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2024-10-04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共9篇)

1.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一

电路工程的施工标准:

1、开槽应横平竖直,地面开槽深度3CM左右,开在找平层,不能破坏结构层。观察好室内KFS预设的管道,不可切伤原始管道。

2、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

3、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4、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小于1米,管卡与络端,弯头终点,电器器具或盒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毫米。

5、强弱电的管线之间水平距离应隔500毫米以上,以免强电产生的磁场对弱电产生干扰。

6、当遇到电线与煤气管道交叉时,交叉距离应不小于100毫米。防止因导线产生静电而对煤气管路的影响。

7、导线在线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8、不同的回路不能穿在同一根管内,强电和弱电绝不允许穿进同一根线管,同一回路电线应穿进同一根线管内。

9、根据电线截面的大小,一根管内的电线总根数不宜超过4-8根,导线截面面积总和应小于电线保护管截面面积的40%。

10、明装插座距地面应不低于1.8米,暗装插座距地面不低于0.3米,为防止儿童触电,用手指触摸或金属物插捅电源的孔眼,最好选用带有保险挡片的平安插座。

11、单相二眼插座的施工接线要求是:当孔眼横排列时为“左零右火〞;竖排列进为“上火下零〞。单相三眼插座的接线要求是:最上端的接地孔眼一定要与接地线接牢,接实,接对,决不能不接。

12、厨房电器如电冰箱、抽油烟机等应使用独立的、带有保护接地的三眼插座。严禁自做接地线接于煤气管道上,以免发生严重的火灾事故。

电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所用的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强弱电管间距是否在500mm以上;

2、线管是否固定;

3、线管连接是否牢固;

4、所有线路在穿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和纽结,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5、电视电缆是否存在接头,或在接头处使用分配器;

6、网络线是否存在接头,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7、暗盒是否安装方正,是否在要求的高度;

8、施工人员是否在敷设线管的部位做出标记;

9、暗盒位置、线管走向及线接头位置是否合理。

水路工程的施工标准:

1、所有材料应复合国家标准;

2、根据洁具准确定位出水口及排水口位置;

3、冷热水管排列时,就做到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4、PPR管道热熔连接时间:

管道直径20毫米,加热时间6秒;

直径16毫米,加热时间5秒;

直径25毫米以下管道,熔接完保持时间应大于15秒;

5、塑料水平管道的管卡的间距:

直径15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25

米。直径20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3米。

6、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7、热水管与冷水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相互影响损耗热能;

8、热水管与电路线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电路线受热老化、变形,形成平安隐患。

水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检查水管及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检查水管走向是否合理,各出水口的位置是否与卫生洁具的接口对应,是否存在过多的转角和接头;

3、检查软管是否有死弯,连接距离是否大于1米〔软管的连接距离应尽可能地短一些〕;

4、检查所有连接处是否发生渗漏,这可以通过压力测试来检验。

管道安装完成24小时后,须进行管道压力测试,试验前管道应进行平安有效的固定,接头部位必须明露,对管道缓慢注水,以便排出管内气体,对管道内充满水后,进行水密性检测,确认无渗透后,用手动试压泵缓慢升压,试验压力为管道系统压力的1.5倍,一般不大于1兆帕且不小于0.6兆帕。在完成管道安装和测试后,将管道槽填平并做好墙面和地面基层处理。

5、检查软管处是否安装截门〔防止水管开裂后无法更换〕;

6、下水的检查就是采取排水的方法;

7、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有坡度。(测试方法:用纸巾在用水时抹拭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可以看出有无渗水.)

8、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m。

防水工程的施工标准:

1、防水涂料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防水的规定;

2、做防水前先做蓄水试验,看KFS的防水是否合格;

3、做防水前应将准备做防水的外表清理干净;

4、一般建议做至少做两遍以上防水涂料;

5、厨房的地面满做,墙面自地涂刷高度不低于30CM;

6、卫生间地面满做,淋浴区自地面起涂刷高度不低于180CM。

防水工程的验收标准:

1、验收时在准备验收的门口做起150mm高的挡水“坝〞;

2、在房间里蓄水,水面最低处不能低于20mm。注意做好水面的高度标记;

3、48小时以后观察水面高度是否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必须到楼下检查相同位置房间的天花板是否出现渗水现象;

4、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反之,如发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不合格,必须整体重做,重新进行验收。

5、对于轻质强体防水工程的验收,应采用淋水试验,使用水管在做好防水涂料的墙面自上而下不间断喷淋3分钟,4小时后观察墙体的另一侧是否会出现渗透现象,如果无渗透现象出现即可认为墙面防水施工验收合格。

2.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二

本规范共分15章及3个附录, 内容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部分条文执行难

作为施工单位, 我们执行本规范已经一年多时间了,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 我们发现规范中部分条文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条文执行起来有难度, 可操作性差;二是部分条文规定的检查数量、取样送检数量太大,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增加施工成本。个别条款甚至可成为职业操守差的监理代表或业主代表恶意刁难的武器。下面举例探讨一下。

