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2024-07-04

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精选11篇)

1.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一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日期:2010-10-24]

来源: 作者:现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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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刚

广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合并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企业合并时,会计处理上要反映合并的结果、反映合并后经济实体的资产和权益,这就涉及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现存的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本文拟对这两种方法做一些初步的分析与比较。

关键词: 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会计准则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我国与国外经济交流的逐步加强,企业合并作为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手段引人了我国并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已越来越多地被许多企业用来作为整合经济资源、实行规模经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企业合并是指彼此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联合,或者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权益证券、资产、签定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对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控制权的行为。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按照控制对象的不同,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形式,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按照企业经济实质可以分为权益法和购买法。2 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分析比较 2.1 权益结合法

(1)所谓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它是将企业之间的合并看成企业经济资源上或权益上的联合,合并企业间实施普通股的交换,实际上是两个公司在合并它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2)权益法的特点如下:

①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的哪一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②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均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③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按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时不存在公允价值的测算、评估,无商誉的确认问题。2.2 购买法

(1)所谓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合并的会计处理的方法。第22号国际准则表述得更直接:购买法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方)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买方)净资产或经济活动控制权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2)购买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实施合并的企业,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其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②实施合并的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债务,其中购买成本高于被并企业公允净资产值的部分为商誉。③实施合并的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留存收益和被并企业合并日后的留存收益。

2.3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比较(1)合并成本的确定

运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由于其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因此参与合并的企业净资产便无法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人账,而应以账面价值入账。而运用购买法时,企业双方采用买卖的方式交易,所以双方应该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其公允价值入账。(2)合并费用的处理

对于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由于合并方式的不同,在处理方法上也存在差异。采用权益法结合的,应于发生时全额计入期间费用。但有两种情况除外:是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企业合并的;二是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购买法下,合并过程中出现的直接费用应增加购买成本,而间接费用则计入期间费用。3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处理企业合并业务的两种不同方法,各有其特点,彼此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由于购买法下将合并日前的收益及留存收益作为购买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权益结合法将这部分收益及留存收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报表,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购买法,这就说明权益结合法有人为操纵当期利润的可能,造成虚假的盈利现象。采用购买法会使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因为购买法以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商誉并予以摊销,加上较高的折旧费用,导致合并利润下降;另外,运用购买法时,只能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收益计入并购企业,而合并日前被并企业的收益不能并入,从而影响并购企业整个的利润。因此,购买法对并购企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采用权益结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按照权益结合法,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而一般情况下账面价值又低于公允价值,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未实现损益。并购方若对外出售这些资产,就能马上获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摊销,从而使利润增加,且在权益联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还是在年中合并,其合并利润中都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会计的利润,这样并购方的利润会迅速增加。

(2)对纳税的影响。购买法下的纳税,减少了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此外,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另外,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合并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取得被并方的资产与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权益法对纳税的影响与购买法正好相反。即: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用;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由此可知,购买法比权益结合法更能节税。

(3)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采用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揭示企业合并时的购买成本和合并商誉,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而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报告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采用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

(4)对股东的不同影响。同样一笔合并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究竟哪一种方法使得收购公司的股东付出更高的代价?许多学者研究结果表明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公司比采用购买法的公司需要支付更高的并购溢价,也就是说,权益结合法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价格更高。可见,对同样一笔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会使收购公司的股东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对收购公司的股东显然是不利的。4 结论

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讲,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应选取购买法,综合说明如下:

(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同的合并方式逐渐出现,确定统一的合并方法有利于证监会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机构的监管。

(2)购买法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会计惯例,比较客观、真实,也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方法的国际趋势。相比之下,权益结合法易于被操纵使用,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且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3)权益结合法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只会对报告盈余的差异做出反应而不能对由于会计政策差异导致的利润差异进行调整。这种市场环境会使证券市场资金流向那些采用权益结合法产生较高会计利润的企业,使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普遍高于采用购买法合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相比较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统一采用购买法,可以实现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强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2] 梁黔义:企业合并中会计方法研究[J].大经贸,2007(07)[3] 胡志华: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探讨 [J].财会审计,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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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二

