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14

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共9篇)

1.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5

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全面预算通过合理分配集团人、财、物等战略资源协助集团实现战略目标,并对战略目标的实施进度和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第2条 全面预算是对集团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

第3条 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方针,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消费市场发展趋势。2.集团上一实际经营情况和本预计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3.本集团及各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第4条 编制范围。

全面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集团所有收、支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将预算具体划分为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三大类。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都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财务预算内。

1.经营预算:是对集团日常发生的各项基本经营活动做出的预算,具体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材料采购预算、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单位生产成本预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算等。

2.投资预算:是在资本性支出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预算,具体反映何时投资、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等。

3.财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有关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预算,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算损益表、预算资产负债表。

第5条 编制原则。

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原则。第2章 组织机构和权责分配

第6条 建议集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集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7条 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讨论制定、修订集团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或办法。附件5 2.讨论决定集团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中上报的预算指标。3.讨论决定集团预算考核办法及兑现方案。

4.讨论决定集团预算考核指标的重要调整及考核办法的修订。5.接受并讨论分析预算执行报告。第8条 集团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

1.市场营销部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销售收入、销售费用的预算审批;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材料采购的预算管理。

2.投资管理部负责参与工程投资及生产用设备采购的预算管理等。3.生产管理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1)负责各子公司生产计划的审批。

(2)参与各子公司产品原料成本、燃料动力的预算管理。(3)负责各子公司修理费的预算管理。

(4)负责各子公司技术使用费、技术开发费的预算管理。(5)负责各子公司停(开)工损失预算管理。(6)负责各子公司工程投资的预算管理。

4.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人工费用及相关费用、劳务费用的预算管理,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的预算考核兑现工作。

5.总裁办公室负责集团车辆使用费及修理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折旧费和印刷费的预算管理;负责集团会议费、董事会费、通信费和办公费使用计划的编制。

6.审计部负责集团内部审计费用的预算管理。

7.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涉及维法及诉讼的费用预算管理。8.技术开发部负责集团技术咨询及研发费用预算管理。

9.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各项审计费用的预算管理。及编制集团内本收支情况汇总,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使用,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多创效益。

10.上市筹备办负责上市前各项费用的预算管理。包括不限于支付财务顾问、聘请会计师审计、聘请律师及支付保荐人等费用,以及接待基金经理等的费用开支。

第3章 预算编制

附件5 第9条 预算编制原则。1.按照财政进行预算管理。2.利润的增长必须高于费用的增长。3.当年费用率不能超过上年实际费用率。

4.要考虑人工成本占利润的合适比例,保证具有竞争力的人均创利水平。第10条 编报方法。

编制预算采用上下结合、综合平衡的办法,即自上而下分解目标,明确任务;自上而下层层填报,逐级审核把关、汇总;最终进行综合平衡以使预算合适有效地得到控制和约束。

第11条 预算编制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预算编制要在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12条 主要预算指标制定方法。

1.经营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倒推成本、费用预算指标,并以此编制生产预算、材料预算等各项预算指标。

2.投资预算:落实集团核定的投资规模、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期限。3.财务预算:根据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

第13条 下列预算指标采用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即在零基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弹性预算指标。

1.销售收入:根据预计销售业务量和销售单价确定预算收入。2.销售税金及附加:根据业务量及适应税率编制。

3.主要原材料成本:根据生产业务量、预计单位成本确定预算成本。4.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成本:根据生产业务量、预计消耗定额、预计单位成本确定预算成本。

第14条 预算的编制。

1.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根据下一的经营发展目标和对经济形势和发展环境的初步分析,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本部门下一的初步预算,并按要求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

2.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生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等部门,根据集团及各子 3 附件5 公司对下的初步计划以及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初步预算,编制集团及各子公司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3.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充分讨论,由财务管理部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集团及各子公司的预算。

4.依据预算,分解编制各部门预算,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签发。

第15条 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编制。

1.集团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并在季度末和月度末25日之前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

2.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季度、月度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对预算进行了合理的分解,并将预算总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4章 预算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16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批准、下达的财务预算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17条 每月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除根据集团财务管理部的要求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外,还需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季度月未填报时必须填报预算重估数据。

