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工作分配情况(精选8篇)
1.行政部工作分配情况 篇一
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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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六部门7月5日联席会议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清理核查的范围。
二、清理核查的内容
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即经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省市县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详见附表)。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1、第一阶段(单位自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2010年1—12月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和工资收入的实际发放水平。如实汇总上报,不得瞒报和虚报。单位自查时间定为7月11日至7月15日。
2、第二阶段(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核查工作。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时间定为7月16日至7月20日。
3、第三阶段(确认核查结果)。在各事业单位自查和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清理核查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本级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核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清理核查工作机构在自查、核查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对各事业单位清理核查结果和实际发放津补贴项目和奖金水平进行确认。对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另行规范。
4、第四阶段(汇总上报数据)。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7月24日之前上报县人社局工资股、县财政局国库股、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四、严肃纪律,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发放情况,不得瞒报和虚报。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中共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涡阳县委组织部
涡阳县监察局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2.行政部工作分配情况 篇二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术权利,行政权利,分配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存在于高职院校内部的两种相互对立统一的基本权力形式和发展的核心力量。由于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历史原因, 造成了权力分配中过于向行政管理倾斜, 学术人员在决策中的权威受到忽视, 并由此衍生出学术官僚化、官僚学术化等一系列问题, 究其主要原因在于高职院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边界模糊, 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权力“缺位”、“越位”和“冲突”现象。伴随着高职院校之间竞争的加剧以及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发展, 高职院校内部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科学分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 以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改进高职院校的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科学分配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键是区分两种权力的本质, 理清两种权力的边界, 才能消除两者“越位”、“缺位”和“冲突”的弊端, 减少内部摩擦, 使权力科学分配及平稳运行, 对于高职院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学术权力是高职院校中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学术权力的主体为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人员, 本质在于专业和学术能力。行政权力是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所拥有的保障高职院校教育目标实现的权力, 产生于制度和正式的组织, 依赖于组织任命, 以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 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依据。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职院校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和各自的功能。学术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专业知识的专门性以及各专业学者及其组织在学术上的高深造诣, 学术权力更关注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行政权力在高职院校管理中的合法性源于其合理行使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能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保证资源分配更加合理, 以及利于增强高职院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敏感性等。行政权力相对而言更关注学校组织中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利益及其与外部世界的融洽关系。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除了功能区别外还体现在性质和价值取向上, 学术权力的存在与否依赖于学者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行政权力依赖于组织和授权。学术权力追求自由平等, 行政权力追求效率、约束。主客体和运行方式上, 学术权力主体是学术组织与学术人员, 客体是学术事务。行政权力主体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 客体是行政事务。学术权力运行自下而上, 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共存于高职院校组织内, 都为学校总体目标服务, 在目标上具有同一性, 在功能上互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主客体在很多时候存在重叠, 在高职院校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 这些都决定了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高职院校学术和行政的事务分类和权力分配
权力分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 权力在组织中的分布配置, 是从组织结构角度对权力的分配;另一方面, 权力的分配和授给, 它既包括按一定的组织结构、组织形式进行的权力分配, 又包括按现实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权力分配, 既包括对所在组织的组织权力的分配, 又包括对自身所拥有权力的分配。权力分配要把握和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职权一致、责权对等原则。第二, 权责明确原则。责权不明最容易造成权力和责任的混乱。第三, 系统优化原则。系统的整体功能原理告诉我们, 要使组织活动高效运转和整体功能最优, 就一定要遵循分配适度、互补协作的原则, 在系统优化的指导下能够把握住大局, 实现整体功能的协作与高效。
不同性质的活动需要不同性质的权力来支配, 活动和事务的性质不同是区分权力行事领域的基础。高职院校作为社会组织具有一般组织的管理活动, 作为学术组织同时又存在特殊性的学术活动。对高职院校的权力主体———学术组织、教师、管理组织、管理者所从事的活动和负责的事务进行划分, 可将高职院校事务主要划分为三类。
(一) 学术事务
就是以专业知识为加工材料和作用对象的事务, 以学术组织和教师为主要的实施主体, 具体可分为两种:
1. 以学生的学业培养为主线, 体现在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职业、专业技能培养的过程中。
