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9-26

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研报告(精选6篇)

1.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全省2011年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情况 2012-1-19 来源: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根据中国安徽外资网网上办公系统综合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31个,投资总额724626.4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425597.2万美元。1.外商投资持续增长。2011年我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和外商投资额同比分别增长71.8%、51.4%。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平均规模3137万美元,较去年同期1795万美元上升74.8%。新核准项目中,独资项目126个、合资项目95个、合作项目4个、增资项目3个、其他项目2个、并购项目1个。

2.皖江地区带动效应突出。全省16个市均有外商投资项目落户,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有12个市。皖江城市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73个,投资总额562358.2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320080万美元,分别占全省的74.9%、77.6%、75.2%,皖江城市带吸引外资优势明显。其中,合肥、芜湖两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15个,投资总额448709.9万美元,外商投资254406.3万美元,分别占全省的49.9%、61.9%、59.8%。

3.外商投资结构更趋合理。全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三次产业比重为1.5:79.5:19。外商投资由以制造业为主向二、三产业并重转变。制造业方面,外商投资主要围绕我省优势产业落户配套,如汽车零配件、家电、钢铁、能源原材料等。三产方面,项目和资金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房地产(包括商业房地产)开发,现代物流、金融、技术研发及咨询和管理服务项目数量较多,但规模较小。

4.亚洲是外资主要来源地。2011年在皖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香港194024.6万美元、日本72584.8万美元、美国47271.8万美元、中国台湾45394.4万美元、新加坡22773.3万美元、法国21756万美元、英属百慕大群岛16000万美元。亚洲国家和地区仍是我省外资的主要来源地,其中中国香港来皖投资占全省吸引外资的45.6%。欧美国家来皖投资增幅较大,同比增长269%,我省外资来源地结构正逐步改善。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1.利用国外贷款规模稳定。2011年我省新增外贷规模5.77亿美元,再次位居全国首位。其中:2个项目列入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2—2014年备选项目规划,分别是黄山新农村建设和宣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贷款额度2.5亿美元;1个项目即安徽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我国利用亚行贷款2011-2013年备选项目规划,贷款额度2亿美元;14个项目列入国家2011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或申请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贷款,贷款额度1.27亿美元。

2.贷款投向突出关键领域建设。一是突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安徽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亚行贷款用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道、省道改善和航道整治;宣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世行贷款用于城市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产业转移为主题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二是突出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主要包括:黄山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世行贷款用于黄山市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和徽文化传统建筑保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医疗卫生项目13个、职业教育项目1个。3.列入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其中:合肥热电集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3000万欧元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利用德国政府贷款1300万欧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安徽航道整治利用世行贷款1亿美元、安庆市一水厂异地扩建工程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1000万欧元、安徽省立医院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1500万美元、六安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利用德国促进贷款5800万欧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境外投资项目

1.境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奇瑞汽车在巴西投资建设年产5万辆整车、海螺水泥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155万吨水泥生产线和合肥海润光伏在保加利亚投资建设50兆瓦光伏电站等3个境外投资项目,我委权限内核准了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在博茨瓦纳开展资源风险勘察项目等15个境外投资项目,合计核准18个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规模约10亿美元。此外还上报中铁建铜冠公司、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个境外投资项目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待核准。

2.项目单体规模增大。2011年新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海螺水泥在印尼合资建设水泥生产线项目一期总投资4.03亿美元,奇瑞汽车在巴西投资建设年产5万辆整车项目总投资2.45亿美元,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保加利亚建设50 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总投资1.69亿美元。

3.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涉及建筑、矿产资源开发、农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等多个领域,其中矿产资源开发仍是我省境外投资热点。除传统的直接到境外投资办厂、资源开发外,境外收购成为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今年新批项目中境外收购项目占60%以上。4.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在国有大型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2011年新批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德中鼎汽车工具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2.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国有企业也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纷纷迎合经济全球化趋势,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我国整个境外投资领域中,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无论在企业数量上,还是境外投资规模上都占绝对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项目上,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更是占绝对优势。虽然境外投资在我国风起云涌,但是,成功与失败并存。因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企业还缺乏必要的境外投资经验,尚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因此,企业的境外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指的是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完成预期收益。风险主要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由表1可以看出,企业境外投资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宏大工程,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要想在境外投资成功,就必须对这些风险充分认识,合理计划,审慎应对,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境外投资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失败风险。

