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2024-07-23

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共8篇)

1.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篇一

xxx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为了适应医院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力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能、合理的人才队伍,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我院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一、岗位配置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2、岗位配置数额应与医院床位数、医院及科室规模、人均工作量等密切相关,既满足诊疗过程的刚性需要,也应考虑服务沟通等软性需求,同时兼顾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进修学习等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较为充足的人力资源。

3、人员配置工作应以加强医院的临床队伍建设为中心,以引进和培养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对重点学科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在人事调配中优先考虑。

4、具体岗位设置要求

4.1岗位编制总数:按照床位人数比1:1.5比例核定。

4.2管理岗位:职位设置数占全院编制数的10%左右,主要科室有: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财务科等。

4.3专业技术岗位:职位设置数占全院编制数的85%,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按25%∶40%∶35%的比例进行配置。

4.4工勤技能岗位:职位设置数占全院编制数的5%,主要人员构成有司机、卫生保洁员、保安、更夫、后勤维修人员等。

4.5各岗位各级内部级差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要求执行(详见有关文件)。

二、配置程序:

1、根据各科工作实际情况,人均工作量及工作总量超过往年25%以上的科室,可提出增加人员的需求。根据科室用人需求编制医院当年进人计划,包括引进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招聘应届毕业生等。

2、招聘、考核与录用:

科室提出用人需求,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医院办公室发布招聘

信息并组织公开招聘。招聘分面试考核(详见医院专业技术岗位招聘面试办法)、临床实践考核两部分。对于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科室将进行为期2-4周的临床实践考核。通过临床实践考核者,方可进入试用期阶段,通过试用期考核者,医院可正式录用。

对于高职称、高学历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医院制订进人计划,上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考核,通过后办理相关进编手续。

三、调整方案

1、按照《医院职工聘任条例》要求,对在岗职工进行每三年一 次的岗位聘任,对于未继续聘任的职工将进行岗位调整。

2、在聘期内发生调离、退休、长期病休等情况时,可随时补充人员不足。

3、对于在岗期间发生医疗问题,或技术能力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者,应予以进行岗位调整。

4、因为身体或健康原因无法适应原岗位者,本人提出调岗申请,科室同意后由医院进行相应岗位调整。

四、调整程序

科室提出调整需求,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人事干事做岗位变更具体事宜。

五、岗位配置具体方案:详见医院岗位设置具体情况。

2.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篇二

关键词:高等学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

高校内部教育资源配置是指高校对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管理、科技等资源在学校内部各个不同使用方向上的分配。所谓优化配置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二是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三是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1]。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承担着“办人民满意大学”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光荣使命。进行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成为每个高校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主要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高校内部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分析入手,探究了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性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现有的高校校内资源配置状况阻碍了高等教育长远发展,对高校内部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势在必行。

(一)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师比失调,教师增加速度远远低于学生增长速度,出现规模不经济现象。在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我国的普通高等院校生师比偏低。1998年我国普通高校生师比是11.6:1[2],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师比为17.28:1[3]。这种学生规模的迅速扩大,与教师队伍增长速度相对滞后的现状,使得生师比严重失调。

2.教师队伍职称结构失当,表现在教师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相对偏低,特别是在年轻教师中高学历低职称现象普遍。

3.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不均,出现“一大一小”的特点,中年骨干教师比重小,35岁以下年轻教师比重大,据统计,部分高校35岁以下教师占专任教师50%以上。

4.教师队伍在学科分布上不均衡,计算机和外语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传统学科的专业基础教师过剩。

(二)财力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等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高校中各种资源的分配权力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行政权力在高校教育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造成管理性资源在高校教育资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高校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教育经费使用效率不高,公共资源消耗偏高,使用效率偏低。

3.财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特别是院系资源分配不均,基础性学科、冷门专业和新方向、新专业,从学校得到的资金支持较少,而热门专业由于能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能得到学校更多的财力资源倾斜[4]。

(三)物力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设备短缺现象严重。

高校扩招后,不少高校的图书馆、教室、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空前短缺,出现了正常教学时间课程教学和实验教学由于教室和实验室不足而安排不开的现象,出现晚间和周末图书馆拥挤不堪现象。

2.部分资产闲置,设备利用率不高。

二级教学单位从各自学科、专业发展考虑争抢学校有限的教学和实验资源,致使学校部分实验室与设备仪器相对“过剩”,而无法共享。

3.设备管理混乱。

在物资设备管理上,责权利不明确,多家管理,无人负责,从而出现只用不维修、损失不追究等现象。

二、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依据

原则是指言论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它的形成要受到原理理论、文化地域和价值观念的影响。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就是指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关系必须遵循的法则或标准。一般说来,一项教育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具有理论依据、政策依据和目标依据。

(一)理论依据

原则要依据基本理论来确定。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高等教育基本理论为依据。潘懋元教授认为:“在诸多教育规律中,有两条是最基本的,一条是关于教育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规律,称为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一条是教育与人的发展关系的规律,称为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5]而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应该更加关注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相互对立统一的规律。这就要求高校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包括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践中,要遵循这一对立统一的规律,在推动高校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践中,我们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效率原则,促进高校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目标的实现,促进大学独立品质和价值追求的自我实现和发展;也要坚持人的全面发展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师资队伍培养和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为社会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应遵循系统原理等,坚持整体原则和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原则等,确保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顺利开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原则要依据法律政策来规范。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以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调整资源配置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等。