企业并购指的是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企业并购的分类基于不同的标准,相应的并购方式也表现繁多。但是,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体现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上。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并购存在各种各样的并购风险,企业间并购失败、损失惨重的案例比比皆是,深剖其原因,一方面是对并购时外在的环境把握不到位,更主要的是对会计处理方法理解、运用不当或者不懂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通。因此,极有必要将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清晰的梳理总结,得出有实践价值的参考结论和建议策略。

二、企业并购两种主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理论概述

企业并购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重新配置的重要举措,其本质是参与并购的企业间基于相互间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资源二次整合,以此实现共赢的目的。鉴于企业合并会使参与并购活动的相关企业间的经营情况与财务成果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乃至企业组织结构会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所以,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重要。当前阶段,我国主要采取的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一)购买法下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结梳理

企业并购的购买法是指参与企业并购的相关企业将其并购的行为看作是企业间资产的一种特殊买卖,其本质是企业所有权的直接转移。这就需要被购买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基于评估被购方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合理的对价。通常以控股合并的方式进行,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企业支付的对价高于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超过的作为商誉处理,并且调增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是企业支付的对价高于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低的那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且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总体来讲,合并后的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站在合并方的视角,但是,企业利润不仅包括合并方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利润,也包括被合并方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利润。采用购买法需着重注意的问题有:准确识别和确定企业并购的日期、并购成本的计算和账面价值的调整、合理科学的评估被并购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计算企业的商誉等。

(二)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结梳理

权益结合法是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最先采用的方式。权益结合法指的是将两个以上资产、规模等各方面都相匹配的企业通过股权置换等形式将其两个或者多个企业的股东权益等进行联合,以此形成一个规模更大、管理一体化的经济集团,权益结合法远非并购企业间单纯资产的买卖,其本质是经营效益的共享和风险的共担。企业并购不需要事先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股权等进行公允价值的测度。所以,在合并方确定基础的计量方式后,被购方可以以原账面的价值入账,不产生商誉的问题。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对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式已经去掉了权益结合法。只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权益结合法的作用还比较大,我国会计准则明确了这两种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并对相关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以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关系作为标准进行合理划分,若并购双方均属于同一企业控制,则将看作是企业集团的内部整合,使用权益结合法比较适合。

三、完善企业并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和策略

(一)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制度体系,明确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一些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往往参照西方的理论和思维模式,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当前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为主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基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去完善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制度体系显得日益重要。理论和制度往往是实践的指导,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更需要系统化、制度化的建设,规范性亟待提升。首先,我国相关部门要不断的进行调查和整理探索,使其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比较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案例,在逐步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系统化的参考;其次,还应该发挥相关审计部门的作用,监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企业并购中会计舞弊现象的发生。

在相关企业的并购过程中,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并购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标准主要集中于合并两方是否归在同一个企业控制下。在实际并购行为中,对并购双方企业性质的判定绝大多数僵硬的依靠制度规定,缺乏实践性,对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因此,有必要基于会计准则的修订和会计处理方法制度的完善,尽快的制定各种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细则和相关解释条例,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在选择上的干扰力度,对权益结合法划定更翔实的应用标准和范畴,对其使用作相应的限制。

(二)加大对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应用的监督力度

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制定往往会起到较大的引导作用,对维护科学规范的并购行为起到良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对其非法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并购行为加以严惩,通过以强制性措施为基点的监督来保障现行会计准则的实行,严禁企业不合法、不合理的操纵利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间并购的风险,保证企业并购持续健康的进行;此外,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的素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执行,间接支持了对会计处理方法的监督。

(三)确保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与时代发展同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来临和互联网时代的深入发展。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也应该不断的创新,使其更加的高效。比如,鉴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式务必实现信息化,充分利用“互联网+”,会计处理系统也要相应的更新。此外,要加大对传统会计处理方式的修订,使其与现实环境变化相匹配。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更规范的界定,对于新经济环境下我国企业的并购起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此背景,通过梳理总结目前流行的两种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两个角度总结出几点可行性策略,以期在以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时代为主特征的新经济环境下,促进我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可持续、健康开展。

参考文献

[1]王东.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J].财经界,2015(07).