包括从专业设置、制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习与实训计划等活动, 这些为培养所做的先期工作 (以集体决策为主) 。
2. 以教师的工作为主线, 体现在教师进行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对教师工作和教师职称进行评判的活动中。
教学活动包括培养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科研主要包括教师个人从事的学术论文写作和集体从事的科研项目实施, 从立项一直到结题的一系列过程。对教师的职称评定包括评定讲师、副教授、教授, 副研究员、研究员等职称, 主要是依照学术标准审核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是否达到一定职称标准。
(二) 行政事务
就是在为学术活动提供支持、服务的事务和其他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日常管理活动中, 以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为主要实施主体, 也主要包括两种:1.行政系统为以上提到的两种学术事务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工作, 也就是与学术事务并行, 由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的事务, 主要包括:对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秩序维持、设施准备、质量控制、信息保存和发布等;对科研活动的服务主要表现为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申报、整理, 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关系协调, 项目完成后的后续工作, 如成果申报、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等工作。对教师学术评判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活动。2.对学校学生的日常生活、纪律、卫生、安全、招生、实习实训、就业等事务的管理;对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资津贴、人事调配、离休退休等事务的组织管理, 为维持学校整个机体运行提供后勤保障, 校园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 综合事务
就是比较综合性的事务, 主要集中在学校层次:1.关于学校总的发展规划和设计, 包括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方向、发展层次、发展规模等重大事务, 又可划分为各个具体的目标, 如特色定位、专业规划, 师资队伍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等。2.重大的发展事项, 包括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基本规章制度制定、组织机构设置及变更、专业设置及调整、师资队伍及干部队伍建设、人员编制、财务预算、资金分配、基建建设、与外界社会 (企业、政府与其他高职院校) 的交流与合作等其它重大发展事项等。
科学的权力分配必需依据组织事务的性质和权力分配原则进行。第一类学术事务, 是高职院校中分布最为基础、最为广泛的事务, 是学术权力的主要活动领域, 起决定作用的是专家学者, 依靠的是个人的学术权威和影响力。学术水平没有非常明确的评判依据, 依靠协商的方式进行是决策科学性的保证。学术决策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 这就要权力与职责相对应。第二类行政事务主要是维护学校组织的整体有序运行, 与学术事务的关联不是很大但最终是为学术活动服务, 是学校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 更多的是执行活动, 属于行政权力的领域, 要以集权决策为主追求效率和效益。第三类综合事务, 关乎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学校各群体的共同利益, 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同的领域, 需要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集体决策, 征求各方意见, 考虑各方利益, 才能保证科学性和效益性。
三、当前高职院学术和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一) 行政权力的扩张造成“越位”
当前, 行政权力“扩张化”在高职院校是普遍现象。行政权力处于中心, 发挥绝对支配作用。由于行政管理体系的丰富与成熟, 行政管理及决策基本上全面代替了学术管理及决策, 从专业设置到专业建设, 从课程设置到教材选定, 从教学计划的制定到教师教学, 从技能标准制定到实习实训的安排, 从学生管理到学业评定, 从教研室管理者的任命到教师资格职称评定, 无不受行政权力的“支配”, 或者是学术决策由行政人员执行, 在管理的过程中仍采用行政管理理念实施, 使学术管理从一开始就被行政管理所包揽, 失去其独立的管理特性。
(二) 学术权力边缘化造成“缺位”
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边缘化表现为作为学术权力的典型而重要的代表, 学术组织只是个咨询机构, 在决策中很难发挥作用。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 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 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 但在实践中,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 加上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规范, 职能不明确, 导致学术机构执行效力不强。对高职院校教学、科研方案的制定、学科建设规划、职称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等学术性很强的工作, 应主要发挥专家、学术人员的权力作用, 主要依靠他们来完成, 但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学校行政部门所取代或包办。
(三) 两种权力交叉重叠造成冲突
高职院校内部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边界是模糊的, 譬如我们很难说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分配、教师的聘用等究竟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 它们本身交融在一起。此外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是重叠的、运作方式是交叉的, 就权力主体而言, 虽然抽象地说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学术人员, 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人员, 但高职院校的行政职务往往由学术人员担任,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主体重叠。而且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后又要通过行政系统去实施, 所以目前高职院校里很多行政主管都挂有学术头衔, 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高度合一。行政权力常常代替学术权力, 以行政权力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 以至于包办学术事务。另一方面, 也存在着学术权力使用不当, 学者在非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的意志过于强烈, 结果是既可能侵犯学术活动的公正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
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科学行使的条件
(一) 合理的制度安排维持两者边界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理分配的基础
正确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关键是通过制度设计科学界定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规范权力运行。通过边界的划分, 明确不同权力主体的权利, 责任边界, 使权利和责任对称, 为两者充分的行使各自的权力以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协调、合作提供了路线和指导, 有效地解决“越位”、“缺位”问题, 能够产生激励与约束机制, 缓解两种权力之间的摩擦, 减少交易成本。通过建立高职院校内部分权制管理制度, 形成学术事务决策权与行政职能部门权力的适度分割, 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比如组建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种学术性委员会, 明确它们的章程、议事程序和职权范围, 在学校层面使学术委员会能够成为对学术事务能进行决策的权力机构, 而不单单是咨询审议机构。确立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行政部门对学术事务只有参与决策权和执行权, 没有独立决策权。行政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学术决策能够得到顺利贯彻和实施, 为学术活动提供各种服务。
