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事故树分析

2024-10-20

机械伤害事故树分析(精选7篇)

1.机械伤害事故树分析 篇一

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1.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25日

信息来源: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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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8日,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市南分局、区总工会、湛山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和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韩静玉;住所:青岛市四方区宜阳路27号309室;公司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上级公司联络下列业务:铁路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水工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经营)。该单位设立的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建立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岗位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二)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范围:标段范围内的车站和区间的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土建施工、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的监理。

(三)王军涛。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取得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四)高林。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书记,主抓项目部党建工作,分管后勤和对外协调工作。

(五)何宇。男,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延安三路站维修班维修员,事发当时负责1号井下机械维修工作,经过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1月18日上午,在青岛地铁工程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延安三路站1号井内,9号自卸车司机杨林在早上6点半接班后拉第三车渣土的时候,发现9号自卸车液压系统失灵,无法将车斗升起,上午9点左右,杨林找到延安三路站维修班班长李龙强,向他说了自卸车的情况。李龙强说今天负责1号井机械维修的是维修工何宇,他已经把何宇派到井下维修机械去了,让杨林进井的时候跟何宇说一下就行了。杨林下到井下第二层的时候碰到了修理工何宇,就叫上他去修车。两人一块来到井下三层自卸车处,何宇躺到车下面修了几分钟后,便让杨林把车开到井口试一下车辆是否好用,9点40分左右杨林将自卸车发动试了一下发现车斗还是升不起来,何宇跟杨林说他要在车底下用手扳液压控制阀让杨林给他踩油门,何宇就趴到车底下扳控制阀并喊杨林踩油门,杨林听从何宇的指挥踩油门,车斗这时候升起了三分之一行程,大约有一米的高度。何宇就从车下面爬了出来,把头伸进大梁和升起的车斗之间准备继续维修。杨林跟他说车上装满渣土太危险,等把渣卸了再修。何宇说没事,说完这个话有一两秒钟车斗就突然落下把何宇的头部和上半身夹住了,胡方方、张勇和杨林去抬车斗,发现抬不起来就赶快喊人,这时候胡方方等人还听到何宇在车下痛苦的呻吟了几声,随后再没有发出动静。井下作业人员听到胡方方等人的呼救声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最多时事故现场聚集了有二十余人但是还是抬不起车斗,直到行吊放下钩子下来把车斗吊起来,才把何宇抬出来了。这时项目部管理人员已经赶到现场,11点左右项目部书记高林拨打湛山派出所电话对发生事故情况进行了报告,随后施工人员将何宇运回到了地面,用工地的面包车将何宇送到四零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18日11点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头胸部创伤性休克死亡。确定何宇死亡后,高林再次拨打湛山派出所电话告知伤者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对何宇进行了初步检验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确定该起事故非刑事案件。下午14点左右,项目部经理王军涛自称为便于善后工作进行和节省殡葬费用,在征得医院的同意后,安排项目部车辆将何宇送到了胶州市殡仪馆并通知死者家属,随后高林带了几名处理善后工作的人员也赶到了胶州。公安机关对现场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后,报告市南区政府值班室延安三路交香港路地铁工地发生亡人事故,下午16点50分左右,区政府值班室将信息转给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人员,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安排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落实,并上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执法人员到达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对其安全副总监李赟进行询问时,李赟表示并不知情,直到其项目部经理王军涛回到项目部接受执法人员问询时方承认确有事故发生,而此时距离何宇死亡已经过了近7个小时。经过对事故过

程简单询问后,1月18日晚上19点左右,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王军涛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青岛地下铁道公司。当天晚上由公安机关对王军涛做了控制,督促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陆拾伍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

