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4-09-13

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精选6篇)

1.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一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2.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二

一、确实权颁“铁证”,促进土地流转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蓝图,对农用地和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流转的依据。

按照“一户一宅、面积不超”的原则,对超标宅基地每年按超标面积累进收费,促使农民退还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向小城镇集中,从而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行承包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村农民集体为单位,把土地承包权折股量化到农户,农地股权是集体土地资产获利分红和领取失地补偿的唯一凭证,可以转让、买卖、抵押。鼓励建立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合作社),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引导农民逐步入社生产经营,农户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形式入股,以劳动力入社获得工资,以土地经营权入社获得分红。

二、转变发展观念,促进城乡统筹

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建设用地盘活方式,在没有破解“土地财政”之前,负面效应逐渐显现:首先,盘活前后巨大的地价“剪刀差”使得盘活阻力和困难越来越大,在维稳压倒一切的背景下,拓展新型城镇化空间必然举步维艰;其次,产生新的用地浪费,地方政府以土地优惠为条件招商引资,人为压低地价,降低项目落地门槛,粗放、低效利用项目时有出现。

在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时,政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实现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同房同价,同地同价”。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土地转变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实现“要我拆迁”向“我要拆迁”的转变。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三、引进社会资本,整理城乡土地

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拓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空间,显然已经很难持续。然而在制造业不景气的当下,民间大量资本,由于缺乏投资渠道和正确引导,四处游荡,在炒完房产后,又炒农产品,冲击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了趋利避害,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乡土地整理。

社会资本与合作社合作,通过农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为农业生产规模化创造条件,提高了合作社农业生产增产潜力;项目通过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转化为占补平衡指标,投资企业获得该项指标,通过公开出让该指标,收回投资,获取利润。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增减挂钩项目,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在扣除安置用地后,新增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转化为增减挂钩指标,投资企业获得该项指标,通过公开出让该指标,收回投资,获取利润。

四、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农民利益

为了防止大量社会资金涌入农村,挂钩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并纳入土地年度计划进行管理。要坚决扭转政府主导下的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制止在挂钩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迫农民住高楼。

为此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整村搬迁的,必须经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个人因进城务工,申请宅基地复垦换取资金的,必须出示城镇房产证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避免宅基地复垦后出现农民居无定所问题。要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合理分配宅基地盘活中的增值收益。

五、加强项目监管,规范指标交易

国土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增减挂钩规模以及补充耕地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地考察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现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优选;从中选择出工程实施后综合效益最大的项目予以立项;获得立项审批的项目方可组织复垦整理,项目竣工后,通过上级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并由其核发指标交易凭证。

对于划拨的公益性项目及国家省市重点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地计划从各地国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列支,其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从交易市场购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补充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上浮一定比例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补充耕地;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从交易市场购买增减挂钩指标或者缴纳相当于当地建设用地复垦费用标准上限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后,方可进行用地报批以及建设工作。

六、测算整理成本,设定交易时限

严格测算指标生产成本,指导指标市场化配置。占补平衡指标生产成本参照各地法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执行。增减挂钩指标生产成本,要在准确分析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准地价、城镇房价、可复垦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其范围内的人口规模、房屋建筑结构、容积率、附着物等数据基础上,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制定出建设用地指标生产成本范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作为指导指标交易的依据。

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竞买者,可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参加竞买。竞买成功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化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竞买不成的,原价退还。对于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取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以及增减挂钩指标,自有权部门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超过一年没有交易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指标项目所在地政府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按照下述标准收购,转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指标按照法定耕地开垦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收购;增减挂钩指标按照当地建设用地复垦费用标准下限进行收购。

指标交易顺利完成,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促进了指标交易健康发展。指标竞价方式,把只发生在建新地块的市场定价形成溢价方式,部分转移到复垦地块上,复垦地块所在的集体或农户能间接分配到更多收益。指标结转使用,使得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具备了灵活性。

参考文献

[1] .徐绍史.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国土资源通讯.2010.22

[2]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研究: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调查及典型案例分析.地质出版社.2010

[3] .降蕴彰.城镇化规划两会前后将出涉及20城市群上万城镇.经济观察报.2013.4

3.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三

关键词: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跨区县交易;价格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8-86-2

1 指标基准价格评估方法选定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产生来自于土地,指标的价格自然与土地价格有着相当大的联系,其价格的生成也应该以地租地价理论为指导,确定科学的价格评估方法。土地价格评估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周建春,2005)三种,收益还原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着重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是未知的收益是很难测算的,所以收益还原法理论上行得通,但实践中却很困难;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近期在市场上交易成功的,与待估土地有相似性,可以替代待估土地的地块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以此来作为待估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周建春,2005),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跨区域交易在全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在大多数地级市,更是处于萌芽状态,置换指标市场交易实例自然很少,不好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消耗的所有花费之和为主要依据,来测算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多用于评估新开发的、土地市场欠发育的、土地成交案例不多的、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估算价格的土地的价格(赵荣,2006)。土地价格成本逼近评估法的基本公式为:

