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9篇)
1.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一
案例11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情景描述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原料、产品是通过其所办的一家机电产品经营公司购买和销售的,这家经营公司从—家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买进原料。
该企业有一原材料危险化学品库房,因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已经超过临界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比较危险。为此,该企业选调了一个工作认真、踏实、责任心很强的员工管理该库。该员工确实没有辜负企业的期望,一个人负责原材料出入库房,没有出现任何差错。该库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已经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为提高经济效益,该企业扩建一条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线,原料、产品均是危险化学品。前期工作准备好后,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了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很快就颁发了批准书,项目顺利实施。
半年后生产线建成,按程序经过相关部门“三同时”验收后投产。为满足用户需要,产品采用简易包装袋,附印上质量指标。用户需要少量的产品时,该企业用小货车送货上门。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2.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内容。(2)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储存的内容。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需要上报的相关部门。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储存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需要上报有关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4.注意事项
(1)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申请的证明文件齐全才能通过审查。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能是简易包装,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属于不合格。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上报当地公安部门。
案例12 某机械产品生产企业规章制度制定
1.情景描述
某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机械产品生产、制造和自营产品的配套保障,企业设有3个生产性车间、1个动力车间、1个三产服务公司。
机械加工车间:配置有3台数控机床和数十台普通机床,产品除有个别工件需要使用镁合金材料在数控机床上加工生产外,其他各类金属工件均可采用适宜的数控机床或普通机床加工生产;配有2台运输材料和工件产品的场内机动车辆,配有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3人。
表面处理车间:设置1个喷漆工房、1个木制品工房,承担产品的表面喷漆、包装箱的制作等事项;车间有与生产配套的空气压缩机1台、烘干箱、木工锯床和刨床等,并设有调漆间和可供3日喷漆用量的车间暂存漆料间。
装调车间:为企业形成最终的产品,工作的程序为产品总装、调试、装箱。该企业生产的成型机械产品最大质量约1.3t,车间配有1台地面操作的3T行吊车、1台3T轮式叉车,配有行吊车操作员、叉车驾驶操作员各2人。
动力车间:设有供水站、高低压配电室、锅炉(煤、气、油、电)等动力供应站室,负责全厂生产经营和生活用的水、暖、电的动力保障工作。
三产服务公司:主要负责员工食堂的管理、闲置厂房和临街门面房的租赁及经营。
企业有员工320余人,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3人。企业针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特点,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建立、健全了各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2.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2)企业最高层安全生产制度与管理(包括:①安全生产职责、②考核与奖惩、③安全检查、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⑤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管理、⑥劳动保护用品、⑦教育培训等制度与职责)。
(3)生产经营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①厂内机动车和叉车使用、②喷漆和木制品工房、③调漆间和暂存漆料间、④总装、调试、装箱、⑤动力保障、⑥高低压配电室值班、⑦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⑧员工食堂、⑨厂房租赁和承包经营、⑩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4)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包括:①镁合金材料加工、②数控机床、③普通/车钳铣刨磨冲等机床、④喷漆工、⑤木工机械、⑥空气压缩机、⑦烘干箱、⑧行吊车、⑨装配调试、⑩产品包装工、@高压电工、⑩低压电工、⑩锅炉工、⑩水暖工、⑩水质化验工、⑩炊事机械、⑩厨师等操作规程);
(5)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要求(①场内机动车辆驾驶,②吊车操作,③压力容器操作,电工,司炉工等)。
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要求。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及安全措施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20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的种类及安全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依据其主要工作特点,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
1.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或管状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能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必须由电力牵引或驱动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注意事项
(1)有多种机械设备的加工作业,应关注易燃工件加工的生产安全事项。(2)案例中存在高处作业、室外作业。(3)产品吊装和场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
(4)应关注易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安全问题。
案例13 某铁矿创建安全标准化
1.情景描述
某铁矿为采选联合企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竖井开拓、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开采规模为年产原矿330万吨,服务年限为30a,最终产品为铁精粉。矿山附属有日处理10000t原矿的选矿厂和终期库容4500万立方米、坝高196 m的尾矿库。该矿2008年8月着手安全标准化系统创建工作。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该矿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 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 2007.2--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的规定,先后完成了骨干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安全标准化系统策划和制度(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2009年12月18日,该矿以红头文件正式发布了上述制度文件,并规定自即日起执行。2010年6月10日至12日,该矿实施了安全标准化系统白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自评为二级。2010年7月,该矿聘请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某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外部评价。评价机构现场评价发现:①尾矿库坝面有纵向裂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②部分采场顶板有发生大面积冒落的可能;③实测部分巷道和采场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规定等。最终,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中给出该矿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三级。2010年8月,该矿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认定申请。
2.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 2007.1--2006)。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原则、过程和核心内容。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原则和要求。(5)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评价(审核)方法。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 2007.1--2006)。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核心内容及其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 2007.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 2007.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 2007.4--2006)。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要求。包括企业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时间、评定指标的选取与计算、具有多类(露天、地下和尾矿库的组合)或多系统(独立生产系统)的等级评定原则、尾矿库的特殊要求、外部评价
争议处置原则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
4.注意事项
(1)案例中尾矿库属病库,应先行整改。
(2)案例中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风险,评价时需关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检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应急管理等多个相关要素的运行情况。
(3)案例中只做了骨干培训,而安全标准化的创建工作强调全员参与。
(4)评价人员在实施评价时要综合运用文件资料查询、相关人员问询、现场实际查看所获取的信息作出判断,并关注要素之间的关联。
2.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二
1、申请文件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及颁布实施和修订的相关文件复制件(查验原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查验原件;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须提供成立治安保卫机构的文件复制件(查验原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查验原件、有效期距申请之日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及汇总表(列出姓名、职务或工种、取证时间、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单位等要素;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近三年;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查验原件;
8、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文件复制件(查验原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查验原件;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查验原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由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企业提供;