二、案例分析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淮南矿务局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位于华东经济区腹地的安徽省淮南市,是全国500家大型企业集团和安徽省12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以煤炭、电力、房地产为主业,兼营机械、化工、环境开发等。淮南矿区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生产基地和6个大型煤电基地之一,先后被列为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华环境友好煤炭企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先进单位,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现有生产矿井13对,年煤产量7100万吨。独资电厂3座,参股均股电厂14家。资产总额1280亿元。在职员工8.4万人,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万人。淮南煤田是中国黄河以南、特别是中国东南地区资源条件最好的煤田,也是规模最大、最后一块整装煤田。远景储量444亿吨,探明储量153亿吨,约占安徽省的71%,华东地区的32%。具有低硫、低磷、高挥发、高发热、富油等特点,是理想的动力煤和煤化工原料,被誉为绿色能源、环保煤。

(一)淮南矿业境外投资概况、基本特点及风险

(1)淮南矿业境外投资概况。淮南矿业是我国国内最早一批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之一,开展海外联络和采购、进口大量的钢材和原材料等国内稀缺资源是淮南矿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淮南矿业在海外拥有多家分支机构,广泛经营各种海外业务,在全球建立采购及销售网络,以便更好拓展国际业务。在淮南矿业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的五年内建设世界一流的矿产企业集团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2)淮南矿业投资基本特点。一是投资区域多元化。淮南矿业的海外投资状况见表2。二是投资形式多样化。淮南矿业主要是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平台实施投资,还有就是进行风险勘探,积极获取资源开采权。打造优秀团队,占领矿业市场有利竞争地位,这为公司获取更多的优质矿产资源奠定了基础。另外,公司还建立了战略联盟,与客户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为公司站稳国际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有效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公司通过与国际资源供应商签订许多长期协议以保障资源供应稳定。

(3)淮南矿业面临的风险。一是投资决策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国内、国外投资环境以及投资项目做充分的风险评估,导致境外投资具有较大盲目性。由于高层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的稀缺,淮南矿业集团也面临着一些投资决策风险,对部分投资项目的风险把握还不到位。二是风险监控体系有待完善。风险监控体系风险主要出现在企业内部,由于企业内部缺乏决策风险评估以及对决策实施监控,缺乏紧急情况下必要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这是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淮南矿业的组织体系基本完善,公司内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不断深化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纵向贯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流程体系规范,如《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等等,为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多方面保障。三是境外投资风险。由于淮南矿业在世界范围内与各个境外公司有广泛的贸易联系,拥有大量的境外业务,因此,境外投资风险也是淮南矿业所面临的一大营运风险。在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都有淮南矿业集团的投资,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成为公司所面临的一些问题,除此之外,投资地的经济形势和特殊的法律法规是公司投资的一个难点,要想清楚地把握当地经济形势的状况和变化趋势,摸清其法律的特点和运作方式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淮南矿业集团在海外投资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二)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淮南矿业境外投资风险现状。由于矿产行业比较特殊,淮南矿业虽然在境外投资获得了较快增长,但是同国内投资比较起来,境外投资的操作更为复杂,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表3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风险。

(2)原因分析。矿业公司境外投资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于需要考虑勘探开发风险以及环境保护风险。由于在勘探开发期间引发的一系列不确定的风险,比如由于勘探模式不成熟或者是找矿方法不对最终导致勘探成本增加以及收益下降。此外,污染重、耗能多,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大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另一个难题,这也一定会增加矿业公司投资和经营成本,因为社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各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成本必须增加。

(三)淮南矿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完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整体能力。一是组织职能体系基本完善。自2010年起,淮南矿业就开始抓紧布置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事项,全口径细化管理为境外风险投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公司内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不断深化风险管理工作做好组织保障,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纵向贯通。二是制度流程体系更规范。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流程体系规范,如《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等,为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多方面保障。

(2)完善并提高风险管理机制的操作效果。淮南矿业逐步建立了健全的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从风险识别到分析,再到评价、评估等一条线管理,全面细化各种风险分类的框架,一级风险主要是横向风险,以战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主,当然还包括营运风险等。纵向主要为这三级风险按照不同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层次。如表4所示。

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内控体系建设。其一,淮南矿业要进行整体改制同时在上市前后加大外部监管的力度,其二,要实现企业内部的有效管控,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这是建立适应五矿新战略管控模式的内控体系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2011年,淮南矿业已经完成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淮南矿业开始建设内控体系。淮南矿业加强了对各个业务中心、职能部门、部分直管单位和一些下属企业的内控诊断和评估,重新对投资决策管理和投资实施管理进行规范、约束和细化,其中投资决策管理主要包括总体控制、投资审批和投资立项三个部分,而投资实施主要包括总体控制、股权投资项目执行、股权投资退出和投资企业管理四个部分。通过这些制度的优化和革新,淮南矿业集团的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和运作能力不断提升,部门管理更加规范和细致,使集团在财务、运营、项目评估等方面的风险预测和风险管控能力都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发展。