3.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购买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许多企业都致力于扩张规模,拓展经营业务与市场。实现这一目的,一般可采取两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内部扩张方式,即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扩大规模;二是外部扩张方式,即通过企业合并来扩大规模。由于内部扩张方式不仅受到所有者和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而且受到市场上活动范围的限制,所以,现代企业扩张多采用外部扩张的方式。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立足规模经济做大做强,跻身世界知名企业行列,已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追求的重要目标,企业合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分类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企业合并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分类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

二、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一)企业合并中权益结合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权益结合法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所有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资产和经营,以便继续对联合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

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按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同时,将被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直接加计到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之中。这种方法按并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入账,故不产生商誉问题。由于使用权益联营法时,将被合并企业截止合并基准日的收益并入了合并企业,同时,在按被合并企业账面价值合并后,由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合并时的评估确认值,故而会使得以后年度的成本费用低于使用购买法的结果,从而能够产生较高的报告期收益和收益率指标,容易被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该方法的运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企业合并中购买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购买法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收购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收购或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由于购买法将合并视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向收购企业出售其权益,因此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方法下,收购企业在接受被收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一般都按评估确认值入账。如果购买价格与取得的按可辨认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确认值计算的净资产价值之间有差额,则视为被收购方存在企业商誉(正商誉或负商誉),应借或贷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

三、对我国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总结及建议

1、对企业合并中的是否为同一控制,我们应采取警惕的态度。虽然现在国内外许多专家一直对一些定义使用“明界”进行批评,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执业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对同一控制的定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较为适合我国的情况。

2、要充分考虑时代特征。在当代,部分企业更多的资产是无形的,尤其在高科技企业中。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企业很多的无形资产是不确认入帐,这就意味着,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对高科技技术企业恶意兼并后包装出售获取暴利,扰乱经济秩序,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要考虑到知识经济的影响。

3、尽快完善评估机构体系。因为在理论上,购买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优于权益结合法的,但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的,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亮点。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但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计量复杂,技术上的操作也比较困难,难以获取的数据和难以操作的工艺可能反而会使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也失去可靠性,因而,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过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会得不偿失。为避免“公允价值”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评估机构。

四、结语

总之,在新准则之下,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我们要发挥新准则规定的优点,同时也要警惕一些潜在的情况。从而使得企业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广大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便于决策的有用信息。(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蕊蕊.权益结合法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在中国的发展趋势[J]消费导刊.2008.(04)

[2]刘永杰.权益结合法:历史、现状与中国的实际[D]北京交通大学.2007.

[3]强群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综合版).2005.(04)

[4]裘宗舜,钱文群.企业合并会计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4,(19)

[5]宋贵奇.浅谈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在企业合并中的运用[J]西部财会.2007(05)

4.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四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和持续竞争力,都在不断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研发费用在企业的经营支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不仅高科技企业,传统企业也呈现出这一趋势。这些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探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十分必要。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国际流行做法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如何对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上看,主要有3种类型的处理方法:

(1)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这种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2)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例如,荷兰的会计准则规定,研发费用只要预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即可予以资本化,并在5年内进行摊销。这种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不加区分地将其全部资本化,又违背配比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3)“有条件”的资本化。这种做法以英国为代表。英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研究支出作费用化处理,其中消耗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资本化。而对开发费用则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8号准则《无形资产》则在以上3种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由于研究阶段的支出目的不是产生具有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因而它很难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故此阶段发生的支出应直接计入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则在满足技术可行性等条件时应予以资本化。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第6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该准则主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其核心内容包括:

(1)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处理。所谓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所谓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2)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①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与不足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3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实行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式。

1、合理性

研究开发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的合理性在于它既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又遵循了配比性原则,具体表现在:

(1)开发费用资本化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发支出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的信息,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后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2)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开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由于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如果把开发经费支出作费用核算。该项支出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业绩。就会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而资本化处理则会纠正这种倾向,并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3)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从近年来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地股市来看,科技类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类股票的市盈率,这说明“科技含量”已成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动力,也能更多地增加企业的价值。

2、不足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并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一定程度上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比较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整个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

