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共6篇)
1.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篇一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
(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
(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篇二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现状
从搜集到的信息资料考察, 我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实践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全国各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总体发展存在较大差别。
浙江、福建两省开展了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而有的省份至今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2. 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时间长短存在较大差别。
2008年山东省青岛市已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而有的省份直到2010年才进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试点。
3. 省与省之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层次存在较大的差别。
较多的省份已广泛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如山东省的青岛、淄博、济南、烟台、济宁等城市,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比例达到100%。而有的省份只是开展了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 其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
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省市 (如江苏徐州市贾汪区) 县级审计机关将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发展到以政府性资产审计为主线的第三阶段。
5.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对象占应该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总数的比例较低。
有的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仅有几个试点,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覆盖面较小, 不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对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2011年, 福建省计划安排12个县 (市、区) 14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实际只安排4个县 (市、区) 8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占安排对象的57%;安排5个县 (市、区) 5位党委书记审计, 占安排对象的36%。
6. 省级行政区域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市县乡镇的覆盖面都比较窄。
2007年以来, 山东省共对73名县 (市、区)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其中仅审计了17个县 (市、区) 的34名党委书记和政府领导, 占全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总数的12.23%。
7.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任中审计比例较低, 未能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积累必要的资料。
2005年以来, 山东省每年安排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中审计都只占当年审计数量的三分之一左右。2008~2010年, 山东省滨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分别为30%、35%、40%。
8.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党委书记的审计面较小。
例如, 截至2010年, 浙江省共审计市县长107名, 同步审计县委书记只有6名。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问题与难点
1. 我国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时间
较短,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双方以及利益相关者对此认识较肤浅、推动这项工作的力量还较为有限, 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阻力。在这项工作理论基础支持还不十分充分及相应审计业绩未得到实践充分有效的证明之前, 加之对这项工作的理论研究不多, 社会各界对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认识难免存在误区。
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审计资源供给与审计需求存在严重失衡状态。
出现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机制中相关制度性因素难以消除。因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项目主要由本级或上级组织部门委托安排, 独立于年度审计项目之外, 审计机关在协调安排审计项目的时间上存在一定困难, 而审计时间是审计资源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 没有充分的时间保障, 任何审计工作都难以有效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在时间安排上往往难以保证进度, 主要是委托方出于其工作的保密性, 不可能提前较长时间下达委托指令, 审计机关没有接到委托书又不能审计。而一个地区、部门、单位的非任期到期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又不可避免, 有时还非常集中。这些就决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委托方给予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实质性审计的时间较短。而委托方的要求又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以致审计资源供求关系出现阶段性严重失衡状态。
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责任界定比较困难, 审计风险较高。
由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相对一般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不仅审计工作量成倍增加, 而且难度大、风险高。更重要的是如何区别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各自经济责任成为同步审计关键点之一。界定经济责任本身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难点, 同步审计要求再区分界定不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 这是一项高质量、高风险工作, 审计主体的职业判断极有可能出现不适应症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又是同步审计的核心问题、关键所在。没有审计各方都认可的责任标准,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评价就难以顺利进行, 审计结果报告更难以形成。加之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可能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相适应, 这更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改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建议
1. 建立审计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 发挥集体智慧, 着力解决同步审计的阶段性资源供求关系失衡特别是审计时间资源不足的问题。
(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特殊的委托审计。没有特定的委托—受托关系, 同步审计将不复存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将促进委托方、受托方在一定程度上协商。由于组织人事工作保密性的特殊要求, 委托方不能够提前较长时间将审计对象通知审计机关进行审前调查准备。这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在时间安排、人员调配等审计资源整合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保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质量, 审计机关应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其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 全面纳入审计工作年度及中长期规划, 还应建立每个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将之融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正常离任、非正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 不断调整、充实、丰富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内容, 以达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应具备的时效性、完整性、可用性, 为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供翔实的资料。