条文“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此条文法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在设计和施工工艺中对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一般不作要求, 一般只对保温材料的容重等参数有一定的要求。虽然测定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难, 但在施工现场测定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及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即使测定了, 数据也不一定准确。若是施工周期较长, 每次保温施工前都要测定保温材料含水率, 这样做是否太繁琐。如南方地区, 阴雨天气较多, 而且持续时间较长, 在持续阴雨天施工时, 即使前期测定含水率符合要求的节能保温材料, 此时使用时的含水率肯定超标。若按此条文执行, 所有的保温材料必须经过烘干处理, 这个工作量就太大了。有的保温材料吸水性较好, 假如保温的设施是露天的, 施工前含水率合格, 保温施工结束后若遇到较长的阴雨天, 此时的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可能超标了, 我们也没有什么措施来降低保温材料含水率, 此前所做的测定含水率的工作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当然, 对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能没有规定, 因此, 规范中此条文可操作性差。建议此条文可否这样修改:给全国划分区域, 规定相应的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保温材料进场时, 取样送检含水率符合标准即可, 材料在堆放和施工中做好防水防雨措施。

条文“4.2.10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 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点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 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4点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 应采取密封措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此条文中第2点对饰面砖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的界定不清楚, 外墙的施工作业面一般面积较大, 饰面砖粘贴要分区域分批施工, 砂浆的配比施工工艺上有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操作人员的素质不同, 难免砂浆配比上有一定的偏差, 每批次的饰面砖粘贴强度会有不同, 因此, 建议此条文中的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可否象混凝土配比做试块一样, 每批次的砂浆做一定数量的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此条文中第4点,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 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查方法为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为全数检查。此条意味着所有的收口处都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外墙面积若很大, 交接收口的部位就很多, 那么每处的收口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都要写清该收口处在外墙所处的位置、密封措施的质量等, 那么此项隐蔽验收记录将相当繁琐, 数量也很大, 检查也很繁琐。若此隐蔽验收记录泛泛而言, 将无任何实际意义。建议此条文检查数量修改一下, 规定每面外墙每若干面积检查2-3处。

部分导致资源浪费

条文“4.3.5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此条文只提到了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没有给出平整严密的标准, 这样会给质量检查验收带来争议。建议此条文增加接缝平整严密的标准, 比如:平整度:高低差<2mm;严密度:接缝宽<1.5mm。

条文“10.2.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 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 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此条文中关于风机盘管机组取样送检的规定有点不合理, 一般上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的空调工程中, 风机盘管机组的数量都有几百台甚至上千台, 按照现在市场惯例, 如此大数量的风机盘管一般作为设备考虑, 一般由业主自行采购, 业主采购的产品肯定是经过市场调研, 对该产品的技术参数、使用性能、市场评价等有一定的了解, 没有必要额外花费一笔不少的资金去检测风机盘管机组的热工技术参数。即使风机盘管由施工单位采购, 一般情况下产品品牌也是由业主确认。因此, 建议风机盘管的检验方法应该和冷水机组等设备的检验方法一样: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核对。

此条文第2点规定绝热材料要见证取样送检, 复验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及吸水率, 绝热材料的密度及吸水率一般的检测机构可以测定, 而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K值, 一般的检测机构是不能测定的。有相应资质能够测定K值的检测机构全国只有有限的几家, 在施工过程中, 要送检测定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会给施工单位带来很大的困难。此条文执行起来有难度, 可操作性差。

条文“12.2.4在通电试运行中, 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 检测被检区域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验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对灯光效果要求高的场所如剧院、演艺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等, 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而一般办公场所、宾馆、住宅等对灯光效果要求不是很高, 对照明系统施工单位只须按图施工即可达到设计要求, 没有必要测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再者, 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和建筑节能关系不大, 此条款可否纳入建筑照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因此, 此条文应明确适用范围。

3.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三

摘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为了便于叙述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工程施工实践,对房建工程防雷施工中的方案编制、施工安装、质量评价及质量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表可填,可操作性强。但笔者发现,规范在以下几点仍有待完善,具体有:1、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3.2.3条强制性条文);2、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3.2.3条与5.1.2条2款);3、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4、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关键词:防雷工程;规范;理解;沟通;探讨

第一个问题: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

规范第3.2.3条(原文: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属于强制性条文,“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这段句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柱子构件。但是,读完整段条文,再翻看所对应的条文说明,才明白“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所表述的不只是指钢结构构件,而是也包括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贯穿第3.2.3条的主线,所表达的是承力钢结构构件以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由于条文词句用词欠妥,从纯文字角度理解,把承力钢结构构件与混凝土梁、柱并列来说明严禁热加工连接问题,施工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为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规范的其他条款是允许对焊、搭焊等热加工连接的。而对于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经安装完毕的承力钢结构构件,严禁热加工连接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

规范第3.2.3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如果“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本意所指的不是钢结构构件,而是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那么构件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从文字本身的理解是,兼做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与钢筋之间严禁热加工连接,强调热加工连接是不允许的。笔者的理解,钢筋常见的对焊方式有电弧闪光对焊;电渣对焊;气压对焊和手工电弧搭接焊这几种,这几种都是热加工连接方式,都在规范3.2.3条(强制性条文)的禁止之列。

与此相矛盾的是,规范第5.1.2条2款(原文:......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该条款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热加工连接”方式连接;以及规范第5.2.1条(原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记,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条款同样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焊接的规定。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条文中,第4.3.5条6款【强制性条文】(原文: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取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接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4.4.5条,都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方式连接。都阐明了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规范了钢筋与钢筋、构件与构件连接方式可以热加工连接。

显然,规范规范3.2.3条与规范第5.1.2条2款、第5.2.1条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6款和第4.4.5条所表达的意思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个问题: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

