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2024-06-28

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9篇)

1.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建设一支能够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0〕1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1.以党中央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以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2.干部监督工作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人事(组织)部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对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干部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1.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把好选人用人入口关。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民意测验、民主推荐和群众公认,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要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要求,认真、全面考察干部,包括思想、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公开竞争选拔领导干部力度,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在全体在职职工范围内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干部的作法,全面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拟提拔人选,应在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

3.在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核时,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确实不称职的,应进行调整。

4.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和成员在总结、届中考核、届满述职报告的内容,根据知识创新工程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工作绩效和干部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实行奖惩和任免。

5.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检查。院党组定期检查全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人事教育局、各分院党组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6.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派出考核组的党组及人事(组织)部门对考核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考核组和考核人员是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用人失误责任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1.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要通过领导班子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核、工作调研、随时检查等方式,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积极推进改革与发展。重点监督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研究所四个《条例》的执行情况。

2.切实履行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人事(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领导干部能否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能否正确运用领导

权力。督促和帮助领导班子找准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

3.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反馈,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测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与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坚持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对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上出现的问题,上级领导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提醒纠正。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提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意识,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4.突出抓好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简称“一把手”)的监督。院领导、人事(组织)部门领导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机会与党政“一把手”谈心谈话。加强组织部门对“一把手”的全面考核。结合年终考核与总结,建立党政“一把手”报告制度,将本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写出报告。

5.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监督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1.院党组要把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2.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人事(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干部监督职能,人事教育局设专人负责干部监督工作,对各级人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统一协调、宏观指导并检查落实。

3.加强与纪检监察、党委组织部门等兼负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分工负责,相互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干部监督的合力。

4.建立和完善人事(组织)部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政策。

5.不断研究干部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逐步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的方法、手段和机制。

2.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二

《意见》指出, 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在监督工作中, 必须坚持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坚持权责分明, 协同联合;坚持放管结合, 提高效率;坚持完善制度, 严肃问责。

《意见》提出五方面举措。一是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工作体系;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 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围绕重点, 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 实行“一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减少重复检查, 提高监督效能。

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 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健全问责机制, 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

3.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4.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四

惠府〔2010〕167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乡镇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是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负责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保证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权益;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推进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五)指导和协调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内容和方式

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产权登记的管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应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范围是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二)资产转让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产评估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以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公开转让。属于企业产权转让的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备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执业职责,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资产交易的管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应通过惠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不得以进入拍卖行等其他中介机构转让的方式代替进场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乡镇企业国有产权的,须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规范程序。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共同做好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应每月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本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对国有(集体)资产处置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乡镇,由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或私分、转移、隐匿乡镇国有(集体)资产,造成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五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体系及程序,提高干警素质,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执法监督活动,不断增强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思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公正的执法体系,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严格、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

工作原则:

1、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

3、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结合,有错必纠,保证严肃公正执法。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一)认真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分析和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具体措施;

(二)调查研究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支持政法部门严肃执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开展案件评查,认真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督办有重大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行动、依法办理;

(五)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六)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协助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执法监督工作;

(八)完成市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

三、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经常了解、掌握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督促政法部门就有关情况作出报告;

(二)在政法部门正确的执法活动受到阻挠或干扰时,帮助排除阻挠和干扰;

(三)发现政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限期改正;

(四)监督政法部门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对领导指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督促有关政法部门认真办理,承办部门要按要求上报办理结果。

四、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针对突出违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对群众反映执法不公、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个案监督调查;

(四)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主持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协查重大疑难案件。

五、执法监督工作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实行内部立项审批。市委政法委对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和重特大案件,应提出监督原因、依据和具体工作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准立项。

2、向有关政法部门下达执法监督通知,提出具体监督意见,必要时进行调阅卷宗审查。

3、政法部门对市委政法委监督的重要执法事项和重特大案件在限期内报告结果。

4、市委政法委对办理结果存在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要求

其进行再次整改、通报、跟踪问效。

(二)执法检查程序

1、组织开展全面检查,要采取普遍复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法部门办结的各类案件,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逐案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并就检查出来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和部门交换意见,限期依法纠正。

2、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某一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要从政法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实施专项治理。

3、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与人大常委会和政法部门系统内部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进行。市委政法委指导或参加政法部门、系统内组织的检查,从中了解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4、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市委政法委提出建议或责成有关政法机关复查、复议,对确属错案的,督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纠正。

(三)督办重大事项和重特大案件程序

对领导指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重特大案件,政法部门必须认真承办。

1、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市委领导指示的事项或案件列为督办

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2、市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列为交办事项或案件,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时上报查办情况和结果。

