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2024-11-13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精选9篇)

1.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兑保函贴现业务

总体流程:

预审(1天)实查企业与核行(1-2天,前提:需要企业与保函开立行协调好)开户和网银(2-3天)贴现(1天)具体流程:

1、确定票面基础信息,双方企业的资料影印件,交我方初步审核,初步确定能做与否。

附:资料影印件(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2、我方提供保函模版(可与第1步同步进行)交保函开立行审核,确认银行可以按照我方模版开立保函。需提供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传真件)。

3、我方赴票据收款人贴现企业当地实查企业,核行实查保函,保函需在我方到达后,现场开保函。(前提:确定保函按我方模版开立,安排落实好保函开立行、准备好所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

附1:实查企业所需准备材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印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附2:核行实查保函所需:银行办公室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场,保证银行印章。上级授予的银行保函开立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可以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

4、票据收款人企业到我方贴现银行开户和网银: 附:开户所需资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留印人身份证(注:如法人和预留印鉴不是同一人需提供留印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两名财务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私章、其他证明文件(注:企业基本户六个月的对账单、2名财务人员的会计上岗证)。

附:网银材料(均需正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操作员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5、签订贴现协议,完成贴现,我方费用支付协议。我方费用通过企业提前开好贷记凭证或支票支付

附:需要增值税发票、合同、发票章;以下材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印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2.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国内各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实际需要, 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担保责任也越来越复杂, 这给银行保函操作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 加大了银行监控风险的难度, 也提高了对银行保函从业人员处理业务能力的技术要求, 这当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关注的地方, 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保函业务没有一个统一遵从的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除外)

与国际跟单信用证操作遵从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 国际保函在争议讨论多年以来, 尚没有形成一个国际上大家统一遵从的惯例, 虽然对于保函业务, 国际商会曾经出版过第325号出版物《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也拟定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尤其是国际商会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 相对来说在国际上被相当一部分国家接受和应用 (这一规则较能满足利益冲突各方的需要, 较能平衡各方利益, 同时独立性较强, 国际商会也推荐使用) , 但这些规则都没有成为各国普遍认知和认可的在处理保函业务时可以凭借的统一惯例, 甚至在欧洲, 对URDG的认可度也相当低。因此, 在实践操作中, 我们就会发现, 一些国际保函中要求遵守URDG, 而一些国际保函中又未列明遵守何种国际惯例, 一些国家接受URDG, 而一些国家又不接受URDG, 这就给保函发生作用和争议时采用何种标准来加以裁定带来困难, 也给保函从业人员带来困惑, 而一些国家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决时, 又可能偏向于依据URDG, 这就给未列明遵从URDG的保函带来了操作性风险。也正是因为如此和一些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这一具有保函功用, 又有可遵循的国际统一惯例的产品才被更积极地使用 (备用信用证可遵循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或可遵循UCP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二、人民币保函业务必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给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失效判定增加了技术性操作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人民币保函不是一个独立的担保合同, 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失效, 则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因此, 银行保函从业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 在处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尤其是没有明确失效日而只能凭事实判定保函是否失效时, 要充分了解其主合同的执行情况, 主债务的到期日等, 要从保函被担保人处切实获得证据证明主合同履行完毕, 谨慎处理保函撤销, 银行责任解除的有关工作。

三、保函适用法律问题

在一些条款严谨的国际保函中, 常常可见到遵循某国法律的条款, 而一些保函中, 又未列明适用哪国法律。一般而言, 保函适用担保人所在国法律, 但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保函有关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 如保函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或申请人) 愿意采用其所在国法律, 但保函受益人不愿意接受, 而要求采用其所在国法律, 尤其在反担保中, 若涉及需要受益人所在国银行根据被担保人所在国银行 (担保人) 出具反但保来出具正式保函给受益人的情况, 常会出现反担保函和正式保函之间所适用法律的冲突, 如出具反担保的银行要求适用其所在国法律, 而出具正式保函的银行又要求适用其所在国法律的冲突。

