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精选2篇)
1.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篇一
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民事案件:
1、普通经济、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注:基层法院对涉外经济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注:中级法院不再管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2.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篇二
2010-06-19 22:16:42|分类: 地方司法文件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湘高法(2008)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湘高法
[2008]18号)下发后,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反映如何正确理解“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经研究,并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就我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州辖区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二、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市州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县(市、区)辖区的情况,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一)长沙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
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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