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2024-11-28

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共9篇)

1.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一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和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不断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年报审计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提出完善意见,并于8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联 系 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齐 飞

联系电话:010-8825018

2传 真:010-8825005

5电子邮箱:qifei@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39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年报审计监管,是指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实施的全程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应当贯彻风险导向理念,以跟踪和监控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目标;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的评价、预警和防范为重点。

第四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帮助注册会计师坚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立场,切实督促和引导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深化诚信道德建设、强化质量风险管控,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应当坚持事前事中监控与事后报备分析相结合,分类指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逐日跟踪分析与定期披露相结合,年报审计监管结果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负责。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设置专门岗位,指派专人负责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七条 为确保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质量,应当注意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并逐步建立年报审计监管信息库,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支撑。

第二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当组建年报审计监管专家咨询组。咨询组主要由来自事务所和地方协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中注协分析上市公司年报,甄别事务所的高风险客户;分析事务所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并提出防范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认真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要求,密切关注重大审计风险领域,切实强化质量风险管控,全力确保年报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组织召开一次证券资格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通报当年的年报审计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即将开始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发布有关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务所切实落实报备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报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开始前,提前搜集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分析资料,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的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 为强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切实增强年报审计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应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机制,就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相关事务所作出提示。

第十四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时,应当合理选定约谈主题。约谈主题应当以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为主线,及时反映和解决事务所在年报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确定约谈主题时,应当了解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动向,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第十五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前,应当结合约谈主题,合理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媒体报道、公众举报、以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年报审计监管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约谈的事务所人员包括:主任会计师,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约谈开始前,应当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函,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开展情况的说明。

约谈结束后,应当继续跟踪约谈项目年报审计的后续开展情况,并要求事务所在约谈项目年报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情况的详细报告。

第十八条 除采取约谈方式对事务所进行风险提示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注意到的高风险上市公司,可联系相关事务所了解情况,并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沟通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高风险客户年报审计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如有媒体质疑、公众投诉举报或者发现审计报告不当的,应与相关事务所取得联系,全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当面沟通等措施,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要指派专人,逐日跟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每周编发一期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基本情况、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及类型、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原因、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情况等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快报中适当增加社会公众和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强化对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适时引导,扩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影响,在年报审计期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加以汇总,并编发工作简报或形成报告在会刊上刊发。

第二十三条 年报审计期间,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要指派专人,督促和指导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注协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前后任事务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名称、代码及其前后任事务所,变更日期与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收到变更信息后,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当将前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核对,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如发现上市公司因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等异常原因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应与前任事务所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对后任事务所进行提醒,必要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协会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为不断拓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内涵,夯实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基础,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可组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专家工作组,对高风险上市公司或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执业准则解释和专业判断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可向中注协标准部咨询,必要时,可提交中注协审计准则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应及时对报备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进行汇总、提炼,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撰写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在8月底前完成,并报协会领导审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年报审计总体情况、年报审计前后的数据调整、年报审计意见、年报审计机构变更、年报审计收费、年报审计市场等内容。

中注协标准部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研究,相关分析报告应在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进一步改进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尤其是在确定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工作重点时,应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成果。对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在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二

目前已有97家上市公司已经实施或者已通过审议即将实施, 其中, 2014年7月有2家公司启动员工持股计划, 8月增至4家。此后, 员工持股逐步常态化, 12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增加26家。据统计, 在实施员工持股的97家上市公司中, 民营上市公司占90家。由此可见,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力军仍然是民营上市公司。

2 员工持股计划面临的问题

2.1 自主性受限

2.1.1 备案制管束过严。

民营上市公司相较于国有上市公司不必担忧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流失, 其员工持股计划即股东、管理层和持股员工之间的博弈。

但是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从严监察的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早期的实施目的是控制风险的发生, 并得到经验教训, 监管部门无论对国有还是民营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备案都严格管理。

2.1.2 限制条款过多。

目前,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制条款过多, 比如持股规模的限制, 可能会导致企业需求无法满足。已经实施职工股票所有权计划公司员工持股规模可以满足企业的激励需求, 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员工持股的比例平均为4.19%。

