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2024-11-20

劳动保障政策(精选8篇)

1.劳动保障政策 篇一

劳动保障政策.《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申报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2寸彩照4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出具的停业或注销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队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有关证明.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失地农民

外其他均要是城镇户口)。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低保证)

4、残疾人;(凭残疾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失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亩)

6、军队退役人员;(退伍证)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奖励证书)

8、烈士家属;(凭烈士证,民政部门的抚恤证)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项目政策: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基本生活保险保障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的险种和范围:

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加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湘乡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工子女,可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放开户籍限制。户籍不在湘乡,但在湘乡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程序

1、新参保人员:除学生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人群还须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来年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

2、续保人员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社区办理缴费。

3、学生于每年9月份办理新参保(缴保)和缴费手续,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待遇,除学生外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元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当的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手续输时间每月23日至27日办理退休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因高龄等原因不能亲领取养老院金时,可由委代领。《代领养老金有效证明书》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3.每年4月1日至7月15日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年审时间。逾期未办理年审的退休金人员,社保局将暂予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2.劳动保障政策 篇二

政府住房保障要选择一定的方式, 要根据一定的社会经济以及资源背景, 当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住房政策各有个的特点, 但是又同时具有一些共性。

1.1 它们的发展阶段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的住房政策比较发

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政策, 其实都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 是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 政府在生产环节直接干预住房市场的运行。第二, 是全国性住房短缺已得到缓解, 有的其实已达到消失。国家的住房供求总量已差不多达到平衡, 有的已是供大于求的阶段, 各个国家政府都对购房实施“退税加补贴”的措施, 促进个人去购房, 使住房的自有率得到提高。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住房政策, 其实基本都经历了从解决住房困难到使住房面积得到增加, 然后到使住房面积得到提高, 最终使人们的居住水平得到根本性提高的一个发展阶段。

1.2 使住房政策的目标要面向大众“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

代的必需品, 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 这种观点被接受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管理者的政府, 有责任使社会全面发展以及全体居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目前在国外, 各个国家的《住宅法》中, 以及各个国家的《住房计划》中, 都具体描述了住房的政策。住房政策的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立足于每个国民, 具有普遍性。

1.3 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要从多渠道入手发达国家和

发达地区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各种住房问题。这些福利是国家通过政府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再加上对住房出租做出制约, 以“成本租金”租用给家庭环境和收入条件符合标准的居民。用非营利性质的房地产企业, 来解决住房紧缺困难的问题。非营利企业是指公私合营的公司、工会系统组织、住房合作社和各种住房协会等。这种非营利企业或组织, 可以申请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而且享受免税待遇, 所以能用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将所建住房出租给符合标准的居民。总而言之, 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都是由政府来解决的。我国房屋的自有率已经达到了75%以上, 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较高比率。商品房是提供给高收入人群的, 也是市场规律决定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应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市场运行的商品房的税收力度, 要使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租购房, 达到政府的扶持目的, 尤其是要扶持低收入者。

1.4 提倡住房的公平政策住宅跟教育一样, 是人们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 它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进步以及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以及地区都对于居民的住房问题很重视, 形成了相对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 政府部门通过一些措施来解决其住房问题, 比如:发放住宅补贴、建设廉租房、给予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等措施。

1.5 建立配套的住房法律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解决

是国家住房政策的重要部分, 而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对于住房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发达国家差不多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 并且建立了专门的机构, 以法律为依据来实施各项保障措施, 而且要引导以及规范其他经济主体, 鼓励他们服务于住房保障目标, 最终使住房政策贯彻实施。

2 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的启发

参照发达国家住房保障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实施效果来看, 虽然各个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各有利弊, 但是其中有益的经验对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1 必须坚持住房保障总目标与分阶段实施相结合, 保持住宅

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制度得经历住房短缺、住房改善、富裕型住房等阶段。这几个住房阶段中, 所实施的住房政策的侧重点都不同。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们国家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施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来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其实, 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总目标, 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建立适应当前时期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居民住宅的建设速度, 促进经济的增长, 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居民居住的质量, 当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居住情况已不是短缺时期了, 正在局部进入全面建设住房的小康阶段。所以, 要建立一套用以反映全面居住水平的指标体系, 以及更高的发展目标, 为实现住房生存型向住房发展型的转变提供向导。

2.2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政府的

宏观调控对于弥补市场失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告诉我们, 政府的干预在住房短缺时期较多, 随着住房问题一步一步解决, 政府的干预也会逐步减少。当前, 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干预的手段主要是制定住房建设计划和调控住宅市场需求, 以及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以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第一, 严格审定住房保障的对象;第二, 在住宅建设中, 根据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 划定出一部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 发放差额住房补贴给低收入家庭等等。当前, 我们国家的高房价对于低收入矛盾很突出, 从而限制了个人住房消费市场的形成。所以, 政府要控制房价的不合理上涨, 使我国的住宅有合适的价位提供给居民。

2.3 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机制, 推行住房产权多元化发达

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中, 保障的方面层次不一, 总的来说是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倾斜。当前, 我们国家的国情限制了我国的住房保障, 因为我们国家人口非常多, 经济的发展水平较低。对于最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的保障, 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出了各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 对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 来制定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 逐渐扩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以及保障面, 实行住房产权的多元化以及租售并举的政策。

2.4 不断使住房金融政策得到完善, 使多元住房开发建设融资

渠道得到形成发展住房市场, 就必须得到住房金融的支持。我国的住房金融起步比较晚, 而发达国家的住房金融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 因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性以及商业性住房体系, 根据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要, 已经发育成熟的住房金融都能使其得到满足。我国的住房金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 也使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格局与商业性住房金融格局并存, 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可是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市场相比, 还有比较大的距离。我国的住房消费市场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方面, 住房抵押贷款的种类很单一, 住房贷款保险以及担保问题也急需解决, 而且要使金融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 使金融融资渠道得到扩大, 最终使金融给予多元化住房建设支持。