(3)加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一体化。一是遵循企业战略,适时、适当而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开发过程中,始终遵循企业的战略方针,努力统一国家战略、海外资源战略和企业战略,对不熟悉的领域和行业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确立企业方向,寻找发展目标,不断跟踪调研、增加了解,待时机成熟、择时而动。

二是量力而行,抓住关键,择机突破。规模大、成本低、寿命长的世界级矿产资源通常对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在我国只有少数资本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专业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才能采掘这些资源并获得利益。“走出去”的企业必须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和金融运作的能力,对金属价格的变化和变动周期有清晰的认识,对海外政策环境有深入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同时还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这是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具有投入资金大、回收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必须审慎对待矿业“走出去”的国际发展道路。淮南矿业作为一个有广泛的国际贸易往来的矿产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不囿于项目的大小和具体开展方式,始终量力而行,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至上,同时密切关注国内紧缺矿产资源,寻找适合自己的项目与合作,不断发展,不断突破,努力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是坚持低调行事,妥善处理好关系。淮南矿业对信息发布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设立唯一的信息发布人,严格管控信息发布,并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此外,必须妥善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企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是因为境外资源开发是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的复杂的事情,尤其是那些要进入到矿山进行开采的野外作业,另外,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法律可能各不相同,处理好这些社会因素关系到项目的正常进展和企业的对外贸易与合作。

四是加强风险管控,推进管理一体化。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淮南矿业建立健全境外管理和控制体系主要从考核、战略、投资、资金以及审计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企业海外投资战略规划、找准企业定位,尽可能降低其海外投资的风险;同时,淮南矿业公司还加强对国际和东道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政策的跟踪研究,并制定出了详细、周全、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方式;此外,淮南矿业公司还注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对与大额项目集团将进行统一的审批和核算;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风险,淮南矿业还将开展必要的套期保值;另外,淮南矿业不断加强法制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法制事件的应对能力,增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的同时,淮南矿业还不断完善对外风险管控体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和法律报告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三、结论与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说,全面提升国有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增强国有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这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即指两个层面,国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之国际化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对境外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先期保障并打下基础,这是从企业层面分析。此外,可以利用国家力量和社会资源支持国有企业使其成为世界一流企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这是从政府层面即国家宏观层面分析。基于此,本文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该大力建成“一体两翼”式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促进与监管服务机制,即以国家战略导向为主体,政策支持、国资监管服务两翼驱动为支撑,全面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和境外业务风险的抵抗能力。

(一)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业制度及其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组织基础。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多采取的是现代企业改制,但是改革并不彻底,在施行期间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与实施。绝大部分公司决策还是“一把手”说了算,存在决策权力太过集中,投资项目过度,缺乏论证,往往造成决策失败。所以,应该充分适应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全面建立起管理清晰、权责明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股权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在程序上保证决策有效、合理、科学,能够在实施过程当中完成有效监督。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因素很多,为了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应对企业投资决策做客观真实的评估。根据《管理者过度自信、公司治理与过度投资行为》(戚拥军、冯楚立、尹开国)的研究结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有很大影响。根据其对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公司过度投资程度变量,企业管理结构变量等设计的模型研究,得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呈现显著正相关性,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又能有效地约束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的决策上,建立起了一定的程序对决策的有效、合理以及科学性进行评价,大大地提高了其制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的可能性,降低了投资失败的风险,推动了淮南矿业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与决策管理

淮南矿业集团深入研究并且制定出能够有效完善企业内部有关实施境外投资的有关制度,尤其是在境外投资财务审计、管理以及检查方面做好制度建设,用此来约束和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同时,进一步明晰企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加强每一个阶段的职责确认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不断细化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以及管理流程,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的考核、评价及管理机制也都是淮南矿业集团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为了适应投资环境所采取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淮南矿业集团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对我国其他拥有境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的一个启发。

但是,淮南矿业集团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与决策管理,并不等于公司过度对境外投资的干预,境外企业应有其投资经营的一定自主权,可以结合当地特殊的环境状况灵活经营。所以,集团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也要避免管理过死而造成境外企业的投资失败。淮南矿业集团不断加强其境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财务管理,紧跟国际潮流,学习国外优秀企业投资部门内部控制方法,同时参照我国其他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部门的财务管理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内部控制标准及依据,尽量做到减少境外投资风险。