(2) 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职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 将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相关的信息, 及时充实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 实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信息共享”,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实现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有效性, 形成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全力齐抓、合力共管、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3) 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信息库”的意义。这是审计机关提前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基础性工作, 有了扎实的“审前调查”成果, 审计准备将是充分的, 能够改变同步审计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因繁重的任务、紧迫的时间而出现的阶段性审计资源供求关系失衡状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极少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甚至以权谋私、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仅仅是我们党和国家社会管理的手段、方式, 只是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不是最终目的。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 并以适当方式和时间, 在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能最大限度地促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能够“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任职决策、执政的“清白”。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明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真实的“业绩”, 从而增强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信任及其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样, 能形成良性互动、和谐共处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形成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更大的“合力”,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关键是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为此, 应以系统论为理论基础, 科学设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以准确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1) 系统论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重要理论基础。系统有整体性、动态性、目的性、层次性特点。政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 甚至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水平、速度、质量等等, 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福祉、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所在机关是执行系统, 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的主要领导者, 承担着全面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审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免疫系统”, 发挥十分重要的经济监督作用。这样, 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的系统性结构。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现状, 监督决策的执行是国家审计的职责, 国家审计机关要站在系统性角度, 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2)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责任的界定。根据《规定》, 结合实际, 从过去、现在、未来这一时间维度系统地考虑, 从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 区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各自的责任大小、性质、归属。只有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系统去考虑问题, 以系统论为基础, 同步审计的双方及多方才可能是满意的, 我们的工作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我们赞同周云平、陈通 (2006) 的观点, 就乡镇来说, 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经济责任可以这样界定:问题原因出在哪个环节, 就明确哪个环节的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践中可把握以下原则: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项, 出现决策失误, 谁最终决策谁负直接责任。这就要求把问题产生的前因后果查清楚, 实事求是地划分责任, 而不是谁分管就是谁的责任。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谁主管谁负责, 谁承办谁负责。根据问题发生原因, 划分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情, 出现决策失误的问题由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对上级领导机关决策的事情, 出现决策失误问题的, 责任在上级主管部门;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则由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负责;历史遗留问题, 主要责任在前任, 但后任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致使问题更加严重的, 应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有些问题过于复杂, 确实难以划分责任的, 可采用写实方式, 叙述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员具体情况。这些符合《规定》的精神。
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得到充分、有效运用, 是全部工作的逻辑起点和最终目的。
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后, 无论是由党委干部还是政府干部哪一方来承担, 其经济后果最终是由这一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承担的。这说明,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经济责任界定要举一反三, 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给予高度重视, 不能够让损害经济后果的类似问题再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这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成果的运用必须是有效的, 不能局限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惩等人事范围, 而应该将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放在促进区域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造福于一方百姓方面。目前,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审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国资部门组成, 其职责主要是选拔、考核、任免领导干部, 因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对此, 笔者认为今后应该将审计结果也报送经济管理部门, 以指导各地经济社会发展。
摘要:本文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现状出发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 提出建立动态化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合力、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责任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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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克鹏, 刘洪民.切实抓好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同步审计.淄博日报, 2010-06-01