(二) 以质量提升为目标进行整合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
权力整合是指协调权力子系统的关系, 调整其功能和结构, 以期实现整体结构和功能的最优化。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着共同的目标, 从博弈的视角来看它们之间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 在处理两方关系时要采取相互合作, 追求团体理性以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非对抗性博弈。高职院校的内部权力整合应以质量为目标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技能的社会实用型人才为组织目标的, 只有组织目标实现才能保障各种权利主体的利益。高职院校内部各种资源的结构与比例的合理分配是权力相互依赖的基础。高职院校权力通过对行政性资源、学术性资源和经济性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质量产生影响。行政权力干预能够带来较大的资金和人才投入, 但往往是非连续的行为方式, 尚需学术权力以专业的系统保障实现其质量目标。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 (经济资源、学术资源和荣誉) 时, 必须以高职院校综合质量的提升为前提, 缓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权力对恃, 激发不同利益群体的积极性, 实现提高办学质量的共同目标。
(三) 强化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健康运行的保障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衡, 权力失衡容易产生极权现象, 使权力失去制约, 导致权力的异化, 从而影响到组织或机构的健康发展。在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中, 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与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密切相关。所以, 在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结构重组的同时, 必须平衡权力关系, 构建起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相互制衡的机制。那么如何才能构建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呢?第一, 在权力的纵向配置上, 实现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制衡,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制衡, 特别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平衡, 彼此之间既相互统一, 又保持一定的张力。第二, 在权力的横向配置上, 实现不同权力主体的制衡, 特别是学术权力主体和行政权力主体之间的制衡。既要树立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主体的权威, 对行政泛化起到制衡和约束的作用, 防止行政权力挤占学术权力的必要生存空间;同时又要维护行政组织的行政权威, 通过行政权力预防和制约学术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独断专横。因为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学术支配关系, 在制度设计上, 同样需要限制和制约, 不仅要使其保持在合理行使的限度内, 而且要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来运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学术权力规范行使的过程, 既是学术权力得到保障的过程, 又是学术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的过程。高职院校管理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以此来保障高职院校管理科学有效, 从而促进学术组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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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篇三
新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二OO四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新市区政府2004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请予审议。今年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区政府立足丛台区情,坚持依法行政,致力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在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许可事项的清理、配套制度建
设、加强法制监督、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从新市区情出发,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要位我区作为我市的中心城区,政治、经济、文化较为发达,机关干部、大中型企业职工、城中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多层交错,居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相对维权意识也较强,对依法行政有着更高层次的要求。去年换届以后,新一届区政府班子将依法行政作为统领全局的重点工作,确定了致力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任期目标。为此,区政府调整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牵头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同时为保证各项行政决策过程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聘请了6名知名律师成立了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为确保目标定得准、路子走得对,我区多次向省、市沟通对接,并几次召开法律顾问组会议,咨询意见。在深入把握区情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推进方略。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有限、服务、透明、诚信、责任”的“十字”理念,遵循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四句话”的权力运行一般规则,转变行政理念,创新管理方
式,努力做到在“越位”的地方“归位”,“错位”的地方“正位”,“缺位”的地方“补位”。在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工作探索中,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支撑点”:一是打造”两个平台”,即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组作用,打造依法决策平台;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6项配套制度,打造依法行政平台。二是搞好“三个服务”,即多沟通、多协调,服务领导机关;建设一刻钟就医圈、劳动保障服务站,服务社区居民;以民营经济服务大厅、贷款担保中心、民营企业家联谊会为载体,服务辖区企业。三是实施“四制”管理,即主管负责制、目标管理制、限时办结制、通报讲评制,规范政府工作运行,推动工作落实。
二、从政府班子自身做起,带头、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区政府一班人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坚持带头学习,依法决策,规范运作,促动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