有关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是资源配置规律性标准的反映,它是资源配置有关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高等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先后出台了7个有关高等院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的法规性文件,现行的法规性文件是2004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教发[2004]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文件中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的指标提出了要求。总之,有关教育及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反映出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应然”标准,为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但是,方向并非目标,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制定还需要“应然”目标依据和“实然”现状的依据[6]。

(三)目标依据

原则要依据目标来指导。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确立还要以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为依据。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有低级目标和高级目标。从高校为实现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内部资源配置可以概括为“人尽其才、财尽其利、物尽其用”,把实现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最优化作为目标,即初级目标。从高等教育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来看,高校和社会是两个互动主体,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是高校的三大职能。高校内部资源配置应以围绕着更有利于实现这三大职能(三大职能中的核心是人才培养,实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自己的使命和目标,即高级目标。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这两个目标中,初级目标是高校内部资源配置的阶段性目标,它有利于指导高校实现跨越式发展;高级目标是高校长期坚持并追求的目标,它有利于指导高校回归大学的本位,追求大学精神的实质。

三、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

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在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它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是决定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在实践中能否实现目标的关键。笔者认为,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个系统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人为本原则是核心,效率原则是关键,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原则是前提,整体原则是基础。

(一)以人为本原则

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高校人力资源本身如何以人为本进行优化配置的问题;第二是其他资源如何以人为“核心”进行优化配置的问题。高等教育的本质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活动,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专门机构。所以高校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应以教育教学的主体——教师和学生为本。

高校人力资源是高校最重要的办学资源,高校要实现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高校人力资源配置中要坚持以人为本,针对当前师资队伍配置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并重。

1.有区别地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扩充师资队伍,降低生师比,同时缓解计算机和外语学科教师严重不足现象。

2.改革高校现有的人事分配制度,制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激励政策,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较大幅度地向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特别是优秀年轻教师倾斜,实行业绩薪酬制度。

3.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形成竞争机制,按事企分开的办法,逐步分离和分流富余人员,加快后勤和校办企业改制进程,逐步扭转高校普遍存在的人员性经费过大现象。

(二)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即资源配置、整合要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发挥资源的使用效益。高校内部的资源配置,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应注重效率。效率原则揭示的是高校在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追求的目标——良好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率的评判标准应该是高校所培养的人才和提供的研究成果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是否起到最佳的促进作用,高校在内部资源配置方面是否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确保资源总量增值。

1.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要有用人效率。

对于高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就要按岗定人,对教职工量体裁衣,充分发挥教职工个人潜能,做到人尽其才。

2.在财力资源配置方面,要有经济效率。

对于高校财力资源优化配置,就要计算经费投入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方面的产出效果,将经费投入到对学校发展最有利的方面,重点支持学校传统优势特色学科,同时保证经济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和新方向有较充足的教育经费。

3.在物力和信息资源配置方面,要有使用效率。

对于高校物力和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尤其是对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等设施的配置,要从多个学科和专业的共同需求来考虑进行分类配置,对于全校性或多学科实验室仪器设施要向着对全校师生开放和共享方向进行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对于单学科或专业实验室、仪器设施要向着相近学科或专业进行资源整合,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使用。

(三)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原则

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经济结构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结构内部变化发展的趋势和改革方向;同时,教育结构的合理,也会促进经济结构的改革和完善[7]。我国经济结构中的经济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就业结构等的合理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层次结构、科类结构、形式结构、分布结构和管理体制结构的调整。而作为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应与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相适应,坚持与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配置原则。

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要坚持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配置原则,这就要求高校在坚持自身的发展方向的同时,以为社会服务为重点进行内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1.关注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与国民经济技术结构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办学层次定位,在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之间,对有限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2.关注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与科学文化知识及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不同产业对学科人才的不同需求和学校办学学科定位以及学校的学科特色,在工学等11个大学科类之间以及单个大学科内各次级学科专业之间,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3.关注高等教育的形式结构与国民经济的消费、分配结构以及科技发展的关系,根据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不同形式的要求和学校办学性质、形式的定位,在全日制、函授、短期培训、自学考试等之间,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四)整体原则

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整体的功能大于各部分之和,这一系统原理为整体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要求我们在实践工作中树立局部服从整体的全局观点。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整体原则,而这一原则决定于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性,又受制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目的。在高等教育管理系统中,学校开展所有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围绕着一个统一的目标——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而运转。这个统一的目标使得高等教育的各项工作融为一个整体,高等教育就是要从这个整体出发,协调各环节和各方面的工作。

在高校内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要坚持整体原则,这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1.作为学校校级领导,要对二级单位进行系统的通盘考虑,明确各二级单位职能定位和地位作用,从为实现学校目标定位的高度出发,合理配置各二级单位教育资源,使学校各种资源向着更加凸显学校特色,更有利于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方向进行整合。

2.作为二级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各二级单位的资源配置要在学校的整体目标指引下,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统筹规划、合理整合。

3.学校要做到资源配置过程的民主化、透明化,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形成整体合理。

4.确保整体上的资源增值,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不论是对有形资源的配置,还是对无形资源的配置,都必须是保证资源总量的增值。坚持这一点,就要求我们注重把握注入外生增量和盘活存量并举,坚持开放办学方略,确保学校有限教育资源的增值。

参考文献

[1]武毅英.关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高等教育,2001,(5).

[2]教育部.199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3]教育部.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4]林霞.高校内部资源配置的现状及优化途径[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4).

[5]王伟廉.高等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33.