2.5 区分保障水平的层次性, 注重合宜保障手段必须要结合本

3.劳动保障政策 篇三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的案件数量出现了指数化上升的势头,加之2011年年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年中《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促使劳动争议和诉讼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那么,2011年劳动争议和诉讼到底有哪些新动向呢?新的劳动政策的出台对劳动关系具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本文就这个话题,向您介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副院长周国良先生的看法。

2011年劳动争议三大新趋势

从劳动争议的数量上来看,周副院长认为2011年劳动争议数量呈现持续性增加的势头,案件数量和人员数量双增加,群体性争议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复杂;从争议的内容上来讲,延续了2010年的一些特点,主要内容仍然是围绕经济补偿金和劳动报酬,且容易产生争议的人群依然集中在30岁以下的外来人口,这类群体年纪较轻,就业不稳定。但是2011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一些新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趋势:

单一行动转向集体行动

2011年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开始多元化,比较多的是企业动迁、工作部门交接以及企业经营不善等,这些原因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的劳动争议,而且往往无任何征兆。

权利争议转向利益诉求

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员工争议的焦点开始由欠薪转向对工资增长的诉求,员工开始主张自己在企业中的各项利益,我国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畸形成长更是加重了这种现象,全国99%的集体性纠纷都是在工会以外产生的,比如说2008年的佛山本田工人罢工事件,就是因为工会没有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中,员工主张增加工资待遇和建立工资正常晋升机制而引发的。

争议主体由企业扩大至各类组织

原来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主要发生在企业,2011年以来,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出现劳动纠纷的数量也明显增加,尤其是临时工群体。这表明劳动争议的范围开始扩大到各类组织当中。

2011年新出台劳动政策盘点

在周副院长看来,2011年出台的影响到劳动争议的劳动政策是非常多的,以下几项政策比较关键,影响也最为广泛:

劳动工资标准调整

在劳动关系中,有两项工资标准较为核心: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二者之一的变动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近几年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与之最为相关的是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海市普通劳动者的缴费水平近1000元/月,企业的缴费数值几乎要加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

随着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出台,员工工资的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升至3500元,税率也较以前要低,这对广大的劳动者当然是一大福音,但是新的政策也引起了预想不到的劳动争议。在2011年新税法刚刚实施的9月,关于月饼费是否要纳入个人所得税,引起广大网民的热切讨论。周副院长认为这个月饼费是应该纳入到征税范围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讲,月饼费是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劳动争议处理当中,应该把它看做工资或者收入;但是如果月饼费的资金来源于工会,也可以不将它算入员工工资,但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两个特殊的费用为独生子女费和高温津贴,这些政策的变动,引起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进行工资发放时,政府支付与企业支付的界限、强制标准与企业自主标准界限的划分是否清晰,是否纳入个人所得要看资金渠道,这不仅影响到税收,而且影响到员工社保的缴费基数等。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

2011年7月1日开始付诸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让我们的工作开始有法可依。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随后出台了很多文件进行说明,人社部签发的13号到16号令都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新的法律对上海劳动力市场的震动比较大,涉及700多万的劳动者。上海市原来社保体系较为复杂,共分为镇保、城保和综保等,为了和中央政策保持一致,上海市对这700万人进行了一次性的调整,总体趋势为镇保和综保向城保靠拢。未来上海市将只有三类保险,第一种是农村居民的保险,专指纯农民群体;第二种是城镇社会保险,专指有单位的从业人员;第三种是居民保险,专指没有单位同时又不是农民的这个群体。

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但是急速的转变掩盖了一些问题,虽然保险分为这三类,综保和镇保销匿了,但是这类人群并没有消失,如何做好这些人群的过渡,关系到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也为用人企业带来了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1)待遇支付渠道和标准发生变化,尤其是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如果是由第三方导致的,可以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支付,就要由企业进行支付。但是如果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就由工伤基金进行支付,这为企业分摊了用人的风险。

(2)劳动争议处理双重变化。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引起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渠道的变化,原有的争议处理渠道主要有三个,劳动监察、社保中心和劳动仲裁,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劳动监察的业务将逐渐向社保中心移交,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也将逐渐不再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而是转交到社保中心;其次是司法解释的变化,也使得劳动争议的人员涵盖范围发生变化。

新形势下劳动争议协商与引导

前文已经提到,2011年劳动争议的新趋势即为争议群体化,且开始由权利保护转向利益诉求。为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周副院长举了一个近期发生的案例:世博会清洁工集体停工案件。2010年上海世博会即将结束的时候,世博会的一些清洁工人开始集体停工,他们认为虽然工资正常支付了,但是在世博会结束的节点,组会的工作人员以及警察都发放了3000元的奖金,他们也应该享受该项待遇。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警示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现在的劳动争议是非标准开始变得模糊起来,但是中国政府尚缺乏处理罢工的经验。我们再来看两个国外的案例,看他国政府在处理集体争议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其一是美国NBA球员罢工、球赛停打事件,政府是怎样处理的呢?总统奥巴马称自己仅是个球迷,希望他们早点开赛,但是不会介入到其劳资谈判中去,即使是无限期停赛也没有办法。另外一个,澳洲航班停飞事件,同样作为集体性劳动争议,澳洲政府却积极介入,要求停止对抗运动复飞,并将这个情况提供给澳洲公民就业委员会,罢工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迅速告停。可以看出政府介入机制在罢工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还很少有处理集体协商的经验,因此企业的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周副院长认为,上海市现在的劳动争议在外资企业发生的概率远比国营集体型企业要高,因为在国营企业中有一个内部协商调整的机制,在劳动争议发生初期就通过内部机制进行了消化,这对于我们未来的集体争议处理是一种很好的启示,企业要做好进行集体协商的准备,对集体争议进行很好的引导。

劳动争议处理如何做到未雨绸缪?

