施或抢救人员进入现场时,应选择适当路线,不能使痕迹和物证收受破坏,尽量减少现场变动情况,并记明变动前伤者躺卧的位置、姿势和其他现场变动情况。注意从生命垂危者口中了解案件和事故的有关情况;

2.3抓紧时间向发现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和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收集群众的反映和议论,了解更多的情况,并认真记录;

2.4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安防人员应及时向公安人员汇报案件、事故发生、发现经过和现场保护、人员抢救等情况,积极协助抓获犯罪分子或分析事故原因。

特此通知

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芬雷(北京)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7.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七

集团及各子公司:

今年是集团公司飞跃发展的一年,我们必须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以安全保生产。现对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制订安全保卫方案,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24小时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完善门岗接待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不得出现脱岗、漏岗现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集团应急值班室报告,不得延误。

三、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各单位要主动查找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对单位门窗进行加固。同时,积极安装电子监视设备等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安全防范的技术能力。

四、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设备管理,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等各种电器设备电源,锁好门窗。严禁私拉乱扯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及盗窃事故发生。

五、治安巡防队要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防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对各种犯罪分子形成高压

态势,严防各类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和督促整改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安全生产事故。

七、对配电室、化验室、库房等重点安全防范部门要在严格落实以上各项防范措施的同时,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确保公用设施安全。

集团公司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单位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8.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八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司通〔2004〕156号,2004年10月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2002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区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能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针对面临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

1、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协调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实际,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设立固定联络员以及发放联系卡等多种联系形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司法厅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11月建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分析研究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及时沟通和了解掌握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布置工作,确保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2、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从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正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以及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尽快实现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到2006年全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50%,2008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全面完成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达标验收任务。自治区司法厅将对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人民调解应当规范使用司法部2002年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该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印制下发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桂司通〔2003〕143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各地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培训目标是: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坚持岗位培训与培训相结合,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等业务培训。调解主任、调解委员每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5天,其他调解员一般不少于7天。从2004年开始全区要统一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未经过上岗培训和培训的不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坚持重心下移,主要依靠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开展培训。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要切实负起培训责任。要把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03〕29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发计字第384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培训经费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和增加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保障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逐步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和开展业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7、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参加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由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选派熟悉业务、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为人民调解员授课,重点讲授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指导。

8、旁听审判。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巡回法庭形式选择关于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邀请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到现场旁听案件审理,争取每年在各乡镇开设一次巡回法庭。通过旁听观摩,使人民调解员从审判实务中学到法律知识和调解方法。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利用法庭巡回审理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官请教和交流,人民法官应当热情帮助和解答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

四、建立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制度

9、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他们直接从审判实践中学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制度,认真研究,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抓紧抓好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10、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推荐工作,各地应从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挑选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推荐,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11、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调解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自觉服从人民法院的领导,遵守纪律,虚心

向人民法官学习,主动参加庭审前的一些辅助性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为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12、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曾经参与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不能随案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工作的衔接

1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审理。

14、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几种司法实践应用。第一,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人民法院都应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裁判,依法予以维持。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情形的,依法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受损害方进行司法救济。努力做到既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又注意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对于调解协议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被确认为无效比例较高的,要主动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上级人民法院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强指导。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第三,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关于确定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案件纠纷性质确定,但在进行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于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5、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强化调判并重、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诉讼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尽量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配合协助诉讼调解活动,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自愿达成新的诉讼调解协

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

16、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自治形式,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如果人民法院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将会混淆民间行为与国家司法行为的界限,不利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把守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但它应当是一般法律业务的指导,不能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个案发表意见。对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解处理中的纠纷,当事人到法庭询问的,答复和表态都应该持谨慎态度,并教育当事人相信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

六、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先进事迹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表彰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及时作出表彰决定和奖励。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树立榜样,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广泛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9.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九

关于加强克州法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能力素质 的实施意见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党员队伍的能力素质,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按照《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五年计划》、克州党委《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能力素质的实施意见》、自治州党委八届九次(扩大)会议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要求,克州法院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能力素质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为重点,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教育为主线,适应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需要,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为目标,围绕深入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大规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推动发展、稳定的能力,为把克州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把长之久工作搞扎实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要求

1、突出增强党性。深入开展党章、党的历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扎扎实实做好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克州党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警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着力提高各族干警司法为民的水平。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具进,勇于开拓创新,扎扎实实抓好克州党委、自治区高院各项部署的落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养成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操,形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2、着力提高审判质效,切实增强服务地方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帮助党员提高理论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过硬的工作本领。紧紧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增强为民司法、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本领。

