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24-09-26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选8篇)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篇一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03月26日 01 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黄文艺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强调,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习近平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篇二

一、司法机关人员流失现状

据《人民法院报》统计近5年北京法院系统有500多人调职, 离职问题在司法改革时期愈加凸显。

(一) 涉及范围较广、数量不断增加

全国数据调查显示:江苏近4年有2402人流出法院, 法官有1850人;广东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1600人。近5年上海有近300名法官离职。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人员流失并非只是小范围的问题。

法院离职人数也在逐年增加。以上海为例, 法院2013年法官离职数超过70名, 2014年达到86名, 而仅仅在今年第一季度, 就有18名法官辞职, 而离职总人数达到50人, 接近去年总离职人数 (包括法官) 一半。

(二) 部分地区流失人员呈“高学历、年轻化”倾向

据调查, 上海法院2013年离职的法官大多是35岁至45岁, 并且学历均较高, 其中甚至包括中级法院副庭长这样的资深法官。而在2014年辞职的86名法官中, 有63人是身为法院中流砥柱的“70后”, 同时, 辞职法官中曾经担任审判长的多达17位, 硕士以上学历的“高才”占到43人。

(三) 法官人员流失去向

法官选择新职业时并未完全偏向所谓的高薪职业。据相关调查显示, 从法官流失的流向来看, 离职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去其他党政机关, 占比为31.6%, 调到上级法院的有17.5%, 调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的分别为1.5%和1.9%。

法院离职潮的表象下, 是司法机关的人才吸引力较弱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逐渐凸显, 我们应当重新反思法院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原因分析

(一) 基层法院待遇低, 缺乏职业荣誉感

基层法院的待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治待遇低。长期以来, 法院、检察院在“一府两院”中的宪法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基层法院除院长是副处级, 其他人员最高级别是正科级, 职级待遇受职数限制。二是经济待遇低。与同样处于县城的工商、税务、林业、电力及银行等部门相比, 工资差距较大。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 任职条件要求严, 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 法院和法官的整体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较低。

(二) 部分法院工作压力过大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立案之门得以敞开, 此前被立案审查制卡掉的一些案件, 也将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的推进, 案子更多, 人数更少, 人均工作量更多。

除了案件绝对数量的增多, 我们还要关注到区域性因素。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紧密联系, 员额制的硬性规定则可能会导致部分区域的员额与案件数量不相适应, 导致法官办案压力过大或相对较轻。如珠三角核心地区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基层法院, 一线法官人均办案超过250件, 多的达400多件, 而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 法官年人均办案不足百件, 有的才20多件。

(三) 选调环境宽松, 加快了人员流动

当前, 国家人才政策发生了极大变化, 选拔人才方式日趋公开透明, 干部流动渠道日趋畅通。一是自上而下的选拨机制, 加快了人员流动。高中级法院面向本省、本地区或面向全国招纳贤才, 这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上级法院审判骨干力量大有裨益, 也为基层法院干部走出去提供了方便。优厚的条件对基层法院法官而言, 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不少干警, 特别是年轻干警纷纷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开了原有工作单位, 调至经济条件更好的地区。

三、对策及建议

改革当前, 司法人员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究竟该如何坚定优秀司法人员的职业信心, 稳定基层司法队伍结构, 亟须认真对待。结合前文的分析, 我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方向完善司法队伍建设:

(一) “节流”———减少优秀办案人才流失

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

由于司法机关职业化的特点, 社会对其的期望与一般公务员的也不同,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 可以按照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在合理程度上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待遇。

深圳市在这方面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2014年2月, 深圳启动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案, 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区别开来成为第四类别公务员, 依照独立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并且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酬级别。同时, 法院人员也建立了住房保障、医疗保健、退休待遇等制度。院长、庭长也按照其法官等级确定审判工作和薪酬。

由此可见, 提高司法人员职业荣誉感不完全是给他们涨工资, 而是要通过完善职业保障增加司法职业的吸引力, 这样才能留住人才。”