四、由于银行保函业务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带来银行监控风险的难度

为便于国际国内业务操作的便利, 尽量做到对保函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公平, 大多数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而保函本身现在运用到商品交易、工程建设、借款融资、飞机租赁、大型基建项目、旅游、税务、法律诉讼等方方面面。这就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对于每一个保函后面的业务背景、履约情况有一个动态的跟踪和掌握, 如果等到一纸索赔书交到银行柜台, 银行必须赔付才发现其后隐藏的业务早就存在问题, 如无法履行合同条款、工程无法按期完工、质量瑕疵乃至诈骗等, 这就会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乃至造成银行坏账。许多保函的金额巨大, 背后涉及的业务更往往是大型项目, 因此, 需要银行的风险控制人员、业务操作人员及时沟通, 密切跟踪被担保人 (或申请人) 业务开展情况, 将风险控制前移, 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需对保函项下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保函背后一般都有项目, 项目运做必有资金, 银行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 有权利要求项目项下的资金流转处于银行监控之下, 以便于跟踪业务进展, 化解保函风险。如一个工程项目前期施工方要求业主给予先期资金投入, 而业主就需要施工方通过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 以保证预付资金是用于工程建设的, 这时, 银行就可要求保函出具后, 预付款须汇入施工方在出具保函的银行所开立的账户以便于银行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 甚至可要求此笔资金作为保函的保证金。以预付款保函为例, 一般在保函条款中会列明该保函须在款项汇入时方才开始生效, 以起到一个制约保函被担保人 (施工方) 和受益人 (业主) 的作用。

六、关注内保外贷业务

为真正切实有效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内保外贷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尤其是国内企业在海外成立分支机构在当地运作业务时, 光靠其分支机构的实力, 十分难以获得当地银行的融资支持, 这就需要倚重其国内总公司的大力扶持, 转化到实际的操作方式就是内保外贷:利用总公司在国内银行充足的融资实力, 以国内银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向国外银行开出融资保函, 国外银行凭此融资给“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机构, 发展海外业务。当前我国大力提倡和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但就现状来看, 我国经济发展是“引进来”的多, “走出去”的少或者说虽然“走出去了”, 但整体实力都比较薄弱, 尤其许多“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机构良莠不齐, 因此在内保外贷业务中, 要格外关注“走出去”企业的整体风险和把握其海外业务拓展情况, 避免造成对外债务, 给银行带来损失。

七、反担保函涉及当事银行过多的问题

以开往中东某国的保函为例根据该国法律, 保函必须由当地银行直接出具, 由于国内某家银行与中东该国的银行之间没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但与欧洲某家银行之间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而欧洲某银行又与中东该国的某银行有代理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有授信额度) , 因此, 一笔保函业务的运做流程就成为国内某家银行出具反担保给欧洲某银行, 欧洲某银行又出具反担保给中东某国某银行, 请其出具正式保函给当地的受益人。一笔保函中, 牵扯了三家银行和三地法律, 从风险把握上来说, 难度是比较大的, 而且付出的银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 这样, 也给保函业务的申请人带来了较高的财务成本。

八、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 的认知问题

与每一个跟单信用证从业人员都应熟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不同, 并不是每一个保函从业人员都知道URDG, 假设我国出具的保函中列明了适用URDG, 但可能保函受益人和受益人的银行就根本不了解URDG, 甚至在我国, 由于针对URDG的培训较少, 相当多的保函实务人员也不了解URDG。目前针对URDG的修订已经完成, 国际商会即将出具新版本的URDG (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 但是, URDG能否成为国际统一惯例才是一个关键问题。

九、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

由于大部分现行使用的国际国内保函在索赔方式上都是见索即付, 这就给欺诈带来了较多可乘之机, 尤其在UR-DG下, 重点关注的也是欺诈问题, 当然, 若能证明欺诈, 即可成为担保人在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唯一可被接受的抗辩索赔的理由。

3.简析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现状 篇三

关键字: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现状

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业务就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络系统,将传统的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账户管理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以组合,为不同类型客户设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要目标是为帮助客户减少闲置头寸的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减低财务风险。

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推出的现金管理产品大致可以涵盖以下五个功能:

第一,信息查询功能。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分布在多个地区,需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迫切需要随时获知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账户信息报告、交易信息报告、市场信息报告和电子对账信息报告等。

