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罚通知(精选5篇)
1.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近期,接连发生两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较大损失,给通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暴露出通信工程施工中存在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收到事故报告后,部领导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方针,查清原因,通报全行业,坚决把不按规程办事和层层转包的趋势遏制住,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目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已批复了对两起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
3月28日,施工单位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湖北随州移动分公司的一座移动基站发射塔时,由于铁塔塔基底座12个螺栓和螺母有11个不配套,导致其中11个螺母安装不上,为赶工程进度,3名施工人员在铁塔底座没有固定、现场无监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塔作业,当铁塔安装到25米左右,因铁塔的底座螺丝固定不到位、拉绳的拉力及作业人员的作用力等因素导致铁塔重心偏离,铁塔往拉绳方向倾倒,在塔上作业的3人随塔倾倒摔下被砸死,在塔下拉绳的1人也被倒下的铁塔砸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二)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
5月29日18时许,施工单位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1名施工人员在武汉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光谷长城坐标城”工地的一个信息网络人井内,进行光缆布放施工时发生晕倒,下井施救的3名工友因施救不当造成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发生认定的直接原因为: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间接原因认定为:1.施工方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登高架设作业中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2.监理单位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施工方未按程序及时通知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派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监理。
事故性质认定:该事故是因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而造成的物体打击类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
湖北省武汉市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发生认定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检测,未佩带防护用品,施救人员盲目下井施救,最终均因缺氧昏倒在井内污水里,造成事故伤亡扩大,酿成较大事故。间接原因:1.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2.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3.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4.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井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5.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事故性质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违章下井作业,井上人员盲目施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责任事故。
两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得力;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岗,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行为严重;三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未全覆盖,一线施工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护和救援常识严重缺乏;四是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企业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没有采取制止措施;五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和监理方未按规定严格要求,未尽到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协调责任。
三、相关处理意见
(一)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是:对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该企业所有在随州建设项目停工整顿;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予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对该公司主管安全的综合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该公司塔桅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塔桅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撤销塔桅部经理职务的处分。对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所有在随州建设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对作为该分公司湖北移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副总经理依法给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作为该项目主要安全负责人的项目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要求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整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写出自查整改报告。
湖北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是:给予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经济处罚20万元;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对法人代表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我部处理意见
为深刻吸取两起事故的教训,我部决定对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同时,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在企业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和整改情况于11月10日前上报我部(通信发展司)和所在省通信管理局。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扎扎实实地做好防范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电信企业及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相关规定,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与建设速度、建设成本的关系,深刻反思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排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二)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111号),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明确各环节、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与责任人的业绩考核挂钩,逐级负责、逐层落实;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彻底消除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杜绝违反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工程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三)深入开展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通函[2010]39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通信工程建设中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切实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落到实处
(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培训
施工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必须配备安全生产工具用具和防护用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装备,降低安全风险;要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企业教育培训覆盖面应达到100%;对登高人员、井下作业人员、电工等特殊工种要经过专门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倍重视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施工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个人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这两起安全事故的教训,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紧盯不放。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事故个人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做到警钟长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联系电话:部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5,68206166)
附件:1.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移动随州移动分公司“3.28”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略)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略)
年十月二十一日
2.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二
一、发生事故原因分析
㈠肇事地点分布农机事故主要发生在田间道路和作业场地、乡(镇)场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主要原因:一是居民点附近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单位、学校、医院、居民区和流动人员及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较集中,道路路口多,交通标志缺乏而且很不规范,有些驾驶员往往在作业完毕收车后,产生松懈情绪,反应迟钝导致事故发生;二是一些黑车未经技术检验,安全性能低,车况差,操纵和制动困难,对突发事件难以应付;三是乡村道路路况差,人车混行,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淡漠,易发生事故。
㈡肇事时间分布统计数据表明,农机事故多发时间主要集中在4月~10月,也就是春耕、三夏、秋收、秋翻季节,农忙时,各类农业机械都纷纷出动,开展拉运农资、耕种、收割等农田作业,车流量大,人员相对集中,农村道路情况复杂,拖拉机违章载人的多,特别是小四轮更为严重,在农忙时把拖拉机当成主要的载人工具,虽然我县加大了田检路查力度,但是由于监理人员少,装备差,难以面面俱到,仍有黑车非驾现象,部分有牌证的车也不愿意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容易引发农机事故。