2.根据区域因素调整员额比例

在员额制与经济区域差别之间的矛盾方面, 广东省的改革尝试是较为可行的折中之策。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 其他地方案少人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接受采访时说, 对这种极不平衡的编制、人员构成, 目前做法是将39%的员额比例在全省统筹, 粤东西北地区不到30%, 珠三角地区则突破39%, 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逐步达到改革目标。

3.适当提高司法人员薪酬

让法官检察官拿一份体面的工资福利, 这是确立司法职业尊严的基础。国外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薪酬标准主要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律师的收入水平。我国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的确定, 很难与律师行业进行简单对比, 它需要在综合上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法官检察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进行设计, 尤其是将工资薪金与办案的数量质量挂钩, 以发挥工资对于司法职业的激励功能。

4.妥善解决过渡时期人员去向问题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 无法进入员额制的法官何去何从, 也是一大难题。对此, 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 对于不能进入员额的, 保留法官身份及等级, 并可以协助入额法官办理案件, 另行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这也符合法官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同时还要畅通法官入额与出额渠道, 保证人才正常流动。

(二) “开源”———增强对新生血液的吸引力

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流失, 补充新生血液、吸引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将逐渐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重点。

1.重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意识培养

除了积极配合各政法院校的实习计划, 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完善实习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评价奖励机制。鼓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与法院各项工作, 促进单位工作人员对实习生进行耐心、深入的培养, 营造健康友好的实习环境, 帮助实习生和其他学生形成对于政法系统的理性认识和择业倾向。如果这其中最终有人进入司法机关工作, 此前对于实习生的培养也成为对未来工作人员的培养, 提高了司法队伍的专业水平。

另一方面, 集体实习的学生通常集中在北上广等热门实习地区, 可能出现实习热门区域资源紧缺的同时, 冷门地区的实习资源又大大浪费的现象。因此, 我们建议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能够积极联系政法院校给予实习名额, 提供更优良的工作环境, 加强法官对学生的指导, 增加与法律专业学生的接触, 帮助更多高素质人才了解基层司法工作, 产生对司法部门的亲切感和归属感。

2.与法学教育结合, 增强司法机关形象宣传

司法体制改革是当今中国所进行的一项重大工程, 是将对每个人生活产生长远影响的重大举措, 民众只有了解相关内容, 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和取得救济。但根据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调查, 他们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了解并不深入, 由此可能产生对司法工作的误解, 片面地认为未来司法人员责任加重、工作压力增大, 因此不愿意进入司法部门工作。这对于司法队伍的壮大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 除了普通的司法改革内容宣传, 司法机关在条件允许时应当支持和鼓励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政法院校的邀请举办讲座或者客串教师, 与政法院校共同组织学生旁听庭审, 增加学生对于优秀政法干警的接触和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理解, 强化学生对于政法系统的良好印象, 吸引更多有志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加入司法队伍。

3.边远贫困地区提供适当的就业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介绍, 高学历层次人才、获得全国或全区各类业务竞赛奖励和入选全国、全区检察人才库的优秀检察人才, 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等经济较发达的市级院和城区院。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有必要逐步缩小不同地区之间检察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的差距, 并实行待遇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常态化机制。出台更多鼓励优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和急需专门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任职的优惠政策, 如对到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工作的优秀检察人才, 从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对愿意随调的家属, 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适当的安排等, 从而增强这些地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改善这些地区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 提升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 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均衡发展。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大步推进, 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 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辞职转为律师、法务等。对此, 我们不应做过度解读, 但确实应当认真思考其中的问题和对策。本文结合相关数据分析司法机关人才流失的真正原因, 借鉴国内外司法队伍建设先进经验, 为我国司法机关提高人才吸引力、推动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机关,人员流失,人才吸引力

参考文献

[1]赵冰.关于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现实思考——从法院人才招录制度与人力资本成本收益谈起[J].行政与法, 2014, 01:58-61.

