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8篇)
1.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篇一
通过民间金融合法化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文章从影响农村金融的金融因素与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论述了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认为发展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有效途径,并且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
连续几年农业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使“三农”问题成为现阶段各界关注的焦点,也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要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要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爱德华·S.肖指出:“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仅仅是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造成,其他影响到金融的非金融政策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在探讨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时,可以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本身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锐减,农村贷款份额越来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2)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其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被迫收缩其在农村的保险业务。(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市场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萎缩,资金严重外流。(1)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四大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2)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1)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2)据央行调查数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国3.8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达5000多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IFAD,2002)。
4、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但缺乏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
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
1、农村规模不经济,比较效益低。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仍然是小农经济,生产力非常低下,农村生产成本不断加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均增长10%,金融服务成本年均增长9%,农村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自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为负值。
2、通过税收渠道大量流出农村资金。据测算,从1985年以来,财政资金是从农村净流出的,且流出数量快速增加。1978~2001年,农业各税和乡镇企业税金由54亿元增加到2594亿元,年均增长20.3%。
3、价格剪刀差是农村资金长期外流的一个渠道。据统计,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
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了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改革开放后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解决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其一般的途经有:改进、改革农村信用社: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让一些
中资银行重新回到县以下开展业务,但很难;让外资银行进入农村,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太少,难以涉及农村;通过建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虽然目前任何
未经央行许可的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已经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因此,如何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将是民间金融能否顺利发展之关键。
二、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程度
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需求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种新的融资形式,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了中央政府明确的肯定和支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于1999年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尽管如此,民间金融仍然在当局的监管之外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目前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理由
首先,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金融压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发展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其次,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决定的,国家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加上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使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远远低于其在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特别是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无力和无法充分动员农村的闲散资金,从而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可观的资金来源。
再次,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在农村,民间金融所覆盖的范围一般以村为界限,同村的农户都相互认识了解,并且清楚对方的资金用途,节省了大量的交易、监督成本。民间金融没有繁琐的交易程序,一般只需要借款人立下借款字据即可,这样方便了农户的需求,农户贷款很多都具有临时性、数额小等特征。正规金融一般要求
借款人提供其认可的抵押物,但农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作为抵押物,而住房为全家人居住的场所,银行不可能在借款人无法还贷时使其无家可归,因此银行一般也不会认可农民将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民间金融更倚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抵押化,借贷双方彼此认识,很可能存在着血缘关系,借款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制约还要受到乡土民约的制约,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违规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同时还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所以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仍然可靠性较高。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但由以上
分析可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禁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强行打压只会导致民间金融变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隐含的风险将更大。通过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至少能够带来以下好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民间金融将受到政府金融部门的监管,并且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约束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在正规金融无法也无力顾及到农村金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的民间金融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只有将民间金融合法化,民间金融才能在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当前民间存在高利率的现象,除了是对农村金融高风险的正常反应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民间金融存在被查禁的风险,这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只有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才能降低农村民间金融当前存在的高利率现象。
现在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监管之外,不用纳税,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收取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五、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非指“正规化”,“正规化”会导致民间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优势,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张元红,2003)。因此,合法化后的民间金融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优势,在此前提下,对民间金融发展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必须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有无违法记录等。必须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让存款人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将存款交给民间金融机构保管。
(二)建立对民间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约束制度
在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时,首先必须规定民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应该要比巴塞尔协议的8%要高,这样才可以确保经营者审慎的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民间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合伙制企业的形式,股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
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禁业、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三)限定民间金融经营范围
民间金融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2003)。因此,政府必须限制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让其在合理有效的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很难发展起来。
(五)完善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
公司的债务超过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这样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的发展。
(六)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
由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档案,信用差的民间金融机构将被禁止营业,其主要股东终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经营,同时为参与民间金融的农户建立信用档案,防止其过度借贷,同时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贷,信用差的农户将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
参考文献:
1、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EB/OL].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12-08.2、章奇.中国农村金融现状与政策分析[ Z].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4.3、何梦笔,冯兴元,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多元化[ Z].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4、郑秀峰.中国农村金融深化的产业约束分析[ J].财经问题研究,2004(4).
