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规则(精选8篇)
1.资产评估规则 篇一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六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九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条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
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四章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五章坏账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三条 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
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八条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条 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六章存货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第三十二条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2.残值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七章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有关应提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八章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九章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
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章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第五十一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第五十二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一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第五十六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三)委托贷款损失。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规则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资产损失认定证明和会计基础材料,应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规则 篇二
为保证砌体结构的平面规则性,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房屋在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上作如下规定:1)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2)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3)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 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汶川“5·12”地震后,笔者对茂县房屋进行震损破坏程度评估工作中见到的三个平面不规则砌体结构的震害情况及其震损程度。
1房屋震害情况及其震损程度
1.1 平面轮廓凹凸尺寸超过典型尺寸的25%,未超过典型尺寸的50%
1)房屋概况。
茂县某住宅楼建于2001年,为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层数为6层,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条形基础,平面布置呈L形,房屋平面示意图见图1。由设计资料知,该房屋凸出部分尺寸占典型尺寸的42.5%。
2)震害情况。
1层全部纵、横墙体出现严重的水平裂缝、斜裂缝、交叉斜裂缝(见图2),墙体在裂缝处错动,部分墙体歪闪;端部(图1中1处)构造柱混凝土崩落、钢筋压屈(见图3)。2层大多数纵横墙出现明显的水平裂缝、斜裂缝及交叉斜裂缝,部分墙体出现严重裂缝、错动、歪闪。3层~6层部分纵横墙出现轻微的水平裂缝、斜裂缝;部分窗下墙出现明显的斜裂缝。个别楼板出现明显的裂缝。该房屋在图1中A部分破坏较其他部分更严重些。
3)震损程度评估。
依据《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第2.2.5条和附录A,该住宅楼地震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级。
1.2 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超过楼板宽度的30%
1)房屋概况。
茂县某住宅楼于2004年建成,为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层数为6层,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条形基础,平面布置呈矩形。由设计资料知,该住宅楼按7度抗震设防,客厅、餐厅和厨房较其他房间低450 mm,较低部分的面积超过总面积的30%。
2)震害情况。
1层±0.000处所有外墙及部分内墙与圈梁交接处出现明显水平裂缝,部分裂缝比较严重,并在裂缝处发生错动(见图4);部分内横墙顶部出现明显水平裂缝(见图5),部分窗下墙出现明显水平裂缝。圈梁局部混凝土被压溃、箍筋屈曲;西南角构造柱底部混凝土压溃、崩落,主筋压屈(见图6,图7);部分楼板出现明显贯通裂缝。
3)震损程度评估。
依据《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第2.2.5条和附录A,该住宅楼地震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级。
1.3 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 mm
1)房屋概况。
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茂县某住宅楼建于1999年,为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砌体结构房屋,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实际检查检测,该房屋每层在端部两开间与中间部分错层900 mm。
2)震害情况。
1层全部纵墙和多数横墙出现明显的斜裂缝、交叉斜裂缝、水平裂缝;部分纵墙严重开裂、墙体在裂缝处错动、酥裂、歪闪(见图8,图9);部分窗下墙出现明显的斜裂缝;错层处部分墙体出现明显的水平裂缝。2层多数、3层~6层部分纵、横墙出现明显的斜裂缝、交叉斜裂缝、水平裂缝,2层个别墙体出现严重裂缝;错层处部分墙体出现轻微的水平裂缝;个别门洞上角和窗下墙出现明显櫅櫅櫅櫅櫅櫅的斜裂缝。
3)震损程度评估。
依据《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第2.2.5条和附录A,该住宅楼地震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级。
2结语
上述三幢砌体房屋在地震中虽未倒塌或局部倒塌,人们的生命没有受到危害,但均已达到严重破坏级,结构整体丧失稳定和承载力,适修性差,建议对其进行拆除,致使人们财产受到很大损失。如果这三幢房屋满足规则性要求,在这次汶川地震中的破坏程度一定比现在低。因此,房屋规则性的要求应该引起广大建筑和结构设计人员的重视。
摘要:结合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针对三幢不规则砌体房屋在地震中的破坏情况进行了分析,并评估其震损程度,指出了房屋规则性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砌体房屋,震害情况,震损程度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3.资产评估规则 篇三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财务规则完善分析
在世界经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在项目预算和财务核算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体系改革,其通过对比新旧制度的差异,不断创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日臻完善。如何运用好新的会计制度,有效地规避财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成效已经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事业单位的新财务规则进行完善十分的关键。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概况分析
1.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其在很多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而且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经济逐渐开始转型的今天,其表现的也逐渐地明显。所以,为了能够有效地提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其不仅能够对管理的成本进行有效地控制,现在很多企业已经逐渐地采用多种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大幅度的提升了资产的利用率。让资产管理的利用率得到全面的提升。
2.新财务规则完善的意义
对新财务规则进行全面的完善,不仅能够有效地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而且还能有效地规避各种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在进行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新会计准则的内容也得到了全面的丰富,其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具有更好地利用率,现金流量更加科学合理。所以,对新财务规则进行完善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新财务规则下的内容
1.新财务规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完善
在新财务规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十分的重要,其不仅能够让企业的流动