第二,资金收付管理功能。银行通过自身强大的资金结算网络和电子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快速收付的便利,主要包括包括委托收款、代理收款、异地通存通兑、支票实时支付、预约收款、电子汇兑、代发工资、清算服务等。

第三,资金轨迹和流动性管理功能。针对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调度内部资金的需求,银行提供集团成员间的资金归集、下拨及资金池服务,从而实现集团内部的资金余缺调剂,可借此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控制能力,避免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四,资金保值升值功能。银行通过提供多种结构性存款工具、短期投资、融资工具以及代客理财、委托贷款等方式,使客户保持最佳的流动资金头寸,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更好的投资机会。资金升值需求是每家资金节余企业的必然目标,银行此项服务的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其整体现金管理服务的竞争力水平。

第五,风险管理服务。主要是指银行凭借网络优势及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多种专业的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协助客户在经营范围内对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客户在追求资金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汇率及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发展现状

早在几十年前,企业现金管理产品已经成为了外资银行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我们知道很多外资银行,例如花旗、摩根大通、德意志等都在现金管理业务上具有先进的技术、完整的产品体系以及强大的品牌优势。

近几年来,中资银行积极探索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国有银行清算系统优势保证汇路畅通,汇划资金达账时间缩短,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也推出一些高端新品种,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如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结算、集团账户管理等现金管理新业务,客户不仅可以在其下属各子公司之间随意调配资金头寸,甚至在资金短缺时还可以从银行获得短期低息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成本。对于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工行起步较早,截至2009年末,该行现金管理客户数已达28.7万户,稳居国内最大现金管理银行的市场地位,同时,工商银行还注重现金管理服务内容和理念等方面的提升,逐步实现了从资金管理向综合理财、从本土服务向全球服务、从单体客户向供应链金融的重要转变,现金管理服务支持能力继续在国内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三、中小企业是现金管理服务新方向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来看,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还是集中在大型企业,例如,柯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通用电气在华投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麦当劳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都签订了现金管理协议。

随着近些年经济发展,我国中小工业企业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有了提高,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尤其在缓解就业压力、活跃市场、保持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然而广大的中小企业并不在国有银行开展现金管理服务的重视范围之内,现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产品的研究、设计、投入都有限,可是中小企业仍然对现金管理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做外贸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度业务低迷,随着全球经济逐渐步上复苏轨道,生意有了很大改观,大笔的订单接连而至,银行的现金帐户也变的充足,如何处理在保持较好流动性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收益,是困惑中小企业主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获得跟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应该忽略对中小企业对现金管理的潜在需求,他们也需要银行提供专业的账户管理、高效的收款方式、安全的支付渠道、快捷的资金信息服务、高回报的存款和理财服务,以积累良好的银行资金结算信誉,为企业申请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积累基础。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制订中小企业现金管理服务方案,要确定中小企业客户现金管理服务的具体产品,要做好内部培训,使行内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柜台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为客户服务的人员,全面掌握现金管理业务知识。

其次,持续开展业务创新,现金管理作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营销平台,必须始终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服务宗旨。对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各自需求重点不同,针对性不同。因此,在现金管理业务创新方面,应加强研发力量,不断改进适合中小企业客户需求的业务产品。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客户的具体业务规模,产品流程不应过于复杂,要便于客户操作,结合中小企业客户的资金特点,推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

最后,現金管理与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打包营销,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开拓银行房贷渠道,通过现金管理服务来考察中小企业客户的现金流和结算信誉,通过贸易融资产品来促进现金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无疑会使各商业银行收获多项产品的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米谢勒·奥曼·沃德,詹姆斯·萨格纳.现金管理最佳实务[J].经济科学,2006.

[2]王方宏.现金管理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国内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4,(1).