规范6.1.1条1款(原文: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此款为强制性条文,属于主控项目。笔者的理解,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按照施工图设计,位于屋面的,必须与屋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位于外墙面的、门窗、幕墙支架等,必须与外墙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与经过外墙的引下线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这些连接的施工质量,理应同步在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中反映。但是在施工实践过程发现,与规范6.1.1条1款相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的主控项目栏中,该内容没有列入表格。笔者认为,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所反映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应该同时包含规范第7.1.1条及第6.1.1条1款的相关内容。否则,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没有记录在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等于该项在施工过程中脱离了质量监管,是严重的失误。

第四个问题: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独立制订、修订、编制从而形成本规范,施行日期是2011年2月1日。但本规范实施的同时,并没有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的依据,即没有取消仍在施行中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相比,规范不但增加了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和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而且对原有的分项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等等,也就是说建筑物增加了防雷标准,工程投资也相应增加。

显然,本规范的正式施行,加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也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笔者所接触的新的房建工程的防雷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执行了新的规范。但在市场行为的作用下,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没有约定使用本规范作为施工依据,假如某些业主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批不走完正规程序就先开工,继续使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作为防雷施工的依据也还是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同一个施工内容同时使用不同版本的规范作为依据,且不说是否会造成混淆,起码不够严谨。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理解和浅见。在施工实践中,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分析,加深对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发现新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所在。

施工工程中,施工方案不但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设计的具体化、细则化,也是对相关施工规范具体化、细则化,以指导施工。然而,当规范中条文意思含混不清,有不同理解;当规范条文前后相互矛盾;当规范条文没有表达完整;当规范条文内容未能反映到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时,笔者以为,准确理解施工规范,便于发现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时沟通和探讨,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四

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m睡眠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3、4)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5.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五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电缆(线)敷设前,应做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直流500伏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5兆欧;当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第6.1.2条

线路应按最短途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宜交叉。

第6.1.3条

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或屏蔽措施。

第6.1.4条

线路不应敷设在影响操作,妨碍设备检修、运输和人行的位置。

第6.1.5条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处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火源场所时,应加防火措施。

第6.1.6条

线路不宜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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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具有腐蚀性液体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的下方。

第6.1.7条

线路与绝热的工艺设备、管道绝热层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毫米,与其他工艺设备、管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

第6.1.8条

架空敷设的线路从户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措施。

第6.1.9条

线路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适当的余度。

第6.1.10条

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当无法避免时,应在分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用无腐蚀性的焊药。补偿导线宜采用压接。同轴电缆及高频电缆应采用专用接头。

第6.1.11条

敷设线路时,不宜在混凝土梁、柱上凿安装孔,在防腐蚀的厂房内不应破坏防腐层。

第6.1.12条

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及标号,并按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测量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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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3条

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元件断开。

第6.1.14条

在线路的终端处和地下人井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在其正上方地面上加标桩;标志牌和标桩应坚固、明显、防腐蚀,其上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第二节 支架的安装

第6.2.1条

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

第6.2.2条

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金属结构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二、在混凝土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三、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工艺管道上,应采用“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

四、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工艺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工艺设备、管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工艺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

五、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线段上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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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间距应均匀。

六、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物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

第6.2.3条

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物上。

第6.2.4条

水平安装的汇线槽及保护管用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2米;在拐弯处、终端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可适当减小间距;垂直安装时可适当增大间距。

第6.2.5条

电缆支架间距宜为:当电缆水平敷设时为0.8米,垂直敷设时为1.0米。

第三节 汇线槽的安装

第6.3.1条

制作好的汇线槽应平整,内部光洁、无毛刺,加工尺寸准确。

第6.3.2条

汇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不应有显著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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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条

汇线槽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宜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螺母应在汇线槽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第6.3.4条

汇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其上部与天花板(或楼板)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垂直排列的汇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第6.3.5条

槽与槽之间、槽与仪表盘(箱)之间、槽与盖之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应对合严密。

第6.3.6条

汇线槽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工艺管道的侧面或上方。

注:对于高温管道,不应在其上方。

第6.3.7条

汇线槽拐直角弯时,其最小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电缆外径的10倍。

第6.3.8条

当直接由汇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开孔,并采用合适的护圈保护电缆。

第6.3.9条

汇线槽应有排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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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0条

汇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第四节 电缆(线)保护管的敷设

第6.4.1条

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

第6.4.2条

埋入混凝土内的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第6.4.3条

弯制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管的弯成角度不应小于90度;

二、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当穿无铠装的电缆且明敷设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6倍;当穿铠装电缆以及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10倍;

三、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

四、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两个。

第6.4.4条

当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米或弯曲角度的总和超过270度时,应在其中间加装拉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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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条

保护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箍或打成喇叭形。

第6.4.6条

金属保护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敷设时宜采用螺纹连接,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

二、埋设时宜采用套管焊接,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焊接应牢固,焊口应严密,并应做防腐处理。

三、镀锌管及薄壁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有粉尘、液体、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体进入管内的地方敷设的保护管,其两端管口应密封。

五、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续性。

第6.4.7条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就地仪表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并有防水弯。与就地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拉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用锁紧螺母将管固定牢固。

第6.4.8条

埋设的保护管应选最短途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毫米。

第6.4.9条

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用管卡固定时,管卡间距应均匀。

第6.4.10条

保护管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入时,应在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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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积水的位置安装排水设施。

第6.4.11条

埋设的保护管与公路或铁路交叉时,管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米;与排水沟交叉时,离沟底净距离不应小于0.5米;并应延伸出路基或排水沟外1米以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第6.4.12条

