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2024-08-18

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共11篇)

1.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一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2012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二

一、我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问题

(一) 近年来, 由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严重破

坏了道路设施, 诱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 给公路、桥梁造成了重大危害, 严重缩短了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寿命, 造成了公路路面产生龟裂、坑槽、沉陷、翻浆, 使一些桥梁出现了铺装破碎, 版体断裂, 桥台下沉等严重病害, 干线公路连续出现危桥, 而且这一情况还正在继续恶化, 使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据测算, 由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养护改造资金达12亿元, 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 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 仍走不出治理—反

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 而在全国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车辆维修厂家, 不顾国家标准, 非法拼装车辆, 任意改变车辆载重标准, 装载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 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难度。

(三)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导致了一些运输业户随意

抬高运输价格的投机行为, 造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混乱, 引起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 使道路运输市场更加难以管理。

二、对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应采取的措施

(一) 加大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力度

坚持舆论引导, 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泛宣传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目的意义, 治理标准与措施及有关超限超载的治理政策, 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 赢得社会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车主、货主、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懂得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规定, 是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运输业户正当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好方法, 让车主、货主、驾驶员达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 构建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是政府行为, 而不是某个行业行为。由政府牵头, 组成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治超组织, 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联动, 齐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牵头, 设立专职的治超机构, 健全组织, 充实人员, 落实经费, 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 实行目标责任制, 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三) 加大从源头治理监管的力度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条例》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强化了从源头治超的力度。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联合办公, 实行联合稽查工作新模式, 对辖区内的汽车改装厂家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对车辆拼装、改装厂 (场) 进行摸底调查, 从源头上消灭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场站。

(四) 加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头企业、流动治超车安装使用治超信息系统, 利用无线视频传输、GPS定位系统和源头治超监控中心网络, 实现治超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 实施动态监控, 完善治超站点的信息化建设, 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统, 及时对超载车辆进行矫正。

(五) 加大监督与责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键是抓好责任倒查, 明确到责任单位, 对货源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进行责任倒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责任追究机制, 严明工作纪律, 对应管而没有管好的失职人员, 应严厉查处和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 严格执行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对超限、超载的货车、个人、企业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处罚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 应依法取消经资格。

三、结束语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要以源头治理为主攻点, 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 落实责任, 采取联合稽查治超。应用科技手段, 坚持标本兼治,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不断完善治理手段, 严格执行处罚标准, 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环境, 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强化源头治超工作保障经济动脉畅通[EB/OP]2010-1-11

[2]张坪, 源头治超的难点及对策, 河北交通2011-2

3.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三

【关键词】车辆超载;车辆超限;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445-01

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指的就是机动车载物质量,体积以及载人数超过了核定限度。山东省近些年来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上不断完善和加强,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交通运输管理较以往明显有所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的都影响了整个交通运输管理的正常工作,大的问题还引起了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比如说2010年的桓台县和莘县境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桓台事故中,肇事罐车核载19吨,事故发生时,实载94吨,超载近400%,莘县事故中,拉石子的货车核载7.99吨,事故发生时,实载67吨,超载700%,还有很多类似的重大伤亡事故也是因超载超限而引起。可以看出,车辆超载超限是造成这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之一,不仅直接对车辆,道路以及正常交通秩序产生影响,而且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造成灾祸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这急需要我们相应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和改善。

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和桥梁的破坏

由于大量超过公路和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导致公路因长时间负重而产生严重损坏,大大的缩短了其正常使用年限。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公路路面设计荷载为单轴双轮荷载10KN,一般来说按照这个荷载承载公路的理论上使用寿命接近设计年限,但是如果车辆在路面的实际荷载,超过路面的设计荷载的话,公路的使用寿命就会大大缩短。一条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的高速公路因为经常性的超限超载运输,导致整条公路只能使用8年,由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经常发生,使得路面产生龟裂、沉陷、变形等多种破坏,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每年我国用于公路养护工作的资金高达12亿元,而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00亿,这无形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桥梁的安全结构来说,经常性的超限超载运输对桥梁会产生重大威胁。即使设计标准较高的水泥混凝土桥梁也会因超限超载运输而产生桥梁挠度加大,使得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引发钢筋生锈,最后使得桥梁寿命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影响正常交通安全