明确了劳动争议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特点,再来看周副院长在劳动争议防范上,给出的具体建议。

合适的用工模式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模式,比如说劳务派遣、业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等,要进行衡量和抉择。

严守法律底线

人力资源管理者,首先就要是一个合格的劳动法律专家,首先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遇到劳动争议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和寻求外部帮助,坚决不踩法律红线。

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

预防劳动争议最为关键的,也是与日常工作最为相关的,还是要建立一个科学、和谐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要依法设定权利义务,在企业规章制度和集体、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示;第二是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及时预防和应对突发的集体争议事件,同时集体协商机制也是建立集体合同等的必要因素;第三是加强日常管理,防患于未然;最后要注意积极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以软环境化解危机。

4.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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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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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一)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总 分

得分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A)

一、单选题:(1×15=15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年满()周岁的公民具备劳动行为能力。

A、14;B、16;C、18;D、20。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A、由劳动者承担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

B、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不承担

C、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4、年龄达到()且精神正常的公民,应当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10周岁;B、14周岁;C、16周岁;D、18周岁。

5、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表述是()。

A、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B、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C、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D、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为一次,假期为()。

A、20天B、30天C、45天D、75天

7、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的劳动者。

A、未满18周岁B、未满14周岁C、未满16周岁D、16-18周岁

8、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在失业前至少缴纳保险费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A、1年,12个月B、1年,24个月C、1年,18个月D、2年24个月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D)。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B、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C、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D、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10、干部退休年龄男女分别为(B)岁。

A.60,50B、60,55C、55,45D、50,451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补偿标准是()。

A、100%B、150%C、200%D、300%

1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A、24,B、48,C、12,D、7213、《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者享有()

A、自主择业权B、平等就业权C、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4、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B.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C.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A.2007年7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1月1日D.2008年7月20日

二、多选题(2×10=20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下列说法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C、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2、《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A.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D.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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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二)3、有()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D、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情况下可以即时辞职。

A、在试用期内B、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D、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6、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8、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A、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D、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9、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B、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10、符合法律规定代扣工资的行为包括。

A、余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B、代扣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5%

C、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可以代扣D、法院判决、裁定的扶养费、抚养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6分):

A、劳动合同期限;B、竞业限制;C、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D、生死条款;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H、试用期;I、保证金;

J、保密条款;K、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2、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3、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关于()的约定,即使有这些方面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填空题(每题2分,计10分,正确答案填在空格内)

1、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或者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日内提起,引起二审。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5、女职工产假为,哺乳期为。

五、名词解释(每题4分,计12分)

1、劳动合同

2、竞业限制

3、失业

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

1、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哪些?

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六、案例分析(29分)

1、(10分)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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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三)问:(1)(3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2、(9分)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问:(1)(5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4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3、(10分)李某大学毕业后与甲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内容为化验员,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每个月休息两天,该厂为李某偿付李某就学期间的贷款2万元,自2002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29日合同期限为五年,李某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损失2万元。李某试用期为半年,半年后若经考核不合格,再延长试用期半年。工资待遇为1000元/月,试用期间为800元/月,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为600元/月。李某上班后,经6个月试用后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中遇2003年5•1节,厂里安排其加班(5.1-5.7)。延长试用期期间,李某提出合同违法无效,要求厂方将订合同时扣押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退还李某,李某另谋生计,甲厂不允许。后李某于2003年9月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问:

(1)(4分)李某与甲厂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哪些内容违法?

(2)(3分)请为李某算一下“5•1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多少?

5.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篇五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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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2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目录

1.公司制度 „„„„„„„„„„„„„„„„„„„„„„„„„„ 3 2.薪酬

„„„„„„„„„„„„„„„„„„„„„„„„„„ 5

3.违纪处分 „„„„„„„„„„„„„„„„„„„„„„„„„„ 6

4.附表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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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3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参考文件:

1.劳动法规

2.有关病假的法律、法规(广州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3.贝尔罗斯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

1.工作时间

1.1

公司制度

由于生产需要,公司实行白、中、夜班工作制。无需三班倒的同事,上下班时间为: 8:30am—17:15pm(白班)。另外,需三班倒的员工,白、中、晚班上下班的时间如下: 1.1.1 白班: 8:05am – 16:25pm 1.1.2 中班: 16:00pm – 0:30pm(翌晨)1.1.3 夜班: 0:05am — 8:30am 1.2 1.3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更改工作时间安排。如有更改,请以公司的通知为准。因考虑到在每天工作之前需用一些时间准备,所以我们要求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十分钟到 达厂区。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将会根据上班时间及实际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及交通车到达厂区的时间。(我们会合理的安排交通车的时间和路线)。

1.4 白、中班员工每天各有四十五分钟用餐时间。

2.打卡及考勤

2.1 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原则上一天两次,上下班各一次。如中途员工需请假外出办理私人事务的,亦需打卡。

2.2 2.3 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制度。迟到(交通车迟到出外)、早退、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 为,并将会被扣除相应的工资。

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请、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安排培训而未参加又不上班、续假后未补办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员工旷工超过三日,主管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

2.4 所有员工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完毕当月所有的考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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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4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2.5 关于提交资料的要求:

2.5.1 《加班申请单》与《请假申请单》分开,并按照员工号大小从小至大放置。

2.5.2 如出差、外出办事当天未能打卡、上班忘记打卡或未带考勤卡,请使用《请假申请单》注明原因,并由部门主管/经理确认后,交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备案,以便考勤审查更顺利。没有请假单证明的缺勤,一律以事假处理。

2.5.3 如果员工跨月份请假,请按不同月份分开填写请假单。

3.请假

3.1 3.2 员工申请假期(假期种类请参考福利制度),需获得其直接主管的同意并递交《请假申请表》。如因紧急情况不得不休假或超假,又不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必须在主管当班四小时内获得主 管的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 3.4 申请病假后上班第一天需提供相应的医生证明,如无医生的证明,则按事假处理。凡三天及以上的事假、一个星期及以上的病假,需经过人力资源部批准。

4.加班及补偿

4.1 原则:

4.1.1 遵守劳动法及政府的政策。4.1.2 更灵活的适应客户及市场的要求。4.2 范围:

4.2.1 所有未免除加班工资并与贝尔罗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4.2.2 临时工。4.3 加班情况:

原则上,每位员工每个月加班小时不得超过36小时;但因为业务需要及员工个人同意,不经常发生加班小时超过36小时是可接受的。

4.4 加班小时及定义:

4.4.1 延长工作日加班: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上班。4.4.2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工作或轮休日工作。4.4.3 节假日加班:在节假日工作。

4.4.4 每次加班时间连续工作超过30分钟才可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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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5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4.4.5 所有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培训,不视为加班工作(特殊情况除外)。4.4.6 所有花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视为加班工作。4.4.7 用餐时间,不视为加班工作。4.5 加班小时的申请及批准:

4.5.1 所有非倒班员工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并批准后,加班时间方可得到承认。

4.5.2 所有倒班员工,部门主管/领班根据生产定单制定加班计划,汇报给上一级主管并获得其批准后,加班时间方可得到承认。

4.5.3 对于紧急情况产生的加班,事后须有合理解释,加班时间方可得到承认。4.5.4 部门经理/主管每月将审核所有的加班时间。4.6 加班小时安排补休:

4.6.1 员工的加班小时在36小时以下的,将按照以下标准全部支部加班工资: 4.6.1.1 延长工作日加班:按照职员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4.6.1.2 休息日加班:按照职员本人小时工资的200%支付。4.6.1.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按照职员本人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4.6.2 员工的加班小时超过36小时的,超过部分将安排补休直至加班小时为36小时为止,安排补休时按照以下顺序:

4.6.2.1 首先安排周末的加班小时。4.6.2.2 其次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小时。4.6.3 节假日的加班小时将全班支付加班工资。

4.6.4 经理及以上职位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或补休,但如因强制性原因导致节假日加班则可享受补休。4.7 补休时间的使用:

4.7.1 员工申请补休假期时,需提前经主管/经理的审批,以保证不影响公司的运作。4.7.2 部门主管负责监督补休时间的累积情况及根据业务安排合理的补休计划。4.7.3 员工离职时,其剩余的补休小时将全部支付成加班工资给员工。4.7.4 员工申请假期时按照以下原则:首先申请补休,其次申请其他假期。4.8 以上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08年9月1日。

第二章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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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6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1.正常情况下,职员全勤公司将支付其全月工资总额。

2.事假及缺勤期间的工资将会全部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除工资总数=工资总额/174小时*请假/缺勤时间

3.病假期间的工资将按45%支付,计算公式如下:

3.1 3.2 应扣除工资总数=(总额工资/174小时*请假时间)*55% 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加班时间:根据贝尔罗斯的实际情况,加班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实际的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

5.工资计算程序

7.1 正常情况下,员工全勤公司将支付当月工资总额。

7.2 公司为员工的薪金情况保密,员工也应为自己的薪金情况保密。

7.3 薪资发放方式及日期:公司通过银行每月5日支付员工上个月的薪资。公司有权调整薪资支付

日期,但最迟不超过当月的第10日,调整时将事先通知员工。7.4

员工每月收到个人薪金单后,如发现有差异,应在10天内通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查证。如超过 10天,公司有权拒绝更正。

第三章

1.处理的原则

违纪处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允许受处罚者申辩。任何违纪处分必须有书面资料记录。处理的依据

2.1 2.2 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其它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3.违纪处理程序

3.1 如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由主管级或以上人员申请,并立即填写《处分执行表》,详细、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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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03.03.03 7 劳动管理&加班政策

地记录员工的违纪情况。3.2 如果违规行为需进行调查,方能确认责任承担、损失的,则由主管级或以上人员申请,并联合 相关人员填写《员工违规行为确认报告》及《处分执行表》。主管级或以上人员完成《员工违规行为确认报告》,向员工说明原因并让其签名;主管级或以上人员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确认报告》填写《处分执行表》。

3.3 3.4 《处分执行表》、《员工违规行为确认报告》由部门经理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通知相关人员签收。此处理决定将保留 备案。

4.申诉权利

4.1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违纪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7天内向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提出申诉。如逾期不提出申诉,违纪处理决定生效。

4.2 4.3

公司在收到员工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是否变更违纪处理的决定。

如员工拒绝承认违纪事实,公司有确凿证据或见证人的情况下,违纪处理仍然生效。

6.社会保障有关政策 篇六

一、人社局

1、企业养老保险

征收比例: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征收基数1900元/月、人均;参保人数30809人,其中:在职职工25396人,离退休5413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17948万元。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有11个档次。财政出口月补贴55元,其中:省级33元,市级10元,县级12元;财政入口补贴年30元,其中:市级3元,县级27元。缴费人数30181人,领取人数4887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1448万元。