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何宇在对自卸车辆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国中铁集团制定并下发到维修班的《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在悬空举起的机件下面,如推土机斗下、翻斗车举起的车身下、平地机架下、拌和机的斗下进行修理作业。在上面情况下进行维修工作时,必须把机械放在平地上,停止发动机运转,刹住制动器,悬挂部分下面用千斤顶顶住或垫稳木块增强保险。”的要求,在未将升起的满载车斗支撑牢固的情况下,将头及上胸探入不能保证安全的满载车斗下方,导致车斗下落后压上头胸部。何宇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存在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何宇,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未能作好满载车斗升降后的支护工作便盲目进入车斗下方进行修理,违反了中国中铁《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认定何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留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王军涛、高林,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何宇在1月18日上午11点50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王军涛、高林在得知何宇死亡,事故已经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告,未向当地安监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报告,直到安监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给予的线索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方才承认发生事故,1月18日下午19点左右才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地下铁道

公司进行了报告。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王军涛、高林作为项目部的党政负责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在其后7个小时内并未向当地安监部门、地铁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青岛地下铁道公司以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将死者何宇送至胶州市殡仪馆,以上情节已经构成了迟报事故,认定王军涛、高林迟报事故。

4、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监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王军涛2013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高林2013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零捌佰玖拾壹元整。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事故责任人王军涛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高林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鉴于何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地铁有关建设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紧抓施工质量、进度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地铁各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全面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全面排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安全巡检力度,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切实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地铁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举一反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地铁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施工及监理单位尽到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1.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2.机械伤害事故树分析 篇二

近年来, 机械工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 机械工业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机械故障诊断与维修的难度随之加大。机械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减少或避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全面保护设备工作人员, 改善机械设备操作的安全状况, 需要对机械设备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进行针对性分析, 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实现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不仅是机械质检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还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需求。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评价分析, 并探讨减少或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 以之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1]。

1事故树分析与安全评价

1.1 事故树分析方法

事故树分析方法是将“工作人员—机械设备—外部环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对工作人员、机械设备故障、外部不良环境进行全面考察, 并强调三者之间彼此的相互作用, 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描述, 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显示出所有相关联的因素[2]。通过事故树分析方法能够有效地查明机械事故原因, 对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了解。事故树分析是系统安全分析中十分有效的一种方法, 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可靠保证。

1.2 安全评价概述

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评价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和理论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可从机械安全和风险评价两方面进行。机械安全是根据人的需求, 在机械按照预定使用条件运行的各种状态下, 如在安装、运输、调整等各种运行情况下不产生危害或损伤人体健康的能力。风险评价是以实现机械设备安全为目的, 运用相关工程理论和方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因素进行分辨与分析, 判断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并计算其风险值的大小, 为制定机械设备的管理决策和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安全风险评价方法不同, 所得到的结果差别会很大, 所以为了支持安全评价的过程, 需要根据安全评价的优缺点、适用范围等进行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 但无论哪种安全评价方法都必须满足针对性、科学性、适用性三个要求。目前机械设计安全风险评价方法有评分法、风险矩阵法、风险评估量化等[3]。

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评价分析首先从获取机械的基本信息开始, 认识机械设备在一个完整的运行过程中的时间、空间、性能、涉及人员、外部环境等, 在每个阶段都需要确定相关参数、分析/限制范围, 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分析, 整个评价流程见图1[3]。

2机械设备伤害事故分析

2.1 机械事故的构造分析

根据上述对机械设备的事故树和安全评价概述可知, 在实际作用过程中,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措施主要从人、机、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①建立并完善安全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加强安全教育;②重视对机械设备的基本要求, 例如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加强对危险零、部件的安全防护, 提高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③注重改善作业的外部环境, 例如良好的通风设施, 适中的温度和湿度, 适宜的照明程度, 震动和噪声要小等。以上三个方面有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 都有可能发生机械事故。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对机械伤害事故的影响进行分析, 如图2所示。图2中T表示操作人员机械伤害事故, X表示机械伤害事故产生的基本影响, T和X间的逻辑关系构造出机械伤害事故的事故树[4]。