2.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篇二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信贷资金严重不足。
第一, 农业银行转制后, 出于自身盈利需要, 逐渐淡出了农村金融市场, 农业发展银行受到政策限制, 只是一个供应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的银行, 用于农村信贷的资金相对较少;第二, 农村资金通过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流出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总量缺乏, 可用贷款总额减少;第三, 缺乏资金回流机制, 农村地区资金大量外流后, 却没有吸引资金流入农村的机制, 农村金融市场日益萎缩, 资金缺口严重。
2、信贷供给主体类型较少。
第一, 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点逐步从农村收缩, 向农村农业贷款的比例开始下降, 业务日益向城市和工业靠拢;第二, 农业发展银行只是一个供应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的银行, 不能有效地提供政策性短期融资、长期融资和对欠发达地区区域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第三, 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能力较弱。农村信用社作为覆盖农村, 进行农业信贷的主体, 因为历史和管理等原因, 不良贷款所占比率较大, 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缺乏兼容性, 能够提供的信贷额较小, 不能满足农村信贷的需要。
3、金融机构业务单一。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机构, 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 经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功能上, 对农业保险和需求量较大的小额信贷缺乏创新, 盈利能力较低, 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不足。此外, 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式缺乏金融产品的创新功能、抵押和担保功能、政策性救助功能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功能。而邮政储蓄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 主要业务以吸收存款为主, 金融服务单一, 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作用有限。
4、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
目前, 农村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体系, 市场竞争主体缺乏, 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还不能构成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因素影响, 不确定性因素较大, 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甚至很多地区没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较低, 金融投资机构和信贷公司对农村金融市场投资较少, 大部分投资机构和信贷公司选择在城市投资, 没有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领域。
5、非正式金融受到抑制。
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基础是农村熟人社会体系, 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借贷行为容易产生矛盾, 政府对非正式金融一直采取压制态度, 民间借贷屡次遭到政府的取缔和禁止, 非正式金融只能转向“地下”, 发展规模较小, 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困难的局面, 但作用有限。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同于城市金融, 有其独特的金融发展路径。农村金融需求者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季节明显等特点, 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大、信贷成本高等难题, 从而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体制改革必须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贷利率较低, 吸引资金能力不足。
农村金融受到“粮食重要、农业落后、农民收入低”等传统思维的影响, 认为金融应该给“三农”以较大的利率优惠和政策性信贷资金, 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因此, 农村金融市场信贷利率普遍低于城市的信贷利率, 农村金融产品的收益较低, 商业资本缺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动力, 流入农村的资金极少;另一方面农村小额贷款笔数多、成本高, 过低的利率无法发挥资本价格的调节作用, 资金需求者可能会产生过度需求, 有些企业在使用资金时“敢借、敢用、敢不还”, 导致银行呆账大量增加。低利率、高风险的资金运行结果不仅使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受到制约, 而且还阻碍了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缺乏, 农村金融市场不活跃, 信贷资金严重缺乏。
2、金融服务滞后, 资金大量外流。
农村经济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 尤其是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 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大部分地区农民已经有了一定的储蓄额, 农民不仅仅满足于农业生产, 还有金融领域的投资需求。目前, 我国农村金融投资机构严重缺乏, 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主要限制在传统的存贷业务, 没有金融投资业务, 而邮政储蓄银行只吸收存款, 农业银行改制以后, 逐渐从农村金融市场撤离, 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支持农业的政策性银行, 但也没有相应的农村金融投资业务。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真空”使得农村大量资金流向城市, 真正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较少。
3、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经过多年的银行体制改革,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但农村金融市场具有特殊性, 受信息成本高、农业生产风险大等因素影响, 监管的难度要高于城市金融市场, 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 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 风险主体缺位, 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第二, 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 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第三, 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内容陈旧, 监管效率低下;第四, 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4、非正式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农村金融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的难题, 在正式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只能借助于非正式的民间金融。但是, 非正式金融主要在农户和个体借款公司之间发生, 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及必要的政府引导, 贷款程序过于简单, 大部分只是以口头承诺和借款字据为依托, 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旦非正式金融规模化, 从而失去对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依赖时, 就容易失控, 容易产生纠纷和暴力事件, 从而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因此, 我国政府一直对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持怀疑、甚至是反对态度, 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打压和限制, 导致“新”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制度性供给不足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不仅要有传统的存贷款功能, 还要有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产品的供给。