山东省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中,很大程度都是由于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所引起的,上文所说的山东省桓台县和莘县境内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分别造成13人和16人死亡,此外,威海市“7.22”交通事故中,有41名遇难者,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事故主要原因就在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使得车辆整体状况大大降低,车辆行驶整体上的稳定性、刹车性能、轮胎爆破可能性都大大增大,这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运输车在长时间的负重工作中,磨损加剧,性能不稳,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3、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会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在运输市场中,一般都是供大于求,所以导致行业之间竞争极其激烈,承担运输任务的公司或者个人,为了争抢货源,就会相应降低运输价格,而降低运输成本价格之后,运输者只有通过扩大运输量来获得经济效益补偿,这就使得在运输过程中视交通法规而不顾,最大程度上的进行超载超限运输。这样的恶性循环不仅制造了公路管理上的难题,而且也形成了运输市场秩序的恶l生循环。

二、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具体对策

1、开展多元化的公路法规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宣传,对于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山东省公路部门一直在开展“公路路政日以及路政宣传月”工作,已经取得了很有成效的进展。对于我们公路管理部门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法规宣传工作,要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公司都能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懂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便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对于路政工作者来说,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来进行相关宣传,使用群众愿意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和介绍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还可以进行视频录像播放,用实际例子来警戒大家重视超限超载运输危害的重要性。菏泽市就公布了交通事故录像,对于惨烈的交通事故,会使群众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大危害,也能够做到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

2、建立完善的执法管理制度

改变过去“只收费不管理”的做法,严格执法责任制,尽一切可能制止、堵住超限超载的疏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要以消除违章为治理主要手段,对运输车辆第一次超载一般以卸载教育为主,不处罚;如第二次以上超载,应以卸载、罚款为主。对于经常出现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控,相应立法机构还要考虑交通运输的整体需要,及时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健全整个交通安全制度,促进运输市场运输量与运力的供求平衡。还要推广集装箱化的运输方式,对于特殊产品的运输车辆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加大查处违规企业的力度,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对于一些司机反映的“不超载没饭吃”的问题,作为公路管理部门也应认真考虑,探索降低车辆运行收费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车辆运输司机的成本和负担。对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不能以简单罚款放行,应将卸货、教育和跟踪监管结合起来,避免“超限超载——罚款一再超限超载——再罚款”恶性循环的出现。

3、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

正如有人所说,“治超站是窗口单位,处在风口浪尖”。交通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着执法水平,所以必须要进行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在培训中要注意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的学习,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树立群众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强化执法人员的敬业精神,促使其做到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好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个别司乘人员的言语、物质、金钱等诱惑及本地区超限载运输人员的吃请和“表示”,能否做到心底无私,秉公执法,彻底杜绝吃、拿、卡、要等严重的违规违纪。从实际出发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这对于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来说有着积极意义。

三、总结

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篇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5.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讲话 篇五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开一个治超工作专题会,主要是把我们已经开展了这么多年的公路治超工作再部署一下,再往前推进一点。我们治超治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县道路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治理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治不治理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治理好,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会上,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请大家认真学习,准确领会精神,找准职责定位,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好、执行好。为更好的推进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也是对大家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治超工作的意义所在

近几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利推动下,通过国、省道改造和通畅、通达工程的实施,我县交通公路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国道、省道、县道甚至是乡村公路建设力度空前。仅2009年,全县实施209国道大修、巴鹤省道路面改造及通乡公路工程等项目建设,公路建设投资过亿元。同时,通过实施1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养护以及安保工程等项目,基本上实现了国省、县乡公路养护平衡,境内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密集优化。

与前几年相比,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变化非常明显,为我们老百姓出行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虽然我们投入这么多精力、财力、人力、物力,把公路建好了,老百姓出行方便了,但是我们建好的路能够持续使用多少年?老百姓的出行能不能一直非常便利?就拿209国道这一段来说,2009年实施了大修,道路通行条件已经得到较大改善,但是这种通畅的环境能够维持多久,还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我们本来就相对落后、脆弱的交通环境,正面临着车辆、运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压力,再加上大量不规范经营、超限超载车辆的存在,对公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伤,大幅度缩短了路桥使用年限,严重影响到了我县交通公路事业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思考深层次的东西,去思考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加强管理,进而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这些年的治超工作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其缘由主要是落实的问题,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在这里,我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再强调一下,会后还要下发实施细则,大家要对照这些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落实,既明确分工又团结合作,坚定决心,痛下狠心,合力齐心,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县公路段负责在全县国省县道上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流动超限检测,遏制超限运输;检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货运机动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属超限的依法收取检测费和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并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进行超限运输治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超秩序,确保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接到超限检测站报警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警;对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治安案件1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的结果在新闻煤体上予以曝光。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检测;维持检测站交通、卸载秩序等;协助公路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对堵塞国道、检测引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强制疏导交通;拆除货车非法加装车厢墙板,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严禁煤矿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矿山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协助县安监局对煤矿源头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无照经营 的查处;协助运管所对修配企业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县交通局负责对码头装卸等企业的监管,严禁水运物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码头)。

