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试行通知

2024-08-20

奖惩试行通知(精选7篇)

1.奖惩试行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县医院医共体病人外流监测监控和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

现将《县医院医共体病人外流监测监控和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县医院医共体

2016年1月16日

县医院医共体病人外流监测监控和奖惩办法(试行)

为严格控制病人外流情况,切实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医共体试点中的杠杆作用,根据《县医共体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医共体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共享合理利用,强化县、乡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明确县医院和第二县域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

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基础上,防止基金支出的不合理增长,保障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安全性和公平性,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县医院职责

1、负责经办县外住院病人转诊、转院工作,按照《县医院医共体转诊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相关规定,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和县外转诊转院工作;

2、分别与省立医院、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转出病人相对集中的转往合作医院;

3、每季度召开一次医共体理事会,向成员单位通报医共体运行情况;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医共体工作会议,讨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拟定改进措施;

4、负责双向转诊下转工作及相关信息的登记,上转病人的接收和随访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职责

1、负责双向转诊上转工作,协作或指导病人联系县医院专家,及时上转;对下转患者做好接收治疗、护理和随访工作,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规范性,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

2、双向转诊必须通过我院卫生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经过录入、审

核、打印、接诊后视为有效转诊,需要特别注明的,在打印的转诊单上注明;

3、认真落实基层首诊,根据自身的诊疗能力,列出50种左右的常见病、多发病病名清单,并确保尽力收治,不得轻易上转;全面恢复产科和外科一、二级手术。

4、实施签约服务,制定签约服务相关制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村卫生室职责

1、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不得私自进药,不得加价销售,做到账物相符、票帐相符;

2、负责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签约服务和政策宣传、做好转诊指导和随访管理。

三、监测办法

1、医共体办公室以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准,定期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各项住院指标作为基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对辖区内病人外流情况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辖区内病人外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医共体办公室根据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病人外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医共体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成员单位辖区内外流就诊人员比例,作为季度考核、考核的重要依据;

3、县医院将临床科室专科疾病县外转诊率的控制纳为绩效考核分配指标;扎实开展对口帮扶、驻点医师管理工作,稳步提升医共体内乡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能力;

4、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改革工作:凡乡镇卫生院能够收治的病种,县医院严格控制收治数量;依据《县级医院100种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结合自身医疗服务能力,病种内疾病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外转;根据与协作医院的合作情况,列出10-20个病种,在上级医院帮扶下能够收治的,尽力收治;

5、乡镇卫生院必须明确与村卫生室农合结余资金分配比例,制定结余资金分配方案,结余资金分配根据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和控制病人县外转诊率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其中控制县外转诊率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农合结余基金分配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6、规范县外住院病例报补流程: 村卫生室负责接收辖区内县外报补资料,分常驻人口、外地务工人员两类收集并分析后报乡镇农合分中心,分中心预审核县外报补病例,做实县外费用大额信息回访工作,将报补材料整理分类、分析,经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字后报医共体办公室审核,医共体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拨付基金。

四、相关要求

1.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执行医共体双向转诊制度,一方面,乡镇卫生院接诊患者后,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确需转诊的,县医院必须作为第一上转医院,另一方面,县医院在病人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根据需要可转向下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或康复。同时推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乡镇卫生院首诊,康复回基层,并指导患者合理、及

时有效转诊。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加快现有卫生服务人员和村卫生室人员的培训,熟悉和掌握双向转诊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深化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诊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及慢性病管理、康复跟踪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之间的远程诊疗咨询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推广电子病历,提高转诊会诊质量和效率,在有效保障公民隐私的情况下逐步实现患者健康信息的合理互联共享。

3.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县医院对下级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支援和帮扶,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医疗服务需求,开展技术协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或根据需要安排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病例会诊、病案讨论、业务讲座,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开设重点、特色科室,推进合作共建科室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病人外流,实现分级诊疗目标。