4.借款保函操作业务 篇四

协 议 书

甲方(需资方):

乙方(出借方):

第一条:乙方为支持甲方新建开发项目,向甲方出借资金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5%。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资金到位后,应当即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贴息,贴息数额为借款总额的25%(含当年年息),并自第二年起,年满十二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此外,甲方在资金到位后,应当即向参与运作企业一次性支付4%的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企业六证一卡及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乙方确认出借资金并确定出借额度后,即指定操作人员赴甲方所在地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操作程序

1、乙方操作人员应携带有效资金证明(不少于,赴甲方银行,由乙方和甲方银行相互核实资金和担保事宜。甲方同意在乙方进入甲方担保银行前两小时,向乙方支付陆万元,作为核行保证金,同时双控甲方资金壹佰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

2、乙方核实甲方担保银行前,应首先接受银行对其所持的资金证明进行核实,乙方对银行的核实仅限于核实银行签字官员和经办官员身份和任职文件,并核实银行是否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并出具不上网银行保函。在确定身份并肯定答复后,乙方应当即将元人民币转入该银行,并在小时内将全

部借款转入该银行;甲方将壹佰万元保证金支付给乙方,银行开出保保函及贴息承诺书后,乙方将借款金额转入甲方帐户;担保银行应同时将保函和贴息转交给乙方。

3、甲方或甲方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后,亦应当即一次性向参与运作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双方约定进行核行业务不实或当日不能开出同等数额银行保函,甲方所交的陆万元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付乙方人民币伍佰万元作为补偿。

2、以上业务均应在参与运作的企业协助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违约方向该企业赔偿壹百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并履行约定程序和义务,如发生纠纷,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运作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运作方:

5.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点 篇五

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是现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的通行做法。建设工程类履约业务在我国的担保行业中是除融资性担保以外开展较多的一类担保业务,从国家到地方有关招投标的各种规定,都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的范围将越来越广,建筑企业对担保公司信用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保函业务已经从过去的以银行保函为主,逐步向担保公司信用保函和银行保函齐头并进发展,因此担保公司必须重视保函业务的开展。

履约保函是保函受益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约束,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为避免发生受益人索赔造成损失,就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对担保公司来说,能否对工程履约保函的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有效控制,同时将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关系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些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保函业务的跟踪管理要对保函项下主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一般的担保企业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因此,担保机构是否有能力对这种独立性信用保函项下的风险进行全面的预测、分析和控制,是衡量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不可能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的所有风险点都了如指掌加以规避,只能采取更加务实和操作性更强的方法进行分析和预测。

(一)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履约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担保公司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担保企业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所有当事人中,申请人是保函风险的最直接转嫁方;三是因为申请人一般来说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直接关系着主合同的履行,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那么,来自于申请人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请人不履约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为回答这一问题,除了需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外,还得再联系市场的实际来看。

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状态,一般不可能发生中标后放弃签约或随意终止履约的情况。信誉、能力等均较良好的建筑企业,在市场价格不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一般对其投标价格都会有比较科学合理的测算,一般也不可能发生因中标价过低而拒绝履约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设资金,在收到进度款之后方可收回先期投资,施工企业一般不敢冒违约的风险。如此,对于在建筑市场有着丰富经验、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与担保企业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优秀建筑施工类客户,担保企业经过多年的合作,比较了解,由他们申请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风险应该是比较小的。对于这样的客户,应该大力发展履约保函业务,并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对于资信、能力等都较差或认识、了解不清的申请人,特别是非通过招投标的工程,因风险较大或不确定而应该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

工程履约保函是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向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时效性很强,我们想法设法做到对保函申请人的风险快速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项目的审查 在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信誉有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项目本身作大致了解即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就会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议标时更会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仔细审查,项目的中标者也即意味着他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的建设,这实际上已经替我们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审查。

2、对投标报价的审查。

如果承包商的中标价格低于次低报价超过5%以上,就应该引起警惕,分析其原因,如果由于漏算、误算、报价计算错误造成的,就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承包风险,承包商就难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履行,也就相应加大了出具履约保函的风险。

3、对申请人的审查

(1)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要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承包类似工程的经验技术装备以及管理人员与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施工企业往往会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等施工资质并定期接受年检。某些省市的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公布结果,可以通过这些证书对企业资质了解。

(2)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的审查。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可变现的财产以及所涉及过的项目等情况。

(3)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净担保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现在通行的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

担保限额=(速动资产-负债)乘数+固定资产

乘数值由承包商的经营状况与工程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取10~20;未完工程总额=己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未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分包担保额

