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1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6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三)超层越界开采的;(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七、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者单位负责落实。

八、对被免职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本意见第四、六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煤矿没有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作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8﹞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国家监察”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工作的水平和效能,现就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深入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省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产煤省

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坚持“监督检查与监察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在监督检查中,注重运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掌握的监察执法情况去验证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成效;在监察执法中,注重多种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结合监督检查开展监察执法,通过全面彻底剖析监察煤矿企业,及时督促地方政府弥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切实督促、指导、配合地方政府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情况;

2.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

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等文件精神情况。

3.明确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辖区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4.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

5.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明确监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经费及装备;

6.编制实施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7.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存在突出问题。

(二)煤矿整顿关闭情况

1.编制实施本辖区小煤矿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工作规划;

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等精神,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

3.落实矿井关闭“六条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和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现象。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

监管制度;

2.制定本地区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

4.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

5.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

2.编制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方针,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

3.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队伍、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有效防治各类水害;

4.建立健全停产整顿矿井监管制度,不断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制定停产整顿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方案,组织或参加停产整顿矿井的复工复产验收;

5.组织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落实结果。接受委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组织复查,并及时反馈复查结果。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

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会组织等按规定参加和配合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落实事故调查批复中的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意见。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馈结果。

四、工作方式及步骤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集中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两种工作方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规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各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集中监督检查可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1.准备阶段。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前,要紧密结合平时监察执法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地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评议,对需要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改进或解决的问题要进行归纳、整理,做到准备充分、有的放矢。

2.发函联系阶段。按照工作安排,确定监督检查时间后,向有关地方政府发出监督检查联系函,通知有关事项和行程安排。

3.听取汇报阶段。召开汇报会,说明本次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听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听取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4.查阅资料阶段。对照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文件、工作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注重运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监察执法情况去查验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成效,做到追本溯源、相互印证。根据查阅资料情况,结合当地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确定现场抽查的煤矿名单。

5.现场抽查阶段。对抽查的煤矿井上下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煤矿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煤矿执行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执法指令等情况。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下达执法文书。

6.反馈通报阶段。召开通报会,向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

门初步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工作意见或建议,需要下达文书的,及时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或建议书。集中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向产煤省辖市政府通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日常监督检查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集中执法、联席会议、督察督导、工作通报、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各监察分局按照执法计划开展重点监察时,可以打破科室界限,集中专业技术力量,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矿井组织开展“诊断式”集中执法行动,结合集中执法情况,同时对当地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到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相互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五、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在具体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适当调整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2006〕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选择经济发展较快、工业比重较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鹤壁、济源、巩义、义马、舞钢、偃师、新郑等7个市为试点,为全省推进城乡一体化取得经验,提供示范。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推进城乡一体化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加快城镇化为核心,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为着力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使农村和城市共享现代文明。

2.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统筹规划生产力和人口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有序向城镇集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城乡资源共享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城乡融合;以产业发展为支撑,形成一、二、三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大胆试验,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辐射;把推进城乡一体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3.目标任务。2006年,试点市要按照因地制宜、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原则,完成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户籍和就业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若干领域先行组织实施。2007—2008年全面推进,取得实质性突破,初步建立城乡教育、医疗、文化合理布局、均衡配置的公共服务体系,城乡有效衔接、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试点市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0%以上,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形成以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重点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促进城乡产业统筹协调发展

4.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以商贸流通、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社区服务、房地产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加快培育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产权等要素市场,增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5.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按照规模化生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的方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为主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化水平。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大力推进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重点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以工业化支撑城镇化,以城镇化带动城乡一体化。强化产业支撑,壮大城市经济,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依托,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以各类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园区带动企业聚集,以产业聚集促进人口聚集,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城乡产业联动发展。

三、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7.加快城乡公路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搞好城乡公路网规划,加快农村公路建设。2007年,所有县道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乡镇和村道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每个乡镇均有一个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出口,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之间村道实现联网。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进程,建立起城乡客运市场一体化网络。加强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实现所有乡镇有客运站,90%以上的行政村通公共汽车。