3、农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有11个档次。财政出口月补贴55元,其中:省级33元,市级10元,县级12元;财政入口补贴年30元,其中:市级3元,县级27元。缴费人数270000人,领取人数90830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15583万元。

4、机关养老保险

征收比例:单位缴纳44%,个人缴纳2%;征收基数1675元/月、人均;参保人数19336人,其中:在职职工14298人,离退休5038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601万元。

5、失业保险

征收比例: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征收基数1900元/月、人均;参保人数29282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4477万元。

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征收比例: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征收基数1900元/月、人均;参保人数27410人,其中:在职职工20590人,离退休6820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4222万元。

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不同群体个人缴费标准不一样,财政补助年人均240元,其中:省级补助108元,市级补助57.60元,县级补助74.40元。参保人数81222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2051万元。

8、工伤保险

不同行业缴费比例不一样,分别是0.5%,1.0%,2.0%。征收基数1700元/月、人均,参保人数29030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834万元。

9、生育保险

征收比例:机关事业单位是0.4%,征收基数1674元/月、人均;企业是1.0%,征收基数1900元/月、人均, 参保人数17024人。截止去年底资金滚存结余551万元。

二、民政局

1、农村低保

目前执行保障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人均补助标准75元,其中:省级补助40元,市级补助11元,县级补助24元。(将要执行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人均补助标准110元,其中:省级补助64元,市级补助15元,县级补助31元。),目前20479人享受补助。

2、城市低保

目前执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60元,人均补助标准175元,(将要执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人均补助标准195元),目前3067人享受补助。

3、五保供养

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800元,目前267人享受补助。将要执行标准每人每年2100元。

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目前1154人享受补助。将要执行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

4、优抚抚恤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1)烈属:其中城镇每人年10860元;农村每人年641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其中城镇每人年9360元;农村每人年6130元。(3)病故军人遗属其中城镇每人年8820元;农村每人年5870元。

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6540元,病退军人每人每年3060元,参战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济宁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19号):提高义务兵优待标准,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均按不低于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给优待金。对到新疆或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界定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优待金。

退伍精神病人住院费。根据市民政局及兖州荣军医院规定,每年收取每位住院病人1000元药补、服装费。

四级以上伤残护理费,月补助1034元(职工平均工资2585×40%)(国务院令第413号第29条)。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13条的规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由社会保险医疗经办机构予以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

①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行标准每人每年1640元。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大额医保费,每人每年96元(单位5元、个人3元)。③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每人每年1000元(汶政发[2008]46号)。

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药补助费。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济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05]17号)第五条“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医疗经费”的规定,三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费。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汶政发[2008]46号文件规定,享受部分住院补助。

①1-6级残疾军人住院费×(1-85%)。

②7-10级残疾军人住院费×(1-60%)×60%。③三属人员住院费×(1-60%)×60%。④老复员军人住院费×(1-60%)×60%。⑤病退军人住院费×(1-60%)×40%。⑥参战人员住院费×(1-60%)×40%。⑦参试人员住院费×(1-60%)×4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县级配套资金。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11】53号)精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255元,(省补175元,市补助27.5元,县补助52.5元);参战人员每人每月250元(,省补助175元,市补助27.5元,县补助47.5元)。

5、安置事业费

城镇退伍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根据省政府145号令,省 5 民政厅(2002)73号文和汶上县人民政府(2005)31号文件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需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待分配12个月,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令第31号《汶上县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以我县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为补助基数,对自谋职业城镇义务兵,按补助金基数1.5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按照我县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发放。”

6、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济政发[2009]26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汶政发[2009]79号)精神,我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1.5元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7、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根据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编制上报2010年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济财社〔2009〕58号)精神,需县财政预算安排10万元。

8、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济政办字【2011】1号)文精神要求,“以 6 上一本级财政此项资金支出数额为基数,列入本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市县各补助1万元。

9、破产、困难企业志愿兵生活慈善救助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生活待遇的专题会议纪要》(汶政纪字[2009]24号),向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和残疾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该费用由县财政列支。2011年7月1日起生活补助费新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

10、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机制,需县财政列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20万元。

11、社会福利事业费

孤儿、城镇散居“三无”人员生活保障费。根据汶政发【2010】9号文

(三)提高孤儿、城镇散居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散居孤儿月补助650元,县乡财政各负担50%,实行县财政统筹;城镇三无人员月补助500元,县财政负担。

居家养老服务费。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暨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汶政发【2007】83号文及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操作方案》汶民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由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小时5元,月服务30小时。

三、卫生局

1、医疗改革(基本药物零差价)及卫生院人员社会保险 2011年1月1日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正式实施,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为保证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行,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县财政拨款解决卫生院在职职工工资的80%,在职职工三险一金的100%,离退休人员补贴、生活费的100%。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农村孕产妇补服叶酸。县级配套11.22元/人(人均24元,其中省级10.78元,市级2元)。

(2)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县级配套35元/人(人均500元,其中省级225元,市级40元,新农合200元)。

(3)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是我市为民所办十件实事之一。根据《济宁市农村适龄妇女专项健康查体实施细则》(济政办字〔2011〕55号)文件要求,2011年市政府确定在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汶上县试点进行该项目,按照要求,“两癌”检查经费标准为每人次122元,其中,县级财政承担80%,医疗保健机构承担20%。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 8 和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责任状内容,2012年我县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纳入常年预算,城乡居民按辖区人口775727人,人均25元,其中省级补助11.25元,市级补助3元,县级配套10.75元。

4、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我县317处省级规范化卫生室(含1282名乡医)在2011年年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济卫基妇发[2011]13号和鲁卫规财发[2010]7号文件精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每个卫生室补助2-4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其中省补助40%、市补助25%,其余35%县财政补齐。