当工程总额 10%<净担保总额时,可以出具履约保函,反之则需慎重考虑。这里的工程总额是指承包商申请担保工程的中标价。

4、对反担保措施的审查

反担保措施是承包商违约后保证人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承包商的保证金、反担保人偿还、变现抵押物,在担保合同中也可规定担保人赔付后,享有承接工程的权利。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向外赔付后,若申请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履约保函的风险较常规的融资性担保风险来说要小得多,因此在反担保措施的设计上相对而言要更弱化,很多情况下为了保证保函的时效性,房地产抵押来不及,除了保证外,如应收账款质押等也是可考虑的方式。

(二)考察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考察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看其实力和职业道德。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1)业主的资金实力。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辐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

(2)业主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已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道德品行问题。所以,担保企业应尽可能调查了解业主的实力和道德品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可以说工程的施工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3)业主即受益人的品行。独立的、无条件的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担保企业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是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大多数信用担保企业将“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信用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将“欺诈例外原则”写入保函,作为保函的一项内容,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担保企业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担保企业在实际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中,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会同申请人判断受益人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提出抗辩。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担保企业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6.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篇六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鉴于投标方(下称“保函申请人”)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 投标,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2.。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a)未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

(b)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额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保函申请人有责任赔偿其服务对象损失或支付罚款、罚金以及相关损失、罚款或罚金金额的证据。

(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四)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7.刍议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管理 篇七

一、网上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

现代的网络技术使银行支付变得更加快捷和方便, 快捷是最大的特点。也使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人员从跑银行的业务中得到解放, 对资金安全是一个有力的保障。但是在工作中出现如大爷错捐一样的错付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出纳在操作中因疏忽未根据付款单上注明的本次实付金额付款而是直接按票面总额付出, 复核人员根据出纳在网上的制单直接复核, 未对原始单据进行仔细审核, 直接确认后付出, 其后果是造成前期应收款项未及时收回。即使发现后及时和收款人联系, 追回多付金额, 但是由此造成的麻烦不言而喻。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在享受网购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使网上支付也成为常态, 但因此一些人在这个平台上发展出新的诈骗方式, 如短信诈骗引导受骗人网上支付, 钓鱼网站骗取支付密码、客户信息及个人网上支付错误等等也要求使用人要认真提防。

二、网络财务下, 对网银业务的关键点分析

互联网正在改变企业的业务形态和运营模式, 也必然会影响和改变财务管理模式和财会工作方式, 一个全新的网络财务时代已经到来。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提供了从财务上整合企业电子商务的各项功能。网络财务的功能有:实现网上询价、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网上保险、网上证券投资和网上外汇买卖等, 支付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网上支付、网上催帐、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等。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使财务人员工作方式网络化将变为现实, 这些变化促使财务管理上的变化必须同时跟上。在大型企业管理模式下, 相关制度相对完善配套, 但对于更多的中小型企业, 面对“网络财务”你们做好了准备了吗?是积极应对还是被动接受失误后的补救?

在网络财务下, 网银支付这种发展迅速且已广泛使用的网上银行业务, 因资金的重要性, 加强对它的管理显得尤为急迫,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账务流程找出关键的控制点。

现行的网银一般有经过授权的二级复核, 出纳提出支付申请, 会计主管一级复核, 财务总监二级复核, 无误后转出。从付款业务流程上看来, 网上支付时控制好关键点是管好用好网银的根本。在这个流程中:在严格执行授权的前提下, 网银支付制单人、复核人网银密码分管和同步的原始单据审核是重点, 通过在经审的单据上加盖各级制单、复核的印鉴, 对于把好支付关, 做好付款业务、明确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网银支付中也应如同通过交通红绿灯时一慢二看三通过, 才能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1)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 结合新业务流程建立适合的企业会计制度、账务程序。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不同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把凭证和账薄合理地组织起来, 设计出适合本单位经济业务特点的账务处理程序。科学合理地选择适用于本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 对于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是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于设计账务程序规定了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其一, 账务处理程序要与本单位的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特点等相适应, 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 有利于实现会计控制和监督目标。其二, 账务处理程序要能正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会计核算资料。其三, 账务处理程序要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前提下, 力求简化核算手续, 节约人力和物力, 降低会计信息成本, 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