8.加快城乡能源建设。2007年全面完成城乡电网改造配套工程,探索建立城乡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配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2006年实现县域新增工业用电与城市大工业用电同价的基础上,率先破除现行的趸售电体制,2007年实现县域用电同价,2008年力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同时,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绿色能源比重。

9.加强城乡公用设施建设。搞好统一布局规划,加快城镇供排水、供热、供气、公交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服务功能。鼓励城市公用设施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加大农村通讯设施的投入,降低通话费用,保障城乡信息畅通。

10.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加快通道绿化工程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生态承载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流域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改善城乡总体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

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08年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

11.加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2008年全部解决农村高氟、高砷、苦咸水以及水源污染和严重缺水问题。对水源有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着力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集中供水工程的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对农户居住分散的山区,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集雨水窖等)或集中供水点。

12.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和饲养集中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积极开展沼气综合利用,2008年农村沼气用户占总农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加大以改水、改圈、改厨、改厕以及垃圾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容村貌整治力度,改善农村卫生环境状况。

四、加快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事业

14.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调整优化教育布局结构,整合教育资源,促进小学向中心村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高中向城镇和县城集中。2007年完成与布局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寄宿制学校建设。2008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将“两免一补”政策覆盖到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县级职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2010年试点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培养和办学模式,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网络。

15.大力发展卫生事业。以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一体化发展。合理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向农村延伸。2007年完成所有乡镇卫生院改造,全面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和医疗装备水平;建成规范化的村卫生所(室)并实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完成县(市)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改造,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付费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率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的城市辖区。

16.加强文化建设。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先进文化向农村的辐射。2007年全面完成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达标改造,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扩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面,实现2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大众体育

活动。

五、推进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17.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民主权利。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级重大事务决策机制。2007年所有行政村建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加强乡镇司法所和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18.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制度化,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六、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19.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现行户籍管理体制,取消户口的农业和非农业性质划分,以具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进城落户的农民在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入学、社会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0.加快用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的综合整治(以下简称“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力度,积极推行集约节约用地。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统筹规划城乡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三项整治”和农民迁居后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以置换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适当向试点市倾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集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不受申报批次限制,随报随受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1.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入股、置换等各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试点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折价入股参与基础设施及工商项目建设。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转换为在城镇生活的必要保障。

22.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工作,取消各种对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的歧视性、限制性规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开放、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2007年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每个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等相关服务。建

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入学、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2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加快建立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中村和城郊转户农民逐步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体系。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24.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实行城市化的社区管理体制。鼓励农村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农民由村民向股东转变。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推进具备条件的城郊乡改设街道办事处。鼓励建设中心村,支持撤并户数较少的自然村,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

25.推进县域金融改革与发展。积极开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试点,鼓励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社区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农村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性担保服务组织在内的多层次的县域金融体系,培育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鼓励试点市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创业投资、股权融资、产权交易、企业上市等多种形式融通资金。积极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试点。

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26.加大对试点市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试点市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对试点市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迁户并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建立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27.加强对试点规划的指导。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并引导试点市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为龙头,统筹规划城乡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尽快取得成效。以编制市域总体规划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供排水、公交、生态建设与保护等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市域内城镇建设发展、农村社区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28.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各试点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试验,敢于突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立足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探索并走出一条符合本

地实际的城乡一体化新路子。

29.建立推进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市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打破常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全力支持试点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清理阻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形成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要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总结和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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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提出

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厦门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村改居”新型社区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

好的基础。

㈡基本原则。一是主动引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工作,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市社区过渡。二是顺应民意。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务都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三是量力而行。制订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充分考虑财力和我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四是逐步过渡。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二、抓住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

㈢加快推进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村改居”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阶段任务是:思明区2008年全部完成;湖里区2008年基本完成,2009年全部完成;集美区和海沧区2008年完成20%,2009年完成40%;同安区2008年完成10%,2009年完成20%;翔安区2008年完成5%,2009年完成20%。

1、建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各区要成立“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组长,区监察、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下设工作指导组和审计组。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改制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计组负责对改制村的审计调查工作,审查被改制村财务管理