(三)做好基础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应该对投资国进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治格局研究,对投资国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风俗习惯,还有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做详尽评估,多参照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案例,有效降低投资环境风险及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上,应采取境外企业本土化战略,采用合资、特许经营以及债务等方式,使当地的合资方分担一部分企业风险,而且当地合资方对当地的政治、市场等各方面因素把握更加全面。淮南矿业集团在境外不断把自身的发展优势、企业文化等有计划地融入到项目投资中去,用我所精,取其所长,极大地地降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外部风险。与此同时,淮南矿业集团注重对一些微小细节的处理,因为其清楚地认识到这可能影响公司投资的成败。因此,在境外投资上淮南矿业集团十分注重企业公众形象的建立,积极雇佣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树立集团在当地民众心中的良好企业形象,这些措施有效地加强了淮南矿业集团在境外投资中抵抗风险的能力。另外,境外企业也应自觉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当地的经济文化习俗之中,增强企业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

(四)发挥自身优势,提升竞争力

竞争力作为企业实行境外投资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决定着企业能够经受风险的打击。我国国有企业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战略联盟以及合资开发的形式,不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完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淮南矿业集团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共有1万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政府特殊津贴人才35人,省、部级拔尖人才7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1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人,多次被评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和学术论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淮南矿业集团意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国家的关怀下,积极顺应国际市场潮流,不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以此在境外投资中取得了巨大的优势和经济回报。

(五)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走出去”政策

国家应该根据我国国内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有利于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导向以及国别指导政策。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围绕目的性国家、目的性领域、目标项目开展投资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质量及效益。不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真正落实国有企业投资自主权,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放宽审批限制,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另外还需加强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不断发展和境外投资有关的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财务、知识产权、法律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便利政策,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扶持,鼓励更多国内银行到境外投资,在这之前做好风险评估,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遵照商业原则,为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提供更多融资便利以及更多更好的服务。另外,也应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国家对境外投资的保险体制,加大承保规模,完善承保的结构系统,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增强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淮南矿业集团正是在政府的“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不断加大对外投资和联系。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审计制度,完善的审计制度可以对企业境外资本运作进行严密监管,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真实的、有效的、可靠的财务信息数据,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政府也应加大高级审计人才的培养,鼓励一些专业的社会机构以社会中介性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审计,并常年跟踪。使审计工作国际化、常态化,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审计工作的流程化、形式化,规避企业境外投资失败风险。

参考文献

[1]徐萍:《跨国战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戴春宁:《中国对外投资项目案例分析: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项目精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邬枫:《中国境外投资实务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4]君合律师事务所:《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篇三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一)发改委审批

1.境外投资前报告(仅适用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

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通常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取得发改委的确认函件。

2.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

发改委境外投资审批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类型:对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管理企业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除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发改委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的行为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应单独办理“核准”或“备案”。)

据我们了解,在部分地区的发改委审批实践中,上述境外投资前报告程序可以与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同时进行,且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变通处理方式。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等金融类项目,境内投资方通常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也可能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商务部门核准

对于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方须经具有相应核准权限的商务部门核准,取得其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完成投资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商务部门备案。)

(四)国资委审批

境内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事项通常根据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由相应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同时,若境外投资事项属于企业主业投资项目,须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备案,若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审核。(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按要求单独办理“备案”或“审核”。)

(五)外汇管理局登记

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动因分析 篇四

李景峰 崔艳梅

据英国学者约翰·邓宁(J.H.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英文简称IDP)理论,各国经济和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出与流入,都要经历五个发展变化阶段——目前,中国正处于IDP第三阶段,即在初具规模的对外投资基础上,伴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加。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开辟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策略;中国已进入资本输出阶段,且发展迅速。这一过程中企业无疑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政府更多的是制定引导性政策,但政府可通过对企业“走出去”的动因进行分析,从而在积极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同时,鼓励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以寻求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经济效益。

企业是追逐利益的主体,海外投资是实现利润的手段,而企业跨国发展的根本动因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目前国际投资理论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海默(Stephan Hymer)的垄断优势论、费农(R.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论、贝克莱(P.J.Buckley)和卡逊(M.Casson)的内部化理论、邓宁(J.H.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以及小岛清(KiyoshiKojima)的边际产业扩张论。1 他们都从某一侧面论述了海外投资的动机,但还不能完全揭示我企业境外投资的动因;如有些理论主要以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全球战略角度来关注其对外投资的优势与动机,强调跨国发展的企业需要具有垄断性的竞争优势和地位。显然,照此论断,我大多数企业都不可能产生跨国发展的动机,因为无论从规模、资本还是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技能等方面看,我企业同发达国家企业相比尚存在明显差距。

根据我国特点,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可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一)资源约束型