(2)资产确认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从而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将研发活动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满足准则所规定的5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准则的这些规定客观上增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企业只需要“合理”地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通过调整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就可以很轻松地操纵利润。

(3)在将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后,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上,新准则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新准则不再具体规定摊销年限,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利润上升)。这样,公司对其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寿命可确定,以及寿命多长的判断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对新准则下我国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定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是与其他会计处理方法相比还是比较公允的。本文针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在具体操作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标准。一般而言。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必须经过“提出设想一可行性研究一小型工业化试验一大型工业化试验一正式投产”的过程。随着研究开发过程的不断进行。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不断降低。研究开发的风险也在降低,经过小型工业化试验后,研究与开发结果变得明朗,失败的风险很低。据此,本文认为,在从最初的想法形成到进行小型工业化试验阶段,是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初步分析和调查并进行小型试验的阶段。这时项目能否成功还不一定,未来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无法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所以可以将这一阶段的研究开发支出予以费用化。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将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明细科目“研究与开发费用”,并按照研究与开发项目设置三级明细账,按项目明细归集所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每期期末,将按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汇总,即得到当月的研发费用总额。

通过小型工业化试验后,项目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进一步试验的目的就是要运用于实践。未来经济利益也较为确定,开发失败的风险很小,因而应将这一阶段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对于已通过小型工业化试验阶段的项目,可在“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用以归集该项目从大型工业试验到正式投产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完成投产后,按照国家法律程序形成无形资产,则将该项目的后期研发费用从“研发支出——某项目”贷方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借方。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通过这一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可以合理地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恰当地处理研发费用。

2、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的披露

应该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的披露,一方面将企业的各种研发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增强其对企业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约束企业利用研发费用的调节进行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的披露主要包括两部分:

(1)加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表内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在资产负债表的“管理费用”下应单独设置一行“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用来披露企业本期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新准则对此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还应在利润表的“管理费用”下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用”一栏,使投资者能更清楚看出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对利润的影响。利润表后还应设置附表“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用以按项目披露主要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这样可使投资者更加明确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2)加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表外披露。主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设立以下内容:一是披露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确认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费用化金额,占总费用的比例,资本化金额,所采用的摊销方法;二是说明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投资和无形资产的关系,说明研究开发费用的主要投入方向,研究开发成功与失败的比例:三是披露其与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性收入的比例,期初与期末余额的对照分析;四是披露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现状和市场前景。

5.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 篇五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会计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IFRS第3号———企业合并》的差异为线索,从合并范围、会计处理方法、计量基础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特色,同时简要分析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及影响并提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并会计,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会计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合并准则的差异

虽然我国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6.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六

短期投资

坏账准备

累计摊销

预付账款

2.3.库存现金、短期投资、其他应收款、周转材料这些科目均为速动性的流动资产。(错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下列会计科目的余额不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是()。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

4.5.在2013年1月1日,小企业对照着新旧会计科目表,将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类科目余额直接结转至新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账户之中即可。(错误)关于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周转材料,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消耗性生物资产指的是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

长期债券投资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期间分得的现金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6.7.小企业(批发、零售业)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正确)“短期借款”科目贷方核算的内容是()。

借款人的借款本金

预提的借款利息

偿还的借款本金

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8.9.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错误)A公司是一小型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初,收到投资者甲按约定投入的办公设备一套,经评估确定的价值为3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

元。甲在A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为270万元。对于该项投资A公司账务处理错误的是()。

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

贷记实收资本270万元

借记固定资产300万元

贷记资本公积81万元

10.盈余公积核算小企业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等。(正确)

11.小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分配后一般应转入的科目是()。

库存商品

本年利润

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12.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正确)

13.利润表中的利润不包括()。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

14.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正确)15.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不得低于()年。

16.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是()。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或权益法

17.下列科目中,属于负债类科目的是()。

营业税金及附加

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

长期待摊费用

18.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全部计入实收资本。(错误)

7.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七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 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案例1】2 10年6月30日, 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1元, 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 对S公司进行合并, 取得了S公司7 0%的股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参与合并企业在2 10年6月30日企业合并前, 有关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P公司与S公司2 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利润表 (略) 。