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 建立农村信用评价体系, 对农民的信用进行记录, 形成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在此基础上, 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风险预测机制, 减少农村信用社的呆坏账, 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第二,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新要求, 遵循市场规律, 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 建立符合市场新需求的农村信用社体系, 在农村信用社设立资产投资业务, 如建立国债、基金等买卖业务, 满足农村的投资需求, 阻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第三, 加大政策性金融投资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 要在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第四, 改变农村邮政储蓄经营体制, 改变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 拓宽邮政储蓄经营范围, 取得适当的利润, 在此基础上建立资金回流机制, 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返回农村, 减少农村资金流出。
2、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 在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下, 将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阻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农户贷款更加困难。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缓解这种矛盾, 农业保险具有极大的公共性和外部性, 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 吸引农村资金流入, 分散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体系必须以政策性保险为主, 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要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 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村, 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形成。
3、明确农村市场主体产权关系。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 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缺少必要的信用基础, 农户进行融资活动缺少必要的担保。明确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 是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受我国土地政策的制约, 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 导致房屋、耕地等资产缺乏担保、投资功能, 用于担保和投资的资产较少。因此, 加快农村产权改革, 明确农村土地等产权关系, 进一步扩大农村可抵押品的范围, 是建立农村信用的基础。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农产品担保制度, 建立政府扶持, 多方参与的担保机制, 解决农村信贷缺乏担保的难题。
4、构建新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
目前, 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创新活动少, 其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投资机构严重缺乏。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不仅可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而且可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 吸引小额信贷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小额信贷公司是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能够解决小额信贷问题, 对形成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期以来, 受国家政策影响, 小额信贷公司始终没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吸引小额信贷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是解决农村信贷不足, 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第二, 减少农村金融市场进入政策限制。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较大, 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审批制度繁杂, 对资产质量要求较高, 不利于一些小型金融中介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法, 减小金融中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审批难度, 鼓励金融中介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第三, 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农村金融盈利较低,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必须依靠政府政策性金融支持,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投入, 可产生资金聚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的跟进。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拿出部分预算, 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行政策性补偿, 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5、非正式金融合法化。
长期以来, 农村非正式金融一直处于非法地位, 非正式金融发展受到打压。但非正式金融在近年来发展迅速, 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 规范农村非正式金融, 使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 是弥补农村金融的有效手段。首先, 政府改变对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态度, 制定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使农村非正式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减少违约风险。其次, 制定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非正式金融活动, 在政府的引导下, 将农村非正式金融引向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 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发展, 动态变化的过程,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将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内生的非正式农村金融和正式农村金融的共同发展, 是今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目前, 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缓慢, 信贷资金严重短缺, 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应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服务创新, 引进商业资本, 提供支农信贷政策, 非正规金融合法化等措施, 构建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形成新的农村金融体系,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金融体系,完善,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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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瑞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3.
