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2024-07-25

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共10篇)

1.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篇一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监督注册已受理,现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本省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内容

工程参建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质量。

三、监督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国集和设计文件等;

(四)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或上报。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文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八)建设单位对所有呈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出现违反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等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参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2.私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事项告知书 篇二

(适用六层以下、建筑面积1200m2以下的私房工程)

你户在取得《私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下列要求组织施工。

1、私房工程开工前,私房业主应组织设计人员、承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邀请乡镇建设站工作人员参加。技术交底由设计人员进行,交底时,应对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2、私房工程必须使用有出厂合格证的原材料,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的水泥、钢材等材料应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议主体结构使用优质高强度水泥(如:中材和海螺等)。

3、基槽开挖后,私房业主应邀请设计人员进行地基验槽,并签署验槽记录,验槽时应辅以地基钎探试验,有条件的应对地基做地基轻便触探检测,并应邀请乡镇建设站工作人员参加。

4、基础设计采用桩基础的,施工完成后,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基础进行检测。

5、施工过程中要按图施工,如需变更,必须取得设计人员出具的书面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6、施工中,应确保砌体工程质量,要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砌体材料,控制好砌体组砌方式、砌体的垂直度、平整度和砌筑砂浆饱满度。

7、钢筋工程施工应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钢筋的锚固长度、钢筋的焊接接头要求按标准加强控制,要保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的铺设位置正确。

8、要加强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的现场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要严格控制砌筑砂浆外加剂的使用(推荐使用石灰膏),要控制好混凝土的浇筑和振捣质量,并按要求留置砼和砌筑砂浆试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的拆除时间.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时,不能拆除底模支撑。

9、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重要的结构部位,应邀请设计人员进行现场隐蔽验收,乡镇建设站工作人员应到场参与监督检查。

10、主体工程施工完成以后,应申请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进行结构抽查(砼、砂浆强度、楼板厚度等),并邀请设计人员、乡镇建设站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11、施工过程中要克服质量通病,特别对厕所、洗手间及厨房、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要控制好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12、工程的预埋导管、水管铺设和配线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

13、冬季和雨季施工时,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质量控制措施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

14、工程完工后,私房业主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邀请设计人员、乡镇建设站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到县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质量登记备案。

桃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3.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篇三

(建设单位)江苏星帝置业有限公司:

我站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递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经查验你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施工结束证明已经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符合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条件。同意 年 月 日起对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你单位应对申请终止施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签收人:

电话:

监理单位签收人:

电话:

施工单位签收人:

电话: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监督承诺告知书 篇四

各补缴单位:

根据市局会议精神,将加大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批检查力度,杜绝以虚假资料违规补缴社会保险的现象。为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促进社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各补缴单位在进行跨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时,应向基金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及个人承诺书。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被补缴人应为本单位职工,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二、被补缴人所补缴期间在单位供职并领取工资报酬。

三、所提供审批资料应为原始、真实、合法、有效资料。

四、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基金监督部门提供承诺书备案。

五、如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为个人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经查实,将列入单位风险信息库,并会同监察队和社保中心稽核部门对该单位社保缴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今后相关各类社保检查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附件: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督科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系我单位职工,在 期间(在职时间)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此次为该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向行政审批部门所提供的原始工资凭证、劳务合同、被补缴人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是原始、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如我单位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

我系 单位职工,在 期间(在职时间)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此次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如我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5.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篇五

事项事先告知书

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了2009年度工作。紧紧围绕“统一思想、坚守岗位、狠抓落实、努力拼搏、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了向监管对象发放行政执法重点检查事项事先告知书活动。针对日常监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确定了“十条”重点监管事项,即:

一、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登记齐全、真实,按规定使记录保存完整。

二、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供货企业是否合法,证件、票据、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按规定保存完整。

三、对无发票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包括借调、互换、代销等非法渠道购进等)的处理事项。

四、对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器械不作下架下柜处理的事项。

五、对包装袋上未标明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的中药饮片和虫蛀、发霉、串斗等事项。

六、对药师不在职在岗,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经销、调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事项。

七、对高风险的药械品种和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品种实施重点监控,加大抽检力度。

八、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剂、血液制品、疫苗类药品、兴奋剂类药品等的购进、储存、使用、流向、记录等是否完整、真实。

九、对药品经营企业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聘请坐堂大夫非法使用药械以及非法广告、测试推销药械的行为作为重点监管事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6.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篇六

