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精选8篇)
1.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一
北 京 市园 林 绿 化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铁路、公路、水系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村庄规划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
参与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设立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投标管理实行绿化行业诚实信用制 度。
第五条 市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
(三)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过程、合同签订等)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养护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绿化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项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入具有规范化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的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直接发包的需书面告知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且熟悉绿化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 记,并在有形市场或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即时送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选派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书面报告后,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同时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个工 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重新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可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备案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投标当事人停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2.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二
1 评标办法的选择
评标办法的选择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项目规模大, 资金投入大, 项目分部分项内容普遍化, 施工技术难度普遍化, 工期适中, 项目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考虑经济利益比重大, 可采用评审因素多的“合理最低价综合评估法”;建设项目规模适中, 施工技术难度普遍化, 项目建设单位考虑到项目本身社会价值大与项目资金到位充足情况下, 可采用“合理次低价综合评估法”;建设项目规模小, 项目分部分项内容较少, 要求施工技术难度普遍化, 工期较短等可采用评审因素少, 不宜复杂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 更应考虑采用重视技术标各项评审因素的“综合评估法”。
2 评分方法
2.1 评分标准
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分标准按百分制。技术标和商务标单项评审因素得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加权平均计算。
2.2 计算公式
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后, 按下式计算总分:p=k1p1+k2p2。其中, p为总得分;p1为技术标得分;p2为商务标得分;k1, k2均为对应的权数取值。
3 评标过程
3.1 初步评审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 属于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不得调整。不得低于《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试行) 》标准。2) 对于降低税金、规费以及前款费用额度或标准的报价, 按总报价低于成本对待。3) 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用占自己总报价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这将是符合性初步评审的重要一环。有一条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 视作该投标人废标, 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商务标评审中的成本评审。重要的是依照当地造价站每季度实时发布的《造价信息》参考相关项目内容单方成本价或最低价以及各个主要材料单位价格,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并处在评标控制线以内的有效投标人进行成本评审。在评标工作中, 各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工程量清单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审。计算机评标系统依据的是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上传于评标系统中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将投标人的电子版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一一列举出来。
3.2 评分内容
商务部分评分包括总报价、分部分项报价、措施项目报价评分三部分。总报价分值权重占商务标分值的40%, 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分值权重占商务标分值的50%,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值权重占商务标分值的10%。商务标得分=总报价得分×40%+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得分×5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10%。
3.3 评分程序和评分标准
3.3.1 分部分项清单报价评分 (标准分100分)
1) 各分部分项分值按照该分项合价的平均值 (有效投标超过7家,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平均值) 占全部分部分项合价平均值和的比重进行分配, 分值为该项标准分。2) 综合单价填报0、未填报或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报价得0分。3) 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 且合理次低的分部分项价格为评分基准价, 得该项标准分。4) 其他投标人填报的分项综合单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3% (3%~5%) 的分值, 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2%的分值, 减完为止。
3.3.2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分 (标准分100分)
1) 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报价得0分。2) 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 且合理次低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 得措施项目报价的标准分。3) 其他投标人填报的措施项目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3% (3%~5%) 的分值, 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5% (5%~8%) 的分值, 减完为止。
3.3.3 投标总报价评分 (标准分100分)
1) 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 且合理次低的报价为评分基准价, 得投标总报价的标准分。2) 其他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或低于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3分 (3分~5分) , 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 减该项标准分2分, 减完为止。
4 确定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计算方法
4.1 总报价的计算方法
同评标控制线的计算方法, 即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 (如果超过6家,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 的平均值。有效投标人指通过了初步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的, 并且没有被评委按招标文件其他规定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人
4.2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比例计算
1) 先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每一项占总报价的比例计算出来。计算方法用该项各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 (在计算时, 该项被评委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不参与平均, 如果剩余报价超过6家,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 除以总报价, 得出每一项的比例。2) 低于成本分部分项费用占总报价的比例的确定。将每一投标人, 低于成本分项占总报价的比例合计, 即该企业被评委认定为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累计比例。3) 低于成本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比的计算。措施项目报价平均值 (在计算时, 被评委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不参与平均, 如果剩余报价超过6家,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 除以总报价, 得出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的比例。
5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结语
目前商务标和技术标一起开标并同时评标的方法不尽合理, 由于投标文件存在中标的可能, 但因为商务标的得分是硬性指标, 所以技术标得分的高低便成为中标的关键。为了避免评标专家做出非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给予不对称评分, 促使招标人的目的是达到了, 而真正的性价比最高的投标标书也就成为一本废书所以, 先开技术标就是先确定人为因素较大的软分, 然后再开商务标确定硬分, 作为商务标中的分数一般都是比较死的。故在打分公平的基础上, 再加硬分数以确定中标单位, 这样比较科学。
摘要: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评标办法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简要介绍, 分别对评分方法、评标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 并对如何确定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计算方法作了说明, 最后提出了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以指导招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
关键词: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评分过程,总报价,中标人
参考文献
[1]裘宏涛.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分析与研究[J].山西建筑, 2008, 34 (21) :244-245.