(2) 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 建立本企业内控制度。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2010年发布的18项应用指引等规定, 在业务层面控制中指出资金活动控制主要风险之一“资金活动管控不严, 导致资金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因此, 在财务工作从传统业务处理流程发展到网络财务业务处理流程的过程中, 分析网银支付过程中的风险, 找出关键控制点是避免出现资金活动控制风险的主要环节。根据内部控制目标、五原则及内控五要素,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质量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制度的更新和健全。在现实工作中制度往往是亡羊补牢的措施, 但即使这样, 对于制度的修订和补充也应该是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日常的财务核算势必要随着业务内容的拓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而财务管理工作应就此展开针对新业务流程的分析, 找出流程中关键控制点, 将其融入已有的账务处理流程中, 或做好衔接工作, 才能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控制力。

四、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是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有“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6个方面, 要做到这些重点却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 只有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的责任心, 才能将出错的风险降到最低点。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来说, 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 增强对工作积极认真的责任心, 才能真正搭上财务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列车, 保证会计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综上所述, 在网络财务发展趋势下, 针对新业务、新情况的不断出现, 作为财务管理人员要仔细研究业务流程, 找出关键控制点, 设计出新业务的账务处理流程, 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做好从业人员新知识的学习培训, 不断地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应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廖闯.网上银行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企业经济, 2014 (02) .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8.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 篇八

认识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是银行通过一系列财务规划程序,对个人或企业法人不同形式的财富进行科学化管理的过程。其中,以个人高端客户为对象的财富管理是银行竞争的焦点,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管理过程的阶段性。财富管理过程一般分为6个阶段:建立客户管理关系;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并了解客户的理财目标;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科学分析;向客户提交财务规划建议书或其他可能的理财方案;按照客户选定的财务规划方案进行财富管理;对财务规划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与客户讨论是否修改财富管理方案。

财富品种的多样性。可以纳入财富管理的个人财富一般包括:现金、金融资产中的固定收益、股权性产品或衍生性金融工具及各种保险合同;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汽车、家具等动产;字画、古董等艺术品,以及信托、遗嘱法律合同等。

管理的科学化。商业银行发展财富管理业务不仅要有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作为支撑,更要有一支认真、负责和理财能力高超的财富管理客户经理队伍,通过与高端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实现财富的科学化管理。

财富管理的长期性。从国外银行财富管理的经验看,高端客户不会单纯地需要存贷款业务,而是更希望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商业银行如果只是通过网点柜台向客户推销基金和保险等产品,恐怕难以与客户建立持久的客户关系,因此也就不能创造更多的业绩。银行必须能够提供更为个性化、持久性的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让客户真正感觉到“这家银行是真正像朋友般地关心我的财富增值”,只有达到这样的相互信赖,才能实现长期的双赢关系。

客户的高端性。财富管理的对象就是富人,这是它与一般消费金融的较大差别。消费金融主要是银行面向一般消费者提供的存贷款、信托、保险、投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财富管理则主要面向高端客户,通过对财富的科学化管理实现银行和客户财富市场价值最大化。全球财富管理的顶级机构就是私人银行,在国外,拥有100万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富裕人士和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超级富豪常常是私人银行争夺的“金牌”客户。近年来一些国内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也将私人银行客户最低门槛设在了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

需解决之问题

高端客户群体定位。财富管理的服务对象就是富人,少数的高端客户为银行创造的利润远远大于一般客户群体的利润贡献。富裕阶层的主要特征是:1、高学历;2、服务业和新兴行业富裕人数较多;3、掌握和运用的资源较多;4、领导消费新潮流。未来10~20年是我国富有阶层形成的关键时期,有关专家估计将有数亿人进入这一行列。其中包括科技企业家、金融行业里的中高层管理者、会计师等各类社会专业人员、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上述客户群体必然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争夺的焦点。

