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

2024-07-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共6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一

温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司 法 局

温司„201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续保工作 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期满前(刑期未满)的评估、鉴定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给予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建议、结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一个月送交原批准人民法院,原批准人民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期满前十日内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进一步规范收监执行工作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必要的处罚,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 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在裁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向罪犯送达裁决书,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罪犯收监。

(二)在办理变更刑罚执行方式期间,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加强管控,防止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有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可能,需立即抓捕收监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抓捕,人民法院应根据处罚执行期限衔接的需要,在治安拘留期限内作出裁决。

(三)收到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裁决书、决定书、相关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组 2 织力量立即将罪犯进行收押,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四)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各派出1名以上执法干警,依法使用警械警具,按时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交付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为了确认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接纳、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前,应当考虑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影响。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作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二)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的标准,参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居住地标准的,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若适用社区矫正的,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三)对于符合居住地标准的外来人员,如果存在所在村(居)、社区不愿接受调查,不愿签署意见,不愿对其进行监管的,或者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企业愿意接收等问题,应当视为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成熟,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社会调查中应当签署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该意见可做为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的重要依据。

(四)法院、公安等委托调查机构要在拟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10日前,将委托调查函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挂号 3 或快递)等方式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确保司法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调查时间,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书面提交委托机构。

(五)情况特殊,时间紧迫的,委托调查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前将委托函传真至司法行政机关,原件材料在调查结束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到传真件后立即组织调查,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将调查结果传真至法院,相关原件材料按要求送达委托调查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对象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日常表现等公安部门掌握的情况材料,并签署核查结果意见。(材料移交单的形式,双方共同签字交接材料。)

(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并牵头联合政法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下发审前社会调查范本,以提高审前社会调查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

为完善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浙公外„1998‟5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精神:

(一)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精神,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需限制出境的罪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二)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在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三)对于由非本市法院、公安、监狱判处、宣告、决定或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限制出境决定,由管辖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四)非本地户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备工作,按上诉流程执行,报备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

(五)限制出境期限,与社区矫正期限相统一;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六)社区矫正人员被减刑的,按《规定》第六条,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

(七)社区矫正人员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由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先行扣留证件;如无法扣留或有必要对出入境证件作出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处理的,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

五、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

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重心在基层乡镇和村居,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平安综治考核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具体职责,强化社区矫正基层基础。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筹备建立公、检、法、司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要按照 5 “从易到难,方便工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有条件的开放部分数据,相互设立查询终端,方便数据传递和查询;要探索开发查询比对软件,如在公安内部网开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日常活动轨迹情况的排查比对系统,由司法局提供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实行自动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温州市委政法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送: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温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共印80份)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二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的服务株洲,奉献社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完善全市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居民提供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区目标,弘扬志愿精神,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株洲和谐社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1、加大志愿者招募力度。要在社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志愿者工作,引导广大居民和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到志愿者活动中来。要通过招募,使大批真正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员集聚到社区志愿者服务中来,使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作站、工作室、文体团队等社区志愿服务组织。

2.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建设。志愿服务的项目化是志愿者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坚持“社区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确定社区宣讲、市容环境、平安建设、助老帮困、便民利民等一批适合街道、社区特点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库,增强社区志愿服务的实效性。各社区志愿者工作站要全力设计出1个以上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服务项目,对于优秀项目和实施效果较好的项目,要予以奖励并推广。

3、积极培养志愿者骨干队伍。一方面,要选拔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允许的志愿者承担组织管理工作,使之成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者,最大程度发挥他们在志愿服务中“自我管理、自我运作、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通过争取党政支持,招聘社区志工,从事志愿服务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动员一批具有一技之长的社区居民和热心公益的专业人士参与志愿服务或志愿者培训工作,发挥其专长,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4、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推行“小时制”志愿服务评价机制,志愿者服务站每年对志愿者提供服务时间进行统计、认定,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探索志愿服务培训机制,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讲授工作技能与方法,提高志愿者的素养和能力。

5、规范志愿者组织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服务站档案,建立志愿者工作台帐,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有活动开展记录(包括图片和文字新闻)、评比表彰记录。

要明确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对象名册。活动开展后,志愿者服务信息及时记录到志愿者注册登记证。

6、发展志愿服务伙伴。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对于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以团队形式参与志愿服务的驻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要本着平等合作、和谐共建的原则,采取单位注册的办法,建立志愿伙伴关系。通过合作,为社区志愿服务争取资金、物质、场地、宣传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壮大志愿服务力量。各个系统志愿者组织要与所辖街道、社区之间建立长期、固定的志愿服务伙伴关系,以单位名义积极参与集中性的社区志愿服务。

7、加大志愿者组织的表彰力度。要加大对优秀志愿者服务站的表彰,加大对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表彰力度。同时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将对优秀项目、优秀服务站、优秀志愿者进行全区的经验交流,加强宣传、推广。

三、工作要求

1、充分重视,加强协调。全市区区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充分认识志愿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夯实志愿者组织基础、深化志愿者行动的重要作用。要积极争取党政和相关部门支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为志愿者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市志愿者协会将统一编制志愿服务工作站建设指导资料、志愿者培训手册,制订规范统一的志愿者注册招募、使用、日常管理、表彰等制度。各个街道、社区志