图2表明了影响顶上事件T的10个基本事件的相互关系, 最小割集就是造成T事件发生的最基本事件的集合。事故树的最小割集求解:T = E1E2E3 = (X1+ X2+ X3 ) ( X4+ X5+ X6+ X7) (X8+X9+ X10 ) , 将上式展开可以得到36组最小割集, 每组最小割集都由不同基本事件构成, 并代表T发生的路径数量, 由此确定基本事件在机械伤害事故中的影响程度。某些事件不发生, T事件就不会发生。事件T不发生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的集合就是最小径集。利用最小径集与最小割集的对偶性求解最小径集, 事故树的最小径集是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成功树的最小割集[5], 此理论依据为得· 摩根定理。T'表示原顶上事件不发生, 其余符号以此类推, 成功树的最小径集求解:T'=E1’+ E2’+ E3’=X1' X2' X3'+ X4' X5' X6' X7'+ X8'X9'X10', 将上式展开后可知成功树的最小径集有3组, P1={X1' X2' X3'}, P2={X4' X5' X6' X7'}, P3={X8'X9'X10'}。

2.2 机械事故的原因分析

事故树36组最小割集表示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36种可能。得出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合理或者根本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被解除或者损坏。②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进行违章作业, 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存在侥幸心理, 不按规程进行机械操作。在机械检修与检查时,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甚至进行未断电作业, 盲目解除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③作业人员违章开机或误触开关。作业人员技术水平低下、操作不娴熟、专业培训不正规、注意力不集中、思想过于紧张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发生误操作现象。

3防止机械事故的安全评价措施

最小径集表示每个最小径集中包含的基本事件都不发生, 就可以预防机械事故的发生。从机械事故成功树的三组最小径集可以得出预防顶上事件T发生的有效措施, 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①在机械设备检修和检查时, 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监察, 被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在机械试运转前, 必须仔细检测现场, 进入机械运行危险区域时要严格按照事故防范制度执行, 停车中的机械设备也需要遵守安全制度等。②需要对各种机械的名齿轮、传动带、接近地面的皮带轮、联轴节等易伤人体的部位进行完好的防护措施, 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坚决禁止使用, 需要按时按规定对运行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另外, 对机械操作者定期进行技术技能培训, 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上岗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同时要求操作者在机械运行前做到情绪稳定、集中注意力, 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规定。③为了防止操作人员误启动设备造成伤人事件, 各种电源开关都要合理布置明确标志, 在投料口、入孔等危险部位设置护栏、盖板、警告牌等。

4结语

任何机械设备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都有危险存在, 都可能造成机械伤害事故, 进行安全评价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制造出安全的机械设备。在设备使用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 提出行之有效的减少甚至消除风险的安全措施, 减少机械事故的发生。事故分析方法有针对性地分析机械事故原因, 并提出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合理控制, 减小事故发生概率及降低事故发生后的影响, 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文章分别对机械设备的事故树分析与安全评价进行了概述, 并使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对机械设备伤害事故进行了分析, 得出其事故原因。针对事故树分析结果, 研究了防止机械事故的安全评价措施。

关键词:机械设备,事故树分析,安全评价,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生林.对“机械设备事故树分析 (FAT) 与安全评价”一文的几点意见[J].设备管理与维修, 2007 (4) :36-37.

[2]田志成, 夏明珠, 李利.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研究[J].中国工程机械学报, 2011 (9) :367-379.

[3]徐小贤, 陆愈实.机械伤害事故的事故树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安全与环保, 2008 (10) :44-45.

[4]陈步英, 荆树套.基于故障模式、影响和致命度分析 (FMECA) 的机械设备更新决策软件的实现[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1) :48-50.

3.浅谈机械伤害事故中的预防 篇三

关键词:机械设备;事故;分析;预防

机械设备的使用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越来越现代化,高科技的机械设备,可以缩短产品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有力地促进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但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由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等原因,往往容易引发各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如何控制机械伤害事故,下面就有关预防措施进行探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机械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包括人员、机械、管理三方面的因素。安全隐患可存在于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发生机械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用安全系统的认识观点,可以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找原因。

1、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在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人员的行为受到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控失误等。例如:不按安全标准指挥,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存在的隐患风险识别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处理意外情况的能力等。

2、机械的不安全状态

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中的客观安全隐患和危险,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能来自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1)设计阶段。结构设计不合理、未达到人机安全的要求、计算错误、安全系数不够、对使用条件估计不足等导致的先天安全缺陷。

