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2024-07-29

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精选13篇)

1.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篇一

广州停车费从8月1日起调整,路内咪表、中心城区住宅停车场及商业配套停车场全面涨价,涨幅达60%。目前试水涨价的商场和写字楼在增加,有写字楼昨日起涨价到16元/小时,太古汇10月15日起正式涨价了,天河城、友谊商店也已拿到了“涨价通行证”。

如此大幅涨价,交通拥堵的情况是否有所缓解呢?

在停车费涨价实施4天的时候,南都记者分析发现,涨价后广州市区交通拥堵指数并没有明显变化,晚高峰指数依然维持在2.5至3.2之间。不过,当涨价已经满月之际,南都记者再度分析指数却发现,8月交通拥堵指数居然不降反升,晚高峰指数变化范围成了从2.5至7.4。指数最高的8月22日,当天因暴雨天河和越秀区拥堵指数超过8,为严重拥堵。

晚高峰交通拥堵指数上升

南都记者从7月下旬开始就搜集官方发布的交通拥堵数据,在7月份停车费涨价之前,广州中心城区以晚高峰5时半至7时之间,交通拥堵指数大致在2.5至3.2之间,为大致通畅。

而在停车费涨价实施满一个月之后,整个8月广州中心城区以晚高峰交通拥堵指数变化范围从2.5至7.4,指数明显呈上升的走势,这说明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反而恶化了。特别是整个8月份晚高峰交通拥堵指数最高为8月22日,整个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指数高达7.4(满分为10),几乎为设立交通拥堵指数1年多来的最高值,当天天河区拥堵指数为8.5(严重拥堵),越秀区拥堵指数为8.6(严重拥堵)。

导致当天拥堵指数飙升的原因是下班期间广州城区下了一场暴雨,各区主干道因为积水导致交通几乎瘫痪。不过,即便排除8月22日这个异常值,8月份末期工作日晚高峰基本上数值都在3.5以上,超过了7月末期最高的3.2左右。这些数据说明,8月份工作日晚高峰的交通拥堵比7月份要严重。

2.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篇二

基于应对城市住区停车难问题, 多层停车楼作为一种节约、高效利用住区土地、隔离噪音的停车方式出现[3], 由于其拥有多种比较优势, 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当前国内城市住区采用的还不算普遍, 例如北京市的望京西园四区、望京银领小区、博客雅居小区, 成都市的府河音乐花园、华阳滨河花园、银都花园等均配建了多层停车楼。国外城市中以新加坡最为典型, 政府在80年代以后新镇 (新住宅区) 建设及旧区翻新改造中, 重视并倾力解决组屋区的停车问题, 一种多层停车楼 (MSCP——Muilt-Storey Car Park被推广应用。该时期建设的组屋区, 几乎每一个居住组团均配建了一栋4~6层的多层停车楼, 在新加坡用地紧张的城市建设中具有很高的综合效益。

丽江花园左岸小区作为广州市首例采用多层停车楼的城市住区, 由广州市粤海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居住小区停车设施, 自2004年投入运营以来, 使用率较高, 获得丽江花园居民尤其是左岸小区居民积极与满意的评价。

1 规划设计特点

左岸多层停车楼位于广州市丽江花园居住区的左岸小区内, 丽江花园大桥东侧。丽江花园地处番禺区南浦岛东端, 两面临水, 在三枝香水道与大石河道交汇处。对外交通主要是通过丽江花园大桥和南浦大桥与广州中心城区联系。

1.1 规划布局特征

(1) 小区布局与交通组织模式

左岸小区用地7.9ha, 容积率2.85, 入住总户数约1200户, 停车位603个, 车户比1:2。小区通过外围的多层停车楼集中停车方式, 实现小区内完全的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模式。左岸多层停车楼是小区唯一的停车设施, 据实地调研结果统计, 现阶段左岸小区居民拥有私家车数量约900辆, 其余300个停车位的缺口需通过丽江花园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路内停车和地下停车场来填补 (图1) 。