发包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施工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通信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甲方安全管理员:[

]

乙方安全管理员:[

],安全生产证编号:[

]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类人”安全生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

2、甲乙双方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设备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重大失泄密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告知,乙方如有异议,应停止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乙方确认作业场地处于安全状态。

4、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有权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有权对乙方严重违章行为立即勒令其停止工作、要求其作出书面汇报及提出整改方案。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与施工任务无关的台室、车间、部门及其它地方。

5、乙方应就工程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抓好防火、防盗、车辆、特种设备及食物卫生等安全工作。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小时内上报属地区县级安监局,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7、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凡需采用特种作业的,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安全部门核发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保证持证上岗。

8、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安全防护措施、劳防用品等均由乙方自备。开工前,乙方应对其各种设备、工具、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如乙方因工程需要借用甲方设备时,借入方应检验设备或工具的安全性。借用期间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方自行负责。

9、乙方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由乙方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乙方应与第三方签署分包合同的同时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工程中的安全职责。

10、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以及危及设备、人身安全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节,视情节轻重由甲方责令乙方整改、进行违约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对甲方的上述行为按相关条例及规定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发生。如有违反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处罚。

2、乙方承诺在承接甲方的工程中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并持证上岗,安全告知签约率应达到100%;并能严格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均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乙方同意如在任何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罚该项目工程款的2—5%作为违约金。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告知书

一、高处作业安全须知

登高作业人员需有登高证,严禁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大风天气严禁高处作业,雷雨天气严禁高处作业且不准在杆(塔)下站立。霜冻和雨雪天气后上杆(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紧帽绳,扣牢安全带,穿绝缘鞋。严禁用一般绳索或皮带替代安全带。夜间在高处作业应设置照明。

上杆前应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断裂痕迹,如存在混凝土脱落、露筋、倾斜或不牢固现象,未加固前禁止攀登。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严禁上杆作业。

高处作业应有专人在地面守护,守护人员应在杆根半径3m以外;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间不准扔抛工具和材料。

在杆上交接箱、分线设备上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平台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梯、凳上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凳,且完好无损;梯子放置角度应正确,上头扎牢,下端防滑,并有人监护;人字梯中间扎牢;禁止多人在一张梯子上操作。

屋顶内天花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便携灯具,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二、涉电作业安全须知

涉电作业人员应穿着绝缘鞋,配备测电笔。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防触电设施。

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含超出身体以外的金属工具或物件)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1KV-35KV的线路为2.5m,35KV以上的线路为4m。

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作业。

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间做保护装置,防止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在地下管道、线缆与电力电缆平时或交叉敷设时,应反复核对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使用的电气工具均应绝缘良好,橡皮线无破损、裸露,插头无破裂,接线板插座完好,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接线盘.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严禁电器用具无插头、直接用线头插入电源插座。移动电器工具电源线应一律用规定的橡皮线,严禁用花线或其他不符规定的线代替。

在用设备上借电用于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征得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许可,选择相应的交流开关;尽可能用墙壁插座电,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带电工作时应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在带电的设备顶上作业,严禁身上带有金属的物体。

三、涉火作业安全须知

机房动火作业时应开动火单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作业,作业时应查看四周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放置灭火器并由持证人员操作。

铁件加工,使用切割机,火星喷射方向应远离电气设备,加放防护板,放置灭火机。在机架顶上作业时,对架内设备必须作保护措施。

机房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封焊线缆使用喷灯应遵守:

①使用前仔细检查,确保不漏气、漏油,加油不得装满,气压不可过高。

②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预热、点燃和修理喷灯。

③燃烧着的喷灯不准加油,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待冷却后才能加油。

四、窨井作业安全须知

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检测分析。

安排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井上监护人员,密切监视窨井内的作业状况,防止突发情况的危害。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高度警惕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认真做好个人防护,下井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需要下井抢救人员时,必须系好绳缆,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方可下井施救。

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作好警示标志,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误入,造成危害。

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无论固定还是临时作业必须在窨井周围(四面)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公司将统一制式),并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作业现场设置安全作业牌,告示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备案审核部门、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有毒有害检测情况、检测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工程承包须知

工程承包方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定义如下:

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六、通信工程安全检查违规等级表

1、一级

经查实,违反国家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或规范,后果严重的(如: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执业)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有伪造业绩、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并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等行为),该企业列入当年黑名单。

2、二级

违反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流程、个人相关证书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无三类人安全证书、未签合同而施工的、窨井操作未测试就施工的、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对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重复发现同类问题等)

