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2024-06-19

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7篇)

1.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一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九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

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

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办案部门和审核部门应当分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 的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

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二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十一公安部“六个严禁”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涉案财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借用、调用涉案财物,严禁扣押收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返还性质尚未查明、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财物,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以保代处。

违反这“六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贪污、私分、侵占涉案财物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再立案调查,从重从严处理;有关主管领导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一律先予免职。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当事人反复投诉、上访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3.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三

2011年8月20日10时许,以省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交警总队政委马闯为组长的第十三督导组一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滁州市局、凤阳县局、明光市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在滁督查期间,马闯政委先后听取滁州市局、明光市局、凤阳县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汇报,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行动快、工作扎实,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黄秀生亲自任小组组长,体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要求。对我市公安机关强化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覆盖面大,在公安网主页开辟“涉案财物专项治理”专栏、刊发专项治理简报、印发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手册、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报道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及明光市局警务保障室对涉案款项较大、管理难度大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等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4.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四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小结

为全面清理执法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各类问题,大力增强各执法办案部门领导和民警公正廉洁执法、规范财物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结合江西省公安厅的具体要求,新塘派出所积极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接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新塘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全面领会工作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了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方案,组织动员

新塘派出所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精心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具体措施。及时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全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省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仔细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

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座谈讨论,引导广大民警熟练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5.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五

“治理内容”“五个必须”“七个一律”“两个严禁”

一、“治理内容”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

5、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6、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7、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

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9、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

10、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违法扣留、扣押的;

2、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二、“五个必须”:

第一,目标必须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要对本单位、本系统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和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摸排。查清每一台警用车辆的来源渠道、所有权关系、牌证申领手续、实际使用状况、违法违纪记录等,登记造册,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二,纪律必须严明。以往的教训,就在于纪律不明,执纪不严。这次专项治理,一定要让大家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和工作准备,不动则已,动就要坚决彻底,严格执纪。第三,宣传必须广泛。这次专项治理,从一开始就要加

强宣传,动员全体民警和社会民众,行动起来,主动参与。第四,督查必须到位。重点要突出。紧紧抓住近年来发生违规使用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问题多的地区和警种不放,加大督查密度,问题不解决,局面不改观,绝不罢休。第五,领导必须有力。专项治理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一把手重视,需要各警种参与,需要上下共同努力。

三、“七个一律”:

1、6月底前,对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警车,要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收回;

2、对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一律恢复原车外观,拆除并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3、对喷涂的警车外观制式、安装的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收回警车牌证;

4、对使用的警车为报废、拼装的,一律予以强制拆解、报废;

5、对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一律依法没收销毁;

6、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一律责令纠正,限期追回;

7、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对使用的警车为走私、盗抢车辆的,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办案中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退还车辆所有人。

四、“两个严禁”:

1、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2、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

6.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六

大题目:

——沾化县公安局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巡礼

小题目:高度重视,快速部署

解说:沾化县公安局先后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贯彻和工作部署,采取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警车和涉案车辆治理领导小组”,各单位限期整改的方式进行,制定印发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措施,全力推进。县局党委与各科所队签订了警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责权分明,并实行严格责任倒查。

小题目:多措并举,强力推进

解说:组织纪委、督察、交警等单位对全县警用车辆、涉案车辆、警车驾驶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档和清理。共注销不符合规定的警用车辆14辆,转地方10辆,收缴违规警用牌照10幅,清理假警车3辆。向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其他使用警车单位发出公函,要求全面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对涉案车辆由县局统一入库,纪委、警务监督室备案。不间断开展动态督察,进行了设卡路查,对警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明查,先后督察检查车辆289台次,查纠各类问题17个,主要是警车外观不符合规定10台次,检、法、司使用警车未按规定年审7台次,并抄告车辆使用单位进行了及时整改。此外对警车有无乱停乱放、违法行驶、民警驾驶警车着装、携带三证、遵守交通信号、使用警灯、警报器等问题开展集中督察并与日常督察相结合,推动“两车”治理不断深入。

小题目:源头管理,严格要求

解说:全面加强了警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利用中层会、各单位交班会等

方式对民警层层教育,有针对性学习了五条禁令、交通安全法和《警车管理规定》等,并印发了致警车驾驶员的一封信、警车驾驶员须知及管理规定、制作了“两车”管理台签和管理规定卡,进行提示教育。强化对涉案车辆的登记、管理、退还、移交等环节监督,纪委、监督室监督到底。同时专门抽调两名民警、一台车辆实施全天候不定时督导检查,并为督导民警配备了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举证设备。

