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2024-07-17

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共10篇)

1.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或长居外地)

双缴双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领现申请

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因本人现居住在省市(县),已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手续,给门诊医疗费报销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将医保个人帐户资金领现,请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社会保险编号:

身份证号码: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现居住地联系人:现居住地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说明:

1、本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于每年医

疗终结后汇入相应的银行帐户或通过邮政汇款;

2、基本情况如有变动,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社保中心。

2.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二

【颁布单位】 市房产局

【颁布日期】 19930720

【实施日期】 19930720

【章名】 全文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两年多来,对推动我市城

市建设加速旧城改造、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拆迁安置一次性定居率较低,大量拆迁居民在外过渡,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加强 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尽量缩短拆迁居民的过渡期,维护拆迁双方合法利益,现就逝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今年,凡复建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复建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42个月。各拆迁单位不准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要确保拆迁居民按时进住。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拆迁工作:

1、复建房用地不落实、复建房总平面和单体平面图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2、已拆迁片区的居民过渡期超过原定协议或规定过渡期限的;

3、用于复建房建设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存入的金额,多层住宅低于60%,高层住宅低于40%的;

4、拆迁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批准的;

三、委托拆迁项目,复建房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复建房由建设单位提

供的,必须落实房源,并在委托拆迁协议中明确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拆迁,毛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落实

补偿安置费用;净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在交纳出让金总额的70%后,1

方能动迁。

五、市拆迁办、市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冻

结手续。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拆迁部门停止办理冻结期间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交换等手续。

六、列入市政府当年社会经济发展奋斗目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市拆迁办专题报告市政府另行审批。

七、各拆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

拆迁的,按违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迁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凡

能一次性定居的,对一次性定居房建设,市政府将给予市属权限范围内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已拆迁居民的安置。

1、因国家建设需要已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协议保证居民按期进住;

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九月底前

帮助各区和有关拆迁单位落实复建房建设用地,审定复建设房规划方案;

3、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复建房建设。凡因复建房建

设需要贷款的,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在确保正常支付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各拆迁、建设单位现有的建设资金,要首先用于复建房建设;

4、已竣工的复建房,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使在外过渡的居民尽早进住。各区政府要对过渡居民户作一排队,超过渡期时间越长的,越要优先安置。

5、各区要将过渡房复建、居民安置情况作出计划,在8月15日前

报市建委。市建委负责督促拆迁复建房建设及居民安置的落实工作。

十、各级政府,各拆迁、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指

3.异地安置申请书 篇三

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原因本人自述)

长期居住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现申请异动安置。本人选择当地两家医保定点医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015年异地安置住院须知 篇四

住院前申报:住院3天内电话通知闻喜县医保中心。

电话:0359-7021915 出院需带资料:出入院证、诊断证明书、结算单、费用总清单、病历及此表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长期在闻喜以外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安置。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在非选定的医院住院按转院就医程序办理。

3、办理异地安置后参保人员在闻喜所辖的定点医院机构只享受门诊刷卡。

4、异地安置人员因急、危重病者等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电话通知闻喜县医保中心,并提供转出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5.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五

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了修改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结合今年即将有部分员工适龄子女应征入伍的实际情况,现就学习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部分节选)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当前,正值应征入伍时节,各单位立即组织员工(特别是有入伍适龄子女的员工)学习新条例,从今年起应征入伍的员工子女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企业安排工作的,必须符合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安置。

(二)请告知员工,从今以后,凡应征入伍的子女不需再到单位登记备案。

公司劳资科

6.中国异地安置扶贫案例分析 篇六

异地安置扶贫,是通过自愿移民搬迁的方式,解决部分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群众的贫困问题,是中国扶贫开发一项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在中国高寒地区、沙漠化石漠化等地区,或是常年严重干旱缺水;或是地表水渗透严重,无法利用;或是高寒阴冷,有效积温严重不足;或是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恶劣的自然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贫困—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贫困加剧”的陷阱,使得这些地区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在常规扶贫政策难以取得效果或成本太高的情况下,异地安置扶贫就成为缓解当地环境压力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途径

无土集中安置—红太阳移民集中安置点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红太阳移民集中安置点坐落在大汾镇圩镇西侧,位于久营公路旁,交通方便,位置优越,是集商贸、居住为一体的理想家园。安置点占地总面积20亩,安置移民105户486人,其中2003年安置58户289人,2004年安置47户197人。为了使集中安置点规模做大做强,次年,再延伸征地15亩,计划再安置300多人即将形成一个200多户(包括少数非移民户在内)、1000余人的移民社区。红太阳移民安置点结合城镇规划和新农村标准进行建设,建筑新颖美观,基础设施完善。目前已建好移民新房105栋,每户占地面积在60-85平方米不等,新房外部整齐划一,美观大方,小区内的水、电、排水排污、电话、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齐全,并且进行了路面硬化,种植了行道树木、花草,安装了路灯。在移民后续管理方面,经批准成立了红太阳移民社区党支部和管委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管理工作正朝着制度化和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目前,正在着手建设安置点内1500平方米的中心广场和800平方米的移民社区综合服务大楼。同时,扶持兴办了一批商店、卫生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基本能做到“四个不出社区”,即:问题调解不出社区,基本购物不出社区,基本医疗不出社区,小孩幼托不出社区。政府的做法和作用