2.2 约束机制相对不足

2.2.1 激励方案中有效约束不足。

如果有任何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设置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要求是三年净利润比上年分别增长5%, 6%, 7%, 这样的业绩标准会引起更大的市场关注, 其员工持股计划, 没有激励上市公司进展, 还会造成上市公司退步。如果设置过低的私人上市公司性能阈值, 不仅不能反映激励, 甚至有大股东借员工股权激励运输对象的利益。

2.2.2 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由于外部信息披露规则尚未完善, 加上缺乏主动披露内部意识, 许多上市公司的对员工股权备案轻视监督和信息披露, 员工持股信息披露不令人满意。如果公司没有披露动机量表, 确定评价指标, 定期报告没有披露该公司的员工持股成本估算参数, 价格和性能比较等。

3 建议

3.1 放松管制, 提高自主性

3.1.1 完善备案制度。

记录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该公司需要执行通知责任, 监管机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通过文件的形式发布指导, 明确激励的范围对象的具体要求明确的备案, 转归期集, 记录标准的性能指标, 提高记录的系统, 以提高运营效率的记录。

3.1.2放宽限制。缓解限制控股, 考虑员工持股收入股价经历了一些等待期的锻炼, 它不同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独对待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 适当放宽控股有限公司。

增加的比例可以保留股票, 从上市公司的法律引进人才和实际需要, 建议提高保留股份的比例, 如数量的上限增加到30%授予权利和使员工持股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3.2 加强内在约束,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3.2.1 强化内在约束机制。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员工股票所有权的决策机构。员工持股公司除了需要放松外部控制, 还需要加强内部约束。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不断增加的同时, 应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3.2.2 完善息披露监管。

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较分散, 不利于管理, 因此,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根据相关文件制订专门的信息披露指引, 分别规范员工持股方案的提出、授予对象、行权条件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在年报格式准则中强化员工持股信息披露。

摘要:2014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标志着员工持股计划有了正式规范。民营公司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中占了绝大多数。本文以民营上市公司的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为研究对象, 分析了其员工持股激励需求, 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得出现有制度设计的不足。并进一步研究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对民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问题的影响, 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2001

[2]顾斌, 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

[3]陈文.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4]赵振元.员工持股计划在国有高科技企业改制中的激励机制研究, 2005

3.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三

记者连线:新湖中宝证券部工作人员称,公司持浙江新湖期货90%股权,并参股多家非上市银行,不过目前暂无参股上市银行的计划。

新湖中宝主要以房地产和商业贸易为主,近年来屡屡进军金融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特别是今年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改革,对公司形成了良好的预期。

新湖中宝目前是A 股上市公司中金融资产布局最多的企业,牌照最全,已参股或控股的金融资产包括盛京银行、成都农商行、吉林银行、湘财证券、新湖期货、锦泰财产保险公司、及大智慧等金融服务业,涵盖银行业、证券业等多个领域。新湖中宝去年投资收益高达7.32亿元,约为营业利润的六成,极大的增厚了公司的业绩,业内曾称新湖中宝的主业渐有偏离之势。

不过新湖中宝目前参股的金融企业仅限于非上市公司(大智慧等除外),对于盈利能力极强甚至是暴利的上市银行,新湖中宝并未涉足。故坊间猜测,以新湖中宝涉足金融业的决心来看,参股上市银行应是其未来的不二选择,当前上市银行中与盛京银行、吉林银行细分领域类似、业务规模相近的银行有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若新湖中宝成功参股前述上市银行,则公司的业绩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

但本刊记者经与新湖中宝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沟通得知,新湖中宝目前暂无更进一步的金融投资计划,更无参股上市银行的计划。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新湖中宝主业不振,因此公司去年净利润实际上下滑9.79%,若扣除参股金融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新湖中宝去年的业绩将更难看,远远不及招保万金等地产龙头。鉴于此,新湖中宝启动了一些新的地产项目,意在实现地产结构转型,如启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即将转入二级“招拍挂”,天津小商品城项目即将进入招商引资阶段,温州平阳综合性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阶段基本完成。这些项目理论上可以丰富新湖中宝的地产盈利模式,不过能否实质性改善业绩,则尚未有定论。