资金更为准确。而且还能让固定资产得到更好地分配。与此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应该转变传统的观念,不断加深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也应该把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做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实。要转变过去不重视管理的老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高度,对企业思想管理工作重视起来,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做好示范作用。通过这一转变要负责任的管理好我国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管理效果,在管理工作中应该成立专门的鼓励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派具有专业管理知识的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不断增值。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财务报表是为了促进会计的管理工作,其通过真实可靠的数据来直观地现出财务的整体状况,因此财务报表具有以小见大的特征,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尤其是在审计数据不够精确的情况下,一些细节性的偏差往往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要逐渐地完善。而且明确其会计报告的结构体系也十分重要.
2.新财务规则下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的完善
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现金流量表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清晰明确地反映出在一定时间段内一家机构资金的增减变动。从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可以将现金流分为三部分:经营、投资和融资。而且通过现金流量表还能清晰的反映出企业的部分现金流应用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企业资金实力的作用。通过现金流量表在企业进行考核的时候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对一定时间内企业的现金转化、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目前对企业的薪金流量表进行编制时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种是利用工作底稿法,另一种是T形账户法。
其也是结合新财务规则进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种变革。而且,我们可以十分清楚的看到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其现金流入以及流出的具体情况。结合新财务规则的内容。我们需要对现金流量进行全面的管理分析。对于其现金的变化情况也要做出具体的分析。只有这样,其现金流量的内容才能逐步被完善,从而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
3.新财务规则下事业单位利润表的完善
利润表是对财务状况的指标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其对收益率、报酬率、增值率以及利润率都有较为明确的体系划分。其收益报表是对其经营业绩的直观体现,然后报酬率则反映了整个企业资产投入的情况,其增值率则反映了现金流量的浮动情况。而利润率则是整个企业利润收益的财务分析。在新财务规则的执行下,利润表的核算体系也得到了极好的完善。其不仅能够让财务的收入以及支出都保持在一种平衡的状态,而且还结合新财务规则体系对事业单位利润表进行全面性的完善。同时,在利润表的整体体系中,新财务规则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不仅包含了审计方面的规则,而且还将利润与成本进行统筹分析,这样利润的总体变化趋势就会更加地明显。而且在新财务规则下,信息使用存在的差异。在事业单位中,客户是最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就需要通过全面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资本发生变动的相关信息。从而让利润表的信息披露的更为真实,使得利润报表更为的精确,从而达到相应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效果。
三、新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策略分析
1.管理层次明细化
通过构建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在原来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高效的管理,而且管理脉络清晰。比如在货币基金管理制度中,通过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对将投资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而且对于企业人员的五险一金的缴纳和一些应缴纳的税款都会在财务管理中得到体现。对企业的每一笔资金使用都要做好管理,对流向、用途等要进行具体的记录,制作资金流动记录表,做好核查工作。通过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更有效的对企业的资金进行规划和管理,进而提高企业的财务运行效率。一旦当企业内出现资金遗失或者账目不对的情况时,可以立即通过财务管理记录进行核查,进而保障企业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其管理层次进行明细化十分关键。
2.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预算提供保障。在企业的很多项目管理中,如果预算方案与相关法规或者管理制度相矛盾,则会导致无法执行,进而为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比如很多公司都管理人员都克扣下级人员的奖金等问题,这些在以前的财务管理中时不涉及的。所以在新制度下一定要加强这一体系建制。
四、结语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十分重要,尤其是在新财务规则体系下。很多事业单位都对事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所以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层次的管理。对现金流量进行细节化,对管理规则进行规范化。只有这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才能逐渐地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薛琼,水文事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浅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08).25-28
[2]焦清,浅议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固定资产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1,(06).36-39
[3]李俊龙,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效结合[J],金融经济,2006(24).116-118
4.资产评估规则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 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 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 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 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 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 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 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 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 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 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 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 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 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 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 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 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要求的个人注册投资者;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者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有限 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 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定向 融资计划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 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二)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案例或者金融服务资质;(四)认可并执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 划是否聘请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划 应当由本所认可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其职能部门担任 受托管理人。融资方是否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受托管理人 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本所认定、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资产管 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以及其它本 所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该专业机构授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持续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出现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 计划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通过本所向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 人披露;