5、乡镇卫生院债务清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49)号和《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汶政办[2011]88号)文件精神要求,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9 联合审核组,自2011年11月21日到12月9日,采取集中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汶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14处乡镇卫生院负债总计2841万元。按照文件要求,县政府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于上级补助政策不明确,待明确后,建议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我县新农合人数631739人,按每个农民300元征集,其中:财政负担240元(省108元、市57.6元、县74.4元,按去年补助比例分配),农民个人负担60元。

7、婚前免费查体补助

根据《济宁市推行免费婚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09〕52号)及(汶政发[2009]76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推行免费婚检,每对100元。

8、网络维护费

根据济宁市财政局、卫生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关于加强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济卫基妇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网络维护费县卫生局1.92万元/年,县医院、中医院、皮防站、结防所共计4.32万元/年,乡镇卫生院8400元/年,14处乡镇卫生院共计11.76万元/年,村卫生室240元/ 年,317处卫生室共计7.60万元/年。

四、老龄委

百岁老人补贴每人每月补助250元,省补助100元,市补助50元,县补助100元。

80-89岁老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

五、残联

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每个单位按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标准的,按统计局统计的上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

7.劳动保障政策 篇七

一、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一) 问卷调查的基本数据

本次问卷设置四项, 分别是:学校基本情况 (教师总数、市区骨干、近三年取得的教科研荣誉与成果) ;课题立项、论文获奖发表情况;教科研有效推进情况 (教科研制度、教科研经费投入、教科研特色活动、教科研过程管理措施) ;教科研进一步发展的需求。问卷显示:市区骨干教师占学校教师总数10%以下的有3所学校, 11%~30%的11所学校, 31%—49%的3所学校, 50%以上的3所学校;中学100%有市级以上立项课题, 小学90%有市以上立项课题;学校奖励制度100%, 含教科研专项奖励;有个人课题的教师 (634人) 占教师总数 (1620人) 的39% (不精确) ;2006~2008年论文获奖发表1960篇 (不精确) ;58%的学校通过区优秀教科室验收。100%学校设专职教科室主任, 有相对独立的办公条件。

(二)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查受访学校谈起近几年的教科研工作, 所得出的结论依次为:

1. 市、区层面科研导向明确, 有系统的科研管理制度;

2. 校长重视课题立项, 有具体的科研奖励办法;

3. 学校教科室管理职能初步显现;

4. 教师参与课题研究覆盖面越来越大;

5. 科研对教师专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1.日常教学竞争压力与任务满负荷使教师难有时间思考问题;

2.有些好的研究成果很难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借鉴运用, 怕影响考试成绩;

3.学校教科研的过程性难以正常进行, 原因是完成既定教学任务和应对各类检查, 教师分身无术;

4.以课题立项、论文发表获奖为奖励标准, 教师的教科研过程介入得不到鼓励;

5.教科研是脑力劳动, 学校的奖励投入远不如硬件改造建设的投入, 无形中贬低了教师的劳动价值, 影响了参与的积极性。

(三) 对问题的基本分析

根据调研的结果分析, 我们认为基层学校在有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奖励政策兑现的科学性

(1) 教科研经费投入远远低于硬件改造建设的投入。都说学校发展教师是第一位的, 教师发展科研引领是第一位的, 但现实中这样的理念和认识很难得到体现, 学校争先晋级, 硬件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 而教科研经费投入却以百元、千元计算, 本次调查, 能具体说清楚教科研经费投入的只有11家, 每年费用投入最高的学校是7万 (只有1所学校) , 投入最少的只有几千元, 大部分学校投入1~3万, 经费多用在论文发表、课题奖励和邀请专家讲座, 数额有限。

(2) 教科研奖励重结果轻过程。本次调研, 我们收集了各学校考核奖励办法, 分析教科研考核设定指标, 多数集中在课题立项、结题及论文获奖发表的奖励, 而过程性研究活动的奖励少见, 这种政策的不完善, 无形中给“功利”提供了孳生的土壤和空间, 导致教师的研究行为与研究价值观发生偏移, 重结果而轻视过程。

2. 科研管理机制的完整性

(1) 一些校级个人课题管理缺失。调研显示, 52%的学校没有学校层面的校级个人课题。南京市2006年度启动教师个人课题立项评审, 学校层面教师个人课题管理工作缺失, 即意味着“市、区、校”三级课题网络组织的不健全, 同时, 也制约着教师群众性课题研究更深入的普及与开展。

(2) 教科研管理人员不稳定。近些年, 各区县学校领导调动频繁, 这是教育改革形势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但随着领导班子的变化, 教科研受到的最大冲击就是课题的中断和学校教科研工作整体思路策略的变换, 多了弃置, 少了传承。这对一个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和文化历史的积淀与一脉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以某区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 近三年, 十所公办中学有5所学校调换了一把手, 占50%, 12所小学有9所学校调换了一把手, 占75%;中学教科室主任有5所学校调换, 占50%, 小学教科室主任有8所学校调换, 占67%。

(3) 教科室职能发挥有局限。学校人员编制参照标准是老的标准, 远不适应当今教育形势的发展。除一些大学校设专职教科室主任, 并配备工作人员以外, 绝大部分学校的教科室主任实际是兼职的, 单枪匹马, 除完成满负荷教学任务外, 留给行使教科研管理职能的空间很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讲, 教科室主任主要是按上级管理部门指示, 做有关课题、论文收发、信息传递的工作。