高端客户的投资理财偏好。根据瑞银华宝公司的调查,高端客户个人理财业务的首要目标是实现财富的保值,其次避免过度纳税,以下依次为实现财富增值、为后代积累遗产、保障公司的生存等。基于以上目标,高端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注重投资股票市场。富有人士除了购买自用房产之外,大部分的资金还是运用在投资房地产与其他金融商品上,其中流动资产的比例也会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而提高;2、更愿意将财产委托专家管理。富有人士经常把个人财产委托给高素质的信托公司或放在机构投资管理账户中。不同种类高端客户的投资风格见表1。

高端客户的准入标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将面向个人的银行业务划分为三大类:一是争夺普通客户的个人银行业务;二是面向收入高、手上已经有闲钱、希望进行一些投资的客户群,存款大概是100万美元以下,向其提供贵宾理财业务;三是存款已经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客户。第二类属于一般高端客户,第三类一般被看作是超高端客户,针对这些客户开展私人银行服务。

高端客户基础资料库的建设。为了充分了解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需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贵宾资料及理财需求卡。贵宾理财需求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1)基本资料栏。如营业单位、顾客编号、身份证、出生时间、通讯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主要财富来源等;(2)负债栏,包含存款与投资情况。如客户在本行存款及投资标的的名称、金额、可动用日期、预期收入、投资回收情况、投资需求情况、已往来业务等;(3)资产栏或称信用栏。主要包含房贷、汽车贷款等各种贷款情况,以及投资、教育、度假等各种预期需求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4)其他记载栏主要包括与客户联络的日期、联系方式、成交金额(列出主要产品即可)及摘要等。

高效的银行财富管理系统。目前,从国外许多商业银行网站,高端客户都可以了解财富管理的信息。网络渠道虽然不能完全取代私人银行,但可为客户提供实时化的便利性,例如,当客户资产发生变化,如汇率、利率、股价、基金净值波动较大时,财富管理系统可实时通知客户,自动发出电子邮件提供个人理财建议。客户可立刻通过网络银行确认账户余额,如果还有任何疑问,可通过网络与财富管理顾问交谈,这些服务都由财富管理系统提供。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组建控股集团的优势,开发交叉金融商品,使本银行的客户群延伸到集团内部的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并通过统一网络信息平台交叉销售彼此的产品,实现金融控股集团经营的协同效应。

开展业务的建议

制定财富管理战略规划。财富管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形式,在国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有效推进国内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需要从长远的、国际化的视角研究和制定科学的财富管理战略规划。在对国内银行现有和潜在高端客户群体的需求、战略重点指向、理财模式、拟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和服务、理财人员素质、技术能力(包括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品牌的影响力、财务实力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财富管理业务的分阶段目标、针对不同等级客户的策略重点、资源投入、系统支持、专家队伍扩充与提升、高端产品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开发的方向等。

建立高效的财富管理组织和信息支持系统。银行现有系统主要服务于帐户交易,分散在客户不同帐户中的信息有待进一步整合,尤其要加强对理财经理与客户联系经验和客户投资偏好的记录。随着先进的信息系统平台正式运行,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财富管理的咨询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形成财富管理的“全方位、全天候、全渠道”的系统网络,保证财富管理业务的正常运作。

进一步壮大理财专家队伍。国内银行应尽快组建一支规模更大的理财经理队伍。但是,高素质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办到的。虽然通过短期培训,理财经理可以学习到丰富的理财概念,但一般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财实际经验,难以针对市场情况、客户需求,提出不同的投资建议和全面的咨询服务,能否获得客户的信赖还需做出巨大努力。特别是要建立一套标准化的、先进的作业程序或咨询模式,甚至需要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引进一些先进财富管理辅助系统,规范出具有国内银行特色的理财模式,才能确保财富管理的专业素质。关于理财经理队伍的建设,还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一是将现有员工中有较大理财潜力的员工派到国内外先进金融机构学习、培训;二是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理财经理,充实国内银行理财队伍,这些人才的引进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理财能力,而且还可以带来很多高端客户,可谓“一举两得”。