(2) 停车楼布局

从多层停车楼与住宅建筑的平面关系来看, 左岸多层停车楼属于典型的周边条状式布局, 多层停车楼位于丽江花园大桥东侧、左岸小区西侧布局, 沿多层停车楼的东侧布置高层住宅建筑, 规避服务半径过大的问题。这种停车楼布局模式适应于存在条式狭窄消极空间的居住小区, 如高架桥沿线、高快速路沿线的住宅小区等 (图2) 。

从与周边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看, 从南至北间距依次为7m, 8m, 7m和11m。由于停车楼和高层住宅均为一级耐火等级, 因此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就现行的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规划设计标准, 与城市公共停车楼并未区分对待, 且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 三个规范十几年未变, 规范明显滞后, 显然阻碍了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建设与发展 (表1) 。

(3) 停车楼规模

左岸多层停车楼占地面积5686m2, 总建筑面积19780m2, 与停车功能有关的建筑面积19580m2, 居住区公共设施建筑面积200m2。停车楼共4层, 停车泊位603个, 单位停车位占地面积9.4m2, 单位停车位占建筑面积32.5m2 (图3) 。

(4) 停车楼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是指居民从停车位到住宅单元入口之间的距离, 一般来说, 停车楼的服务半径与停车规模是成正比, 与住区居民汽车拥有率、居住密度、容积率等成反比。按最不利的位置计算, 左岸多层停车楼的服务半径为260m, 在停车楼与住户之间通过精心设计、舒适的步行通道联系, 利于小区居民参与社区交往, 提高社区活力[5] (图4) 。

1.2 平面形态及坡道设计

(1) 平面布置

左岸多层停车楼平面呈条状矩形, 基地平面尺寸210600mm×27000mm。首层停车位189个, 其他楼层停车位均为138个, 四层共603个停车位。

左岸停车楼西面是汽车进出的竖向交通设施——直线坡道, 东面是人流垂直交通设施——电梯、楼梯间, 停车楼中部为停车间。楼内车辆的垂直交通、人行的垂直交通组织合理明确, 互不交叉干扰, 同一楼层内的水平交通流线简单、清晰 (图5、6) 。

(2) 坡道设计

为适应狭长用地, 左岸多层停车楼采用了直线坡道, 共两条上下行坡道, 宽度9m的单车道, 占地面积小, 建筑设计和施工较容易。坡道纵向坡度约9%, 坡度较缓, 行驶舒适安全。坡道应用了齿槽防滑的防滑处理, 坡道的表面做成齿槽状以此增加摩擦力 (图7) 。

1.3 造型及内部环境

(1) 造型

左岸多层停车楼外观造型基本呈一个长方体, 但四个边角的墙柱顶部出挑, 打破了原本长方体单一形式, 建筑外观和造型简洁、明快且具有现代气息。立面开窗采用1:4.5的横向矩形排列的设计手法, 与实墙面进行组合, 具有一定的韵律感且虚实对比鲜明, 营造了一种沉稳、厚实的姿态。建筑颜色方面, 竖向实墙柱为浅蓝色, 其他实墙为浅黄色, 与左岸小区住宅楼底层的颜色一致 (图8~11) 。

左岸多层停车楼设置了屋顶绿化, 楼顶作覆土、铺植草皮和种植小型灌木、形成屋顶绿化花园, 并设置了两个屋顶网球场。既改善了周边高层住宅楼的俯视景观效果, 增加了绿化面积, 又增加其公共服务功能 (图12) 。

整体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与周边环境较为协调统一。

(2) 内部环境

左岸多层停车楼标准楼层净高2.7m, 室内采用了明亮的白色调, 由于外墙开洞面积较大, 因此停车楼白天室内光线明亮, 排风效果好, 使用舒适, 并无压抑和封闭感。多层停车楼内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标识系统, 如坡道行驶方向的白色箭头、坡道入口处的指示牌与楼层号、停车位顶端绿色停车位编号和使用者的车牌号, 以及通车道两端的柱子边角的黄色警示条等 (图13、14) 。