(一)坚持学习制度,增强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区政府健全了学习制度,每月一个专题,组织政府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一把手定期充电,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以及土地、投资、税收、财政、城中村改造和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3月10日,特意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为区政府领导班子全体及60多名部门、乡(办)、村行政“一把手”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专题讲座。4月30日,邀请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就《宪法》为区四套班子和400多名机关干部作了专题讲座。3月29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参加了为期7天的全省县(市、区)长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先后2次组织79名部门的骨干人员分别参加省、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上半年,区法制办先后分3批,对全区79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许可法培训。为了搞好这次培训,区法制办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及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汇编辑印成实用性很强的《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手册》,发放到每名参训人员手中。培训结束后,对全体人员进行了行政许可法考试,将考试成绩进行了张榜公布,并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正在抓紧有序进行)。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对我区培训工作的评价是:全市十九个县(市、区)在这次培训中新市区组织最好、学习最认真、执法人员素质最高。
(二)严把政策界限,全面清理,确保工作不留死角、不走样。我区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对全区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一是严明责任。把清理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各部门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报区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汇总后按时上报市政府。二是严把界限。对各部门不论许可事项是依
4.9月份重点工作行政督察情况 篇四
本次行政督察总结历时一个多月时间,自8月15日学院从老校区向新校区整体搬迁开始,至国庆节结束。其间事务繁多,尤其是新校区建设任务重,困难多,各项工作可谓千头万绪。行政督察工作在人员少、任务量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各行政部门、各教学单位督察员的职能,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学院重点工作行政督察情况总结如下:
一、搬迁工作
经过多次酝酿讨论,学院于8月15日公布搬迁方案后,搬迁工作全面启动。督察室作为搬迁督察组,不仅带头完成搬迁任务,还全程跟踪、督察了搬迁全过程。搬迁指挥部与物流搬家公司密切协作,在搬迁过程中及时调整搬迁方案,集中分批分次躲开炎热的天气,利用早晚凉爽时间装缷搬迁物品,提高了工作效率。至9月初所有教室桌椅、办公器具、实验实训设备全部搬到了新校区并着手组装验收,基本完成了既定搬迁目标。
二、办公安置情况督察
为保证新校区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使之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效,督察室及时要求各行政部门、各教学单位落实办公人员、教师到位情况,制订9月份工作计划,同时在与总务处采购办联系,督促其为新校区办公室及时配备办公桌椅,并督促宽带、网络办公开通,使其在布设临时线路后,于9月份开始固定线路的铺设与检测;在配备临时办公电话的同时,要求信息中心加快固定电话及内线电话的安装进度。
三、升本材料筹备及整改工作督察
在搬迁的同时,学院升本筹备及材料整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由于升本工作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升本材料的整改工作困难大,涉及人员多。6月初学院提出了大干60天迎升本的号召,搬到新校区后又提出了大干40天迎国评的口号。各行政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迎评干事及相关教职工加班加点,按升本指标要求整理、汇总,并总结、补充了相关材料,至九月底,除个别部门外,学院大部分部门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升本指标中的有关任务。
四、教学楼、学生公寓和教职工公寓基建工作督察
虽然新校区楼群建筑已完工了几年,但学院搬来后使用中发现存在较多基建方面的缺陷:几乎所有的教学楼、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的卫生间都由于漏、渗水基本上不能使用;门窗存在安全隐患;水电设施布置不合理等等。大量人员入住新校区后,这些生活必备的基础设施缺陷就成了大家迫切渴望解决的问题。督察室在深入调研后,为确保新老生开课后能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结合,先后更换了办公楼门窗、做卫生间防水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工期长,这几项工作预计10月份才能全部完工。督察室将于10月份进一步督察工程进度。
五、招生录取及新生报到工作督察
招生就业和今年的招生工作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新校区地理位置偏僻,搬迁后网络和电话的一定时间的暂时间断,办公设施简陋等。本次大专新生报到1124人,大中专新生报到112人,中专及五年一贯制新生报到195人,共计1431人,达到预期目标,迎新过程安全、有序。
六、新生军训及开学典礼工作督察
经多次到现场督察,保卫处(武装部)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军训工作,圆满完成了2013年新生军训工作计划,于9月28日上午召开了军训会操及开学典礼。
5.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篇五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
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
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
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
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始终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职责,注重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上下功夫。一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事实证据到位。6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我们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手段以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等三个方面调查取证。坚持深入发案现场,全面固定证据、完善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均经得起庭审检验。如,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固定“损害”证据,先后两次提取样本做鉴定,调查当事人10余人次,询问证人30余人次,拍照200余张,确保了案件事实证据到位。二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件,目前已采纳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有2件。三是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实效。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到期后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件。如我院诉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今年5月16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我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整改。
(三)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始终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摆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构建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一是依法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坚持把办案重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抗诉准确性。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请抗诉2件,法院已全部改判。二是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针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活动中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纠正,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诉讼活动全过程,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先后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已纠正5件;