加快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开发。财富管理业务竞争的战略武器是“高、精、尖”的金融产品,国外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产品是复杂金融工程技术的结晶,这种高收益、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中有银行强大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交易技巧做支撑。国内银行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型的过程中,应对客户进行合理的分层,制定差异化的产品策略,加快开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锻造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理财品牌。品牌是银行的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也是财富管理的旗帜,它关系到国内银行能否吸引和留住更多的高端客户。因此,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精”。应根据银行的理财能力,针对一些高利润客户群体进行“集群式”高增加值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为防止高级客户经理出走对银行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方面要突出以银行的品牌和市场信誉为纽带,避免仅仅依靠客户经理进行客户维系;另一方面,要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佣金制度、新客户奖励制度等,加强银行理财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总而言之,只要能够迎合客户的需求,让客户对银行的“贴心”和“忠心”服务上瘾,就能够实现银行与客户的长期双赢。

9.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篇九

银行/担保保函(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预付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鉴于持卡人持有(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应发卡企业申请,XX银行/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卡人持有的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办理预付卡时及持有预付卡期间,向发卡企业实际交付的资金),提供如下担保: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在本保函出具之日起至的期间(以下简称“责任发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责任发生期间,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在责任发生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不再为发卡企业提供担保,且发卡企业未取得其他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缴纳存管资金的情况下,自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以下简称“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发卡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且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全部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

1、发卡企业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2、发卡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的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的总金额,达到发卡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全部预付卡内实际预收资金余额的10%,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4、本保函出具之日至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根据持卡人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已受理但未解决”的举报投诉,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发卡企业应根据发行预付卡的章程或协议规定,应退还而未能退还其预付卡内预收资金的个人(或其他主体)达200人(或其他主体),并且发卡企业因上述举报投诉被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保证人在保证责任的限额内代发卡企业退还持卡人在预付卡内的一定比例的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三、保证责任的限额

保证人在如下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对全部按照本担保函第五条约定程序进行登记并由保证人确认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持卡人(以下简称“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代偿金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代偿最高限额”)。

(二)对每一位经确认持卡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超过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40%。

如预付卡内包含有发卡企业的赠送资金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预付卡内剩余资金余额*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卡企业赠送资金)。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单次服务优惠的约定价格*持卡人的已消费次数。

如预付卡为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实际预收资金*(发生承担保证责任情形之日起至预付卡截止日的天数/预付卡有效期限内的天数)。

(三)如经确认持卡人的全部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总额的40%高于代偿最高限额,每一经确认持卡人可获得的代偿款=代偿最高限额*该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全部经确认持卡人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

四、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的期间:保证人应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出预付卡债权登记的公告,公告中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为保证期间。

五、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发生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经过以下程序后,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保函第一条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情形发生后按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受理预付卡债权登记的方式与途径。

(二)持卡人应在保证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提交发卡企业未予退还的预付卡内的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预付卡债权,办理相应登记。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件;

2、预付卡原件;

3、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记名持卡人和预付卡面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非记名持卡人,须提供购卡时的转账凭证;

4、债权登记公告载明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证人对申报登记的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报人。申报人补充经发卡企业确认的预付卡债权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申报。

(四)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结束后30日内依据持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的余额信息完成预付卡内未消费且未能退还的实际预收资金的确认工作,并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公告。

(五)保证人代偿款项应在债权确认工作结束后10日内支付到持卡人登记预付卡债权时所指定的账户。

六、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已向发卡企业办理挂失手续的预付卡;

2、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的预付卡。

(二)对于持卡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预付卡充值的实际预收资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于持卡人对发卡企业的实际预收资金以外的其他债权以及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未在保证人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公告规定的预付卡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已经支付的赔付金额达到代偿最高限额以后申报的预付卡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发卡企业无法向持卡人退还预付卡内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地震、海啸。

七、其他约定

(一)根据本保函第一条第(一)项的约定,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如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发生期间延长的情况,在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未发生该项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于延长的责任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自动解除。

(二)对未在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保证人申报债权的持卡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四)持卡人的债权申报及登记行为即表明其对本保函及担保关系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五)定义

1、预付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指持卡人在发卡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后,预付卡内剩余的实际预收资金,未消费的实际预收资金金额由保证人根据本担保函约定确定。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持卡人与保证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保证人住所地法院。

九、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保证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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