(二)若融资方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 当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 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融资方对募集说明书、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相关协议 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同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融资方预计发生或已发生违约事项时,受托参与整顿、和 解、重组、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其它约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信 用。外部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等方式为该产品提供增信 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增信机构原则上
只准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开市场信用评级2A及以上的担保公 司、监管评级3B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等。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增信的机构不得担任当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 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资方可以聘请承销机构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提供 产品推介和资金组织服务等。承销机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和担保公司等。
第三章备案
第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实行备案制。
本所只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审查。接 受备案不代表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备案不能免除合格融资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十一条合格融资人应将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申请材料报送 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
(一)《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书》;(二)融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等材料;
(三)融资方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四)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五)融资方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融资方成立未满一年的,融资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以承 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法律意见 书(若有);
(七)受托管理人对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协 议(若有);
(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概况,即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包括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及利率、起购金额、发行对象、流通 转让机制、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二)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三)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四)资信情况(若有);(五)担保情况(若有);(六)投资者权益保护;(七)融资方基本情况;(八)融资方财务情况;
(九)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十二)融资方、受托管理人(若有)声明与提示;(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本所接受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后,对形式 完备且符合本所规则要求的定向融资计划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不完备的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当 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融资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 不可以补正的,本所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予以补 正的全部内容。
在本所书面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正材料的,视作 融资方放弃本次备案申请。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本所应立 即告知融资方,除融资方立即做出合理解释外,视作融资方放弃本次 备案申请,本所在7个工作曰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融资方。
第二十五条本所接受备案的,应向合格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 通知书》,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合格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需更换 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权融资金额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章发行、登记、托管、流通、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定向融资计划在备案有效期内,可釆取一次足额发 行,或在融资金额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釆用限额内分期发 行。分期发行的,其首期发行应在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将债权进行均等化份额拆分。第二十八条该产品资金募集完成前,合格融资人、相关中介机 构应与拟投资该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签订定向融资计划有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通过本所电子化产品登记簿记系统 在本所登记托管。
第三十条该产品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合格投 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三十一条合格融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在产品发行完成后的 次一工作日前向本所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实行场内结算。本所为每期产品、交 易各方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并按照本所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组织收付 交易资金。交易各方在场外进行结算的,应经本所同意。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 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合格融资人应定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中明确 说明。
第三十五条合格融资人应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的次一工作 曰前,以合理方式告知合格投资者当期产品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
率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格融资人在产品完成初始登记后,可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本所认可的形式披露当期定向融资计划运行情况及本息兑 付事宜。
第六章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
第三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三十八条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自律 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 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本所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 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釆取警告、诫 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对于定向融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 行为,本所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举报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七章附则
5.资产评估规则 篇五