[2]曹梦洁.地方政府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创新研究[D].安徽大学, 2014.

[3]仉巍.我国司法机关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0.

[4]陆顾斌.公安基层青年人才隐性流失问题与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 2013.

[5]高芳.我国法官流失问题及对策[D].湘潭大学, 2008.

[6]兰玲.基层法院法官保障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 2015.

[7]刘婷婷.基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再设计[D].山东大学, 2013.

[8]韩璐.我国法官薪酬制度问题初探[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5.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篇三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公平正义

一、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失职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论者认为,可诉性行政不作为应是经相对人申请的不作为,事实上相对人申请只是其中一些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要件,而非所有可诉行政不作为的条件,例如一些紧急事件、解救被拐骗的妇女儿童、抢险救灾等等。如果有该职责的行政机关明知事件发生而不主动履行这种职责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对此种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为可诉。这是因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动性,除了依申请的法定职责外,还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行政管理,在事件紧急发生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尤应如此,主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或制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

有论者认为,可诉的不作为必须是实体性的,而不能是程序性的;并且指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不作为是实体的,而其第38条规定的复议不作为是程序性的,这种观点缺乏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行为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可以从理论上予以区分,而在行为的过程中两者是相伴而行的。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是申请人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而被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就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虽然相对人的申请可能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实体上的作为但实体上的作为必须通过程序上的作为予以实现,实体上不作为实际上也必须在程序上不作为。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通常会遇到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及不能作为等几种具体情况。例如陈某诉土地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件,陈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和他人发生争议,要求土地局履行其职责作出决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审查立案后查明土地局的职责就是解决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而在接到陈某的申请书后近一年时间内,土地局既未对相对人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也没有其他说法,法院因此判决该土地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

1.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

行政不作为违法不仅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也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加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司法审查是纠正行政不作为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我们所处的行政国时代,面对极易“越轨”却又不可或缺的广泛而强大的行政权,司法审查所采用的标准应当是宽严适度的,这样既能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又能为行政权的运作留下必要的空间[1]。

2.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现状

(1)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其针对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而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2)行政主体不行使法定职权。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应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还应包括不行使职权在内。[2]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目前,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大,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是关键,受案范围是相对人能够得到救济,并且能够得到全方位救济的关键。所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3]所以,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将抽象行政不作为以及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可诉范围。

四、新形势下深化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意义

1.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正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不见体现在行政作为上而且体现在行政不作为上,并且行政不作为形式的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最大、影响最深。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约束,有行政必有救济。“无论是行政积极越权或消极越权,法律都应提供必须的救济手段,”[5]这种救济手段的发展就是司法救济,即司法审查。

因此,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权,而不是通过消极不作为行为来规避法律约束。

2.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重构人民群众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在十八大中多次被提及,十八大报告指出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这都充分表明了目前我国对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坚定决心。

司法究其本质而言,与公正具有密切不可分的联系。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6],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树立现代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不仅应成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而且应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化国家的核心价值理念。

五、结语

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障碍。加强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司法审查是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唯有如此,才能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树立现代法治环境下的新型公平正义价值观。

参考文献:

[1]王振清,吉罗洪.《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4页.

[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3]丁丽红,《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对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4页.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3年9月第5版第154页.

[5]刘善春,《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8页.

[6]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12年3月15日(01版).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篇四

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

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明显的办法是,一审完了以后还有二审。二审就是监督关系,你这一层法院做得对不对,从证据、从事实各方面依法办事这方面,法院和事实两方面严格地进行把关。这种监督权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法律方面,经常有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如果有权的对你采取一个什么措施,那我们也有权要去重新查一遍,复查一遍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你看我们现在行政执法中不这样吗?我们罚你多少钱,你还要告诉他你如果不服可以到什么地方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告诉你有要求再审查一遍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我们不许你复查一遍,那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了。