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 农村金融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 新农村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业银行虽然实现商业化经营,但仍然承担着“支农”的重任,而实际上农业银行为了实现规模经济从1995年到2004年机构数目就由67092家下降到31004家,严重弱化农村的金融服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实行资金封闭运行,贷款有财政补贴,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主要承担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任务,集中把农产品投入流通环节,即收购和储蓄环节,从而变成了粮食部门的出纳,而对于急需政策资金的农业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所占比例非常小,使得农业发展银行空有“发展”之名而无发展之实。
3.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可持续发展能力有限。2005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其中55%的信用社出现资不抵债,支付风险不断加大。
4.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现在由于“贷款难”问题的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民自身没有财产可以抵押,所以就给民间借贷以存活的空间。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研究课题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
二、对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赶超战略”思想仍然广泛存在。建国初期,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采取对我们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的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审时度势,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实行赶超战略的决策,可是当时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当薄弱,资本相当奇缺,国家为了保证工业化建设必须人为压低资本价格,并且压低农产品等价格保证工业化建设,即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强行发展工业。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农业,但是由于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发展相对缓慢,因此各个地方为了取得短期内的经济成果仍然是片面强调工业而忽视农业的发展。
2.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和各银行机构的利益驱动性促使资金从农村流出,造成农村资金匮乏。由于农业作为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属于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加之,农业贷款一般期限较长,风险较大,受益的不确定性因素非常多,所以各银行机构从收益角度出发纷纷压缩农村贷款,把较多的资金投向风险相对小、回报相对高的城市地区。
3.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我国各项金融机制不健全,不能够为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首先,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给大量非法违规操作创造了条件,使得很多本来是用来“支农”的资金被转移。其次,各金融机构合作性差,为了自身规模的发展壮大把资金都投入到收益高的行业,对于农业这样的弱质产业投入过少。再次,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比较晚,加之我国农业保险风险大,并没有实行农业强制性保险,存在大量的逆选择,而政策性支持又比较少,所以基本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涉足该领域。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1.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首先,各个地方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发展方向。各地方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决定自己的发展道路,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可以继续走合作化的道路,确保“支农”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则可以选择股份制,除做好基本工作,还可以跟农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进行竞争。
其次,政策上给予优惠,减少农业贷款难度。在税收上,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当前“支农”的重任,可以先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实行优惠税率,提高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在利率上,适当增大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浮动空间。
再次,实行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制度。当前既可以通过这个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还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避免金融风险。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
(1)扩大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为保证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证。长期以来,农发行的运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以后,国家应该除通过多种途径把邮政储蓄资金向农村回流,农发行还应该多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甚至在国外公开筹集资金。
(2)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延伸机构,扩大服务对象,适应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很窄,功能发挥不充分,成了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截至2005年6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7293亿元,其中粮油贷款6033亿元,棉花贷款1165亿元。因此,当前农发行应该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产品生产等方面的投入,将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
(3)农业银行的改革。抓住农村市场,经营管理重心下移,适应农村贷款需求。一方面,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面向县域地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等为中端市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的高端市场,所以贷款的数量不会太大,适当把贷款权力下放,有利于农业银行更好的为农村金融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现在其他三家国有银行都是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为目标,在改革中普遍采取了撤销县域农村地区营业网点、收缩基层业务减少基层人员,缩短管理链条等将业务的重点转移到大中城市,这样就给农业银行进一步占领农村市场创造了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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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俊彦:《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思路》.《国研报告》,2006年3月
4.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篇四
一、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股份制改造是明晰产权功能,有效解决合作制条件下所有者缺位问题的需要。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有效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收益分配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义务,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股东权益由“一人一票制”,改为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实现决策层和经营层的优化配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将为我县农信社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股份制改造是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近年来,联社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而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的组建,需要在股金规范、内控建设、经营管理、权力设臵等方面必须达到商业银行和《公司法》的要求标准,客观上促使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必须进一步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以现代金融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促使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必须大幅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以适应合规、审慎、高效经营的需要,尽快达到农商行改制目标,这也必将大大提升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将来的快速健康发展
创造条件。