第18条 每个财政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每个部门报送上一的财务决算情况,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财务管理部综合各部门执行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报告上一整体财务预算分析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19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各项费用应该按专项要求进行使用和控制,各项目费用当月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未经财务管理部审批,严禁各项目费用之间相互替代使用。

第20条 各子公司在当月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超预算情况,先用上月节余弥补,如果节余不足弥补的,应按超预算金额及时追加审批。

第21条 预算目标是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硬性指标,一般情况不得调整。第22条 关于费用的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时,必须由执行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作出今后发展趋势的预测,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并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核。

附件5 第5章 预算考核与激励 第23条 预算考核目的。

预算考核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达到引导集团及各子公司每一位员工向集团战略目标方向努力的效果。

第24条 预算考核的内容。

1.对全面预算管理系统进行考核评价,即对各子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2.对预算执行者进行考核评价。第25条 预算考核的原则。

1.目标原则,即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时效原则,即预算考核是动态考核,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立即进行。4.例外原则,即针对一些阻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产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灾害等,考核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5.分级考核原则,即预算考核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26条 预算指标是对子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也是同绩效考核挂钩的主要指标,各部门及子公司要把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

第27条 考核的实施。

1.财务管理部每季度向预算管理委员会通报预算的完成情况。

2.根据各子公司效益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裁办牵头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第28条 根据财务决算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第6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拟定,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30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部所有。第31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 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 (HG) 、石化 (SH) 、黑色冶金 (YB) 、有色金属 (YS) 、黄金 (YS) 、建材 (JC) 、稀土 (XB) 、机械 (JB) 、汽车 (QC) 、船舶 (CB) 、航空 (HB) 、轻工 (QB) 、纺织 (FZ) 、包装 (BB) 、航天 (QJ) 、兵工民品 (WJ) 、核工业 (EJ) 、电子 (SJ) 、通信 (YD) 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 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 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 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 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 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 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 (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

(二) 标准项目汇总表;

(三)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 负责归类、汇总, 并公开征求意见, 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 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 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 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 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的论据, 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 主要试验 (或验证) 情况分析;

(四)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 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 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

(十一)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 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 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 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 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 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 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 (二) 至 (十一) 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 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 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 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时,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二) 至 (十一) 项的内容, 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 报送函;

(二) 标准申报单;

(三) 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 标准报批稿 (包括电子版) ;

(五) 标准编制说明 (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

(六)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 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第十七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 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 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 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 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 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 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 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 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 (内容包括:复审简况, 复审程序, 处理意见, 复审结论等) , 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 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 报送函;

(二) 标准复审报告;

(三) 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 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 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 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 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 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 整理审查纪要 (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 审查结论等) , 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 报送函;

(二) 审查纪要;

(三) 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长地税发[2004]32号 2004-4-15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年()季度核定征收增减变动情况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表;

3、现行运价适用税率及各车种车型月定额征收标准;

4、年()月份税控机使用情况报告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春地区经营的工业、商业(含物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从事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应税收入,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

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各征收单位在采取上述方法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资料、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一、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1、饮食业、洗浴业综合征收率为7.3%、8.2%、8.8%三档。其中营业税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35%、教育费附加为0.15%、企业所得税为1.8%(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

2、娱乐业综合征收率为28.6%、30.4%、31.6%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3.6%(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5.4%(收入在15-50万元的)、6.6%(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综合征收率为29.32%、31.48%、32.92%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4.32%(收入在12.5万元以下的)、6.48%(收入在12.5-42万元的)、7.92%(收入在42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4、涉外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中直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业、其他服务业按1.8%(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建安企业按以下征收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业、商业按1.26%(收入在45万元以下的)、1.89%(收入在45-143万元的)、2.31%(收入在143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运输业按3.3%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核定的税额(征收率见附表2)。

(1)饮食、服务业

按7.1%(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8%(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8.7%(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2)娱乐业

按28.2%(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29.7%(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0.9%(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

按29.8%(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31.9%(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3.8%(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定额征收对象

对下列从业人员,均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2、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

对在各类餐饮从业的厨师,按从业企业或业主的营业收入和厨师的技术等级确定个人月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厨师级别 100万元以上 100-50万元 50-30万元 30万元以下