[4].高晓兵.贯彻《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众日报,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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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邹太平.湖南启动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同步审计.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0-05-17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模式初探 篇三
摘 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论文围绕教学需求、课程设计、教学方式选择、教学管理与评估四个方面,对新时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题培训模式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期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干部教育;公务员培训;培训模式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论文以2013、2014年“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专题研究班”(以下简称“市长班”)为例,对新时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培训模式进行个案剖析与探讨。
一、研究的对象与方法
市长班是中组部委托中国气象局举办的专题研究班,培训时间为1周。学员对象为市(地、州、盟)政府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市长(专员、州长、盟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分管相关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学员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经验,教学的标准也要以实效为主。通过对近两年市长班的跟进研究、教学评估调查、学员访谈、座谈会等为本文提供了一手资料。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培训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教学需求分析
“一个培训班能办到使以为工作很忙的市长都舍不得走,说明培训的内容正是大家想学的东西。”——李源潮。知道学员想学什么,对办好培训非常关键,因此确定培训需求就至关重要。
教学需求分析是一个班型生命力的火种。干部培训需求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战略需求、组织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为了使培训工作能够有的放矢,对培训需求分析调研需要进一步加强,更贴近“田间地头”。需求引领,如在招生阶段发放研究问题调查表,了解学员关心的问题;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了解对课程和教学方式的意见;开展实地走访和组织学员座谈,设计方案。报到前向学员征收“两个带来”:即带来一个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带来一个工作中的经验或典型案例进行交流。将年度办班计划和教学安排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等。
(二)教学课程设计
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专题培训,设计思路与定位是:使学员学习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掌握我国气象灾害的特点以及国内外气象灾害防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增强地方政府对各种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内容决定形式,教学拼图展示了形式多样的教学有机整体,见图1。
从近两年的专题讲座设置来看,气象类课程以气象科普、现代气象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地方的实践探索、新技术应用等领域为切入点。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类课程,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高层次专家为学员们“传道解惑”。分组研讨,主要是让学员围绕当地气象防灾减灾经验与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交流和讨论,并安排专家与学员互动。案例教学的形式也首次出现在了2014年市长班的课堂上,引导学员对现实案例进行评析,互相启发,再通过教师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体验式教学,在2013年选取了江苏省交通气象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业务平台和高淳区气象为农服务示范点开展,2014年则在四川省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和双流县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示范点进行。融理论教学和实地参观考察于一体,效果直观,是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的有益尝试。
“教什么,谁来教,怎么教?”是干部教育工作始终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教学实施的过程中,笔者对教学设计的改进有以下思考:
教什么?继续围绕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气象防灾减灾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可以考虑构建“3+X”的课程结构体系。其中3指的是“气象灾害防御政策要求及实践”、“气象信息的制作与应用”、“气象灾害风险管理”;X类为与时俱进的专题课程或案例课程,如近年引起普遍关注的雾霾——环境气象问题、国外先进做法和新技术应用、气象应急管理案例课等。
谁来教?师资选择至关重要。老师的理论素养、实践水平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直接决定教学效果的好坏。在选聘师资的过程中,要针对学员对象特点做好与老师的沟通。另一方面,适配教学资源,鼓励领导干部上讲台,还可聘请先进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亲临授课,开阔学员视野。
怎么教?由于培训内容多而时间较紧,因此讲授式课程所占比重还较大。对于“研究性”的专题班次,可适当增加交流研讨(或学员论坛)、案例教学、体验式教学的比例。
(三)教学方式选择
毛泽东曾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对培训而言,教学的目的是过河,教学方法就是解决桥和船的问题,相同的教学内容,以不同的教学方式施教,教育培训效果迥然不同。
从实践效果来看,还需加大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的投入,“修桥”、“造船”,如:
1.加强案例教学。以案说理,传授干实事的方法,启发学员触类旁通。同时,现实生活中的难题类、负面案例对学员的启发更大,今后应鼓励开发更多的适合培训对象的案例充实案例库。
2.开发情景模拟式课程。如开发“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发布会”的情景模拟式课程,更好地调动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学员身临其境,增强现实感。
3.不断优化现场教学。把现场变成课堂,把素材变成教材,把实践者变成教师,更具生动性和有效性。
4.增加研讨交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大交流研讨力度,搭建学员间交流的平台,促进学学相长。在研讨组织过程中,采用“分享式小组研讨法”“团体列名法”“头脑风暴法”等,最大限度地施加“催化”。
5.形成新的教学格局。力争形成讲授式教学、交流研讨、案例和现场教学各占1/3的教学格局。这有助于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知识,进而将理论知识转化为思维方法。
(四)教学管理与评估
教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教学管理团队和学员自我管理形成良性互动,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教学评估则是对整个教学计划实施过程、教学管理过程的反馈。市长班培训结束后,围绕教学目标设定、教学水平、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请学员进行了培训综合评估。学员对学习效果普遍感到满意,认为培训的课程安排紧凑、合理,后勤生活安排周到、细致,教学管理科学、人性化。在继续改进教学评估方面,还可进行深度分析与应用,加强对培训效果的延期调查和跟踪反馈,从而建立一个“计划-实施-检验-调整”的良好循环机制。
三、结语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有300多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0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作为应急救灾的主体,基层县、乡镇级地方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培训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潜在培训对象规模庞大,针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培训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今后,还需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扩大覆盖面,提高教学培训质量,重视专职师资的培养,把新时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培训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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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莉,苟燕楠.新时期中高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初探——以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青班为例[J].继续教育,2007,(11).