3. 课题研究资源的整合性

(1) 课题数量日趋庞大。随着科研意识的提高, 中小学幼儿园重视教科研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立项课题数量的日趋庞大, 大批教师参加了课题研究, 从积极的意义去理解, 对教师专业发展绝对是有好处的,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让庞大的课题纳入有序的管理。

(2) 课题不能有效支撑学校整体工作。不少学校课题级别不低, 国家级、省级的规格说明了课题本身的质量与起点, 但放置在学校整体办学内涵品质提升的背景下, 就能发现一些集体课题只是局部问题局部改善的研究, 立意、视角不能起到统领全局的主导作用。学校课题不同于教师个人课题, 应抓住纲举目张的“纲”。

4. 实施研究行为的有效性

(1) 课题不能聚焦问题开展研究。计划———实施———总结———反思, 教师按规定的流程开展研究活动, 但问题意识的匮乏, 使不少课题的落脚点放在了从文本到文本的总结, 而非问题的质疑与问题的解决过程。

(2) 课题组研究活动得不到保证。受制于教学工作量的压力, 受制于应对各类验收检查评比, 甚至受制于教师上岗人员不足, 其中任何一种理由, 都能导致学校教科研活动不能按计划正常开展, “教科研不是急任务”的观念有一定的市场。

(3) 专家指导理念与教师行为跟进脱节。听了不少专家讲座, 观摩了不少好的示范课、研究课, 落实在自己的教学行为改进上, 不少教师还是觉得不管用、不实用。

此外, 教研部门、科研部门、电教部门、培训部门各自为政, 缺乏统一协调, 使原本就薄弱的管理力量更加分散, 各类资讯不能共享, 人员重复劳动、精力大量浪费, 课题立项、课题管理等关键环节交错, 也使得教科研工作在学校层面很难有序进行, 增加了教科室管理的难度。

二、在深入推进教育科研中重视政策保障的建议

1.上级部门在学校经费拨发中应设立教科研专项经费, 追加投入比额, 监控使用去向。绩效考核教科研要显示终端成果, 也要显示过程推进成效。

2.适度稳定学校教科研管理队伍。鼓励校长、教科室主任重视学校特色文化的传承、发扬和建设, 真抓实干搞科研, 内淀底蕴、外树美誉, 以课题为抓手, 走内涵发展之路, 追求办学长远效应。课题负责人 (主持人) 的更换履行正式手续, 新任负责人 (主持人) 切实担负起课题的管理责任。

3.明确学校教科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在服务教师的同时, 强化宏观引领意识, 腾出时间、精力, 认真思考学校教科研全盘工作, 整合课题研究资源, 组织做好校本教研和教师专业提升工作。

4.进一步完善学校教科研奖励制度, 把研究过程和教师培训作为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考核内容, 加大考核权重和经费投入。

5.改进学校教科研活动方式, “教研”与“科研”结合, 聚焦问题, 自下而上。教师自我反思, 主题导引, 同伴互助共进。研究活动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稳定化和有效化, 过程与评价、奖励挂钩。

6.建立个人课题校本研究制度。立足自身, 增强问题解决的意识与能力。让课题从问题中来, 从学生和谐发展中来, 从课堂有效教学中来, 教师要了解自己, 研究自己, 内诊问题, 方能外显效果。个人课题为教师搭建专业成长平台, 它对我区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将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7.进一步挖掘提炼每所学校主导课题的价值与生长点, 彰显个性特色, 丰蕴内涵品质, 切实发挥教科研引领、推动、提升学校整体办学品位的作用。

长三角信息平台

7700万公众调查揭晓:南京教育满意度全国最高

2008年12月25日, 由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联合中国市长协会主办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调查、推选活动结果在昆明揭晓。近4个月来全国300多家新闻媒体参与, 700万张调查问卷、7000万次网络投票, 经公众广泛推选和专家严格评选, 南京当选为全国教育满意度最高的城市。

8.劳动保障政策 篇八

《宪法》里的劳动权是社会权的属性,涵盖了公民生存权和自由权以及发展权(人权)。

【关键词】《宪法》 就业政策条款 劳动权 保障措施 属性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42-02

我国《宪法》第42条来自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2条第一款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里的劳动权和就业权时有所区别的,42条第二款“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大幅度劳动保护,提升劳动条件,于发展生产之基础上,增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属政策性条款,与有些学者的看法还是有所出入的(这些学者的认识:此款确定的是公民具有劳动就业权),但劳动就业权只是劳动权的一种具体内容,属于下位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范畴了。我认为:劳动权于《宪法》中表述抽象,《宪法》之劳动权具体体现于《劳动法》及《就业促进法》。

42条所表述的不只是公民的权利,而是《宪法》中的就业政策性条款,与其中提到的劳动权息息相关,在政策的实施方面发挥着《宪法》作为所有国家基本法的独特功用。

一 、《宪法》就业政策条款 & 劳动权

政策(policy),原意:国家、政府,引申义: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一般指导原则。中西方学者政策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理解也不同。本文所提之政策,乃国家制定,具一定目标导向,特定时期发挥功用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据政策内容之不同,可细分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的政策。

社会政策涵盖了就业政策(劳动力、尤其剩余劳力的安排)、劳保政策(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保政策(社保体系相关的各类保险)、保护政策(弱势群体如妇女、老幼以及残障人士的特殊照顾、优待)、医疗卫生政策(居民医疗问题)、可持续发展政策(细分为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政策)。《宪法》42条就属于社会政策中的就业政策。

劳动权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其涵盖了进行劳动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及休息的权利。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相对稳定的、能够获得构成其生活主要来源的报酬或者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公益性的劳动、无报酬的劳动以及获得零星报酬的劳动不是就业。

