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民政局关于对2012年各乡镇民政工作开展情况及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区2012民政工作运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落实,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六枝特区民政局决定对全区19个乡镇2012年民政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10月16日-19日
二、检查内容
1、民政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灾民救助卡》发放工作、殡葬管理责任状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及项目落实、老年协会的建立及其基础设施投入、双拥工作开展、复退军人信访维稳工作安排部署、信访接待站(点)建设及资料收集整理、民政事业统计台帐的录入及敬老院的管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情况。
2、专项资金检查:救灾救济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抚恤补助资金和孤儿生活补助资金等民政专项资金的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检查资金的发放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经过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程序,是否按时拨付,是否按标准足额、及时发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情况。
3、执法检查:各乡镇婚姻登记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否发生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执法不严、程序违法等行为。各社会团体是否依法开展活动。
4、档案管理检查:各项民政档案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三、检查方式
1、自查。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对今年来各项民政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0月16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
2、检查。区民政局成立三个督查组(人员安排见附 表),本次专项督查工作,实行逐乡核实督查、到村入户抽查的方式,采取一查(查阅账务、档案,资金发放人员明细表)、二看(公示栏)、三问(寻问对象及相关知情人)的办法进行。
四、工作要求
1、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作,找准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通报推广。
2、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袒护、不包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问题。
3、要把检查工作作为服务基层、指导工作为出发点,切实为基层服好务。
附:区民政局专项督查工作人员安排表
六枝特区民政局
2012年9月20日
民政局专项督查工作人员安排表
第一组:
组长: 成员: 督促检查乡镇: 联络员: 联系电话 第二组:
组长: 成员:
督促检查乡镇: 联络员: 联系电话 第三组:
组长: 成员: 督促检查乡镇: 联络员: 联系电话
2.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一、我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
我县专项资金管理总体上较好, 使用效益比较明显, 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我县始终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点, 积极探索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新方法和新措施, 采取了“县级报账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有力地促进了我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拨付方式、拨款程序严格。我局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 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做到不截留、不滞留、不挤占、不挪用, 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坚持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逐步形成了财政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确保各类专项资金高效、安全性运行。
二、我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 拨付渠道多, 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体系。所以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影响了使用效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重资金分配, 轻资金管理。
一方面, 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往往认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事, 与自己无关, 所以放松甚至放弃了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监管。另一方面, 财政部门内部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在思想认识上也存在偏差, “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并且只注重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检查, 而对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 监督机制不健全, 没有建立有效的大监督格局。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督机制。目前, 监察股要对全县几亿元的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监督, 显然力量太弱。所以需要建立监察股与各业务股室共同参与监督的格局, 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重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二是没有与县纪委、审计等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虽然我县每年都要进行专项资金综合治理, 但相互沟通较少, 检查结果没有做到有效的互相利用, 浪费了监督资源。三是财政监督机构的责权不相匹配。建议赋予财政监督部门必要的的知情权、参与权, 参与项目审批、预算编制、项目评审等工作, 使财政监督部门在事前和事中也要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而不仅仅是局限性的事后监督检查。
(三) 重资金投入, 轻绩效评价。
我县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法准确考评。投资的盲目性、低效益性随时可能发生, 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浪费, 而且难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 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监督检查。
探索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堵疏结合, 既要保证单位完成项目的必要经费, 又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 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做到对没有查透的问题不放过, 对查出的问题没处理的不放过, 对处理决定没有执行的不放过, 做到件件有回音, 事事有落实, 不迁就姑息。
(三)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监控。
一是强化“共同监督”意识, 构建大监督格局。既要发挥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的独特作用, 又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体系, 使其达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目标。二是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要改变过去的事后财政监督方式, 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 要创新检查方式,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三是依托“河北省专项资金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秦皇岛市专项资金监控平台”软件, 充分利用财政监督的科技手段, 对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监督。同时完善信访举报制度, 加大社会参与监督力度。
3.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一、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惠农专项资金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不够 惠农专项资金所涉各个单位和部门以及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一是在落实和发放惠农资金的过程中,方式较为灵活多样,有的是单个业务部门落实和发放,有的是由部门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一卡通”发放,因而造成宣传与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落实过程走样。二是在惠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有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民政等。由于多头管理,拨款手续繁多,造成财政部门很难实行对惠农专项资金的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不力 由于资金性质层次多,涉及面广,既有中央专项资金,也有省、市、区以及乡镇的项目配套资金,资金的使用者即惠农政策的受益者,既有企事业单位,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近年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都只注重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而忽略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检查,致使部分惠农专项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管理之外。
(三)对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不严 因资金来源渠道多,既有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贷款,也有单位、个人、农民自筹资金及其他引进资金,既有国家投入,也有地方投入。而财政部门一般只限于对财政预算安排之内的资金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对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其他各项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涉及较少,给少数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涉农项目资金用于购车,甚至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有的单位以“领导批示”为由,将涉农专款用于与项目完全无关的支出,有的基层乡镇政府无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将农田水利建设“民办公助”资金,用于搞其它建设,有的将省拔农村公益事业“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用于安置人员等。