㈢事故类型分布农机事故中,拖拉机、农用车自身事故最多,主要是驾驶员和乘车人,其次是行人、自行车发生的事故。主要原因:一是拖拉机、农用车在运输作业中制动、转向、行驶平顺性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作业环境差,遇到翻车后,驾驶员和装卸押运人员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死亡率高,大中型拖拉机、小四轮在运输作业中稍有不慎极易因挂车装载过重和惯性作用而顶翻主机,装载押运人员乘坐位置安全性差,容易造成跌落事故。所以自身事故比例很高;二是一般人误认为拖拉机速度低,自行车、行人遇车后不及时躲避反而横穿道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㈣人的不安全因素农业机械私营后,个体户技术掌握不规范,加之培训不到位,对新技术、新知识、新机具缺乏学习,造成农机驾驶员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依法驾机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我买了车就能开,出了事又不让别人负责,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农机驾驶员违章作业现象非常普遍,人货混装、拖拉机载人、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现象大量存在。
二、农机事故防范对策
㈠加强农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和装备建设把好进人关,对新进人员应认真审查,搞好岗前培训,对现有的农机监理人员要采取岗位练兵,脱产进修,长短训结合等方式,进行再教育。同时每年应拿出一定时间开展军训,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其次,要逐步加大对监理装备的投入,有计划地配备交通、通讯、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等技术设备,加快计算机系统建设,提高快速反映能力。
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甘肃省农机管理条理》的实施,它明确了农机监理队伍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单等把《条例》送到农机户家中,使广大拖拉机驾驶员学法、知法、懂法,提高机手法制观念,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在学校、农村广泛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学生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㈢抓好牌证管理,强化机手培训对各类农机车辆上户必须严格审查“三证”,“三证”齐全的,才可以办理上户手续。年度检验时也要依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合格的予以检验,发放合格证,不合格的坚决要检修。机手培训的时间和质量要有保障,真正使他们学到知识,要掌握技术要领,严把考核关,要杜绝那种重实践环节不重理论学习的现象,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才能发给驾驶证。
三、农机事故的行政处罚
㈠农机事故行政处罚的条件一是农机事故行政处罚,必须以责任人违反农机监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为前提。只有农机事故责任者的行为是违反了农机监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已经形成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时,农机监理机关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不能实施;二是农机事故中行政处罚的被处罚者,必须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这是指在事实行政处罚时,对被处罚人在年龄、精神、智力方面的要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时,则应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他所造成损害后果的有关法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三是农机事故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违章行为必须不是符合条件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当事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限于我国目前的道路和田间作业条件,紧急避险在农机作业中极为常见,此类事故的法律责任应由造成险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㈡农机事故处罚的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整个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肩负着依法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理的行政职责,在农机事故处理中具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农机事故情况非常复杂,行政处罚的运用政策性很强,所以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严格掌握政策,作到不枉不纵;二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实际,区别对待。运用行政处罚是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教育当事人,教育大家从中汲取教训,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农机事故中行政处罚的运用是通过对责任人的处罚来教育大家和本人,增强农牧民驾驶操作人员遵纪守法观念的目的。因而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绝不能忽视对责任人必要的教育,简单的以罚代教或一罚了事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应当在施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被处罚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之充分认识到自己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提高对农机安全行驶作业重要性的认识;三是以责论处,过罚相当的原则。是指在农机事故行政处罚中,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必须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或对事故的造成责任不大,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即使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应当进行处罚和对驾驶证件进行处理的,也要区别情节轻重和主观过错的不同,在法定的罚款数额和驾驶证件处理时限范围内,作出恰当的裁决,而不能不分主客观情况,简单划一地进行处罚;四是民主与法制想统一的原则。是指在施行行政处罚手段时,既要维护法制的尊严,用处罚违法责任人的方法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在处罚中尊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行政法律规范施行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农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措施,但同时也必须保障被处罚人本身公民合法权益不收侵犯。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裁决时,可以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复议决定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农机事故行政处罚裁决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如果结果发生错误,应当向被处罚者承认错误并即使改正,对由于行政处罚错误造成被处罚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摘要:分析庄浪县农机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了农机事故防范对策及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原则。
3.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篇三
1.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2.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何远海(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J0702817),在梅江、汀江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总监期,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筑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等规定,对何远海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5年的决定,并记录不良 1 信用行为一次。希望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现场8人死亡、21人受伤。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该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5人被终审判刑。
其中,施工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4号”工程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分别被判3年6个月;监理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悉,此事故为北京近年最为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监理人员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在北京尚属首次。
在西西4号工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李乐俊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杨国俊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胡钢成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吕大卫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4.轰动一时的上海“楼脆脆”案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 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六名责任人2月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过堂”,经审理后,该案于昨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宣判,六被告均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项目负责人秦永林、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工程安全、防火负责人夏建刚,负责开挖土方的张耀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理乔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5.2009年10月4日南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合肥市庐阳工业园“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正在浇筑的墙体发生坍塌,造成4死1伤。彭学仁代表安徽建科监理公司负责现场监理,黄林(已判刑)实际负责,许德宝(已判刑)负责部分技术及施工组织工作,宋庆发(已判刑)带工人搭设模板,孔飞(已判刑)负责带工人浇筑混凝土。2009年9月20日左右,在黄林同 3 意下,许德宝仅提供研发楼东面立柱、女儿墙、悬挑等草图给宋庆发,安排宋庆发带工人搭设该部位的模板。宋庆发在仅了解支模大概尺寸的情况下,凭经验带工人施工,其间也未对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事后,许德宝虽发现支模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坚决要求整改。2009年10月4日,许德宝在未对施工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临时安排孔飞带工人浇筑研发楼东面的混凝土,孔飞在组织工人具体施工时,也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浇筑程序违反操作规范。