(3) 消防疏散

左岸多层停车楼每层均有4个疏散口, 停车楼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超过40m, 保证了人员的双向疏散。停车楼内的消防安全, 火灾应急系统, 人员的疏散距离和楼梯宽度, 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在车辆及人员的交通流线组织上, 考虑了人车分流, 避免了车辆、人员之间的流线交叉。

2 收支状况

2.1 综合成本

多层停车楼的综合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土建工程费用、设备费用、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和维护费用等[6]。

1992年开发的丽江花园的建设之初并没有土地出让金, 而是通过用实物置换获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的形式不得而知。假设停车楼的土地出让金按1999年广州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以楼面地价表达) 的五级585元/平方米[7], 平均容积率1.8计算, 土地单价约1050元/平方米, 土地出让金约600万元。其他数据见表1。

2.2 综合收益

左岸多层停车楼停车实行2种收费情况:1~3层的停车位用于出售, 出售价格从2004年开盘以来的均价8.5万/停车位, 停车位管理费用约100元/月/停车位, 现已出售完毕;4层的停车位用于出租, 租金为350元/月。其他数据见表1。

2.3 收支状况

从表1可知, 左岸多层停车楼自2004运营以来, 通过8年时间, 已收回了开发成本, 并能够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表2) 。

3 使用评价

本文对多层停车楼所在的左岸居住小区的居民和左岸管理处人员进行了访谈与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00份, 有效问卷95份, 主要在左岸居住小区内和多层停车楼内发放。

3.1 停车位价格与租金

从停车位价格或租金统计, 70%的左岸居民认为不贵, 29%的左岸居民认为有点贵, 但可以接受。进一步的访谈中, 得知限于停车楼停车位有限及每户仅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近1、2年内购车的居民被迫选择丽江花园其他的停车方式 (图15) 。

3.2 停车所花费的时间

从停车所花费的时间统计, 95%的使用者认为停车楼内停车很流畅, 不会占用过多的时间。访谈中得知, 第三、四楼的使用者停车所花费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min。即使上下班高峰期, 出入口偶尔会拥堵, 但不严重 (图16) 。

3.3 停车后的步行距离

从停车后的步行距离统计, 41%的使用者认为距离近, 使用很方便, 59%的使用者认为步行距离一般, 可以接受, 并没有使用者觉得太远无法接受的情况 (图17) 。

3.4 停车安全性

从停车安全性统计, 所有使用者对停车楼停车安全表示不担心, 主要原因有:左岸多层停车楼24小时的保安值班;相对地下停车场, 避免了夏天的暴雨导致的水灾。

综上可以看出使用者对左岸多层停车楼各方面都很满意, 尤其在价格、停车花费的时间和安全性三方面, 而多层停车楼的300m以内的服务半径还是可以被使用者接受。此外, 不少使用者认为多层停车楼空间较大, 光线好, 空气流通性好等, 停车过程让人心情更加舒适。

针对首选停车方式 (其他条件相同) 的问卷调研中, 仍有高达93%的使用者依然选择了多层停车楼, 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丽江花园居民中的37%的比例。表明多层停车楼这一国内较为新型的停车方式在左岸小区内普及使用后, 现已完全被使用者接纳, 并成为他们今后停车方式的首选 (图18) 。

4 成功与借鉴

4.1 与丽江花园其他的停车方式横向比较, 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

与露天停车方式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属集中式室内停车, 极大的改善了小区的内部生活环境, 较好的处理了人车关系[8];与地面停车场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单位停车位占用地面积9.4m2, 节约用地17.5m2, 土地利用率更高;与地下停车场相比, 左岸多层停车楼单位停车位占建筑面积32.5m2, 节约建筑面积1.6m2, 由于不受上层住宅建筑柱网的影响而空间利用率更高[9]。整体而言, 丽江花园左岸多层停车楼在丽江花园和左岸小区均大受欢迎, 由于以上众多相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区“停车难”问题 (表3) 。

4.2 位于丽江花园大桥的东侧地块, 布局合理

左岸小区位于三枝香水道与大石河道交汇处, 东、北两面临水, 南临丽江花园渔人码头商业中心, 区位优势和环境优势相当明显, 尤其是东、北、南三侧。综合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位于小区土地综合评价相对劣势的紧邻丽江花园大桥的东侧地块, 选址合理, 服务半径不超过260m, 居民使用方便。