【发布文号】教技〔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200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教技〔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防科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相关部门与高校的广泛认同。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修订,我部决定正式实行该规则。现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6.资产评估规则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的行为及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管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
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与证券,基金子公司设置程序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还属于银监会代销规定中认可的持牌机构。
第五条 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提及私募办法,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仍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范畴,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却没有列举《证券投资基金法》,令人不解。
第六条
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管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协会对资管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设立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期货公司持有资管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超过50%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四)具备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登记申报表;
(三)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资管子公司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四)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六)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撤销资产管理部、设立资管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过渡方案应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并应至少包括存续资产管理计划的后续运营方案、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协商情况、尚未完结的风险事项说明(如有)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管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资管子公司公司章程;
(四)资管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持有资管子公司5%(含)以上股权出资人的股权结构图,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投资目的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六)资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关键岗位的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资格证明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中第(二)至
(七)项发生变更的,资管子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控股权变更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变更后的股东期货公司应按照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管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管子公司备案不应早于期货公司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
资管子公司与其股东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与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同类业务。--什么是利益冲突,需要明确。
第十六条 资管子公司不得兼营除资产管理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此条意味着期货资管子公司属于专业子公司,经营范围明确。
第十七条
资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资管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资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将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十八条
资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误导或欺诈客户;
(四)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五)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将自有账户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出借、授权给他人使用;
(六)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八)直接或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
(九)从事实体业务,但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资管子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等。
第二十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自律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与资管子公司之间、资管子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三条
资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股东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资管子公司不得下设子公司。前述子公司是指由资管子公司控股50%以上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的子公司。--此条明确对期货孙公司进行了限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资管子公司经营需求,指导资管子公司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资管子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亮点。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管子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资管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对资管子公司风险的监测监控,防范资管子公司的风险向期货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传递。
第二十七条
资管子公司与其股东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与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人员、场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隔离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
资管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业务隔离、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委托股东期货公司提供合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资管子公司委托股东期货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资管子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资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资管子公司的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条 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应当事先向资管子公司及其所属期货公司申报。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防范其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防止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三十三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分析市场价格风险、流动性及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