穿墙保护管段(或保护罩)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30毫米。

第6.4.13条

穿过楼板(或平台)继续向前明敷设电缆的保护管段,宜高出楼板(或平台)1米。

第6.4.14条

埋设的保护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200毫米;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仪表盘(箱)时,宜高出盘(箱)内地面50毫米。

第6.4.15条

敷设在电缆沟道内的保护管,不应紧靠沟壁。

第6.4.16条

在户外和潮湿场所敷设的保护管,引入分线箱或仪表盘(箱)时,宜从底部进入。

第6.4.17条

现场分线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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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二、到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米;

三、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第6.4.18条

拉线盒、接线盒和分线箱均应密封,分线箱应标明编号。

第6.4.19条

采用硬质塑料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弯管时加热应均匀,管子不应有明显变形与烧焦。

二、用套管加热连接时,管子插入套管内的深度宜大于其外径的1.5倍;当使用粘合剂连接时,应大于1.1倍。

三、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1.5米,对直径小于25毫米的管子不宜大于1米。

四、在管端及连接部件的两侧300毫米处应加以固定。

五、管的直线长度大于30米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六、与未绝热的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表面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6.4.20条

采用混凝土排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管的内壁和管口应光滑;

二、排管应有不小于1∶1000的泄水坡;

三、排管对口连接时,相对两孔中心线的偏差不宜大于5毫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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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处应用水泥密封;

四、排管在改变方向、分支及进出口处,应筑电缆井,并应垫砂;

五、埋入地下的深度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条的规定;埋在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500毫米;

六、排管上表面宜涂红色耐腐蚀的颜料作为明显标记。

第五节 电缆的敷设

第6.5.1条

敷设电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交链聚乙烯电缆0℃。

二、低压塑料电缆-20℃。

三、橡皮及聚氯乙烯保护套橡皮绝缘电缆-15℃。

四、裸铅包橡皮绝缘电缆-20℃。

五、其它外护套层橡皮绝缘电缆-7℃。

第6.5.2条

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设时应防止电缆之间及电缆与其他硬物体之间的摩擦;固定时,松紧应适度。

第6.5.3条

塑料绝缘、橡皮绝缘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一、有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10倍;

二、无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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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条

仪表信号电缆(线)与电力电缆(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当平行敷设时,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5.5条

在同一汇线槽内的不同信号、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分类布置;对于交流仪表电源线路和安全联锁线路,应用隔板与无屏蔽的仪表信号线路隔开敷设。

第6.5.6条

电缆引入或引出建筑物、隧道、地面,穿过铁路、公路、沟渠、楼板、墙壁时,应安装一段保护管,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4.11、6.4.12、6.4.13和6.4.14条的规定。

第6.5.7条

电缆沿支架或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固定牢固:

一、当电缆倾斜坡度超过45度或垂直排列时,在每一个支架上。

二、当电缆倾斜坡度不超过45度且水平排列时,在每隔1~2个支架上。

三、在线路拐弯处和补偿余度两侧以及保护管两端的第一、二两个支架上。

四、在引入仪表盘(箱)、供电盘(箱)前300~400毫米处。

五、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毫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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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条

数条汇线槽垂直分层安装时,电缆应按下列规定顺序从上至下排列:

一、仪表信号线路;

二、安全联锁线路;

三、仪表用交流和直流供电线路。

第6.5.9条

明敷设的仪表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米;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米。

第6.5.10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其上下应铺100毫米厚的砂子,砂子上面盖一层砖或混凝土护板,复盖宽度应超过电缆边缘两侧50毫米;电缆应埋在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但埋入深度不应小于700毫米。

第6.5.11条

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与建筑物地下基础间的最小净距离宜为1.6米,与电力电缆间的最小净距离应为0.5米。

第6.5.12条

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不应沿任何地下管道的上方或下方平行敷设。当沿地下管道两侧平行敷设或与其交叉时,最小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平行时为1.0米,交叉时为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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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为2.0米,交叉时为0.5米,当电缆周围土壤温升超过1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三、与水管道或其他工艺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均为0.5米。

第6.5.13条

电缆在隧道或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汇线槽内。当电缆进入建筑物后,电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第6.5.14条

电缆敷设后,两端应做电缆头。

第6.5.15条

制作电缆头时,绝缘带应干燥、清洁、无折皱、层间无空隙,抽出屏蔽接地线时,不应损坏绝缘;在潮湿或有油污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潮、防油措施。

第六节 补偿导线和电线的敷设

第6.6.1条

补偿导线应穿保护管或在汇线槽内敷设,不应直接埋地敷设。

第6.6.2条

当补偿导线和测量仪表之间不采用切换开关或冷端温度补偿器时,宜将补偿导线直接和仪表连接。

第6.6.3条

当补偿导线进行中间和终端接线时,严禁接错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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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第6.6.4条

补偿导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在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

第6.6.5条

电线宜穿保护管敷设。

第6.6.6条

补偿导线和电线穿管前应清扫保护管,穿管时不应损伤导线。

第6.6.7条

仪表信号线路、仪表供电线路、安全联锁线路、本质安全型仪表线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仪表信号线路,应分别采用各自的保护管。

第七节 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

第6.7.1条

仪表盘(箱、架)内的线路可敷设在小型汇线槽内,也可明敷设;当明敷设时,电缆、电线束应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扎带扎牢,扎带间距宜为100毫米。

第6.7.2条

电线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3倍。

第6.7.3条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信号线和非本质安全型仪表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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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线应加以分隔。当仪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配线。

