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2024-09-30

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共8篇)

1.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一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根据法律规定,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2、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3、国土资源所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张榜公示;

4、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于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耕地153㎡,非耕地240㎡)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

3、权属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

4、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交纳完各种税费,签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备注: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①50年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②宅基地使用证;③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和依据;④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有关法律文书;⑤经各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土地争议文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办理程序

1、申请: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临时用地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县规划建设局临时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核实: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者与被占地单位签订占地协议和补偿依据;

3、发放申请表:符合审查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发放《临时用地占用土地申请表》,由建房户持该表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签章同意;

4、交纳保证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建房户与国土资源所签定《复垦保证书》,缴纳复垦保证金,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5、受理审批:以上材料齐全后,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临时用地申请予以受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6、领取审批书:依法批准后,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证书》。

2.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的需求不断扩大。2004年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而占用了很多耕地。2013年12月国务院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提出控制18亿亩耕地的红线,农村的建设用地受到严格控制。浙江省因为人多地少,仍有将近1/5的农户因建房的需要,亟须解决宅基地的问题。2014年5月,浙江省政府通过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来解决农户建房难的问题。

1.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图1)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将要建造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1农村宅基地无审批程序时期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到1962年初,国家按照个人平均分配、无偿取得的原则将农村土地和地主阶级的房屋分给农民,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房产权证书,受法律保护。

1.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初期

1962年初到1981年底,国家规定农民没有宅基地新建住房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农民不仅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永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登记,也无新建房屋产权证书。

1.3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完善期

1982年初至1996年底,政府规定了宅基地申请条件,并对宅基地面积以及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等。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未予登记,也无新建房屋产权证书。

1.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成熟期

1997年至今,农民因建房需要土地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概况(表1)

1| 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 来源:作者自绘

在1949—1962年间,浙江省的农村规模并没有扩大,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自给自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主要通过购买或者继承他人的宅基地和房屋的方式。

1962—1981年,浙江省农村规模开始拓展,该时期农民基本从事农业和部分手艺为主,经济能力有限,只有迫于居住空间的自身需要才会提出申请,所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量较少。

1982年初至1996年底,国家允许私有制企业的发展,浙江省的民营经济崛起,农民的经济能力迅速提高,宅基地的审批量迅速增加。

1997年至今,浙江省进行保护耕地、土地集约性利用的规定,控制村庄土地的使用指标,宅基地审批量减少。

3.农村宅基地审批面临的问题(图2)

3.1现状宅基地的产权未法定化

宅基地产权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从1962年开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基本上都是以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的形式进行权属界定。直到1997年以后申请到的宅基地才正式进行使用权属的界定。根据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所说:“只有在产权确定的条件下,交易费用为零,资源才能最大化利用。”产权没有界定,户主权利的不明晰,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导致很多“一户多宅”以及违章建筑的现象

3.2宅基地管理办法未界定对审批优先原则

宅基地的管理办法未考虑到审批的竞争因素,审批优先原则的不清晰,。根据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审批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信息费用,如对村民居住条件的核实费用、进行谈判的时间费用以及无理竞争导致的监管费用等,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3.3村委会审批的自由裁定权过大

宅基地审批的基本流程是: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表决公布符合条件的村民名单,并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村民没有途径对村委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约束,上级管理部门缺乏对实地情况的了解,很难有效监督村委会的决策。这样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土地的租值消散,就是增加了不必要的宅基地购置费用,村委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导致决策的不公。

3.4农民严重的传统置业观念和土地投机思想。

诺贝尔奖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在制度的变迁中指出,;“人们的信念受基因、遗传环境和自身经验的共同影响。”虽然政府已经在相应的法律中进行相应的审批规定,但是村民并不会彻底改变自己已有的观念,还是想有更多的土地。有些村民还在大胆地进行违章建设,私自占用住房旁边的空地。

3.5土地缺乏节约利用,复垦指数低

农村中出现的大量“空心村”面临着改造,和原先国家的土地复垦、指标对调的策略没有很好地吻合。原本可以产生土地租值的耕地被占用,旧有的房子因闲置而失去价值,导致土地的租值过度消散。政府只是倡导土地的节约使用,但是缺乏一些激励手段。