2.奖惩试行通知 篇二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规范内部控制,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规范内部控制,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 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 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 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 明确业务环节, 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 确定风险点, 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 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 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 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 预算编制与资产配ø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 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 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 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 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 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 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 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 明确划分职责权限, 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 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 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 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 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 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 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 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 加强会计机构建设, 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 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 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 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 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 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 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 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 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 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 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 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 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 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 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 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 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加强决算分析工作, 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 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 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 建立票据台账, 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 不得拆本使用, 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ø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 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 明确支出报销流程, 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 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 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不得越权审批。

(二)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使用是否准确, 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 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 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 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 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 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 应当进行充分论证, 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 进行债务清理, 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 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 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 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合理设置岗位,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 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ø单独的保管设备, 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 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强化对配ø、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 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 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 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 建立资产台账, 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 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 发现不符的, 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 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 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 单位对外投资, 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 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 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 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 准确掌握建设进度, 加强价款支付审核, 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 如有调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 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 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 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 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 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 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 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 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 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未经批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 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 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 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 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 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3.奖惩试行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4.售后服务部绩效奖惩制度(试行) 篇四

适用范围:

售后服务部(钣喷组不在此范围内)所有员工。

制定原则:

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真正实现薪酬与绩效挂钩的企业运营机制,充分调动售后服务部员工工作积极性,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奖惩透明度,使售后服务部工作合理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考核形式

第一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业绩考核,以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标准;第二部分为常规考核,以日常行为规范与流程执行作为考核标准。

第二条、考核标准

(一)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标准实行量化管理,以公司制定的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为基础,由售后服务部分解至下属相关部门,再由相关部门分解至个人,最终确定个人目标任务量化标准,月底根据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标准。

(二)常规考核

常规考核标准由售后服务部根据岗位工作特征及相关流程制定常规考核打分办法,对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及岗位要求进行工作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以每月记分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具体考核办法见《售后服务部业绩考核管理制度》。

奖金发放 第三条、奖金计算

(一)完成任务时

售后服务部奖金总额以当月目标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在完成当月目标任务后,将当月毛利(不包括钣喷组所产生业务收入)的10%确定为当月售后服务部奖金总额,即:(当月销售总额-可见成本总额-钣喷组业务收入)10%=奖金总额。

(二)单个部门或个人完成任务时

当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未完成,而下属单个部门或个人完成目标任务时,将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个部门以当月毛利(不包括钣喷组所产生业务收入)的3%,个人以毛利(不包括钣喷组所产生业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当两项奖金重复时只发放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

(三)单个部门或个人未完成任务时

当售后服务部完成目标任务,而下属单个部门或个人未完成目标任务时,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个部门或个人停发当月奖金,部门停发部分计入年终奖,个人停发部分计入当月机动奖。

(四)超额完成任务

当售后服务部或下属部门、个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30%时,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对超额部分提取5%进行追加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时,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对超额部分提取10%进行追加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100%时,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对超额部分提取15%进行追加奖励。

(五)优胜奖

优胜奖为售后前台特设奖项,奖项奖金由当月事故车中单笔业务利润最大结算单为依据,以该单利润的5%作为优胜奖奖金。

第四条、奖金分配

(一)分配比例

1、内部奖金

售后服务部下属各部门奖金额作如下分配:

车间维修人员(不包括承包部分)占售后服务总奖金总额的35%;

备件部占奖金总额的15%;

前台占奖金总额的15%;

售后管理人员占奖金总额的5%;

其它岗位占奖金总额的10%;

机动奖占奖金总额的5%;

年终奖占奖金总额的5%。

2、部门贡献奖

奖金总额剩余的10%为公司贡献奖。

(二)分配说明

1、内部分配部分

售后服务部奖金分配比例以工作量及岗位责任的大小为确定原则。车间维修人员为所有实施维修工作的技术操作人员;备件部及前台均为其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售后管理人员为售后服务部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岗位为索赔员、质检员、调度员等后台服务岗位人员;机动奖是对当月工作成绩突出人员进行奖励的特殊奖项;年终奖是为售后服务部下属各部门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专设奖项。