4.3 内部空间使用舒适, 立面、造型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左岸多层停车楼主要功能为停车, 单体设计在满足合理舒适的停车功能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的利用建筑空间, 节约投资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综合而言, 左岸多层停车楼内部空间使用舒适, 立面、造型与丽江花园整体环境相协调。

5 结语

左岸小区是广州市住区采用多层停车楼的先行者, 其较高的居民使用评价和良好的运营状况为城市住区停车方式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和参考。现阶段我国大城市居住小区普遍存在停车困境, 车地矛盾十分突出。为了优化住区环境和提高住区土地利用效率, 住区多层停车楼是现代住区停车方式趋势之一。

但广州市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发展和推广的难点在于缺乏鼓励机制支持与停车楼新规范的出台。当前广州市住区停车方式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规则规定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和底层架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 不利于住区内停车楼的发展。而国内一些城市近年来已出台相应政策及规范, 如温州市新计算规则提出住区内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的面积不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10], 宁波市规定住区多层停车楼3层及3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11]。因此广州市需进一步明确住区多层停车楼停车位的归属[1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同时也应及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包括政府专项资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减免土地费用、减免税费、其建筑面积指标不计工程容积率等内容, 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促进住区内多层停车楼的发展与建设。

摘要:近年来, 小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家庭, 城市住区停车问题日益凸显。多层停车楼作为一种高效利用住区土地的停车方式出现, 大大改善了居住环境。当前广州住区采用的还不普遍, 但由于它拥有多种比较优势, 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左岸多层停车楼是广州市首例由开发商建设的住区内停车楼。本文从规划布局、建筑空间、运营及使用状况对其分析研究, 并总结左岸多层停车楼特点, 为广州住区停车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作用。

3.停车费涨了 广州拥堵依旧 篇三

咪表遇冷,小区车满为患

广州此次新的停车收费方案,调整最大的当属咪表车位了。

记者首先走访了东山口的几个停车场,其中,东山口的启明社区,由于是开放式的停车管理,且该小区执行的还是原来的停车价格:3小时/5元,这使得小区内常常车满为患。

“我们这里执行的还是原来的价格,新的停车收费方案出台后,这里的车子明显增加了很多。”启明社区的停车场管理人员说,由于咪表车位由原来的8块钱/小时涨到现在16元/小时,这让一些来东山口办事的市民,选择把车子停在了社区,而导致小区内车满为患。

与此相反,东山百货以及中山一路的几个咪表停车场的保安说,“这里停车的数量与以前相比大幅减少。”

中山一路洞庭湖土菜馆附近的一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天,我只收到了4块钱的停车费,如果这样下去,我这个月的工资都拿不到足额”。

广州市物价局在提到此次停车费新方案的时候称,“提高停车费,也是为了增加停车场员工的工资”,对此,中山一路的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我的工资每个月2500块钱。之前,每个月停车费的收入2500多,勉强和工资持平,新政实施以后,很难再维持住原来的工资了,因为我自己收不到那么多的费用。”张先生拿起随身的车辆收费登记薄给记者看。

上班一族负担最重

提起广州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 ,在东山口越秀区图书馆地下停车场工作的保安陈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就是把汽车白送给他,他都不敢要。

“我儿子住在广州越秀区东山口附近,每天要开车去番禺区上班,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出台之后。我儿子直接辞职了,因为每天上班赚来的钱就为养车了。”陈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咪表15分钟4块钱,一个小时就是16块钱,陈先生儿子每天停车需要10个小时,每天光停车费他就需要缴纳最高上限128元,加上汽车燃油费以及保养费用,平均每天差不多210元,一个月按照上22天班,光汽车方面的使用费用就需要近5000元,“而我儿子的工资一个月才6000元。”

“儿子的工资90%都花在汽车上了,这样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现在就算是有汽车白送给我,我都不要。因为现在汽车养不起。”

此次新的停车费方案,对于上班族以及家用车限制最大,这个群体也是最大的用车及停车群体,相关专家指出,新的停车费方案,短时间内或许会限制住这些用车大户的用车频次,但是从根本上看,意义不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治堵”还是“致堵”?