第6.7.4条

仪表盘(箱、架)内的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其绝缘护套不应有损伤。

第6.7.5条

仪表盘(箱、架)内端子板两端的线路,均应按施工图纸标号。

第6.7.6条

每一个接线端上最多允许接两根芯线。

第6.7.7条

接线端子板的安装应牢固;当其在仪表盘(箱、架)底部时,距离基础面的高度宜为250毫米。在顶部或侧面时,与盘(箱、架)边缘的距离宜为100毫米。多组接线端子板并列安装时,其间隔净距离宜为200毫米。

第6.7.8条

剥去外部护套的橡皮绝缘芯线及接地线、屏蔽线,应加设绝缘护套。

第6.7.9条

导线与接线端子板、仪表、电气设备等连接时,应留有适当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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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爆

第7.1.1条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场所。

第7.1.2条

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仪表、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部颁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防爆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纹。

第7.1.3条

当汇线槽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第7.1.4条

敷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缆(线)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管之间及保护管与接线盒、分线箱、拉线盒之间,应采用圆柱管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应在6扣以上,螺纹处宜涂导电性防锈脂,并用锁紧螺母锁紧,不宜缠麻、涂铅油。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二、保护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用防爆管件做充填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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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拉线盒连接时,应安装隔爆密封管件并做充填密封;密封管件与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拉线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0.45米;密封管件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和电气设备间,应按其所在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隔爆型、安全防爆型或防尘型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0.45米;

四、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确保密封;

五、保护管应采用管卡固定牢固,不应采用焊接固定。

第7.1.5条

线路沿工艺管架敷设时,其位置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侧;当工艺管道内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的密度大于空气时,应在工艺管道的上方;反之,应在其下方。

第7.1.6条

线路在现场接线或分线时,必须按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密闭型分线箱或接线盒,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第7.1.7条

采用正压通风防爆仪表箱的通风管必须保持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阀。

第7.1.8条

采用正压通风防爆的仪表箱,安装后应保证箱内能维持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压力值;当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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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应准确、可靠。

第7.1.9条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防爆仪表、电气设备引入电缆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填料函进行密封;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

第7.1.10条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以及仪表和电气设备,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第7.1.11条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按本规范第7.1.2、7.1.3、7.1.5条和第7.1.4条二款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质安全线路和非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二、当采用芯线无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电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三、本质安全线路敷设完毕,应采用50赫兹正弦交流电压进行一分钟的绝缘强度试验,不应击穿。试验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质安全线路对地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的两倍。当其值小于500伏时为500伏。

2、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之和的两倍加1000伏。当其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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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00伏时为1500伏。

四、本质安全线路及其附件,应具有耐久性兰色标记。

五、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在同一汇线槽或同一沟道内敷设时,应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具有足够耐压强度的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毫米并分别固定牢固。

六、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接线端子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七、仪表盘(箱、架)内的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所使用的接线端子板带电部分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用沿板面的延长距离不小于50毫米的绝缘板隔离;线路应走各自的路径,分开敷设,绑扎牢固。

八、凡有本质安全线路的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线路的最末一个绑扎固定点离仪表或端子板间的距离,应尽可能短,端子上宜加绝缘盖板。

九、仪表盘(箱、架)以及本质安全线路等的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连接应牢固,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十、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如各种类型的安全栅、电流隔离器等)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场所一侧,并应可靠接地。

十一、采用屏蔽电缆(线)时,屏蔽层不应接到电路接地式安全栅(如并联二极管安全栅等)的接地端子上。

十二、线路敷设完毕,回路内线路的电阻和设备的电阻的总值,不应超过仪表最大负载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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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质安全线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十四、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受到其他电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形式应符合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其技术性能具有相容性,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方可相互代替。

十六、本质安全产品防爆合格证编号后有“×”字样者,禁止使用镉、锌、镁、铝材质及其镀层的金属件作为电气连接件、紧固件、导电体和接地体。

第二节 接地

第7.2.1条

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均应做保护接地。本质安全型仪表金属外壳当仪表使用说明书无接地规定时,不做保护接地,当规定接地时,应直接与其关联设备接地的接地极连接。

第7.2.2条

保护接地可接到电气工程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网上,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联接地。

第7.2.3条

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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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在建筑物上安装的汇线槽及电缆(线)保护管,当设计不规定只能一点接地时,可以多点接地。

第7.2.5条

信号回路接地与屏蔽接地可共用一个单独的接地极。同一信号回路或同一线路的屏蔽层,只能有一个接地点。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6条

信号回路的接地点应在显示仪表侧,当采用接地型热电偶和检测部分已接地的仪表时,不应再在显示仪表侧接地。

第7.2.7条

屏蔽电缆(线)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的规定;同一线路的屏蔽层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第7.2.8条

当有防干扰要求时,多芯电缆中的备用芯线应在一点接地。屏蔽电缆的备用芯线与电缆屏蔽层,应在同一侧接地。

第7.2.9条

仪表盘(箱、架)内的保护接地、信号回路接地、屏蔽接地和本质安全型仪表系统接地,应分别接到各自的接地母线上;各接地母线,各接地总干线、分干线之间,应彼此绝缘。

第7.2.10条

分线箱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质安全线路分线箱的接地,应接到保护接地网或已接地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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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上。

二、本质安全线路分线箱的接地,应接到信号接地干线或接地式安全栅的接地母线上。

三、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应将本质安全系统接地母线、非本质安全系统接地母线及分线箱外壳接地线三者,互相绝缘地接至各自的接地干线上。

第7.2.11条

本质安全线路本身不接地,但仪表功能要求接地时,应按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7.2.12条