4.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篇四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规范自查的通知

辖区各上市公司:

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是推动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期,我局将在辖区开展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自查活动,通过自查和整改提高两个阶段的工作,逐步夯实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

各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从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上市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主导实施本项工作,制订工作 方案,明确自查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的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通过本次专项工作进一步摸排公司风险点,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基础,防止财务自查工作“走过场”。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自查阶段。各公司应对照《浙江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1)进行逐一自查,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内容。自查工作可征求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各公司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书面上报我局。(书面报告报送公司对应的监管员,主板公司电子版报告发送至baogl@csrc.gov.cn,中小板、创业板公司电子版报告发送至niyifan@csrc.gov.cn)。

(二)整改阶段。各公司应对照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原因,逐一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董事会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各公司应采取修订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有关责任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应报我局备案。

下一阶段,我局将根据各公司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重点公司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且与公司自查情况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联系人:包国林,电话:0571-88473321

附件:1.浙江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自查表

2.XX公司财务会计基础自查报告格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 财务会计 自查 通知 抄送:证监会会计部、上市部。

5.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五

1.1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召开董事会的预案,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1.2 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证券事务代表向每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题 及不能出席会议的委托和请假要求。

1.3 证券部部长对董事会提交的议题逐项草拟具体议案、协议、决议。1.4 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时组织召开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签名册上签字,对所议 议案有修改时及时修改,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做好董事在决 议及会议记录上的签字工作。

1.5 证券部部长根据董事会所审议内容草拟董事会决议公告,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监 管人员进行初审、复审,复审确认后,交《香港商报》、《上海证券 报》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进行披露。

1.6 证券业务员整理会议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存档。

1.7 对会议决定事项,应属于哪个部门具体执行,证券业务员将全部 文件资料复印后交付该部门执行。

1.8 董事会筹备、组织召开整个过程由董事会秘书把关,证券部部长 牵头,负责草拟、审核会议材料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报社披露公告

流程 2 监事会的召开及公告的披露

2.1 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监事会的预案,证券部具体办理。2.2 在监事会召开十日前证券业务员向每位监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题及不能出席会议时的 委托和请假要求。

2.3 证券部部长对监事会所提交的预案逐项草拟具体议案、决议。2.4 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主席按时组织召开公司监事会。证券业务 员做好出席会议监事的签到工作,做好决议的修改和会议记录工作,会议结束后,做好监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的签字工作。

2.5 证券部部长根据监事会所审议内容草拟监事会决议公告,由公司 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监管人 员进行初审、复审,复审确认后,交《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 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进行披露。

2.6 证券业务员整理会议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存档。

2.7 监事会召开全过程由证券部部长牵头,由一名证券业务员具体负 责监事会具体工作。

流程 3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公告的披露

3.1 召开股东大会的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司董事会名义以公告的方式在《上海证券 报》上发布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议 题、参会人员资格的确定办法、委托书办理方法等。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以书面方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送达会议通知。3.3 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向上海登记结算 公司查询股东名册。

3.4 证券部部长对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进行草拟。

3.5 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对法人 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登记。3.6 向上海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在召开股东大会当天停牌。3.7 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证券事务代 表办理股东签到手续,进行股权统计,按规定确定会议监票、计票人 员,及时修改会议中间所需修改的议案及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 结束后,做好董事会成员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的签字工作。3.8 证券事务代表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提供见证所需材料。3.9 证券部部长草拟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交易所监管人员进行初审、复审 后,交《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报纸披露,并在交易所网上进 行披露。

3.10 整理保存会议文书文档和电子文档。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公告

4.1 在每一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天内编制公司季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公司半报 告,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公司报告。编制依 据是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有关文件要求。

4.2 编制定期报告前需向公司生产、运输、经营及财务部门收集公司 有关运行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完成定期报告。4.3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4.4 召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定期报告,形成会议决议和会 议记录,由董事、监事在相应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4.5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部 长送往上海证券交易所,由监管人员初审、复审后,《香港商报》 交由、《上海证券报》 在报纸上进行披露,同时在上海交易所网上进行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后五日内,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的定期报告原件各两份寄给中国证监会及呼和浩特特派办。