(2)制造阶段。原材料质量不达标、加工精度不达标、零部件存在硬伤、零部件之间配合不到位等,均可能给机械设备埋下隐患。

(3)使用阶段。购买无生产许可的、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不按时维护保养,油水润滑不良,检查不到位,设备缺乏安全防护装置;为生产拼设备,超负荷、超年限、带病运转等。

3、安全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领导者的安全意识,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设备的监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人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往往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但却是深层次的原因。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同时又是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的极其重要的手段,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总可以从管理的漏洞中找到原因。

二、事故预防措施

1、规章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其作为有效约束、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人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每一个员工在设备管理安全工作上的规范标准和行为准则,而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则是预防事故的必须条件。

2、培训教育措施

企业要推行设备管理现代化,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员培训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方式对岗位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通过对设备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等进行深入浅出的专业培训,把理论知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对他们进行不定期的测试考核和技术练兵,促进大家从学习、掌握到运用的过程。正确操作、精细操作、安全操作作为活动的核心,车间班组要积极开展岗位人员设备安全操作水平的培训,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向员工传授安全操作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目的是让员工对自己操作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常识,能够正确安全地操作设备,严防设备事故的发生。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通过这种现场操作的反复培训,大大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

3、安全防护措施

我们在控制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同时,应认真积极消除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减少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的运行,例如:防护装置缺陷、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等等,都是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消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就等同于消除安全隐患。车间班组应严格按照中石化“十四字”(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安全、整齐)作业方针做好设备隐患的大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对一些车间班组不能消缺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汇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排查生产设备安全隐患并进行闭环处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

4、激励措施

4.机械伤害事故反思总结 篇四

2015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厂发生了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经过再不赘述,事故通知下发后,班组进行了及时认真的学习,下面就我们对此次事故的认识和理解做一阐述。

此次事故从表面看只是一起轻伤事故,并未造成很大的人员设备损失,但通过仔细学习事故通知,又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广泛和高度的重视、警惕。因为就在2014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厂已经发生了一起类似事故。事故中,天车点检班电气点检**在没有与天车工联系,且在并不具备检修条件的情况下,无监护独自登上天车遂行点检检修工作任务。致使天车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天车挤伤事故当事人,并酿成其本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惨重后果。而在“***”事故中,同样是点检人员在作业时没有联系或告知设备操作人员,同样无监护人独自作业。根据通知中描述的当事人作业行为,受伤情况及现场照片,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如果当时事故当事人——机械点检**,在取**时哪怕站位再靠前几厘米,此次事故的后果很有可能在发生瞬间就变成一起严重的工亡事故。因为配重块固定于轴上做回转运动,如果直接击中佩戴安全帽的作业人员头部,后果绝对是致命的。即使不致命造成重伤,也会因单人无监护人作业从而延误发现和送医时间,而此次的轻伤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很侥幸很幸运的。

面对时隔半年后又发生的相同经过和性质的事故,我们必须严肃反省,并同时问问自己为什么?每次事故通报后,公司从上到下都会严格认真的学习总结以及反思,但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我们中间我行我素,不改往日习惯性违章行为,盲目作业,安全意识懈怠的人依旧大有人在。而从事故结合到我们本职所从事的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单人作业,不与工序人员联系,不办理相关作业手续,不设置相应防护设备设施,处于设备运转范围内等盲目莽撞作业的行为更是我们工作中直接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忌,也是我们职业素养中必须杜绝的恶劣行为习惯。

5.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篇五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措施和及时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工程概况

深圳市波顿科技园一期、二期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本工地研发楼(二期工程)共有地下室二层,A栋塔楼地上结构25层,高度为113.3米,B栋塔楼地上21层,高度为96.8米,其中裙楼3层,总建筑面积94705M2,其中地下室19820 M2,地上:74885 M2。一期厂房工程包括烟用香精