(四)对惠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处罚不到位 近年来,财政部门通过对惠农专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在惠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挤占、挪用、借用、滞留、拖欠惠农专项资金; 多报、虚报、擅自变更资金计划用途;擅自改变农业贷款资金投向; 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配套资金不到位,未实行专户核算; 项目计划编制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因相关单位领导不重视,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而处罚不到位,以致监督检查绩效难以体现。
二、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制约 主要包括:
(1)财政资金未能规范使用,政策执行“变形”。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不及时,即使事后发现了不按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后,也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2)政府各部门管理惠农专项资金职能交叉重叠。从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看,就涉及政府财政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多头管理容易出现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筹整合和集中实施的效能,影响投资效果。(3)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乡镇财政自身资金不足,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都依赖于上级财政,部门单位想方设法向上级财政争取项目资金。一旦争取到资金,就将资金挪作他用,只重申报、重合规,而轻管理、轻绩效。 同时,地方政府在对涉农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问题时,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往往是以不能“损害地方利益”为借口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4)财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涉农部门在涉农政策执行方面的事权、职责、分工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划分,不是责权不分,就是争权夺利。
(二)人为因素影响 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政策执行缺位,缺乏应有的监督制衡机制。如良种补贴资金,农业部门对种植面积核实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财政部门对惠农政策的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缺位,部分农民没有将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有的甚至没有领取。如沼气推广与沼气补助资金,农村改水资金,存在有的部门虚报、造假,套取资金搞自身建设现象。(2)涉农资金“政出多门”。资金由部门分割,分散使用,财政部门无力通过集中投入、重点投入来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3)在涉农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都有对财政惠农专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造成各监督主体之间职责分工不明,信息交流不畅,重复检查和检查缺位的现象。
三、惠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措施及对策
(一)强化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新机制具体表现在:(1)分工负责,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合理确定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机制。二是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三是建立信息公开栏,打造阳光透明财政。在发挥财政部门自身监督管理作用的同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审计、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元化和监督方式多元化。(2)明确范围,規范监督检查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检查范围。各级财政、民政、国土、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个人等计划、划拨、使用、管理惠农专项资金的,都必须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是否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运行是否安全并全程公开;资金投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规定;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延误拨付,滞留闲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和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无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串用、虚列、套取骗取、冒领或私存私放行为;是否账外设账;对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项目,是否办理了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的,是否采取了公开招标;其他有关应检查项目。(3)组建专班,委派财政监督专员。一是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农村低保资金等直接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指定专班人员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政府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平调、拖欠和挪用。二是委派财政监督专员重点加强对农民培训、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农林水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库保险加固、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扶贫、后期移民等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在事前、事中、全方位对项目计划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合理使用进行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管新体系具体表现在:(1)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制度。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款、扶贫款、移民款等发放使用情况,各类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文件、会议、公告、新闻媒体网絡、移动通讯、固定电话等方式,以各基层财政所、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定期、定点对强农惠农资金补贴的政策、项目、标准、审批条件,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补贴发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各级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制度,将涉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相关指标体系、质量体系、效率、效益体系等通过合理的评价标准,对其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拨付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定量定项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确保各类项目有计划按规定要求实施到位。二是各级纪检、监察、农监、财政、审计、监督、综改等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资金的跟踪监督与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是科学合理地划分责任。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清楚的划分界定涉农事权、涉农财力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三是以政策执行绩效为导向,建立考核奖惩、问责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监管新环境具体表现在:(1)争取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一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和国家惠农专项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三农”政策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二是争取惠农专项资金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更好的落实执行。(2)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政府领导更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屡查屡犯。(3)实行“三公”执法,树立绩效意识。行政执法既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因此,财政监督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执法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以农民对政策执行效果“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财政监管。二是要当好政策宣传员,深入贯彻执行好各项财政惠农政策,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同时,扩大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的“参与度”,通过农民的直接参与,有效监督,确保惠农政策的执行,惠农专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4.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 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 第九条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规模,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预算。?
第 十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执行到规定期满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及下达,负责向上申报资金,对本级、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拟定和下达,对上级申报项目及下达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公开管理。?
(一)省级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项目立项指南、办法等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项目。?