县人武部负责对军车从事民营运输的查处,对假冒军车进行清理整顿。

县运管所负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管,与运输企业签定不超限超载协议;对超限超载违法事实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的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县内汽车修配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非法改装车辆、加装车厢墙板的修配企业。

县商务局负责对水泥厂、石油公司、盐业公司等货物装载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指导货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价,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质监局负责对称重地衡进行校验和计量检定,每年不低于2次;出现故障后,1小时内赶到工作现场。

县广电局负责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及其案例,对恶意超限和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治

超工作中出现不作为、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县、乡、村道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三、全力抓好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

治超工作有一定特殊性,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工作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人情风,严格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因执法不公引起的扯皮闹事、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要坚持以卸载为前提,这是开展治超工作的初衷,必须坚持,不可简单地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抓好源头治理。治超工作要抓好煤矿、铁矿、码头、盐业公司等重点源头单位的管理,安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存在为非法改装车辆配载货物、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依法取缔和关闭,绝不能讲价钱。同时,运管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加大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防止私自生产经营,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或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公安、运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重点打击,直至整改到位。交警部门要做好车型的源头控制,真正从源头搞好治理。

二是要管好治超站点。前不久,东流水治超站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这是我们县里唯一的一个治超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治超站。管理好这个治超站点,对抓好治超工作非常有利。在治超站点管理中,要真正按照部级检测站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治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出现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收钱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三是要抓好道路执法。在建设东流水部级检测站的过程中,配备了流动治超检测专用车,是对执法手段很好的一个补充,对做好治超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我们在做好东流水检测站固定检测的同时,要重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把固定治超与源头治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道路执法工作力度。在道路执法中,要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公路、运管等部门配合,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做好违法改装车、超限车辆的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

四是要抓好舆论宣传。把驾驶人员及其家属、经营业主、群众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严重性,着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电视台、长江峡江网

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系统、集中地推出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报道,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扩大治超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坚持正面引导,使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使社会公众理解并支持治超工作,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是要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要抓好治超责任的落实,抓典型案件、典型事件和典型人员,从严追究治超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县公路段是治超站的第一责任人,对治超工作人员私自放行造成治超工作被动的,除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外,还要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非法接受受检对象钱物,为受检对象充当保护伞以及养黑车、放黑车、收黑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作为的单位要从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6.XX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篇六

为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力度,保护公路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完善治超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经济发展办,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对全镇货运车辆进行摸底造册、建立台账、跟踪监管,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超限超载工作。

2.对全镇源头企业造册登记,规范管理,组织对源头企业货运超限超载巡查。

3.进行超限超载相关知识宣传。

4.对全镇所有公路进行超限超载治理,发现超限超载现象迅速与区治超办、治超站联系,进行处罚。

5.对镇辖区内车辆维修场所进行监督,发现对车辆进行改拼装场所,迅速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

6.加强与区治超办、区交通局、区公路局的工作联系,积极参加区联合治超行动。

7.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服务

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树立全镇一盘棋思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将治超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予以统筹部署,共同研究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运输业主、货主和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积极服务意识。

(二)合理布点,严密监控

加强治超布点,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结合我镇路网结构和交通流量分布与变化等情况,采取流动巡查的方式,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加大力度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行为,确保实现全路网严密监控。

(三)突出重点,健全机制

健全治超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保证治超专用装备和车辆到位;建立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经费,保障实施

1.治超工作经费由财政按实统一支付,实报实销;

2.治超工作中用车费用按机关用车制度执行。

(五)奖惩办法

7.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七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

(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8.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八

情况汇报

2011年2月21日全县“百日整治”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治污工作开展以来,治超办在县治超治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治超治污工作,在为期一周的治超治污工作中,珠江源大道超限超载车辆得到了有效控制。现将治超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超治污工作情况

治超工作启动初期,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了治超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上级治超文件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树形象、保畅通、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到治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明确了工作的职责,制定了治超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了治超工作。

一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一周的宣传报道,到乡镇、厂矿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通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治污宣传活动,把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广大群众之中,使治超治污的政策家喻户晓。

