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租赁合同(精选9篇)
1.办公楼租赁合同 篇一
北京顶强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将北京市_____(地点)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设备租给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馆舍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年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缴付费用。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房屋的结构牢固,设备和装置完好。甲方将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热力系统和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配电室的维护和清扫;
5.围墙、栅栏歪闪酥裂,庭院道路破损;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乙方应将房屋发生损坏或危险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四条
由于甲方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房屋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设备及庭院内的附属建筑物、树木等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对房屋、设备、装置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时,应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条
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扩建、改建;或在庭院内新建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订协议。
乙方对承租房屋、庭院进行乱拆、乱搭,造成房屋设备和庭院绿化树木的损坏时,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办公楼租赁合同 篇二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3.办公楼租赁合同 篇三
为了简化公司企业租用办公室场地的流程,42Floors会从业主、卖家和商业房地产中介等多个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并把相应的照片放到自己的网站。而用户可以根据位置、空间大小、合租和单租等方式进行特定搜索。另外,这个创业公司还提供了其他服务,比如说向公司企业兜售办公设备、装饰品和提供搬迁、保洁、网络布局等收费服务。
外卖跟踪系统
总部位于芝加哥的GrubHub是一家订餐搜索引擎创业公司,它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位置和喜好进行餐馆搜索,并提供在线订餐服务。最近这家公司推出了一个叫“跟踪外卖(Track Your Grub)”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实时跟踪外卖的所在位置。目前超过100家来自纽约、芝加哥、华盛顿、旧金山等地区的餐馆已经支持这个功能。
倘若用户在支持外卖跟踪的餐馆下单订餐的话,他们在“订单确认”和“外卖出门”的时候都会收到短信通知。而像芝加哥和纽约这种城市的用户就可以通过订单系统上的地图实时跟踪快餐的路线和位置。对于没有什么耐性的用户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这个跟踪功能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它跟原来的OrderHub和DeliveryHub两个功能是紧密集成到后台系统的。OrderHub允许餐馆里面的平板接受来自于网络上的订餐,而DeliveryHub除了提供用户查看订单状态外,它还能让送货人员标出最快路线,而餐馆的老板可以通过这个功能进行任务分配和有效监控。
新型无线充电
近日,来自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的罗恩·怀特海德(Lorne Whitehead)教授研发出一种健康有效的无线充电方式。他没有使用电磁场,而是使用自己开发出的“远程磁性齿轮”代替了电磁线圈。
所谓“远程磁性齿轮”其实就是一对不断旋转的磁铁,一只被安装在充电器内,一只被安装在车内。充电器内有马达会驱动磁铁转动,车内对应的磁铁在磁场的带动下也会开始转动,由转动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实现电池的充电。
怀特海德带领团队开发出的无线充电技术充电功率高达3.3千瓦,波频却只有普通无线充电器的百分之一。较低的频率杜绝了受到其他设备干扰的可能性,也为车载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得益于其简约的设计,汽车在进行无线充电时也不需要完全固定在某一位置上。
怀特海德教授的团队开发的这套远程充电系统目前仅被应用在电动汽车充电上,不过很明显,这项技术有着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手机、电脑甚至是医用起搏器都可能受益于这项新技术。
线上跳蚤市场
如果你喜欢在周末逛跳蚤市场或者花几个小时浏览分类广告的话,也许你会喜欢奥地利创业公司推出的手机应用Shpock(“shop in your pocket”)。这款应用提供了一个类似于跳蚤市场的交易服务,用户可以向周围的人购买或者兜售商品。对于卖家来说,他们的智能手机开启GPS功能后上传自己的商品图片即可,而买家完全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购买。
有趣的是,Shpock并不直接经营这些交易。他们只是想把线下的跳骚市场搬移到互联网上来,用户完全可以直接到店铺进行面对面交易。对于卖家来说,他们只需要对出售的商品进行拍照,添加描述、分类和价格之后即可上传到Shpock。而用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或者分类进行相应的搜索。联合创始人Armin Strbac表示,随着网购的盛行,很多用户忽视了面向本地服务的应用的优势。虽然邮寄和在线支付能够带来购物便利,但是到实体店交易也有一些好处,比如说免去邮费、当场验货等。
值得一提的是,S h p o c k是需要通过Facebook账号登陆的。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欺诈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卖家的真实性和自律性。目前这款应用已经支持多国语言,分别提供了iOS和Android版本。毫无疑问,这款应用会给一些提供本地服务的Rumgr和Yardsale带来一定竞争压力。
智能打车
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欧洲、美国,包括日本和台湾,手机叫车、租车已逐步兴起。针对即时下单打车市场,国内又出现一款手机叫车应用“嘀嘀打车”,由淘宝前B2C事业部副总监程唯创办。不过,与其他产品为了解决打车紧张而增设私家车等做法不同的是,“嘀嘀打车”是针对现有的出租车市场,远程将车和人连接起来,力图提高人车匹配的效率。整个流程按照出租车收费体系,不额外增加费用。
“嘀嘀打车”的创始人程唯介绍,他们现在的服务目前可以做到平均5分钟左右车就到乘客楼下。整个过程没有额外收费,完全按照出租车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程唯还介绍,很快“嘀嘀打车”还将推出预约叫车功能。“嘀嘀打车”目前在北京提供服务,但已经签下了深圳的一批出租车公司,深圳的服务马上将上线。
人性化“贪睡支架”
一家美国公司推出了一款被称作“贪睡支架”的小装置,有了它,使用者就可以在汽车、火车或飞机上享受平静舒适的“坐式”睡眠,而且也避免了坐着睡觉时无意中把头枕到邻座肩膀的尴尬。虽然可能看上去有点像医生用来治疗颈伤的支撑架,但这款“贪睡支架”还真是颇为实用。
“贪睡支架”的售价为25英镑,设计得很人性化,既能上下调节以托住下巴或额头,也能根据不同的头部形状和脸部大小左右调节。在使用者的背部和座椅之间还配有一条背带,可以稳定身体。
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说:“它对每种不同大小的脸型都可以进行百分之百的调节。”有人认为,这项发明对人们旅途中的睡眠方式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发言人介绍说:“你只要把它套在头上,抬起头,系上后背和座椅间的背带(这也是获得专利的),然后身体后仰,放松头部,就可以轻松入睡。”