对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件,被采纳已纠正7件。三是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民事和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怠于执行以及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共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件,被采纳已纠正3件;
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件,被采纳已纠正1件。
(四)积极加强民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始终把加强民行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立足实际切实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严格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法官、当事人的关系,严格办案纪律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以案谋私现象发生,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切实加强对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开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专题学习,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院开展的集中培训、知识竞赛、文书评比、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法律适用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建设。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理清责任清单,构建较为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行网上办案,完善案件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立体评查相结合的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着力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尤其是刚刚推行的公益诉讼认知度较低,当事人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相对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不够,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监督刚性不足。相关法律虽然赋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职权,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以及不配合监督的后果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缺乏强制性。
(三)素质能力不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扩充了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实际民行检察人员在线索发现能力、案件审查能力、调查核实能力、案件汇报能力、文书写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都还有较大差距。要求我们结合实际,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自身素能。
三、改进思路和措施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明确进行授权,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坚决贯彻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从转变监督理念,理清工作思路上下功夫。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领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诉讼监督规则,全面强化对民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二)坚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完善集线索移送、收集、分析、利用于一体的线索管理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等办案程序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等质量保障机制;
不断完善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
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机制。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三)坚持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上下功夫。持续加强理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
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持续加大招录和培养力度,不断增加专业人才和办案能手。通过这些措施,切实加强民行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四)坚持从加强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监督上下功夫。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主动争取县四大家的支持、理解和重视,积极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水平和效果。
6.行政部工作分配情况 篇六
本文选取32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其中11家属于信息技术类企业, 18家属于制造类企业, 2家属于综合类企业, 1家属于社会服务类企业。
文中所选32家企业的数据全部来自新浪财经网公布的年报数据。
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的现状
1.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方式多变,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32家上市公司2005~2007年连续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看, 只有12家公司连续三年分配股利, 占样本总数的37.5%, 分布于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其他企业的股利分配都不连续, 这说明只有少数企业能做到连续几年分配股利, 而大多数企业分配股利都具有不稳定性。分配股利给投资者, 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之一。国外上市公司一般倾向于采用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以树立公司的形象。但是我国多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年的股利分配情况不稳定, 时而派现, 时而送股, 时而不分配, 比较随意。
2.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多数都进行股利分配。
表1是2005~2007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情况统计表。从表中可知, 三年内32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公司都分配股利, 不分配股利的公司较少。所选的32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有18家企业属于制造业, 是股利分配比率较高的行业。
3. 大部分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都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但派现数量很低。
在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 表现出的股利分配形式共有7种:仅派现、仅送股、仅转增股本、派现并送股、派现并转增、送股并转增、既派现又送股及转增。表2列示了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股利分配的形式。