4.6 证券部业务员将定期报告的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存档。4.7 定期报告主要由证券部部长草拟审核,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业务 员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分红派息事项和公告

5.1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公司需实施分红派息具体方案。

5.2 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草拟分红派息公告,内容包括分红方案、股权登记日、发放办法、发放时间。分红派息公 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在股权登记日前三个 工作日内在《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分红派息实施公告。5.3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委托发放红利 手续,办理分红派息确认书,与公司财务部共同按照登记公司提供的 外汇账户办理汇款事项。

5.4 证券事务代表款汇出后两日内与登记公司办理收到款项的确认手 续。

流程 6 公司融资

6.1 在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成熟时,由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提 出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方案,由证券业务员提供发行股票相关法律文件 和公司内部有关资料,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研究决定。

6.2 由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选择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所要聘请 的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提出中 介机构详细情况意见。

6.3 公司决定各中介机构后,由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草拟签订

用会计师事务所合同。

6.4 由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增资发行股票项目协调 会,由证券业务员提供会议所需文件资料,提供会议服务。6.5 发行初步方案定下后,由证券部部长草拟发行股票各项议案,包 括发行种类、数量、定价、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大致时间,将以上议 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6 证券部部长协助券商草拟招股意向书,证券业务员提供相关公司 文件资料,提供相关服务。

6.7 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券商完成增资发行中两级证监会审 核、交易所审核、招股书刊登等事项,协助提供相关文件资料。6.8 融资到位后,证券部部长负责草拟股份上市公告及股份变动公告 并联系刊登事宜,证券业务员向总经理办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6.9 证券业务员将增资发行全过程资料,包括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整 理归档。

6.10 增资发行的全过程,由证券部部长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下,组织 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业务员协助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

流程 7 证券部部长与证监会的联络、对股东及中介机构的来访接待 7.1 证券业务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寄送公司定期报告,随时报送证监 会所要求的自查报告和调查。

接受证监会组织的巡检,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7.3 证券部部长根据证监会的整改意见草拟公司整改措施和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证监会。

7.4 证券部部长或证券事务代表认真、细致、耐心地解答股东的来电,对不清楚的问题应查阅资料后约定时间另行回答,对股东索要的公司 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资料立即办理邮寄。

7.5 对股东和中介机构的来访由证券部部长接待,主动热情地接待上 述人员,实事求是地解答上述人员提出的所有咨询问题,对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和暂不能公开的数据婉言谢绝。

7.6 证券部部长组织在证券类媒体上的公司形象宣传,在每年的定期 报告披露后的适当时间分期进行。

7.7 证券部部长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统一把关。

流程 8 公司资本运作

8.1 证券部部长根据公司各产业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资本运作建议,对潜亏或已经亏损的项目作出收缩或重组的建议,对有前景的项目或 投资作出投资计划建议,建议公司保持合理资债结构,运用好财务杠 杆作用,发挥存量资产效益。

8.2 在公司经理班子的授权下,证券部部长牵头组织股票自营,制定 自营操作规范,由证券业务员研究选择自营券种、数量,基本方案经 证券部部长、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进行具体操作。

8.3 证券业务员按照操作规范对公司持有的证券进行经常性跟踪研

买入、卖出及持有券种的调整,以上操作需请示证券部部长并填写记 录单后进行。

8.4 证券部部长经常性与其它券商、机构保持联络,及时了解政策面 基本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投资判断。

8.5 证券部部长每月向经理班子作一次书面报告,报告盈亏情况,并 得到下一步的操作指导。

8.6 证券部部长每年终结,将全年自营结果和下一打算向经 理办公会议作总结汇报。

流程 9 证券业务员负责《证券参考》的编辑和印发

9.1 由证券业务员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经贸委、中 国煤炭网等网站收集有关证券、经济、金融、行业、伊煤 B 股等信 息,每日一期,编辑成册。