2、部门贡献奖

部门贡献奖是对配合售后服务部工作的其它行政服务部门的奖励,以促进相关部门对售后服务部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优胜奖

优胜奖为特立奖项,奖金金额不在售后服务部奖金总额范围内,由单笔业务利润最高的前台接待独享。

第五条、奖金发放形式

(一)内部奖金

1、内部奖金中除年终奖及依照第三条

(三)款规定所扣奖金数额外的其它各项奖金,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确定发放数额,于次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

2、内部奖金中的年终奖及依照第三条

(三)款规定所扣部门奖金数额累计至次年第二个月发工资时,根据年终奖分配方案所确定数额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

(二)部门贡献奖

部门贡献奖由售后服务部所有员工按对售后服务部工作支持情况,用不计名方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投票,由总经理参考投票结果确定此项奖金的分配,并于次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至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个人工资帐户。

(三)优胜奖

优胜奖奖金于次月5日前由售后服务部报至财务部,经财务部核实无误后,于次月工资同时发放。

罚则 第六条、奖金停止发放

(一)当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完成率达不到80%,且下属各部门或个人目标任务均未完成时,停发售后服务部所有奖金。

(二)当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80%,且下属某部门或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时,除对完成任务部门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外,其它部门或个人停发所有奖金。

第七条、奖金减少发放

(一)当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完成率达不到70%,而下属某部门或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时,对完成任务部门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执行时,按应发奖金数的85%发放。

(二)当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70%,且下属某部门或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时,对完成任务部门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执行时,按应发奖金数的90%发放。

第八条、管理者处罚

(一)售后服务部目标任务未完成时,售后服务部经理不得领取绩效奖金;若连续两月未完成目标任务,售后服务部经理除不得领取绩效奖金外,还将受到降低工资标准20%的处罚;当年若未完成任务月数累计达到四个月时,将解除售后服务部经理职务。

(二)售后服务部下属部门若当月未完成任务,且在第二月没有得到改善时,售后服务部经理绩效奖金将减半发放;若单个部门累计三个月完不成任务,将停发售后服务部经理绩效奖金。

5.奖惩试行通知 篇五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保证车况完好合理调配,使之发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公司所有的司机均适用本规定。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一)对公司现有的车辆,定人定车,以便于对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责任到人,对车

辆的非正常损坏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保证车辆发挥更大的效能。

(二)公司各部门远途使用车辆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司机应提前做好车辆的检修维护,保证公司业务的圆满完成。各部门用车不准私自指定司机或私自出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公司各部门需短期借用车的应该上报主管领导并经总经理批准,注明用车时间及

驾驶人,到期归还,不得损坏。超过使用期限需另行审批。开走车辆时应与本车的专职司

机做好交接手续,本车司机应将车辆的性能车况及注意事项告知对方,车辆回来后,本车

司机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否则自负。发现车辆非正常损坏的,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担负,出现违章,当事人要及时主动接受扣分罚款。

(四)专职司机外出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遵纪不违法,车辆不违章,出现违章(特

殊情况除外)自己解决。

(五)车辆应配备一些工具备件,以便于司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证车容车貌整

洁,车况良好,有任务马上出发。

(六)车辆使用者必须爱护车辆,外出做到遵纪不违章,出现违章应及时接受扣分罚款。

不损害公司利益,爱护公司形象。

(七)公司有车补的人员,外出办事办公室一律不给派车,自行解决。

四、司机作业准则:

(一)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

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

少用半天时间来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安全和正常行驶。

(三)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

引擎的清洁)。

(四)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

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

时才临时去加油。

(五)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

出来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

送厂维修。

(六)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停放规定的停车位,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

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七)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八)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九)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十)司机因违章罚款及有关的费用由违章司机自行负担,公司不予报销。

(十一)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

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十二)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十三)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十四)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得随便离开。有要