[6]吴根洲.关于构建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J].江苏高教,2006,(4).

3.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篇三

【摘 要】司法职权以其独特的构成因素和行使方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调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职权配置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良性的职权配置的关键因素,是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规约机制,核心宗旨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对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完善有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职权;公正;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62-02

司法职权以其独特的构成因素和行使方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调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该职权在法制发展过程中,逐渐变成了成熟的职权模式,在我国主要指审判权和检察权。权力的行使应在指定的结构框架内,司法职权的配置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良性的职权配置的关键因素。有利于维护法制平衡,規范司法主体的职业行为。当前形势下,司法职权的配置,有亟待改善之处。本文希望从司法职权的性质、特征入手,对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进行初步的探究。

1 司法职权的理论探讨

司法职权,即司法权,指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所享有的权力。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而应用法律处理的案件,仅指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的侦察、审判。

在我国,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也被列入司法权的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政权的的任务。侦查权作为我国司法权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保障司法权配置的完整性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权是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等。这在我国宪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狭义上讲,作为一种裁判性权力,司法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的权力。

司法权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2当前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司法权的配置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并制约司法改革的进程。主要是司法权的系统分化,导致在不同机构中权力的重叠和冲突,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边界不清,使得模糊司法的广泛存在。

首先,司法权在同一层面内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司法权泛化。司法权应当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却出现了行使主体泛化的现象,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过多,各级党委的指示影响着司法进程,最终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有失公信力,司法权威不高。

其次,司法权的配置脱离了稳定性,出现了失衡现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隶属关系。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导致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不宜出现的请示、报告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司法职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问题上,出现了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应当奉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在个别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最后,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边界不明,司法权行政化。司法行政权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化管理所实施的职权,是维系司法系统正常运转的权力。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两类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律。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权俨然悄悄进入司法运行领域,特别是在有些案件中代替着司法权的作用。两种权力却出现的混同,严重影响了司法职权行使的效率。

正是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司法职权的配置出现失衡,导致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行使主体泛化、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混同,严重制约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导致司法效率低下,进而降低了司法权威。“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要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同时,理顺司法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3 司法职权配置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规约机制,核心宗旨是司法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崇高权威的基础和前提,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司法职权的配置要考量诸多因素,特别是党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对此,从以下角度来设计司法职权配置的原则

(1)法制原则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和源动力来自宪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是通过明确的文本规范来体现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一长效的完善基本法律制度的措施将是我们所倡导和认可的。法律的形式在进路中是会变化,但其所蕴含的思路和方法却永续不变。司法职权是国家权力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救济权和惩罚权,肩负的使命在于定纷止争,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

这一权力在产生之初,就已经以法的形式而具有高度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对于该权力的配置状况,直接决定着权力权力运行的效率和正当性。也就是说,在法律作出合理规定进行配置后,却得不到有效的运行,这将会使得这种配置成为流于形式的空文。那么,在进行法律创制的时候,如何更好的释明这种权力,就成为一个不容小视的问题。精密的思考、严密的逻辑、巧妙的设计,才能促使这种权力的配置处于最大效能的状态。通过宪法以最高权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无疑,这是法治建设中令人兴奋的成果。

(2)独立和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了法院与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司法权独立设置了法律依据。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但困扰司法改革多年的是审判权与检察权得不到真正的独立,突出表现是行政对司法的干涉。行政控制着司法的经费来源,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是来自地方财政的拨付,那就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薪金、办案经费和福利待遇不可避免的与地方财政有重大关联。另一方面,法官、检查官实行行政化编制,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比较浓重,法官,检察官容易受到来自上一级的指示和意见来办案。

目前,司法职权的滥用导致的司法腐败正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司法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工作有很多,司法是党的工作一个分支。法律规定公检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合法的行使司法权,即使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那么党政机关也必须进行干涉,用法律的话来说是监督,监督到位就是干涉。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构,有职权对一切事物进行监督,司法职权的运行在人大的监督下才能保持阳光透明。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既要体现分工合作,也体现着互相制衡和监督的关系。

(3)公正和效率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崇高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在法治良性循环的社会,司法公正因为一整套有效机制而更易实现,比如司法职权得到合理利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司法职权设置的初衷就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效贯彻法律实施,我们的司法公正已经具有形式上的价值。而随着司法改革走向更深领域,这一进程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公正和效率永远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当司法做不到完全统一或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矛盾时,表现在司法职权领域的不尽合理,如互相推诿或互相钳制,以致达不到统治者或民众满意的效率时,必然导致公正与效力的丧失。效率的出现,集中体现着司法职权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状态的出现时所发挥的作用。因为,效率强大的司法权以最大权能解决着法律纠纷,化解社会关系领域的危机,并为良好的法制信仰的形成创造条件。我们必须把公正和效率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资源,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4)权威性原则

司法职权本是国家基本职权的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种强制性是不容挑战和质疑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三机关行使的权力充分展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大,这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制度上表现司法权威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是我们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坚持的核心价值标准。司法职权配置的方式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执政党的坚强领导,司法权的效力位阶才能获得最大提升,这样的职权配置才能更加彰显法治的强大凝聚力。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有党中央这个政权组织的核心,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但能体现最高司法权威。我国的高检、高法、公安部代表国家行使最高中央司法权。言简意赅,在公检法依法独立行使中央司法权的时候,那么以高法院长、高检检察长、公安部长为首的各自领导集体,就是中央行使司法权的后盾,这个后盾所表現的就是司法权威的力量。而在地方层面,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地方司法机关,正是将司法权威得以具体量化的操作者,他们的职权行为直接关系着法治高效性和权威性。