9.2 将《证券参考》发送到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及有关中层领导手中。9.3 每年年初将上一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政策汇编成册,供有 关领导查阅。

流程 10 证券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0.1 证券部直接领导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2 证券部从生产、运输、经营、财务、企管、质管、人事、总办等 部门获得公司生产运行的具体数据和重大合同签订情况,对数据、信 息的要求是及时、准确、完整,传递需以书面形式进行。10.3 证券部在编制定期报告时,需与财务部合作完成,财务报告和涉 及财务数据部分由财务部完成,文字及其它部分由证券部完成。10.4 证券部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大型会议时需经理办打印室协 助,打印会议材料,需后勤部协助解决食、宿及其它服务事项。10.5 证券部负责提供其它部门需要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等文件。其它

6.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六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7.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七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现状简析

近年来,在我国法律及行业规范的约束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已得到相应改善,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然而,微观上分析来看,部分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会计披露信息失真的现象,对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扰。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完善造成的。有些上市公司错误地认为会计信息披露是一种额外负担,而非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而一直逃避相关工作;有些上市公司则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有选择性地披露会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从而引导股东决策,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造成这种不良现象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可分为两类即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是因为上市公司受错误思想观念主导,加上内部控制不力造成的。而客观因素主要是因为行业竞争环境恶化以及有关法制建设不全引发的。

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整体表现良好。作者针对其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2.1 重视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要求,亦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外在表现和必由之路。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发展意识、诚信意识以及服务意识等,主动承担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制定科学、长远的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应对各项困难和挑战,严守国家法律和行业准则,从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最大限度地获取和维持投资者信任。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就上市公司诚信建设作出一定努力。

2.2 加强内部治理

上市公司在提高自律能力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内部治理,从根源上肃清一切可能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的因素。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监管会计人员行为,夯实可持续发展工作基础。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内部奖惩制度。上市公司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细化员工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定时定期审查员工行为,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适度奖励,相反给予处罚,为员工提供额外收益的机会,使其得到更大的职业发展平台,以此激励他们尊重职业道德和准则;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完善培训制度。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要重视和加强人才建设,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形成其良好的自律能力。

2.3 增加违规成本

长期的实践证明,单纯地依靠上市公司自律并不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这还要法律的有力约束才能实现。虽然目前我国已从法律层面上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并出台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但是惩处力度相对不足。有些上市企业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违法乱纪,严重影响了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我国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会计违法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处罚力度。财政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则需认真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针对存在恶劣行为的公司依靠法律规定予以严惩,并责任到个人,有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增加违规成本是现阶段规范上市公司竞争、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实效的主要途径之一。

结束语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完善非常重要和必要。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可能会暴露出更多问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作出的相关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诸多学者关注上市公司发展,从根源上剖析造成其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更多的完善建议,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添彩。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攀升,并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其本就具有的责任和义务,应真实地反映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从而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已然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现状作出简要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重点就其完善进行了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促进上市公司稳定、持续发展。

8.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八

关键词:股权激励;盈余管理;管理层

现代企业两权分离后,管理层与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委托代理问题。作为一种有效解决机制,股权激励应运而生。股权激励通过授予管理层股权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协调统一,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企业和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成为上市公司争相追逐的潮流。然而,股权激励机制在发挥效用的同时,也会诱导管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偏离甚至违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初衷,试图通过操纵盈余来提高财务指标,从而达到预先设定的行权条件。本文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盈余管理行为相联系,试图研究股权激励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为改进股权激励计划、规避盈余管理提供对策和建议。

一、概念界定

股权激励是一种能够使管理层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并且共担利益与风险的激励行为,它以股票为标的物,激励管理层通过增加公司价值的方式获取自身财富。盈余管理的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狭义的盈余管理认为管理层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在其存在经济后果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有利于增加自身效用或企业市场价值的会计政策;广义的盈余管理认为这是一种“披露管理”,即管理层利用会计方法或者安排真实交易来达到改变财务报告的目的,从而诱导利益相关者依据“处理”过的财务报告对公司业绩的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