目前我企业境外投资的很大一部分比例是进行资源开发,这也是国家重点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约束不仅体现在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发展上,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维持国内经济稳定持续增长,中国必须参与国际分工,尽可能地利用世界性资源。当前,为解决资源的瓶颈制约,我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最热衷的是石油、有色矿产及森工行业,这也体现了企业控制资源,即控制上游产业的一种战略思维。为实现这一目的,企业或通过在资源国购买油区块、新建矿山来控制原材料供应,或直接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来控制资源。

另一方面,资源开发还应包括人力资源的开发。虽然我国人 2 口众多,但从“资源”角度看,人力仍是一个稀缺资源,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开发。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3年的联合发文中定义了四种类型的境外投资,其第三类就是在国外建立研究发展中心。在这方面,华为集团在印度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丰富的电脑软件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市场扩张型

企业境外投资是外部竞争的需要,这是国际众多跨国公司的竞争理念。很多公司把在国外直接投资当作先于竞争者进入国外市场的一种方式,因此当竞争对手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时,自己是不会等闲视之的,目前很多国际汽车知名生产厂家争先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也即是出于竞争需要,这与我企业在国外开展的并购类似。例如联想集团收购IBM全球个人电脑业务,通过其历史悠久的品牌与完善的销售网络,新联想将成为仅次于美国戴尔和惠普公司的世界第三大个人电脑生产商。据统计,目前全球前十大个人电脑生产商占据着全球市场的60%到65%,投资银行机构摩根斯坦利发布的全球个人电脑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则显示,2004年第三季度,戴尔电脑占据全球市场18%的份额,惠普电脑占到16%,而IBM和联想合占8.7%;这对于与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整合后的联想而言是有利的。

此外企业跨国发展的另一诱因是为了获取当地优势。一是为 3 了减少运输费用和服务费用,离客户越近,产品和服务越容易适应当地市场和顾客的偏好;二是为利用资源,如廉价的劳动力、低价的能源和其他资源等。海尔集团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即出此考虑。

(三)技术跃进型

与世界级大公司相比,我企业最为突出的缺陷是技术创新能力弱,而出于保持与增强垄断优势的需要,跨国公司无论在技术转让还是在对外投资中对关键技术都十分敏感,因此,我国企业很难通过技术引进或引进外资的方式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这就促使许多企业主动“走出去”,开展以技术获取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或通过在发达国家购并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部门,或者与当地拥有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资设立新技术开发公司,雇佣当地工程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利用当地的先进设备,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外技术集聚地所产生的外溢效应;同时,海外研发机构更能将大量技术信息及时、准确、直接地传递到国内公司总部,使我企业及时了解世界前沿技术动态,调整技术研发方向,将海外研发机构的成果在国内迅速转化、投入生产,形成“研发在外、应用在内”的格局。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大量海外技术获取型投资主要集中在家电、IT等行业。仅以IT行业为例,有首信集团在美国 4 新泽西投资组建的Mobicom公司,作为海外研发机构,跟踪世界最新数字技术和移动通信终端技术;华为集团与摩托罗拉、IBM、英特尔等一流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美国硅谷、美国达拉斯、瑞典、印度和俄罗斯成立了5家研究所;联想集团则已建成全球化研发网络,并在中国以至世界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强者地位。

(四)规避壁垒型

对于一个向外扩张的企业而言,贸易壁垒是令人头疼的。虽然自由贸易是必然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目前,很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都变得更加隐蔽,除关税外,还有WTO规则框架下所允许的诸如技术标准、环保要求、检疫条件,进口配额,以及区域性贸易组织对外部非成员国的歧视政策等非关税壁垒,以上种种均使得我国产品的进入存在困难。因此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就成为最优选择。目前,我国电视机生产企业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倾销,使得很多企业萌生了在墨西哥建立组装生产基地,再通过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想法,因为墨西哥与美国同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便于规避。还有一个典型事例就是纺织品,由于很多国家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限,如配额限制,因此企业必须绕过

(五)内部化战略型

内部化是跨国公司理论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就是跨国公司投这方面的限制,在当地设厂,通过出口半成品再加工以寻求解决。

资境外可以实现公司内部交易替代市场交易,具有多方面的功效:

1.降低交易成本、合理避税 境外投资可以将国际贸易变成公司内部的商品调拨,这必然减少交易费用,例如免去了市场拓展和合同洽谈这些中间环节。内部化为我企业合理避税和价格转移提供了依据,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不同,内部化的转移价格使母公司的账面上可以增加很多的利润,如降低高税率国家的价格、提高低税率国家的价格,从而减少了跨国公司的总税款负担,提高总体利润。