(二)地县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相应形式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农业救灾、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贴息资金等非工程性资金或经费,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项目立项指南,实行谁立项、谁管理。省级对下安排的项目资金,单项补助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地州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
省下达指标控制线,由下级选择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也可实行委托管理方式。达到评审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申报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定项、定额或其它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为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对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减灾防灾等支农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款方式。预拨项目属已立项项目的,预拨数控制在上同类资金年初预算的50%以内。?对已预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预算无项目资金来源安排的,由部门预算同类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申报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申请的单项补助资金达到评审标准)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内容为:?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同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其它来源、向上级申请补助额等。同级财政补助应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承诺书,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应有详细支出预算。?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可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联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3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其它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主管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10月底应达到90%。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计划的本级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确定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与立项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款,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中央及省级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专账(专项)核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立项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向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并按月报送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反馈上级分配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季或按半年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效益等,下同)。?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上级安排本级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年终应进行总结分析,并于终结一个月内上报上级部门。中央及省级单项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半年反馈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于终结一个月内,向上级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二)非项目管理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安排本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到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支农资金专项审计,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其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按年初本级预算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单位财务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确需列支的奖励经费,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安排。?
农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涉及需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应区别情况管理:?
(一)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已联合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属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一次立项、分年补助的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二)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会签立项批复下达。?
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含300万元),经报政府批准后立项。?
(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配套规模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四)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需由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申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预算安排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事业计划的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不合规、项目不属支农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本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信息反馈负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本级安排的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库和储备项目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项目资金的分配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的效益情况。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及时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地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体制实施;省级对被奖励地州市或县下同类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地州下同类项目停止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制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
5.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冀财建[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6-1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
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耕地开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闲置费;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
(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
金;
(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土地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
总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预算。
第五条 土地专项资金的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各市、县在申请中央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时,必须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向省国土资源
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申报。
第六条 新建项目预算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评审情况、资金筹措渠道、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等;续建项目除报送预算项目建议书外,还需报送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预算建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报规定和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和省人大审核批准后,列入省级预算;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省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
划。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以及有关的其它支出项目全部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部门预算项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对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财政预算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
政厅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根据收入、支出总预算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从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中按照续建、新建顺序,择优选取项目列入部门
预算。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预算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预算定额等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
序。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形式审核,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和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审核,支出预算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经济财政政策、财力状况、审核项目的必
要性、可行性、效益性。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
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情况执行。承担单位为同级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承担单位为下一级机构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下一级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开工,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如确因不可抗力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收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专户
核算制度或提款报账制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各类土地专项资金除按中央、省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费或业务费外,一律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管理费和业务费。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扣留、挪用和坐支。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及坐支、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
第六章 项目决算及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必须附合法的专项审
计报告。
第十八条 终了3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土地专项资
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他土地专项项目。
项目预算执行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原预算项目设计方案,对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写绩效评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皖政[1999]32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县(市)有关部门代征。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其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
(一)城市房屋建设项目在申办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建筑管理等部门代征;
(二)除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冶金、各类开发区项目等,在开工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三)农村建设在批用土地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上述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领回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超过原预算水泥使用量的,应补缴专项资金。
预收的专项资金,全部缴入散办各自开设的仅限于预收专项资金所用的专户,结算后的余额应转作专项资金,并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
第七条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专项资金检查补征制度。由各级散办或联合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部分,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可按实际缴入各级金库数额的0.2%提取业务费。对征收较好的代征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散办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地)、县(市)散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月报表上报上一级散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的比例解缴各级金库。其中,市(地)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省级金库;县(市)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市(地)级金库,5%上解省级金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见附件一);
(二)向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预收的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见附件二);
(三)专用票据和预收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按省散办报送的计划逐级发放到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散办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票据自用或发放给有关代征部门。票据用完后,各级散办将票据存根送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对不按进度上缴专项资金的市(地)、县(市)散办,对其停发票据,直至上缴资金到位。票据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列入每年基金预算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拖欠或者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用资金用于前款
(一)、(二)、(三)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主管散办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款程序办理前,还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按其受益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散办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跨地区的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市(地)、县(市)散办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地)、县(市)散办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办核准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年2月底前,应编制上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并报上一级散办备案。省散办收支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散办应单独设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帐册,独立核算,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对预收和实收的专项资金要分别建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一级散办报送月报和报表,年终由省散办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国家散办。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散办要定期对下级散办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专用票据征收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和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的,当事人可以拒缴,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必须如实开票,禁止弄虚作假或以袋装充散装。对水泥生产企业与水泥使用单位或个人联手制假发票逃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双方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资金,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主管散办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征收专项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征。