那么在法院方面也是这样,我们一审已经决定了,就完了吗?不,我们还有权再要求重新审查一遍,很多国家是三审,一审完了我们不服可以二审,上一级法院重新给我们审查一遍,二审完了以后我们还不服我们还要求三审,要求法院再给我们审一次,在上级法院三审审过了就结束了,就是三审终审制。中国现在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的,我们不服法院再重新审一遍,如果是中级法院审的,那么我们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一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不会出错,保证能够做对。因为你一审的时候我们是按照事实依法做出来一个判决,也许我们有什么疏漏的地方,可以允许二审再来纠正。这与等行政命令是两回事,我们这个案子这边在审,如果没把握我们请示一下中级法院,你看这个案子怎么审好。那么中级法院给你一个意见,如果是这样,请示了以后一审法院判完二审就没意义了,二审已经跟你说过什么审判意见了,这个监督作用就起不了。所以我们以前也提过,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不能请示上级法院给我们意见。要按照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子,判完了以后对的错的由上级法院再做出一个二审。当然有一些特别的问题,可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拿不准,这个时候个别的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解释,那可以请示,请示以后做出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是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告诉你,这是既有普遍性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自己要做出决定没法做,才有可能这样来做。所以这专门强调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有时候对基层法院考核,你审完以后有多少人提起上诉,上诉多了说明你一审很差劲,打分时候就打得低,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一审和二审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可能他不服一审是有道理的,也可能不服一审根本没有道理,但是我们就是要审,这是他的权利。提起上诉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意味着一审法院经常出错,一审到二审去了,二审把他改判了,改判率的高低说明一审法院有什么问题,所以你的分数要低,这也不好使,我们觉得这都是考核的东西,也有可能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看法上有分歧,但是如果二审法院说得对那就没有问题。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这要弄清楚审级的一种监督关系,那么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这个可能要比较具体地提出一个方案来。总而言之,现在看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有些缺点有些毛病,很可能是主审的法官已经把这个案子定了,然后送审判委员会去,审判委员会把它改了,这就造成了主审的法官不能在这个案子里起主要的作用,那将来弄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所以这次关于审判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提到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责任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提出一个非常好的口号,审理的裁判,谁来审这个案子,最终裁判只有审理的人才能裁判,然后裁判者负责,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样使得每一个法院法官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一定严格依法办案,主审法官裁判,裁判接收了以后将来你来负责任的,要这样的话你就必须对这个案子一定要办得非常依法独立公正,否则就追究你的责任。我们觉得这个提法非常好,审理案子的法官来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与权责就一致起来。审理的过程就是以事实为中心,事实到底怎么样,经过审理把它谈清楚,最后应该怎么审理,法院以法律为准绳,那就是靠审理过程把它弄清楚,你自己如果没有参与审理怎么可能做出裁判呢,你完全是凭空想象的。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非常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就是这句话,怎样使审理者能够来裁判,最后由他来负责任。

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我们再继续往下说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我们刚才讲的是司法内部的运行机制。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来非常重要的一条,运行机制里面司法公开,我们认为这条非常重要,就像政务公开一样。司法公开应该说本来就是司法应有的一条规律,司法就是要公开的,审判的时候旁听的人都可以来看。当然我们现在可以用视频,什么都可以看到,裁判了以后作出的决定全部公开,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可以这么说。司法之所以能够公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审理公开、裁判公开,就让人看着,所有的人都看,我们是怎么在审理这个案子,有没有私情杂念,有没有受到别的干预,完了我们做出一个决定,这个裁判大家都可以看这个决定里面有没有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还得往下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在没有提到法院去审判之前,跟当事人审讯的时候全部公开,在阳光下就做不了坏事,做不了弊。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司法公开,司法强调的是公正,既然是公正必然是公开的,没有问题的。因此我们想,这一条这一次特别提出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强调司法公开。