安徽建科监理公司在负责“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现场监理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4人死亡、1人受伤。彭学仁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彭学仁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6.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 4 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7.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 5 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蒋志浩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8.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被告人梁宗刚、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被告人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17-B18跨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栓,梁体与桥墩间无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未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 6 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杨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四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擅自承接防水工程,并雇用无资质者野蛮施工,而工程监理者对他们严重的违章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工地突发大火,造成现场13人死亡。这是2006年10月7日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泰东镇的惨剧。不久前,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三名事故责任者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徒刑。陈某在益民公司冷库工程施工中实际履行监理职能,他发现张某所提供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过期失效,即阻止张某等人进场施工,然而对此益民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让陈某放行。陈某明知张某、宋某等人无施工资质,违规放行、任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 7 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杨军是第一次监理此类工程,对这一项目不是很懂,他虽然发现施工方在违反程序施工,但没有提反对意见。
法院最终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1.2006年5月19日21时40分左右,大连理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孔森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舞蹈楼工程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 8 故调查报告。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楼“5.19”模板坍塌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安监发[2006]74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项目总监,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停工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
12.2005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1号汽轮机房的球型网架屋面结构发生垮塌,导致6名施工人员死亡、8人受伤,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将电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晖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对项目监理张魁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违规审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9 并责令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停止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
13.2010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的引桥在现场浇灌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倒塌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1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费225万余元,医疗费300万余元、引桥倒塌的直接材料及现场清理损失为71万余元。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现场施工管理人、监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搭建支架的扣件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浇筑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倒塌。郭学智作为监理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垮塌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4.2009年3月28日,西安秦户建筑总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位于余下镇的基地扩能改造工程,该工程委托一家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后秦户建筑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段某和李某施工。施工时段某组织不具备资质的木工搭设脚手架。之后,在没有混凝土浇筑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段某组织实施混 10 凝土浇筑。2009年7月30日,施工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坍塌,造成3名工人被埋死亡,2人重伤,13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高某作为监理员,未认真审核搭设人员的从业资质,在未检查验收的情况下,默许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履行职责不到位。
昨日,户县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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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安全处罚通知书 篇四
No.xxx2014002A xxx处
你处xxxx违反XX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依据xxxxxxx第四项第十条因安全工作未做到位,xxxx年xx月xx日该店负责人发现xxx水箱缺水未及时补水也未通知员工水箱补水,造成你处xxx干烧冒烟,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对你处xx专柜处xxxx元罚款。
2.鉴于该次事件典型全公司通报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交至xxxxxxx财务部,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签收人
营运主管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零一四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处罚通知书
No.xxx2014002B xxx处
你处xxxx违反XX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依据xxxxxxx第四项第十条因安全工作未做到位,xxxx年xx月xx日该店负责人发现xxx水箱缺水未及时补水也未通知员工水箱补水,造成你处xxx干烧冒烟,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3.对你处xx专柜处xxxx元罚款。
4.鉴于该次事件典型全公司通报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交至xxxxxxx财务部,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签收人
营运主管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零一四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处罚通知书
No.xxx2014002C xxx处
你处xxxx违反XX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依据xxxxxxx第四项第十条因安全工作未做到位,xxxx年xx月xx日该店负责人发现xxx水箱缺水未及时补水也未通知员工水箱补水,造成你处xxx干烧冒烟,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5.对你处xx专柜处xxxx元罚款。
6.鉴于该次事件典型全公司通报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交至xxxxxxx财务部,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签收人
营运主管
xxxxxxxxxxxxxxxxxxxxxx
5.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五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内均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 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八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一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二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二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一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 二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 项都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一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二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有三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未按审查要求更正的。
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 训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六十日以上申报,或者未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一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 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二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三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一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二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逾期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
度超标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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