中级工 100-200元 40-100元 10-40元

高级工 200-350元 100-150元 40-100元 10-40元

技师 350-500元 150-200元 100-150元 40-100元

高级技师 500元以上 200元以上 150元以上 100元以上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 10万元以上 10-5万元 5万元以下

定额标准 200元 100元 50元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对洗浴行业中的按摩、搓澡服务人员,按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洗浴业按摩、搓澡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定额标准月营业收入 按摩 搓澡

300万-200万 500-400元 200-100元

200万-100万 400-300元 100-50元

100万以下 300-200元 50-20元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0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额标准为50元/月。

2、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场所类别 定额标准

夜总会 400-300元

歌舞厅、练歌房 300-200元

音乐茶座、酒吧 200-100元

其他 100-50元

(五)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部门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

对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同类别核定经营管理人员的应纳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区、县局经调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局备案。

七、工业、商业企业印花税的核定

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采购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的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率为万分之三。

第五条 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纳税人进行申报(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者除外);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典型调查;按户评议、核定;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按征管权限报批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一、定期定额(率)管理工作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管理科(税务所)的综合岗发放、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专管员岗实地调查,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初步拟定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由科(所)长审核签字。综合岗将初步核定结果报核税科(征管科)。

3、核税科(征管科)组织典型调查,制作《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对管理科(税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报批。主管局长批准后,登录《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制作《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或《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转管理科(税务所)交纳税人执行。

批复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一份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一份转计征科申报征收。

4、简化封闭市场的核定程序。按不同的行业确定单位(摊位)定额,按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定额调整。不分户填写核定表,进行单户审批,按行业或单元或区域填写典调、核定表,统一审批。

二、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岗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前期税款应当核定的,由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岗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转纳税人执行,转核税科(征管科)备案,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并调查其是否纳入定期定额(率)管理。

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核定前期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定并填写《应纳税款核定通知单》,按照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基层核税部门或征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并将纳税人年核定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营业额或税额按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认,不采取分类或上浮的办法。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低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进行调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在第四个月起按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

第八条 定期定额(率)的核定工作,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把下年的核定工作进行完毕,按年核定、月份预缴。凡核定的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实际收入20%的,税务机关要在发现或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次月进行调整。否则核定额一定一年不变。

第九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为查帐征收创造条件。财务会计核算有明显改进,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审批,可以改按查帐征收方式征税。

第十条 在核定征收工作中,除核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按实际征收,对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直接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随时掌握核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单位核定企业户数、税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把此情况按季上报市局征管处,为规范税收管理积累情况及资料。

第十二条 要按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将税控机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局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局文件为准。

4.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坚持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负责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各项目、课题等具体支出单元为实施主体,对第一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共同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平衡、分析、监督工作,科研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审核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是院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协调、监督。

第六条 院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院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协助计划财务局管理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分院应成立预算执行督导组,协助管理预算执行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八条 预算执行计划是依据工作进度对一定时期内资金需求量做出的预测,是提高预算执行计划性和资金管理有效性的前馈控制手段。

第九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拟定全院预算执行目标。各单位根据全院预算执行目标和本单位工作进度安排,提出本单位预算执行目标,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编制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以项目组、课题单元为主体,负责具体编制和实施预算执行计划:

各项目承担部门具体负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编制工作,联合业务部门定期进行跟踪分析;

科研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计划的合理性;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预算执行计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并应建立定期跟踪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确实无法在本支出的经费,可提出调整方案,随预算执行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上年结转额度、本年年初预算和本年调整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通过ARP系统报送分月支出计划,其中上年结转额度执行计划应于1月20日前报送;年初预算的执行计划与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调整追加预算的计划自追加预算批复后15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自财政部批复预算执行计划15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各单位。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统一组织管理、考核监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执行计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是院在必要时针对预算执行缓慢的单位或项目采取的重点督促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ARP提交截止上月底的实际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执行进度应与国库资金支出一致。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局定期通报预算执行实际进度以及预算执行计划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相对缓慢的单位实行红橙黄三级预警。