4 现实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这样的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十六大报告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十七大报告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样一种语词的变化使得政治报告的表述更为凝练,然而,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语词的变化,语词表述的变化表明执政党对于司法事业的认识更加深刻,简洁的话语背后蕴藏着丰富而又深刻的政治意含。可以说,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

第一,能有效的贯彻党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方针政策。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在大政方针层面。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核心层面就在于合理有效的配置司法职权,就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公正无私的贯彻司法权的实施。党的坚强领导体现在各项具体事业中,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就成为党制定方针政策的一个检验标准。

第二,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唯有此,才能减少部门之间、机关之间、个人之间的摩擦、扯皮与内耗,进而达到司法的高效运行。通过权力配置的明朗化,公检法三机关在权力的分配上,避免了权力的重叠和空白,保障了权力的平衡和制约状态,为现代司法的高效运作打下基础。

第三,使民众相信司法职权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独立公正地行使,才能使民众获得对司法的认同,进而司法才能在民众中树立真正的权威。司法权威的获得关键在于公民所形成的良好的法治信仰,在于公民对司法的信赖。一般而言,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给公民以法治的信心,这才能让公民热爱和遵守法律。

综上所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司法体制改革之外的改革,它总是与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等等一脉相承。秉承公正高效、独立、法治的原则,才能将司法职权的运作纳入良性而快捷的轨道,才能保障司法真正独立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司法改革是一个持久的改革,还要经历漫长的道路,而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必须牢固地夯实基础,为实现司法改革开拓良好的局面。

げ慰嘉南:

[1] 李军.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0-133

[3] 齐民浩.民事诉讼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4] 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7-40

4.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篇四

摘要:本文根据2005年全面修订的新版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概要、形象地论述了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并给出了可在消防基础理论讲座和国家规范GB50140全国宣贯时使用的灭火器灭火机理详细解说表,以及可在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时使用的灭火器适用扑灭火灾种类的简单讲解表。

短序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首要的关键技术之一。

不同的可燃物质各自具有其独特的燃烧原理,各种类型灭火器亦有不同的灭火机理。

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或储存的可燃物的不同的燃烧原理,决定了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可否扑灭A、B、C、D或/和E类火灾。

2005年新版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以下可简称本规范)的第四章详尽、科学地规定了灭火器的类型(按照灭火剂种类划分)、型式(按照手提式和推车式划分)、规格(按照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或灭火级别划分)等的选择要素。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国自公安部部属消防研究所建所至今四十余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

选型配置原则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了灭火器的选择的6个主要因素。4.1.1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1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够按照上述6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本规范第四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后3条规定了应优先选配通用型(ABC-E型)灭火器和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2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第4.1.3条是强制性条文)

4.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四章的第二节“灭火器的类型选择”的规定:

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第4.2.1~4.2.5条是强制性条文)

4.2.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详表和简表的解说

依据本规范的上述规定和著者2000年的前一版“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著者认真修改,反复斟酌,并于近日完成了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见详表1和简表2),以供读者参阅。

详表,可应用于消防基础理论讲座和国家规范GB50140的宣贯,详细讲解灭火器的灭火机理。

简表,可应用于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简单讲解灭火器适用扑灭火灾种类。

从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表中可以看出:ABC类干粉(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B、C和E类等多类(4类)火灾,属于通用型(ABC-E)灭火器。所以,在那些有可能发生多类火灾的场所,应优先选用这些多功能的通用型灭火器。

知晓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就可依据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判断出在某场所应当选配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不能扑灭A类火灾的BC类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对于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尚无扑灭此类火灾的定型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扑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因此,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进口灭火器,或以干砂、铸铁屑末等来替代之。

而在可燃物质带电燃烧的E类火灾场所,特别要注意的是:应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

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适用性(详表1)

在墙报式防火宣传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选型时,上表可简化为下表:

感谢

在此,本文作者要特别地感谢国标图集07S207《气体消防设计选用与建筑灭火器配置》编制组,他们对“建筑灭火器适用性表”的格式、措辞、内容、编排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到位的良好建议,致使该表更加科学、严谨、完善、合理,具有说服力,也为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宣贯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2、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灭火器的选型与配置》.国际标准化组织,2000

4、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国际标准化组织,2000

5、江苏省、黑龙江省、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6、唐祝华.论中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的里程纪年——2003消防炮纪年和2005灭火器纪年.深圳:《亚洲消防》,2008-06

7、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11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公通字【1994】094号文【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8、公安部消防局1999年02月01日发布的公消字【1999】031号文【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公安部消防局2001年08月01日发布的公消【2001】2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10、公安部消防局200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公消【2000】423号文,【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

11、唐祝华主编.《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手册》.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12、唐祝华.关于灭火器灭火级别的物理概念与研讨课题.上海:《建筑机电工程》,2008-09

13、唐祝华.新版——建筑灭火器的选型配置原则.北京:《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05

14、国家标准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15、国家标准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16、国家标准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17、国家标准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18、唐祝华.新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天津:《中国给水排水》,2006-08

19、《中国消防手册》第6卷第4篇《建筑消防设施》第12章(唐祝华主编)《建筑灭火器的选型与配置》,P730~750,2007-12第1版第1次印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章《建筑消防》第7节(唐祝华主编)《建筑灭火器配置》,2008-10第2版第1次印刷,中国建工出版社