V=C+P=Ca+Co+T+I+P (式1-1)

V表示土地价格,C表示土地成本,P表示利润,Ca表示土地取得成本,Co表示土地开发成本,T表示税费,I表示利息

这样的定价方式显然是符合价格理论的定价方式: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的。所以完全可以借鉴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中的成本逼近法,从成本角度,通过分析指标的生产成本和生产投资的平均利润,来评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基准价格。

2 指标的生产成本和投资生产的平均利润

要想生产出指标,简单而言就是要让参与者觉得不折本,那他们不折本的要求就是既要把他们失去的完完全全的还给他们,还要让他们获得额外的赠送,就像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在这里我们称之为补偿和最低收益,运用到价格理论中来也同样说的通,即指标生产的参与者都需要在回收自己付出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利润,换句话说,指标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就是指标生产主体的补偿与最低收益。

2.1 农民和农村集体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过程中,农民是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农村集体是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者,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的耕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农村集体,使用权依然归属于原本占有复垦前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农民和农村集体,也就是说,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只是土地由农村建设用地转变为了农村耕地,农民原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现在转变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张鹏、刘春鑫,2010),农村集体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转变为对耕地的所有,地块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不变的,农民和农村集体并没有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只是产权的客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从建设用地变为了耕地,所以没有必要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补偿。

2.2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置换指标的主要生产者,要确保地方政府的补偿与最低收益,才能确保指标交易的进行。所以,退地补偿成本、拆迁整理复垦成本、指标交易时要缴纳的税费、拆迁整理复垦资金借贷所要支付的利息都是对地方政府的补偿,同时,置换指标的投资平均利润也归地方政府所有,作为地方政府搞置换的最低收益保障,以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3 指标的基准价格确定

综合对置换指标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的分析,采用成本逼近法,借鉴公式1-1,置换指标的政府指导价格就等于指标生产成本与投资平均利润之和,指标生产成本等于退地补偿成本、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退地补偿成本是对退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民和农民集体的补偿,包含耕地发展权补偿、拆迁房屋所有权补偿、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最低收益。切换成公式更为清晰明了:

V=C+P=E+D+T+I+P=Ed+Eh+Ep+D+T+I+P (式1-2)

V:政府指导价格 C:指标生产成本 P:投资的平均利润 E:退地补偿成本 D:拆迁整理复垦成本 T:税费 I:利息 Ed:耕地发展权的补偿 Eh:房屋所有权补偿 Ep: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最低收益

3.1 耕地发展权价格

因为对农民、农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最低收益的补偿可以通过人员调查其意愿得出,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案例在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直接借鉴就行,但耕地发展权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没有耕地发展权的交易价格,所以要重点分析耕地发展权的定价。耕地发展权的获得者应为耕地发展权的失去者提供公平的补偿,补偿额度就是耕地发展权的价格。理论上来讲,耕地发展权有三种定价方式:第一种是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未来收益的现值(Miller,1999),第二种是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市场价格与在目前农地使用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之差,第三种是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未来收益的净现值与在目前农地使用状态下的未来收益的净现值之差。

考虑到机会成本,应该摒弃第一种定价方法,但是后两种选哪一种无从下手,所以只好根据地价理论来推算,耕地发展权的价格应该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地价的测算方法类似,又因为是以耕地发展权的所有者——农民作为农地发展的主体假设的,所以他自己获得的全部利润都应该作为对他的补偿,而不是超额利润,所以:

耕地发展权的价格=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下的利润-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的利润/利息率-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在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市场价格-土地作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式1-3)

事实证明,运用简单地价计算方法得出的耕地发展权价格是和以上的第二种定价方式完全相同的,所以本文建议使用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之差作为耕地发展权的价格。但是考虑到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也是需要开发成本的,并且土地开发的平均利润也是存在的,同时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中的成本逼近法,借鉴公式1-1: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土地成本+土地开发平均利润=耕地市场价格+土地发展权价格+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开发平均利润 (式1-4)

所以将该公式1-4中的土地发展权价格在公式等号左右对移,得到修正的耕地发展权价格公式应该如下:

Vr=Vc-Vf-C-P (式1-5)

Vr表示耕地发展权价格;Vc表示建设用地出让价格;Vf表示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C表示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P表示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通过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根据徐州市市区2011年第四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可以看出,徐州市建设用地作为商用用途的地价最高,地面地价水平值为3781元/平方米,因此,徐州市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为3781元/平方米。

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根据地租地价理论: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耕地纯收益/土地还原率 (式1-6)