在谈及此次差别收费尤其是咪表停车费上涨幅度过大之时,广州市物价局称,停车费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日益突出的交通拥堵矛盾,通过提高用车成本来鼓励市民优先选用公交出行。

“咪表车位停车费增加了一倍,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私人用车,但同时也让一些人和咪表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玩起了躲猫猫。”天河南一路附近的一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新的咪表收费标准,让一些人的确减少了用车,但是该用车时还是会用。“比如说,我负责的这一区域前面有两个银行,有些人过来办事,就会自己下车,让自己的家人或者助手把车停在咪表车位上,如果没人收费,他们就停在原地。如果保安过去收费,他们立马开走,如此反复。此外,更有甚者把车子在马路边上停着,这样直接占用了马路上的车子通行空间,势必导致交通阻塞。”

如果需要长时间停车,一些老板会让司机开着车子在路上闲溜达,因为溜达一个小时也用不掉16元的车费,则直接增加了车子的流通量,与原来相比,势必增加城市交通压力。

同时,为了验证新政之后广州市的交通状况,记者专门在上下班高峰期从农林东乘坐B5班次公交车到岗顶这一段平常比较拥堵的路段,共用时38分钟,与平时35分钟的时间相比,交通阻塞的状况并没有改善,从黄埔大道到中山大道这一段时间,依然很堵。

华南城市研究院城市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万庆涛认为,从大城市发展实践看,停车场建设速度不可能赶上汽车增长速度,停车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停车场管理政策应从“满足需求”向“需求管理转变”,实现调节动态交通的目的。其中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提高中心城区车辆使用成本是相对有效的交通调价措施之一,是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单从涨价是为了治堵和缓解“停车难”来解釋是不够的,这其中涉及到城市综合治理的方式,治堵和缓解停车难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停车费涨了 车市受冲击

新的收费方案实施,汽车市场首当其冲。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新收费方案)对汽车市场的冲击很大,”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从7月10日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之后,到8月10日,无论是二手车市场还是新车销售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记者通过致电广州市的几家汽车4S店了解到,一些高端车型受到的直面冲击不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广州市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一汽大众高端品牌,该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短时间内并未造成销量下滑的直面影响,但是从长远角度来讲,“冲击肯定是有的”。

但是一些低端品牌的汽车销售情况则不容乐观,本来已经进入销售淡季,此时公布这样的收费方案,在谈及该收费方案对汽车市场的冲击时,品牌经销商几乎都是异口同声的告诉记者,与去年同期相比,新车销售仍严重下滑。

4.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篇四

十一月1、制定并整理学期计划、规章制度及各部门计划协会各部门

2、清点协会财产协会秘书部

3、制度汇编

4、各部门准备招新干部、招新会员工作协会各部门

5、协会宣传协会形象设计部

6、招新咨询协会各部门

7、协会招新

8、项目管理培训讲座协会各部门

20

十二月1、干部培训协会各部门

2、干部考核、干部筛选

4、各部门学期总结,整理资料归档协会秘书部

三月1、制定学期计划、各部门计划协会各部门

2、审核批准可行的计划协会理事会

3、开展一系列会员日小活动协会各部门

20

四月1、发行协会会刊《Am Pm》协会采编部

2、干部培训协会各部门

五月1、时尚鉴赏会或项目团队大赛协会理事会与各部门

2、协会干部个人总结汇总协会秘书部

2010年

六月1、协会换届大会协会各部门

2、学期总结、各部门总结汇总存档协会秘书部

广州大学项目管理协会

5.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五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人员安全,保证厂区内道路的整洁畅通;

二、适用范围:

1、集团公司及总公司、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私人车辆可停放在科技大楼、厂区指定停车场。

2、集团公司及总公司、子公司的公用车辆可停放在科技大楼、厂区指定停车场。

3、除1、2条以外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新停车场。

4、所有外协送货小车一律在厂区门口,保安室旁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三、管理办法:

1、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程序操作:下车打卡—进入停车场—打卡离开停车场 ;

2、车辆停放,必须按指定的车位整齐有序停放;

3、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5、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走贵重物品;

6、车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7、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场;

8、在停车场内如发生碰擦等事故,由双方车主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考核办法:

1、未按上述规定整齐有序停放的车辆,由行政部考核50元/次;重犯加倍;

2、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考核30元/次。重犯加倍;

3、在停车场内吸烟的,考核1000元/次,造成相关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重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未按规定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由车主本人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损坏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员工严禁将工号卡借给他人用于停放车辆之用,一经查实,考核100元/ 次,重犯加倍;

7、车辆在停车场内肇事,造成停车场损失的,由肇事车主照价赔偿。

6.XX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六

暂扣违章车辆停车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各分局对依法暂扣违章车辆的停放、保管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暂扣违章车辆施行统一停放管理,各分局应当将依法暂扣的违章车辆停放于规定的停车场内。

第三条 停车场施行封闭式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 设两处停车场,分别位于XXXXXXX和XXXXXXXX院内,具体由XXXXXXXX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停车场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暂扣车辆安全无损。

第六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监控、防护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分局将依法暂扣的违章车辆送交停车场,分局送车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填写《停车场违章车辆停放凭证》一式三联。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建立违章车辆停放台账,设立违章车辆保管档案,具体包括《停车场违章车辆停放凭证》、《车辆暂扣凭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根据《车辆暂扣凭证》认真核对车辆状况和设备设施,做好车辆入场前的检验。

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合理划分停车区域,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妥善保管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停放车辆钥匙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专门场所、设施进行存放。

第十二条 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记录台账、档案、停放地点、车辆钥匙保存编码应当相互关联,便于查找。

第十三条 暂扣违章车辆保管期间,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复合,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违章经营者履行完处罚义务后,持XX 分局开具的《解除车辆暂扣通知单》至停车场提取车辆。

第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验证《解除车辆暂扣通知单》,并且同分局进行电话沟通,确认无误。

第十六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同违章经营者填写《车辆提取确认书》,由停车场管理人员将违章车辆驶出停车场后,交付违章经营者。

第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将《解除车辆暂扣通知单》、《车辆提取确认书》等入档、封存。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乱收费、严禁私放车辆。

第四章

7.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篇七

这次培训班的中心议题是:以推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人大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心, 转变观念、明确定位, 发挥优势、凝聚行业,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团结引领行业, 为确保广东省农机化宏伟目标实现, 拼搏进取, 再创佳绩。

此次培训班采取了研讨式培训。首先由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陈暹秋处长、省行业协会李颖副秘书长、省农机推广站熊元芳副站长分别作了题为《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机经营者组织化程度》、《行业协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态势与重点》的专题讲座, 然后由新会区、台山市、廉江市农机行业协会分别介绍各自协会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成绩, 最后大家就当前形势下农机行业协会应如何开展工作展开热烈地、深入地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学习和讨论, 提高了对行业协会作用的认识, 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是团结行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凝聚力, 是维护行业共同合法经济利益的社会团体。明确了农机行业协会的职能:一是为农机专业户、农民、农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 二是向政府反映农民、农机专业户、农机企业的利益诉求, 三是规范农机行业的行规、标准、纪律。

从2004年新会区成立全省第一个农机行业协会以来, 至今已有县级以上的农机行业协会20多个。农机行业协会为广东省农机化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组织培训学习, 举办新式农机具现场演示会, 做好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二是积极为会员服务, 在水稻机收、机插期间, 主动与有关农机企业沟通为会员提供原厂优质配件及机具的售后服务, 主动与各农户及外地农机部门联系, 提供机收、机插跨区作业的信息;三是在抢险救灾期间组织会员到灾区抢收抢种, 为农机人争得了荣誉;四是引导会员成立农机专业户, 开展各项农机服务。

在培训班上大家也提出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一是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跨区作业的价格, 尤其是本地机与外地机之间的协调;二是“路改费”后燃油价格上涨, 燃油补贴直接补给了种植户、养殖户, 农机专业户没有得到, 这样变相加重了农机使用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参照对海洋捕鱼户燃油补贴办法进行操作;三是关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比较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拿出具体操作办法。

