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监督土地流转

2024-09-07

协议监督土地流转(精选4篇)

1.协议监督土地流转 篇一

土地流转协议

甲方:武乡县石北乡人民政府

乙方:武乡县石北乡石北村村民委员会

丙方:山西鑫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为响应省委袁纯清书记“7〃29”讲话精神,进一步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促进石北乡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本地养殖优势,根据县政府和丙方签订的百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合作协议条款,决定利用本地的土地资源和丙方合作,由丙方投资3000万元,在甲方所在地择地建设种猪场,从而带动本乡养殖业的发展。

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乙方向丙方提供余沟渠土地供丙方建设种猪场使用,该土地位于石北村,余沟渠四至分别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流转用地35亩,其余为荒坡地,该项土地使用年限为30年,土地协议期满后,如丙方需继续使用,-1-

2.实用土地流转协议 篇二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土地种植的西瓜达成如下协

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亩种植西瓜。(具体田亩农户详见附

表。)

二、租用时间:年(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

月日止)。

三、租金标准:每年每亩1300元。(明细详见附表)

四、交款时间:协议签字时乙方支付甲方50%租金,其余50%至2013

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五、国家下拨的涉农补贴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承包期内只可以经营种植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场,不得

损坏水利设施,一起生产成本自理自负盈亏。

七、上级水利部门对土地征收的水资源费及规费由乙方承担。

八、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征用或租用该土地时,本协议中止,国家或集体补偿的清苗费损失归甲方所有。

九、承包期满时,乙方需清理好该土地的附着物,平整好土地后归还

甲方。

十、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甲方:乙方:

3.土地流转协议书 篇三

协议人:袁廖氏、女、汉族、1927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王所乡王所村四社。

协议人:袁学德,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四川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王所乡王所村四社。

协议人:张涛,男,汉族,1966年农历11月初十出生,四川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王所乡王所村四社。

自1982年土地包干到户后,袁廖氏、袁学德无能力耕种自己的承包地,给国家应缴纳的公粮税金也无法上缴,尚有拖欠,政府多次想将袁廖氏、袁学德的承包地收回,但又考虑到袁廖氏、袁学德的生活问题。于1999年5月16日由生产队同张涛土地转包契约,将袁廖氏、袁学德把自己的承包土地3.7亩长期承包给张涛耕种,并负责缴清来年拖欠的公粮税金,及承包后应向国家和集体上缴的一切费用。包括袁廖氏、袁学德的生活费用。在2014年4月8日生产队与张涛(袁廖氏的侄女婿)的土地承包契约,被家族袁学富(袁廖氏的侄儿)、袁发祥(袁廖氏的侄孙)强行解除,因现在袁廖氏、袁学德的3.7亩承包地,不在向国家上缴一切费用,相反国家给予农村土地补助,因国家对农村土地机耕改造。袁廖氏、袁学德的3.7亩包产地基本都在路边,家族袁学富、袁发祥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实为利,并非以善为本,知所

以张涛在与生产队的土地承包契约过程中在田边地角所开的荒0.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所开荒土地0.4亩的流转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2014年6月8日起,袁廖氏和袁学德把自己座落于德昌县王所乡王所村四社的承包土地0.4亩流转给张涛长期耕种管理,自2014年6月8日起以上0.4亩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就完整地归张涛所有和使用。以上流转0.4亩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为:东面同路边接界。南面袁学德、袁廖氏的承包田接界,西面同沙德忠的承包田(胡志忠的)接界,北面同胡志中的住房为界。

二、张涛在此田所开的荒地在2014年4月8日经村社干部调解,由袁学德、袁廖氏给付5000.00元人民币,给予张涛的开荒补偿。袁学富、袁发祥、张涛不同意村社调解,经双方友好协商,袁学德、袁廖氏原拿出0.4亩承包地作为补偿,给张涛长期流转使用。

三、交付0.4亩流转土地的时间;袁廖氏和袁学德于2014年6月8日将以上0.4亩流转土地给张涛。

四、如果以后国家建设征用以上0.4亩承包土地,那么国家建设征用的所有补偿费和建房指标都归还张涛所有。

五、流转期限:本轮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并且本轮承包合同满后,袁廖氏、袁学德继续把0.4亩承包土地继续流

转给张涛耕种管理,并不得收取张涛的任何流转费用。以后依此类推适用。

六、袁廖氏、袁学德协助张涛在王所乡人民政府办理流转登记手续。

七、违约金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一方违约应当给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生产队存档一份,此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每份效力相同。

协议人:协议人:

4.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 篇四

甲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社,村民。乙方:重庆石宝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甲方自愿将承包的位于香溪村19社,地名:岩湾,土地流转给乙方进行平场整治和从事生态农业综合开发(花木苗木基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期限:从 201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或政府征用为止),期满后,按照当地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协商土地承包期延续,双方另行协议协商而签订生效。

二、土地转让权利:甲方只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金的计算标准:每亩土地转让金为人民币方一次性支付,先支付钱后使用土地。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金的支付日期:签订协议后日内支付。

五、转让土地如被国家建设征、占按当时土地补偿费政策,土地费归甲方,乙方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赔偿归乙方。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无条件将成包的土地移交给乙方从事规划经营。

七、乙方因经营需要搬迁甲方房屋,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甲方违约,赔偿乙方为该土地投入的全部资金及转让费并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转让金赔偿给甲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里一份备查,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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