2.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者,必须消除一些不确定因素,包括产品上游和下游的不确定性,如铝厂投资铝矿公司是为了确保原材料供应和价格的稳定,而铝厂投资装饰公司则是为解除对其产品需要的不确定性,力争今后市场风险降低到最小。内部化可以是直接投资建立完全属于自己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在国际上,很多的纵向并购都发生在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密切相关的企业之间,而且是处于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原材料供应者和生产者,因为对彼此的生产状况较为熟悉,合并之后较易融合在一起。目前资源类开发项目中,有些是直接投资建立新的企业,直接拥有资源开采权,而有些是通过收购具有开采权的企业来间接拥有 6 资源开采权。

3.确保自有知识产权安全 内部化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实现专利、专有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充分利用,因为投资建立的企业,无论是绿地企业还是控股企业,都属于企业的子公司,知识产权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企业为了不使自己的技术被竞争对手掌握,更倾向于自己为国外市场生产而不会通过许可证让另一公司使用该技术或品牌,也就使得企业不得不在目标市场建立生产基地,走上跨国经营的道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有技术的重要性会越发突出,同时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使在海外建厂变得更加受到保护,这为我国实现从产品出口到技术出口、资本输出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4.实现价格控制和利润转移 进行境外资源开发完全可以看成是内部化理论的一个运用。企业投资控制了资源,把进口完全变成了企业内部的一种关联交易,使企业可以控制价格并实现利润的转移。例如,投资氧化铝开发,我企业与当地公司合资,企业有两个利润来源,一是合资公司收益分红,一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我国投资企业可以将合资公司生产出来的原材料价格做得较低,投资的利润率不一定很高,而是将利润转移到企业低价收购合资公司生产的原材料上,从而实现企业较高的综合收益。

(六)产品周期型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本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将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从静态发展到了动态,它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三个阶段,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上,各国间贸易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将这一理论运用在海外投资方面,则呈现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各国之间的投资呈梯级开发的投资趋势,该理论也很好地揭示了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原因。电视机行业的发展比较典型,最早日本投资中国生产电视机是因为我国技术落后,当时的CRT电视机已经到了标准化生产阶段,虽然在日本接近淘汰阶段,在我国却大有市场。而现在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液晶和等离子体电视机,传统的CRT电视在我国几近淘汰,但在其他发展中国家还保持着技术的领先并有一定市场。企业必然面临产品升级换代,需要为旧的生产线寻找出路,因此将这些生产线卖到国外,建立组装厂,可带来很大的利润空间。

(七)政策推动型

政策推动包括国内政策推动和国外政策吸引。从国内看,自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在境外企业设立的审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和税收优惠、境外加工装配、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 8 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包括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等。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从国外看,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另一重要诱因。虽然WTO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周边国家也很关注一国的优惠政策,但政府为增加就业和增加税收总可以找到吸引外资的手段。这包括税收减免、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对土地和效用成本给予补贴等激励手段,同时也包括提供信息,给潜在的投资者以特殊的场所设立公司等,这无疑对外来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我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带有趋势性的值得不断跟踪分析的过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政府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动因的分析,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使“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在未来我国内 9 部经济继续保持高增长的同时,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知名企业“走出国门”,在全球化的舞台上向世人展现中国企业的强劲实力。

(作者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

5.2018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体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节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节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九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核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四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条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核准机关征求意见、受核准机关委托进行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六

关键词:石油企业,境外投资,对策研究

作为工业血液的石油,对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既是石油净进口国,又是石油消费大国,中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境外投资对于满足国内石油资源短缺,满足国内石油巨大需求,稳定石油价格,提高石油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中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对策研究意义

(一)中国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条件,大行资本霸权主义,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渗透和施加影响,并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面对这种迅猛的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石油企业必须分散供应上的风险,使中国能够顶住未来可能出现的西方的“禁运”和封锁。从战略眼光看,从国外大量进口原油,往往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式波动的影响,存在着一定风险。而开展跨国经营,则可以使国内石油供应有一个稳定的渠道,较少受到国际形式动荡变化的影响,也不至于发生能源的短缺和危机。

(二)进行境外投资实现油源国际化,满足国内石油市场供求状况要求

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石油进口量大幅提升。依靠国内每年少有的原油产量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开展石油境外投资,去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地区进行开采才能满足国内市场对石油的需求,逐步缓解国内油气资源紧张的矛盾。中国石油企业面临国内资源基础薄弱的压力,要想获取高附加值的中下游业务收益,降低原油和成品油生产成本,就必须到海外投资和开发,形成自己的资源基础,获得更多的份额油。