(三)股份制改造是大幅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当前,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压力和业务竞争能力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如果继续安于现状,不思变革,就有被其他金融机构重组的可能。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组建后,在巩固原有贴近农民群众、服务快捷方便等传统优势基础上,可以有效融入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能使人缘优势和地缘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将全面增强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也为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制胜先机创造条件。
(四)股份制改造是增强抗风险能力的需要。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股金全部转化为投资股,实行股份只可转让不得退股、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增强了股本金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经济资本约束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业务的平衡发展,将会进一步增强抗御风险能力。
二.增强服务功能
对于金融机构的设臵,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与以往不同,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不是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只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实践也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交由地、县、乡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冲击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这样一来,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臵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长期以来,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后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又由人民银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一方面使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直接管理下,信用社处于一种“保护性陷阱”中,适得其反,影响了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最终使广大农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这次信用
社改革试点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省级政府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社的监管。从当前各方的情况来看,把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过去多年的实践还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将信用社交由地(市)、县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这次改革试点要求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不能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市)和县、乡政府。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将信用社支持重点转向广大农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在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支农服务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
构调整;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让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
四.改革任重道远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到。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
作为一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信社改革因其积重难返,也就注定了改革过程中必然充斥着现实与传统的冲撞,习惯与创
5.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推荐) 篇五
(一)农村金融的概念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概念
(1)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
(2)农村金融改革及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单指农村信用社改革,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蕴涵极其宽广,既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国家对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也包含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等问题。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单纯考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难以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问题,必须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
(二)农村金融现在发展状况
已逐渐形成系统,因为农村市场大,发展前景好,农村金融占金融界的重要地位;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但是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的支持部够;农信社等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已发挥越来越要的重要,但是仍存在制度及内部系统的不足之处;我国农村金融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需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金融的繁荣。
(三)农村金融现在存在的不足和应该改进的地方
1,农村金融的挑战和风险
农村金融问题一直被视做中国金融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农村资金回流城市、农民贷款难、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信用环境不好、资产质量差以及抵押担保物不足等,一直是令业界和决策层感到棘手的问题。
2,改进的方法,措施,途径
(1)体制改革
(2)机构改革(一系列包括农信社,农邮政等机构改革)
(3)发展新型农村金融(如小额信贷,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四)农村金融未来发展前景
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机遇
6.金融深化与我国的金融改革 篇六
【关键词】金融深化金融改革经济发展
一、金融深化理论简介
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戈德史密斯、葛利、肖和帕特里克等人对金融深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根据爱德华.肖的解释,金融深化是指“解除对实际利息率的限制,从而使其反映储蓄的稀缺性,刺激储蓄,提高投资收益率。”①20世纪70和80年代,卡普(Kapur,1976)、加尔比斯(Galbis,1977)、马西森(Mathieson,1980)、弗赖伊(Fry,1980)等人先后建立了一些认证严密、实证性较强的金融抑制模式,从动态、实证的角度对麦金农和肖的理论进行了拓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掀起了一个热潮,突破了70年代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理论的框架,多角度、多层面扩展了传统金融深化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内容。金融约束论认为,在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性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自由化使利率提高后,低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项目会退出信贷市场,高风险借款人和高风险项目充斥,造成银行贷款项目质量下降和总体贷款风险上升,不利于银行部门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改革现状
1.金融改革成绩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我国金融改革加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形成了多元的市场主体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逐渐完善的金融市场。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金融的深化程度的指标有两个:一是“金融相互联系系数”(Financial International Ratio,FIR),即总金融资产对国民财富之比,1978年我国FIR为0.88,2006年FIR达到3.13,是1978年的3.5倍;二是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经济越发达,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就越高。
2.金融抑制表现
①货币市场发育不良,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货币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参与主体少,并且存在市场分割,资金配置效率低。货币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仍然由政府主导,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上资金的稀缺程度。
②银行业垄断程度仍然相当高。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但实质上,国有独资银行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非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银行业面临很高壁垒,城市和农村金融分割现象严重。
③资本市场存在着缺陷。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主要由政府主导,国家对股票市场行政干预过多,资本市场主要偏袒于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设置了诸多障碍,并且资本市场投资现象十分严重。
温家宝总理的文章《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文章分四个部分: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紧迫感;