3.6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基本都想扎根城市,而不愿往基层农村工作或者服务于农村,导致农村的管理层在解决问题上缺乏方法上的创新和认识。“知识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其价值是不可估算的。”对于事物发展,张五常一直认为应该在知识上进行投资是最合理的。农村需要引入知识创新型人才,帮助当地人民解决问题。

4.宅基地审批问题的解决对策(图3)

4.1设立宅基地管理机构

由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宅基地管理机构,和当地村委会配合,对现状宅基地的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宅基地界线、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属三部分。利用CAD、GIS、RS以及相关的科学测量工具进行宅基地的现场界定,建立宅基地数据库,将宅基地的面积数据和宅基地界线数据进行存储,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属进行确定。若其宅基地的面积、界限、使用权属发生变化,也应进行相应的程序变更和审核。宅基地产权的问题是宅基地的根本问题所在,权利界定明晰是资源最有效利用的前提。

4.2制定宅基地审批的优先原则

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包括法律等通过外部强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申请户数超过现有宅基地提供的量,若出现下列情况的,可进行优先审批。符合优先原则第一条的先审批,符合优先原则第二条的其次,依次递推。根据农村出现的实际情况,可设立以下几条原则:第一,三户一宅或者没有房子的优先考虑。第二,人均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优先考虑。第三,建筑质量很差,以木结构为主的优先考虑。以实际户主的居住情况为准,若不属实,则不予优先考虑。审批原则的规范化有利于审批程序的合理公正。

4.3设立公众参与协会

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制度的非正式约束就包括人们一直尊崇的习俗、文化等因素。农村里固有的血缘邻里关系是公众参与行为高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代表的选择,可以将村庄分成几个片区,由片区内的村民进行选举,公众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20-~30人为宜,尽可能地均匀来自村庄不同的片区。代表可以与片区村民进行沟通,将村民的意愿反馈给村委会。公众参与协会也可以与村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一定的沟通,使之对村委会权力的加以约束和控制。

4.4法律宣传与思想教育

村委会应适当进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解读,或者发放相关的法律手册,对村民违章建设行为予以法律警示。

除了法律的普及外,我们还应该进行道德的引导和宣传,使村民一方面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法律的维权。对村委会的决策行为,要勇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反馈自己的意见。

4.5制定土地节约利用的激励政策

道格拉斯.C.诺思在制度的经济绩效中提出:“价格结构性的变化,是产生行为变化的根本性因素。”(图4)

政府应鼓励兴建高层住宅楼,对愿意入住且放弃原有农村宅基地的户主以及有权进行宅基地申请而放弃申请的村民,进行价格上的优惠。对原有空心村以及荒废地进行复垦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支持土地的再利用。还有,对放弃农村原有宅基地的老人,采用“户包”和养老补贴的政策。此外应加强对耕地劳动的补助,鼓励农民对自己的土地的耕种,以免耕地资源的浪费。

4.6制定服务基层的奖励政策

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大学生当村官等服务基层的计划。对服务基层的大学生进行经济的资助、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以及就业的工作分配等等。大学生应该利用自己较高的综合素质,既是村庄建设的工程师,又是村庄机构的管理者。一方面为村委会提供相应的知识技术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为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村庄管理上的建议,成为村民、村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

5.结语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从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出发,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问题进行深刻地解析,其主要问题还是现今宅基地审批制度缺乏完善,主要包括宅基地审批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实施制度、激励制度等。

3.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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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与条件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广大的农民朋友们一直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与条件比较关注,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与条件,接下来赢了网将为你详细的讲解福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与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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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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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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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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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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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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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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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以上就福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与条件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农村宅基地审批都是按照程序进行的,所以要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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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 篇四

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

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

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

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

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5.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五

一、材料目录

1、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2、个人用地申请书

3、一户一宅证明(村小组、村委会)

4、土地来源证明及村代表同意签名(村小组、村委会盖章)