[4]田燕,闫琳.气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培训模式初探——以气象台长培训班为例[J].继续教育,2012,(9).
4.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C)。
C.银行冻结存款
2.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句话是(B)。
B.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B)被称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B.金融风险的防范
4. 科学理论之所以能够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确定事物前进的方向,是因为(C)。
C.它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反映了事物发展的规律
5. 有关人格权,错误的说法是(D)。
D.公民的荣誉权也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6.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D)。
D.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7.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只募足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D)。
D.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8.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战略决策是(C)。
C.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9.计划和市场是(D)。
D.都是经济调节的手段
10.下列事件,发生在咸丰皇帝在位期间的是(A)。
A.英法联军焚毁圆明园
11.《孙子兵法》有云:“投入亡地然后存,陷入死地而后生。”韩信据此背水一战,大破赵军;马谡据此屯兵山上,痛失街亭。这两个事实说明了(D)。
D.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12.下列科技成就属于宋朝时期的是(C)。
①活字印刷术的发明②火药在军事上广泛使用③制成罗盘针用于航海
C.①②③
13.新三民主义成为第一次国共两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主要是因为(C)。
C.它与中共民主革命纲领若干原则基本一致
14.某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该企业在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许多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下列条款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C)。
C.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5.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是,制定党的纲领、路线,确定奋斗目标,并通过使之上升为意志,成为共同遵守的规范。(A)
A.法定程序国家全体人民
16.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及其体现的是(D)。
D.商业原则,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
17.反映我国北方游牧民族生活的《敕勒歌》出现在下列哪个时期?(A)
A.南北朝时期
18.天津某村庄,在生产经营中既把主要力量放到工业上,又正确地处理了工业和农业的关系;以工业收入补贴农业,实现了改土治碱,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又把劳力从农业解放出来,转入工业,促进了工业的发展。这一事例,从唯物辩证法看来是(A)。
A.主要矛盾的解决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次要矛盾的解决又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
19.在国际贸易中,决定商品价格的基础是(D)。
D.世界范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0.领导者依靠专家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所进行的决策是(B)。
B.科学决策
二、多项选择题(下面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正确,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5分,共30分)
1.下列人员,(CD)可以由委任产生。
C.审计局局长D.国务院各部委副部长
2.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是因为它是(ABD)。
A.严密完整的科学体系B.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统一
D.与时俱进,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E.绝对真理的科学体系
3. 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关系是(CDE)。
C.政治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思想观点指导下建立起来
D.政治上层建筑影响和制约思想上层建筑E.二者都反映经济基础
4. 时间和空间“离开物质,当然都是无,都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存在的空洞的观念、抽象”。这段话说明了(AC)。
A.时间和空间是在头脑之外的客观存在C.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
5.《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AB)。
A.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 社会形态是(AC)。
A.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C.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政治结构的统一
7.利用外资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表现在(ABCE)。
A.可以补充国内积累资金不足B.可以通过利用外资来引进先进技术
C.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E.可以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和扩大商品出口
8.下面文件中,属专用公文的有(ACD)。
A.外交文件C.军事文件D.司法文件
9.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ABCD)等。
A.审理对象不同B.期限不同C.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D.提起理由不同
10.公文密级标志的位置放在公文标题的左上方醒目处。公文的保密等级为以下哪几种?(ABC)A.绝密B.机密C.秘密
1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正确的表述是(BCD)。
B.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C.必须年满50岁D.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下列命题中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有(AD)。
A.世界是上帝意志的创造物D.绝对理念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13.影响和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要素有(ABCD)。
A.经济体制的变革B.管理手段的创新C.公共行政的科学化 D.行政文化的制约
14.辩证唯物主义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分歧在于主张(BCD)。
B.世界是运动发展的,还是静止的C.意识有能动作用,还是没有能动作用D.社会发展是有客观规律,还是没有客观规律 E.思维和存在有同一性,还是没有同一性
15.与时俱进,就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ADE)。
A.体现时代性D.把握规律性E.富于创造性
1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ABCE)。
A.不发达的社会主义B.不成熟的社会主义C.经济、政治制度尚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 E.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起始阶段
17.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ABC D),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A.民主选举B.民主决策C.民主管理D.民主监督
18.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有(BCD)。
B.覆盖层面上的社会广泛性
C.社会保障参与上的强制性D.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立法性
