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货物运输合同

2024-11-08

免费货物运输合同(共9篇)

1.免费货物运输合同 篇一

车辆免费借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工作,因乙方需要,甲方同意将车辆免费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车辆、借用期: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免费借用2010年日至月日止。

2、免费借用的车辆信息:行车证号、成新率。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交付给乙方车况良好(经乙方认证后),同时交付随车工具,手续齐全等牌证安全有效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借用车辆投保(车辆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员和盗窃险),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3、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免费借用的车辆。

三、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借用的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日常维修,及车辆的油耗、修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在借用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同处理,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车辆损失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车辆利用渡船过渡,驾驶人员未随车辆照料造成的损失;

2、乙方由于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3、车辆轮胎爆裂的损失;

五、其它事项:

1、如产生纠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2010年月日

2.免费货物运输合同 篇二

关键词: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保价运输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保管、搬运等各个环节,从物流过程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物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合同,合同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而运输作为物流业重要的业务,运输合同就显得尤其重要。在物流运输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而收取费用的合同。有关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件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标准是的确定并不一致。本文通过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期对运输法律规范加以完善。

一、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民商法关于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

关于外国民商法对承运人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兹罗列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日本商法典》第580条规定:“运输物品全部灭失时,依照应交付运输物品之日的到达地的价格决定损害赔偿额,运输物品一部分灭失或损毁时,损害赔偿额依照应交付运输物品之日的到达地价格决定。但是迟到时,准用前项的规定。因运输物品的灭失或毁损,不需要支付的运输费和其他费用”。该法典第581条规定:“运输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而灭失、毁损或迟到时,运输人负一切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运送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的价值计算的。迟到者,由应交付时目的地的价额,扣除交付时目的地的价额,以其所得差额为赔偿额。但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运送物的丧失、毁损无须支付者,应由前项损害赔偿额中扣除之。运送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是因运送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话,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并得请求赔偿。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标准,大都规定了两种标准:一为限定标准,即按应交付时目的地货物价格进行赔偿,其实质即是仅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或积极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失利益不予赔偿。限定标准适用于承运人因轻过失或无过失而致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二为一般标准,按此标准,只要是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无论是积极的损失,还是消极的损失,承运人都应进行赔偿。一般标准适用于因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所谓故意与重大过失指承运人在运送物的交付、受领、保管或运送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包括承运人的故意侵权行为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

二、我国关于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规定

《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

根据规定,我国的《铁路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运送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的基本思路是: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这里的“保价运输”即指当事人的约定。这里的“实际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而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三、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法律关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利益的衡平和处理。过错责任下,无论是主观过错是客观过错标准,都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独立的地位。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具体法律关系的干预,是一种加重责任,故无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特殊约定不能适用。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有限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损害时,首先确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责任。

四、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当事人有约定、办理了保价运输时,承运人应按运送物毁损、灭失时所受损失或积极当损失。对所受利益或消极损失不赔偿。赔偿限额适用的情况是运送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承运人的轻过失或无过失引起的情况,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所谓“重大过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将运送物交付给并不持有领货凭证的第三人等。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按以下思路确定:

(一)约定优先原则确定赔偿额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即所谓的约定优先原则。按此原则,在确定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时,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事先有约定,则应按当事人约定的方法、数额进行赔偿。承、托双方可以就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承、托双方就赔偿额条的规定。该条可以自由约定。

发生货运事故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坚持优先依照约定确定赔偿额的原则,既有利于理赔、减少当事人对损失有无、数额多少的举证成本,从而使法院对赔偿额进行迅速确定,又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运输事业的发展。货运合同当事人就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所谓的“保价运输”。根据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规则,保价运输的办理根据自愿原则,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支付货物保价费后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费用和规定的运输费用。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依照有关规定,货物的保价额应当就是托运时货物的实际价格加上有关的运输费用、税款、包装费等,托运人办理保价手续时,就应按货物托运时的实际价值加上有关费用确定保价金额。在实务中,有些托运人为少缴保价费而隐瞒货物的实际价格,使得保价额小于货物的实际价格;另一些托运人则可能确定的保价金额大于货物的实际价值,以期货物损毁时能得到多于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无论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承运人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同时,在托运人申报的保价金额小于货物实际价值时,如果损失是由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二)承运人的限额赔偿责任

相关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台湾立法,以及我国现行铁路、公路、水路、海上、邮政、快递等多种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相同问题的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台湾立法都普遍重视对承运人的保护,设立了承运人的限额赔偿责任制度。而纵观我国,不同层次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存,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只有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邮政运输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限额赔偿责任,其他几种运输方式都没有类似制度,