3、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受理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列为转办案件,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4、对有关承办单位报告的专办、督办案件办理结果,要由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办结事项,属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要求报办理结果的,要正式行文报告;属于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要向原批示领导专报。

(四)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依照有关组织、纪检工作程序进行。

六、执法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市委政法委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执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依照有关违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政法部门拒绝接受正确监督意见或在限期内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市委政法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市委政法委监督意见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导致错案、错误处理,又不自行纠正的,或者对市委政法委的监督

6.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六

定》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

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

(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要监督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并将退市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涉及范围向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报告。要把产品退市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退市的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追踪登记制度,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监管,严防退市产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产品要重新入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并报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备案。

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二)正确处理《特别规定》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既要全面执行《特别规定》,又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严格规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足用好《特别规定》赋予的四项强制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全面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严格食品等产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经营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要尽快建立健全。对已建立的制度中不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监管制度与《特别规定》相衔接,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要监督产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合格;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指导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广泛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 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 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要按照《特别规定》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的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箱,也可以公布本单位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受理申诉举报工作的网址;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的工作进度,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诉举报,努力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加快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等重要商品数据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等措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并逐步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内部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网络相连接,努力实现网上监管,切实提高食品等产品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现代化水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发生产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同时,加快食品等产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处置食品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成立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总局决定成立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周伯华局长任组长,王东峰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及市、县工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等产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局要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级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情况上报总局。

(二)严格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公平交易、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个体私营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直销监管、法制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实施。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等产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7.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七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八

通江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中央于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实施纲要》将政协的民主监督明确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之视为整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说明了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政协章程是这样明确定义政协的民主监督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因此,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整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尽

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民主监督效果,就要积极探索实现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形式,根据实践经验来看,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听取情况通报中实施政协民主监督

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搞好政协民主监督,这是实现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的首要环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议以及全委会议,都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极好机会。政协主席会议层次高、权威性强;常委会参与面广、涉及内容多、影响力大;专委会重点突出、沟通直接;全委会议声势大、委员多、议题重要且集中。这些会议都是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并积极参政议政的重要载体,可定期请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在这些会议上通报情况,主要是通报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委员们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与批评。这里的关键是要坚持对每一次会议做到准确选题,精心筹备,精心组织和精心安排,事先确定听取情况通报的具体内容和单位,重视监督的真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在加强提案工作中实施政协民主监督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是推

视察的重点问题应当是一些全局性或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焦点问题,这样的调研或视察才能对全局性的工作和具体工作都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调研或视察时不能走马观花,浅尝辄止,而应当深入了解事物的本质,从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调研或视察结束后可充分运用政协建议案、调查报告和政协提案等形式,就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在委派监督小组中实施政协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是在同级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组织。实践证明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派监督小组是进行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措施。民主监督小组可以根据界别和党派的代表性,挑选和委派若干民主监督员,由政协的专门委员会牵头,受政协的委托行使民主监督权,以专门小组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这比单个委员的持证监督具有更高层次的权威性,比分散的受聘监督具有更严密的组织性。民主监督员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有较丰富的政策理论知识,有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政协还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热情高、有专业知识的委员,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对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勤政廉政、行风建设、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落实的监督。政协可有重点地组织委员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去,在参与中进行政协的民主监督,效果也是明显的。从许多地方的实践看,政协组织还可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诸如“政协论坛”、“委员之声”之类的评论专栏,邀请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评说,针贬时弊,扶正祛邪,反映群众呼声,呼吁解决问题,在人民群众中反响很好。这是政协的民主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别开生面的监督形式,具有广泛性、直观性、影响大、效果好的特点。

七、在反映社情民意中实施政协民主监督

9.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篇九

工作的意见》情况的汇报

政协沧州市委员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布后,沧州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意见》和省委《通知》结合起来,迅速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学习贯彻活动,基本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积极主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政协工作的发展。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学习贯彻活动