有无违法违规问题。

每个改制村由镇(街)牵头组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包村领导、相关部门干部及改制村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具体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区分资产类型,并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二要召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三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区、镇(街)要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调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改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考核办法等相关重要事项,确保改制工作有序稳步推进。“村改居”社区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改制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应张榜公布,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3、做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的精神及其规定的程序,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区要逐步开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要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类型和范围,涉及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3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村改居”社区公共支出由财政全额承担后,应及时取消集体股。集体资产改制时,向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对象一次性配置股份,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固化股权。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应当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

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4、探索做好改制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可实行“民办非企业”模式,由“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以“民办非企业”机构形式向区民政局登记。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应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村集体资产共有者。若成立公司条件不成熟,在“村改居”改制过渡期内,可以成立临时性的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不论是成立公司还是临时性的管理机构,都必须成立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制度。资产管理机构(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与社区居委会分设两套账目分开核算,并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居(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㈣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村改居”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市政管理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并在今明两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强社区用房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目前,全市尚有81个“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未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建设标准。计划至2009年年底,70%以上达标,其中,思明区所有“村改居”社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建设标准;湖里区所辖14个“村改居”社区中用房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至少要达到5个;海沧区两年内解决尚未达标的钟山社区、鳌冠社区办公用房问题;集美区所辖9个未达标“村改居”社区,2008年安排建设4个,2009年安排建设5个,2009年底前全部达标;同安区所辖15个未达标“村改居”社区,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等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今明两年重点解决环东海域、工业集中区片区“村改居”的社区服务用房问题,至2009年年底全区70%以上达标;翔安区今明两年重点解决环东海域、工业集中区周边20个“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其中2008年新建15个(新店镇4个,马巷镇11个),2009年新建5个。

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按照1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合并建设。各区要重点安排解决环东海域、杏林湾、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五缘湾、湖边水库等片区“村改居”的社区服务用房问题。对财政困难的区,市财

政可视情予以补助。

2、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各区要把“村改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范围,并根据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外,其他“村改居”社区在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家园清洁行动”、“农村道路村村通”、“农村安全饮用水”和“农村健身路径”等项目中,统筹安排。重点解决“村改居”社区的进出村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路

径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

3、加强环卫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未采取区、街、社区环卫管理一体化的湖里、集美、同安、翔安区,要进一步加强“村改居”社区的环卫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环卫经费保障办法,切实减轻“村改居”社区的经济负担,在2009年年底之前明确“村改居”社区环卫管理体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鼓励建立物业管理的企业运作机制,实行管、干分离;合理配置环卫从业人员,合理设定其工资待遇;建立健全环卫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提高“村改居”社区环境的日常保洁质量。

㈤落实社区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社区居民转移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和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率。

1、做好“村改居”社区居民转岗就业工作。在失去土地、社会形态发生明显改变的、符合条件的“村改居”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一是对“村改居”社区居民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区别对待;二是将无房租收入、无经营性收入和有就业意愿的无业人员纳入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经过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援助;三是对“村改居”居民中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优惠政策,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制定“村改居”社区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相应地提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额度,并将补助标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同时要积极探索贴息贷款、按比例补助等补助办法,引导更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村改居”不满5年的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村改居”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且失去土地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可以建立居民保障金,专款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

用支出。

㈥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城市社区管理制度

和工作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适当调整社区管理范围。按照便于管理与利于服务的原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内新开发的商住区,可按管辖范围2000—4000户人口数标准,设立新的社区。对个别管理界线不清、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可适当

调整管理范围。

2、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建设,“两委”一般应维持5-9人的规模。要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逐步建立“村改居”社区“社区工作站”,配齐配强从事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

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事务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反映居民意见、建议,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代表总

数不得少于50人。

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其成员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由5至7人组成,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

落实和社区事务、社区财务公开情况。

成立社区同驻共建理事会。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社区单位委派代表参加,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研究社区同驻共建事宜,实现社区共建,资源共享。

健全社区群团组织。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村改居”社区妇代会、共青团等配套组织的更名工作,健全社区基层组织。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着重培育发展服务类、文体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福利类等社区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两年内志愿者数量应达到社区常住人