3、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把握党员需求,按需施教,分类管理,在服务中加强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中体现服务,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广大党员愿意学、学得懂、用的上、用的好。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面向全体党员开展教育,突出重点集中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把党员享有的权利与履行学习的义务落到实处。做到增强党性与提高能力并行、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并重、突出重点对象与扩大培训覆盖并举、区内培训与对口援疆培训并用、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创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推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培训。从现在起,集中一段时间,分级分批集中培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自治州党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自治州党委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帮助党员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战略意义,深刻认识新疆经济发展和法院工作已经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深刻认识党的新疆工作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任务、制约的特殊困难及因素,深刻认识自治区党委作出的战略选择、必须着重把握的原则,深刻认识着力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措施。通过集中教育培训,推进党员干警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树立科学跨越、后发赶超的雄心壮志,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行动。

扎扎实实做好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党的理论创新和工作部署每推进一步,党员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就跟进一步。通过经常性教育培训,使两级法院党员干警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努力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做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审判、执行、综合业务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分期分批对全体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要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深刻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使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就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真谛在广大党员头脑中扎下根,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大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力度,把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引导广大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个人的奋斗融入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活动开展和重大节庆、纪念日,全面开展党员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无神论教育,坚持共产党员不信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

(二)强化民族团结教育。

切实把增强党员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作为主要目标,把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在广大党员中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围绕正确认识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做“四个认同”的模范,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统一、坚持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始终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挺身而出,为干部群众作出表率。

(三)大力开展执法教育培训和队伍培训。

大力加强法律业务和司法技能的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深刻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应对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的局面。要深入推进审判工作专业化,着力落实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集中轮训制度,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两级法院领导班子不仅要研究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而且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研究审判执行业务、研究法律适用、研究人民群众新期待上,让人民群众对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心悦诚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鼓励干警加强学习,增长才干。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以考促学、以考代训。要下大力量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搭建平台,重点培养。同时发挥好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要创新培训方式,对不同类别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使每个岗位上的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继续做好岗位开发,使每个干警都有适合自己的岗位。

三、加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措施

坚持面向审判、面向基层、面向法官,深入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次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审判工作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经得起社会公论的检验。

1、综合利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拓展训练、案例研讨、岗位练兵、自主选学等方法,增强培训实效。

2、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扩大培训覆盖面,降低培训成本,解决工学矛盾问题。

3、聘请援疆省市院高素质专家学者及法院业务骨干来克州授课,开阔眼界,拓展思路,丰富知识,提升境界,提高培训质量。

4、法院“一把手”和党组成员要结合实际亲自讲课。中院机关,院领导上党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基层法院要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人民法庭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研讨、培训时间总计不少于10天;各基层法院还要结合自身存在问题,对业务骨干、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四、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基层法院要把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事关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和长远的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两级法院政工部门是实施教育培训的牵头部门。中院领导将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确保州委开展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要与法院的各项工作相互协调,防止相互脱节。要统筹兼顾,注重搞好结合,把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保证每个干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教育培训,又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边学边改、边学边干。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着力抓好法院各项工作的落实,把教育培训工作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各县市法院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工作计划,并向中院报告。

克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10.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范文 篇十

为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审判、办公秩序,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发生。6月4日上午法警大队组织法警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下午,党组成员、副院长又召集办公室、监察室、政治处,刑庭、法警大队领导又学习了《安全保卫的紧急通知》,要求干警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现对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作出以下安排部署,确保机关安全万无一失。

一是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意识,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保证应急人员在岗在位和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快速反应。二是根据法院的现有办公条件实际,对安全保卫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启用安检门,明确具体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安检设施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门卫值班登记制度。法警大队在保证开庭安全警务保障的前提下,对日常安保工作容易疏忽的环节和盲点进行排查,在门卫处安排两名法警值班,两名法警对办公大楼进行不定时巡查,并建立来人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防止外来人员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等危及法院安全的物品,坚决杜绝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询问有关情况时,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四、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法警大队与办公室相互配合,深入到法院各部门开展好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排查活动。尤其是认真排查重点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日常安全工作容易疏忽的环节和盲点,及时发现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五、加强庭审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开庭审理前要对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制定防范预案。开庭审理案件时,由法警站庭或值班,禁止可疑人员进入法庭,如发现妨碍审判活动迹象的,及时进行处置,防止哄闹法庭事件的发生。对当事人矛盾较大、可能出现过激反应的案件时,庭审前做好安全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六、加大重点部门检查力度。将立案大厅、审判法庭、财务室、档案室、车库等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堵塞安全保卫漏洞,防止盗窃事故的发生。

11.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

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并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

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民陪审员来自各界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并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共同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拓宽选任范围,严格任免程序

4、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选任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开展增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增补工作情况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以及候选人员信息库,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归入不同类别,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7、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9、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权利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当事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1、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2、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陪审,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4、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5、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时,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四、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陪审工作程序

18、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9、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20、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1、海事法院、林业法院、铁路法院、垦区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2、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参加陪审由其先行进行调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司法纪律和礼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陪审能力

2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岗前培训主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27、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也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特

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28、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日常任职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29、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六、强化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3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3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32、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33、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合议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35、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6、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行。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8、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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