小题目:制度保障,常态化管理

解说:针对警车及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逐一进行了分析强化警车购置审批管理,确保警牌警用;规范警车出车使用登记审批及非工作时间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备勤和110接处警等车辆和按程序批准外出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入库封存,并要求出车前做到外观整洁、着装整齐、牌证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坚决杜绝“霸王车”、“特权车”现象发生。

采访:群众(看到警车行驶这样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城市名片的我们,更要向民警学习,为城市形象增辉。)

解说:强化督导考核,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发生问题的取消争先创优资格;定期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确保警车管理各项要求得到较好贯彻落实。

小题目:宣传发动,舆论引导

解说:依托以110为主的5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利用县局网站、宣传专栏等载体广泛发布信息,使广大民警及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及警车、涉案车辆管理使用规章制度,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同时在各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刊播各类稿件70多篇,扩大社会影响,做到公安内部人人皆知,社会面上家喻户晓,营造专项整治浓厚氛围,使活动当成一次开门治警的阳光工程。通过此次“两车”专项治理工作,沾化县公安局

7.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篇七

摘 要: 涉案财物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在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存在着收押随意、“有钾无案”、“保而不全”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取得、保全和处置等具体管理业务, 通常是借助于刑事和治安行政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运用而进行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几多缺失, 并不是简单而浅表的财务管理中的“收付存”制度问题, 而是关系到相关法律缺陷、执法自由化、监督机制存在“间隙”等若干深层次的公安法制建设问题。

关键词: 涉案财物 管理缺失 公安法制 治安管理

涉案财物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由于涉案财物的取得、保全和处置等管理业务,通常是借助于刑事和行政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使用而进行的,因此,从本质上看,认识和解决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收押随意、“有押无案”、“保而不全” 等诸多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完善一般财务管理意义上的“收付存”问题,更多的是如何端正公安执法思想、严格公安执法行为的问题。本文试就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缺失及其相关的公安法制建设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涉案财物范畴的认识 广义上的涉案财物是指同案件发生、侦查或查处活动、处理结果等有一定联系,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收取或扣押、收缴、追缴、保全与处置的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有关实物等。从公安具体业务的联系与发展的各环节来看, 涉案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证据意义性的财物。主要指扣押的证据性财物。

二是收缴或追墩的财物。主要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非法财物和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

三是信用抵钾性的款项。主要指刑事取保候审保证金和治安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

四是执行准备性的款物。主要是指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暂收代管性待转付的款项我省称之为“ 预交款”, 以及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被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等, 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扣押待拍卖折抵的财物。

五是没收和罚款性的款物。指已被裁决作为没收处理,但尚未完成拍卖上缴国库的财物,以及当场处罚尚未解缴国库的款项。从终极归属来看,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将分别属于案件有关当事人和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履行代管、处置的义务,没有直接使用的权力。不仅如此,公安机关在履行这种义务时,在时效还应受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缺失

涉案财物作为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载体,其在管理中所涉及的范围、程序、收取幅度、保存时限、取得方式等问题,虽然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作过一些规定,但从具体执法实践特别是治安行政执法方面来看,仍然存在着内容欠缺、概念模糊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协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钾方便,钾期无限。据调查,近几年来,许多基层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普遍存在着向违法嫌疑人收取“取保候查”性保证金的现象。其收付规模占了整个涉案款项总额的绝大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单位缺乏应有的审批程序,由经办民警说了算, 即使是个别数额较大的案件,也只是由办案单位领导批一下。在扣押证据主要是治安案件方面、收缴违法所得财物时,不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或缺乏扣押清单,或缺乏当事人或见证人的签证在案件终结对扣押的证据或收缴的财物作出没收裁决时,不按法律规定另开没收收据,或者缺乏告知手续。这些收押和收缴的款物,其中相当部分一押就是好几年,既不退还或退赔,又不按法律程序及时没收或进行拍卖以上缴国库。至年上半年,笔者所在地区的十多个县市,待处理的涉案财物金额高达亿余元,其中押期年以上的就占了一大半。