扣本项目施工款5%,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发包冻结3个月。

3、三级

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操作规范较轻微的(如在施工期间三类人证书过期、企业资质过期、对安全交底不落实等)违反规章制度的。

扣本项目施工款3%,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发包冻结1个月。

4、四级

施工人员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范等行为的(如:无证上岗、有三违行为的、不正确穿戴安全用具的如安全帽安全带、有毒气体测试记录不齐全未定时通风换气、现场无安全员等)

扣本项目;施工款2%,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五级

一般违规行为(如:施工人员证件过期三个月内、安全帽过期、施工铭牌信息不全、工具包扎不规范等。

限期整改,责成施工单位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公司已阅知并自愿遵守该告知书内容。】

承诺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7.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篇七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决定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

1、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或涉及该项目的规划管理文件的规定;

2、场地条件

(一)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成,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二)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三)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经基本完成;

(四)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五)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六)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七)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申请材料:

(一)《临港开发区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1份;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附件);以让出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他附件)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复印件各1份和经我局审查公布的方案总平面图原件1份;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竣工测量成果的电子文件。

(六)建筑竣工图1套(附光盘)(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等);

(七)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确认证明1份,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等一览表。

(八)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成片开发地块及道路工程需提供实测竣工管网图1套(附光盘);

(九)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1套;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份;

(十)提供现场检验人员签署“符合条件”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1份;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8.市政工程监督告知书 篇八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准备告知书

(草稿)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邯郸市提高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实施方案》【2009】45号和《邯郸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实施方案》【2009】1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竣工联合验收涉及事项及所需提交相关资料如下:

(需经过以下:市政府18个部门的联合竣工验收:(按办公所在区域位置排序)

1、建设局;

2、规划局;

3、气象局;

4、房管局;

5、市政公用局;

6、国安局;

7、人防办;8、城管局;9、地震局;

10、文化局;

11、文物局;

12、环保局;

13、消防支队;

14、教育局;

15、质监局;

16、水利局;17.民政局;

18、安监局;

19、发改委;20、国土局;

21、大厅企业110(为企业解决困难);

22、大厅综合协调处)。

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大厅窗口的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部 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区域

建设局

白科长 2031921 大厅三楼.西侧.中部.南 2

规划局

邢处长 2031899 大厅三楼.西侧.中部.北

气象局

马科长 2031908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西 4

房管局

李处长 2091939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西 5

市政公用局

徐科长 2031909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1 6 国安局

徐处长 2031891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人防办

刘科长 2031706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8 城管局 刘处长 2031907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9 地震局 韩处长 2031901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10 文化局 李处长 2031900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11 文物局 李处长 2031900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12 环保局 韩科长 2031716 大厅三楼.北侧.中部.东 13 消防支队 朱科长 2031903 大厅三楼.中部区.西北角 14 教育局 高科长 *** 大厅三楼.中部区.西南角 15 质监局 崔主任 *** 大厅二楼.南侧.中间 16 水利局

蔡处长 2031849 大厅二楼.西侧.中部.北 民政局 杨科长 2031855 大厅三楼.中部区.西北角 18 安监局 大厅二楼.南侧.中间 19 大厅110: 8188890 大厅四楼402办公室 „„„„„„„„„„„„„„„„„„„„„„„„„ 《本准备告知书》的详细、准确、完整材料:请与本大厅五楼东南角:

大厅综合协调处联系。

电话:2031991 2031920-----------------------------邯郸市质检站:(工程质检验收)王堡军,科长,3125690;;***。任雨(工程师):***;;办:3125690 邯郸市丛台路与东柳大街的交叉口东北角(中道大厦)(708室)办公。

一、邯郸市建设局:建筑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报告(邯郸市质监站:监督报告);(要求:用新版本)(六家经济实体盖章);

2、工程质量保修书(甲、乙双方);

3、施工单位无拖欠证明文件(施工单位);

4、监理无拖欠证明文件(监理单位);

5、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只限开发工程)。(开发公司要发给每个住户);

6、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文件(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要;造价站审定)(甲、乙双方或市造价站);

7、建设工程(室内检测)文件(某检测公司);

(一)节能验收

1、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节能专篇;

2、施工图审查报告;

3、《河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4、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节能设计变更、洽商、技术交底记录;