二是组建了联合治超治污执法队伍,从交通局、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交警部门共抽调了20余人,组建了一支能吃苦、业务精、勤钻研的治超治污队伍。

三是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全国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等相关要求,集中培训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四是购置设备,县治超治污办利用治超治污专用资金购置40万元的治超治污设备。

五是执法情况。在路面治超工作中,成立1支治超小组,实施两班12小时不间断流动治超,主要在珠江源大道上检查过往货运车辆,2月21日至25日,共出勤85人次,其中,交通局52人次,交警18人次,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15人次;检测车辆800余辆,共查处超限车辆138辆,其中超过55吨的107辆,处罚金额2.6万元,逃逸车辆120辆,主要是沾益龙聚公司、云龙公司及本地车辆。

二、存在问题

1.经费不足。

2.源头治理不到位。目前,县域内矿山、厂矿出入车辆存在严重超载超限现象,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的管理。

3.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目前,执法队伍仅20余人,其

中交通局13人,交警4人,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3人,现有人员仅能保证白天两班12小时单向治超,无法满足四班24小时双向检测。若满足四班24小时不间断双向检测,至少需要执法人员80余人,其中公安、交警20人,路政执法人员60人。

4.治超装备不足。目前急需购置2辆路政执法专用车辆。

5.强行冲卡车辆日益增多,治超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检测点需加派公安、交警警力,引导车辆进点检测,严厉打击强行冲卡车辆行为,同时购置必要执法人员安全保险,给予安排相应执法人员补贴。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面落实“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运管行业

源头管理的职能,使货运源头单位从思想上重视源头治超工作,有效遏制了“双超”车辆驶出站场,在源头治超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2.加大执法力度,充实执法队伍,实行24小时四班双向不间断检测,坚决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以珠江源大道治超为重点,同时治超辐射到松会线、沾大路、倒播路、沾潦路等县乡公路。

沾益县治超治污领导小组办公室

9.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九

交运发〔201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赋予运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手段,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是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

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现象的同时,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车主、货主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证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是坚持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要把运输源头治理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扎实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明确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推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一)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和确定货运源头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5.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五)实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体系,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按月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对外省(区、市)籍车辆至少每半年向相关省通报一次,相关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出台货运源头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源头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使社会各个层面深入了解货运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为源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源头治理所需经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从成品油消费税等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货物装载视频系统。同时,要加大源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道路运输IC卡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治超信息系统和货运车辆管理系统部省站联网管理工作步伐,尽快实现治超信息系统与货运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管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为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联防联治提供科技保障。

(五)切实落实治理责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源头治超执法人员要参加执法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实施源头治超执法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要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货运源头治理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源头治理工作中“三乱”现象的发生。

10.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十

同志们: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下定决心要坚决抓好的一件大事。国庆节前,市委常委会对此作了专题研究,守刚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态度要坚决,措施要过硬,责任追究要严厉,联动配合要到位,齐心协力、重拳出击,打一场治超“攻坚战”和“歼灭战”。围绕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市政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随即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相继下发“治超实施方案”和两个“通告”,纪检监察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这都为治超工作全面展开、扎实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分析全市公路运输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部署治超工作各项任务,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合力攻坚,积极投身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整治”活动,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刚才,迟丽华同志、周洪同志分别宣读了《济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济宁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道路安全实施方案》,希望大家认真领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车辆超限超载屡治难禁、为害严重,必须痛下决心,毫不手软地实施大力度整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公路运输业日益繁荣。截止去年底,全市营运车辆已发展到8.3万辆,5万吨以上货源点266家,年货运量1.46亿吨,营运收入47亿元,成为整个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强活力和支撑保障作用的重要产业之一,为搞活市场流通、扩大城乡就业、增加财税收入、推动区

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执法监管等相关措施没有跟上,交通运输市场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完善,加之营运价格、规费征收等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致使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虽然我们按照国家和省里的安排,从20xx年起就连续不断地开展超限超载整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而在利益驱动下,非法拼装、改装车辆大量上路,更使得超限超载问题屡屡出现反弹,已经成为一个久治不愈、为害极大的顽疾,确实到了非痛下决心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