由此可以看出,就业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和方式,前者是途径,后者是目的,性质有天壤之别。《宪法》规定的就业,是政策:创造机会和条件,实现就业的权利;其条款是针对国家而非公民,创造就业环境和必要条件是国家在公民自由权里积极作为。

总体来说,《宪法》就业政策条款主要有四方面的功用:其一、保障劳动权实现,其实现不仅需要公民内因的积极,也需要国家就业政策的实施(外因),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其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宏观调控社会就业政策,多创造就业机会,一定程度地缓解社会压力;其三、管理社会之一种工具;其四、社会政策中执政党施政的一项基本手段。就业政策乃其劳动领域之具体体现。

二、《宪法》就业政策在我国实施情况(劳动权的保障措施)及其逐步完善

《宪法》作为所有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其就业政策在我国实施对劳动权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

1.立法层面,《宪法》就业政策对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乃我国立法机关。《宪法》第58条确认其立法权,第62和67条具体规定其立法权限。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适用《宪法》之重要环节,可知就业政策针对的立法主体,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宪法》对劳动权的保障措施,在立法层面需要考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就就业政策的立法工作。如下:

就业政策:《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于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国家应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由国有企业的安排为他们创造就业的机会”;

《劳动法》总则第5条重申《宪法》的就业政策,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如何就业,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如何就业前培训;

《农业法》第56条、第82条规定原则之于农民的就业机会及培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创造达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就业条件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2008年一月一日实施,据《宪法》中就业政策专门制定,详细规定宏观和微观保障措施。

保护政策:《监狱法》第64条、第70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如何为之提供就业条件及机会;

《国防法》第63条照顾军人和与军人相关主体的就业;

《现役军官法》第41条、第49条优待现役军官及其家属的就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原则之于妇女就业机会;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详尽规定残障人士就业的条件、机会及他们的就业前培训;

可持续发展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条、第2条、第22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达到扩大就业机会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调节税收,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

《职业教育法》第3条、第8条肯定职业教育与就业机会间关系;

可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在立法层面,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做了一定的具体功课,但宏观来讲,尚待进一步完善。其一、上述法律就《宪法》的就业政策,做出的大多数规定仅具原则性和指导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除唯一一部《就业促进法》);其二、《就业促进法》内容略显不足。endprint

比如妇女就业问题,立法方面看。《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并且《劳动法》、《妇女保障权益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就妇女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法律层面做出规定与表示认可。但是这些较为宏观的规定,难以在实践中有效解决问题。就《宪法》就业政策对劳动权的保障措施,立法层面可以从以下思路完善:创造就业条件,相应条款详细规定主体和途径方式;如何创造条件逐步消除歧视问题的法律法规,这也涵盖了对实质和形式上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就业培训立法比较分散,须有专门法律规定;最后还需进一步明确,不能获得就业机会时,立法层面给予的相应救济措施。

2.行政层面,《宪法》就业政策对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 的法律文库中以“就业”进行搜索查询,作者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的三倍多。行政机关,对劳动权保障采取了积极措施。

其具体行为涵盖了:就业服务体系(职业介绍、提高市场就业信息、预测就业等);就业培训制度(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基地及其就业培训服务);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准入66各职业,医师、律师等特别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有 6000 多个。我国直到2002 年为止,已经有 1500 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然失业率上升,我国劳动力富余的现状仍未改善。行政机关据《宪法》就业政策,付出巨大努力解决就业问题,仍待深入调整:其一、抽象行政行为方面,研判新情况新问题,以就业政策为基础,以《宪法》等法律为指导,开辟新思路,继续深入开展工作;其二、清理规范,对于不符合实践和条款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删减;其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主体的就业问题。

3.司法层面,《宪法》就业政策对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尚待完善。那么司法层面,其就业政策保障劳动权的措施,有以下思路:其一、充分地司法救济其条款的下位法,保障其下位法实施以实现其就业条款;其二、运用行政诉讼,调整某些行政机关违反就业条款的行政行为,以实现《宪法》就业条款的具体实施。

立法不作为,《宪法》诉讼在我国尚无先例。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就想到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使其无讼乎!”,意思听取诉讼是为了之后无诉讼,减少纠纷。古人认为诉讼皆是不好之事情,尽量避免。传统文化里,中国人潜意识都认为打官司是不怎么光彩的。许多劳动者在劳动权受到侵害时候,都不大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是觉得打官司不光彩,二是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三是怕丢掉工作。

所以一方面我们要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和下位法司法救济;一方面要普及法律意识,鼓励劳动者权益受侵时,有效运用司法途径,并提供救济和保障。也期待增加违宪风险。

三、论《宪法》劳动权的属性

《宪法》42条规定的劳动权,目前普遍认为是社会权的范畴,作者认为其也可以理解为人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发展权)。

劳动权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又可作如下归属:参与劳动、取得报酬、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休息的权利,划归到生存权范畴;自由选择行业和职业、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权利,可划归到自由权范畴;接受就业培训、岗前培训、残障人士就业培训等权利,可划归到发展权范畴。这些都与封建社会强迫劳动的属性大相径庭。

宪法内容主要涵盖了权利和权力两方面。法国 1791 年版《宪法》“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现代宪法之典范 ——— 《魏玛宪法》大量篇幅规定:积极限制社会经济强者经济自由权,保障社会经济弱者权利。劳动者相对于国家和用人单位,处于较弱势位置,劳动权需经《宪法》就业政策条款实施而实现,即可知劳动权是一项社会权(和普遍学者看法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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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4] 陈爱江.就业与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M] .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5] 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本理论 [M] . 济南: 山东人民

[6] 徐颖 .劳动权问题研究综述 [J] .中国劳动,2004,(1)

[7] 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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