由徐州市统计年鉴可知,2011年徐州市种植业总产值为3303831万元,而2011年徐州市耕地面积为610478.2公顷,所以平均每年单位面积耕地总产值为5.41元/平方米,本文忽略耕种成本,将种植业单位产值作为耕地纯收益,所以耕地纯收益为5.41元/平方米;土地还原率一般采用银行存款利率与风险波动之和来决定(任艳胜,2009;黄滟,2012),2011年我国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代表风险波动的物价上涨指数波动为2.7%,所以还原率为5.95%,所以将数据代入公式1-6,得到: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价格=5.41 5.95%=90.96(元/平方米)

因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30年,所以耕地市场价格相当于购买了30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市场价格=90.96 30=2728.80(元/平方米)

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徐州市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中可以看出,徐州市五类不同程度的土地开发分别需要不同的开发成本,具体如表1-1所示:

所以选取5种开发程度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作为土地综合开发费用,即

土地开发成本=(45+70+90+115+140)5=92(元/平方米)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丛书(2012)”,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平均利润在2007年之后年均达到30%左右,所以将徐州市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定为土地成本(耕地市场价格、耕地发展权价格和土地开发费用)的30%: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2728.80+92+耕地发展权价格) 30%

将各数据代入耕地发展权价格测算公式(式1-5)中,可以得出:

耕地发展权价格=3781-2728.80-92-(846.24+0.3 耕地发展权价格)

解得耕地发展权价格=113.96 1.3=87.66(元/平方米)=5.84(万元/亩)

3.2 指标价格

在现在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生产过程中,在相关单位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结算中未必将资金细分到各项,所以本文只将最终的总成本计算出来,而且目前在徐州市甚至是全国耕地发展权的补偿还没有落实到实践当中,所以该成本是不包含耕地发展权价格的,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所以,只要调研出徐州市平均项目成本、农民最低收益预期、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再和耕地发展权价格相加,就可以得到指标政府指导价格了。

通过对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生产项目的调查,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徐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汇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情况自查自纠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情况表等资料,以其中三个项目的项目成本代表整个徐州市的平均水平。第一个项目生产出7706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20463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6555万元;第二个项目生产出2102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4855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31万元;第三是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调查徐州全市的工矿废弃地大概有27万亩左右,每亩就需要花费资金10万元左右,则这27万亩工矿废弃地如果全部复垦,需要成本270万元,测算表明,废弃工矿用地新增耕地系数平均约为90.00%,也就是说可以复垦成24.3万亩的耕地,平均每亩指标的成本为11.11万元,三个项目的平均成本为5.36万元/亩,该数额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

针对农民及地方政府的最低收益的预期调研中发现,由于经济人假设,每个人因欲望的大小,对最低收益的预期一定会有所不同。如果开放式询问农民,他们也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出几个选项给农民,那他们一定会选择数额最大的选项。所以本文先将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最低收益预期、以及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假定为1万元/亩。如此一来,将各数据代入指标基准价格计算公式(式1-2),指标价格便可计算出来为13.20万元/亩。

作者简介:吕丹丹,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4-17 11:42:42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2.1186.S.20140417.1142.002.html

耕地发展权的价格=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下的利润-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的利润/利息率-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在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市场价格-土地作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式1-3)

事实证明,运用简单地价计算方法得出的耕地发展权价格是和以上的第二种定价方式完全相同的,所以本文建议使用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之差作为耕地发展权的价格。但是考虑到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也是需要开发成本的,并且土地开发的平均利润也是存在的,同时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中的成本逼近法,借鉴公式1-1: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土地成本+土地开发平均利润=耕地市场价格+土地发展权价格+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开发平均利润 (式1-4)

所以将该公式1-4中的土地发展权价格在公式等号左右对移,得到修正的耕地发展权价格公式应该如下:

Vr=Vc-Vf-C-P (式1-5)

Vr表示耕地发展权价格;Vc表示建设用地出让价格;Vf表示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C表示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P表示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通过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根据徐州市市区2011年第四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可以看出,徐州市建设用地作为商用用途的地价最高,地面地价水平值为3781元/平方米,因此,徐州市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为3781元/平方米。

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根据地租地价理论: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耕地纯收益/土地还原率 (式1-6)

由徐州市统计年鉴可知,2011年徐州市种植业总产值为3303831万元,而2011年徐州市耕地面积为610478.2公顷,所以平均每年单位面积耕地总产值为5.41元/平方米,本文忽略耕种成本,将种植业单位产值作为耕地纯收益,所以耕地纯收益为5.41元/平方米;土地还原率一般采用银行存款利率与风险波动之和来决定(任艳胜,2009;黄滟,2012),2011年我国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代表风险波动的物价上涨指数波动为2.7%,所以还原率为5.95%,所以将数据代入公式1-6,得到: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价格=5.41 5.95%=90.96(元/平方米)