从表2可以看出, 在分配股利的公司中, 仅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要比仅送股和仅转增股本的公司数目大得多。2005~2007年这三年中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公司分别为12家、11家、14家, 说明近三年内大多数企业都选择分配现金股利。只有极少数企业采用两种政策, 而同时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的企业也很少。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 选择分配现金股利的企业虽然占大多数, 但多数企业的派现数量很低, 大部分企业都是每10股派现不超过1元, 只有少数企业每10股派现在1元以上。就目前的状况而言, 虽然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所上升, 但是很多公司只是象征性的低派现。分配股利给投资者是对投资者承受股权投资风险的一种补偿, 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尚缺乏这种责任感, 股利支付率普遍较低。
二、影响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的财务因素分析
1. 股利分配与每股收益密切相关。
(1) 在2005~2007年中, 大多数企业的每股收益都在0~1元之间, 只有少数企业的每股收益小于0。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不同年份高新技术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是不同的, 而影响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因素也是不同的。由于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大都采用分配现金股利的政策, 因此本文主要考虑影响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现金股利分配的因素。经测算, 现金股利分配与每股收益具有相关性 (相关系数为0.81) , 说明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现金股利分配与每股收益高度正相关。
(2) 每股收益最高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最多。2007年, 在32家样本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的每股收益大于1元, 为1.529 3元, 该企业当年的股利分配政策为现金股利分配, 每10股派现3.6元, 是当年所有样本企业中派现最高的企业;2006年, 波导股份的每股收益为1.14元, 而该公司当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为每10股派现3.0元, 仍然是当年所有样本企业中派现最高的企业;2005年, 云南白药的每股收益为0.794 7元, 为当年每股收益最高的企业, 该企业当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为每10股派现3.5元, 是当年所有样本企业中派现最高的企业。
(3) 每股收益小于0的企业不分配现金股利。2007年, 有6家企业的每股收益为负数, 分别是S*ST兰光、波导股份、铜峰电子、海星科技、*ST中钨、中达股份, 这6家企业当年显示未分配现金股利。2006年, 有3家企业的每股收益为负数, 分别是S*ST兰光、银河科技、*ST中钨, 这3家企业当年未分配现金股利。2005年, 长春高新、鑫茂科技、波导股份3家企业的每股收益为负数, 除波导股份外, 其他两家企业当年均未分配现金股利。
(4) 每股收益在0~1元之间的企业, 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在最高和最低之间波动。
由此可见,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股收益与现金股利分配呈正相关关系。每股收益越高, 该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越多;每股收益越低, 该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越少。每股收益小于0时,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不分配现金股利。
2. 股利分配与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密切相关。
从2005~2007年三年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变化趋势看, 样本公司连续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呈持续增长的态势。经测算, 现金股利分配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具有相关性 (相关系数为-0.58) , 说明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现金股利分配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从极端情况看, 在2007年, 深天马A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为每10股派现2.0元, 是当年分配现金股利比较多的企业, 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较低, 为-0.506 6。大庆华科当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为每10股派现0.5元, 是比较低的, 而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较高, 为57.613 6, 其余企业的数据大都在-0.506 6~57.613 6之间波动。在2006年和2005年同样存在分配现金股利比较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较低的现象。这表明, 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越高, 公司成长性越好。出于发展的考虑, 公司开拓市场的资金需求量将会增大, 因而公司倾向于保留利润, 分配的现金股利较少。这说明规模小、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 倾向于把资金留在公司内部用于公司发展, 而不倾向于分配现金股利。
三、结语
近年来,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 因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制定有利于其发展的股利分配政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05~2007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政策进行研究, 发现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 大多数企业都分配股利, 不分配股利的企业很少;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大多数企业都是象征性的低派现;股利分配方式多变,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状况主导着企业分配现金股利的意愿。
股利分配政策不仅与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还关系到公司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重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上述对其特点与财务影响因素的分析不难发现, 制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政策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目前我国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促使上市公司合理制定股利分配政策, 真正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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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淑娥, 王勇, 白革萍.我国股利分配政策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会计研究,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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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常青.股利政策理论与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7].敖天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析.经济师, 2004;6