3.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三
机电设备招标评标办法目前常用的有两种:其一是“最低评标价格法”,国际招标通常采用此种办法,它是将技术性能作为合格性条件,而将所有的其它因素按一定的比例换算成价格,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得出评标价格,选择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其二是“综合评标法”,国内设备招标通常采用这办法,它是将投标报价、技术性能、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因素按一定的权重以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评分,选择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最低评标价格法
该评标办法是将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企业资信等评标因素按一定比例折算成价格,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得出评标价格,以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各因素的折算办法很多,现举例说明如下:
1、交货期:交货期每增减一天,增减投标价格百分之几(交货时间要求急的情况下使用)。
招标文件中都有规定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投标人在投标时对交货期进行投报,评标时根据投标人投报的交货期与招标人期望的交货期进行对比,得出增减的天数,进行投标价格折算。
2、付款条件:预付款要求每增减百分之几,增减投标价格百分之几,或投标人提出付款方式,如招标人能接受,则按多或少的量,按当时利息对投标价格进行增减。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招标人期望的付款方式,如预付款多少,何时付多少进度款,尾款何时付清,如何进行结算,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实力,提出能做到的付款方式,评标时逐项进行对比,得出增减额或利息额进行投标价格折算。
3、售后服务:服务响应时间递增减1小时,增减投标价格百分之几,也可对零部件的供应或维保情况进行报价设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招标人期望的服务响应时间或零部件供应或维保价格,评标时根据投标人投报的以上因素与期望值进行对比,得出增减额,进行价格折算。
4、企业资信:可以对企业财务能力、银行资信等级、企业实力等因素折算成不同的比例,对投标报价进行增减。
企业财务能力可以从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自有资金多少进行设定;银行资信等级可以对A、AA、AAA三个级别进行折价设定;企业实力可从注册资金、企业生产能力等方面进行折价设定。
通过以上几个因素对投标报价进行增减,得出最终的评标价格,在合格性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以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案例1:某医院X射线机项目国际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二项带*的技术参数(如果偏离将导致废标)和十多项其它技术参数条件,规定了由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交货时间为90天和付款计划90%L/C,安装合格后10%T/T。
评标办法采用国际惯例“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量化因素为:
1、交货期:交货时间每延迟1周,价格加5%(由于买方急需使用,对交货期要求较严格)。
2、付款方式:投标人如不接受付款条件,可提出增加用户负担的付款计划,如果买方可接受,招标方按利率7.2%计算提前支付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评标价中。
3、技术参数:不带*号的技术参数偏离超5项,价格增加5%。
投标时有4个单位参加,投标报价分别为:a、18.5万美元;b、17万美元;c、20.1万美元;d、17.8万美元。b投标人报价最低。
经审查,4家投标均合格没有废标,但b投标人交货期为95天,延误了1周,不带*的技术参数偏离了8项,共应加价10%,;d投标人不带*的技术参数偏离了6项,应加价5%。其他投标人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评审,各投标人评标价分别为:a、18.5万美元;b、18.7万美元;c、20.1万美元;d、18.69万美元。a投标人评标价最低,确定为中标人。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设置的评标办法量化因素不同,中标结果也不同。
综合评标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的,主要评分因素有:
1、投标价格
2、技术性能
3、售后服务及质保期
4、交货期
5、付款条件偏差
6、性价比
7、商务条件等
以上各个因素的权重设置不同,产生的中标结果也不同,最重要的评标因素为投标价格和技术性能。一般权重设置中投标价格为40~60%,技术性能为20~30%,售后服务约10%,其它因素权重在20%以下。设置权重考虑的因素主要依据招标人对自身财力和投资目的等方面,如果招标人资金较紧张,采购的设备只是应急使用或短期内就考虑设备更新换代,这样主要就考虑价格因素,投标价格的权重就要加大,甚至大于60%,而技术性能权重可降低,也可低于20%。而如果招标人资金较为充足,采购的设备考虑长期使用,这样投标价格的权重就可降低,技术性能权重相应提高。如果招标人自身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力量较强(如大的工厂都有设备动力部门),设置的售后服务及维护保养的权重可适当降低,反之则应适当提高。通过对以上各因素权重的适当配置,再合理地对投标价格评分办法的选定,基本可达到技术性能较优,价格合理的招标目的。
投标价格和技术性能评分办法的设置又有一定的技巧,设置办法不同,又往往会导致不同的中标结果。
一、投标价格评分计算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高低价差计算:
An=A-(an-a低)×K/ (a高-a低)
其中:
An为第n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A为设置的投标报价分值
an为第n个投标人投标报价
a低为投标人最低报价
a高为投标人最高报价
K为价格得分系数,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以及价格影响的程度确定
招标人可以通过设置A值和K值的大小,调整报价的权重以及其对整个中标结果的影响程度。K值设备范围一般为5~20。这种评分办法的宗旨是以最低报价得最高分,其它报价按一定比例适当扣分计算出各报价得分。
2、平均价计算法:
An=A-|an-a均|/ a均×Q×100%
其中:
An为第n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A为设置的投标报价分值
an为第n个投标人投标报价
a均为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
Q为折算系数,当an>a均时,Q=3~9;an≤a均时,Q=1~3
这种评分办法宗旨是以均价得高分,其它报价适当扣分,计算出各报价得分。
二、技术性能评分因素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
2、设备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
3、设备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4、设备运行和维护费用
5、对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
6、设备的生产率(主要针对运行设备)
7、技术培训措施以及技术升级(主要针对软件)的费用
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以上各个评标因素进行不同的权重和分值设置,确定一个最适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的评标办法,通过招标选择到技术性能优良,价格合理的机电设备。
案例2:某写字楼项目电梯设备招标,招标人提出:a、该写字楼已到收尾阶段,不少楼层已租出,急需使用电梯;b、招标人资金较充足,可以选购质量性能较好的电梯;c、招标人维保能力弱,较注重供方的维保力量。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经与招标人协商,确定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以下因素进行设定:
投标报价40分、交货期10分、技术性能30分、售后服务10分、其它10分。
1、投标报价采用高低差分法,即An=A-(an-a低)×K/ (a高-a低),且K值取8较小,减少投标报价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2、交货期3个月,满足要求得5分,每减少1天加0.1分,加满10分为止。
3、售后服务:a、如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承租方有意见,会直接影响大楼的收益,故对维保的时间要求越快越好,但招标人缺乏维保能力,必须依靠卖方进行维保,因此规定了维保响应时间为2小时,每减少半小时加2分,满分4分;b、维保所需配件价格及维保费用6分,由评委打分。