因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30年,所以耕地市场价格相当于购买了30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市场价格=90.96 30=2728.80(元/平方米)

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徐州市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中可以看出,徐州市五类不同程度的土地开发分别需要不同的开发成本,具体如表1-1所示:

所以选取5种开发程度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作为土地综合开发费用,即

土地开发成本=(45+70+90+115+140)5=92(元/平方米)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丛书(2012)”,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平均利润在2007年之后年均达到30%左右,所以将徐州市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定为土地成本(耕地市场价格、耕地发展权价格和土地开发费用)的30%: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2728.80+92+耕地发展权价格) 30%

将各数据代入耕地发展权价格测算公式(式1-5)中,可以得出:

耕地发展权价格=3781-2728.80-92-(846.24+0.3 耕地发展权价格)

解得耕地发展权价格=113.96 1.3=87.66(元/平方米)=5.84(万元/亩)

3.2 指标价格

在现在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生产过程中,在相关单位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结算中未必将资金细分到各项,所以本文只将最终的总成本计算出来,而且目前在徐州市甚至是全国耕地发展权的补偿还没有落实到实践当中,所以该成本是不包含耕地发展权价格的,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所以,只要调研出徐州市平均项目成本、农民最低收益预期、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再和耕地发展权价格相加,就可以得到指标政府指导价格了。

通过对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生产项目的调查,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徐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汇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情况自查自纠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情况表等资料,以其中三个项目的项目成本代表整个徐州市的平均水平。第一个项目生产出7706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20463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6555万元;第二个项目生产出2102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4855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31万元;第三是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调查徐州全市的工矿废弃地大概有27万亩左右,每亩就需要花费资金10万元左右,则这27万亩工矿废弃地如果全部复垦,需要成本270万元,测算表明,废弃工矿用地新增耕地系数平均约为90.00%,也就是说可以复垦成24.3万亩的耕地,平均每亩指标的成本为11.11万元,三个项目的平均成本为5.36万元/亩,该数额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

针对农民及地方政府的最低收益的预期调研中发现,由于经济人假设,每个人因欲望的大小,对最低收益的预期一定会有所不同。如果开放式询问农民,他们也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出几个选项给农民,那他们一定会选择数额最大的选项。所以本文先将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最低收益预期、以及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假定为1万元/亩。如此一来,将各数据代入指标基准价格计算公式(式1-2),指标价格便可计算出来为13.20万元/亩。

作者简介:吕丹丹,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4-17 11:42:42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2.1186.S.20140417.1142.002.html

耕地发展权的价格=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下的利润-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最佳使用状态的利润/利息率-农地生产获得的利润/利息率

=土地在土地在能获得最高收益的最佳状态下使用的市场价格-土地作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式1-3)

事实证明,运用简单地价计算方法得出的耕地发展权价格是和以上的第二种定价方式完全相同的,所以本文建议使用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之差作为耕地发展权的价格。但是考虑到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也是需要开发成本的,并且土地开发的平均利润也是存在的,同时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中的成本逼近法,借鉴公式1-1: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土地成本+土地开发平均利润=耕地市场价格+土地发展权价格+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开发平均利润 (式1-4)

所以将该公式1-4中的土地发展权价格在公式等号左右对移,得到修正的耕地发展权价格公式应该如下:

Vr=Vc-Vf-C-P (式1-5)

Vr表示耕地发展权价格;Vc表示建设用地出让价格;Vf表示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C表示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P表示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

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通过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根据徐州市市区2011年第四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可以看出,徐州市建设用地作为商用用途的地价最高,地面地价水平值为3781元/平方米,因此,徐州市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为3781元/平方米。

农地生产的市场价格。根据地租地价理论: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耕地纯收益/土地还原率 (式1-6)

由徐州市统计年鉴可知,2011年徐州市种植业总产值为3303831万元,而2011年徐州市耕地面积为610478.2公顷,所以平均每年单位面积耕地总产值为5.41元/平方米,本文忽略耕种成本,将种植业单位产值作为耕地纯收益,所以耕地纯收益为5.41元/平方米;土地还原率一般采用银行存款利率与风险波动之和来决定(任艳胜,2009;黄滟,2012),2011年我国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代表风险波动的物价上涨指数波动为2.7%,所以还原率为5.95%,所以将数据代入公式1-6,得到:

每年耕地承包经营权价格=5.41 5.95%=90.96(元/平方米)

因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30年,所以耕地市场价格相当于购买了30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市场价格=90.96 30=2728.80(元/平方米)

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徐州市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中可以看出,徐州市五类不同程度的土地开发分别需要不同的开发成本,具体如表1-1所示:

所以选取5种开发程度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作为土地综合开发费用,即

土地开发成本=(45+70+90+115+140)5=92(元/平方米)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丛书(2012)”,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平均利润在2007年之后年均达到30%左右,所以将徐州市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定为土地成本(耕地市场价格、耕地发展权价格和土地开发费用)的30%:

土地开发投资的平均利润=(2728.80+92+耕地发展权价格) 30%

将各数据代入耕地发展权价格测算公式(式1-5)中,可以得出:

耕地发展权价格=3781-2728.80-92-(846.24+0.3 耕地发展权价格)

解得耕地发展权价格=113.96 1.3=87.66(元/平方米)=5.84(万元/亩)

3.2 指标价格

在现在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生产过程中,在相关单位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结算中未必将资金细分到各项,所以本文只将最终的总成本计算出来,而且目前在徐州市甚至是全国耕地发展权的补偿还没有落实到实践当中,所以该成本是不包含耕地发展权价格的,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所以,只要调研出徐州市平均项目成本、农民最低收益预期、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再和耕地发展权价格相加,就可以得到指标政府指导价格了。

通过对徐州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生产项目的调查,查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徐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汇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情况自查自纠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情况表等资料,以其中三个项目的项目成本代表整个徐州市的平均水平。第一个项目生产出7706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20463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6555万元;第二个项目生产出2102亩指标所付出的成本为4855万元,平均每亩指标成本为2.31万元;第三是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调查徐州全市的工矿废弃地大概有27万亩左右,每亩就需要花费资金10万元左右,则这27万亩工矿废弃地如果全部复垦,需要成本270万元,测算表明,废弃工矿用地新增耕地系数平均约为90.00%,也就是说可以复垦成24.3万亩的耕地,平均每亩指标的成本为11.11万元,三个项目的平均成本为5.36万元/亩,该数额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拆迁整理复垦成本、税费、利息。

针对农民及地方政府的最低收益的预期调研中发现,由于经济人假设,每个人因欲望的大小,对最低收益的预期一定会有所不同。如果开放式询问农民,他们也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如果出几个选项给农民,那他们一定会选择数额最大的选项。所以本文先将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最低收益预期、以及地方政府最低收益预期假定为1万元/亩。如此一来,将各数据代入指标基准价格计算公式(式1-2),指标价格便可计算出来为13.20万元/亩。

作者简介:吕丹丹,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4-17 11:42:42

4.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

[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

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省厅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 3 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停止执行。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落址在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每公顷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250万元,落址在省级开发区内的不得低于1800万元。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进入标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准单独供地。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按验收不合格论处,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5.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篇五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该《控制指标》相应提高了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其中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标准普遍提高了15%,容积率控制指标总体上调。工业用地准入门槛的相应提高。目的是要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走节地高效的工业化道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城市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780≥660≥590≥440

14≥1935≥1555≥1125≥780≥660≥590≥440 15 16 17 18

≥1935≥1935≥1935≥1935

≥1555≥1555≥1555≥155

5≥1125≥1125≥1125≥1125

≥780≥780≥780≥780

≥660 ≥660 ≥660 ≥660

≥590≥590≥590≥590

≥440≥440≥440≥440

19≥1935≥1555≥1125≥780≥660≥590≥440 20≥1555≥1245≥900≥625≥520≥470≥440 21≥1815≥1450≥1055≥725≥605≥555≥440 22≥1935≥1555≥1125≥780≥660≥590≥440 23≥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 24≥1935≥1555≥1125≥780≥660≥590≥440 25≥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 26≥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 27≥3885≥3105≥2260≥1555≥1295≥1175≥440 28≥3885≥3105≥2260≥1555≥1295≥1175≥440 29≥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 30≥2070≥1660≥1210≥830≥690≥625≥440 31≥1555≥1245≥900≥625≥520≥470≥440 32≥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 33≥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 34≥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 35 36 37 39

≥3105≥3105≥3885≥3105

≥2485≥2485≥3105≥2485

≥1815 ≥1815 ≥2260 ≥1815

≥1245≥1035≥1245≥1035≥1555≥1295≥1245≥1035

≥935≥440 ≥935≥440 ≥1175≥440 ≥935≥440

40≥4400≥3520≥2575≥1760≥1470≥1330≥440 41≥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 42≥1555≥1245≥900≥625≥520≥470≥440 43≥1555≥1245≥900≥625≥520≥470≥44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 23 24 2

5造纸及纸制品业≥0.8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医药制造业≥0.7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橡胶制品业≥0.8 30塑料制品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6.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六