二、今后时期金融工作总体要求和需要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三、几项重点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文章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金融工作成绩十分显著,金融业迅速发展壮大,金融改革迈出重大步伐,金融各项功能进一步发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监管和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资本流动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对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作用与影响明显增强。从国内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增加。我们一定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坚持把金融工作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做好各项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的阶段。
文章指出,今后时期金融工作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进一步优化金融结构,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进一步深化各类金融企业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和调控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实现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增强我国金融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制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文章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加快建设现代银行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的服务和调控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
文章指出,在新的形势下,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做好金融工作,关键是要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金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改革是建立完善高效金融体系的根本途径
发达国家在长期发展的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在总结经济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防范金融风险的体制和法规。在发展金融市场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学生,应当虚心地学习他们的经验。
美国是当今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法规最完善的国家,为了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产生金融风险的内部和外部因素,美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截至2005年底,美国共有各类外资银行442家,其中代理银行25家,分行221家,占美国银行总数的20%,外资银行在美国的总资产为18000亿美元,占美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21%。美国允许外资银行进入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代理行、分行、子行等,在对国外银行准入方面,美国法律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和《改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要求外资金融机构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美国公民,或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组织者为美国公民。根据1863年《国民银行法》,所有国民银行董事会成员都必须是美国公民,国民银行的CEO必须是董事会成员。美国法律还规定,限制外国银行通过设立或收购分支机构的办法从其注册州进入另一州进行跨州经营。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对外资银行跨州经营规定了限制措施,有14个州规定外国银行的直属分行和代理行从事支票发行兑现、外汇兑换、机动车融资、保费融资、小额付款等服务,必须获得登记或许可。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不允许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在美国开展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和房屋贷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政府认为,仅靠提高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的标准还远远不够,必须同时大幅度增加外国银行进入美国之后的业务限制,如《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规定,凡是在1991年后才获准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其银行业务必须受到4个方面的严格限制:一是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二是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三是不支持外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扩充业务网络经营零售业务;四是不支持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
美国政府作出的上述这些规定,对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由外部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从金融全球化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的调控措施,值得我们认真地研究和学习。
防范金融风险,需要研究好几个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内控机制。按照规范的股份制的要求,在明晰产权、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同时,加快建立从总行到分支机构的严格的内控机制,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要保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积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创新股票市场交易方式,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分步建设创业板市场。要加快债券市场产品创新,积极发展企业债券,不断拓展债券市场功能。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以国有上市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加强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社会监督,督促上市企业对股民负责,提高盈利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同时,吸引已在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包括银行回境内上市,使我国居民也能分享到国内优质企业的发展成果。条件具备时应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以发展壮大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境内资本市场规模与我国的经济规模相比,还很不相称,居民的大量剩余资金存放在银行。应逐步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居民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这样既有利于形成对企业的评价和优选机制,推动优势企业迅速发展,同时,又有利于使我国居民在经济发展中更快地积累财富,使人民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迅速提高。
第三,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改革。逐步实施利率的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率的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汇率是一个国家竞争力水平的反映,要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发展外汇交易的零售市场,改革银行结售汇制度,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资本账户开放,拓宽人民币汇率生成的市场基础。同时,要不断扩大外汇交易的批发市场,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开发避险工具,改进交易方式,适当扩大银行间市场的汇率浮动幅度,不断改进中央银行调控手段,建立健全汇率调控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7.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篇七
第一阶段, 农村金融体制的初步形成阶段 (1979—1984年) , 在这一阶段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 形成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第二个阶段, 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与定位阶段 (1985—2004) 。1984年后, 农村信用社建立了县级信用联社, 调整农业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 改变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 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格局。第三阶段, 农村金融体制重新定位阶段 (1997—2005年) , 这一阶段, 农村金融结构出现了重大调整,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整顿, 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金融供给的相对萎缩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地显现出来, 从而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第四阶段, 农村金融体制的逐步开放阶段 (2006年至今) , 温家宝提出,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 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 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与此前银监会出台的降低农村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意见交相辉映, 奠定了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