(一)宣告时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

1、做低股票价格。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第一个关键时点是行权价格的确定。较低的行权价格有利于降低管理者为获得股票期权而付出的成本。基于这个动机,管理层往往会通过向下的盈余管理来降低股权激励计划宣告日前的股票价格,以此获得较低的期权认购费用。

2、降低基期会计指标数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般规定:企业每个会计年度都要进行业绩考核,并以考核数据来判断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期权的行权标准或者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上市公司通常把某一项或某几项会计指标的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的衡量标准,并以该指标固定的基期数据作为考核基础。因此,股权激励公告日前一年度的相关会计指标越低,行权(解锁)条件就越容易满足。这使得在公告日前管理层具有强烈的自利性动机进行向下的盈余调节,降低基期的会计指标,以达到顺利行权(解锁)的目的。

(二)行权时存在向上的盈余管理问题

1、做高股票价格。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股票出售时市价的确定是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第二个关键时点。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价格越高,管理层出售股票获得的增值收益越高。因此,管理层有动机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来提高行权日的股票价格以获得较高的股票出售价格。

2、提高考核期会计指标数据。参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发现,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上市公司需要考核管理层的个人与公司业绩,检验管理层是否达到约定的授予条件;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上市公司也会以该业绩作为参考判断是否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标的。实际上,业绩考核标准的确对被激励的管理层造成了压力。为了达到约定的行权指标,管理层具有强烈的动机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提高考核期的会计指标数据以达到顺利行权(解锁)的目的。

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存在盈余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

1、激励指标不合理。我国缺少统一量化的标准,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时存在随意性。指标过于宽松时,激励对象付出很小的努力便得到激励,以至于激励效果不佳;当指标过于苛刻时,激励对象很难达到标准,便会影响激励效果。

2、绩效考核体系不全面。股权激励计划中包含行权考核条件。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绩效考核指标主要是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然而上述指标不能完全体现出管理层的贡献。此外,过分强调业绩指标易引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盈余管理问题,这从侧面反映出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由于两权分离,公司实际运营权利掌握在管理层的手中,管理层可能利用不对称的信息操纵股价损害股东利益,也可能为到达业绩考核指标而实施高风险项目。

(三)外部资本市场不完善

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成功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股市存在泡沫和投机分子,股价容易在短期内大幅波动。因此,股价不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水平,使得证券市场的评判作用失效,最终导致股票期权失去了其激励作用,甚至会诱发管理层通过操纵股价来谋利。

四、治理对策

(一)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1、激励对象的选择。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大多局限于管理层,但是核心技术人员才是管理层决策的具体执行者。只有他们尽职尽责,企业才能发展。因此,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应该扩大,并且应该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为尺度准确把握。

2、确定合理的激励期限。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太短,业绩偶然性程度会增高;有效期太长,激励效果会下降。然而,实证研究表明,激励计划行权时长太短,管理层容易在考核后阶段实施盈余管理;行权时长太长,管理层在考核后阶段实施盈余管理难度会增大。加长考核期能够增加管理层对应计项目和实际活动的管理,从而加大盈余管理困难度。因此,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要权衡激励效果和盈余管理空间,设计出最有效的计划。

3、确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了全面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业绩水平,增加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难度,应该在传统的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加入难以调整的项目。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大多数企业采用的考核指标仅为财务指标,而忽略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可以降低盈余管理风险,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绩效。

(二)建立适合股权激励方案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为了满足上市条件而设置的,并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且其监督和建议作用应该贯彻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始终。

2、完善公司薪酬委員会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原则:真正的独立和拥有制定、监督薪酬的权利。因此,在防止股权激励失效方面,薪酬委员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独立董事应该担任薪酬委员会成员,全权负责管理层的薪酬事务,主导决定管理层的所有薪酬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3、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制度中激励绩效的提高依赖于资本市场信息制造传递过程的完善和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等一系列措施。中国证监会应该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证券市场公开、透明;应该更加重视资本市场的信息反馈功能,严格限制利润操纵、内部交易等行为。(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陆正飞,魏涛.配股后业绩下降:盈余管理后果与真实业绩滑坡[J].会计研究,2006(8):52-97.

9.上市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篇九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七条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

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第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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