2008-07-28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5 ] 345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计划》(计综 [ 1987 ] 2390 号)的安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编制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 国土[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计划)(计综 [ 1987 ] 2390 号)的安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人有色金属厂矿,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在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吸取了近年来技术发展和设计研究成果,体现了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七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有色金属矿山、重有色金属冶炼厂、铝冶炼厂、铝加工厂、炭素厂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 21 号,邮编: l00081)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地址:北京复兴路 12 号,邮政编码 10003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 1.0.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 1.0.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工程及生活区的建设用地。

第 1.0.4 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 1.0.5 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2.0 , 1 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有色金属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市场、能源及资金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 2.0.2 条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 2.0.3 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发展规划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的生产流程、运输方式有密切联系,确需将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内时,应严格控制其面积。

第 2.0.4 条工程项目总体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 2.0.5 条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第 2.0.6 条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

第 2.0.7 条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高效,节能的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

第 2.0.8 条新建工程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尽量减少股道数量,充分利用扇形地带。

第 2.0.9 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提高建筑系数。

第 2.0.10 条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生产建筑物,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

第 2.0.11 条工厂厂区和采、选工业场地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同槽布置。

第 2.0.12 条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其建筑物宜适当组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数量。

第 2.0.13 条剥离岩土、尾矿、废渣等在条件允许时,宜综合利用;当需堆置时,应利用采掘终了的采空区、矿山附近的废坑、废洞、山沟等作为排弃场地,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堆置高度,减少用地。

第 2.0.14 条矿山采空区、塌陷区、排土场、尾矿库及渣场等,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

第 2.0.15 条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的规定。第三章有色金属矿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条矿山建设应综合考虑开发、经营等因素,全面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开采方式和布置各工业场地。

第 3.1.2 条采矿工业场地与选矿工业场地毗连或相近时,其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建设。

第 3.1.3 条重有色金属选矿厂,宜建在采场附近的山坡地带。

第 3.1.4 条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需要分设时,应减少辅助设施的重复建设。

第 3.1.5 条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采矿生产设施、选矿生产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修理设施、试验及化验室、技术监督站、计量站、矿灯房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汽、给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厂内运输设施、各类仓库、转运站等;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和生活室等。

第二节重有色金属矿山

第 3.2.1 条重有色金属矿山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分类见表 3.2.1。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井或竖井开拓运输方式。

露天开采矿山采用公路开拓运输方式。地下开采矿山采用平碉、斜选矿厂采用碎矿、选别、脱水工艺流程。一类矿山的生产关键部位,采用成熟的、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二、三类矿山采用常用技术和装备。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

四、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配件自给率,一、二类矿山为 15 %一 30 % 矿山为 %一 15 %。第 3.2.2 条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场占地面积,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地形地貌、岩土组成情况及矿山开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 3.2.3 条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采剥、排水或疏干工程、压缩空气和复垦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

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3.2.4 条各类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 · 2.4 的规定。

第 3.2.5 条重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提升(竖、斜井开拓)、通风、压缩空气和充填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3.2.6 条各类重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2.6 的规定。

第 3.2.7 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破碎筛分、洗矿、磨矿、选矿、精矿处理、药剂制备、综合回收和计量包装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3.2.8 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2.8 一 1 一 3 的规定。

第 3.2.9 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筑系数,一类矿山不应低于 23 %,二类矿山不应低于 22 %,三类矿山不应低于 21 %。

第 3.2.10 条尾矿库建设用地包括尾矿堆积区、尾矿坝及库区的截水排洪设施、尾矿水处理及库区回水设施、值班房等的用地。

第 3.2.11 条尾矿库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尾矿堆存总量、库区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三节铝矿山与石灰石矿山

第 3.3.1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露天开采的铝矿山、石灰石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见表 3.3.1 一 1 一 2。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各类矿山采用单斗挖掘机或前装机配汽车的采剥工艺。当条件适宜时采用铲运机、连续或半连续以及其它高效采剥工艺进行强化开采。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有集中或分散设置工业场地的足够面积,破碎工业场地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一般小于 % ;其它场地小于 5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配件自给率,一、二类矿山为巧%,三类矿山为 10 %。矿点分散或地形条件不能集中布置工业场地时,设机修车间与维修车间二级机构。设汽车保养场。汽车拥有量超过 100 标准台,且外委条件困难的矿山,设置汽车大修设施。

第 3.3.2 条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采剥、破碎筛分、排水和疏干工程、压缩空气、矿石装车站和复垦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3.3.3 条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工业场地,可根据矿区地形及矿点分布采取集中或分散布置。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3.3 一 l 一 2 的规定。

第四节炸药库与排土场

第 3.4.1 条矿山炸药库场地建设用地,包括炸药库、雷管库、加工间、包装箱室、消防水池、警卫室、岗楼等的用地。

第 3.4.2 条炸药库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4.2 的规定。

第 3.4.3 条排土场建设用地,包括岩土堆置场地、坡脚及坡脚挡土墙、防洪排水设施、酸性水处理设施等的用地。

第 3.4.4 条排土场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岩土堆存总量、场地地形及其防护工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四章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4.1.1 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并应合理组合功能区,区间设置通道,功能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宜紧凑布置。