各位都看到比如审理***的案件全程公开,都让你看,法官是怎么问当事人的,当事人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大家都看着。这样所提供的事实,法律依据是什么情况,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判断。最后,做出裁判以后,裁判文书可以去查,保证我们是公正地在处理这个案子。前一段时间最高法院的周强院长已经宣布了,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公开,比如公安人员要审讯对方,不是在一个指定地点必须全程录像,因为指定地点都有摄像头。我们是怎么查的,怎么问的,他是怎么回答的,看看这个案件里面到底是不是有犯罪的事实。所以,现在司法公开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估计将来各个部门、各个体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将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有建立公正制度保证一切活动,涉及到这方面的活动都能够公开,让老百姓都能看见,看见了才有可能做到公正。

其实这个问题还要反过来说,你让老百姓都看见了,大家都知道你是公正的,你如果没有让老百姓看见,既使是处理地公正了,他也可能怀疑你这里面有鬼,有这种可能性。好像我们讲政府一样,政府很多事情干的都是好事,确实是为老百姓着想,但老百姓不知道,你做了之后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会从这个方面去猜测。所以把事情都公开出来,我们没私心杂念,拿出来大家看,你看我们做的对不对,这样公开了,把事情做正确了,我们才能把权威树立起来。权威从哪来的,权威是靠公正,不是靠有权,是靠公正,有公正了,你才有权威,你才有公信力。我们想这里说的司法公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另外,关于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监督员制度,陪审员、监督员就是吸收法院以外的人来参与审判工作。可能我们的陪审员跟西方还是不一样,西方陪审员是一批陪审员,几个陪审员在一起,开庭审理,审理完了以后先要这些陪审员做出一个这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权力相当大。如果是无罪,法院就应该释放,如果是有罪,然后法院再来考虑给他判几年刑,所以陪审员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中国现在陪审员是与主审法官在一起陪审,坐在两边跟主审法官一起处理案子。有的不一样,但是陪审员的好处就这一点,他的立场比较公正,他不是法官,他是老百姓,所以他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的从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来考虑这个问题,可能会公正一些。我们想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广泛实行陪审员制度,将来还应该把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仔细研究一下,在陪审中有哪些权力,主审法官应该对他们怎么着等等,可以稍微细一点,建立一个制度就好了。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专门的监督员要给他更多的材料,他有更多的发言权,我们想这个制度也是一个促进公正的制度。这一次专门说了要广泛实行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保证我们审判工作的其他检查,公安工作与老百姓的联系更多,能够更多地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最后还有一条,要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程序。已经判刑以后在监狱里面,你表现非常好所以可以减刑早一点出去;假释意思是你可以暂时不在监狱里头,可以把你弄到外头去;还有一个保外就医,因为有病到外面去住院,保外就医给一个保证以后就可以出去住院。这些实际上都是本来关在监狱里边的,像减刑是减低判刑的时间,十年变成五年变成三年,是在监狱里头,监狱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假释、保外就医有一些批准的程序,这个问题可能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也可能不该减刑的减刑了,通过什么手段,不该假释的假释,没有病的也保外就医。所以有一些高官们进去以后判了多少年,过上半年一年就保外就医,就出去了,有些有钱人也是这样处理。所以现在要提出来对这些减刑的、假释的、保外就医的有一套程序,程序的意义就是能够保障上面这些制度能够正确实施。使制度能够正确实施就要靠程序来管,包括审批程序、监督程序等等,这也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特点,不过是刑事方面的。

5.深化改革求发展,司法为民谱新篇 篇五

深化改革求发展,司法为民谱新篇

90年以前,××人民法院班子软弱,队伍涣散,审判质量效率较低,上访告状成群结队,负债近百万元,机关面貌脏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形象,消弱了司法权威,制约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体干警对于困难没有气馁,没有回避,大家一道真抓实干、奋力拼

搏。几年来,我院以“四个一”为目标(即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办一流案件、创一流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公平与效率”为主题,抓班子、带队伍、强管理、精审判、重服务、树形象,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均取得新进展,和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谱写了我院发展的新篇章,受到县委、人大的一致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连续四年获县“实绩突出领导班子”、“行风建设优胜单位”,多次荣获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县“文明执法第二名”等荣誉称号,省高院授予××庭“五好法庭”、××法庭“集体二等功”、××××院长个人二等功。