本质安全型仪表系统的接地,宜采用独立的接地极或接至信号接地极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13条

接地线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管路敷设的位置,应按现场情况决定,不宜敷设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腐蚀、振动及影响测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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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条

管路不宜直接埋地敷设。必须直接埋地时,应经试压合格和防腐处理后方可埋入。直接埋地的管路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在穿过道路及进出地面处应穿保护管。

第8.1.3条

管路敷设前,管内应清扫干净,需要脱脂的管路,应经脱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敷设。

第二节 管路的敷设

第8.2.1条

测量管路在满足测量要求的条件下,应按最短路径敷设。

第8.2.2条

测量管路沿水平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介质及测量要求,有1∶10~1∶100的坡度,其倾斜方向应保证能排除气体或冷凝液。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管路的集气处安装排气装置,集液处安装排液装置。

第8.2.3条

管路在穿墙或过楼板处,应加装保护管段或保护罩,管子的接头不应在保护管段或保护罩内。穿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有毒厂房的分隔间壁时,保护管段或保护罩应密封。

第8.2.4条

当管路与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连接时应采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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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膨胀的措施。

第8.2.5条

测量差压用的正压管及负压管应敷设在环境温度相同的地方。

第8.2.6条

管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观不应有明显的变形和损伤;

二、敷设管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产品规定的最低允许温度;

三、敷设时,应防止管缆受机械损伤及交叉摩擦;

四、敷设后的管缆应留有适当的余度。

第8.2.7条

管路与工艺设备、管道或建筑物表面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毫米。油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管路与热表面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毫米,且不应平行敷设在其上方。当管路需要绝热时,应适当增大距离。

第三节 弯管及连接

第8.3.1条

金属管子的弯制宜采用冷弯。高压管宜一次弯成。

第8.3.2条

管子的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管: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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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塑料管: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5倍。

第8.3.3条

管子弯制后,应无裂纹和凹陷。

第8.3.4条

当高压管路分支时,应采用三通连接。三通的材质必须与管路相同。

第8.3.5条

管子连接时,其轴线应一致。

第8.3.6条

直径小于10毫米的铜管,宜采用卡套式中间接头连接。也可以采用承插法或套管法焊接。承插法焊接时,其插入方向应顺着介质流向。

第8.3.7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连接用的管件也应采用镀锌件。

第四节 管路的固定

第8.4.1条

管子应采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当管子与支架间有频繁的相对运动时,应在管子与支架间加木块或软垫。成排敷设的管路,间距均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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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条

支架的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管路坡度的要求。

第8.4.3条

管路支架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

水平敷设:1~1.5米;

垂直敷设:1.5~2米。

二、铜管、铝管、塑料管及管缆:

水平敷设:0.5~0.7米;

垂直敷设:0.7~1米。

三、需要绝热的管路,应适当缩小支架间距。

第8.4.4条

不锈钢管固定时,不应与碳钢直接接触。

第五节 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管

第8.5.1条

管路应敷设在不妨碍操作和维修的位置。

第8.5.2条

管路应集中成排敷设,做到整齐、美观,固定牢固。

第8.5.3条

管路与线路及盘(箱)壁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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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4条

管子与仪表连接时,不应使仪表承受机械应力。

第8.5.5条

管路与玻璃管微压计连接时,应采用软管。管路与软管的连接处,应高出仪表接头150~200毫米。

第8.5.6条

当管路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及有腐蚀性介质场所的仪表盘(箱)时,其引入孔处应密封。

第六节 仪表用管路系统的压力试验

第8.6.1条

敷设完毕的管路,必须无漏焊、堵塞和错接的现象。

第8.6.2条

管路系统的压力试验,宜采用液压;当试验压力小于16×帕(16千克力/)且管路内介质为气体时,可采用气压进行。

第8.6.3条

液压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当达到试验压力后,停压5分钟,无泄漏为合格。

第8.6.4条

气压试验压力为1.15倍设计压力,当达到试验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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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后,停压5分钟,压力下降值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为合格。

第8.6.5条

当工艺系统规定进行真空度或泄漏量试验时,其内的仪表管路系统应随同工艺系统一起进行试验。

第8.6.6条

液压试验介质应用洁净的水,当管路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025%。试验后应将液体排净。在环境温度5℃以下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8.6.7条

气压试验介质应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第8.6.8条

压力试验用的压力表应校验合格,其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刻度上限值宜为试验压力的1.5~2倍。

第8.6.9条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发现有泄漏现象,应泄压后再修理。修理后,应重新试验。

第8.6.10条

压力试验合格后,宜在管路的另一端泄压,检查管路是否堵塞,并应拆除压力试验用的临时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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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六

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上海同华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科技工程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公司

慧鱼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德盛结构工程加固有限公司长沙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梁爽梁坦吴善能黄兴棣崔士起郑建岚成勃张鑫莫群速卢同和潘延平魏建东陈科荣冯鸿浩陈友明张晔徐德新李力平张首文周激王晓波侯发亮彭勃张坦贤刘延年

7.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七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是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抵御自然灾害、防范恶意破坏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实施意见》中, 要求通过对微波传输网的数字化改造, 使微波网同光纤网、卫星网互通互联, 形成业务合理分配、互为备份、安全可靠的广播电视传输网;2009年总局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要求新时期下广电微波干线采用SDH方式传输。