第 4.1.2 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二、熔炼厂房、转炉厂房、精炼厂房与熔铸厂房;

三、配料、混合与返粉破碎厂房;

四、铸型厂房与成品库; 五、五金材料库、设备库与备品备件库;

六、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 4.1.3 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划分,见表 4.1.3。

二、产品方案粗铜、电解铜、电解铅、电解锌、电解镍。

三、工艺流程按不同金属品种分别为: .铜冶炼厂采用闪速熔炼、熔池熔炼及电炉熔炼工艺。.铅锌冶炼厂采用烧结焙烧鼓风炉炼铅,铅精矿直接熔炼炼铅,密闭鼓风炉炼锌,湿法炼锌等工艺。.镍冶炼厂采用闪速熔炼或电炉熔炼工艺。4 .烟气制酸工艺采用两转两吸流程。

四、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有可供设置厂区的开阔场地,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 3 %。

六、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一、二级厂小于 30 % ;三级厂小于巧%。第 4.1.4 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 3 %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4.1.4 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 4.1.5 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有价金属回收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仪表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系统、鼓风系统、余热锅炉房、燃料系统、氧气站、耐火材料加工用房、试验和化验室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汽、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各类仓库、原材料和成品的装卸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生活室等。

第 4.1.6 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熔炼渣及其他残渣,应积极寻求综合利用的途径,化害为利。暂时不能利用的,应根据渣的性质、成分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堆存,不得污染环境。

第 4.1.7 条渣厂应选择在企业附近的沟谷、低洼、荒坡等地。初期堆存容积应按 10-15 的储存量确定。渣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渣的堆存量、场地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 4.1.8 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24 %。第二节铜冶炼厂

第 4.2 , 1铜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吹炼、精炼电解、收尘、制酸、贵金属回收、矿渣处理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4.2.2 条铜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4.2.2 的规定。

第三节铅锌冶炼厂

第 4.3.1铅锌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稀贵金属回收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4.3.2 条铅锌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4.3.2 一 1 的规定。独立的锌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4.3.2 一 2 的规定。

第四节镍冶炼厂

第 4.4.1 条镍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铜及稀贵金属回收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4.4.2 条镍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宜符合表 4.4.2 的规定。

第五章铝冶炼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5.1.1 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各厂宜集中布置,并共同使用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等设施,各厂间应有明确的、规则的厂区划分。

第 5.1.2 条铝电解厂及拜耳法氧化铝厂的生产装置与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企业建设规模、工艺装备采用系列化布置。

第 5.1.3 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厂房;

二、氧化铝厂的氢氧化铝过滤与液态化焙烧炉厂房;

三、铝电解厂阳极车间的锻后焦储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焙烧、阳极组装、残极处理等厂房及成品库;

四、铝电解厂的铸造车间与成品库;

五、备品备件、电器材料、仪表、橡胶制品、小型设备等仓库;

六、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 5.1.4 条铝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划分,见表 5.1.4。

二、工艺与主要设备,氧化铝厂铝硅比为 3.5 以上时采用烧结法;铝硅比为 4.5 以上时采用联合法;铝硅比为 8.0 以上时采用拜耳法。铝电解厂主要装备,一级厂采用 180kA 以上预焙槽;二级厂采用 160kA 以上预焙槽,三级厂采用 135kA 以上预焙槽。

三、产品方案,氧化铝厂生产供铝电解厂用砂状或粉状氧化铝;烧结法、联合法氧化铝厂产赤泥水泥;铝电解厂生产普通铝锭。

四、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有集中设置工厂区的开阔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 2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六、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巧% ? 30 %。

第 5.1.5 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 2 %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1.5 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 5.1.6 条铝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原料准备、氧化铝生产、铝电解及铸造、阳极制造、赤泥水泥生产及产品包装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机修、电修、炉修、管修、土建修理、仪表修理、试验化验、计量及环保监测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汽、通信、压缩空气、燃料和燃气供应、给排水、循环水及消防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各类仓库、原材料和成品的装卸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和生活室等。

第 5.1.7 条氧化铝厂和赤泥水泥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24 % ;铝电解厂厂区建筑系

数不应低于 26 %。

第二节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

第 5.2.1 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建设用地,由工业区厂区和工业区交通线路两部分的用地组成。

第 5.2.2 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厂区建设用地,包括氧化铝厂厂区(含赤泥水泥厂、自备热电站)、铝电解厂厂区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 5.2.3 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2.3 的规定。