4、技术性能:a、品牌10分。品牌认知度较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产品得满分,其它酌情扣分。b、设备技术可靠性、先进性20分。从设备技术先进、使用安全可靠、运行平稳、噪音低等方面考虑,由评委打分。
5、其它10分,为商务方面评分。
从以上评分设置中可看出招标人是想选择品牌较好,技术性能较优、售后服务较好、维保费用较低的供应商。而评标结果也满足了招标人的要求,在5家投标人中,价格次高的投标人中标。
4.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四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6】6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
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5.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江苏省南京市政府令2014年第304号 【发布日期】2014-05-12 【生效日期】2014-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4年5月12日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
6.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
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连续施工;
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
7、组织标前会;
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
9、召集开标会议;
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
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
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3、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等;
4、投标单位正在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执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申报资料;
5、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资格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投标者的要求必须合理;
2、投标须知必须简明、详尽、准确;
3、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令、平等互利。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开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如开的投标预审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严格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以正式函件提出。任何函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和标价。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对所有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授予合同、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依据是:合理低标价、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可靠可行,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密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出席由投标人赞助或主办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应成立由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标原则:合同应授予其标书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打分,推荐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组根据评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报评标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过程回顾、评标工作简介、评标意见汇总、附件等;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补充文或信函。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上述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探讨 篇七
1 综合评估法的介绍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的、有一定技术难度和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 其评价指标无法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用打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 所以又称为综合打分法。
综合评估法最重要的评审内容包含技术和报价两部分。在制定评标办法过程中, 首先要按对技术和报价的权重 (分别为C1和C2) 进行分配, 若技术难度较大, 对技术要求较高, 则技术权重应比报价权重高。据统计, 技术权重:报价权重=1:1时, 最终排名第一的单位同时是报价排名第一者的情况占80%以上。技术部分需再制定详细的评价因素, 包含单位的业绩和信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文档信息管理等, 并将这些评标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ci, 每一评价因素按百分制计, 得分为ti。报价部分也是按百分制计, 通常采用最低报价、次低报价、平均报价、平均报价乘以系数等方式或这些方式组合来确定评标基准价, 计算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率, 按偏离率的大小进行打分, 得到报价得分P。综合得分将技术部分得分和报价得分按加权求和, 即S=C1∑citi+C2P。得分越高评标结果越好, 从而选出最优的承包商。
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 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了量化打分, 并综合评估了投标人的技术、报价等各项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 商务与技术的权重比例分配以及技术方面各评标因素的权重比例分配的科学性难以衡定, 专家的评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会出现差异较大甚至不一致的现象。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介绍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小型的、具有通用技术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人, 招标人需制定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报价调整方式。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首先按要求的标准判断投标单位在技术方面能否达到设计、施工要求, 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单位中基于经济的原则选择经调整的最低价者中标。
采用这种评标办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 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且操作简单, 节省评标时间, 提高评标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要求和报价调整方式很难定义得非常明确和全面, 专家的理解也因人而异, 评标结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也容易被投标单位以低价中标,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纠纷。
以上两种方法是在评标中最常使用的, 招标实施的20多年中评标办法也在不断地创新, 其中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方法还有排位法、模糊综合评估法等。
3 排位法的介绍
排位法适用于技术难度不大的工程项目。