资管子公司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此条意味着期货资管子公司净资本要求将由证监会出台。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控机制,对资管子公司业务的风险敞口进行联动分析和监控,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资管子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控制、业务和产品设计、交易执行、客户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资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定期编制并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季度报告及报告。月度报表、季度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内容。报告至少应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业务总体运营情况、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资管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一)取得其他行政部门、自律组织及交易场所的业务资格;
(二)合并、分立、破产、终止;
(三)参股其他经营机构及其他重大投资或担保;
(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自律组织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资管子公司持续运行、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是指金额达到资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人民币1000万元。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净值跌破平仓线导致清盘、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违规、资产管理计划兑付违约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资管子公司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条
协会依据本规则或相关自律规则对资管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的,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资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责令资管子公司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备案业务,并同时对其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
资管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资管子公司作出的纪律惩戒,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正式施行之日起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资管子公司,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如何理解新增规模,是总规模不得新增还是净规模不得新增?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
7.资产评估规则 篇七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特别是不动产贷款业务时, 都有一套内部的客户评估、审查流程、信息收集和指标类型, 具有初步的个人贷款能力评估模型;但这些评估模型所产生的信息只能供银行内部供工作人员进行参考, 并不能让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客户了解到自己信贷能力的优势和不足。业务规则技术的使用可以分离商业决策逻辑和应用开发技术、有效地提高复杂业务逻辑的适应性和可维护性。业务规则技术在银行授信、保险费率计算和核保、工作流等领域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互联网和在线金融服务的普及, 建立基于规则的贷款能力评估服务系统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和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互联网在线应用、业务规则管理, 以及数据处理, 设计一个贷款能力评估服务平台, 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申请人贷款能力评估模型和应用, 为申请贷款的个人提供自评估模型和信息服务, 有助于建立一套信息分析-尽职调查-业务决策的规范评估流程。
1 贷款能力评估服务系统架构设计
图1示意了贷款能力评估服务系统架构, 主要包括用户评估服务门户、跨网数据交换、评估规则和业务管理子系统。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1) 贷款评估服务门户;用户填写评估信息表单, 提交到后台评估服务系统, 查看评估结果信息和说明 (分数或等级) , 用户注册和登录, 向银行贷款客服人员提出咨询请求或留言, 浏览银行房屋贷款法规、资料和其他咨询信息;
(2) 贷款服务管理;通过门户评估情况可以分析贷款客户的需求情况, 如:贷款规模、年限, 年龄、职业和区域分布, 成为贷款业务市场开拓的参考, 通过咨询可以为银行发掘新的客户和优质客户, 业务人员可以安排与客户进行的访谈, 进行下一步的贷款尽职调查,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客户贷款能力进行评估;
(3) 评估规则管理;编辑贷款评估业务规则, 根据业务变化修改评估规则, 监听和处理评估服务请求, 规则管理系统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和进程, 通过HTTP协议接受评估请求和信息, 返回评估结果;
图2 示意了实现互联网和内部网络的系统网络部署架构, 其中Internet/intranet数据交换将外网的客户注册信息、评估信息交换到内部网络上的评估服务后台, 如果应用单位不需要区分internet/internet, 评估门户、业务管理后台和规则管理系统可以运行在互联网上, 不需要数据交换。
2 评估数据和规则分类和设计
经过对几个典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信息类型和评估指南的调研和分析, 并考虑到原始信息采集的可信度, 评估数据和规则分为6个大类:①基本信息 (I0) :贷款意向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 (户籍、婚姻、年龄、性别等) ;②财务状况信息 (I1) :贷款能力评估需要的信息 (薪资、福利、保险、支出等) ;③资产状况信息 (I2) :贷款担保的信息 (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 ;④职业状况信息 (I3) :长期和稳定还贷信息 (行业、领域、学历、资历、类型等) ;⑤信用状况信息 (I4) :历史或当前信用信息 (贷款、信用卡、缴费等) ;⑥贷款标的信息 (I5) :价值、贷款额度、还款周期、标的 (区域、类型) 特征。
评估数据的名称和编码按照Ix_yy格式, 其中x代表数据分类, yy代表数据编号, 同时也是评估处理和触发评估规则脚本中的变量, 取值为用户输入的数值, 如:I1_03代表财务状况分类信息中的月收入变量和数值。
评估规则围绕上述信息分类进行组织, 评估规则的名称和编码为Rx_yy, 其中x代表对应评估数据的规则分类, yy代表规则编号, 规则名称同时作为规则评估结果的分值的变量, 如:R1_09代表一个财务状况评估规则, 规则执行后结果得分即时变量R1_09的数值。
规则脚本是一个简洁的解释语言片段, 规则触发将执行该段脚本, 并获得计算结果分值, 脚本可以通过规则管理器的Wizard工具生成, 也可进行手工编辑, 规则脚本示意如下:if (I1_02=|="男") then R1_01=R1_01+"4";
if (I1_04=|="本地") then R1_01=R1_01+"5";
if ( (I1_01>="28") && (I1_01<="35") )
then R1_01=R1_01+"10";
if (I1_07=|="公务员") then R1_01=R1_01+"19";
R1_01 = R1_01 + 20;
评估规则R1_01通过对贷款申请人的性别、户籍和职业信息进行计算, 给予不同权重的分值, 同时可以在自定义脚本中进行修正和较为复杂的运算。
对全部规则执行后, 将按照规则名称和编码规则汇总分值, 作为在该信息类别评估的结果, 如贷款人财务状况的评估结果。
3 评估规则组合和流程设计
规则的执行逻辑在业务中需要进行组合, 有些规则的执行需要另外一些规则执行的结果, 或若干规则的执行才能得出评估结果, 如取最大、最小、平均值。我们采用流程的方式来组合规则和逻辑关系。图5示意了规则组合、评估流程和组合逻辑示意图。
把评估规则进行组合形成一个评估流程, 评估从左到右进行遍历和触发相应的规则脚本, 每个流程节点首先处理节点逻辑 (累加、平均、最大、最小、逻辑与或) , 也可执行一个自定义的节点脚本, 处理前导规则执行的结果, 然后再执行本节点规则脚本。
利用评估规则组合和流程, 整个贷款评估可以范围若干评估流程, 有助于有效管理评估业务和维护。
4 贷款能力评估系统原型开发
根据上述贷款能力评估服务系统的设计原理, 作者及团队利用互联网、数据库和应用开发平台实现了系统原型, 其功能和特点如下:①字典信息驱动;通过配置字典表的数据来驱动信息采集和评估规则编写, 评估范围: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职业信息, 以及评估信息的类型和范围;②规则管理和脚本自动生成;提供了信息选择、脚本生成和自定义脚本的便捷编辑功能, 并以HTTP协议提供规则评估服务, 可以XML、HTML和其它格式返回评估结果;③提供了规则组合和流程的图型模式编辑, 可以通过拖拽和画图方式编辑流程、节点逻辑和节点脚本;④根据字典信息定义, 自动生成评估信息录入和提交HTML;表单。
系统原型的数据定义、规则和流程, 以及模块分值设定如下表。
系统根据最终的评估分值, 可分为ABCD级别, 为业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提供参考。
5结束语
基于业务规则的辅助业务决策方法可以使业务处理从信息系统的架构和技术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方便业务人员使用的业务管理工具, 使信息系统的功能能够灵活适应业务的发展和变化,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能力评估和流程是业务规则应用的最佳领域之一。
在上述背景下, 本文分析了贷款能力评估的信息数据、评估规则和流程, 以及评估在线服务系统的架构, 并实现了系统原型, 证明了其在技术设计、规则管理、应用部署方面的可行性和优势, 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摘要:业务规则和引擎是一种嵌入在应用程序中的组件或服务, 实现了将业务决策从应用程序代码中分离出来, 并使用预定义的语义模块编写业务决策, 接受数据输入, 根据业务规则做出业务决策。业务规则技术的使用可以分离商业决策逻辑和应用开发技术、有效地提高复杂业务逻辑的可维护性。业务规则在IT系统中已经得到了较多的应用, 在银行授信、保险费率计算和核保、工作流等领域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互联网和在线金融应用的普及, 建立基于规则的贷款能力评估服务系统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和提高服务水平。以银行个人贷款能力评估为应用背景, 分析业务规则、规则脚本和规则流程, 设计评估服务系统的架构, 以及系统原型开发。
关键词:业务规则,在线服务,业务流程,规则脚本
参考文献
[1]曲慧.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 2009 (5) .