《意见》颁布后,市委非常重视,把推动《意见》和省委《通知》学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主要领导就学习贯彻《意见》和省委《通知》作出指示,要求制定相应措施,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市委书记办公会就学习贯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定由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主抓此项工作。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传达贯彻文件精神,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把学习贯彻《意见》和省委《通知》作为共同任务抓紧抓好。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意见》和省委《通知》列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要求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市委党校把《意见》及统战政协理论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为把学习贯彻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在分析前段学习贯彻情况的基础上,市委于今年8月初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各级各部门如何按照省委《通知》要求进一步学习贯彻《意见》提出了意见和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市政协把学习贯彻《意见》和省委《通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政协系统到政协机关,从政协委员到政协领导班子,都采取了集中学、自学、培训讲座、收看录像、知识竞赛、交流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深入扎实的学习贯彻活动。市政协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机关全体干部的学习都做了具体的安排,制订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先后组织机关干部收听收看了学习贯彻《意见》的音像资料,组织委员收听收看了省政协学习贯彻《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参加了《人民政协报》举办的“沈阳机床杯”学习贯彻《意见》知识竞赛,召开了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学习贯彻《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了委员学习《意见》辅导讲座。与此同时,以政协党组名义在《沧州日报》刊发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努力开创我市政协工作新局面》的文章,对全市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学习贯彻《意见》提出了要求。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进一步推动政协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今年9月份,市委、市政协联合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政协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学习贯彻《意 见》和省委《通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召开了情况汇报会,市委副书记石锡贵同志和在机关的政协主席、副主席听取汇报,石锡贵同志还做了即席讲话。与此同时,还对部分县(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市委办公室下发了检查情况通报,推动了学习贯彻活动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以学习贯彻活动为契机,利用新闻媒体加大了对政协工作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了政协的社会影响,为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营造了更有利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

在贯彻落实《意见》和省委《通知》的过程中,市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协工作的支持。根据《意见》和省委《通知》精神,市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这一专件与2004年市委政协工作会议印发的《中共沧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沧州市人民政府、政协沧州市委员会加强工作联系的制度》两个专件,不仅保证了政协在市委领导下和市政府支持下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也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程序和机制。一是坚持工作制度。市委把政协工作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部署、检查、落实。市委常委会议每年都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对上级党委有关政协工作指示、决定、规定、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重 视和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的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内容,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把党政职能部门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特别是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的情况纳入督查的重要内容。二是坚持协调制度。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邀请政协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视情况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召开工作会议,邀请相关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市政协委员代表参加。市政协召开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出席和列席。政协专门委员会举办专题协商会、座谈会等,政府对口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三是坚持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和政协要求,市委、市政府坚持向政协通报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坚持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情况,有关社会生活中的突发重大事件,也及时向政协委员通报。四是坚持联系制度。市委通过政协组织密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促进团结、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党政职能部门加强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经常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开展对口协商;积极支持政协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共同开展调研活动,建立协商议政、咨 政议事的合作共事机制。五是坚持批办反馈制度。对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亲自阅批,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政府办公室及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政协提交的重点提案,市委、市政府领导逐件做出批示、抓好督办落实,政府办公室及时向政协提案委通报办理情况。对政协送阅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党委、政府领导作出批示,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市委、市政府认真坚持以上制度,把政协工作列入了重要日程。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议先后两次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政协工作。市委书记郭华、市长孙瑞彬两位主要领导先后两次来政协通报工作,沟通人事安排,帮助政协解决委员活动经费和车辆等实际问题,先后三次参加市政协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先后两次向政协主席会议、三次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有八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就政协大会发言、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70多份文件作出批示。市委、市政府先后四次转发市政协有关文件和报告。

三、推进“三化”建设,积极履行政协职能

按照《意见》和省委《通知》要求,市政协把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自身工作运行机制。对以前制定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党派团体提案的处理办法、提案审查立案工作 的实施办法、提案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等十几项工作制度来了一个回头看,本着《意见》精神,对一些条规作了补充和修改,从而使政协的“三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进一步健全协商制度。坚持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坚持每年年初主动提出协商题目,与党委、政府沟通后,安排全年协商计划,拟定协商方案。运用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题协商座谈会等形式,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协商讨论。为增强协商的针对性,注重抓好三个环节:协商前,将有关协商议题的文件资料提前发送给委员,并组织委员围绕协商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活动;协商时,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到会通报相关情况,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直接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后,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加强跟踪反馈,力争实现向实际成果的转化。通过规范运作,提高了协商质量,为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一些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把提案作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通过寄发提案参考题目、印发辅导材料、举办提案工作培训班、加强撰写提案指导等措施,努力提高提案质量。与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提案交办大会,增强办理的效果。主席会议协商确定重点提案直接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保证重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通过主席 会议督办、主席副主席分包督办等形式,加大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采取与新闻媒体合作、与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督查、组织委员视察等措施,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召开提案点评会,直接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点评,促进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通过全面发动、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召开信息工作座谈会、聘请特邀信息员、组织信息员培训等措施,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广辟信息来源。市政协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反映社情民意。通过《社情民意专报》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了许多来自基层和群众的真实情况。把视察作为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每年选择6至7个题目,采取主席会议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等形式,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市有关工作的开展。把民主评议作为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选择几个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有关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此外,还把特邀监督活动作为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推荐选聘政协委员担任执纪执法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持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市政协领导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的各项督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