排位法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采用的是S=PF的数学模型。评审分为两部分, 投标报价和技术。投标报价即为P。技术方面需要制定具体的评审因素 (其得分用t1、t2、t3…表示) , 并赋予相应的权重 (用C1、C2、C3…表示) , 评标专家针对几项评审因素对所有单位进行排名。如所有评标专家对某家投标单位的排名分别分这项评审因素的得分应为, 依此类推。而F=1/∑Citi。投标单位的S值越小的, 评标结果最好。
排位法的优势是操作简单, 评标专家只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排名, 而无需详细打分, 但这同时也存在评标结果会受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如出现两家单位报价差别不大, 而技术方面也各有千秋时, 这种评标办法会略显粗糙。
4 模糊综合评估法的介绍
模糊综合评估法本质上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 但是采用了相互比较的方式来打分, 适合技术复杂、难度较大,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如核电行业的核岛土建工程、核岛安装工程可尝试此方法。
在制定评标办法时, 首先设置一级评价因素, 主要包含技术和报价两部分, 并设置权重 (分别为C1和C2) 。技术部分可下设二级评审因素, 如单位的业绩和信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文档信息管理等, 同时设置权重ci。如有必要也可设置三级评审因素, 计算方法相同 (在此例中不再设置三级评审因素) 。评审从二级评审因素开始, 针对第一项评审因素, 均以最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为基准, 其得分为1, 其他投标单位根据其与基准的偏离, 得分ti为[0, 1]。投标报价方面, 以经调整的最低投标价为基准价, 其得分为1, 其他投标单位的得分P为基准价/其投标报价。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为S=C1×∑citi+C2×P, 得分越高者评标结果越好。
模数综合评标法更符合评标专家打分的思路和习惯, 能够更好地引导评标专家进行打分。在实际应用中, 应注意综合评估法存在的共性问题, 即评审因素及权重分配设置的科学性。
在技术难度和项目估算金额两个维度上, 以上四种评标办法适用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5 结束语
在不断创新的评标办法中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 如性价比法、基于聚类分析和灰色关联的评标办法等。但是性价比法更适用于设备类招标项目, 如将工程项目中技术的评审因素都换算成货币, 不仅计算量大, 且目前尚无科学的换算方法。而基于聚类分析和灰色关联的评标办法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 在应用中因计算复杂, 且需借助专用的软件, 其可操作性比较差。
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 即使选择了较为合适的评标办法, 也需要注重评标细则的制定, 如评审因素的列举及各因素之间权重的设置, 均需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慎重考虑和选择, 否则评标结果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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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钱忠宝.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评标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J].中国招标, 2008, 1 (4) .
8.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 篇八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必要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趨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科学管理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1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1.2明招暗定对按规定磐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私招乱雇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1.4倾向严重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1.5泄露标底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一定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1.6贿赂评委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监理技术标、设计方案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1.7盲目压价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1.8阴阳合同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2应予采取的几个对策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针对招投标工作的现状,目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2.1广泛宣传,增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社会上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不理解,阻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约束机制,为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和工程造价求合理的“三洽一求”方针打下基础。通过宣传和推动,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完善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建立和规范招投标机制,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应当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一对投标施工企业按国家现行的办法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提倡施工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规范评
标行为,科学、公正地评标;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備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建立招标工程项目档案,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资料。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2.3从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招投标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必须以严谨的工作制度,完善的法规体系为保障,招标管理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首先应规范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要公平公正。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办事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业业务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实行有形建筑市场政务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2.4加大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为促进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当建立一个“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即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实施报建、招投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场外要查处违法违纪和违规违章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实施由场内到场外,由场外到场内的“两场联动”,同时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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