1. 计算确定商誉

假定S公司除已确认资产外, 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

P公司首先计算合并中应确认的合并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500—4340×70%=462 (万元)

2. 编制抵销分录

借:存货780 000

长期股权投资6 600 000

固定资产10 000 000

无形资产4 000 000

实收资本10 000 000

资本公积6 000 000

盈余公积2 000 000

未分配利润4 020 000

商誉4 6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5 000 000

少数股东权益13 020 000

3. 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略)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者作为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计入利润表。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类似, 不同点在于,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 合并中取得的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别报表中的项目列示, 合并中产生的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案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无关联关系, 2010年1月5日两公司达成协议, 甲公司支付1500万元现金作为合并对价对乙吸收合并。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固定资产公允价900万元, 存货公允价600万元;其他应付款公允价200万元。暂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则甲公司合并日会计处理为 (单位:万元) :

借:商誉2 000 000

固定资产9 000 000

存货6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2 000 000

银行存款15 000 000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购买方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购买方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新购入股权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成本。

3. 在按上述计算的合并成本基础上, 比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确定购买日应予确认的商誉, 或者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8.换股并购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初探 篇八

一、换股并购的特点

(一)换股并购使得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

现金收购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征,而换股并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并购中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它可以适用于任何规模的并购。但由于股价的波动使收购成本难以确定,换股方案不得不经常调整,因此,这种方式常用于善意收购。

(二)换股并购通常会改变并购双方的股权结构

现金支付方式不会改变并购方原有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而换股并购由于并购时增发了新股,所以并购双方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一些大股东的地位可能会削弱,甚至会由于合并失去原有的控制权。同时,并购通过影响每股收益的高低而对公司股权价值产生影响。

(三)换股并购避免了短期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

这种并购融资方式为日后的经营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而被购并方则也得到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并购方的优质股票。另外,在跨国并购中采用换股方式,在两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可以相互冲销,不涉及巨额现金的国际流动。

(四)换股并购可以取得税收方面的好处

换股并购即是收购者将本身股票当作价金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从税收角度看,收购方支付股票应该比现金更受卖方欢迎。一般若是现金,则必须在当年度就申报所得进行纳税;而若以股票支付,卖方唯有在出售时,方需对利得加以课税,因而在税收上对卖方较有利。

(五)换股并购会受到各国证券法规的限制

由于采用换股并购,涉及发行新股、库藏股等问题,因此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耗费时间比较长,从而会给竞争对手提供机会,目标企业也会有时间布置反收购措施。

二、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一)分清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和按经济实质分类是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钥匙

吸收合并属于购买性质的,兼并方属于购买方,而被兼并方属于被购买方;创立合并就是股权联合形式的合并,因为它们是联合成立一个新企业。事实上两种分类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并购与被并购方的企业权益应当结合在一起

从企业的并购形式来看,购买法把企业并购看成是企业的购买行为,权益集合法把企业并购看成是经济资源的结合,特别是当双方企业规模相当且采用换股方式进行并购时,不像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更像是两家企业的平等结合。因为交换股票只是并购双方股东之间的交易,与企业主体无关,双方股东交换股票实质上是双方共同承担两家企业的风险与报酬,如是,双方企业的权益就应当结合在一起。

(三)从并购形式的角度来看,换股并购的企业应当选择权益集合法

企业在选择运用购买法还是权益集合法时,应根据并购业务的实质而定,而不应只是简单规定其应采用何种方法。当企业主要采用现金或其他资产为支付形式进行并购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在有些并购业务中,企业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而是以增发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并购就难以辨认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

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合理。

三、权益集合法核算

(一)权益集合法在会计处理上具有的特点

1.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继续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需要调整为公允价值。但为了保持合并后企业会计方法的一致性,仍需调整和消除合并企业各方因会计政策不一致所导致的差异。

2.企业并购不视为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也不存在并购成本超过所取得或控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等问题,因而不会产生商誉的确定与摊销问题。

3.参与合并企业各方合并前后的经营成果都要包括在合并存续实体内,以反映截止合并日已实现的损益及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收益,因此,合并生效日的确定对合并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