7.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汇报 篇七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司法局的关心指导下,以创建“平安和谐XX”为目标,以建设一流队伍和争创一流业绩为主线,按照“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重点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五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县司法局结合自身职能,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立村(居)司法行政工作站。通过一年的努力,我镇司法行政工作站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在更高平台上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出新贡献,具体做法是:
一、抓基层、打基础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该项工作,立即安排部署,成立了以镇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司法所长为副组长、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司法行政工作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我镇今年建立了13个村(居)司法行政工作站,并为3个司法行政工作站配备了档案柜、办公桌等设施,镇政府在自身经费都特别紧张的情况下,特事特办,专门为XX村司法行政工作站设置了办公室、办公沙发等设施。
各村(居)司法行政工作站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建设更加完善。
二、抓制度建设
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站的管理及运行,县司法局建立健全了各项规范制度。
村(居)司法行政工作站是乡镇司法所的派驻机构,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在司法所和村支部、村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工作站主要负责村(居)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联络、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控等日常工作,由正安县司法局进行考核管理,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每个村(居)设立一个工作站,工作站设在村(居)委会办公地。工作站达到“六有”。“六有”即:有一块统一制作的工作门牌;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场所;每位工作人员有一套统一的办公桌椅和必备的办公用品;有一个资料齐全、档案完备的文件档案柜;有一套标准规范的工作台帐;有一间专门的调解室。
每个工作站配备人员至少2名,设站长1名,工作人员1名。工作站长由村(居)调委会主任担任。其他工作人员由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和政策,有调处化解矛盾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由村委调会副主任或成员担任。
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工作日志,司法所每月召集工作站召开一次例会,听取辖区内各工作站工作汇报,安排布置工作任务。二是教育培训制度,司法所每半年举办一次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站人员业务素质。三是纠纷信息月报制度,各工作站对本辖区纠纷信息和不稳定因素坚持一月一汇报,重大信息随时报告。由于建立健全了制度,司法行政工作站工作纳入了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由于工作站无专项工作在经费,目
前,我镇正在考虑出台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三、深入扎实开展解民难、惠民生工作
村居设立司法行政工作站后,解决了村民法律咨询难的问
8.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篇八
一、乡镇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我乡执法人员总数为4人,持执法证人员为0人,大学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2人;
45周岁以下4人。
二、乡镇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
(1)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全面提高法制意识
为了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我乡各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张贴标语、专题学习、送学进寺庙、送学进学校等形式大力开展了法律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向全乡人民、全校师生、全寺庙僧侣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了普法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2)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为了明确执法责任和目标,有效规范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在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我乡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了制度,明确了责任,且每个村配齐一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实现100%全覆盖。
(3)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乡人大、乡纪委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监督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并定期评议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意识、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有效的增强了我乡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法律意识。
三、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可赋权下放的事项清单
(详情见赋权下放的事项建议清单)
四、乡镇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管理的制约,乡镇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工作多,流动性大,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乡镇执法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个别农户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顾个人利益,没有全局观念,给基层工作造成了很多被动。
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在行政过程中重结果轻过程。没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且老百姓习惯于传统宗教习惯解决,排斥干部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二)原因分析
一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法律论证。
二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乡镇执法体质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机制,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一是要实行制度公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违法迫究制、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是进行内外监督,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内部,司法所和纪委组成系统内的监督小组;
外部,由县级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促使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行政。
(二)理顺体制,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一是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个担其责,避免发生权力交织,责权不一的情况;
二是要维护稳定,适当放权,赋予乡镇适当的权力,并予以支持,使乡镇能充分发挥作为一级证权机关的职能,提高乡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依法行政环境。一是加大普法力度,通过“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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