口的5%以上。

3、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社区“两委”成员,分批组织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及考试。其中参加社区工作者资格培训考试获得专业资格的,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含获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将其身份转换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缺编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人员,逐步改善“村改居”社区干

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实行市、区、镇(街)分级培训制度。市负责培训社区主干,区、镇(街)负责培训其它社区干部,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岗位必备的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完善社区工作者交流挂职制度。继续安排部分“村改居”社区干部到示范社区挂职锻炼,每期2个月,重点学习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拓展工作思路,提

高工作能力。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已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参照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发放;未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的60%,并逐步增加。

4、建立完善社区工作制度。已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社区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值班制度,并视情建立集中办公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有序推进社区各项建设和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要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值班、考勤、考核等工作制度,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者考核内容,并与奖惩挂钩,促进“村改居”社

区向城市社区工作方式的转变。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治安服务、计生服务、科教文卫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村改居”社区。对于“村改居”且失去土地的社区,要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居民转岗就业培训和指导。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充实社区民警,搞好社区治安群防群治。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广泛开展社区教育、科普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引领健康文明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社区救助、扶贫、助残、敬老、托幼等群众性自助和互助活动,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水平。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改居”社区建设顺利推进

为确保完成“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各区成立区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司法、计生、卫生、建设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各有关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设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建立例会制度或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村改

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㈧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计划和措施的落实。部门之间、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与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村改居”社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村改居”社区建设遇到的实际

问题和困难。

㈨保证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事项,编制预算,保证资金投入,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厦门市人

民政府

二OO八

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总体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 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标准、制度, 实施一批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质量水平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 完成10000项工业发展急需标准的制修订, 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充实和建立300个左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在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示范企业, 切实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主要任务:

1、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结合落实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物流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做好行业质量现状调研。组织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2、完善工业行业质量政策和法规。一是以

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为主线, 梳理并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将影响产品质量提升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制修订行业准入条件, 提高对产品质量要求;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 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职能, 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政策和法规。

3、推进工业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贯彻。

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 会同国家标准化综合管理部门加快修订和补充制定适合我国工业发展的工业产品标准;通过大力推进质量认证、标准符合性认定和新产品鉴定等, 推动工业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 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4、加快技术改造, 创新品种和提升质量。

充分协调运用国家各项财政金融政策, 支持企业围绕改善品种、提高质量水平, 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投入,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协调有关部门, 组织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共性技术攻关, 为开发品种和提升质量创造条件。

5、加强工业行业质量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靠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 指导支持企业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质量和创建品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鼓励支持地方建立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产品质量的跟踪监测预警, 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6、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将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行业质量要求落实到国家各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作用, 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品“三包”和缺陷产品召回等质量责任,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7、加强质量宣传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

2009年质量工作要点:

1、制定落实质量工作政策和指导意见。

结合落实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开展十大行业质量调查, 编制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修订行业质量准入条件, 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 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梳理完善工业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开展修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研究、论证工作。

2、贯彻实施工业行业标准。

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 评估现行工业产品标准的适用性, 完成3000项急需标准制修订。采取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 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贯彻实施推荐性标准。鼓励工业行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在汽车工业推行ISO16949, 在信息服务业推行ISO20000, 在食品工业推行ISO22000和HACCP等。

3、落实“三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

积极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选点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对家电生产企业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质检总局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4、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新产品研制、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和产品公共质量保障能力等项目, 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促进自主品牌建设,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支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对现有企业生产进行改造, 调整生产结构, 增强制造水平。

5、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开展民爆行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继续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6、落实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措施。

制定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小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

7、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

研究制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 在钢铁、石化、家电行业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方法;在汽车、家电行业推广精益生产管理方法;支持中国质量协会开展通用装备和食品行业质量管理现状调查及汽车、钢铁、手机和“家电下乡”产品用户满意度评测工作。

8、推进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制定《加快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指导意见》, 研究制定家电行业品牌建设指导意见。从增强企业实力、营造市场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拓海外市场等几个方面, 推进服装和家电自主品牌建设, 以服装和家电为切入点, 全面推进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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