4.企业合并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与购买法相比,权益集合法所追求的是反映合并主体各方的连续性,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由于权益合并性质的企业并购不存在各相关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不涉及企业之间的经济资源分配,从而该种并购方式下的权益集合法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要将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

(二)权益集合法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的换股并购业务也越来越多,笔者认为,虽然换股并购应采用权益集合法,但是权益集合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权益集合法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由于权益集合法下企业合并采用简单的账面价值法,合并前后的会计报表数据容易被人为操纵。同时,权益集合法还会导致企业合并以后年度的利润操纵,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一种资产储备,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资产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转化为利润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无形资产日益重要且在并购企业中的份额加大,使用者需要更完善的关于无形资产及商誉的信息,而权益集合法只能确认以前有的无形资产,不能满足现代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权益集合法可能被滥用。权益集合法在我国企业合并中的运用缺乏严格的适用条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易导致权益集合法的滥用。如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容易导致权益集合法在使用时失去公允性。

总之,在我国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国具体的会计环境。企业并购所运用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在短时期内将分工并存,而权益集合法将主要运用于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换股并购企业应采用权益集合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方法在客观上的缺陷,如:容易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对会计报表的粉饰等。因此,为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迫切需要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合并会计报告准则,从概念、使用条件规范两种会计方法的应用。同时,权益集合法的运用也应受到合理的监督和严格的控制。

9.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九

2010-3-2 17:04:26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大中小】

一、待摊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一)按新准则规定,“待摊费用”科目中一些内容已不在该科目中核算。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

4.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贷记“周转材料(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

(二)除上述几项业务外,还有一些需要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业务。比如: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但是新发布的会计科目表中,删去了“待摊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也删去了“待摊费用”项目。这几项业务如何处理,有几种观点。

观点一、一次记入损益

这种观点认为,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费用,支出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与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对全年的损益影响是一样的。但这里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没有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

间,不能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不能体现“谁受益,谁负担费用”。比如:2007年12月支付2008年的报刊杂志费,是不能计入2007年损益的。

观点

二、设置“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因此,企业如有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等业务,可以增设“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中反映。

[例1]假定某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保险费2900

管理费用—保险费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观点

三、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时,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

二、预提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新准则,预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2.预付固定资产租金。按照新准则,企业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2] 甲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应付租金。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31日计提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

借:管理费用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月底会计处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8000

其他应付款16000

贷:银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两项业务外,还有一些业务需要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比如:预提保险费等。但是新发布的会计科目表中,删去了“预提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也删去了“预提费用”项目。这几项业务如何处理,也有几种观点。

观点一、一次记入损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险费,全部计入6月份的成本费用中。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观点

二、设置“预提费用”科目

核算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反映。

观点

三、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

企业预提保险费等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反映。

10.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十

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准则体系,其中第20号准则为《合并》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发布,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应准则规定的局面。新企业合并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操纵机会。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购买企业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购买日后被购买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

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些增值的资产将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形式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高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被合并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要高于购买法。因为合并后权益结合法仍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核算,而购买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法下资产账面金额高于权益结合法,利润却低于权益结合法,所以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要高于购买法。

购买法采用公允价值对购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更能反映合并的实质,也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权益结合法虽然核算简单,但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因此,国际上的做法是逐渐取消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美国是最早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国家,1970 年发布的APB第 16 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在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是否存在有计划的交易等方面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项条件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合并报表。权益结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并购浪潮,但由于其通常能报告较高的收益,在实务中往往被滥用。并且它与购买法的并用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相似的并购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策划而选用有利于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了第五次兼并浪潮,收购和兼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通过权益结合法操纵合并后企业经营业绩的经济日益增大,因此FASB在颁布第141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以取代APB第16号意见书,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明确购买法是惟一可以使用的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22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提出,当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企业合并作为股权联合核算,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后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尽管通过权益性工具的交换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存在,但这些权益会在合并后发生变化,而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并且该方法忽略了企业合并中交换的价值。鉴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反映管理层对所进行的投资及其后续绩效的受托责任, 3月31日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三、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会计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规范范围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企业合并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不同的规范。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视同被合并企业在此前期间一直在合并范围之内,即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被合并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利润表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商誉列示。