治理超限超载是保护交通设施的必要手段。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质量远远超过公路和桥梁设计的承受能力,给交通基础设施带来了极大破坏。科学试验证明,载重10吨的货车超载1倍,对公路的破坏力相当于正常载重的16倍;超载2倍,对公路的破坏力增加到80倍。一条设计使用期限为15年的高速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也就是说只能用1年半。据统计,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全国每年要损失300多亿元。就我市而言,因为超限超载等原因,105国道济宁南段、崇文大道、济董线嘉祥段、曲阜外环路等多条公路损坏严重,南外环上的运河大桥和洸府河大桥已经成了危桥,去年直接损失1亿多元,由此带来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如果车辆超限超载得不到根治,道路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还会进一步加剧,我们多年来付出较大代价取得的公路建设成果就可能毁于一旦,对此我们绝不能听之任之、袖手旁观。

治理超限超载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超限超载车辆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行驶的稳定性、刹车性能等与标准承重车辆相比差距很大,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10万人左右,受伤50多万人;我市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400人左右,受伤1500多人,其中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今年市委、市政府在部署“平安济宁”建设任务时,也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列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充分体现了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就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关键举措。因此,如果我们抓不好治超工作,超限超载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平安济宁”建设的成果就会大打折扣,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将大受影响。

治理超限超载是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产业,是各类要素资源流动、集聚、优化配置的重要载体。作为连接华东与华北、中原与沿海的重要交通枢纽,我市健全的路网体系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和保障。但是,日益严重的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不仅使交通运输业“先行官”的作用得不到应有发挥,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市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涌入,破坏交通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非法营运获利甚丰、守法营运难以为继”的畸形局面,严重阻碍了大型物流企业的发育成长和物流中心的建设发展。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查处,常常在深夜、节假日成群结队集中上路,有的甚至有计划、有组织地聚众闯岗、暴力抗法,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执法人员参股入股超限超载运输业户,充当他们的“保护伞”,造成一些非法运输车辆难以处罚到位,各种规费和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初步统计全市去年达1.1亿元。超限超载运输业户的背后,不少都有黑恶势力和各类霸头暗中作祟,还有强揽工程、抢装抢卸等不法行为相伴相生,对一些重点项目建设造成极大的干扰破坏,严重损害了我市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动摇了一些外来客商在济宁投资兴业的信心,使我们费尽千辛万苦抓来的项目难以顺利推进,甚至半途而废。总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超限超载运输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对事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百倍的勇气、顽强的作风、过硬的举措,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治超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二、车辆超限超载情况复杂、矛盾集中,必须重拳出击,全面落实标本兼治各项措施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里制定出台了“治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确定从10月初到年底,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整治”活动,认真贯彻“政府领导、全市联动、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有效遏制超限超载现象,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百日整治”是新一轮治超攻势的第一仗,直接关系整个治超工作的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分解目标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赴一线展开整治行动,务求迅速形成声势、持续加大力度、尽快见到成效。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

(一)严格道路综合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身体好的执法人员充实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全天候“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模式,科学组织道路执法活动。要突出巡查重点,对容易出现集结闯关、带车绕行、暴力抗法的地点和区域,公安机关要适当增加警力,切实维护好治超检测站点的秩序。要严格处理处罚,认真落实“一查三罚”制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责令立即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及时阻止违法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强制恢复国家标准,从严从重落实处罚措施。还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扣分制度、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让非法运营车辆付出高额成本和代价,真正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攻击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分子,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上路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严格公正执法,做到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到位,处罚有依据,罚款有票据,严禁

以罚代卸、以罚代管,更不允许不消除违法状态就擅自放行。同时要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合理布局安排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场所,有效防止因集中执法而出现路面阻塞、影响正常通行的问题。

(二)加大源头控管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辖区内的“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及时纠正和恢复车辆吨位标准。要从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改装业务的,坚决给予处罚和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改装的,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要严把车辆登记和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经贸、工商部门一律不准允许出厂,公安部门不准给予挂牌,交通部门不准其进入运输市场。要按照《山东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全面实施货物装载源头派驻监管,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货场、不出港口。各县市区和运输企业及货源单位都要“把住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车”,落实好各自的源头管控措施,对疏于监管、造成“双超”车辆上路行驶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百日整治”和治超工作的全面展开,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要开辟专题栏目,拿出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双超”的危害及治超的意义、目的和要求,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处罚措施和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明显效果。要组织新闻记者深入治超一线,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工作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彻底消除部分运输业户违法营运的侥幸心理,促其增强遵章运输、守法经营意识,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治超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坚持一手抓面上整治,一手抓制度建设,形成巩固集中整治成果与源头防范遏制的良性循环。重点是健全治超检测站点网络,交通等部门要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成Ⅰ类治超检测站2个、Ⅱ类治超检测站6个,形成覆盖全市主要国省道,站房标准、设施永久、装备精良、管理规范的治超检测站点网络体系。健全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网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完善第一批61个源头单位派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第二批源头单位派驻工作,力争尽快对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全面实施派驻监管。同时做好源头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及早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健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网络,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按吨公里计重收费办法,加快高速公路信息监控网络建设,对高速公路上倒卡、换牌等干扰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健全基层交通运输管理网络,按照“四位一体”的模式,加快基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建设步伐,强化运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突出加强农村客货运输管理,有效保护县乡公路及农村公路基础设施,促进治理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三、治理超限超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加强领导,形成真抓严管的强大合力

