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2024-11-11

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共3篇)

1.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篇一

宁海县拟提拔任用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第49号)

经县委研究,决定将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6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任职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来电和发电子邮件,向县委组织部二科反映(联系电话:0574—65566100;通讯地址: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邮政编码:315600;电子邮件信箱:nhjb@zzb.dfdj.gov.cn)。

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能借机诽谤诬告。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公示期限为7天,从2006年4月14日起至4月20日止。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至5∶00。双休日照常受理。

附:拟提拔任用县管领导干部名单

中共宁海县委组织部

2006年4月14日

姓 名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

蔡丹女1970.09 跃龙街道1992.08党员法律硕士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副局级)

陈俊超男1965.01 跃龙街道1982.09党员大学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副局级)

金星男1971.11 江苏邳州 1996.08党员大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副局级)范建义男1956.10 跃龙街道 1973.09党员大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政治指导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政治指导员(副局级)张良国男1965.02 岔 路1985.07党员大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丁智豪男1965.10 桥头胡街道1986.08党员大学县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梅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市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篇二

肇组公字[2011]48号

经中共肇庆市委常委会研究,谢志诚、李永青同志拟提拔任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颁发的《肇庆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肇发[2005]2号)的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谢志诚,男,1958年4月出生,籍贯、出生地:广东鼎湖,省委党校函授大专,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拟任市工商联党组书记,为第一副主席人选。

李永青,男,1968年6月出生,籍贯、出生地:广东郁南,省委党校函授本科,1986年11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市委统战部办公室主任,拟任市工商联专职副主席人选。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7天。受理单位: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地址:肇庆市天宁北路80号,邮政编码:526040,电话: 12380、2287795,举报网站:。

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3.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篇三

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六、审计机关向组织部门报送的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应符合审计准则有关审计报告的原则规定,同时要根据任前审计重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的特点,增强审计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文字简洁。

七、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皖审发[2005]20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利用审计结果,并视情向审计机关反馈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八、组织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九、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和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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