第二十条 进入红、橙通报区域的单位应当加强重视,研究相关措施并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被纳入红色预警区域的单位实施预算约谈,由计划财务局局长牵头,约谈相关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进行调查研究,逐项分析,必要时约谈课题(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实行预算执行与本预算调整、下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各单位和各项目截止9月底以及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具体安排下一项目经费预算和单位总预算的挂钩方案,并通知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和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单位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课题(项目)的执行情况安排下一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完成、项目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对某一预算安排的连续两年未使用、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结余资金批复年份,各单位不得动用,但可以提出新的预算安排申请,经院和财政部审批后,纳入下执行。单位未提出预算申请的部分,由院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可由计划财务局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本”、“上”、“下”等,均按预算顺次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5.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AA 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 AA 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国债资金、最终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及动用市长预备费等)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三条 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比例在 10%以上;(三)权责统一,责任分担;(四)预算项目逐步细化;(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五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相同。市财政局内部相关处(室)在编制、审核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明确如下:

预算处: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初步审核;负责分管部门或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监督;对部门预算中没有注明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部门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负责组织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AA 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会办意见。

国库处: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批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或单位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预算处汇总。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预算单位要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列明预算科目按照采购品目和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时间及拟定的采购方式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其编制程序和要求按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预算处会同政府采购办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市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在预算内使用自筹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原则上将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 20 日内,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和采购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项目时,通过“AA 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申报,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资金审核确认后提交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依法确认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批准变更或预留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资金安排意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报项目政府采购意见,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中央、省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等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指标按实际采购金额下达。

第十六条 50 万以上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方能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时,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有关证明和依据。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三)政府采购办提出会办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

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采购单位依据部门预算主管处批复的用款计划提起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照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验收清单、发票、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协议供货项目)等资料审核后,经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工程政府采购的价款结算按进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施工企业,并预留采购资金 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在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后支付。

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采购的,其组织政府采购的流程、资金拨付按《AA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驻郑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已采购未付款的在下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中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部门或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对上年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事项,部门预算主管处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按月向国库处、部门预算主管处、政府采购办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按月分部门就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指标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占部门预算的比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构成;采购品目构成;采购方式构成等。政府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向办公室和部门预算主管处反馈。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进度,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并根据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6.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为规范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便于社会监督, 我部制定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

请依据本暂行办法, 及时将本地区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准入标准》的企业申报材料及你单位审核意见 (一式两份, 并提交电子文档) 报送我部 (原材料工业司) 。

电话:010-68205596, 68205567 (带传真) 邮箱:yclsjcc@miit.gov.cn

2014年7月8日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以下简称准入标准) , 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 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见附件) 及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 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 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

(六) 质量抽检报告;

(七) 强制性认证证书 (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

(八) 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提供) ;

(十) 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十二) 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 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 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 (二) 至 (十三) 项材料, 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 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 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必要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一个月) , 公示无异议的, 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 (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 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 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 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 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 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 (通知后2日内完成) 。临时现场检查, 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 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 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 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 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 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 之后决定是否撤销公告。

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 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7.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8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5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

—1—

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

—2—

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4—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8.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

【发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文日期】 【是否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2014年6月27日 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 核 指 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二条 开卡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覆盖率(开卡率=预算单位开卡人数/预算单位在职人数)。根据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理公务业务的在职员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报销的比率〔报销率=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年度公用经费转账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现金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现金率=现金提取总额/(现金提取总额+公务卡报销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

第四章 考 核 方 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预算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将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部门和按单位分别排序的方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考核是指分部门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分别与本部门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考核是指将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与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实施定期反馈和年底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财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将按部门、按单位生成的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对于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或部门平均数)的部门(或单位),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年度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实施通报。对于年度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的部门,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措施报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未按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本市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管理考核办法。

9.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粤财库[2003]2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6日

省直有关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8号)的要求,结合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经营性、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有专门规定),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机关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充分依据;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凭证;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的省直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垂直受理的市县基层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委托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0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办理其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涉及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的,还需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

(一)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省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省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省财政厅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销户。销户时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省级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省级预算单位在撤销账户时,应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户资金金额不得转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应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省财政厅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负责做好省级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年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监督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审计厅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或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省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省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明知是省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或银行贷款而为省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高息揽存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按•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确认后予以保留,并根据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六条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3个月内(即到10月31日)完成现有预算单位的账户归并工作。

附件:

一、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二、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三、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四、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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