5.河南电网继电保护选型配置原则 篇五

河南电网继电保护选型配置原则 总 则

1.1 为规范河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简称保护装臵)的选型配臵,保证河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原则。

1.2本原则规定了河南电网的保护装臵选型配臵依据,各单位(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隶属关系)的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均应遵循本原则。对于违反本原则的,不允许投入运行。

1.3 本原则适用于河南电网220千伏系统,110千伏及以下系统应参照执行。

1.4智能化变电站按《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规范》(Q/GDW 441—2010)执行。

1.4 本原则依据下列规程、规定及文件制定: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技术规程》(GB/T 14285—2006)《线路保护及辅助装臵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 161—2007)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臵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 175—2008)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规范》(Q/GDW 441—2010)《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 2 — 技„2005‟400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调继„2005‟222号)

《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原则与配臵选型管理规定》 《河南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选型管理规定》 《河南电网220千伏系统线路纵联保护通道配臵规范》 1.5 本原则由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1.6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保护装置选型配置的通则 2.1 双重化配臵与安全性原则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臵是防止因保护装臵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减少由于保护装臵故障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一次设备停运的有效措施,220千伏系统(含馈线、用户变电站)母线、线路、变压器继电保护均应双重化配臵。新建变电站失灵保护应双重化配臵。

双重化配臵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保护装臵,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应做到:

(1)双重化配臵的保护装臵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2)双重化配臵的保护装臵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和直流电源彼此独立,并做到保护范围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臵双重化配臵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其中一套退出运行或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

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臵双重化相适应,有关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守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臵。

(5)新建或改建220千伏线路纵联保护通道配臵应满足“双路由、双设备、双电源”原则。

(6)软硬压板采用“与门”逻辑。2.2 可靠性原则

2.2.1 保护装臵应具有高可靠性、强抗干扰能力,能适应保护装臵下放到变电站开关场的环境。

2.2.2 因电网一次接线方式改变,如需将原继电保护装臵搬迁,原继电保护装臵运行年限达到 8年的,不宜进行搬迁,应重新配臵继电保护装臵。

2.3 先进性与通用性原则

优先选用原理成熟、技术先进并经国家级或国家电网公司级设备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试验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技术规程》、反事故措施等规程规定要求的保护装臵。保护装臵硬件配臵先进、分析软件完善,并同时具备与变电站监控系统、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通信规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程。

2.4 微机化原则

保护装臵应选用微机型装臵。

— 4 — 2.5 国产化原则

保护装臵应选用国产自主品牌装臵。2.6 “六统一”原则

继电保护装臵应满足“六统一”原则,即满足“六统一”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设备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线路保护及辅助装臵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61—2007和《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臵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75—2008)有关要求。保护装置选型配置原则 3.1 220千伏线路保护

3.1.1 220千伏线路保护满足双重化配臵的原则,配臵两套完整、独立、能反映各种类型故障、具有故障选相功能的全线速动微机保护作为主保护,每套保护均具有完整的后备保护,分别连接不同的远方信号传输设备,每套保护装臵输出两组跳闸接点,分别起动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3.1.2 两套保护应采用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线路两端应采用同一型号的保护装臵。

3.1.3线路纵联保护应优先采用光纤通道,优先采用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

3.1.4 具有光纤通道的输电线路,至少配臵一套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如不具备配臵双套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的条件,另一套宜配臵纵联距离保护。

3.1.5 对于同杆并架输电线路,应为继电保护创造条件,架设光纤通道。为有选择性切除跨线故障,每回线宜配臵两套分相电流差动保护,两套保护分别使用不同的光纤通道。

3.1.6 超短线路(长度≤10km), 应配臵双套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

3.1.7 对于没有光纤通道的线路,配臵两套不同厂家的高频距离保护,分别使用不同的高频通道。

3.1.8 相间后备保护采用三段式相间距离,接地后备保护采用三段式接地距离加上四段式或两段式零序电流保护。

3.1.9 断路器失灵起动及辅助保护装臵应包括失灵起动、三相不一致保护及为了便于系统运行的可单独投退的带时限的后备过流保护(包括三相电流和零序电流)。新建变电站按“六统一”原则执行。

3.2 母线保护

3.2.1 220千伏母线按双重化配臵母线差动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臵两套完整、独立、不同生产厂家的微机型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保护屏内。

新建变电站,配臵双套含失灵保护功能的母差保护,每套母差保护动作于一组跳闸线圈,两套保护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并安装在各自保护屏内。每套线路保护及变压器保护各启动一套失灵保护。母差和失灵保护应能分别停用。应采用母线保护装臵内部的失灵电流判别功能。

— 6 — 现有变电站失灵保护按一套配臵,失灵保护可以和任一套母线保护共用。

3.2.2 对于配臵双套母线保护的双母线接线,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臵。

3.2.3 母联(分段)断路器应配臵独立于母线保护的充电过流保护装臵。充电过流保护配臵由压板投退的三相过电流和零序电流保护,具有两个延时段(两段相电流过流的时间应可以分别整定),充电过流保护应具有长期投入功能,并启动失灵保护。

3.2.4 母线保护动作后,除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外,对有纵联保护的线路,应采取措施,使对侧断路器能速动跳闸。

3.3 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保护

3.3.1 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保护按双重化配臵,即配臵两套电气量保护和一套非电量保护。

3.3.2 每套电气量保护均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技术规程》要求,配臵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

