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共3篇)
1.(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2.(最新刑事格式文书)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篇二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 年 月 日 时开始,被
采取 了
的强制措施手段,至今法定期限已届满。本人作 委托的辩护律师,根据《中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要
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辩护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3.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本案原告):牛湘婷,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龙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库房主管,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38号66栋66号,电话:6012849,***。被申请人:闫继峰,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一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38号70栋4单元54号,电话:6012699,***。
被申请人:高万增,男,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一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38号74栋2单元18号,电话:6013659。
被申请人:王小丽,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一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38号30栋49号,电话:6013632,***。
被申请人:陈萍,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一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138号70栋4单元54号,电话:6012669,***。
申 请 事 项
请求通知上列被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
申 请 理 由
2010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为招商引资接送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十九人,乘车前往阳曲县东黄水镇的被告
公司参观考察。被告公司雇佣的汽车发生侧滑碰撞时,上列别申请人均不同程度负伤,他们知悉被告公司派车情况,知悉汽车侧滑碰撞情况,知悉被告公司抢救伤员派车转送医院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人民法院准许并通知上列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牛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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