(三)石油境外投资,有助于石油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实现

中国入市以后,国内石油市场已经逐步全方位地对外开放。市场的开放带来了更加激烈的竞争,石油经济的国际化和经营的全球化成为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中国石油企业实施跨国经营,通过加强国内石油企业与国际石油界的合作来加速中国石油工业的现代化发展。开展境外投资,利用国外“采油”的办法来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以赢得与国外跨国公司竞争的比较优势,在为自身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石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构建中国石油企业国际化的战略蓝图

中国三大石油企业以实现国家石油安全为己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以油气勘探开发和经营为龙头,以低风险竞争或竞争下的合作为纽带,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中国特色的现代跨国石油企业集团。这是中国石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宏大战略目标。石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油气投资项目。在与其它国家石油公司合作中,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加以利用。在境外投资中带动我国石油勘探开发设备、技术和服务的出口,拓展国际市场。WTO的影响地位和石油经济全球化、石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为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机遇和有利条件。

二、中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存在困境

(一)境外投资风险日趋多元化

中国石油企业对外投资中主要面对的风险有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石油行业中的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在投资项目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中国石油企业资金不雄厚,规模难以跟国际石油巨头媲美,由此增大了企业投资风险增大,进而增加了市场风险。石油这一商品的政治属性又决定了在境外投资中面临严峻的政治风险。出于对本国的国家经济安全、能源战略调整,东道国一旦出台不利于投资方的政策法规,无疑会加剧政治风险的负面影响。李兴国在《我国企业境外石油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谈到境外石油投资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法律风险。在开展境外投资中,以华尔街为首的国际金融势力参与石油期货炒作等行为带来了更多的汇率风险。投资伴随而来的是风险的多元性,对石油的境外投资将加快风险多元化进程。

(二)东道国民族情绪对境外投资负面影响会持续存在

张光荣在《妥善应对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民族情绪》一文中提出能源类境外投资中存在着民族情绪。民族情绪的存在伴随着东道国的政治、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这也意味着它充满复杂性。东道国民族情绪阻力具有泛政治化趋势,西方一些国家采用先发制人的干预手段,通过媒体宣传,以“新殖民主义论”、“掠夺资源论”等为借口,散布新的“中国威胁论”,从而制造出中国具有控制某些区域矿产资源的舆论氛围,将跨国投资这样一种经济现象泛政治化,企图利用东道国的民族情绪这一非经济因素对中国进行排挤,遏制中国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的发展。笔者认为民族情绪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更多些,只要外来投资者参与资源的勘探开发,其影响会伴随外来投资持续下去,这更多的是负面的影响,导致的结果是石油境外投资在东道国的阻力会越来越复杂。

(三)境外投资政策和制度仍不完备

2009年里中国商务部公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及其处罚办法,有助于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该《办法》中下放了审批权限并简化了核准程序,这有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后金融危机时期中投资促进政策并未对石油企业开展海外上市、兼并、收购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给予明确的支持政策,境外投资后期管理和监管同样缺少相应的条款支持。缺少必要的保障和控制措施,一旦发生金融形势逆转,将严重影响石油企业国际收支平衡。政府对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支持政策与国外相比仍显不足,这体现在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完善,缺少用于勘探开发专项基金扶持和不完备的资源收储制度。而且政府对海外投资的支持政策也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境外投资的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石油企业实施对外投资的发展。

(四)国际化石油人才短缺,不能胜任国际石油合作

目前,中国对于石油企业国际化人才重视度仍显不够,导致具有国际化跨国经营人才严重不足。中国石油行业人才整体素质偏低,既懂外语又懂技术能够胜任国际石油合作的人才少之又少。在对外项目投资中,因为语言沟通障碍,对国际石油合作了解不足,对外投资中出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不足,造成投资项目中途被迫停止造成损失甚至出现巨大亏损。

三、中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对策分析

(一)提高预警机制,降低风险影响

1. 加强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研究和评估。

中国政府要与东道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商务等方面进行协调,加强与产油国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互惠互利关系,为中国石油企业提供所在国法律、国情以及商业礼仪等方面的支持、咨询和相关服务,尽量避免所在国政府不稳定和不公平的租金和税收政策带来的风险

2. 搞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工作。

基于石油企业境外投资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周期长的显著特点,要重视可行性分析评估。以建立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网络系统和相应信息处理机构为依托,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重视并加大涉外项目评估部门的建设,使其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精通项目评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外经外贸专家队伍。同时,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先进、定量化的石油企业跨国经营风险投资综合评价方法,对以勘探开发为重点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分析论证及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加强石油安全信息化管理,进行石油安全评价。