1987年版的《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GYJ 32是模拟微波的技术规范, 为适应我国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发展, 应对该规范进行修订, 指导现有的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的安装和验收, 才能保证传输系统的建设质量和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局[2009]403号文件的要求, 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委托,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射传输台组成编制组进行修订。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设备安装;4、电路的调测;5、工程验收等。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设备的验收和安装, 数字微波系统、SDH传输系统、以太网传输系统的调测、系统网管功能的检查及工程验收等。

广电总局在2012年9月发布了该规范, 名称为《广播电视SDH数字微波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 (下文简称本规范) , 标准号GY/T 5032-2012, 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2 修订的主要原则及特点

编制工作遵循“技术先进、质量第一、有章可循、切实可行”的原则, 通过本规范, 指导广播电视SDH微波传输电路的安装和验收。编制过程中, 尽量选用已颁标准、规范或文件中目前仍然适用且技术先进的有关内容。

编制组广泛调查了现有的规范, 包括国内电信及电力等行业的相关规范、有关设备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有关已制定和待修订的设计规范、已建省级和国家干线的安装验收情况。编制组专人收集资料、集中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与现有的广播电视《运维规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口径一致、互补组合、顺畅完整。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除总则、术语和符号两章外, 本规范主要包括设备安装、电路调测、工程验收三个章节。附录A验收检测参考表共10个表格, 可作为实际调测、检查的参考表格, 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附录B《SDH传输系统性能测试》和附录C《以太网传输系统性能测试》作为资料性附录, 给出了相关的性能测试方法作为参考。

下文对设备安装、电路调测、工程验收三个章节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阐述。

3.1 设备安装

该章节对设备检验、基础设施检查和设备安装工艺进行了规范, 是在1987版安装及验收规范的第二章、第三章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与邮电部安装工程验收规范不同的是, 对安装过程有较为详细的工艺要求, 确保安装质量。

1.对设备安装的一般要求

规定广播电视微波电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装工程, 应根据安装施工设计进行。

[说明]:微波传输系统复杂、技术性强、安装调试的要求很高, 应由具备相应系统设计资质的单位逐站逐项进行施工设计, 通常由电路的设计单位在系统设计中一并完成。

规定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的安装施工,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说明]:施工过程符合《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等安全相关的规定, 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对设备检验的要求

规定天馈线的验收检测, 可发货前在工厂或在安装现场检测, 项目包括驻波比、衰耗、增益、极化鉴别率、前后比等。如在工作频段内整条馈线的衰减值, 规定标称与实测衰减值之差应小于0.2d B。

规定微波设备的验收检测, 可在设备生产厂将待交付的全电路设备模拟运行状况作射频闭路连接, 对告警、信号传送、切换倒换、公务、路边业务、输入门限、AGC控制、本振频率、中频输出电平、输出功率、中频输入电平、ATPC控制、本振频率、三阶交调、网络管理功能等项目进行试验和检测。

规定SDH设备、以太网设备的验收检测, 可在出厂前或在安装随工检验中进行, 检测项目包括各种速率的光电接口的性能指标、激光器的自动保护功能等。

[说明]:微波设备的验收检测在设备生产厂进行, 可对系统配置和频率配置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对网管的准确性进行验证, 并可根据实际使用要求对系统进行调整;残余误码率指标只能在工厂验收中测试, 设备生产商应事先给出该项指标。

3.基础设置检查的要求

规定设备安装前应组织对微波站的建筑、供电线路、道路、给排水、防雷接地以及座式天线安装基础、机房等项目进行检查。

[说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B、C三个等级, 广电微波机房达到B级就可以满足微波电路安全运行的要求。

对新建铁塔及已有铁塔加装微波天线进行了规定。

[说明]:在微波传输电路运行中, 必须保证铁塔的安全, 禁止随意增加铁塔负荷。在铁塔上装置微波天线, 应按铁塔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认可文件办理。

附录表A.1《微波站基础设施及自台监控系统检查表》, 可以作为检查的参考表格, 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4.天馈线安装的工艺要求

对天线的组装、天馈线安装过程、波导的安装过程、现场联测天馈线驻波比等项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如规定翻越铁塔平台栏杆或楼面女儿墙时严禁倚靠栏杆或女儿墙拖拽, 波导应每隔1.5m-2m用波导卡子固定, 严禁在法兰错位时用螺钉强行连接等。

[说明]:天馈线的安装是专业性很强的登高作业, 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让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专业安装队伍完成。

5.电源设备安装的工艺要求

对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直流电源、UPS系统安装、蓄电池安装、供配电系统的调测进行了规定, 如规定蓄电池安装后应及时初充电, 应对外电、UPS、直流电源进行24小时监测等。

[说明]: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 才能保证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

6.机架及走向架的安装工艺要求

对微波机房的机架、走线架 (槽) 的安装、机架接地排、机架和子架的标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规定各接地排应集中接机房地网, 超过2.4m的机架应增加上端固定支撑, 从机架接地排至接机房地网的直流电阻应小于0.1Ω等。

7.设备的安装和连接要求

对设备安装过程、接地连接、防雷措施、编号标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规定设备上架安装后应及时与机架接地排作接地连接, 信号线缆、交流电源线缆和直流电源线缆应分槽布放等。

3.2 电路调测

本章节对微波传输系统、SDH网络系统、以太网业务系统的调测进行了规范, 同时对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查进行了规定。1987版安装及验收规范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相关内容是基于模拟微波设备进行的调测要求, 此次修订主要吸收已建省级和国家干线的安装验收情况、邮电部安装工程验收规范、ITU有关规范的内容。