4.租赁办公楼合同 篇四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租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上海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那个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2-1、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租租赁期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重新签订租赁和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租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4-2、该房租租金支付方式:口年 口半年 口季度 口月度;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签定合同当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提前______________日支付。
五、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口水 口电费 口电话 口网络使用费 口物业管理费 口租金税费 口______________,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5-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据还押金。如乙方结清,甲方得全额退还押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担的房租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租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3、室内现有设施:
电器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如下:
七、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其他人。 7-2、乙方转租改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间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是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5.办公楼租赁合同协议范本 篇五
乙 方:
甲方将坐落于 内一单元四楼东面一套住宅租赁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 租赁期限:壹年,自8月15日至8月14日止,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乙方自行退出并不享受国家征用土地装饰等任何待遇,但乙方缴纳的租赁费如未使用到租赁期,剩余租金由甲方及时退还给乙方。
二、 租赁金额:全年租金柒仟贰佰元整(¥:7200.00元)。
三、 租赁金的支付方式:半年付一次即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签订协议时支付。
四、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好厂区关系,以确保乙方能正常地进行生产经营。
2、 乙方租赁该住宅,必须合法经营,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由乙方自负责任。
3、 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有水、电费用按月缴纳。
五、 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的住宅及附属物应及时进行检查维修,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所有事故责任。
六、 租赁协议到期后,甲方如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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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篇六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房屋租赁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广州市,面积约27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
限:从二零一二年 月日至二零一五年 月日止。
二、房屋不得用于非法生产或非法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变质、有毒害、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不得存放违法、违禁品。
三、出租房屋的租金第一、第二年(即2012年4月21日至2014年3月31
日)每月11000元;第三年在原基础上调升5%(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每月11550元;签订合同当日乙方须支付23100元给甲方作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不续租交还房屋时,结清水、电费,租金等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甲方依时通知乙方财务部,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乙方延迟交租,甲方可按月租每日5‰收取滞纳金。乙方延迟缴租金超过20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三天内无条件迁出。合同期内该房屋有关的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及其他杂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四、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组或出借给第三方。如因乙方擅自
转租、分组或出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所造成的后果,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用房屋的,需在期满二个月前书面提出申请,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另行订立合同。甲乙双方未达成协议,乙方必须在乙方不续租后一个月内(租金按以往标准实际天数计算)迁离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甲方,否则乙方留存房屋内的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物品进行处置。租赁期满乙方没有按期迁离房屋或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
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六、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合同期满,甲方中途违约,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与租赁保证金相等的金
额,同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甲方不认可赔偿数额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损失数额,评估所产费用由甲方负责。
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七、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3.合同期内,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三天内必须无条件迁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内乙方的物品作出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4.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5.乙方需要装饰或改变现有设施,须经甲方同意,原则上不改变房屋结构,甲