8.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八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 【发布日期】2013-07-19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二)在停车场内设置明显的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泊位线,配置完备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工作人员佩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秩序,保障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及时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停车场内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商业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单位或者居住区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室内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已经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环道路;

(二)人行道;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内;

(四)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五)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停车人应当按照标线停放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维护,并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价格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问责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以外的镇和旅游景区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但是其规划布局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9.停车场管理协议 篇九

甲方: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号楼 层 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该地下车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包括该地下车位在内的整个地下停车场的物业服务。

二、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1、管理服务费用

(1)该地下车位的计费方式为按个计算,租赁管理服务费为每月[300]元。(2)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赁管理服务费用作为甲方对地下停车场内车辆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除保管之外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保养。

三、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向甲方预付一年的租赁管理服务费即人民币3600元。

该地下车位的租赁管理服务费乙方应当按年支付,乙方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该年全部租赁管理服务费。

双方明确:不论该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均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赁管理服务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租赁管理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该车位所在地下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等;

3、甲方负责地下停车场内日常通行秩序维护;

4、甲方负责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乙方自行负责该地下车位的卫生保洁工作并承担费用;

5、甲方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6、甲方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已考察了本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符合该地下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符合地下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地下车位面积,不妨碍维修人员对管路等的检测、维修维护工作。

2、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及国家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生物;

3、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在地下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

5、乙方不得在地下停车场或该地下车位内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得占用通道或影响他人使用;

6、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地下停车场,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该地下车位,乙方并应当立即离开地下停车场;

7、乙方进出本车位的人员必须服务甲方当值管理员的指挥及配合甲方的管理;

8、乙方使用该地下车位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保管

甲、乙双方明确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仅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不包括车辆保管服务,双方之间并非保管关系,甲方对停放车辆发生的损毁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车位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的,责任自负。

六、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该地下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本地下车位前向甲方出示保单并交存复印件。

七、特别条款

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开发商变更物业管理方对该地下车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据实结算租赁管理服务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赁管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逾期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地下车位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10.停车场管理通告 篇十

机动车停放,必须在停车场(库)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顺向停放。

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道路两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线(栏)内,车头统一朝路牙方向有序停放。

1、在人民路、民主路、黄花山路、书院路、八一路、朱熹大道等严管路段违反规定停车的,将依法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50元,并记3分。

2、友情提示

(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不得停车。

以上路段为法定禁止停车路段,违者依法应予以处罚150元,并记3分。

除以上路段,城区道路违法停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不按规定停车处以100元处罚。

近期,我区正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利用电视台、微博、微信等媒体对主城区各主要路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违法停车、闯红灯、随意横跨护栏、骑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超员、逆向行驶、进入导向车道后变道等)进行曝光。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11.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篇十一

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工作会议暨预算管理现场会在广州召开

3月9日至10日,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工作会议暨预算管理现场会在广州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围绕“卷烟上水平”行业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研究部署20财务管理工作。 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司司长张玉霞作了题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为卷烟上水平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报告回顾了20财务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年全行业紧紧围绕“烟叶防过热、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任务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圆满完成了卷烟消费税改革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资金监督管理得到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财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财会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报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卷烟上水平”的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以成本费用控制为重点,以财务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财会队伍建设为保证,提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是:以严格规范为生命线,提升财务监管水平;以增强品牌竞争力为目标,提升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以全面预算管理为统领,提高财务综合管控水平;以提升综合素质为任务,提高财会队伍履职水平。 报告提出年财务管理工作要“五上水平”:一是全面预算管理上水平,切实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将对标、贯标工作和预算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及预算管理基础工作;二是资金监管上水平,进一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加强烟叶生产投入资金监管,加强投融资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加强监督检查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上水平,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盘活存量、提升效率,创新手段、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四是财会信息化建设上水平,做好商业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后续完善工作,加快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在工业企业的推广实施,做好资金监管系统的扩大试点;五是财会队伍建设上水平,加强政策指导、调查研究和业务交流,加强基层企业财务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财务会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自身素质。 会议期间,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分别进行了财务管理工作典型经验介绍,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还作了预算管理的专题介绍和现场演示。 行业各直属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围绕如何做好2010年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交流了预算管理工作经验。