三是进一步加强专题调研和专题议政工作。针对全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按照“少而精、专而深”的原则,每年都精心选择5至6个事关全局而又适宜政协操作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这些课题,都是在征求部分常委、委员意见的在基础上,经主席会议研究并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的。每项专题调研,都由市政协领导带队,组织有关委员和部门负责同志、业内专家参加,吸收有关民主党派和县(市、区)政协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深入调研,确保调研成果的高质量。在搞好专题调研的同时,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选择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约谈会和举办委员论坛的方式,组织委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此外,注重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优势,组织委员通过各种形式对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行各种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拓宽参政议政的领域。

四、按照《意见》和省委《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一是努力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按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中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中不少于65%的规定,目前,市政协组织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委员和常委总数中都占到了这个比例。市政协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全市大政方针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活动,切实尊重和保护他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党派的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等,都予以特别重视。坚 持每年两次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工作,沟通情况,加强联谊。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经常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协召开各种会议,组织调查、视察、考察等活动,都安排相关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思想上的相互沟通,工作上的相互支持,保证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组织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积极发挥参加政协各界别的作用。注重通过例会发挥界别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界别议政会、市情交流会等。全会期间组织界别讨论;安排大会发言,注意突出界别的特点。在提案工作中,提倡同一界别委员围绕有关专题撰写集体提案,并对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保证界别提案的办理质量。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通过召开界别座谈会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在界别中聘请特邀信息员,负责收集和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题调研、视察、考察、讲座、扶贫义诊等活动,尽可能把相关界别的委员和专家学者吸收进来,充分发挥界别的人才智力优势。每年按界别举办一次联谊活动,沟通情况,联络感情,以激发委员积极参政议政、主动创业奉献的热情。在例会闭会期间,由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的委员,并通过他们与各界群众建立联系,了解各界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充分发挥 人民政协联系广泛、渠道畅通的优势。

三是充分发挥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通过常委会议期间举办学习讲座、组织收听收看录音录像报告、集中培训、印发学习资料、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扩大视野,不断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委员发挥主体作用夯实基础。制定《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职责,规范委员的行为,为委员发挥主体作用提供重要保障。坚持联系委员制度,开展走访委员活动,密切同委员的感情交流,及时了解并帮助委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认真了解委员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情况,帮助委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为委员参政议政争取了更多的便利与支持。在委员中广泛开展岗位建功立业活动,鼓励和引导委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捐资助教、扶贫济困、义诊、义务咨询和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办实事、做贡献,调动了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在贯彻落实《意见》和省委《通知》的过程中,市委对加强政协机关的各项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从思想、制度、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市政府对政协机关的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市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150元调至500元。办公设施、车辆配备、办公经费等方面也都得到了较好保障。到目前,本届市政协机关共提拔处级干部 6 名,科级干部 9 名,调入年 轻干部10名。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协协调,编制、人事部门解决了县(市、区)政协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编制相对较少的问题,保证了县(市、区)政协工作的开展。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给予政协以极大的鞭策。市政协自我加压,从各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机关建设。结合《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组织和推动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机关工作人员的统战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根椐工作需要,对机关财务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机关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五、贯彻落实《意见》和省委《通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打算

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和省委《通知》虽然有了良好的开端,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政协工作的认识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领导干部缺乏有关政协知识,对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政治协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协商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协商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依然存在形式比较少、渠道不够宽、方法不够活问题。三是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有待改善,政协机关干部提拔使 用的机率较小,双向交流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协工作,推动政协事业进一步发展,今后我们将从四个方面继续做好工作。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各级党委、政府、政协结合《江泽民文选》中有关论述的学习,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真正从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重视和加强政协工作的自觉性。各级党委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证、工作上支持,不断推进政协组织更加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政协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职能,努力使政协工作在党的全局工作中有位置、有作为。政协党组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推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加大对统战理论和政协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各级党委宣传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和推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政协和政协工作宣传的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政协工作的认识,为政协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校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干部培训规划、教学计划,组织他们深入学习统一战线 理论和人民政协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继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政协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把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准确把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科学内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认识和把握新时期政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能力。通过制度建设,努力克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随意性和表面化,按规定应在政协进行协商的事项,一定征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来自政协的监督和批评,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

(四)进一步支持政协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帮助政协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做好党委、政府与政协干部的双向交流工作,做到在提拔使用上通盘考虑、同等对待。注意选调一些适合做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解决政协机关人员老化问题,切实增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为政协事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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