3.3.3 为与保护双重化配臵相适应,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臵。多卷变压器各侧均应配臵保护。

3.3.4 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臵单独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

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

3.3.5 当断路器具有两组跳闸线圈时,两套电气量保护应分别动作于断路器的一组跳闸线圈;非电量保护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3.3.6电气量保护起动失灵保护,并具备解除复压闭锁功能;变压器后备保护跳母联(分段)时不应启动失灵保护。

3.3.7 复合电压闭锁相间过流保护,高、中压侧保护的复合电压元件必须用三侧电压元件构成“或”门使用,低压侧的复合电压元件可只采用本侧的复合电压。

3.3.8 220千伏侧后备保护

3.3.8.1 复合电压闭锁相间过电流保护设两段。第一段两时限带方向,方向指向220千伏变压器,保护动作第一时限跳中压侧母联或分段断路器,第二时限跳中压侧断路器;第二段无方向,保护动作时间应大于各侧带方向保护的动作时间,延时跳各侧断路器。

3.3.8.2 零序电流保护设两段。第一段两时限带方向,方向指向220千伏侧母线,保护动作第一时限跳220千伏母联或分段断路器,第二时限跳本侧断路器;第二段无方向,延时动作跳各侧断路器。

3.3.8.3间隙电流保护,间隙电流和零序电压二者构成“或门”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 8 — 3.3.8.4零序电压保护,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3.3.8.5 过负荷保护延时动作于发信号。3.3.9 110千伏侧后备保护

3.3.9.1 复合电压闭锁相间过电流保护设三时限,第一时限和第二时限带方向,方向指向110千伏母线,保护动作第一时限跳110千伏母联或分段断路器,第二时限跳本侧断路器;第三时限不带方向,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3.9.2 零序电流保护设两段。第一段两时限带方向,方向指向110千伏母线,保护动作第一时限跳110千伏母联或分段断路器,第二时限跳本侧断路器;第二段无方向,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3.9.3间隙电流保护,间隙电流和零序电压二者构成“或门”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3.9.4零序电压保护,延时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3.3.9.3 过负荷保护延时动作于发信号。3.3.10 低压侧后备保护

3.3.10.1过流保护。设一段二时限,第一时限跳开本分支分段,第二时限跳开本分支断路器。

3.3.11.2 复压闭锁过流保护。设一段三时限,第一时限跳开本分支分段,第二时限跳开本分支断路器,第三时限跳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3.11.3 过负荷保护延时动作于发信号。

3.3.12 自耦变压器保护

3.3.13.1 公共绕组过负荷保护延时动作于发信号。3.3.13.2中性点零序过流保护为一时限无方向,保护动作跳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3.14 非电量保护

跳闸型非电量保护瞬时或延时跳闸,信号型非电量保护发信号。非电量保护不起动失灵保护。

3.4 下列情况应配臵远方跳闸保护,使相关线路对侧断路器跳闸切除故障:

3.4.1 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动作。3.4.2 线路变压器组的变压器保护动作。

远方跳闸保护宜采用光纤通道,一取一经就地判据跳闸方式。3.5 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故障录波器

3.5.1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应满足《河南电网继电保护信息子站技术标准》。

3.5.2故障录波器要求选用微机型,所选用的微机故障录波装臵要有完善的分析功能,满足《220—500千伏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DL/T553—94)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

3.5.3同一变电站内故障录波器型号应统一。站内故障录波器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网,接入继电保护信息管理子站或分别传送到相应调度部门。

6.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篇六

中正常工作,一般要遵循一些规则:如图:

对于A,B来说,它们互为相邻的路由器,其中A路由器的S0与B路由器的S1为相邻路由器的相邻端口,但A路由器的S1口与B路的器的S1口并不是相邻端口,A与D不是相邻路由器,

规则:

1、一般地,路由器的物理网络端口通常要有一个IP地址

2、相邻路由器的相邻端口IP地址必须在同一IP网络上

3、同一路由器的不同端口的IP地址必须在不同IP网段上

4、除了相邻路由器的相邻端口外,所有网络中路由器所连接的网段即所有路由器的任何两个非相邻端口都必须不在同一网段上。

3.IP协议配置access-list标识号码deny或permit 源地址 通配符access-list标识号码deny或permit协议标识 源地址 通配符 目地地址 通配符isco路由器中access-list规定的标识号码,如表:deny参数表示禁止,pernit表示允许。通配符也为32位二进制数字,并与相应的地址一一对应。路由器将检查与通配符中的“0”(2进制)位置一样的地址位,对于通配符中“1”(2进制)位置一致的地址位,将忽略不检查,

access-list语句,路由器将从最先定义的条件开始依次检查,如数据包满足某个条件,路由器将不再执行下面的包过滤条件,如果数据包不满足规则中的所有条件,Cisco路由器缺省为禁止该数据包,即丢掉该数据包。

IP协议配置的主要任务

1、配置端口IP地址

2、配置广域网线路协议

3、配置IP地址与物理网络地址如何映射

4、配置路由

5、其它设置

为端口设置一个IP地址,在端口设置状态下

IP协议的主要配置

ip address 本端口IP地址 子网掩码

另外,在同一端口中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的不同网段的IP地址,这样可以实现连接在同一局域网上不同网段之间的通讯。一般由于一个网段对于用户来说不够用,可以采用这种办法。