12.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十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小区停车场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 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 停车场计费形式:地下车位采取固定车位出租计费形式,地上车位采取临时停车计费和年租不固定车位管理形式。

第五条 收费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及《经营档案》信息必须一致,信息变更可根据第十章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

第六条 业主不得私自将出租车位转租于他人(出售车位在物管中心备案即可),一旦发现,不为其办理续租手续。如同意转让给本小区朋友或邻居,必须对所租车位办理退租手续,再为业主办理新租车位手续。

第七条 智能车卡的开通,必须持缴费合同、《内部员工车位使用申请表》、《无偿使用车位审批表》或《无偿使用备案表》其中之一,否则禁止私开车卡。

第八条 除公务车辆及经公司批准的无偿使用车位的车辆外,严禁未交费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九条 停车场备案工作根据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不得拖延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职责

1.负责车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2.负责地下车位日常管理统计及费用催缴工作。

3.日常车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4.贯彻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文件使用,规范管理。

5.车位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职责

1.统筹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情况。

2.监督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行为。

3.指导在管项目停车场的经营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

1.车辆进入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指引机动车安全驶入、驶出停车场车位,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公司车辆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公驾车至项目执行公务,进入车库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由保安确认后,通知中控室开启道闸。

3.临时停车管理参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4.小区车辆的安全、卫生等工作参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5.对待进入小区车辆要符合公司要求的礼仪标准。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私自将车位租予他人,并私自收取租金。

7.严禁私自放行车辆进入小区。

第五章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各项目可在公共区域明示此规定,以此作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

1.本停车场管理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本停车场的车辆及人士。

2.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服从车场警卫及车场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停放与通行。

3.本车场范围内严禁加油、修车、洗车等行为。严禁烟火,禁止装载(携带)

枪械、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车场。

4.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均有责任保持停车场内各种交通标志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生损坏应照价赔偿。

5.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严格按照本车场的交通指示牌、标志、标线行

驶。

6.停放车辆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划线范围内。

7.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出入口、车道、预留车位或其它非停车区域。

8.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

车辆,不得将车内杂物倾倒在停车场内,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居住、打闹、赌博及其它影响本停车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9.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已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无投保车险的车辆如驶入停车

场停放,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10.进入小区专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驾驶者须将车辆停放在双方在协议书中所

确定之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含通道)停车。

11.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窗,贵重物品请不要留在车内,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装卸货物或摆放物品;不得在本车场范围内拍卖、兜售或进行其它停车以外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12.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适当的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对超过有效停车期限的车辆有权阻止进入。对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的车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3.停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责任双方负责解决。若有争议,可报请交通

管理部门或管理公司协调解决。

14.对在本停车场内丢失、损坏的车辆按北京市物业小区地下车场管理相关规定

处理,本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或停放车辆超过车位租赁期(7日)以上进行报警处理。

15.停车卡如有遗失,本公司有权依据记录核实驾驶者之姓名、住址、驾驶执照

及车牌号码,并收取相关费用后,为其重新办理停车卡。

16.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及阻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车辆进入及

停放。

17.本公司有权要求本车场使用者提出令本公司认可之证据,证明其为有关车辆的车主或有权领取及驾驶该车辆之人士。

13.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篇十三

《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6年2月20日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公安、建设、城建、规划、人防、工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公安、交通、人防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九条 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

第十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停车场内应当划有停车位置,设置出、入口和各类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通)道防滑线。

第十四条 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

公安机关划定的临时停车场和夜间停车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三)停车场应当由保安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看护;

(四)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检查,登记并按规定停放车辆,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的行驶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保障停放车辆安全,防止车辆丢失;

(六)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七)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爱护停车设施;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三)不得鸣喇叭或者长时间发动车辆产生噪音;

(四)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者有污染物品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 在停车场内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其经营者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或者向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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