第 5.2.4 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指标宜为工业区总用地的12%一 %。道路占地以红线计算。工业区占地面积大者取高限,工业区占地面积小者取低限。

第 5.2.5 条赤泥堆场的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沟谷、洼地,合理确定堆存容积,分期建设。赤泥堆场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氧化铝厂的建设规模,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三节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

第 5.3.1条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供电及整流、电解、烟气净化、铝锭铸造、阳极制造、阳极组装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5.3.2 条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5.3.2 的规定。

第六章铝加工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6.1.1 条新建铝加工厂,应选择地形平缓,适宜集中建设的场地作为建厂厂址。第 6.1.2 条厂房配置,在满足工艺要求、使用合理、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应外形规整,并为建筑物合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第 6.1.3 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连铸轧车间与板带车间、铝箔车间;

二、板带车间与管棒型材车间;

三、建筑铝型材挤压车间与氧化着色车间;

四、生产车间与其原料库、成品库;

五、防火、安全条件允许合并的仓库;

六、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 6.1.4 条铝加工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类型划分,见表 6.1.4。

二、主要装备,根据工厂类别分别确定。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 2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各类大型铝加工厂机械备件自给率不超过 40 %,各类中型铝加工厂机械备件自给率不超过 30 %。

第 6.1.5 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 2 %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1 , 5 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 6.1.6 条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熔铸、板、带、箔、管、棒、型、线材及建筑铝型材的压力加工与表面处理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成品与半成品的化验、检验设施,工模具制作及机修、电修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通信、给排水、循环水、供热、压缩空气与其它气体供应、燃油(气)供应、保护性气体及环境保护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原料、成品、各种辅助材料的装卸、计量、储存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生活室等。第 6.1.7 条铝加工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0 %。第二节综合性铝加工厂

第 6.2.1 条综合性铝加工厂主要装备,见表 6.2.1。

第 6.2.2 条综合性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板带车间、铝箔车间、管棒型材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6.2.3 条综合性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6.2.3 的规定。

第三节铝板带厂

第 6.3.1 条铝板带厂主要装备,见表 6.3.1。

第 6.3.2 条铝板带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或连铸轧车间、板带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6.3.3 条铝板带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6.3.3 的规定。

第四节铝箔厂

第 6.4.1 条铝箔厂主要装备,见表 6.4.1。

第 6.4.2 条铝箔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连铸轧车间、冷轧车间、铝箔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6.4.3 条铝箔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6.4.3 的规定。

第五节铝管棒型材厂

第 6.5.1 条铝管棒型材厂主要装备,见表 6.5.1。

第 6 , 5.2 条铝管棒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管棒型材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6.5.3 条铝管棒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6.5 , 3 的规定。

第六节建筑铝型材厂

第 6.6.1条建筑铝型材厂主要装备,见表 6.6.1。

第 6.6.2 条建筑铝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建筑铝型材挤压车间、氧化着色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 6.6.3 条建筑铝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6.6.3 的规定。

第七章炭素厂

第 7.0.1 条炭素厂厂房配置,在满足工艺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外型规整,并为建筑物合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第 7.0.2 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锻后焦储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机械加工等厂房与成品仓库;

二、备品备件、电气材料、小型设备、工具小五金、劳保用品等仓库;

三、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 7.0.3 条炭素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按折算成基准炭素制品年生产能力划分的建设规模,见表 7.0.3。

二、主要装备,锻烧设备:回转窑、罐式炉或电气锻烧炉; .压型设施:石墨制品采用卧式挤压成型机,炭阳极采用振动成型机; 3 .焙烧设备:石墨制品采用带盖焙烧炉; 4 .石墨化设备:采用直流石墨化炉。

三、外部运输方式,建设规模在 1.0 万t/a 及以上时,采用铁路运输;建设规模在 1.0 万t/a 以下时,采用公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 2 %,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为巧%一 30 %。

第 7.0.4 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 2 %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1.5 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 7.0.5 条炭素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原材料储存、粗碎、锻烧、中碎、沥青熔化或干燥、磨粉、配料、混捏、成

型、焙烧、浸渍、二次焙烧、石墨化、机械加工及包装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供电整流、修理、化验、计量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通信、压缩空气和其它气体供应、燃料燃气供应、循环水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各类仓库、原材料和成品的装卸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生活室等。

第 7.0.6 条炭素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7.0.6 的规定。第 7.0.7 条炭素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25 %。

附录

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方法

一、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产品的设计年产量(选矿厂为年处理矿石量)。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产品设计年产量不含烟气制酸的硫酸产量。

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区(场地)有围墙时,以围墙中心线为准;无围墙时,应按场地最外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边坡坡顶或坡底线以外 3m 计算。.按规定属于厂区(场地)的工程设施,因受条件限制而布置在厂区(场地)外时,应将该用地计入用地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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