19.有关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正确的说法是(ABC)。
A.供求规律受价值规律制约
B.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以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彼此相联系的C.价值规律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它起着主导作用
20.在(ACD)情况下,不存在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A.复议活动尚未开始C.申请人已撤回申请D.复议终结
三、判断题(判断每题的正误,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划分为:社会救助,失业津贴和救济、免费教育、社会福利和个人生活的社会照顾等。(×)
2.辩证法既可以和唯物主义结合,也可以与唯心主义同流。()
3.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4.行政制裁措施在同一事件中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反复使用。()
5.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现在都实行首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相结合的行政组织体制。(×)
6.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
7.西部大开发要遵循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认真吸收国内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探索一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路子。()
8.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纯的按劳分配制度。(×)
9.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是华兴会。(×)
10.当地时间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对美国发动了全面袭击。(×)
四、辨析题(每题5分,共15分)
1.人身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是组织,谈不上什么人身,故无什么人身权。
错误。人身权是与公民、法人自身不能分离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这些都属于人身权。
2.劳改、劳教人员以及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
错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一般不适用于正被劳教的人员。因此说,劳教人员没有选举权是错误的。另外,劳改人员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仍然有选举权。
3.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同在于,自然规律是完全客观的,而经济规律则属于社会的,是人们可以创造的。
错误。经济规律的发展变化虽然与自然规律不一样,但都是客观规律,它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既不能消灭、废除和改造经济规律,也不能创造或制定经济规律,而人们改变的只能是经济条件。当然,承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经济规律面前无能为力。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7.5分,共15分)
1.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2.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
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六、论述题(共10分)
为什么说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苦的任务?
我国是人口大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都将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并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这是非常必要的。劳动
就业问题既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与社会各方面和企业及广大劳动者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把就业问题解决好。
(1)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扩大就业总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首先要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五年发行6600亿元国债,带动3万亿元社会资金,用于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1998~2001年四年中,仅国债项目投资就分别带动经济增长1.5、2、1.7和1.8个百分点,国债投资直接创造了500万个就业机会。因此,必须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这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也是扩大就业的根本性举措。
(2)统筹处理结构调整、深化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并使之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既要分流企业冗员,减员增效,又要切实搞好再就业工程,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既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又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既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又要扶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挥非国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
(3)鼓励支持创业,广辟就业门路。扩大劳动就业是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能由政府统包统揽,必须靠全民共同努力。要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的机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当前要特别扶持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各类中小企业超过800万家,占注册企业总数的99%,提供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创办审批程序,扩大融资渠道,减轻税费负担。社会有关方面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全社会都要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务市场建设,依法管理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开展劳动力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劳动者尽快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一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重点由基本生活保障转为就业保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进行创办企业培训。二是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培养技术工人,对职工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革新创造和转业能力。三是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开展职业培训,加强职业指导,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四是广泛利用现代通讯技术,面向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开展远程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五是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与企业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5.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篇五
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08日 19:47:1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最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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