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4-12-02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用4篇)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篇一

濮阳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

新闻日期: 2012年02月22日 14:05:36

2月20日,濮阳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该市按照有关政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执行的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濮阳市财政局将依据新的抚恤金发放标准认真测算审核,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对2011年8月1日后去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经办理抚恤金拨款手续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补发抚恤金。

(来源:濮阳日报)

2.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篇二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张守志提出了关于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职工死亡性质,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但因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各个群体之间的一次性抚恤金差异也不可小觑。以因公牺牲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比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标准高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标准高出约2倍。而同样是病故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标准低1倍。“同命不

同价”,就曾引发一些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家属的强烈不满,并导致他们多次上访。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转型期,各方面制度还亟待完善,但公平公正始终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张守志对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人员和病故人员这三类群体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均按照现行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统一为因工死亡,并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先行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根据1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养老保险改革,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为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应随之进行统一。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篇三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金人社发[2012]58号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6号)精神,调整金城江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一、金城江区所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6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丧葬费所需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

三、丧葬费使用等其他事项仍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

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107号)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

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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