政府是整个迁移活动的组织者。组织移民搬迁的各级政府从尽快实现解决温饱 的目标出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和管理。扶贫办为办事机构,统一筹划相关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迁移对象的选择标准、移民申请和办理程序、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移民项目和物资的招标采购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在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合理可行的移民计划。各地在制定移民计划时都突出重点,一是突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移民主体放在国家确认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是突出解决群众温饱这个中心。不仅要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的问题,更要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做到“愿搬迁,留得住,能发展”。三是突出生态治理。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与移民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达到“以封促退,以移促退,以改促退,以调促退”的目标。

第三,多方筹集资金,为移民提供耕地、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政府投入

扶贫资金是移民搬迁资金的主要来源。此外,部分民政资金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资 金也参与到移民项目中。对口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款、国际组织援助也是重要的 组成部分。如云南省对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配套工程、安居房、基本农田 地和高稳产农田地进行了全面建设。

第四,制定优惠政策,免除移民的后顾之忧,解决移民初期的生产生活问题。搬迁群众基本实现了“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能致富”。第五,做好农户的组织发动工作。迁移前向迁出地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提供足

够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迁移的意义,接收地的基本情况,可能得到的土地及可能遇 到的困难,以及政府对移民提供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动员农户自愿报名。在农 户进入移民点后,加强后期管理,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防止返迁。

扶贫移民搬迁的效果评估

扶贫移民搬迁是以扶贫为直接目标的政策性移民,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的地区而言,其产生的正面影响和效果是不容置疑的。第一,直接推进了解决温饱的进程,有显著的扶贫效果。第二,有利于人口的合理再分布和国土资源的开发

第三,减轻了迁出地区人口对环境的压力,有助于生态环境建设。

第四,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开放。由于迁出地与原居住地有千丝万缕的关

7.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七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明确规定。接收安置好驻军区部队随军家属是我区和驻区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克服困难、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区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军家属也要主动走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自荐或谋职业,使安置工作途径。

一、为了进一步解决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区目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为了方便随军家属求职、择业,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常年免费为随军家属咨询、登记求职、就业指导,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为了方便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并批准了进京指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和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可先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组织或个人抓紧落实工作单位。其主要程序是:

(一)驻区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属干部身份的,送人事局调配科;属工人身份的,送区劳动局调配科。每周四为办理时间。

(二)区人事局、劳动局调配科审阅后,向市人事局、劳动局调配处开出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身份分别报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审批进京。

(四)家属调京办完落户手续后,区人事局、劳动局调配科负责接收保管行政关系和本人档案。

四、家属调京后,在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期间,由区人事局、区劳动局与本人签订协议书,自接收当月起,按月(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发给220元生活补助费,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内,区人事局、劳动局至少要为调京的家属安排一次工作。两年之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区人事局、劳动局为其缴纳待岗期间的个人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随军家属个人分别到区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存档。

五、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户口簿和求职证,到区劳动局登记求职。从登记当月起至用人单位录用为止,区劳动局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20元,期限最长为一年。

六、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证明,至今尚属虚挂未上班的随军家属,区政府将根据接收安置能力,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8.异地医保 篇八

1、出院证、住院发票(收据);

2、住院出院总结帐单(清单);

3、大额医疗费用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报销需提供住院所在地定点医院及其等级证明;

5、转诊转院的病人还需提供地区人民医院转诊转院证明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程序:

1、职工在定点医院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到医院医保科登记;

2、经医保科登记后向医院缴纳押金后住院治疗;

3、出院结帐:病人只结清应由自已负担的部分,报销部份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住院报销程序:

1、由病人或家属在医院结清所有医疗费用,并向医院索取报销所需材料;

2、所需报销材料齐全后交医疗生育待遇科医生核算;

3、由医疗生育待遇科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报销人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在财务科领取医疗费。

(四)慢性病门诊报销程序:

1、院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社保局登记备案;

2、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购买特殊慢性病专用处方本;

3、慢性病病人凭专用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

4、本地慢性病人看病可在医疗机构随时结帐。异地慢性病病人持指定医疗机构发票和处方到社保局医疗生育待遇科报销,按结算。

(五)调出、死亡人员个人帐户支付:由本人或亲属持参保人员单位证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调函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社保局医疗生育待遇科进行核算,经局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支取个人帐户余额。

9.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九

关于大学生医保现金申报报销的通知

各系:

武汉市洪山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已经正式启动,针对在2009年9月-12月发生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现将为学生进行现金报销申报。请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准备下列材料:

1.大学生医保现金申报审核表(所有材料齐全后在学生处领取填写该表)加盖学校公章;

2.情况说明(电子版内容注明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因何原因到该医院就诊)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发票原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5.病案首页,长期和临时医嘱,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做手术的)。

于每月25日前到学生处办理材料申报审核,学生处将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到洪山社保处进行现金申报。申报受理三个月后,报销金额将划入学校帐户,再由学校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另外,请各系通知学生,缴费后可直接凭身份证到武汉市定点医院就医。

学生处

10.关于医保异地安置通知 篇十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130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培训与就业

第九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后,两年内,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免费为随军家属进行相关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为已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随军家属缴纳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第十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驻区部队做好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各区属单位应积极完成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属各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会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将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不再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未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属虚挂的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积极做好家属的工作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六章 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非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安置落实工作单位或自主择业(指区属以外单位接收)的,可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后,将剩余月份的生活补助费一并发给随军家属作为奖励。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在区人事局或区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两年内的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受奖励后不再享受随军家属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奖励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00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元。为鼓励先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安置奖励费的2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不重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取消其拥军优属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收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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