通过建立国外石油信息网络,成立境外石油市场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参与境外投资石油企业获取信息,同时与国际能源组织,OPEC等建立信息交换渠道,获取有关投资信息,为石油企业下次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更多服务与支持。另外,通过建立一整套石油安全评价指标,为石油企业开展投资进行有效预警。

(二)积极应对民族情绪的负面效果,开展与东道国广泛交流合作

要认识到东道国民族情绪来自于文化差异还是经济利益,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投资中的阻力影响。为此,中国政府应积极与东道国发展双边贸易往来,开展各种合作交流。今后,要继续卓有成效的办好“中非合作论坛”平台,与更多非洲东道国开展国际交往,帮助石油企业减弱东道国民族情绪对其开发项目中的阻力干扰。同时,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中,要最大限度融入东道国的社会中,赢得其信任,认真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各种宗教信仰,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努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增强与当地民众的感情,促进两者和谐相处的局面。最后,石油企业要积极开展与东道国政府的对话交流,增加企业透明度,让当地工会、媒体更多了解中国石油企业,进而减少民族情绪的负面效应。

(三)倡导政府立法支持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建设

中国石油企业加快境外投资的步伐需要政府制定一些列专项政策来保障。首先,政府要给予明确政策鼓励支持石油企业在境外开展兼并、收购等国际通行投资方式,大力引导石油企业通过融资解决投资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和提高财政注资比例等支持性政策。其次,境外投资后期的管理和监管政策需要一并跟进,后期的管理和监管政策对于投资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石油企业在国外投资起步晚,更多投资开发的地区都是处于政治风险大的地区,建立完备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投资保险来转嫁和降低石油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性,对于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有着关键的作用。针对境外投资中随时发生的多重风险,中国政府要大力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石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境外投资保险。

(四)开展境外投资多元化,增强中国石油企业国际竞争力

1. 加大石油企业海外“资源性”并购,理性对待并购后的整合。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石油石化行业资产价格大幅缩水,这对于中国石油行业三大巨头来说是好消息,石油市场低迷期,投资成本就会降低。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失败就在于收购时市场处于高涨状态。继中石化2009年以72亿美元收购Addax,成为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油气资产收购最大的一笔交易。Addax公司油气资产集中在尼日利亚、加蓬和伊拉克库尔德地区,拥有25个勘探开发区块,Addax公司油气资产组合良好,以及尚有111个待钻圈闭具备较大的勘探潜力。我国石油企业在并购中要多进行资源性并购,重视并购之后的长期效应而不只是为了获得控股权。同时,在并购之后要理性对待一系列资源整合,降低并购后风险,权衡每次并购的收益是否大于风险。

2. 加大替代能源技术开发和引进,重视石油技术创新。

金融危机之后油价出现短期下跌,但从长远来看,石油作为一次性能源,随着经济回暖,加上国际金融炒家对原油期货炒作,油价会越来越高。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中国要积极寻求可替代能源和产品,满足对能源的消费需求。政府要积极引导石油企业通过引进或自主创新多种途径,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加快替代能源的引进和开发应用。同时,要深刻认识到技术创新对世界石油工业发展的主导作用正在进一步凸显,石油未来的竞争和发展,将更加依赖技术创新。

四、大力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培养满足境外投资所需国际化人才

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境外投资中最重要的资源。新时期,人才不仅仅是懂技术或会管理就足够了。中国石油企业人才队伍存在问题突出:技术人员缺乏外语交流能力,懂得外语负责交际的人员又不懂专业知识;有些项目管理人员甚至不懂得相关的经营或者国际商务贸易方面的知识。石油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培养符合型的具有国际资质的跨国经营人才,才能迅速改变目前我国石油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石油主干高校要调整课程设置,开设国际石油合作方面课程,为石油企业培养更多开展对外投资的国际化人才。对存在问题的人才队伍开展培训,既要培训外语学习,又要培训技术学习,同时培训出懂得开展国际石油合作领域的专业性人才。对参加过对外合作项目的人员,建立人才资料库,形成人才储备,方便以后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中使用。

五、结论

新时期,中国石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机遇与挑战并存。要积极开展海外并购活动,认真对待并购后的整合问题;要开展广泛有效的国际合作,加大替代能源开发和先进技术和服务的学习引进;在投资开发过程中要树立与东道国实现合作共赢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劣势,把开展境外投资作为长期的战略对待,以解决国内石油需求,维护国家石油安全为己任。同时,在投资中随时警惕国际金融“鸦片”的侵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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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建中.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值得关注的若干石油问题[J].可持续发展,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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