[2]姜琳.美国FICO评分系统述评[J].商业研究, 2006 (20) .
8.探寻规则教育的“规则” 篇八
让受教育者形成规则意识,这是所有教育的基点。在现代社会,人们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要培养个人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不仅涉及行动者关于规则的知识懂得多少,还涉及行动者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并且能够自觉地遵守规则。
如何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引导少先队员不仅有规则的知识,规则的意识,更有遵守规则的行动,是摆在学校少先队面前的一道命题。探寻规则意识教育的“规则”,行动就此开启。
一、迈出规则意识教育的第一步——规则认知与目标制定
规则意识是指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行动准绳的意识。学校少先队对队员规则意识培养的最终目标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纲要,以绿色质量评价为指标,以生活化体验为载体,培养队员良好的规则意识和道德行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环境,让规则随处可见 楼梯、长廊、墙壁、转角、网站、屏幕、广播、电视,学校的每一处都在讲述规则的知识,构建利于规则意识形成的教育生态环境。礼仪长廊中的“礼仪之邦”“礼让为先”“礼奢宁简”“彬彬有礼”“礼尚往来”的典故,文化墙上的“曾子避席”“亲尝药汤”“孔子尊师”“程门立雪”“黄香温席”的故事;转角处的卡通宣传标语提醒着少先队员要遵守 “用过的物品放回原处”“主动打招呼”“用好每一分钱”等道德好习惯。此外,学校精心打造开放式的图书角和科技角,引导队员进行文明阅读和有序操作。学校相信,一个良好积极的校园环境,定会是一个积极强化少年儿童行为规则的场所。规则,在三实小的校园里成了看得见的文化。
制度,让规则有据可循 制度不仅可以促使目标的实现、效率的提升,还能使发生的良好变化持续下去。学校通过细化《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十个好”》,让制度成为队员乐于接受的形式。比如:行为习惯“十个好”,分梯度细化了目标:“走好路”,要求队员走路时不吵闹玩耍,集体出操时能够做到昂首阔步,上下楼梯靠右行等;“护好绿”,希望队员做到爱惜校园的一草一木,能够为中队植物角做贡献……学校利用午会课、红领巾广播把好习惯的道理讲透,让队员从主观上理解并愿意遵守。大队部还成立了小天使服务队,中午可爱的“小天使”们会帮助小伙伴清理掉在地上的垃圾,下午放学时则在校门口提醒小伙伴们不要随手乱扔垃圾,爱护校园环境。学校希望将制度通过实践、体验、参与等形式形成具有动态发展性、人文关怀性,更具科学性的规则意识形态。
二、走好规则意识教育的每一步——规则体验与落实行动
实践体验是最深刻的教育。在培养规则意识的过程中,学校少先队梳理出与队员生活紧密相连的指向十分清晰的行为指令,让真实的社会生活,让“第一次”的活動规则,由认知到习惯,最终成为队员的内在素质。
实践,让规则意识外显于形 学校把规则意识的培养渗透到每一项校园生活中,让“做有道德的三实小人”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学校尤其注重“第一次”的规则效应,第一次观看电影,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第一次参加运动会,第一次到同学家去做客,都有相应的道德礼仪标准,把“第一次”做精、做实、做细、做规范,成为习惯,进而上升为一种良好的品质。活动,不仅丰富了队员的课余生活,更提供给队员真实的规则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我为队旗添彩 梦想伴我成长”建队节、“红色五月队风纪”展评、少代会系列活动,还有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以及学校特设的中队辅导员节,队员们人人参与,文明有礼,时时处处展现了三实小少先队员良好的规则意识。
研究,让规则意识深入持续 2014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守则》,读起来朗朗上口,很符合孩子的语言特点。的确,年纪越小的队员,越需要具体细微的行为指令。制定细则,要在实践中树立规则意识;开展活动,要在体验中强化规则意识;营造氛围,要在和谐中养成习惯;鼓励表彰,要在愉悦中遵守规则。学校的两项重点课题《基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生活化乐学体验的实践研究》和《在生活化乐学中小学规则意识的培养》就将研究问题聚焦于此。课题研究的开展,必将有利于队员认识规则、拥有良好的礼仪品质、锻铸高尚的道德行为、形成初步的价值观。