和其他专项行动相比,这次治超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过去个别部门行为,提升为统一领导、各方联动的政府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密切协作,全力出击。

要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已经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崔洪刚、迟丽华、步士金、周洪和徐世杰等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整个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人员已陆续集中到位,进入正常运转状态。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县市区长要当好

“第一责任人”,对治超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亲临一线、靠上具体抓。市县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治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协调配合。《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既坚持分兵把口、分线作战,又坚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不断增强治超工作的合力。县市区要顾全大局,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境内超限超载问题不护短、不迁就,保证就地整治到位,不拖全市治超工作后腿。交通、公安、发改、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管理职责,不降低标准,不乱开口子,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车辆和营运业户。要严格落实“日查日报”制度,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全面掌握治超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注重从中总结规律性的东西,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对遇到的重大问题或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具体事项,随时报告市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落实统筹协调、妥善解决的办法措施,防止出现偏差失误。

11.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十一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1-27 【生效日期】2008-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琼府办〔200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自2004年6月我省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治超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2007年11月份召开的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正确分析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形势

治超工作不仅是对公路运输行为的规范,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体现了对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的支持,体现了对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政策导向,这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省治超工作已开始进入由全面的集中治理向局部的重点治理,由集中的有力打击向长效的治理防范转变的新阶段,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愈加凸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突出表现在:一是违法超限超载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为“七个转移”,即从一般货车向假冒军警车辆转移、从普通车型向非标准车型转移、从重点稽查检测路段向无检测路段转移、从白天分散通行向夜间集中通行转移、从干线公路向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转移、从普通单一货物向多种混装货物转移、从个体单独经营向由各政府部门人员参股经营转移。二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和西部工业走廊主干道,局部地区超限超载反弹较大,超大超重车辆在公路上夜间行驶繁忙。三是因超限超载导致的桥梁损坏事故呈上升势头,对公路桥梁以及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威胁,目前我省已检查发现四类以上危桥有123座,五类危桥有7座;东线、西线和海文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及各市、县新建公路受超限超载影响,路面和桥梁损坏严重。四是公路通车里程逐年增加,路政执法人员不足,没有专门的治超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减弱。五是源头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力,安全责任倒查制度有待完善。六是暴力抗法和故意怠慢执法的事件增多,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渗入其中。七是个别政府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和违法运输户串通一气。八是经费缺乏,卸货场地及流动治超配套设施不完善。九是大型建设工地施工车辆对周围公路桥梁损坏极为严重。因此,治超工作必须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客观分析,查找症结,提出适应我省的治理思路和措施,使超限超载者有路难行、有车难开,使合法运营者在公路上行驶得更安全、更便捷。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省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三、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全省再用3年时间,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海南省超限超载车辆管理规定》,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治超站所需用地及有关手续,完成交通部及省政府批复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任务,完善我省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加快推进交通、公安部门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奖励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采取有效奖励机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加快治超检测站点规划、建设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快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和装备,大力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派员深入货站、码头等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等;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路政部门负责路面执法,运政部门负责源头监管,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密切配合;设立临时性流动治超检测点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

(二)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注册,查处上路行驶的报废、拼装车辆,收缴并强制报废;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仍不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配合维护好流动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按程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治超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把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手段,全面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

(一)路面治理。

1.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坚持以定点检测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流动查处;要因地制宜,根据普通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查处。管理主体要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标准追缴赔(补)偿费,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3.会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证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交通部门应加强源头检查,推行对重要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2.继续推进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要按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积极开展重点整治活动。

一是要重点整顿治超工作秩序。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聚众恶意冲卡拒检甚至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工作环境;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营或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重点整治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

(五)坚持责任追究。

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相关运输业主、企业以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配载的货主、货运站场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工作机构。各市、县政府要完善治超办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联系方式;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

(三)建立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新闻单位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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