赔偿限额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无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承运人仅在赔偿限额之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过低时,依限额进行赔偿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不公平显而易见。法律、行政法规所以牺牲公平,规定赔偿限额,是基于保护运输事业的考虑,避免因承运人过度赔偿给运输事业带来严重不利的后果。同时,按限额进行赔偿有利于减少索赔时举证的麻烦,提高索赔的效率。因此,国外民商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多规定有赔偿限额,如德国商法典第431条规定,全部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每千克货物限于8.33计算单位等。我国有关法律也对赔偿条规限额作出了规定,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铁路法》第17条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铁路运输规程》第56条规定,不按件数只按质量承运,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

适用赔偿限额进行赔偿须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相关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可规定赔偿限额,除此之外,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不得规定。其次,必须是当事人未对赔偿额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已就赔偿额的确定作出约定,如已办理保价运输,就不能适用赔偿限额。其三,赔偿限额适用的消极条件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由于铁路、航空和水上运输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市场进人门坎较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用性和进人的障碍性,托运人一般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法律需要在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货主权益方面作出平衡,法律法规均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关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件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标准是的确定并不一致。在我国,规范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不限于《合同法》,相关运输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与国外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相比较,我国《铁路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标准较低,主要表现为,在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时,国外法律多规定承运人应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进行赔偿,而我国仅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对于所失利益不予赔偿。这种规定,一味强调保护运输事业的发展,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考虑较少,与过错大责任大的法律理念不相适应,其结果表面上是损害了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代芬.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02, (12)

3.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三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同,但也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而独特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货物运输合同,如我国现行《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以及其它货物运输法规当中,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双方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义务,其中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需将货物按照双方的约定运至目的地。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可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合同、提单等也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是强制缔约合同,其强制缔约性体现在公共运输中,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其所负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诚信义务不对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托运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运人则不需对这些情况核实。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是多元化责任规则。比如:没有运输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承运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技术层面,如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路线运送时,则需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货物迟延、毁损,则是适用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侵权责任等。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较为独特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 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索赔与诉讼。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资格。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其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二是班轮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凭证是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及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运人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不同,除了由船舶出租人直接洽谈协商外,通常还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而达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但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索赔和诉讼。《华沙公约》規定: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延迟交付的,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是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海牙议定书》:修改了提出书面索赔期限,分别延长为14天、21天。

4.肖像权使用合同(免费) 篇四

肖像授权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肖像使用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作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于__年_月_日在_______拍摄的照片__张授予乙方使用。

二、上述肖像的使用形式包括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宣传单或户外、图书报刊广告等,发行范围限于国内。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四、肖像在协议期间内,甲方将上述肖像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前,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法律使用甲方上述肖像作品,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肖像授权人(签章):______肖像使用人(签章):_______

5.广告安装免费合同范本 篇五

广告安装免费合同范本

甲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以安装广告安全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必须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及户外安装许可证。

2、乙方有从事户外广告制作安装的成熟经验,负责安装并交付使用,当事人必须明确,双方不存在偏佣情况。

3、为了确保安装人员的人生安全,乙方安排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广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人生、设备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及伤害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4、乙方对因安装过程中使用工具不当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5、乙方对安装区域、作业环境内造成的第三方伤害、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费用。

6、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和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在组织工人制度安装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情况发生,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

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有双方各持一份。

9、本协议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广告安装免费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使用委托甲方制作的广告喷绘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

协议:

一、协议中甲方制作的广告喷绘安装地点为前进东路与顺帆北路交叉路口位于公路北面的看板。

二、甲方安装过程中、安装完成后,若出现任何政府人员阻止安装或安装完成后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归乙方。

三、本协议解释权归昆山市天狼星广告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6.消防水池合同书免费下载 篇六

发包方: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次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内容

由乙方完成消防水池、水泵房、围墙、护楼基础等工程的施工。2.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1981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壹 佰元整)的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承包方、发包方认 可的实际工程量结算。修补地面、墙门跺、铁门、水泵房设备、地下管线不包含在总价款中,竣工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综合单价详见下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质量要求:合格

本合同中引用的或涉及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是在本合同签定时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行的、最新的、有效的版本。

4.付款方式:拨款方式:承包人施工人员、施工设施进场,工程开工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施工完成50%时,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5、工期:

5.1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0年月日。

5.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乙方保证按期完工,由于甲方造成的误工原因出现时,在事情发生当日,由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提出申请,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作顺延。

6、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甲方、乙方在施工完成后,组织验收,对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完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若验收完三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验收结果通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7.双方的工作: 7.1甲方的工作