愿者组织也要抓好制度的拟定和推广,各系统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大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志愿者服务站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志愿者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3、以点带面,全面覆盖。城市四区团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2-3个做示范点,先在示范点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好,做一个样板出来,然后在全区在全市进行经验推广。

4、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敢于开拓和创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的社会化招募和社会化运作新模式,切实发挥志愿者服务站在和谐株洲建设中的作用。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工作心得 篇三

----汤泉司法所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工作心得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汤泉乡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积极意义。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对于象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3、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工作心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是机遇,更是挑战。它既是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新的起点,同时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此,汤泉司法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五个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一是专业人员培训到位。以司法所为依托,招募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聘请矫正对象所在村的村调委会主任,乡团委、妇联、社保、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协管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定期组织他们参加集中培训、外出参观学习,使他们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区矫正队伍。

二是矫正对象摸底排查到位。要非常重视矫正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大走访活动,不仅要准确地摸清全乡矫正对象的底数,了解了他们的思想动态及矫正效果,还要更进一步明确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真正做到不脱管、漏管,真正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

三是思想认识到位。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加社会责任感与工作紧迫感,要在理清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及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交流,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省、市、县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及需要党委、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报,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四是制定工作规范到位。借鉴兄弟司法所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汤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做到制度上墙,制度在心,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又有利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充分落实。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规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五是宣传动员部署到位。利用各类媒体,如司法内外网、宣传栏、宣传车,过街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目的意义,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做到社区矫正工作被人民群众知晓,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

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四

为全面加强环卫局数字化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突发、疑难等案件,确保各类案件及时、有效的处置,不断提升环境卫生管理和各类案件的处置能力,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在处置时限内完成,并附处理前、中、后照片,并回复处置结果;

2、不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区数字化平台下派给环卫局的同类案件,第一次向区数字化平台反映,并建议其退单,无法退单的,环卫局在处置时限内进行处理;第二次向区数字化平台反映,并要求其退单,如果再次派单,必须由分管区长批示,环卫局方可进行处理,同时环卫局及时向分管区长上报案件的有关图片及文字说明。

3、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不允许办理延期,如遇疑难、突发等案件,需请示分管局长后,方可办理延期。

4、严格落实各科室(队)作业人员责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杜绝延期返工现象。

5、要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果皮箱、垃圾桶等案件处理的力度,各科室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杜绝返工现象。

疑难案件:

1、未移交我局管理道路,按照市数字化城管中心要求属地管理,区数字化平台派单给我局,此类案件如何处置?

2、道路偷倒渣土,少量应急队处理,大量由谁负责?

3、上门收集垃圾路段有垃圾,此类案件由谁负责处置?

5.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篇五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掌握和了解矫正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预防和减少又犯罪。根据《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矫正管理的任务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矫正管理的原则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三、矫正管理的目的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矫正对象的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搞好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又犯罪。

四、矫正管理的措施

1、各村(单位)协助乡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情况,了解去向。

2、乡司法所要摸清家底,建立好矫正对象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管、脱管。

3、各村(单位)要建立帮教工作组,对矫正对象从思想、生活、就业等方面进行帮教,确保矫正对象不再犯罪。

4、乡司法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状态谈话,从法律、政治思想上予以矫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会议等期间要掌握矫正对象去向。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矫正工作的领导,乡党委研究成立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矫正工作组,同时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的帮教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帮教人员的帮教。

六、反馈信息

各村、单位要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司法所,乡司法所也要定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情况做好登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六

一、区人民法院职责:

1、负责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室办公场地。

2、由刑庭给予业务指导:(1)判前调查评估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函告工作室;(2)被判处管制、缓刑、实刑的有效法律文书与工作室及时衔接;(3)开具刑事执行法律文书。

二、区司法局负责落实、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名,隶属司法局的日常管理。

三、社区矫正办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判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函,做到及时反馈。

四、社区矫正工作室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通报表》并及时发送

给各相关乡镇综治办及司法所。

(3)负责审核、接收和分发各类非监禁刑罚执行法律文书。

(4)负责核对矫正对象身份、核实矫正对象住所,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在社区服刑要求。

(5)负责新增矫正对象的登记和情况汇总,为上级矫正机构提供各类参考数据。

(6)协助各司法所搞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报到。

(7)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被告人社区服刑适刑情况调查工作。

(8)定期向司法局矫正科汇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9)负责被告人判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函告,做到及时衔接。

(10)完成上级矫正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教育谈话内容

(1)了解该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核实身份查看文书>。

(2)你对人民法院是否得判决是否服从。

(3)讲解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4)你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是否能做到?并告知其地点,到司法所找××联系。

(5)鉴定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6)鉴定接受社区矫通信息监管保证书。

(7)发放接受社区矫告知书及有关社区矫正须知。

(8)对社区矫正须知内容看后能否做到。

(9)到司法所报到后,你是否能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0)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允许随便更改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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