1.调测的前提和一般要求

规定调测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包括供配电系统、机架设备、交直流电源、设备接地、机房接地电阻等项目。

[说明]:系统调测前, 应首先保证系统安装正确, 否则调测无法达到预想效果。

2.微波传输系统调测的要求

对天线端对端的调测过程, 对收信电平、分集接收电平、中频电平、中频的幅频特性和群时延特性等中继段指标, 对充气机和馈线的24小时密封性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规定实测收端接收电平与设计值之差应小于3d B。

对传输设备的告警、系统倒换、公务联络功能等项目的试验进行了规定;对发信功率、发信本振频率、收信本振频率等单机指标项目的测试进行了规定。

附录表A.2《天馈线性能检测表》和表A.3《微波传输设备告警功能检查表》、表A.7《微波设备单机及中继段测试表》, 可以作为检查的参考表格。

3.SDH网络系统调测的要求

对SDH传输设备的出厂资料和设备验收记录检查进行了规定, 检查项目包括SDH系统的交叉连接配置、业务保护、各项告警功能等。

对SDH系统的时钟选择和切换功能、时钟源倒换顺序、SDH网络接口输出抖动等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要求设备时钟精度优于±4.6ppm, 保持模式时24小时优于±0.37ppm。

对SDH传输系统中STM-1通道、DS3通道、E1通道的差错性能的测试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规定在每个传输波道中抽测一个STM-1系统做24小时测试, 其余STM-1系统均做2小时测试。

[说明]:路边业务的调测未作规定, 可参考E1电路测试。

附录表A.4《SDH传输设备告警功能检查表》、表A.5《光电接口参数测试表》、表A.6《射频波道倒换性能及公务联络性能检查表》、表A.10《微波通道差错性能测试表》, 可以作为检查的参考表格。

4.以太网业务系统调测的要求

本规范对Ethernet over SDH, 即在SDH传输平台上承载以太网业务的应用也提出了技术要求, 规定验收内容、方法。

[说明]:考虑到在广电SDH数字微波上开展的以太网应用不会成为复杂的以太网环路拓扑, 应用仅局限在透传和二层交换等基本类型的以太网工作模式, 因此本规范未提及MSTP (Multi-Service Transfer Platform, 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 和更高层次的以太网应用内容, 如有需要应参考相关以太网的建设验收规范。

附录表A.8《以太网业务功能和性能测试表》, 可以作为检查的参考表格。

5.网络管理系统功能检查的要求

规定网管系统的故障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等功能配置要求。同时规定网元、应急指挥通讯系统、各台站的自台监控系统等的相关要求。

[说明]:微波传输系统中的微波传输设备、SDH网络设备、以及以太网业务设备等可能是不同厂家的产品, 具备独立的网络管理系统。

规定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传输, 备份网管系统可以通过公用数据网作为网管信息的备份路由。

[说明]:带外网管可以保障在电路中断或主用网管故障的情况下备份网管的接入管理, 但应注意在接入公网后应注意网管系统的安全和信息保密。

附录表A.9《网管功能检查表》, 可以作为检查的参考表格。

3.3 工程验收

按照技术验收的程序, 分别对初步验收、试运行和工程终验三个阶段进行了规定。

1.对工程验收的一般要求

规定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技术文件, 包括工程说明和竣工报告、设备验收测试记录、安装记录和调测记录、竣工图纸、随工检查记录、微波站设备清单和微波站设备交接书等。

[说明]:本规范仅列出工程验收所需的微波专业技术性文件, 工程验收所需的其它文件资料应由验收委员会向有关方面提出。

2.对初步验收的规定

规定应审验监理单位的随工记录、施工单位的安装记录、调测记录和竣工报告等有关文件, 应检查电路的系统配置, 应检查微波站机房的装修、空调、通风、防尘和消防设施, 应逐站检查设备的安装质量。

规定在初步验收中, 应检查设备验收时的测试记录和电路的开通调试记录, 对未满足或接近指标限值、一致性差的设备, 应重新测试;应对全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进行复测, 并与开通调试时的测试记录相比较;应对SDH微波网管系统的各种管理功能进行检验性试验和检查, 重点检查网管系统对无人站实施遥控、遥测、遥信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规定初步验收应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在初步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敦促设计单位做改善性设计, 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说明]:初步验收合格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才能申请试运行。

3.系统试运行的规定

规定初步验收合格后, 应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至少3个月的试运行申请。试运行期间应对电路的传输性能进行测试、对可用度进行统计、抽测部分设备的主要指标 (发信功率、中频电平等) 、记录分析各中继段的接收电平、验证电路的抗衰落能力等。

[说明]:对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系统的验收, 应该进行一个完整年度的指标考核, 才能确定在各种季节条件下都能满足设计文件的指标要求。考虑到运行效益, 至少应安排三个月的试运行观察。可用度指标的统计计算应按年度进行, 试运行后为给出试运行报告可以按三个月折算。

4.系统终验的的规定

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对系统的最终验收, 成立验收委员会, 对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电路调测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和考核。

参考文献

[1]GB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S].

[2]GB/T17881, 广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系列 (SDH) 传输接口技术规范[S].

[3]GY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S].

[4]GY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S].

[5]GYJ31, 广播电视微波站 (台) 工程设计规范[S].

[6]GY5077, 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S].

[7]GY/T244, 广播电视数字微波传输电路运行维护规程[S].

[8]GY5067,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篇八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250—2003

9.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九

主控项目

1.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得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第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第一次进场数量

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一批钢筋,当确定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并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构,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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