在端口设置状态下

ip address 本端口IP地址 子网掩码 secondary

注意:如果要实现连在同一路由器端口的不同网段的通讯,必须在端口设置状态下

ip redirect

7.园林植物的配置原则与发展趋势 篇七

1 园林植物的配置原则

园林植物的配置包括2个方面:一是各种植物相互之间的配置, 要考虑植物种类的选择与组合, 平面和立面的构图、色彩、季相以及园林意境;二是植物与其他园林要素如山石、水体、建筑、园路、地形和小品之间的搭配。

1.1 功能性原则

符合园林的性质和功能是选择和配置园林植物的首要原则。人们对园林环境的要求可能是多方面的, 有观赏、游览、休憩、健身、娱乐、文化教育、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需要。设计园林植物时, 应该考虑到不同园林功能的需要。如居住区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居住区植物的选择应着重考虑其生态作用、美化作用及休闲作用, 应该给居民提供休息、遮荫和地面活动等多方面的需要。而植物的景观功能主要体现在植物的大小、形状、色彩、质地及其组合变化。例如, 云南西双版纳姿态优美的高大乔木本身就是一种风景, 如各种榕树、松树、竹子等, 这些富有文化内涵的树木既是民族园林中不可或缺的骨干树种, 又是行道树的首选树种。而软质的藤本植物既能增加植物景观层次的变化, 又能拓展绿化空间, 有效地提高整体绿化水平[1]。

1.2 生态性原则

生态性原则即适地适树, 应该满足植物的生态要求。城市生态环境中有很多不利于植物生长的因素存在, 每种植物的观赏价值不同, 在园林中各具用途, 要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特征, 正确选择植物种类, 达到生态美、科学美、文化美和艺术美的兼顾。以云南省为例, 全省气候类型丰富多样, 有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高原气候区共7个气候类型。云南省气候兼具低纬气候、季风气候、山原气候的特点。我国温带落叶阔叶林就是温带季风气候下的地带性植被, 常绿阔叶林是亚热带季风气候下的地带性植被, 热带雨林是热带高温高湿气候下的地带性植被, 高山草垫则是高山高原气候的代表植物类型。而云南省少数民族所应用的园林植物有明显的地域性, 与其生活的地域密切相关, 如白族用黄葛树、聚果榕等, 彝族用滇青冈、云南油杉、马樱花等, 哈尼族善用杜鹃花等植物。在设计园林植物时, 应该针对具体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选择相应的植物种类[2]。喜阳植物应安排在南向阳坡、光照充足的地方, 耐荫植物多安排在北坡、树荫下或建筑阴影区, 湿生和水生植物按其习性种植在水边或水中等。

1.3 文化性原则

各地在漫长的植物栽培和应用观赏过程中, 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景观, 并与当地的文化融为一体, 甚至有些植物材料逐渐演化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象征。运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材料营造植物景观, 这对于弘扬地方文化、陶冶人们的情操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 云南省大理地区的山茶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而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 是全国少数民族族别和人口最多的省份。云南少数民族应用的园林植物就包括神性植物如大青树, 宗教信仰植物如“五树六花”, 以及民俗礼仪植物如在年节、婚礼、祝寿及一些社交活动中, 傣族常用的松树等。因此, 在进行园林植物配置时, 地域特色植物的应用和不同民族个性植物的搭配是相辅相成的。

1.4 统一性原则

植物本身的形态、色彩、芳香、习性、四季景观等都是园林造景的题材。园林植物与地形、水体、建筑、山石、雕塑等有机配植, 能形成千变万化的园林景观和艺术效果。在园林景观中, 植物可以充当一种元素将环境中不相融的景观或杂乱无章的景色统一起来, 获得整体美观的美学效果。例如, 通过树种的合理配置, 可以改变地形或突出地形, 如在起伏地形, 高处栽大乔木, 低处配矮灌木, 可突出地形的起伏感, 反之则有缓平的感觉。而对于云南省少数民族的园林景观而言, 植物与民族建筑相配合是必不可少的原则。例如, 云南傣族信奉的小乘佛教是从印度传入的, 小乘佛教规定建寺时须栽若干种特定的植物, 其中“五树六花”是必不可少的。

1.5 多样性原则

根据生态学上“种类多样导致群落稳定性原理”, 要使园林绿地稳定、协调发展, 维持城市的生态平衡, 就必须提高城市绿地的生物多样性。良好的复层结构植物群落将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及空间, 使植物能充分利用光照、热量、水势、土肥等自然资源, 产出更多的生态经济效益。同时复层结构群落能形成多样的小环境, 为动物、微生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和繁衍场所, 配置的群落应该招引各种昆虫、鸟类和小兽类, 形成完善的食物链, 以保障生态系统中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的持续稳定发展[3,4]。

2 现代园林植物配置的发展趋势

现代园林植物的配置理念对生态园林建设、经济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构件稳定的自然植物群落

模拟自然植物群落、恢复地带性植被可以构建出结构稳定、生态保护功能强、养护成本低、具有良好自我更新能力的植物群落。新的园林城市评审标准中, 就将乡土树种的应用作为其中的一个评审依据。由于气候类型的多样性, 相应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植物资源, 云南地区有种子植物约14 000种, 占中国总数的50%左右, 故素有“植物王国”之称。许多乡土植物如滇丁香、马缨花、云南拟单性木兰、滇朴、滇山茶等都极具地方特色, 在进行园林植物设计时应首选乡土树种, 探索乡土树种以及野花、野草在城市植物配置中的合理应用。