2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借鉴
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这个体系由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 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 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政策性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 并且通过信贷活动, 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 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 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 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 但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第一, 以改善农民生活、改进农业生产为宗旨的农民家计局 (Farmer Home Administration) 。
农民家计局的前身是农业重振管理局, 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 其借款人主要是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借到贷款的农业从业人员, 帮助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近年来, 农民家计局也成为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
第二, 为促进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而设立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
农村社区发展、水利建设、电力设施等有关农村基本建设问题, 需要统一规划共同解决, 国家要给予财政扶持和提供必要的信贷帮助。成立于1935年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 也是美国农业部下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该局资金的运用也是以贷款和担保为主。
另外, 美国还有一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其专门是为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该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会拨款提供的周转基金和收回的贷款本息等, 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直接贷款、参与联合贷款和担保以及其他特殊信贷。小企业管理局对小农场贷款方面是与农民家计局分工协作的:如果小农场借款人经济状况不好且贷款额度小, 则由农民家计局提供资金支持, 当小农场借款人经济地位得到改善, 其需求的更多贷款则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
3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法
第一, 整合农村金融资源, 组建农村金融集团。为解决农村产业在县域存在的零散化问题, 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厂商, 在农村金融市场树立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金融秩序的基础上, 对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重组,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 把县以上农业银行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金融集团, 进一步提升经营层次, 实行多元化经营, 对县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合并,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减少由于零散经营带来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并实现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式管理。
第二, 减少管理层次, 实行产销分开, 逐步把农业银行转变为以金融产品开发和金融风险管理为主的商业银行, 建立以产品为中心的法人机构, 同时增强县域商业银行产销分开。
第三, 加强农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 解决这一领域立法滞后的问题。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机制、财务会计核算方法, 政府有关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相互关系等, 保证金融业务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使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在政策性方面的体系
第一, 应建立稳定有效的资金供应机制, 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为保障政策性正常发挥应有作用, 可参照日本高速成长时期的做法, 将邮政储蓄机构吸引的低成本邮政储蓄存款, 经由金融管理当局的资金运用部门, 作为政策性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二, 变革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选择的决策机制, 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决定贷款投向上的自主权, 将政策性融资活动中的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予以规范, 做到政府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但不具体指定贷款项目, 农村金融机构依据产业政策自主发放政策性贷款并负责回收, 企业有责任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 转变经营机制, 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内外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在赋予其融资项目选择权和决策权的同时, 按期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追究其经营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健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 评价下级机构在贷款规模扩张、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效率提高、不良资产清收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管理层和贷款发放相关人员的绩效。
5 延伸农村金融的信贷范围, 扩大服务领域
在优先保证粮棉油等作物生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 特别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促进农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村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保证生产性资金信贷需求的基础上, 要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包括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等, 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在优先保证农业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要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转变经营作风, 改进贷款方式, 把农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高对农村和农业的贷款。
摘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有力的各项信贷资金支持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试图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金融特点的改革道路, 这将是一个漫长而遥远的过程。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8.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篇八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一)农业银行姓“农”,心不在“农”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业银行全部贷款的98%以上集中于农村。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为解决农产品“卖难”和扶持乡镇企业,农业银行每年将60%的信贷资金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和乡镇企业发展。1993年和1996年,农业银行分别进行了政策性业务分离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的改革,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其贷款结构也不断调整,贷款范围逐渐扩大,涉农贷款比重逐步下降。农行全国机构数由2001年的44418家减少到2005年的28234家,其中主要在农村地区办理业务、提供服务的储蓄所由2001年的10837家锐减到2003年的5462家。据农业银行统计,到2007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占其贷款余额总量的36%,但其中真正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目前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上没有差别。