7.1.1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1.2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7.1.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1.4 提供水源、电源,保障施工现场无阻碍施工顺利进行的障碍物。8.2乙方的工作

8.2.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听从甲方及管理方的指挥。

负责现场有关本工程、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保修等事宜。

8.2.2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并立即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因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3工程未交付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9.保修期: 保修期为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甲方责任而使施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因工期延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工期不顺延。

11.违约处理:甲、乙双方若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2.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寿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

14.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15.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管理方一份。年月日篇二:消防水池协议 消防水池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一、工程名称: 消防水池的建筑 ;

二、工程地址: 新乐市南环路荣和大酒店院内

三、承包方式:甲方把 消防水池建筑的项目承包给乙方。

四、施工面积:以乙方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

五、承包方式:包清工。

六、工程单价: 320 元/㎡,另乙方租赁盒子板的费用甲方支付乙 方5000元。

七、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甲方方可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

八、开竣工时间: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于日竣工。(自然原因耽误工期除外)。如不能按时交工,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

2.甲方按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原材料,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3.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工场地、宿舍、现场用水用电。

十、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其所有施工队伍在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质量问题及人员管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2.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和安排,对甲方和监理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应立即给予整改,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需返工,所产生的原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施工人员不得浪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每平米所需原材料的用量必须达到指定效果的指定用量。如有浪费,乙方照实赔偿; 4.乙方应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采取安全措施注意人员安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项目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仲裁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完成验收 合格后,工程款款项支付完毕后,合同自动解除。甲方: 乙方:

年月日篇三:消防水池施工合同2 消防水池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 合本次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内容 xxxxxxxxxxxx项目消防水池工程及设备基础的施工。2.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承包方式:一次性包死价(含税金)。

合同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万 整)。3.质量要求

按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达到国家验收规范。本合同中引用的或 涉及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在本合同签定时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行的、最新的、有效的版本。

4.付款方式:工程结束付至总价的95%,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5、工期 5.1 个日历天。

5.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乙方保证按期完工,由

于甲方造成的误工原因出现时,在事情发生当日,由乙方现场项目经

理提出申请,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顺延。

6、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甲乙双方在消防水池施工完成后,依照相关国家规范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甲方应当在验收完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返工。若验收完三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验收结果通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7.双方的工作 7.1甲方的工作

7.1.1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7.1.2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7.1.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1.4 提供水源、电源(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的工作

7.2.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监理。负责现场有关本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监理资料报检、保修等事宜。

7.2.2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现场人员及财产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并立即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所有损失。7.2.3工程未交付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8.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因甲方责任而使施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因工期延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5%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9.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

7.免费货物运输合同 篇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通货速度低、海上风险较大的缺陷, 但是凭借其运力强、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优势, 加上地球特有的地理条件, 使海上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80%以上是通过海运实现的, 由于多式联运 (MultimodaI Transport) 的快速发展, 不仅使货物运输向集合化、合理化方向演变, 而且节省了大量的货物包装用料与运杂费用, 减少了货运损失, 缩短了货运时间, 保证了货运质量, 从而大幅降低了货运成本。

二、海上运输中常见的合同及提单风险

(一) 装运时间的风险

1.附加条款的规定

附加条款往往是为了规避风险而订立的, 如买方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通知买方, 并取得买方同意, 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即是明显的买方规避自身风险条款, 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而卖方往往会在备好货之后无法得到买方确认无法发货, 直接导致仓储支出及收汇的延迟。

2.确定日期和模糊日期的规定

在实践中, 存在规定某一特定日期装运的做法, 如“于2012年11月5日星期一装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 由于签订合同和实际发货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备货期, 具体的装运时间要视卖方的生产备货及租船情况而定, 因此保证在选定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较难做到, 使卖方面临较大风险。与规定确定的装运日期相反, 有时在合同中会规定近期装运, 如“迅速装运、立即装运、尽快装运”等。对此类模糊规定, 各国并无统一解释, 因此在执行中屡屡发生纠纷。对卖方而言, 可能因为此类条款而无法按正常程序交货, 导致不必要的开支。

(二) 租船订舱的风险

关于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进出口合同和租船合同中如果规定不一致或不明确, 经常会导致进出口双方受损。如“合同中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某港口后, 买方负责在一周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买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滞港、滞期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在买方看来卸货时间从进港后起算, 而对承运人而言, 则从进入锚地起算, 因此卖方一定要确保两份合同中对卸货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 海运提单的风险

海运提单 (Ocean Bill of Lading) 是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 在收到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凭此证明海运合同的成立和海运货物已经由指定承运人接收 (或装船) ,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海运货物的单据。海运提单是对外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其作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也带来了很多风险, 如无单放货、伪造提单、预借和倒签提单等。