(一)车间3127 M2、烟用香精

(二)车间1312 M2、咸味香精车间1691 M2、动力车间725、普通仓库677 M2、危险品仓库677 M2、消防水池及泵房661 M2。一期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8877 M2。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项目部主要把预防机械伤害工作的重点放在检查各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特种设备人员的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是否按交底和操作规程操作等。

二、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组 员: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队

队 长:

队 员:

三、应急预案内容

1目的建筑工地是一个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施工机械众多的施工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机械伤害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中四大伤害的其中一种,特别在施工周期长,劳动力、施工机械、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为避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财产和人员的安全,针对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项目部在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做出应急准备与响应。

3职责

3.1机械伤害事故发生时,由项目部经理负责指挥处理事故。

3.2项目应急救援队、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应在发生事故发生地,协同处理事故。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安全要求

4.1 教育培训措施。对各类机械操作手加强机械常识、安全操作堆积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培训可采用培训班、宣传栏、知识竞赛、安全会议、班前会等形式。

4.2对各类机械操作手,特别是特种作业操作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培训,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要求。

4.3加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各级各使用单位、部门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完善各类安全部件,对国家强制要求检测的设备经权威部门检测,对外严格检查检测合格证,从本质上消除机械安全隐患。

4.4做好机械设备专项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所有机械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部件、检测情况,设备完好状况,清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对查出设备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维修、整改、力求各类机械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安全职能部门和现场安全员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安全职能部门定期检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有专人日常巡查,发现设备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定责确定整改时间,消除一切设备安全隐患。

4.6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毒药品和急救用品,确保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应急所需。应急预案内容

5.1轻伤事故

5.1.1立即关闭运转机械,保护现场,向应急小组汇报。

5.1.2对伤者同时消毒、止血、包扎、止痛等临时措施。

5.1.3尽快将伤者送医院进行防感染和防破伤风处理,或根据医嘱作进一步检查。

5.2发生重伤事故

5.2.1立即关闭运转机械,保护现场,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及有关部门汇报,应急指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2.2立即对伤者进行包扎、止血、止痛、消毒、固定等临时措施,防止伤情恶化。如有断肢等情况,及时用干净毛巾、手绢、布片包好,放在无裂纹的塑料袋或胶皮袋内,袋口扎紧,在口袋周围放置冰块、雪糕等降温物品,不得在断肢处涂酒精、碘酒及其他消毒液。

5.2.3迅速拨打120求救和送附近医院急救,断肢随伤员一起运送。

5.2.4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

a)一般伤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b)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做成软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

c)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纱。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6电话报救须知

6.1在就地抢救的同时,应立即打120电话,向医疗单位求救,并准备好车辆随时运送伤员到就近的西丽医院救治。

6.2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a: 说明伤情和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好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准备;

b: 讲清楚伤者在什么地方、什么路几号什么路口,附近有什么样特征;

c :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和电话;

d: 通完电话后,应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护车,同时把救护车进工地的路上障碍及时给予清除,以得救护车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

7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及其电话号码:

7.1值班电话:

7.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 事故后处理工作

8.1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8.2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8.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8.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8.5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附录

9.1应急设备清单(表1)

序号

应急设备名称

数量

状态

备注

1.担架

正常

2.药箱

正常

3.全自动应急照明灯

正常

4.绷带

正常

5.氧气袋

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定稿 篇六

2015年10月12日,静安枫景苑(武定路801号)北门分类垃圾箱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使一名从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区委常委、副区长孙萍和副区长周海鹰对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区安监局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区安监局局长陈凌任组长。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天拓废弃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4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于学涛,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环卫设备租赁、环卫设施工程及维修、环卫信息咨询等。上海市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书编号:沪绿容许第2014-029号,有效期: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总经理于学涛,党支部书记韩金良(分管安全生产),安全员魏鸣,清运作业队队长戴辉,清运作业队班长马振,车队队长吴金祥,驾驶员沈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编号:3101131979******18,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201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4日)。