共营,让规则意识辐射双赢 队员规则意识的养成需要持续地去塑造,去巩固。学校大队部向各中队辅导员提出建议,及时评估队员的行为,适时地表扬与批评引导,引导队员从被动的“要我做”转化为主动的“我要做”。学校也尤为重视另一股重要的督导力量——家庭,引导家长主动配合学校,率先垂范,共营共赢。学校通过与家委会合作,开展了“使用文明用语承诺”“平安志愿文明岗”等一系列争做“三实小文明家长”的相关活动。例如在“蓝色右转湾”公益活动中,学校招募的12名家长和学生志愿者利用放学时间,身着制服,在校门口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倡议书和蓝色丝带,将蓝丝带系在右侧反光镜上进行“承诺”:右转弯时等一等,给孩子们一个安心的右转弯。这场行动,被师生们称为“转角遇到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和社会反响。
三、走准规则意识教育的关键步——内化外显与即时评价
认知与实践的继续深化,就是良好规则意识的“内化”,而良好规则意识的真正“内化”,直接表现出良好的“外显”行为。外显,是规则意识教育四环节“认知—实践—内化—外显”中的关键体现点,任何教育的成功都要通过队员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外显”建立在“内化”的基础上,是“内化”的外部反映。
内化,让规则意识促行养德 内化,是规则意识教育期望达成度的目的所在,队员通过实践体验慢慢地形成努力的方向,开始从他律转变为自律。小学生情感丰富,善于模仿,真实的情境体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能大大增强队员的愉悦感,从而促进规则意识的内化。为此,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了大量体验式的活动,例如“礼仪岗位”角色体验活动、“我是小农民”种植体验活动、“我是养蚕小能手”生命体验活动等。这些活动能够让队员感受到劳动的艰辛与生命的可贵,唤起队员保持一颗温暖的爱心去待人、待物,对于队员良好道德品行的养成教育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nlc202309082001
外显,让规则意识知行统一 学校大队部抽样调查了学校五年级5个中队共276名队员每一年和老师、同学、保安主动打招呼的情况。从2012年首次调查到2015年12月再一次调查的比对中,我们发现五年级队员通过几年的学习与生活的规则意识培养与教育,乐于主动打招呼的队员数大幅度提升到66%,从校门低头而过不愿打招呼的队员从17%降至接近零。诸如此类的事例还有很多,例如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校要求队员做到“午饭后草地上不留一点垃圾”,于是,小队长带好餐布和垃圾袋,队员们人人做到了在草坪上、玩耍处、午餐后不留一点垃圾。
评价,让规则意识有的放矢 队员的规则意识的提升和品德行为的训练与中队建设同步进行,中队队员之间进行自评和互评,相互监督,人人把自己的言行与中队的集体荣誉联系了起来。学校还以中队辅导员节为契机,将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校“三为”办学思想相结合,构建以“向日葵”为主题的富有学校特色的评价系统,目的是为了实现家、校、学生共建目标,强调队员自主进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将教育教学活动与少先队活动进行统整,结合行为规范“十个好”,为每一年级段的队员制定评价标准,记录并考核队员在各项活动中的参与度、达成度,为队员的争章活动提供考核依据。少先队员们在三实小的向日葵大队中健康快乐每一天。
四、规则意识教育的延伸性思考——课程开发与渗透融合
具备规则意识,既是学校发展的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素养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和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社会在发展变化,学校在发展变化,队员的生活环境也在发展变化,学校将视野打开,关注着社会的各种变化,让规则与文明同行。
开发,把规则意识纳入课程 开发规则教育的校本课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校大队部利用少先队活动课的阵地,有计划地对队员进行系统的规则教育,比如:爱惜粮食,争做“光盘小达人”;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引导队员亲身体验,在实践中达成知行统一。今后,学校还将从“家庭规则意识”“校园规则意识”“公共场所规则意识”等角度开设课程,并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少先队和德育校本课程体系。
挖掘,把规则意识渗入学科 学校要求各学科教学活动有机渗透规则意识,切合时机地进行引导与教育,充分挖掘教材中的规则意识教育因素,例如二年级品德与社会教材中《做客》,“敲门、问好、不随便翻主人家的物品”等做客之道,都是良好规则意识的表现。语文、唱游、探究等教材中均有大量规则意识教育的极好素材,学校将继续进行梳理、挖掘和整合。