1.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无提单放货, 也被称为“无正本提单放货”, 是国际贸易中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并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指定收货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指定收货人, 将严重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 不仅违反了海运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同时还构成侵权, 属于违法行为。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承运人, 并提示卖方将外贸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给该承运人在其国的代理人。该做法是双方确定的, 本无可指摘, 但近来国外不法买方借助指定承运人的便利实施欺诈的案例却持续高发。买方在外贸合同中借助FOB术语与特定的承运人勾结, 以无提单放货的方式骗取卖方出口货物, 致使卖方钱货两空。

2.预借和倒签提单的风险

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or Shipped B/L) 应当在海运货物全部装上指定船只后签发, 必须保证签发日期的真实性, 即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视为货物装运日期。预借提单指的是提单在海运货物并未全部装船时, 或者海运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并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托运人的要求下, 在海运货物装船后,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其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无论是预借提单还是倒签提单, 海运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迟于提单上标示的签发日期,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据以顺利结汇。但这种方式对收货人来讲则构成合谋诈欺, 可能会使收货人承担极大损失。

3.伪造提单的风险

伪造提单是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实际装船数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 而欺诈者 (主要是卖方) 用伪造的足额提单以及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收汇等行为。《UCP600》中第十四条规定, 只要单据满足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银行即应凭单付款, 且不必审查单据的来源以及单据的真实性。正是由于这一规定, 少部分不法商人即利用该规定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虽然受伪造提单欺诈带来损失的大多为收货人, 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也会受到牵连, 尤其是在货物量严重短缺的情况下, 存在着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共同欺诈的可能性。

三、海上运输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装运时间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适时转移风险

订立合同时应以实事求是为准则, 并严格加以履行, 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对于自身不擅长的条款内容, 可利用合同将其风险转移出去。例如, 可把有关运输环节交运输公司以有效规避运输风险, 或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以较低的代价转移出去。

2.确定好装运的时间范围

在买卖合同中确定装运时间时要充分考虑备货及生产所需要的时间,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一个时间范围作为装运时间, 这样可避免确定日期和模糊日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 租船订舱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合同中附加有关滞期费用承担的特别条款, 该条款无论为补偿性或绝对性, 均是独立于租船合同的买卖合同条款。它通过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对CIF条件费用负担重新划分, 并与租船合同相配合。这对于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卖方谨慎选择FOB贸易术语, 以防止承运人无单放货

作为卖方, 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为控制风险最好采用CIF条款, 拒绝FOB条款, 以便由本方实际控制货物的海运环节, 并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 即可有效地防止承运人的欺诈。

2.杜绝或从严掌握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使用

以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办理交单结汇, 不仅损害了外贸公司的形象及外运公司的信誉, 并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当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卖方在订约、订舱、备货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 卖方还要加强对履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及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配合, 必要时应设法事先接洽客户, 还要充分掌握有关装运期的规定。卖方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 以正当手段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 以维护公司良好的信誉。此外卖方和承运人应当共同努力, 充分把握信用证准则, 严谨制作, 保证海运提单严格符合国际规范,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选择信誉好的卖方并审核提单真伪

对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一般为买方) 来讲, 首先应当在交易前对潜在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若对方经营状况良好, 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较好的信誉, 不会随意毁约, 则可以考虑与之达成交易。其次, 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获得海运提单后, 应及时审核提单的真伪, 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最后, 开证申请人还要加强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学习, 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参考文献

[1]李洁.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市场论坛, 2010 (3) .

[2]曹晶晶.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 (2) .

[3]王顶, 朱运爱.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风险的救济和防范措施[J].对外开放和贸易, 2009 (6) .

[4]黄辉.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储运, 2009 (6) .

8.免费货物运输合同 篇八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案情〗

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 A/S)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Healthy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载明:Healthy公司向被告购买10吨大蒜、15吨剥皮大蒜;装运时间为2009年8月;装运港为中国港口,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即T/T支付40%,收到提单复印件传真后支付剩余款项。后被告委托APL公司承运出口货物。8月17日,APL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Healthy公司,承运船舶为APL RUBY,航次727S,起运港为中国青岛,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货物为1 000纸箱大蒜和1500纸箱剥皮大蒜,集装箱编号为CRLU1222472,交付方式为CY/CY。9月8日,船舶到达澳大利亚悉尼。9月2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总署签发了编号为AAPYTEK64的检疫命令,载明的单据编号、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起运港、卸货港等信息与前述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记载信息一致,意见为:“半加工大蒜未达到进口条件,因为其包装膨胀,非真空包装且非耐储存。”加工大蒜滞留在港,等待出口或销毁。后Healthy公司委托原告将1500纸箱的剥皮大蒜从澳大利亚悉尼回运至中国。原告于11月24日签发编号为858823641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为Healthy公司,收货人为被告,起运港为悉尼,卸货港为连云港,集装箱编号为MWCU6910549,装船日期为10月3日,交付方式为CY/CY。该轮于10月29日抵达连云港。因长时间无人提货,连云港海关于2010年3月将货物按照无主货处理。编号为MWCU6910549的集装箱于2010年3月22日返还给原告。