天拓公司上级公司为上海静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环建公司”)。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10月12日晚,天拓公司驾驶员沈蔚与垃圾清运工方子田同车搭班到静安枫景苑北门分类垃圾箱房从事垃圾清运作业,沈蔚负责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驾驶及装卸垃圾箱体,方子田配合作业。19时10分左右,沈蔚操作车辆吊装垃圾箱体,方子田在垃圾箱体吊装过程中于车辆后方悬挂垃圾车厢遮挡油布,此时车辆挂钩突然脱落,致使垃圾箱体整体向下向后滑落,撞击到车辆后方的垃圾压缩机。沈蔚重新操作,将垃圾箱体吊装、拉离垃圾压缩机后,发现方子田受伤躺倒在垃圾压缩机下方的沟槽处。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沈蔚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19时30分左右,于学涛和魏鸣赶到现场,魏鸣拨打“110”报警电话,于学涛安排公司车辆将方子田送至静安区中心医院抢救,20时20分宣布方子田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方子田,男,安徽省阜阳市人,身份证号:34120219******551X,2014年4月21日与天拓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有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万元整。

四、现场勘查及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2015年10月13日9时,事故调查组对救援后的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事故发生地点为静安枫景苑北门分类垃圾箱房。垃圾箱房内有一台HCI-12型垃圾压缩机(2300mm×3135mm×3205mm),距北面门口垃圾箱体(3400mm×2300mm×1690mm)约2米,距东面墙壁约0.9米。压缩机与垃圾箱体之间,在压缩机沟槽处有一块长约2米顶部有木条固定的蓝色油布;压缩机垃圾出口框架上有多处血迹,下方沟槽内留有血迹。压缩机与垃圾箱体间有两根轨道,之间铺设瓷砖的地面上有污水、血迹和少量垃圾。分类垃圾箱房门口停有一辆牌照号为沪B07113的东风天锦SQN5121ZXX型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两侧车门有“天拓废弃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静环-170”标识。可卸式垃圾车车头向北,停放在分类垃圾箱房门口,地面有缓坡(长约6.1米,坡度约11°),两只后轮紧贴于门口高约0.5米的台阶,车后部液压支撑未放下。可卸式垃圾车垃圾箱体处于起吊状态,箱体后部有少量垃圾露出。

(二)鉴定情况 1.尸表检验

2015年10月12日,事故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方子田尸体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和死因分析。该鉴定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法医学尸表检验》标准GA/T149-1996,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377号)。尸体检验发现: 死者双侧眼睑皮肤青紫,口、鼻腔积血,额面部多处皮肤青紫、擦挫伤及浅表挫裂创,左侧额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颞枕部头皮开放性挫裂创,创腔内颅骨骨折伴脑组织外溢。左小腿中段胫前皮肤擦伤。上述头部损伤严重,构成致命伤,遭钝性物体(垃圾箱体)撞击并挤压可以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并结合案情分析:方子田的死亡原因符合遭钝性物体(垃圾箱体)撞击并挤压致头部损伤。鉴定意见:方子田系遭钝性物体(垃圾箱体)撞击并挤压致头部损伤死亡。

2.可卸式垃圾车检测

2015年10月16日,事故组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涉事可卸式垃圾车进行检测。该研究所进行了拉臂钩位置模拟运行、空箱及满箱装卸、液压系统泄漏等三项模拟试验。试验结果表明:自装卸装置液压系统工作正常,运行平稳,载荷试验后未出现异常现象,液压系统泄漏试验结果合格。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拓公司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驾驶员违规操作,在垃圾装运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检查危险工作空间,未放下后滚 轮支撑,致使车辆后轮下沉,车辆翘头,挂钩脱落,垃圾箱体滑落,将违规站立在车辆后方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垃圾清运工方子田撞击并挤压至垃圾箱体与垃圾压缩机之间致死。

(二)间接原因

天拓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拓公司“10•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单位责任

天拓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区安监局责成天拓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深刻吸取教训。

建议区安监局、区绿化市容局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责令其整改。

(二)个人责任

1.天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学涛,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行管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教育管理督促检查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1名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天拓公司驾驶员沈蔚,违反操作规程,未按照要求检查危险工作空间,未放下后滚轮支撑,致使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挂钩脱落,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安监局责令天拓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上述1名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结果报区安监局。