一、抓班子、带队伍,全面提升法院形象。

法院要想发展,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和一支过硬的干警队伍是基础。于是,我院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求真、务实、团结、高效”班子的要求,并庄严承诺: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叫响了“向党组看齐、向我看齐”的口号。为强化班子建设,使它成为全院干警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我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时时、处处、事事以身作则,自觉做到了“七个带头”,即带头刻苦学习,提高素质;带头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带头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带头排除干扰,秉公办案;带头实行民主,讲求原则;带头拼搏实干,艰苦创业;带头团结一致,服从大局。几年以来,院党组每年深入基层庭室参加政治学习120多次,每年亲临审判执行工作第一线组织会战20余次,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2--3次。

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班子的号召力,增强了干警队伍的凝聚力。我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警队伍建设的新路子,先后开展了“回顾过去、开拓末来”、“三讲”集中教育、“三个代表”学教活动、“三项活动”、“树形象”等多项活动,以开展活动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实廉洁勤政的思想根基。近年来,我院始终将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制度化,引导干警议大事、顾大局、识大体,明确方向,各庭室处队分别制定了内部学习制度,做到重点学、经常学、学有所用。今年我们正在全院干部中深入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和现代司法理念教育,使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我院紧抓干警业务学习不放松,支持、鼓励、组织在职干警参加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先后派出15批近60名法官积极参加省、市法院系统组织的专业培训。目前,我院在编干警中,大专学历以上者占91、8,较90年提高了73.8;审判人员中,大专学历以上者占94、4,较90年提高了69.6。其中有18名同志具有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23,较90年提高了16。另外,我院加强廉政建设,狠抓教育、监督、查处三个环节,建立了促使干警“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形成了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体系。对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对其疏导和帮助、警戒自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的干警不廉洁、作风纪律粗暴及责任心不强等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制度实施以来,我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成为领导肯定、群众称赞的“信得过”法院。

二、解放思想、广开思路,切实加强两庭建设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篇六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就要按照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反之,如果背离这个方向,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要通过改革建立起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对减少外部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深入研究论证,把试点方案做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7.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篇七

通知指出,《意见》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明确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指出,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意见》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

《意见》要求,要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指出,要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改进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更大力度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力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8.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篇八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 决定性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11-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决策、新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成果和最新发展。其中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是:《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按照这个要求,提出了经济领域众多新的重大改革举措。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发展,将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论述是对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谓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35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始终是围绕着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根本特征就是否定和排斥市场作用,完全由政府通过国家计划进行资源配置。当时主导的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因此,改革开放要在实践上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就必须在思想上突破否定和排斥市场的传统观念的束缚。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推进,我们对政府(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认识逐步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对推动改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作用的定位之后,我们党一直在继续探索适应改革和发展客观实际变化要求的准确定位。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删去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定语。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在市场基础性作用前面所加的关键词虽有所不同,但都集中在強调改革取向是增强市场作用。这些重要论断为此次《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思想和理论上作了准备。

二、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就当前阶段而言,必须紧紧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来深化改革。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市场资源要素的流转和聚集由市场的价值规律主导。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决定》还旗帜鲜明地指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对我国目前一些领域仍存在的行政垄断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决定》同时就这些方面关键环节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第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制造商品和提供服务并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市场主体。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虽然经过多轮市场化改造,但仍存在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国有企业所具备的某些“独特”资源影响了市场的平等性要求,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等。为此,《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进一步去除国企的行政色彩,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决定》指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针对国企领导的行政背景等突出问题,《决定》提出: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第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准确定位宏观调控。《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这表明,宏观调控是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而非直接的行政手段;宏观调控的目的是在国家整体层面促进经济总量平衡和整体的经济结构协调,避免区域、系统性风险。结合《决定》对市场决定性作用表述,可以明确宏观调控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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