四、企业合并中的利润操纵

无论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值得相关部门和投资者的重视。

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企业有可能在年末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企业的报表中。此外,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不需要对购入资产重估价值,在资产重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合并后处置事实已增值但账面没有反映的资产,获取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

在购买法下,支付对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企业可通过调节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利用公允价值,购买企业还可以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企业的资产、高估其负债,再在合并后通过处置这些资产和负债获取利润。并且合并价差作为商誉入账,按照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商誉不需要摊销,只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企业也不会面临合并后商誉摊销的压力。利用合并利润表不包含被购买企业合并前损益的特点,被购买企业可在合并前通过计提巨额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等手段报出巨额亏损,合并后再予以转回,或者提前确认费用、推迟确认收入,从而提升合并后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 郭云,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财会月刊,2006.12

11.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篇十一

一、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特点

所得税核算方法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进行处理时,旧的会计准则制度比较宽松,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允许企业对这两种方法进行选择。应付税款法在时间性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方面不确认,在旧的制度中,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就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就是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时间性差异能够确认,这种方法是通过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这就是当期所得税费用。但在新的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在这种方法下,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暂时性差异使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逐步形成,在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条件的下,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确认,或者是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认。

所得税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前者适合在新准则中的核算,用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所得税准则与旧所得税准则的差异

新所得税准则与旧所得税准则差异主要表现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方面。以税法为依据的是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依据会计标准计算为依据的是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由于所依据的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差异性,旧所得税准则是以收入费用观为基础,其差异包括了两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新所得税准则中,是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并且主要是以暂时性差异为主。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新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对象的不同。新制度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的是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某个时点上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和原因。而旧制度中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其对象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的是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二是在“递延税款”的理解上有所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就是对其对象,也就是将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递延税款”的含义是一种延伸与拓展;而损益表债务法是将其对象,也就是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三是在收益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是通过对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来确定其对所得税的影响,而资产负债表法的收益观中所得税费用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前者的计算程序比较复杂,相比较之下,后者的方式会更适合。

三、新所得税准则的意义及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

新所得税准则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新所得税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暂时性差异为对象,对其进行处理以及对所有时间性差异的处理,这就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对决策信息。对我国的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等业务都会有所帮助,特别是新所得税准则中的资产债表债务法才能够反映出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能够表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

新所得税准则促进了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一个更为科学、规范的方法,且这种方法的实用性强,在计算程序上也比较简单,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国际上,这种准则被广泛的应用,因此,我国为适应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就要将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充分协调。

企业在执行新所得税准则时对业务的首次处理。企业首先要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主要是在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中进行的比较,通过以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为基础,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以此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企业对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应用资产取得或负债产生时,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以此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推行的建议

逐步推广应用新方法会计准则的发展水平应与其所处会计环境相契合。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与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所处的会计环境不同,无论是从市场监管、企业内部业绩评价与激励,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利润指标都是比其他指标更为重要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规定一律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难免会导致企业缺乏采用新准则的动力。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调整考核企业业绩的标准,如对公司的上市和停、退市等市场监管条件,逐步改变过度依靠收益指标的做法,适当加大长期盈利能力指标的比重,在外部环境上配合新准则的推行。可考虑借鉴英、法、德、日的双轨制办法,明确所得税会计方法的过渡处理原则,同时采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处理方法,并选择其中一种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全部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优化企业财务系统企业应优化改造与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建立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数据库、公允价值数据库,拓展与税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为纳税筹划提供依据。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特别是编制长期预算、现金流量预算,构成健全而细化的预算体系,减少资产减值计量的成本。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论是对资产的划分,还是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都需要全面预算管理作强有力的支撑。

强化内部会计控制新会计准则原则导向的特点给企业留下了较多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为慎重起见,应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可考虑由内部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对相关业务的处理出具专门的意见书,增强主观判断的责任,以保证职业判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投资者能更详细地了解企业的利润构成,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利润的不确定性。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新准则规定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增大了会计技术难度,提高了对财会人员的技能要求,同时也对税务部门所得税管理及稽查等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法与会计相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为避免因相关人员水平有限而影响新准则的推行,应积极拓宽企业财会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学习渠道,加大培训力度,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思想和方法,以利于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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