3.天拓公司党支部书记韩金良,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4.天拓公司安全员魏鸣,为事发当晚公司值班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5.天拓公司清运作业队班长马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6.天拓公司清运作业队队长戴辉,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7.天拓公司车队队长吴金祥,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不深入,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安监局责令天拓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上述5名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局。

8.天拓公司垃圾清运工方子田安全意识差,违规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因其本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对天拓公司的整改要求 1.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2.根据作业特点,加强作业区域现场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巡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3.要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车队内开展驾驶员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行车安全和规范作业。

(二)对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整改要求

1.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重点打击和整治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2.上级公司要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对下属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

3.上级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内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堵塞安全漏洞。

4.上级公司要根据下属公司的业务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巡查,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值班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各自管理职责,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10·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7.机械伤害事故树分析 篇七

1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1 严重性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往往是市场需求多的专业,大多数涉及如建筑、机械、交通等领域。这些领域的顶岗实习经常会与大型机械、车辆、施工现场、电器设备等频繁接触,发生人身危险的概率往往比较高。另外由于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在真实工作环境的工作岗位上,“真刀真枪”地动手实践,所以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危害后果往往也是比较严重的。

1.2 复杂性

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由于涉及到学生、家长、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关系,在各自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承担比例等问题上往往有较大的分歧;而且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又比较高,学生家长有时就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从而使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复杂性、艰巨性。

1.3 多发性

顶岗实习由于时间较长,实习活动领域宽、活动强度大、活动场所复杂、活动的技术性要求高、危险性大,再加上学生安全意识、认识能力、自保能力还不够,在工作中自我约束能力又较弱,从而使顶岗实习学生伤害出现易发性、多发性的特点。

2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实习学生、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目前人们普遍认同双方之间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司法实践往往也是依据这种认识来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相关案件。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不在学校,是否改变了这种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呢?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顶岗实习并未改变高职大学生是在校生的法律地位。因此,顶岗实习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应当依然认定为是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

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一般认定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并将学生在实习期间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看作是一种委托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高职院校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生实习提供实际的工作岗位,通过与企事业单位鉴定委托协议,委托企事业单位给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分别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双方之间关系应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进行。

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比较复杂,认识分歧也较大。由于顶岗实习是在实际工作岗位上,且实习时间较长,有人认为双方之间应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但不论是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都无法得到相应的支持。从顶岗实习本身来看,顶岗实习学生显然是在学校与实习单位鉴定的协议,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定实习合同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在顶岗实习期间是学校将学生委托给实习单位代为教育管理,如同学生家长将学生委托给学校代为教育管理一样。因此,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是一种由于委托而产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来说,人们认为现代职业教育不仅学校是学生教育的主体,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也应是学生教育的主体。这种“双主体”的教育思想以及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教育“双主体”的认定,也从一个侧面将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为教育管理法律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教育法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尽管发生在校外,但并未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学校的相关责任也无法免除;同样积极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

3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实习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无法找到相应地依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否认了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1996年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其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但也未明确肯定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必须要按工伤保险来处理,也并未明确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废止了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否定了实习学生劳动者的地位。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处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时,普遍不认同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个别法院即使做出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的判决,但是把双方的关系依然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参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赔付标准。

由于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难以成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地位不能确定,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也就难以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4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处理办法

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委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为处理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事故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方法。

一是明确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二是规定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是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指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5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5.1 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高职院校要针对顶岗实习的特点,加强安全教育,要将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材、有教师、有检查。在顶岗实习前要制订安全预案,对实习指导教师、学生的安全责任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与实习指导教师、学生签订三方安全责任书;在安排实习时,学校应以学生的安全为首要条件,认真做好实地考察,绝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选择那些劳动环境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生的实习单位。

学校还要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也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健康、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5.2 完善保险机制,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布的《职业院校实习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督促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落实好学生责任保险费用,教育部门要把学生责任保险费用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办学标准的重要指标,确保把学生保险费用落到实处,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5.3 制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紧急预案,积极主动地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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