合力,把规则意识融入生活 学校希望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优势,如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家长联系卡”,与家长随时保持联系,对队员在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矫正;成立家長委员会,构成学校与家长联系的重要纽带,定期对队员良好品行与道德的养成进行经验交流;成立学校与家长、社区、实践基地联合课题研究小组,共同探讨培养少先队员良好礼仪习惯的好方法,好措施。
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变革与它的国民素养紧密相关。加强公民规则意识教育,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全民守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在此过程中,增强全民的规则意识十分关键、任重道远。只有人人都讲规则,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促使社会秩序更加良好。规则意识,从娃娃抓起。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实验小学且行且思,努力探寻着规则意识教育的“规则”,把目标指向培养具有高尚道德素养和公民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校长的话
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人们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一个讲规则的人,在日常的行为中必定表现为遵纪守法、文明有序、讲究礼仪,一个不讲规则的人,其表现为唯我独尊、无视法规,甚至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规则是我们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小学生活是形成规则意识和初步形成规则的重要时期,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经这样说:“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只需一句话,就是培养良好的习惯。”而培养良好的习惯说到底就是遵守规则,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并付诸行动。
我校是一所建校才4年的年轻学校。学校少先队工作以培养少先队员的“规则意识”作为切入口,让规则走进孩子的生活,伴随少先队员健康成长。开展“规则意识”这一项目源于我校的校情,学校地处松江老城区的城乡接合部,大多数学生来源于拆迁户子女,学生行为习惯普遍较差,规则意识相对薄弱,家庭教育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改变从自我开始”,越是年纪小,越需要细微的行为指令,因此,在我校少先队教育中开展规则意识教育,是十分适时、适当、适切的。
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制定细则,在实践中树立规则意识;开展活动,在体验中强化规则意识,营造氛围,在和谐中养成习惯,积极鼓励,在愉悦中遵守规则。我们确定了培养少先队员规则意识的实践目标:一是在生活中探索规则意识培养的规律,形成初步的规则意识;二是梳理出与少先队生活紧密相连的、符合其认知规律和接受能力的行为指令;三是结合学校新学校的特点,注重“第一次”的规则效应,如第一次春游,第一次看电影等,把“第一次”做精、做细、做实、做规范,逐步培养少先队员良好的规则意识。
在学校少先队的推动下,我们围绕规则教育,对校园整体环境进行了设计,让规则意识随处可见;建章立制,让规则意识有据可循;开展丰富多样的少先队活动,让规则意识在活动中充分体现,并成为每个少先队员的行为准则。另外,学校建立少年军校,聘请武警战士进行队列训练,培养少先队员的集体意识,让队员们学有榜样。通过“绿色评价”,建立少先队自我管理、自我评价的自主团队,具有初步的团队合作规则意识。
我校少先队员规则意识的实践与研究,让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呈现出了崭新的面貌,先后取得松江区红旗大队、五星级队室、快乐集体、自动化小队、优秀少先队队长、优秀少先队员、上海市“美德少年”等佳绩。规则意识,让每个孩子更阳光,更礼貌,更懂得爱和被爱的温暖。
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实验小学校长 谢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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