事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

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或电话告知。

(十五)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

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有关领导反映。

(十六)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

说明原因。

(十七)不论什么时间,司机必须开手机。

(十八)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位臵保管,不准私自用车。(十九)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二十)司机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一)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处罚、降薪直至除名处理。

(二十二)分派给公司领导的小车,在市区内,可由公司领导自行驾驶,如公司领导需离开市区,需派专业司机一同前往。

奖罚细则

1、对单车奖励规定:单车内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无直接损失2千元以上责任事故,年终一次性奖励该车司机300元。

2、凡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如及时排除险情,得到群众公认的个人,根据情节经公司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3、处罚规定:

全部责任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按4%赔偿,即赔2000元; 主要责任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按3%赔偿;

同等责任事故按2.5%进行赔偿;

次要责任事故按2%进行赔偿。

6.奖惩试行通知 篇六

川庆劳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11月29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和12月9日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员工

奖惩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长庆指挥部,公司机—2— 关各处室。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提升执行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程序规范、激励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员工奖惩制度,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3—

第二章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企业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4—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人或集体做出的成绩(贡献、事迹)特别突出,获得集团公司、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应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评选,并进行公示。获得荣誉称号的决定应归入员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九条 对个人或集体相同业绩和事迹,同级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员工在各类竞赛中的奖励,按照公司劳动竞赛奖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金从工资总额单列的劳动竞赛奖中列支。

第十一条 奖励由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人事劳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消极怠工的;

—5—

(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保密规定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参与或者组织迷信活动,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第十三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6—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情节和性质,可以给予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1.员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旷工具体指:

(1)请假人员期满未归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用人单位出资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和经组织批准学习培训,期满后未归的;

(4)经单位批准被外单位借聘,借聘期间不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的;或借聘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

(5)因公或因私出国期满未归的。

2.员工经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达三次的;在留用查看期内继续违规违纪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

—7— 出,拒不改正的;

4.通过提供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假荣誉等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

(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1.不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企业规定较大事故等级及其以上的;

2.严重失职渎职,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3.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6.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第十二条规定行为,负面影响小或给企业—8— 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于负面影响较大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尚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受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应降低工资级别:

(一)受降级处分的员工,降低一个职级的工资标准。

(二)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处罚期内停发工资,可另行安排工作,发给不高于本人原岗位(岗技)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地区津补贴、回民津贴之和的70%的生活费。

第十七条

在给予员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的,除可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指奖金和业绩考核奖)。

(一)受警告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20%,期限为6个月;

(二)受记过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30%,期限为9个月;

(三)受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40%,期限为12个月;

(四)受降职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50%,期限为12—18个月;

(五)受撤职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60%,期限为12—24个月;

(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绩效工资停发,期限与受留用察

—9— 看一年或两年的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做出处分决定必须经所在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征求工会意见,充分听取受处分者本人申辩,同时做好记录,并将处分决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自员工违规违纪情形出现(或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违法犯罪的,须在司法机关做出最终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员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日期、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开除员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和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办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公司工会和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0— 第二十三条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调解无效,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

(一)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二)处罚所依据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做出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处罚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由员工一次性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生活费)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给予员工处分,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本人或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完整送达本人。

第二十七条 因受处分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五年内企业不得重新录用。

—11—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发生变更的,应改按新做出的决定执行;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名誉,落实相关待遇。对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材料应归入员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员工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与上级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7.奖惩试行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 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 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 (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 下同)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 健全协调机制, 制订培训政策, 编制培训规划, 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 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 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 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 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 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 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 》要求;

(三)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 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 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 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 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 实施轮转培训, 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取消其基地资格, 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 (区、市) 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 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 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 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 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 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 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试行) 》,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 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 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 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 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 填报培训志愿,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 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 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 各省 (区、市) 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 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 (市) 支援欠发达地区省 (区、市) 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 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 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 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 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 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 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 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 培训时间可顺延, 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 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 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 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 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 建立理论考核题库, 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 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 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样式附后)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篇:电工安全生产标准下一篇:婚 礼 答 谢 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