附件一: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略)
附件二: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略)
7.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包括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安全生产规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绩效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建立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批;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
—1—
效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安全生产科技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发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工艺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方面,包括:
1.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排查整治。
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重点突出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湖北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在线监测、调度、安全生产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方面,主要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表彰奖励。
(四)其它方面,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规划的其他安全生产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应当以具体项目为载体,除第(三)项外,其它均应细化安排到具体项目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投资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即第五条
(一)和
(二)2.为投资补助,其它均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具体支持额度,由省安监局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2—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
第七条
省安监局建立项目库。除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以外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项目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会计信息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范围。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项目的,应当同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扫描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期绩效目标;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事后补助项目的,由省安监局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含投资补助和事后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3—
(一)省安监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二)省安监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省安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省直企业(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拨付到相关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项目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绩效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县财政、安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和企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8.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八
按照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各项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及政府专项资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发挥其改善民生的作用,为低收入居民提供有效的生活保障,滨河街道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研究政策,认真制定监督检。
2、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和慈善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的困难群众。各部门能够做到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
3、资金使用的程序。首先由本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并做出承诺。其次由社区入户进行核查、并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同时走访周围居民。再次由社区、街道进行集体讨论,通拟救助对象张榜公示,逐级上报并按规定发放。最后由社区、街道综合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和群众监督。
4、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首先由各社区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自查;其次由街道组织各社区进行互查,并召开集体会议对自查互查情况进行通报;最后,由街道组成专项检查组,协同廉政监督员及居民代表对各社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各社区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均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补助发放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也完全符合要求,没有发现串用、挪用资金、违规发放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居民骗取补助款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1、检查过程中,部门享受补助政策的居民反映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复杂,且许多符合条件的居民身体状况较差,因此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存在困难。
2、社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资料的途径还具有一定局限性。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实际情况调查取证较难,对申请人的房产、存款、隐性收入缺乏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给救助的准确性带来不便。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9.乡镇民政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篇九
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我镇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无挤占和挪用情况。认真做到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未滞留、延压项目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坚持严格会计制度,对所发放资金全部登记造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财政所都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保证专户金额与账目符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民政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自查情况
我镇在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民政专项资金下拨共计666240元,前期未发金额61738.15元,我镇实发金额为241180元,余额506798.15元,经查实其中42万为救灾建房款。我镇在民政专项资金发放中,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或缩小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行为,各专项资金按规定报帐制,严格管理,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三、存在问题
1、灾后重建资金由于古镇建设规划较晚,导致老街改造进度缓慢,灾后重建资金发放相对滞后。
2、其他社会化发放资金缺乏有效管理,一人多个账户普遍,导致资金发放难度大。
10.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提高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战略目标,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设立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坚持按项目计划组织建设、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要科学规划立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2、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3、择优立项、注重实效。
4、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重点,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产业化经营项目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和成长中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项目县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水源有保证、无污染,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2—3个相对集中连片地块组成。土地治理项目亩平财政投资标准以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丘陵山区的财政资金投资标准为准。
第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采用财政补助形式扶持。重点扶持项目区域内具有地方特色、资源优势明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
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未出现亏损;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明显,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及法人代表信誉度高、与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或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投产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上一末出现亏损;有30名以上的农民成员,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态良好,资产总规模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金总额;产权明晰、机制合理、章程规范、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以及对环境有明显污染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县级自定、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制管理。各项目县可单独确定土地治理项目或者产业化经营项目,亦可两者兼选。但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安排总额不得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50%。项目上报文本(项目实施方案,下同)按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编制。市(州)农发办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文本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对不符合立项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县农发办须重新选项后逐级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确认。项目一经备案确认,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省农发办重新备案。省财政厅将根据正式备案的项目计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州)农发办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农发办备案当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年。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和省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在每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市(州)及项目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财政资金配套。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工投劳折资,自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的6%;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强县级农发办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项目县农发办每年按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治理的资金的2.5%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支出。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
范围:
l、水利措施。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等。
2、农业措施。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当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
3、林业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上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臵(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4、科技措施。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和培训等。对项目区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户购买的良种、种苗、生物农药和肥料可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60%进行补贴,但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贴。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和工程监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参照国家和省农发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应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应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8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l、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坚持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资金使用和报账应当与项目实施计划一致,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级农发办不予报账;县级农发办违规报账,造成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按被挤占挪用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其下一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项目县财政局农发办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和农发办要按项目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按规定时间确保资金全额到位,按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先预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结算时应按工程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的前提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发办经现场核查确认后,先行拨付30%-50%的财政资金,其余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报账手续后全部拨付。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账,报账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县农发办及所在市(州)农产办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农发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和《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鄂农办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考评,并作出综合评价。项目县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市(州)农发办负责进行督导。省农发办对验收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考评结果作为下一财政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中工作质量因素的依据加以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省财政厅根据《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脱贫奔小康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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