方都应同意。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房屋内装修的固定设施,乙方迁离时不得损毁及拆除,全部无偿归甲
方所有。
八、房屋修缮责任:
1.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由于乙方装修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以及影响邻居房
漏水的,乙方负责修复。
2.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由乙方代甲方修缮,产生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九、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但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政府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拆迁,十、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用电、治保、安全生产等制度及
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防火、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并签订有关责任合同,不得在房屋内生火煮饭、烧香拜神、使用明火;非专职值班保卫人员不得在房屋内留宿。如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房屋消防合格证,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负责政府相关证照检查的外联工作。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可起诉法院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十四、本合同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同意提供广州市场地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与原《租赁合同》一致,即从2012年4月2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乙方每月向甲方缴场地使用费人民币2000元,乙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
支付当月场地使用费。逾期20天支付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在违约当日必须无条件缴清费用并将物品搬离甲方的场地:如不搬离,视作乙方放弃场地内物品的处置权,所有物品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在甲方场地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乙方存
放的商品(物品)必须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如遇被盗、火灾、自然灾害等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四、五、六、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不低于30KWH的供电。甲方将登报发布声明公布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如乙方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
知甲方,并清缴所有费用和按期迁出使用场地后,甲方应无息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生
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7.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的思考 篇七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2 原因分析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8.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八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9.办公花卉租赁合同 篇九
出租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配合甲方室内盆花需要,乙方竭诚提供盆花配套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认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现达成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合同由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暂定____个月,合同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
2.甲方租乙方盆花________盆,作为布置环境之用,每盆______元/天,按(季/月)结算,合计租费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将盆花摆好后,甲方必须在租赁盆花起的初期,由甲方指定人员一次性付清当月(或当季度)租金(付现金或转账),否则,乙方可于当天自主撤出所有盆花,合同终止。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责任确保所租赁盆花、花盆以及托盘的.完好,保证其不受人为破坏和丢失,且不可倾倒有害物质(开水、酒),如发现损坏和丢失,甲方必须限当日依照乙方销售赔偿乙方(以租摆清单为准)。
2.甲方不得随意搬动盆花,以便乙方养护和花木的有力生长,若发现随意或另作它用,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做相应的赔偿,如确需移动,必须经乙方养护人员同意。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盆花变卖、抵押等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限期如数照价返还所租盆花款。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花木进行养护,也有权对花木质量及养护人员的技术进行监督和评价。
5.甲方提供摆放花木场地及无偿提供水资源。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环境、风格及信仰爱好来设计,确定适宜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摆放花木。花木要求生长茂盛、色泽鲜艳、大小搭配得当、总体设计美观。
2.乙方应确保所租赁盆花的盆数以及盆花的长期翠绿,对明显表现出生长不良的花卉,应及时、更换。
3.乙方应负责盆花的养护、运输以及更换,在甲方处养护盆花要服从甲方的制度,如甲方物件造成损失,乙方应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4.乙方可根据气候、具体环境确定适宜的品种,对出租盆花进行合理调换,以确保盆花不受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1.重大节日庆典增加租赁花卉,另计算租金。
2.盆花价格数量有变化,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以双方签字为准。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同等有效。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协商解决。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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