2.2 拓展绿化空间

面对日益紧张的生存空间, 设计师必须全方位挖掘一切可绿化的区域, 保证绿化覆盖率, 尤其在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指标严重不足的老城区和城市中心地区, 可充分利用道路两侧、路边休闲绿地、街心公园等改善生态环境。

2.3 设计思想的提升

文化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更加要求文化的民族化、地方化和多样化, 植物作为园林主要构景要素之一, 承载了悠久的历史文化, 挖掘地域特色、梳理城市特色资源、利用区位优势结合实际环境, 与现代造景材料、工程技术等相结合, 创造具有现代风格的中国园林景观。

摘要:结合云南省气候生态, 探讨了园林植物的配置原则, 并剖析了现代园林植物配置的发展趋势, 以为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提供借鉴。

关键词:园林植物,配置原则,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林萍, 马建武, 陈坚, 等.云南主要少数民族园林植物特色及文化内涵[J].西南林学院学报, 2002, 22 (2) :35-38.

[2]尹擎, 但国丽, 吕元林, 等.昆明市园林绿化乡土植物选择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 (S1) :11-16.

[3]辛淑清, 邬晓红, 丁志峰.包头市主要园林树种耐旱性研究[J].华北农学报, 2005, 20 (F12) :96-98.

8.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植物配置原则 篇八

【关键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植物配置;原则方法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态环境现状而言,现有的生态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生态绿化的需求。为此,必须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绿化面积占有率,在提高自然环境质量的同时做到美化城市的效果。那么如何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既能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又能满足人们对城市绿化的视觉享受呢?笔者以为,按照一定的植物配置原则对城市园林建设做出设计与实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城市园林绿化的功能作用

在城市工业化发展的影响下,大多数城市都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也不但破坏了城市的自然生态平衡,也对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危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还城市一个洁净的生态环境,我国大力开展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以增大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园林建设水平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由此可见,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1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的功效,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城市园林绿化通过植树、种灌、栽花、培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过程,不仅要提高城市的绿地率,也要充分利用立体多元的绿色植被的生态效应,包括吸音除尘、降解毒物、调节温湿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达到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要求,从而为市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

1.2美化市容,充分烘托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城市园林绿化根据不同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引进城市,按照园林手法加以组合栽植,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中,营造出各种不同风格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从而使城市色彩更丰富,外观更美丽,并且通过不同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充分体现出城市的精神风貌和文化品味。成功的城市园林绿化在美化市容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这是城市园林绿化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植物配置现状

由于园林绿化建设的优良功能特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的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都开始积极的进行园林绿化建设。但在园林建设中却急于求成,太过注重整体城市园林规划的整齐一致,而使得城市的绿地结构过于单调,不能体现出良好的生态特性。据研究显示,草木、灌木与乔木相互孤立种植的园林设计方式是当前很多城市园林建设的主要手段,而所选择的树木种类也太过单一,并没有根据生态学中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所适宜生长的树木植物品种也不同的理论依据,选择最适合本地生长,同时又能体现出当地特色的植物品种。

另外,缺乏历史文化内涵和品位也是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和现象。城市园林绿化,并不是随意种植树木花草这么简单的内容,而是要通过植物传递出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或者说是一种城市风格,使人们在感受园林绿化所带来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能够感受了园林绿化的独特魅力。使城市园林绿化在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的同时,将人文底蕴融合在园林绿化建设之中,烘托出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从而体现出城市特有的景观效果,提高城市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3、园林绿化植物配置原则

3.1整体优先原则

城市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自然规律,利用城市所处的环境、地形地貌特征,自然景观,城市性质等进行科学建设或改建。要高度重视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观,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把握好它们与城市园林的关系,使城市建设与自然和谐,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回味历史,保障历史文脉的延续。充分研究和借鉴城市所处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景观格局和特征特色,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植物配置的艺术性、趣味性,使之具有人性化和亲近感。

3.2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植物材料的选择、树种的搭配、草本花卉的点缀,草坪的衬托以及新平装的选择等必须最大限度地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为出发点,也应该尽量多地选择和使用乡土树种,创造出稳定地植物群落;充分应用生态位原理和植物他感作用,合理配置植物,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生态效益。

3.3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自然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生态学原理,在充分了解各植物种类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搭配,使各植物种和谐共存,群落穩定发展,达到调节自然环境与城市环境关系,在城市中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3.4文化原则

在植物配置中坚持文化原则,可以使城市园林向充满人文内涵的高品位方向发展,使不断演变起伏的城市历史文化脉络在城市园林中得到体现。在城市园林中把反应某种人文内涵、象征某种精神品格、代表着某个历史时期的植物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形成具有特色地城市园林景观。

4、园林绿化植物配置方法

4.1近自然式配置

所谓近自然式配置,一方面是指植物材料本身为近自然状态,尽量避免人工重度修剪和造型,另一方面是指在配置中要避免植物种类地单一、株行距地整齐划一以及苗木的规格的一致。在配置中,尽可能自然,通过不同物种、密度、不同规格的适应、竞争实现群落的共生与稳定。目前,城市森林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绿地的近自然配置应该大力提倡。首先要以地带性植被为样板进行模拟,选择合适的建群种;同时要减少对树木个体、群落的过渡人工干扰。上海在城市森林建设改造中采用宫协造林法来模拟地带性森林植被,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2融合传统园林中植物配置方法

充分吸收传统园林植物配置中模拟自然的方法,师法自然,经过艺术加工来提升植物景观的观赏价值,在充分发挥群落生态功能的同时尽可能创造社会效益。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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