(二)“有钾无案”,处里困难。在查扣的涉案财物中,有的既找不到对应的案卷资料,又没有当事人的地址,甚至连经办民警也难以确定,成了“三无案件”,给涉案财物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保而不全,移用严重。保护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是公安执法中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涉案财物的保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中间环节。从实物方面来看,涉案实物的丢失、调包、损坏现象突出。由于在取得各种涉案实物时,手续简单,存在着诸如扣押清单没有套印编号,缺乏见证人的签证主要指治安行政案件类或对实物品质的鉴定一般指除赃物以外的等现象,又没有可行的内部牵制制度约束,涉案实物的保全混乱无序,甚至出现丢失、调包等情况,使得涉案实物保而不全。此外,由于受办公条件和警力的限制,许多公安机关无法设立专用仓库和专门人员对涉案实物进行保管,以致大量的涉案实物长期露天堆放或整仓积压,损坏现象比较突出。从涉案款项方面来看,由于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经费保障的严重困难和危机,坐支、移用的现象相当严重。据调查统计,笔者所在地区约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公安机关发生了移用,个别县市公安机关的移用金额甚至将近二千余万元。

三、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立法有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行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格式是程序和实体的统一体。建国后,该《条例》虽经三次修订和修正,但仍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治安案件立、销案审批没有规定,立案标准不明确,案件查结时间无期限二是证据收集方式、程序、保全时限等等都没有法定要求。这既是前阶段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业务管理上存在立案不实、执法随意等突出问娜的重要原因, 更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随意扣押、押期无限的主要根源。

(二)执法自由化。治安取保候查无法可依和刑事取保候审有法不依也是造成涉案财物管理缺失的重要原因。“取保候查”是各地在查处治安案件时使用频率最高的行政强制性措施和手段。有少数办案单位简直发展到了“无押不成案”的地步。由于法律对治安行政案件在立案标准、审批权限、查结时限等方面本来就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查”在法律上也从没有被确认,加上公安执法实践中处在警察法律关系不对等地位的当事人的无奈而“默契”的“配合”,于是,执法中的自由化就难免了一些本可以即查即处的案子,因种种原因可以让它先押一下一些没有更多嫌疑价值的被传唤者也被先押一点再说甚至一些小案子可以多押一点,一些较大案子还可以长押淡化或一押了之。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些办案单位在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期限使用, 由此带来大量保证金的长期收押。另外,一些地方的单位结案不退款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三)监督有“间隙”。长期以来,作为公安内部管理重要措施的执法检查和财务检查,几乎是每年一度必须例行的公事。遗憾的是,前者更多的只着眼于被查单位给定的一些个案和在有关比例数字上指点缺失,而对许多长期“有押无案”、严重移用等现象缺乏应有的关心,后者的工作目标一般也仅仅停留在如何监督涉案款项安全完整上,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成了执法监督遗忘的角落。如果说公安执法有关强制措施的使用不当是促成涉案财物大量“积压”的主要根源的话,那么,财务监督机制运作的失调则是造成巨额涉案财物被移用的主要原因。财务监督作为公安执法在涉案财物范畴的辅助胜监督措施,其运作过程本应是银行、财政、公安“三位一体”式的互动体系。然而在现阶段,许多地方的开户银行只管存款余额,财政局只关心正常预算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公安局通常也只重视局本级预算经费的收支平衡,而对各办案单位代管性的涉案款项的安全完整问题缺乏应有的监督, 以致造成大量的涉案款项被长期移用。此外,各地财政“明脱暗挂”的罚没款返回政策,更为移用行为提供了借口—大量的涉案款项被当成了“准罚没款”。

四、若千思考与建议

规范的涉案财物管理,应该体现警察执法程序与财务控制制度在过程上的相对统一。而在具体公安业务工作中,公安机关应该使有关涉案财物通过合法的程序进人涉案财物的范畴,在合法的时限内履行安全完整的保全义务,并经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各自的归属。

(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巫须完善。执法公正,不仅要实现结果公正,而且还应体现在追求结果公正过程中所采取和运用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的公正。措施和手段的公正与否,常常以其所涉及的范围、方式、力度、时限等具体形式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涉案财物管理中的几多缺失,正是公安执法中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在运用上显失公正的具体表现。这应该是当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巫须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1994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历经十余年的公安执法实践证明,其在立、销案程序、立案标准、证据取得方式、查结时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当前治安行政执法自由化的蔓延。这也是该《条例》巫须完善的重要理由。

(二)加强对涉案财物大范围的专项清理。公安执法从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运作来看,处在检察、审判的前置阶段。执法实践中又常以影响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为载体,来确认和调整某种特定的警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涉案财物。这些涉案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地区都有几千万元至上亿元,牵涉面广,存积时间长久,其所隐藏和涉及的许多执法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笔者建议,各地公安部门很有必要彻底地进行一次涉案财物专项大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要针对一些性质较严重、扣押数额较大、时间又特别长的个案,以及扣押未了案件数量多的民警,进行重点的督查, 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有关缺失及其相关的深层次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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