1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出版日期距申请之日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出据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1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查验原件;
1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涉及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提供;
16、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查验原件。
说明:
1、申请文件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及生产运行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理由;
2、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或资产管理型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需提交1-13项文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制件除外;
3、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安全资格证书,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
4、以上文件、资料,未注明复制件的均须提供原件,未注明份数要求的均提供一份。所有复制件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制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3.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三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申办程序: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告知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转交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监管三科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办理或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5、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会审会议对监管三科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后,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认真填写,申请单位应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内容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
2、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否则不予受理。
4、所提供的各证照载明内容需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4.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四
苏安监规〔2017〕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在企业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 市安监局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第十条 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受理通知书》;
(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申请的受理、审查、颁发以及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罚。
《实施办法》中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之外,其余处罚交由各市安监局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5.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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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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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
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份着手修订《办法》,2010年11月份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点省安全监管局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7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条例》、《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办法》全文条款中,《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条例》、《危化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机衔接,将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办法》的相应条款,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危化品条例》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
原《办法》实施几年来,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践当中也反映并暴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中有很多创新的经验,有很多基层创造出来的新方法、新机制和新制度,经过充分论证、提炼,此次修订,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办法》之中。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中加入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充分考虑了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从进一步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减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问出发,《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等用语的定义。
(四)明确了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办法》禁止委托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办法》要求,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原《办法》中没有对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增设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五)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本次《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原《办法》规定,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办法》中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目前,距离《办法》正式施行还有1个多月时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许可事项加强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6.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六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川安监[2012]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下列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 ;
(四)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
(五)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授权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和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临时用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二十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二十二)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二十四)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四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省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和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四)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危险化工工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确定了首批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
(五)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确定了首批重点监管的60种危险化学品品种。
(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定期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七)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是指涉及黄磷、多晶硅、氯碱、钛合金、氟化氢、磷铵、焦化、电石、镁、铝等品种,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行业准入条件和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可以按照现有规定的申请程序同时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用现状评价报告替代。
二、对在建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以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视项目不同建设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在项目建成之前及时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的申领手续。
三、凡本文件下发之后的新、改、扩建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回收利用 许可 函
8.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篇八
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甲、乙种)审核、发证
办事程
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
3、转政策法规与培训科;
4、组织专家组评审;
5、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6、上报局务会议研究审
批;
7、发证。
1、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
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
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
申报材
料
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立项、土地征用、建设规划等手续;
9、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爆检验合格书;
10、《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气体充装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凭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
审批条
件
法律依
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承诺时
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说
不收费
明
收费依
据
表格下
9.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篇九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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