(二)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2003年以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思路,开展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化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总体来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明显改善了资产质量,扩大了资产规模,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巩固了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约占全国农业贷款发放总量的80%。至2007年末,全国共开业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农村商业银行17家,1803家农村信用社实施了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改造。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仍不彻底,改革试点更多地偏重于形式和数量的调整以及管理权利的重新分配,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仍未摆脱“官办”和行政色彩。同时,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与其商业化经营的原则也存在矛盾。
(三)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较强,支农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立于1994年的农业发展银行,其最初的职能定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后经过一系列的业务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粮棉油收购贷款。2003年,粮油贷款余额、棉花贷款余额分别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余额的83%和16%。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近两年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增加了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了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总体上看,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依然滞后,一些带有公益性的良种繁育、种子购销等经济活动,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支持,也很难得到商业性贷款,急需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贷款业务。
(四)民间金融在农村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多种所有制的新型金融机构崭露头角
调查表明,全国农户借贷中只有不到50% 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民间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0%。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山西、陕西、贵州、四川、内蒙古等5省区开展“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农村开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社等多种所有制的新型金融机构,首批试点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进行。其中,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2007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试点的范围已扩大至全国。允许农村开办新型金融机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重大举措,但由于试点的时间还比较短,急需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有关政策的协调和配合。
(五)农民对邮政储蓄银行寄予更多期望
2007年3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目前国内几大商业银行中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而且2/3以上的网点分布在县及以下农村地区,成为我国覆盖城乡的最大金融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邮政储蓄一直遵循“只存不贷”的发展模式,目前已成为既能吸收存款、又能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被允许开展的贷款种类十分有限,对增加农村金融实际供给的作用很小,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六)农业保险蹒跚前行,期待国家更多的扶持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到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29亿元,同年赔付率达到116%,政策性亏损主要通过其它险种的利润来“暗补”。随着人保公司向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结构开始调整,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急剧收缩,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4年全国农业险保费收入仅为3.77亿元,不到1993年的一半。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2004年国家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定位、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原则、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缺乏巨灾保险支持体系。
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一是农村金融主体缺乏的局面还没有改观,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县及县以下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农村地区仍有3302个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全国只设有一家银行业机构网点的乡镇有8231个,经营动力不强,服务活力不足。二是农村贷款难问题仍十分突出。近年来,农业贷款额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2006年的调研表明,仍有约4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得不到农业贷款。农民在金融借贷过程中缺少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民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产,但农民对这两种财产都没有完全的产权,不能用以抵押。三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强,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亟待完善,大多数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还没有将农业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
一是要加快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县域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从法律上确保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储蓄应较大比例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二是发挥财政在金融支农中的作用。建立国家对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对开展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贴息,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三是借鉴国际上扶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经验,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实行适当的减税政策。如可以考虑免征其农业专项小额贷款的营业税,积极发挥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金融特别是信贷业务中的作用。
(二)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分工合作
一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增加为农服务的能力。二是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其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功能。三是对于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加快健全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拓展贷款业务,增加农村地区资金有效供给。四是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小城镇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引导更多的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有效竞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一是进一步搞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部分是村镇银行,也是唯一允许吸收存款的机构,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规范村镇银行资金投放机制和制度,落实其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二是引导农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从多数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看,民间借贷关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要加强监控,规范民间借贷,积极引导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既发挥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又要加强风险防范。
(四)培育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以农村社区为基础的信用登记制度,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二是逐步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完善农民的“联户担保制度”。三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多种担保办法,积极探索实行耕(林)地承包权、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支持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担保业务。
(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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