5、节能产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写清规格数量),进场检测记录,进场检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邯郸市节能产品备案证》并且加盖该企业公章;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节能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8、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9、工程采暖设计说明和系统流程图;

10、太阳能热水系统详图和太阳能规格型号、热计量表等节能内容;

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1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3、《监理日志节能专篇》;

14、《施工日志节能专篇》。

(二)抗震验收

1、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图;

4、建筑总平面图(电子版);

(三)、建设工程备案档案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2、建设项目档案资料;(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计划文件;(2)、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3)、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4)、工程项目验线(灰)单、工程项目复验收单;(5)、竣工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竣工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 机构竣工设计审查报告、结构验收会签表、监理(建设)单位竣工质量评价报告;(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报告);(7)、工程勘察成品审查报告书(工程勘察成品技术性审查报告)(8)、工程监理备案表、监理日志;(9)、工程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1)、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控制资料、验收资料、安全与功能资料、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12)、工程竣工图(变更内容写在竣工图上);(13)、工程审批图。

二、邯郸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

3、规划核准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

4、验线单、测量单、竣工测量

三、邯郸市市政公用局(原城建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

3、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工程设计总平面图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4、绿化工程竣工图纸文件2份;

四、邯郸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结人防手续的审批资料;

2、建设人防工程的申请表和市人防办的批复文件(原件);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4、每樘人防门的合格证(原件)及其它人防设备的合格证;

5、砼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6、人防隐蔽工程防护监督验收表(底板筋、墙筋、顶板筋验收签字原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8、人防工程建设总结(建设单位总结)。

9、防空地下室地上建筑全景照片、主次口部照片各3张(照片注明详细名称)。

人防归档资料应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称,注明日期。工程资料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没注明的可提供复印件。

五、邯郸市水利局:

(一)节水设施验收

1、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

2、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技术评估报告

(三)取水工程验收

1、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六、邯郸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七、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落实,提交环保措施执行情况汇报;

2、房地产项目中包含锅炉、餐饮等能够产生烟尘、油烟及废水设施的,需提供合格的验收监测报告;

3、非房地产项目需正常运行后进行验收。

八、邯郸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九、邯郸市地震局:建设工程竣工,地震竣工备案:

1、建设工程1:500总平面图1份;

2、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

3、审定通过的安评报告1份。

十、邯郸市房管局:廉租房有关备案

1、廉租房有关工程验收、房屋交接

2、物业公司用房已落实到位

3、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已签订合同

十一、邯郸市城管局验收需要项目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环卫设施施工图;

2、环卫设施竣工图;

3、环卫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夜景亮化有关资料;

验收时需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整体完工,内部设施齐全,外部上下水通、电通、路通。

十二、邯郸市质监局提出如下资料:1、2、3、燃气表、水表、热量表、电能表在安装前要强制检定; 项目安装电梯后要进行检测;

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应有检定合格书。

十三、邯郸市教育局提供以下资料:

小区配建小学(幼儿院)的图纸和有关的质料

十四、邯郸市文化局提供以下资料:

小区配套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施有关质料。

十五、邯郸市文物局提供以下资料:

开工前的地下文物勘探有关质料、照片(影响质料)。

十六、邯郸市国家安全局提以下资料:

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有关质料。

十七、邯郸市民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物业用房的图纸质料。

一张总平面图,双双签订一份协议书。

十八、邯郸市发改委提交以下质料:

项目立项文件,1、核准文件(国有投资、政府投资、世行贷款)。

2、备案文件(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9.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篇九

:编号:

你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交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收据编号)。同意办理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我站受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人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按质量监督方案实施具体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名称:

工 程地 址:

质 监 注 册 号: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五份,人防主管部门、人防质监站、建设、监理、施工单

位各一份;

10.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 篇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告知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植物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签署自评意见,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6)对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提出的质量问题落实整改,整改结果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和园林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工程资料的格式满足现行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规范填写相关内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

(2)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按相关规范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对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复查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9)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要求;(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5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2)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4)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5)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1.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3)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负责核对单位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核对人应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签字,并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1.7 质量行为监督

(1)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核对加盖相应单位法人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以备抽查;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质监人员在第一次进入现场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进行抽查,在日常监督时随机抽查。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程实体质量 2.1 工程实体质量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

(2)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2.2 进度告知点的设置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根据要求告知进度。

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参照规范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

(1)监督抽查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植物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

(2)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3)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发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标准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人员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其他

5.1 本工程中如有依法分包或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须携有关资料到当地质监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5.2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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