5、承诺书

6、户主农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7、宗地图(提供有坐标的宗地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来源证明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我村委

村民小组村民

同志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手续,用地面积

平方米,四至界址: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该地地类为,属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上述土地经本村

以上村代表同意。

同意村代表签名:

特此证明

村小组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乡镇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一户一宅证明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我镇

村委

村民小组村民

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手续,经调查,该村民现需

,属一户一宅用地,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

特此证明。

村小组

村委会(盖章)年

承 诺 书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申请在镇(街道、乡)

村委

村小组(土名)建房,该地属

地。现向贵局承诺,新宅基地经批准后动工建设,搬迁到新建住宅居住后将原旧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保证本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办理农村(集体)建设住宅用地申请书

宾阳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

镇(街道、乡)

村委

村民小组村民,现申请在本村民小组内(土名)办理村民(集体)住宅用地手续,用地面积

平方米,该地类属

地,四至界址: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望给予办理。

申请人:

6.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六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好农村宅基地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含城中村)宅基地纠纷,是指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对宅基地纠纷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活动。

第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该调解书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申请,街道办事处在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时享有乡(镇)人民政府同等的职权。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纠纷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生效后,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 国土所、司法所等其他机构有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宅基地纠纷,可以指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公章。

市人民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及纠纷处理过程中使用“*市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专用章”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每起宅基地纠纷进行认真办理,在对调查处理决定进行备案的同时上报关于宅基地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材料。如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受理、不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或在审批中乱收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及审批程序 篇七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占用农用地的,须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一户多宅且尚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其多占部分必须退出,由村委会依法收回。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不得超过160m2;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m2/户。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的一处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或婚后确需与父母分户居住的,且原宅基地无法翻扩建的;

(二)原宅基不符合村庄规划,需要迁入规划点建房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在村庄规划点建房的;

(五)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四)申请分户的原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允许翻改建,且原宅基面积超过200m2,拒不退回的;

(五)原宅基地转让、出租或改为经营性用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交还村集体的。

(七)申请的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八)受封建迷信思想要求搬迁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向村委会提出宅基用地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建房户名单及有关内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国土中心所审查;

(三) 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在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派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与村委会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控制标高、外观、层高等规划条件。建房户必须按照批准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内容合理使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要对农民建房实行全程监管每月执法巡查。

(四)在公路、河道两侧或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必须符合公路、交通、水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扩建,可在村庄规划点安排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尽量复垦成耕地。

第十三条 为实施村庄规划,农村村民确需占用本村、组以外的土地建住宅的,应由镇或村根据“等量等质、就近集中、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组织进行土地调整和置换,确实无法调整和置换的可参照征地标准,从低给予货币化补偿。采取调整置换土地或给予货币化补偿的,凡公路主干道沿线重点村庄规划点由镇政府统一征用和供地,其他地段由所在的村委会负责,原土地承包人不得阻拦。对于故意刁难,妨碍实施村庄规划的原土地承包人,依法获得宅基地批准的建房户可依法申请排除妨碍。农业、国土、司法等相关部门应责令原承包人限期交出土地。

征用土地的最高限额为:耕地(水田、旱地、菜地)14800元/亩;园地(茶、桑、栗、竹、药)11800元/亩;其他土地8000元/亩。若被征户耕地达不到环境容量要求,由村民组内部进行土地调整。

第十四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和确保村庄规划的实施,依据霍政[]47号文件,镇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对建房申请户收取建房规划和旧房拆除复垦保证金3000元/户、建房户并作出相关承诺。新房建成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应派员实地核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经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退回建房规划保证金(不计利息),旧房拆除的,同时退回旧房拆除保证金(不计利息);未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或旧房不拆除的,建房规划保证金和旧房拆除保证金不予退还,不予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违法用地对待。

第十五条 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2年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其批件自动失效,已批准的宅基地由村委会依法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产等原因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有关协议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书,重新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逾期不申报变更的,按非法转让论处。

8.枝江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XX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七条XX区及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村民XX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XX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XX区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乡(镇)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六条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八条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责拟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审批验收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和便民服务中心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XX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XX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XX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XX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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