另,被告称已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交付给Healthy公司,但后来与Healthy公司失去联系,至今只收到40%的货款;截至本案诉讼前并不知道涉案货物的回运事宜,也未收到过回运通知或者提货通知等相关凭证。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提货,货物最终被连云港海关销毁,产生货物处理费用人民币58 90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时,原告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应对无人提取货物承担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货物处理费用58 905元。

被告辩称,其既不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收到过回运通知、到货通知或者提货凭证,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与Healthy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被告列为收货人的行为将使被告承担相应义务,故应事先征得被告的同意。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过相关运输或者提货单证,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成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不构成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无须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评析〗

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案即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提单记载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和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不断发展,合同效力及于第三方已然为交易实践所需,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据提单对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1]、提货请求权、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2]、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等;同时也负有支付运费[3]、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4]以及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等。关于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另,《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这也正是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所在。

二、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认定

如果运输单证上载明的“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享受前述收货人的权利、承担前述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运输单证所载“收货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免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与收货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其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而无权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无权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利益,而义务则会为义务人带来一定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应可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但如果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则只有在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方可生效;第三人不同意承担义务的,该设定行为应属无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征得收货人的同意,仅凭托运人与承运人擅自在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记载,该运输合同对所谓的“收货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收货人并非承运人的唯一索赔对象,承运人还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赔偿无人提货的责任以弥补其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订立涉案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事前未得到退运通知,事后对其在涉案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身份不予认可,因此,托运人与原告擅自将被告列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收货人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承运人仅凭运输单证的记载要求被告承担收货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9.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 篇九

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免费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起来看一下吧。

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篇一:

甲方(租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一、租赁房屋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 区 栋 单元四楼 门的出租给乙方做为日常居住使用。

二、租赁期限

1、租期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

解除该租赁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如任何一方有变动居所的意向,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对方说明,否则需要支付对方(因未被提前告知而受到损失的一方)一个月的租金做为损失补偿。

3、如甲方先变动居所,不再租赁该房屋,而乙方又想继续承租该房屋的,甲方须召集房主、乙方进行三方协商,由房主和乙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甲方未召集的,须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房主与乙方达不成租赁协议且甲方的转租行为未取得房主同意导致乙方被迫搬离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三、租金

1、月租金为1200元,于阳历每月的 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且为现金。

2、甲方收取租金须向乙方出具收条,未出具收条的,乙方有权不支付相应月份租金。

3、甲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向乙方收取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相应月份租金,待甲方能够亲自收取租金时,乙方将累月未付租金一次性给付甲方。

4、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押金。

四、费用负担

1、电费由甲方单方负责。

2、水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暖气费由双方日常生活共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但如果某项费用是由房主(即出租本房屋给甲方的人)承担,甲方不得再让乙方承担,否则乙方须双倍返还。

3、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属于乙方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做为承租人,有义务帮助甲方维持房屋财产的完整,不得恶意损害房中设施。但属于易耗易损物品且属于正常使用中的合理消耗的,应计入维修费用。

五、与房主纠纷处理

1、因甲方并非房主,甲方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均与乙方无关。如果甲方与房主发生任何权利义务纠纷,甲方不得牵连于乙方,或将任何不利的风险或结果加于乙方。否则,由此给乙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自己的行为违反与房主签订的合同,造成房主的损失,其责任由甲方单独承担!

六、其他事项

1、甲方转租房屋应当取得房主的同意,甲方保证已经获得房主同意。如因未取得房主同意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居住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房主驱逐、经常性打扰、门被换锁、所属财产被丢弃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不低于月租金 倍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即为有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简易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篇二: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整租)的座落在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分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 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 ____,房屋状况为,产权证号码。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2、租金按 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 天前支付予甲方

房租金。

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五、保证金

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 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2、物业管理费由 支付。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

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 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及整改。

2、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任何一单方如未按

本合同的条款执行或未尽义务,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扣取上述金额违约金。

2、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B、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C、该房屋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

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2 甲方同意乙方在房屋沿街外立面做灯箱广告牌。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4、本合同共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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